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格式

【犯罪学研究】

论腐败与黑社会犯罪

张应立1,殷东伟2

(1.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浙江宁波315800)

(2.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浙江宁波315800)

摘要:腐败与黑社会犯罪是一对孪生子,腐败是黑社会犯罪滋生和蔓延的基础和条件,黑社会犯罪为腐败分子提供巨额资金支持,以帮助腐败官员摆平麻烦减少阻力,使腐败更加变本加厉。打击黑社会犯罪必须与坚持反腐结合起来,同时要深化宣传教育,使全社会对腐败与黑社会犯罪相互依存的严重危害性有清醒认识;在加大腐败查处力度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反腐的法律制度;建立反腐与打黑联动机制;公安机关在发挥打黑主力军作用的同时要主动配合做好涉黑案件中腐败线索证据的收集及移送工作。

关键词:腐败;黑社会犯罪;关系;打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565(2015)01-0106-09

腐败与黑社会犯罪是一对孪生子,它们相互依存、相互支撑。腐败与黑社会犯罪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学界研究的热点。两者关系虽然密切,但是对两者相互间关系的研究重视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腐败和黑社会犯罪问题治理的效果。有鉴于此,本文从反腐及打击黑社会犯罪的实践出发,试图揭示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深入治理腐败和黑社会犯罪问题做些有益的探索。

一、腐败及黑社会犯罪的概念

(一)腐败的概念

腐败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腐败”一词概括起来迄今有政治学、经济学及犯罪学三种解释。政治学意义的腐败是指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由于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而在政治上

收稿日期:2014-12-12

作者简介:张应立(1964-),男,安徽庐江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办公室副主任,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宁

波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硕导,研究方向为犯罪

学、公安学。

殷东伟(1971-),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审判庭副庭长,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犯罪学、

刑法学。向腐败、没落的方向发生质变的行为,实质是权力的腐化、质变,即公共权力性质和职能的脱变,由公共权力脱变为少数人或个人谋取私利的政治特权和私有权力。[1]经济学上的腐败是指一种寻租活动,指少数人利用合法或者非法手段谋取经济租金的政治、经济活动。国际货币基金及国际透明组织都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或亲近的人利益的行为。[2]关于犯罪学意义上的腐败,我国有学者认为就是一种犯罪行为,是专指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或者牺牲公共利益满足私利的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一类犯罪行为。[3]上述概念从不同角度定义了腐败,都指明了腐败的两个共同的本质特征:(1)滥用公共权力;(2)谋取私利。[4]

(二)黑社会犯罪的概念

黑社会犯罪的概念有刑法学意义上和犯罪学意义上的概念之分。我国刑法典将其称之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国外很多法律称其为有组织犯罪,日本叫暴力团犯罪。联合国相关组织也称其为有组织犯罪。我国学界多是按照最高法的解释,从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法律特征上去界定黑社会犯罪概念。根据中国知网的检索,截至2014年9月20日,以“黑社会犯罪”为主题的文章共1014篇,以“黑社会性质犯罪”为主题的文章778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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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总第139期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Jan.,2015

No.1Ser.No.139

罪”为主题的558篇。这表明学界单纯以刑法规定的名称来研究的是少数,而称之为黑社会犯罪的相对较多。这也说明学界对社会大众认知的认同是多数。中国社会由于影视媒体及文学艺术涉及黑社会题材较多见,经历过旧中国的人也都对泛滥于旧中国各地的黑社会记忆犹新,“黑社会犯罪”概念在社会大众心目中可以说是根深蒂固的。我国刑法第294条称之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者的本意是中国黑社会犯罪还不够突出,中国还没有典型的黑社会组织。1996年修订刑法增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罪名时,中国黑社会犯罪确实还不是很突出,黑社会组织也不够典型,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典型意义的黑社会,黑社会犯罪也开始进入了活跃期,加上社会大众也习惯于“黑社会”称谓,同时立法也应当有适当的超前性,因此笔者赞同直接使用“黑社会犯罪”的概念。

