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2楼

商铺租赁合同

本合同于2010年月日在广州市越秀区签署。编号:2 楼区号

甲方(出租方):广东伍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租赁伍福服装城商铺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商铺位置、面积

1、商铺位置:甲方同意将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499—523号(1-5层)伍福服装城2 楼

区号商铺租给乙方作为经营使用。

2、商铺面积:乙方承租商铺面积共平方米(含公共面积分摊)。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肆年零个月:自2010 年10 月1 日至2014 年9 月30日。

第三条按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及交费办法、方式

1、按金: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缴纳按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以及预交首月费用元(大写:);租赁期满,结清应缴费用并经甲方验收商铺合格后,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退回上述按金本金(不计利息)给乙方;乙方按金票据丢失,需向甲方交纳200元查询费。

备注:管理费(管理费含保安、环卫、绿化、排污、公共卫生、设备维修保养及商场日常服务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电费按每度1.5元收取,水费按每方3.5元收取;乙方每月水、电实际用量,按实际用量计收;公用水费:每间商铺15元/月计收,公用电费:每间商铺160元/月计收。(注:如水、电收费价格低于国家收取的标准,则按国家所定的标准收取;乙方需增容,甲方则收取增容费和损耗费,另损耗费按乙方每月实际使用电量的10%计收。)

3、交费办法:乙方必须在每月5号前主动向甲方缴交当月的租金以及其它费用。若逾期不交或交不齐,甲方可以停止供应商铺内的用电,停止供电期间,甲方对乙方的各项费用照常计收,同时每日加收乙方应付款总额2%的滞纳金,因停电而产生的损失及影响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4、支付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各项费用使用人民币以银行划帐、支票或现金支付。

第四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视察过该商铺现场,已充分考虑该商铺的实际情况,并对该商铺的位置、实际可使用空间、公共设施使用等无异议。

第五条商铺维修养护责任

1、甲方如需对商铺的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修改造,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商铺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商铺内所有设施(以商铺钥匙交付承租人一个月为标准),一个月内如有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超过一个月时间,乙方所使用的商铺需要维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有权直接维修,其维修费在乙方的合同按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仍需补足。

2、乙方如需进行商铺的内部装修和设置商铺外部招牌、灯箱等,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物业管理部申报,经甲方伍福服装城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施工,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装修申报手续和施工规定,按广州伍福服装城管理制度(见合同附件一)执行。

3、乙方装修商铺如需改变商铺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商铺结构产生影响的设备时,须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收一定的工程恢复费。退租时,乙方按原状恢复。

4、商铺租赁期间,因乙方的管理使用不当或随意改动造成商铺及其它附属设备的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商铺及附属设施给予乙方使用,依情、依理、依法维护乙方在商场进行合法守章的经营活动。

2、甲方的伍福服装城管理处负责商场的统一管理,有权随着市场的发展,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制定、修改的新管理制度,乙方应按新的管理制度执行。

3、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对商场管理服务的投诉及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对商场经营活动中的纠纷处理。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服从甲方对商场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商场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其承租的商铺享有充分的使用权。商铺租赁后,乙方对所租用的铺位有正常的使用权,乙方承诺在收铺后7天内开门营业。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与甲方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见合同附件二)。并按照《消防管理规定》,每间商铺需配置1具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和1个防毒面具,其费用为100元/间,由乙方付款元,甲方代购。

3、乙方须配合甲方对商场“守合同重信用”经营规范的监督管理,不在商场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为其承租商铺从事经营活动的监控人和调解人,并配合甲方对其经营期间发生的消费者投诉和经营纠纷的处理。

4、乙方必须自行办理在商场内财产的保险(包括防火、防盗及财产损失等险种)。

5、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

第八条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制定商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依据该制度实施和维护商场的正常运行。

2、甲方提供的综合管理服务包括:

①商场建筑及其附属公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管理、维修与养护;

②商场环境卫生管理,商场车辆停放管理,其他的有偿服务。;

3、若供电方停电,甲方负责临时发电供给照明使用。

4、凡商场以外的公共设施之损坏及停止使用而造成乙方或他人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或损失,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定于年月日前将乙方租赁的商铺交付乙方使用,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办理接收手续;逾期五天不办理接收手续,则视为乙方已接收商铺。第九条乙方责任

