什么情况可以开银行专用存款账户

什么情况可以开银行专用存款账户
什么情况可以开银行专用存款账户

什么情况可以开银行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款人可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

(一)汇兑的必须记载事项

包括:

(1)表明“信汇”或“电汇;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汇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帐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必须是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汇兑凭证的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它事项的更改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单位汇款人在汇兑凭证上的签章必须是该单位预留银行的签章。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款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二)汇兑的其他规定

1.收款人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帐户的,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款项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2.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未填写现金字样的,不得支取现金。汇款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办理现金汇兑。

3.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委托汇入银行办理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汇入银行必须在汇兑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4.转汇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5.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或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后,两个月仍无法交付的,应主动办理退汇。

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专门借款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以下简称存款利息收入)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资本化金额=资本化期间的实际的利息费用-资本化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

专门借款费用化金额=费用化期间的实际的利息费用-费用化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

二、一般借款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其中: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其中: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新准则下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2007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实施。在新准则体系下,抵债资产的会计处理发生了较大变化:抵债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本文拟对新准则体系下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确认、计价和外币折算等会计处理问题做以探讨。

一、抵债资产的入账确认与终止确认

从理论上讲,抵债资产的确认条件非常明确:与该抵债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抵债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而实际工作中,抵债资产的确认入账却非常复杂,主要是因为以物抵债事项存在实质与形式不同步现象。以物抵债过程中,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双方协商,金融企业从判决或协议生效到实际取得所有权并占有抵债资产,通常时间较长,甚至最终不了了之。在此情况下,金融企业对抵债资产入账确认以及对应债权的停息、终止确认处理莫衷一是。有的在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即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借款人债权本息;有的在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仅做停息处理,待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销债权本息;有的在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前不做任何处理。

在抵债资产的终止确认方面,实际工作中一个比较复杂而且常见的问题是,抵债资产处置时的分期收款或延期收款,此时是否终止确认,如何确认,是金融企业面临的难题。实际做法是,有的在签署协议收到首付款时,即冲销抵债资产并确认处置损益,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挂账处理;有的则在收到全部价款后才作终止确认,对分期付款部分作预收款处理。

抵债资产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执行与把握,即是否确认入账或终止确认,关键应看抵债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一般为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实现转移的,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抵债资产;保留了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

按照上述原则,以物抵债行为发生时,应在协议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先对债务人债权本息停止计息,待取得所有权并实际收到、占管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债权本息,确认债权损益,否则不予确认。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金融企业不再拥有或控制抵债资产,抵债资产上的风险和收益已经转移对方时,应对抵债资产作转销处理,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应收款处理,即将抵债资产转作应收款,同时确认处置损益。如果只是签署协议,金融企业仍然拥有或控制抵债资产,相应的收益和风险仍由金融企业担负,则不终止确认,不需进行账务处理,分期收款作暂收款处理。

二、抵债资产计价及损益处理

从被单独作为一项资产确认至今,抵债资产计价经历了作价、以债权成本计价和以公允价值计价三次大的变化:最初,抵债资产通常采用作价计量,作价方式一般不外乎债权债务双方协商、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法院判决三种方式。实际工作中,通过上述三种方式产生的抵债资产价格一般都高于抵债资产的真实价值。原因在于,协商计价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金融企业经办人员出于满足考核要求和规避个人经办责任目的,在定价谈判中往往妥协于借款人的要求,与其形成“双赢”的结果。而评估计价则受到评估机构自身利益的影响,评估费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在高估抵债资产价值可以迎合多方利益要求的情况下,评估价背离于实际价值也就不可避免。法院判决受地方保护的影响,也经常出现有利于借款人的高判。上述情况导致抵债资产作价背离于其市场价值,形成抵债资产价值虚涨,隐藏了资产损失。

2004年和2005年,财政部先后出台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将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确定为“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这一规定实质上是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这一计价方式消除了因作价随意性带来的价值虚涨,但以换出债权的账面价值来计价,并没有真实地反映抵债资产的价值。而且以物抵债中的债权通常是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并不适用于以物抵债。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以物抵债被认定为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10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据此