所谓黑社会犯罪简单地说就是黑社会组织实施的犯罪,笔者赞同何秉松教授的意见,认为“黑社会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直接有关的犯罪行为”。[5]理解黑社会犯罪关键在于正确理解什么是黑社会?黑社会的定义有二大类,一类是根据刑法第294条及相关解释来定义的;另一类是根据词组的含义结合实践中打黑情况来定义的。前者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认为:“黑社会是指以获取非法暴利为主要目的,公然蔑视任何法律秩序,拉帮结伙,称霸一方,以使用暴力强取豪夺或者以提供非法物品及不正当服务为惯用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种犯罪的社会邪恶势力,但与具有政治目的的党派或其他行帮、社团等有明显的区别。”[6]后者如魏东博士认为,“黑社会是指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手段,非法控制一定区域和行业并与主流社会相对抗,从而具有自已独特的文化传统和管理制度的犯罪组织”。[7]前者的黑社会概念不够严谨,其中之“蔑视”“邪恶势力”、“拉帮结伙、称霸一方”不符合法律规范用语,笔者以为取后者的定义加上前者注明的“与具有政治目的的党派或其他行帮、社团等有明显区别”,就是说“黑社会是指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手段,非法控制一定区域和行业并与主流社会相对抗,从而具有自已独特的文化传统和管理制度的犯罪组织,这类犯罪组织与具有政治目的的党派或其他行帮、社团等有明显区别。”

二、当前我国腐败问题的主要特点

根据反腐实践,笔者从媒体上尽可能多地收集数据及案例,并依据这些数据和案例,归纳出当前我国的腐败问题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数、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居高不下

根据中纪委向党的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所做的报告:从1992年10月至1997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731000多件,结案670100多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9300多人,其中开除党籍121500多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处分的37492人。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1917件,结案84276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46150人,其中开除党籍137711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追究的37790人。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67924件,结案679846件(包括十六大前未办结案件),给予党纪处分518484人。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3759件,结案63906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8429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584人。[8]20年间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数及追究刑事责任数虽有所下降,但立案查处的绝对数均保持在66万起以上,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人数也始终在50万人次以上,平均每5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党员干部也在3万人左右。

(二)腐败涉及的部门行业领域越来越多

20世纪70、80年代,腐败主要集中在一些掌握实权的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可90年代中后期以来,越来越多的部门、行业、领域发生腐败。发展的趋势是很少有未被查出腐败问题的部门、行业、领域。早期很少有腐败的体育领域,近年来发现足球领域长期隐藏着腐败,在中央高层支持下查处了一批涉嫌串通控制赌球的体育官员。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国家加大了科研投入,巨额的科研经费也成了腐败分子追逐的目标。2012年底中国科学院原研究员段振豪因贪污科研经费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9]2014年8月中国农业大学一知名青年教授因涉嫌转移巨额科研经费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10月份被逮捕。[10]现在连人们心目中圣洁与崇高的医院和学校,在一些地方也成了腐败的重灾区。2013年7月23日,央视以《漳州医院腐败,何以全线失守?》为题曝光福建漳州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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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应立,殷东伟:论腐败与黑社会犯罪

疗腐败,全市73家公立医院100%涉案,95%医生涉案,药价50%是用于贿赂。而在公安部直接指挥下公安机关先后用了10个月时间查处的跨国药企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商业贿赂案,形成完整的腐败链条,上至国家的发改、物价等部门,下至中国基层医院、医生,根据主要涉案人员的交代贿赂资金占药品零售价的30%,仅查明的2012年葛兰素史克在中国大陆销售金额就达70亿,可以推算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贿赂资金之巨大。[11]大学本是培养人才的地方,但仅2014年1-9月中纪委网站就通报了被查处的高校领导18人次,其中一把手校长5人,反映出高校腐败严重的态势。