1、须向甲方提交具有经营资格的合法文件资料,承租商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不得无证经营,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但办理证照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

2、须对租赁的商铺及附属设施负使用、管理的责任,如商铺的主体结构及附属的固定设施出现故障及损坏,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报告并积极配合检修。如因乙方的过错延误而造成损害的,乙方负赔偿责任。

3、租赁期间,乙方是该商铺内和门前的环境卫生、防火安全、综合治理“三包”责任区内的责任人,承担该责任区内的“三包”责任,要做好商铺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不得在商铺里使用电炊具等大功率电器,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堆放货物杂物,不得在商贸城内吸烟。因乙方责任发生的火灾、失窃等事故,或因此引起商铺和其他租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在经营期间所造成与他人纠纷、经济损失等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期交付出租商铺供乙方使用的,甲方按实际交付时间计收各项费用,如因甲方提供的经营场地手续不合法或因此产生的纠纷而影响乙方不能正常经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租赁期内违约或人为损坏房屋、设备的,三天内以现金赔偿,否则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没收按金,并要求乙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3、乙方如违反商场的管理制度,甲方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扣除按金、单方解除合同的处理,如导致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并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4、乙方擅自改动、拆除本商场的建筑结构、装修、设备,除必须恢复原状外,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5、乙方不得将商铺作经济担保、抵押;更不得利用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商铺的使用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过户,变相抵押、赠予或舍弃予他人。如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其行为无效,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商铺,按金不予退还,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6、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乙方要提前30天书面告知,并将存放在商铺内的一切财物搬走,若逾期不搬走商铺内的财物,则视为乙方自动弃置;甲方有权单方面处理铺内财物,收回商铺,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使用性质和经营项目;不得擅自转租、分租、转卖、转让;如乙方提出将商铺的承租权转让过户,须经甲方审核书面同意,经甲方审核书面同意转让的,每间商铺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管理费和公用水电费作为过户手续费。

2、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行政规定等原因确需收回商铺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退租。所缴纳的按金,由甲方在办理退租手续时扣除乙方应缴费用后,将余额(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3、如发生下列情形,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有权在不另行书面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收回商铺的使用权,更换商铺卷闸门或玻璃门锁,同时铺内的物品作为无主物品处理并不退回合同按金,商铺另作招商处理,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①乙方在办理商铺交付手续未缴清合同按金和相关费用的;

②乙方不按租赁条件使用商铺,擅自扩大经营场地及经营范围的;

③租赁期未满乙方自动撤场超过3天的;

④乙方违反商场统一的管理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劝告、仍不改正的;

⑤乙方逾期交租及其他费用,并在甲方特别通知的期限内仍拒交或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达十五天的;

⑥乙方在商铺内非法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⑦乙方不按商铺的使用性质使用商铺,导致商铺受到损害的;

⑧乙方在商场内乱写乱画、随意张贴各种出租或转让等纸张。

4、如发生下列情形,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①甲方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签订后约定的时间内超过一个月仍不能交付商铺给乙方使用的;

②商铺内的主体结构如因自然损坏而甲方未能及时维修,导致乙方连续三个月无法使用商铺的。

5、甲乙双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方能解除本合同,

且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6、依据本合同条款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合同在通知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向本租赁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通知

1、因本合同发生的各类通知、信函可根据本合同双方签署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交付给接收通知的各方;

2、每份通知按下列规定送交时,被视为有效送达:

①如以邮寄发出方式交付,寄出的第三天即为送达;

②如亲自送交,则为递交于所签署地址即为送达;

③如以传真发出,则在发出时即为送达;

④张贴在乙方商铺门上为送达。

第十四条其它

1、租赁期内,如遇到不可抗力原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2、如乙方在履约期间,无违约行为,租赁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继续承租时,必须持有本合同正本和按金的单据,并需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否则,甲方将另行安排其他租户。

3、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为方便收费,乙方同意甲方按“四舍五入”的原则,采用金额的末位数保留至元位的方法计收各项费用。

5、甲乙双方确认以下附件:

附件一:伍福服装城管理制度

附件二:防火安全责任书

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广东伍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约人:

签约代表人:经办人: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499号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联系地址:

传真:020-******** 传真:

联系电话:020-******** 联系电话:

日期:2010 年月日日期:2010 年月日

伍福服装城管理制度

为了繁荣市场,保障租户利益,根据国家法律和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伍福服装城”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伍福服装城的管理制度,租户必须自觉接受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切实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做到“依法经营,文明经商”,具体规定如下:

1、租户必须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市场的一切规章制度。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当真,损害消费者利益。

2、营业时间内要保持市场整洁:1)不得在铺位范围以外乱摆、乱卖、占道经营,随意占用公共场地摆放杂物;2)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内乱张贴广告、招牌、海报等。

3、注意公共卫生做好保洁工作,配合清洁工做好清洁工作。商铺内部的卫生和营业性垃圾,由租户自行负责清理,放在市场指定的垃圾堆放处,不得乱倒乱放。

4、不得在市场内通道上骑自行车、摩托车和玩具车以及停放各种车辆。在货物装缷时,必须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夜间上货不得超过夜晚24:00。

5、商铺内的任何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安装、改动;若租户需装修或调整,必须书面向市场物业管理部提出装修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6、不得私自随意开启市场内的公共设施(如消防设备设施、公用电掣等)。

7、凡在市场内占道经营者,给予以下处罚:1)第一次违反予以口头警告,在市场管理人员的巡查记录本上登记;2)第二次违反,市场管理人员给予限期整改,逾期作无主物品处理;3)第三次违反,经整改无效按违约处理,市场将收回商铺的使用权另行招商。

8、市场内禁止聚赌、斗殴,违者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和《商铺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9、任何人员不得在市场内嬉戏玩闹,小孩、年迈老人上下电动扶梯必须有正常成年人陪同,出现事故与商场无关。

10、凡在市场吸烟者(客人在商铺内吸烟,视为业务行为):1)第一次被发现给予口头警告;2)第二次被发现给予书面保证,并对当事人处违约金50元;3)第三次被发现给予整改,并对当事人处违约金100元;4)第四次被发现立即取消其在市场的经营资格并作违约,终止“商铺租赁合同”并不退还任何费用。

11、凡在市场内打架、聚众闹事者,给予限期整顿,整顿时间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而定,对严重违纪、重犯者加倍处罚,直至终止《商铺租赁合同》。

12、商户在经营中一旦与其他商户或客户之间为质量、使用假币、债务、占道经营等问题发生争吵时,必须主动到市场管理处进行协商解决。

13、每个档口的货必须摆放整齐,上墙陈列整齐美观,方便顾客挑选;数量不少于600件。

14、伍福服装城管理制度与租赁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以上条款,乙方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以上条款;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甲方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甲方:广东伍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2 楼区档

法定代表人:现通信地址:

签约代表人:联系电话:

电话:租户签名:

日期:2010年月日日期:2010年月日

商铺租户防火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市场防火安全管理,确保市场和租户的利益,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方针,根据《消防法》的相关管理规定: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的要求。结合本市场的实际,市场与租户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相关条款如下:

一、防火安全责任范围,本租户承租的商铺区域为本人的防火安全责任范围,

本人为此责任范围内的防火安全责任人。

二、切实做好本责任范围内的防火安全工作,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市场管理制

度和装修规则,经常进行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即时整改消除,确保安全无事故。

三、本商铺所有人员要经常学习消防法规的有关内容,增强消防意识,自觉爱

护消防设施,不准随便动用、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不准占用消防通道。

四、在商铺内不准留人住宿、生火煮饭、烧香拜佛和使用电炉,停电时严禁使

用明火照明,严禁明火试衣。

五、在商铺内不准放煤气、酒精、天那水等易挥发、易燃易爆物品。

六、切实重视安全用电,不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路,关铺时要拉下铺内的电

挚,在商铺内严禁使用大功率和超负荷电器设备,确实需要时,应先向市场管理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施工。

七、若装修时需要使用切割机、电焊等,应先向市场管理处申请,批准后,施

工现场要配备足量的消防灭火器,设有专人监护方可动工,并承担一切消防安全责任。

八、本责任书已确认本租户的防火安全责任范围,确认承租人为本租户的防火

安全责任人,并已明确责任人的防火安全责任。若本人或属下员工失职,违反防火安全规定,致使本商铺发生火灾和其他事故,本租户自愿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伍福服装城和商铺承租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广东伍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铺号: 2 楼区号铺

法定代表人:承租方:

防火责任人:防火责任人:

联系电话:020--62833988 联系电话:

日期:2010年月日日期:201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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