抵债资产在初始计量时需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由于计价方式不同,金融企业在受偿抵债资产时损益确认差异很大。对于债权成本(本金加表内

应收利息),在作价和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金融企业将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债权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入账价值小于债权成本的,已抵消但未获实际抵偿的债权本金以计提减值准备作核销处理(多余减值准备做转回处理),未获实际抵偿的表内应收利息作冲销利息收入处理或以坏账准备核销;入账价值大于债权成本的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在以债权成本计价模式下,金融企业将抵债资产作为原债权的转换形式,抵债资产以抵偿的债权本金和表内利息的账面余额入账,不产生损益确认问题,金融企业在办理抵债资产入账的同时,一般将原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等债权的减值准备转作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表外利息,在以公允价值计价之前,金融企业对受偿的表外利息不作收益确认,待处置变现

实际收到现金时再确认。采取以公允价值计价后,按照债务重组准则,金融企业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包括本金和表内表外利息)与受让的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损益,此时应将表外利息确认入账。

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是否记入抵债资产价值,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同观点

及做法。一种认为,收取过程中的税费属于直接费用,构成了抵债资产的成本,理应比照一般资产的初始确认方法,将直接费用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另一种观点认为,抵债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在已有市价或评估价值之外再将税费记入其入账价值,则其价值已不公允,与公允价值计价相悖。

笔者认为,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不应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一是抵债资

产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被动地作出让步而接收的资产,并非其主观意愿持有的一项资产。抵债资产一般会在短期内处置,其成本费用不在待处理期间摊销,所以相关税费记入抵债资产价值予以资本化,没有实际意义;二是在财政部有关准则及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也提出抵债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相关税费和债权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轧抵后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所以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不应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而应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三、抵债资产的外币折算及平盘处理

在金融企业经营过程中,时常存在债务人无法以外汇现金归还其外汇债务,金融企业被迫收取债

务人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抵偿外汇债权的情况。现有的会计准则和有关外汇管理制度对此类经济事项引起的币种折算以及后续的外汇敞口平盘的处理,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中国境内抵债资产的原始记录、交易计价、后续支出以及处置收入均以人民币进

行计量,金融企业收取的抵债资产须以人民币计价入账,抵债资产属于人民币资产。据此,以物抵债实质上是以人民币资产抵偿外币债权,应界定为债务人与金融企业间的一种特殊的结售汇交易行为。

根据这一属性界定,在会计处理上,接收抵债资产时,金融企业应通过“外汇结售”科目办理外汇债权的转出和人民币抵债资产的入账处理。即,人民币账套借记“抵债资产”,贷记“外汇结售”;外币账套按照当日汇率折合为外币冲销债权,借记“外汇结售”,贷记“外汇贷款”等债权科目,差额部分确认为外币账套损益。对于以人民币资产抵偿外币债权交易形成的结售汇敞口,金融企业应根据汇率变化定期进行重估,重估形成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接收人民币抵债资产抵偿外币债权形成的外汇敞口,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长期挂账难以平盘的难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政策,金融企业需以抵债资产的变现收入来购汇平盘,而抵债资产是金融企业在被动作出让步情况下接收的资产,质量一般较差,变现率(变现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往往很低,损失很大,用变现收入购汇难以平掉外汇敞口。特别是在抵债资产盘亏毁损或转为自用时,没有变现收入可供购汇平盘,外汇敞口将永远难以平掉。外汇敞口长期难以平盘一方面使金融企业面临汇率风险,同时也使金融企业外汇结售科目挂账长期得不到清理。

接收人民币抵债资产抵偿外币债权,应视同金融企业的外汇结售,金融企业应以抵偿的外币债权的金额申请购汇平盘。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平盘:一是在完成受偿抵债资产后,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购汇平盘;二是在抵债资产变现后,以抵债资产变现收入购汇平盘,变现收入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外币业务损失。