(三)窝案、串案多发,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集团式腐败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腐败窝案、串案多发,从湛江、厦门特大走私案件牵涉到政府部门的窝案、串案,到国有企业的窝案、串案,给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严重影响。1998年查处的湛江走私案,被当时媒体称为“中国走私第一案”,3年左右时间湛江地区走私案值已经超过100亿,偷逃应缴税款60多亿,走私集团以金钱铺路,拉拢腐蚀政府官员执法人员超过200人,其中厅局级12人,处级45人,科级53人。时任湛江市委书记陈同庆的儿子是三大走私集团之一的首领,该陈也是湛江走私案的最主要保护伞,在陈同庆的影响下,湛江一批官员加入走私快速致富的犯罪活动中。[12]厦门走私案更为严重,查明走私案值超过530亿,偷逃税款300亿,涉及到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庄如顺、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等多名官员。十八大以来频繁查处窝案串案,山西、四川、国家发改委等地区、部门官场持续地震,山西省13名常委中4名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接受中纪委调查,仅山西省十八大以来接受调查的省部级官员就达7人,山西吕梁市前后三任书记被查处,以至于山西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指出山西腐败严峻态势时说,“短期内出现的系统性、塌方式腐败,令人震惊、痛心和警醒;腐败频发的现状,不仅败坏了政治生态,严重损害了山西的形象,损害了党的形象,而且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改革发展”。[13]截至2014年9月,国家发改委先后有14名司局级干部被查处,发改委号称第一部委,也成为部委中腐败最集中地方。地市县委书记大权在握,一旦查处也是引发系列地震。广东茂名系列腐案败,时任市委书记罗荫国大肆买官卖官收受贿赂,2012年4月广东省纪委通报说共涉及303名干部,其中县处级214人,2013年7月罗荫国因受贿、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4年广东省委根据中央巡视组意见重新审查茂名腐败案件,对其中涉及买官的159人进行处理。安徽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2014年8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9月初纪检部门对涉及向毋保良送礼行贿的80多名官员予以免职处分,被免职的包括县政协主席、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副县长等多名县班子成员,十几名县直部门一把手,全县23个乡镇近20名乡镇一把手。[14]国企始终是腐败的重灾区,有学者根据对30多年11752个腐败个案分析,超过40%的腐败发生在国企,国企腐败不仅平均交易水平最高、最大峰值最高,而且交易次数也远高于其他部门组织。[15]十八大以来中石油系统高官40多人涉及腐败被查处。目前周永康案件已经查明涉及到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商业企业就有近300人之多。中国一汽曾是国企的骄傲,2012年以来也陷入腐败漩涡中,仅一汽大众就先后有6名副总级高管接受司法调查,2014年9月又对包括一汽大众总经理、纪委书记在内的50多名高管做出纪律处分。[16]就连媒体也出现了集体腐败问题,央视十八大以来已有包括财经、影视等频道领导在内的20名高管及工作人员因涉嫌巨额贪腐等被立案调查,甚至利用维护消费者权益日的著名“3·15”晚会来捞钱,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正形象。腐败集团或集团腐败在以上案件中屡屡出现,反映出我国当前面临的腐败问题十分严峻。

(四)腐败个案涉及金额越来越大,腐败所造成的损失也直线上升

20世纪70、80年代贪污、受贿几十万元以上腐败大案不多,20世纪末特别是本世纪以来大案频发,案值动辄百万、千万,原铁道部长刘志军系列腐败案件,法官仅冻结查封的赃款就达30亿之巨,[17]丁书苗靠刘志军做高铁建设中的黑中介就获利达39.76亿元。[18]有杭州“房叔”之称的杭州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原副局长张新因收受1.24亿元巨额贿赂及贪污1000万元,于2014年9月17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19]2014年9月24日开庭审理的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腐败案件,公诉人指控刘铁男涉案金额高到3500多万元。一些地方因腐败数额越来越大,为避免打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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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内部不成文规定,将刑法追究刑责的贪污受贿标准由法定的5000元提高到30000元;甚至一些系列腐败案件查处时为避免整个系统官员的全军覆没,规定多少万以下主动退赃的免于处罚。

三、我国黑社会犯罪发展的阶段性问题及

其主要特点

(一)关于我国黑社会犯罪的发展阶段问题

我国黑社会犯罪的阶段性问题包括当前处于什么阶段及我国黑社会犯罪经历几个阶段,这两个问题均有争议。

1.三阶段论及成熟论

三阶段论及成熟论以何秉松教授为代表,也是主流观点。何秉松教授认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由低级向高级逐步发展,由一般团伙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黑社会犯罪组织,并由此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黑社会犯罪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20世纪80年代末以前的萌芽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末的发展阶段,90年代末以来的成熟阶段。[20]何教授三阶段论及成熟论观点影响很大,因为涉及到打黑战略的制定。作为成熟论的支持者,有学者认为中国大陆黑社会分子在百万以上,[21]也有学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内地涉黑组织成员在100万以上,后来在个人微博中又进一步解释说有二三百万。[22]笔者认为这种说法缺乏事实依据,1997年修订后刑法首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犯罪,如果将全国法院已经判决的黑社会犯罪人员累计起来也远不到百万,更何况法院判决的黑社会罪犯,那只是代表这些人历史上曾经是黑社会分子,不能代表现在还是黑社会分子,实际上很多黑社会分子随着年龄的增长及受到处罚后,逐步地脱离了黑社会组织;其次,概念上将黑社会犯罪等同于有组织犯罪,还仅仅是推算,该学者解释为什么中国黑社会成员超百万细分构成时就将法轮功分子加了进去。众所周知,法轮功只是一个邪教组织,而不是黑社会组织,且一般法轮功分子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2.两阶段论