按照上述两种方案,会计账务可以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购汇平盘的,人民币账套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等额资金购买外汇资金,借记“外汇结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外币账套按照购入的外汇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汇结售”科目,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即“外汇结售”科目的余额)确认为当期外汇业务损益。该方案符合以人民币资产抵偿外币债权的经济实质,而且以公允价值计量,即可视同金融企业收回了等额现金,应可按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购汇平盘。按照该方案处理后,抵偿外币债权的抵债资产与一般抵债资产无二,其后续计量及终止确认按照一般抵债资产处理即可,发生的损益确认为人民币账套损益。但该方案目前仍存在政策障碍,需要外管局修改相应结售汇政策。

以抵债资产变现收入购汇平盘,在变现收入不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余额的情况下,以“外汇结售”科目余额等额资金购买外汇进行平盘,与前述方案处理相同。但通常情况下,抵债资产变现收入会小于其账面余额,以变现收入购汇难以实现外汇敞口全部平盘。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可行的方案是通过外汇损益平盘,即把处置变现损失体现为外币业务损失,通过外汇利润实现自动平盘。此时的账务处理为:人民币账套以收到的变现资金冲销抵债资产,不足部分以外汇结售余额转销,抵债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作转回处理。外币账套通过资产减值损失反映抵债资产处置损失,转销外汇结售科目。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 的 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企业带来资金损失,确保公司资金的 安全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本公司业务需要, 公司只开 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和若干一般存款账户,按规定办理现金存取及转账结 算业 务。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统一由财务部负责,并须报经主管财务的公司领导 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财务部应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 定,在本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 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 基本存款账户 :办理公司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 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 一般存款账户 :办理公司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此 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 临时存款账户 : 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在国 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 专用存款账户 :此账户是公司为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开设,如基 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资金、社 保基金、住房基金等。 财务部长及审计人员应不定期地审查银行账户,发现私开账户、出租、出借公 司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 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企业带来资金损失,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 , 除《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中使用现金的规定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五条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企业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企业账户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与临时户,开设与注销的审批流程为:资金管理专员申请T 财务部主任审核T财务负责人审核T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企业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

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缴税业务或农民工预储保证金等资金收付,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开设企业银行账户时要根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企业名义开设账户。 第十条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四大国有银行或对公司融资有帮助的银行。 第十一条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企业原则上不办理各类保函业务。 第三章银行存款业务管理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

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 (十)账户性质; (十一)账号; (十二)开户日期。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银行存款管理的规定

银行存款管理的规定 一、开立银行账户的规定 广场按照规定在有关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广场银行账户应作为保密项目对待,广场内部工作人员需要银行账户,需经财务部经理批准。 二、银行支票的用途、领取、核销、保管及对账 1、银行支票是付款单位通知银行从其账户中支付款项的凭证。支票分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自签发之日算起,有效期限为十天,到期日遇假期顺延。 3、支票借款业务,必须填写“借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财务部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对先付款后获取发票的业务,支票借用者应填写“购物广场支票申领单”,经借用者部门经理签字,总经理批示,财务部经理签字后方可签发,签发支票时必须登记支票登记簿,签发的支票必须写明日期、收款人、用途和限额(知道确切金额时要在大小写金额内填写大小写金额),财务部留存支票申领单,支票领用人必须在支票存根及支票登记簿上签字。 4、外出采购人员要严格执行用款额度,做到专款专用,未经财务部同意挪作他用,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如超额度用款造成银行空头罚款由支票领用人负责赔偿。

5、支票支出后,经办人员必须马上到综合部行政部办理验收入库签收等内部手续,填写“购物广场支票支出凭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转财务部经理签字,报分管副总、总经理批示后,经财务部审核员审核并签章后到财务部出纳处办理报账手续,以上手续须五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办或手续不全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严禁签发空白支票、远期支票,不准出租、转借支票或将支票抵押给对方,更不允许将大量支票交财务部以外人员保管。月末出纳员要对所发出支票进行一次清理,已付款者催其清账,暂时未用者予以收回。 7、空白支票和支票印章必须分人负责保管。每日下班时将支票与印章分别存放到保险柜内。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章,注明作废原因,作废支票订入月末最后一本凭证的后面进行保管,不得丢失或缺号。 8、对发生的银行存款经济业务,出纳根据记账凭证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将企业银行账与银行企业账进行核对,次月5日前做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财务经理审核签字,与会计报表一同装订保管。 9、对银行存款未达账项,出纳、会计及时查询清理,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必要时由总经理催促有关人员解决未达账项。 10、支票、汇票、信电汇款项收款程序。收入的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单位带来资金损失,确保单位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单位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全部货币资金。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四条、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室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单位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专用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账户:办理单位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收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专用账户:办理指定业务的资金结算收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第六条、银行账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室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

时处理。 第三章银行存款业务办理管理 第七条、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八条、单位各科室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应填写付款申请,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及开户信息。经办人领取银行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 第十条、出纳员根据银行账户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和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后,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财务总监以方便采取挂失止损等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当月发生经济业务的存款账户,出纳员应于次月初及时取得各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并逐笔与已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生额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纠正;发现未达收支事项,要及时取得相关收付凭证并登记入账。月末不能取得凭证的未达事项与金额,由出纳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使调节后的余额相一致。 第十三条、每月月终,出纳员应分别结出各银行存款账户的当月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和余额,编制好各银行账户收支报表,出纳签名后连同记账凭证、对账单和调节表一并交财务经理复核;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本公司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条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本企业银行账户。 第四条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公司信誉。 第五条“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 第六条“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 第七条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第八条U盾管理 1、U盾分配:公司出纳执操作员U盾,主办财务执主管U盾,董事长执法人U盾分级管理本公司的银行帐户; 2、U盾一旦出现丢失的情况,24小时内上报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去办理注销和补办业务; 3、网上银行支付流程(职责与权限) 3.1 付款:出纳根据付款报告的付款信息,在网上银行中生成网银支付信息。 3.2 主办财务、董事长依次根据付款信息核对网银支付信息,并进行支付授权董事长为网银最终审批人。(或董事长授权主办财务为最终审批) 3.3 网银支付确认后,如果发生银网退还需重新提交网银支付的,各审批人依据出纳打印出的网银支付交易不成功信息或对方退还入账凭证进行重新审批确认。 3.4 如审批操作员出差期间可以授权他人进行网上银行审批,但网银支付须得两人(含)以上审批。 3.5 网上银行安全管理 3.6 网上银行操作员(包括付款出纳、主办财务、董事长)需要妥善保管USB Key 或操作员密码。 第九条公司对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违纪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报告

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 信息报告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自查报告 会计部: 根据号文件《》的文件精神,我分理处自接到文件之日,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并对本行开展了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的自查工作,保证了存量存款账户神风信息的真实性。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核实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高质量完成核实工作,积极推动此次工作的开展,我行就此次核实工作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对本网店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全面摸底,了解了账户种类及数量、开户时间、金额大小、留存身份证件种类等情况,确保核实工作平稳开展。 组长: 成员: (二)按照指导意见中的核实工作措施,逐条对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前来办理业务客户,均要求出示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行核实,核对为正式的,在系统中标注。对客户暂不提供有效证件的,加强了核实工作的宣传引导,要求呵护在下次办理业务时携带身份证件进行身份核实工作。 (三)存款人开户资料中留存的开户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复印件的,我们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或公安部门对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如信息相符的,可以认为账

户相关身份信息为真实;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照片存在一项或多项不一致的,作为疑义身份信息核实。 留存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复印件已过有效期,或姓名为手写、生僻字等难以识别的,要求存款人从新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核查。 存款人的开户资料中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进行核查。经核查,信息相符的,可以认为账户相关身份信息为真实,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对于年月日以后在本系统开立业务的,我行必须以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核实,对于办理新开户业务的客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币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文件以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实施办法》要求,16周岁以上中国公民必须提供真实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有监护人代理开立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核实工作中认真核对了信息采集表中带“*”项目,核实真实后打印“客户信息采集表”,同时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四)对尚未确认身份信息为真实的疑义身份信息,我行进行了分类整理,区别对待,有针对性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核实。 (五)我行开展长期宣传工作,除悬挂横幅外,在营业室醒目位置也张贴了公告,公告中明确告知呵护办理业务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等要求。在核实工作中及时妥善处理了出现的问题,避免引起社