笔者以为将中国黑社会犯罪分为两个阶段更为合适,即以20世纪90年代末为界限,之前叫萌芽阶段,之后叫发展阶段或活跃阶段;并且与何教授的三阶段论主要区别在于,中国黑社会犯罪目前尚未达到成熟阶段或者说还没有出现成熟阶段。黑社会犯罪的发展受诸多因素制约,其中能否有效有力打击是最关键性因素,我国对黑恶犯罪坚持露头就打的政策始终没有改变过,只是一些地方没有彻底贯彻执行而已,但不影响整体判断。从黑社会组织数量规模及对社会治安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凸显出来,故笔者以为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真正的黑社会犯罪,中国黑社会犯罪由此进入正式的发展或活跃阶段。大量典型黑社会组织的存在是黑社会犯罪成熟的标志,应当说当前中国大陆还没有典型黑社会组织的存在。

(二)我国黑社会犯罪的特点

关于黑社会犯罪特点,学界多从经济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地域行业特征、保护伞等来归纳总结,笔者以为当前中国大陆的黑社会犯罪主要有以下特征:

1.以本土滋生的黑社会为主,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为辅,境内外黑社会有结盟趋势。20世纪80年代末广东由于毗邻港澳出现了港澳黑社会组织入境发展成员建立分支机构的案件,21世纪初上海公安机关曾摧毁台湾黑社会在上海建立的据点。刘涌黑社会案件中也出现了境外黑社会势力插手的线索。尽管有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的趋势,但我国的黑社会组织大多数还是以本土滋生为主,经由黑恶势力团伙发展演变而来。在贩毒、拐卖人口、走私为主业的黑社会组织中,境内外黑社会结盟整合趋势更为明显。本土滋生黑社会的因素较为复杂,结社的传统、大量流动人口的存在,与私人资本的结合,为本土黑社会组织的滋生创造了基本条件。

2.黑社会组织数量增多。根据公安部统计,2000-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726个,平均每年打掉126个,摧毁恶势力团伙16000个,抓获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0万余人。2006-2012年全国公安机关打掉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分别为:346个、442个、263个、453个、444个、462个、437个,平均每年打掉黑社会组织406个;同期摧毁恶势力团伙分别为:3858个、5788个、2961个、4005个、4101个、4020个、4926个。2006-2012年全国打掉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比上个6年上升了2.68倍,按照年均计算是2000-2005年年均打掉黑社会组织的3.2倍;摧毁恶势力团伙总数同比上升了1.29倍。黑社会组织是由恶势力团伙演变发展而来的,恶势力团伙如果没有被及时打掉,就会发展成黑社会组织。2006-2012年摧毁恶势力团伙数上升速度低于黑社会犯罪组织,表明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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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恶势力团伙已经发展成为黑社会犯罪组织,说明中国大陆黑社会犯罪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出现了势力影响跨省市的黑社会组织。2013年由公安部直接指挥调度打掉的刘汉、刘维黑社会的规模就非常空前,其影响跨四川、云南、北京几个省市。

3.以暴力为主要手段,发展到暴力与软暴力并存。不少学者认为使用暴力是黑社会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古今中外的黑社会都离不开暴力,黑社会往往是靠暴力起家,树立起权威,扩大自己的影响和势力范围,黑社会犯罪无一不带有血腥味。笔者随机从互联网上检索出2006年以来的27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例,包括河北邢台宋氏兄弟黑社会案、辽宁鞍山袁诚家黑社会案、湖南湘乡贺燕山黑社会案、安徽阜阳刘刚黑社会案、宁夏吴忠杨海黑社会案、湖南邵东张小军黑社会案、湖北丹江口王朝军黑社会案、吉林榆树徐凤山黑社会案、江苏无锡史氏黑社会案等,多数负有血债、犯有命案,在罪名上这些黑社会组织都涉及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哄抢毁损财物等暴力犯罪,多数案件使用刀、棍等凶器,少数非法拥有枪支,这27个黑社会组织均使用暴力手段,只是暴力程度不同而已,少数造成人员死亡,每个团伙均有致人伤害的案件。何秉松教授在《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一书中附录了40个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例,其中16个黑社会组织有命案在身,每个黑社会组织都涉及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23]近年来随着全国性打黑除恶专项活动的深入,一些黑社会组织为避免过于招摇开始以软暴力实施犯罪。如以非法讨债为主业的黑社会组织以及在拆迁中滋生的黑社会组织。后者与大量的开发建设拆迁任务繁重紧迫有关,基层政府的拆迁部门求助于或支持一些黑社会组织参与拆迁。中国人民大学的赵军教授通过对黑社会组织近距离接触观察,发现黑社会犯罪的最优手段在复杂的社会互动中由(严重)使用暴力转向侵害法益相对较轻的胁迫(轻微暴力);在胁迫手段的支撑下,他们仍可利用主流社会的若干缝隙侵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24]