账户管理题库

账户管理题库 一、判断改错题(正确的在题目后的括号内“√”,错误的在题目后的括号内“×”,并进行划线更正) 1、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在其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而且开户数量不受限制;存款人可以选择任意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根据资金性质也可以不受数量的限制。(×)国家所规定的一些特殊行业资金账户只能在指定银行开立并监管(如粮棉油收储企业的账户只能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由于专用账户的资金性质不是由存款人自行认定的,都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且具有特定用途需进行专项管理,因此是受数量控制的。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等文件有明确规定) 2、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3、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4、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5个工作日 5、银行收到存款人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6、持票人为个人且未在汇票解付行开户的,代理解付行按持票人开立“其他应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应在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帐户 7、单位协定存款按季结息,结息时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协定存款的结算账户小于或等于50万元,按活期存款利率按季在结息日计付利息;存款超过50万元部分按季结息日按协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8、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和支取。(×)不可支取现金 9、久悬户款项按规定转入损益、久悬户转入“201各种挂账款项”管理后,其验印系统印鉴应作销户处理,全套印鉴卡与开销户资料一并保管。(√) 10、已结转久悬账户不得办理支付业务,但可以办理收款、查询、冻结和扣划操作。(×)不得办理收付业务(答案:出自09年最新久悬户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与原先操作规定有所改变) 11、对列入非重点账户的且日均存款余额在300,000元(含)以上到500,000元(不含)以下的账户,应每年进行两次余额对账单邮寄对账,且对账回收率不低于80%;同一开户单位余额对账单连续二次未收回的,则必须进行面对面对账。(√)(答案正确:出自0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12、对列入非重点账户的且日均余额在50,000元(不含)以下的账户,每年进行一次(9月30日)余额对账单邮寄对账,且对账回收率不低于70%考核。(×)不纳入对账回收率考核 13、银企对账范围包括开户单位结算账户、定期(通知)存款账户、其他存款账户。对零余额无积数的存款账户和已转入久悬未取款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严格控制、规范管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并逐步向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过渡,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2001]54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号令)和28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25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在银行开立的各类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 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用于核算单位经费、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 收付等业务的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开立的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只能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能支取现金。 专用存款账户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委、市政府等文件规定,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开立的 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不能支取现金,确需支取现金的须经中国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批准。 第四条凡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按规定自主选择本市一家”“商业银行或所属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第五条单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到银行开立各类存”“款账户。 第六条单位开立的各类银行存款账户需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申请和管理,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健全制度,严禁违反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集团公司银行存款及账户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银行存款及账户管理制度 1.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本企业银行账户。 2.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公司信誉。 3.“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 4.“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 5.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6.集团公司内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本着“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履行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7.各公司、厂部的银行账户开设,一般情况下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系统范围内办理。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它金融机构开设,但须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 8.集团各公司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是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内。下属单位一般情况下在银行开立账户数不得超

过两个(一个基本户、一个结算户)。各公司及下属单位只允许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开设一个账户。因业务情况,需要开立个人账户的,要实行开户人、留密码人、持卡(折)人三者分立,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更换开户人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9.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金余额实行上限管理。公司根据各公司、厂部的经营规模、业绩水平、资产状况核定其流动资金。对超过公司核定流动资金限额以上的,各单位不得占用并及时划拨回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账户。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天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括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三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与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与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严禁企业出租与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她用。 第七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办理。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上报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上报至集团公司备案,二级主管公司负责本企业所属企业汇总上报备案。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的审批与备案工作,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公司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流程手册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流程手册 编制人:授权人: 版本:生效日期: 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1定义与范围 定义现金,指企业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 现金; 银行存款,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 币资金。 范围本流程手册主要针对财务部门出纳职能的现金和银 行存款管理流程,在传递到出纳以前,例如保留在 展业人员手中的现金或银行票据等,相关的管理控 制手段参见产、寿险业务财务管理流程。