4.黑社会犯罪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在黑社会犯罪的第一个发展阶段,黑社会主要涉足于传统的“黄赌毒”领域,1992年我国最早打掉的平原黑社会组织主要是贩毒,仅一个平原黑社会组织当时就控制中国大陆海洛因30%以上。随着我国开放开发力度不断加大,中国大陆黑社会犯罪进入第二个发展阶段,黑社会犯罪在传统领域基础上不断向新的领域拓展,黑社会犯罪的触角不断向房地产开发、工程建筑、土地拆迁征用、矿产开采、运输及各种市场等领域延伸。浙江的张畏黑社会组织,除了进行传统的贩毒、强买强卖外,还虚报注册资本疯狂骗取银行贷款,造成8400万元资金无法追回;此外通过拉拢腐蚀财政局官员,并指使财政官员伪造金融凭证占用国家预算外资金达1.82亿元。张畏黑社会组织犯罪涉及的领域在其他黑社会案件中十分罕见。

5.黑社会成员以初中及以下文化的青壮年无业人员为主,骨干及首领以有前科劣迹人员居多。重庆、上海等地专门对被打掉的黑社会组织成员做过调查,重庆的11个重大典型涉黑案件显示,文化素质较低的无业青壮年是主要涉案人员。[25]广西的研究也表明,“70后80后成为黑社会组织的主力”。[26]2000-2013年间,上海共判决14个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主要集中在2000-2009年,其他年份没有判决,有学者根据对这14起已决黑社会案件的调查发现,其成员中青壮年占65.8%,初中及以下文化占87%,无业人员占62%,14个黑社会组织案件中7个首犯有前科,其中4个是累犯。[27]可见前科劣迹人员对黑社会组织的影响力是很大的。宁波市北仑区2000年以来被判处的4个黑社会组织中,每个组织的首犯皆有前科,其中3个是累犯。

四、腐败与黑社会犯罪的辩证关系

研究黑社会犯罪的学者虽然专门研究腐败与黑社会关系的不多,但或多或少都会关注腐败与黑社会的关系,如莫洪宪[28]、蔡霞[29]等都将有保护伞列为黑社会犯罪的重要特征,这也从一个方面反映出学者对腐败与黑社会关系的重视程度。有不少学者对腐败与黑社会的关系做了更加深入精辟的论述。何秉松认为:“古今中外有组织犯罪的历史清楚地表明,政治腐败与有组织犯罪从来都是一对孪生兄弟,共生共存;有组织犯罪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是首要条件就是腐败政治的庇护,反过来有组织犯罪又加剧了政治腐败,二者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30]魏成指出,“帮会与反动政权的互相勾结,是旧中国以帮会为代表的黑社会势力得以迅速发展的关键。政治腐败的严重后果之一,就是它与有组织犯罪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政治腐败导致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它是黑社会组织滋生和发展壮大的温床;另一方面,有组织犯罪介入政治又使得政治腐败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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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加厉。这种互动最危险最严重的结果就是黑金政治的形成。”[31]

笔者以为,从犯罪学角度看,“保护伞”与黑社会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日趋明显,或者说不单纯是黑社会需要腐败官员的保护,腐败官员不少情况下也需要黑社会,如官员依靠权力影响无法或不能有效解决的个人问题,需要黑社会出面帮助解决。正是从这一角度,笔者认为黑社会与腐败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腐败是黑社会犯罪的条件和基础,黑社会犯罪反过来推动腐败的发展使腐败更加变本加厉。这种辨证关系具体表现在:

(一)腐败与黑社会相互依存:“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需要我,我需要你”。这种相互依存的典型表现就是:官员或司法人员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组织及黑社会的组织领导者想方设法戴红帽子。前者有基层组织负责人及基层政法干警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或充当黑社会骨干的两种情况,早期以村居委负责人及乡镇街道负责人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多见。进入21世纪以来地市级政法机关领导、县级党政领导等也出现在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的行列中,这是中国大陆黑社会犯罪进入活跃期呈严重化趋势的重要标志之一。最早政府官员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的典型是1992年打掉的云南平远黑社会组织,该黑社会组织是由镇长及负责政法的副书记为首组成的黑社会。2006年吉林公安机关打掉的徐氏家族型黑社会组织,集杀人、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强迫交易于一身,涉案金额达几千万元,横行榆树十余年,徐氏家族型黑社会组织能有这么大能量就在于其父亲长期在榆树为官,官至榆树副市长、人大副主任,徐父除了包庇两个儿子作恶外,还为了达到将共同开发的房产项目巨额利润占为己有,直接指使儿子派人将合作方毒打一通,致使其忍气吞声突发脑血栓卧床不起。两个儿子一个被安插在公安机关担任中层干部,另一个被安排在供热公司当经理,徐氏黑社会组织中还有一个骨干是榆树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的教导员。[32]近年来有两起公安民警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案件在全国引起震动,一起是阳泉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原大队长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案件,另一起更为严重的黑社会案件的组织领导者居然官至吉林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据判决认定两个黑社会组织在当地均持续作案十余年。2009年11月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被判处死缓,经查该王自1998年以来网罗2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组成固定的犯罪团伙,在通化市及周边地区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采取强夺豪取、寻衅滋事等手段强占矿山、强迫交易,敛取巨额财产。[33]2010年在公安部督办下山西省公安厅侦破一起由阳泉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原大队长为老大的黑社会组织案件,该黑社会组织有恃无恐,大肆进行伤害、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多人受伤,并获取巨大的非法经济利益,其团伙成员40余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首犯巡特警原大队长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34]

在司法机关安插或者培养自已人,是黑社会犯罪与腐败互动的另一种表现。有的从警校入手将一些黑社会积极分子混入警校逐步打入公安政法机关;也有通过利诱将公安司法队伍中一些意志不坚定者拉入黑社会组织。如,在抓捕青岛聂磊黑社会犯罪成员时,曾发生青岛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民警(混入公安机关的黑社会成员)驾车冲撞执法抓捕人员企图帮助主犯逃脱的现象。黑社会首领为漂白身份往往利用各种手段给自已弄些红帽子戴上,浙江2000年打掉的温岭黑社会组织,其首犯张畏就有浙江及湖北两个省地级市青联委员等头衔。一些地方黑社会首犯竞选村社区职务成功,一些地方村干部换届选举常有黑社会组织捣乱,不少黑社会组织被打掉后发现其首领或骨干有人大代表等头衔,也不乏劳动模范等光环。2001年辽宁打掉的刘涌黑社会案件,首犯刘涌就拥有市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优秀民营企业家等多顶光环。黑社会组织头目之所以热衷戴红帽子,一是方便和政府官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打交道,更容易拉拢腐蚀官员及司法人员;二是可以借此逃避打击,牟取更多的非法利益;三是借以蒙骗群众造成群众的困惑,使群众敢怒不敢言或忍气吞声。

(二)腐败是黑社会犯罪的条件和基础,是黑社会犯罪赖以生存的土壤,在黑社会犯罪中起着助产剂、润滑油和加速器作用。一是大量的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存在,使得社会管理出现真空、漏洞,黑恶势力才会有滋生和成长的空间。以市场管理为例,各种交易(批发)市场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这里的管理往往是根据出资主体性质而决定,各级财政出资的由工商部门(现在的市场监管部门)管理,村集体或企业出资的则由村委会或企业管理,各种势力都垂涎于市场,一旦政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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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应立,殷东伟:论腐败与黑社会犯罪

理缺位,就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甚至发展成为黑社会组织。二是玩忽职守打击不力,使黑恶势力在眼皮底下坐强坐大发展成黑社会组织。黑社会都是由恶势力发展起来的,恶势力往往以暴力开路,如果当地公安机关注意发现苗头坚持露头就打,那么恶势力就会胎死腹中,如果打击不力就会发展壮大为黑社会组织。三是通风报信或者徇私枉法包庇纵容。黑社会具有很强的腐蚀性,往往会利用金钱、美色等拉拢腐蚀执法机关及其他权力部门意志薄弱者,为己所用。被拉下水者,关键时候就会给黑社会组织通风报信,或者徇私枉法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四是一些黑恶势力利用政策空挡,拉拢腐蚀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证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获得挡箭牌,大打擦边球,由此得以蔓延发展,如茶室网吧、桑拿按摩洗浴、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等,一些从业者手中有执照作挡箭牌又借助于黑恶势力的庇护大张旗鼓经营获取巨额利润。五是政府大规模拆迁中利益冲突普遍存在,各方博弈严重,由于拆迁往往都有期限性,政府拆迁人员为赶期限借助黑社会势力解决拆迁难题,可以说大规模拆迁催生了一批黑社会组织,而政法机关在打击这些与拆迁密切关系的黑社会组织往往有所顾忌,甚至阻力重重。