2职能说明 现金 及时进行现金收付 保管现金,保证现金的完整和安全 根据管理层要求,出具与现金管理有关的报告 系统登记现金日记账 负责现金的日常盘点,编制定期的现金盘点报告 银行存款 及时进行银行收付 保管支票、电汇单和其它银行付款凭证,保证银行 存款的完整和安全 根据管理层要求,出具与银行存款管理有关的报告 系统登记银行日记账 记录保管支票备查簿 及时、准确地进行收入和费用的会计确认,保证截 止正确 编制现金流量表 不定期进行现金抽查盘点,检查现金盘点报告 监督抽查出纳编制的银行余额调节表 抽查现金盘点报告 复核银行余额调节表的重大调节项目,如长期未达 帐项目等 复核与现金、银行存款管理有关的报告

3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运作分类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运作可分为: 控制环境 运作分类 具体工作 控制程序 经营管理的观念、方法和风格 组织结构 权限和责任分配 监控方法 内部审计 人 事政策和实务 现金收款 文件设计和 记录 资料管理和接触控制 职责分工 独立复核 会计系统 银行收款 文件设计和 记录 资料管理和接触控制 职责分工 独立复核 会计系统 付款准备 文件设计和 记录 资料管理和接触控制 职责分工 独立复核 授权 资金管理 会计系统 现金付款 文件设计和 记录 资料管理和接触控制 职责分工 独立复核 授权 资金管理 会计系统 银行付款 文件设计和 记录 资料管理和接触控制 职责分工 独立复核 授权 资金管理 会计系统

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目的是保证特定用途的资金专款专用,并有利于监督管理。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同的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人。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人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上述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 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2.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保证银行存款收付准确、使用合法,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办理银行存款的各项业务。为保证本公司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确保有效使用银行存款,避免营私舞弊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3条本办法中的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2章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4条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也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 第5条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6条公司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如下图所示。 公司开设账户审批程序图 第7条公司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办理公司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等。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办理公司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账户,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的账户,此账户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专用存款账户 此账户是公司为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开设的,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 第8条出纳开设公司银行账户时要依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开设账户。 第9条开立银行账户时,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信誉和服务良好的大银行。 第10条对于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清理、销户。 第11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而转移。 第12条由财务主管牵头组织不定期地审查银行账户,发现私开账户或没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账户等问题时,须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13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选用银行本票、支票、汇票、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进行银行结算。 第14条为了及时掌握公司货币资金动态,公司应指定专门的负责人与公司各开户银行保持联系,并及时收取银行结算凭证。 第15条银行存款的收款、付款凭证都必须附有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结算凭证。公司应设专人对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银行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稽核,并严格审查,以防套用、挪用资金,杜绝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第16条银行支票(包括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和签发,出纳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不能签发空头支票。 2.不能签发超出时间规定的支票,即远期或过期支票。 3.不能将支票交由收款公司或个人代为签发。 4.不能签发印鉴不全、不符合规定的支票。

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2015湖南农信社考试资料: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4. 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资金收付及其工资、资金和现金的支取。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①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②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存款人的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4)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更多2015年湖南省农信社考试信息详见>>>湖南农信社招聘考试网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编版】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票据的签发与保管 第一条: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使用全部银行预留印鉴。由出纳持支票购买证负责各种票据的购买。 第二条:加强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安全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接收、保管、领用、背书、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业务流程,专设登记簿进行及时记录,防止发生差错、遗失和被盗。严格有价票据的发出、接收、在途、在库等手续,保证账实相符。重要票据存放保险箱进行妥善保管,定期盘点空白支票。 第三条:对银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登记。支票、汇票等重要银行票据经管人员在购买、签发票据时应即时登记《银行票据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购买、签发票据时间、使用单位、票据种类、号码、使用内容、金额、经办人员;支票、汇票等重要银行票据发生退票、作废等事项,票据经管人应顺序登记、妥善保管退回和作废的票据,连同《银行票据登记