(三)黑社会犯罪为腐败提供资金支持,减少腐败的麻烦和阻力,使腐败更加变本加厉。一是黑社会帮助腐败官员摆平“麻烦”。腐败官员难免会遇上种种麻烦,如包二奶玩女人被缠上,在外面吃喝嫖赌被群众举报,收受巨额贿赂后没有帮人家办成事又不想退钱,亲属朋友邻里纠纷依靠基层组织及司法机关无法有效解决等等,这些麻烦事交给黑社会去处理效果更佳,黑社会也乐于为官员提供此类服务。因为一方面跟官员的关系会更近些,跟官员打交道会有些平等的感觉;另一方面官员们难免有些把柄掌握在黑社会手中,因而这些官员会更加死心塌地地为黑社会犯罪提供保护;腐败官员麻烦没了既会更好地保护黑社会,又会继续更加大胆地腐败下去。二是提供巨额资金帮助腐败官员往上攀升。买官卖官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而腐败官员之所以能不断获得晋升往往需要巨额资金的支撑,黑社会组织为了使自已的保护伞更具威力,会不惜血本不断加大投入,为腐败官员的不断升迁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撑,腐败官员也会利用不断地给黑社会提供保护而持续获取回报,花巨额资金去买官以获得不断升迁。腐败官员随着职务不断晋升捞取的好处会更多,如此,腐败与黑社会相互勾结,恶性循环,腐败便变本加厉。

五、惩腐抑黑的几点对策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坚持反腐与打黑两手抓两手硬

认识是基础,对腐败与黑社会犯罪互动关系及其危害性认识不够,导致反腐与打黑变成了两张皮。为此必须有效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各级党委政府对两者互动关系及其危害性的认识,要通过对已经查办的腐败与黑社会犯罪互动依存案件的深度曝光,使全社会都更加充分认识到腐败与黑社会的互动与依存关系及其危害,使全社会都真正认识到:黑社会正是在腐败的保护下得以滋生蔓延的,正是在腐败保护下黑社会的破坏性会更强,危害会更大,腐败官员在黑社会的强大资金支持下腐败会变本加厉,腐败的滋生与蔓延速度会加快。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需要大力强化党委政府的反腐打黑责任,应当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当地的反腐与打黑的第一责任人,一个地方腐败严重、黑社会犯罪猖獗,首先要追究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不能把反腐与打黑的责任完全推卸给有关职能部门,而自己不管不问。反腐与打黑受到的干扰与阻力很多,涉及到方方面面,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是无法取得理想的成绩的。同时要健全举报保护制度,调动群众的举报积极性;要拓展举报渠道,让群众有更多的举报途径,通过及时举报让腐败与黑社会犯罪充分予以曝光。

(二)标本兼治,推进反腐向纵深发展,为更有效地打黑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一是要继续保持对腐败的高压态势。党的十五大以来,一段时间反腐的力度有削弱的趋势,从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披露情况看,1992-1997年立案查处县处级领导干部3175人,其中县处级2903人,地厅级干部265人,省部级干部7人;1997-2002年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2002-2007年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929人(其中厅局级930人、省部级以上35人;2007-2012年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173人,其中厅局级950人、省部级以上30人。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1997-2002年查处县处级以上腐败官员比1992-1997年有大幅度上升,上升了4.38倍;200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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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年查处县处级以上腐败官员比上个5年(1997-2002)略有增长,而2007-2012年查处县处级以上腐败官员反比上个5年(2002-2007)略有下降,查处省部官员腐败也比上个5年略有下降。[35]从中纪委网站公布的信息看,1992-1997年追究刑事责任的党员干部为37492人,2007-2012年为2458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党员干部人数减少12908人,降幅达34.43%。

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空前加大,截至2014年9月23日根据中纪委网站通报的查处省部级以上腐败官员已达51人,其中政治局委员2人,常委1人;十八大以前的10年查处省部级腐败官员为65人,从数量看十八大以来不到2年时间查处省部级以上腐败官员就达前10年的78.5%,质量上进步更为明显,首破“刑不上常委”的惯例。为此要保持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势头,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反腐永远在路上。

二是加大国际反腐合作力度,堵住贪官外逃之路,同时将已经外逃的贪官缉拿归案使其接受法律的制裁,为此要充分发挥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法律机制,加强国际间反腐合作,缔约国之间相互提供线索,合作追回犯罪资产,在起诉与审判等方面给予最广泛的合作与支持,最终形成贪官成过街老鼠无处藏身。

三是要进一步健全反腐机制,加大权力的制约监督力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进一步完善反腐的法律制度,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提拔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裸官退出制度,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等,加大执行力度,保障反腐法律制度切实发挥作用,让官员履职行为完全暴露在阳光下面,使官员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

(三)建立反腐与打黑的联动机制

现在打黑中打掉的保护伞大多数是依靠检察机关,且不少地方是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的,公安机关主动移交给检察机关的保护伞线索不多,这就给实际上存在的保护伞以喘息的机会,保护伞为了保护自身会制造种种干扰,甚至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给下一步查处制造障碍,影响了检察机关对保护伞的打击。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检察机关查处的黑社会保护伞下降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这个问题,1997-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黑社会保护伞554人,2002-2007年下降为101人,[36]2007-2012年报告没有提到,可能实际数据进一步下降。根据刑诉法中的职能分工,作为打黑的第一道防线的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力查处保护伞的,碍于人情、面子等因素,一些公安机关往往就事论事,不注意甚至回避保护伞线索证据材料的收集。为此,一是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涉黑案件的监督力度,必要时检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打黑案件;二是各级纪委既要注意从查处腐败案件中发现涉黑线索,也要从打黑案件中发现和收集腐败线索,对涉黑案件中发现的腐败现象,纪委应当做到与公安机关一道办案,如涉及腐败线索时共同对涉黑嫌疑人审讯,及时对涉黑党员干部实施“双规”;三是建立反腐与打黑会商与线索移送反馈制度,纪委、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定期通报涉黑案件中涉及腐败的情况线索,信息共享,及时相互移送涉腐、涉黑线索,配合查证。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在打黑除恶过程中应主动配合反腐工作

打击黑社会犯罪中公安机关始终处在第一道防线,能不能形成黑社会,黑社会能否进一步发展壮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从实践角度客观地说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存在失职不作为现象,机制不健全,使得一些地方的恶势力得以一步步发展坐大成为危害一方的黑社会犯罪。为此,一是要强化报警案件分析研判,整合机构功能,将分散的分析研判功能合并到一个部门,可以由指挥中心统一分析研判,撤销其他的分析研判机构,再将分析研判的结果及时反馈给打击职能部门,并进行追踪。目前不少地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职能交叉重叠,工作推诿扯皮,以信息分析研判为例,指挥中心、刑侦部门内设信息情报专业队、情报信息中心等等都有信息情报研判分析职能,此外各派出所还负责对本地区警情的分析,但多头分析研判的结果却恰恰是没有人在认真分析研判,导致未能及时对案件进行串并,一些黑恶势力的寻衅滋事案件往往被当作普通打架斗殴案件处理,对黑恶势力“露头就打”的政策在一些地方因而成为空话,助长了黑社会组织的滋生。二是强化基层刑侦部门的实战性质,目前一些基层刑侦部门机关化倾向必须根除,应当切实规定并严格执行“一般案件派出所刑拘后即交由刑侦部门继续深挖下去,重大刑事案件从受案开始由刑侦部门一竿子插到底”,进而切实为派出所减负,使派出所真正负责起收集信息抓好防范夯实基础的作用。三是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切实实行机构改革,消肿祛瘀,下沉警力,充实基层一线,此外地市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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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应立,殷东伟:论腐败与黑社会犯罪

上公安机关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刑侦等业务部门应当切实增强实战功能,跨县市区域涉黑等案件原则上由地市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承办,县市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协助,增强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实战性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其指导作用。四是克服本位主义,一些公安机关以无管辖权为由怕得罪人,对打黑中发现的腐败问题甚至保护伞视而不见麻木不仁,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应当树立反腐打黑一盘棋思想,亲自督办打黑案件,对打黑中涉及的腐败及时移交并配合纪检部门处理。通过以上努力,真正发挥公安机关打黑主力军作用,同时也使公安机关在反腐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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