簿》一并归档备查,其中,作废的支票应与重新签发的支票存根一并粘贴,编制记账凭证。 第四条:使用票据支付时,应按规定办理票据交接手续。向外部客户支付汇票、本票时,外部结算人员必须持收款单位的介绍信或授权书以及有效的身份证明。票据交割时,必须经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收到外单位传递的经审查合格的票据,必须认真登记,妥善保管,及时交存入账。票据的接收、传递、贴现、转让以及到期托收,必须建立备查账、签字交接和逐月盘点、按季稽核制度。 第二章:银行存款安全管理 第一条: 使用网上银行业务,应与提供网上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加强对计算机及网络运行安全的管理,必须指定系统管理员,定期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计算机进行安全维护,安装必要的杀毒软件、防火墙及其他安全措施,避免遭到病毒和黑客的攻击,保证网上银行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企业带来资金损失,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全部货币资金。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四条、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企业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如下所示: 资金管理专员申请→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

资金收付,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第七条、资金管理人员开设企业银行账户时要根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企业名义开设帐户。 第八条、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大银行或对公司融资有帮助的银行。 第九条、银行账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 第三章银行存款业务办理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十二条、企业各部门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需预先领用支票或汇票的,申请人应填写付款申请,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及开户信息。经办人领取银行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 第十四条、出纳员根据月度各银行存款账户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和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后,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财务总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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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整合版) 甲方:(全称): 地址: 邮编: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行支行(分理处) 地址: 邮编: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法》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提供业务申请表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乙方应及时为其办理开户手续。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或甲方作为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或甲方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的,乙方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如甲方须使用规范化简称,则须在此处注明该规范化简称:。 第四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甲方应在乙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如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则甲方在乙方预留签章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 第五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重要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3 / 11

银行存款练习题及答案

银行存款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得存款账户可以分为( )类。 A、2类 B、3类 C、4类 D、5类?【答案】C?【解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得规定,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与临时存款账户。 2、支票得提示付款期限为( )。?A。3天 B。7天C、10天D、15天 【答案】C 【解答】参见第九章第二节银行结算方式中得“支票”部分。 3、商业汇票得承兑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 A、1个月 B、6个月C。10个月 D.1年 【答案】B?【解答】参见第九章第二节银行结算方式中得“商业汇票”部分。? 4。托收承付结算每笔得金额起点为( )元。? A、1 000 B。5 000 C、10 000 D、20 000?【答案】C 【解答】参见第九章第二节银行结算方式中得“托收承付”部分、 5。下列结算方式中,由付款人直接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得结算方式就是( )。?A、汇兑结算方式 B、支票方式 C。银行本票结算方式D。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答案】A?【解答】上述结算方式中,只有汇兑方式不需签发票据,直接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6、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得款项就是( )。? A。外埠存款 B、银行汇票 C、银行本票 D.在途货币资金 【答案】A?【解答】参见第九章第四节其她货币资金得核算中得“外埠存款得核算”。 … 7、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得资金收付通过( )账户办理。?A.基本存款 B.一般存款 C.临时存款 D、专用存款?【答案】A 【解答】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得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与库存现金得支取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8、( )账户不得办理库存现金支取。?A、基本存款 B。一般存款 C。临时存款D。专用存款 【答案】B?【解答】一般存款账户开立于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以外得银行营业机构,该账户不得办理库存现金支取。 9.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得收付得账户就是( )。 A.基本存款 B.一般存款C。临时存 款 D、专用存款 【答案】D?【解答】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得收付 10.关于银行汇票,下列说法不正确得就是( )。 A、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B。银行汇票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得商品交易C.银行汇票适用于赊销?D、单位与个人均可使用 【答案】C?【解答】银行汇票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得商品交易,即不适用于赊销。 11、( )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得单位与个人、 A、银行汇票 B.银行本票C、商业汇票 D.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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