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量计算办法(第三稿)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教师课时酬金标准及工作量计算有关规定 (试行)

为提高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科学评价教师教学工作量,在2006年我院颁发的关于《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教师课时酬金标准及工作量计算办法》及《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专职专任教师工作量规定(试行)》的基础上,经过二年的试运行,现结合实际,对教师课时酬金相关规定予以重新修订,制定《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教师课时酬金有关规定》。

一、标准课时及工作量

为一个标准班上课,完成规定的各教学环节,一个课内学时为一个标准学时,不同类型的课程,不同规模的编班人数,按规定的计算办法折算为标准课时。按照标准课时和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数学运算计算出工作量。

二、外聘兼职教师课时酬金标准及工作量计算办法

(二)工作量及酬金计算方法

按照理论、实验和实习课进行分类、折算,具体如下:

1、理论课工作量

(1)讲课工作量 G1=L 其中:L---为授课标准学时

(2)批改作业工作量

基础课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必须写入教学日历)进行布置作业,并及时批改,由各分院(部)主管教学副院长或院长助理负责审核,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

批改作业量按次数计算

2、实验课工作量

(1)指导实验工作量其中: S——实验学时G3=S×(R/X1)×0.4 R——学生人数

X1——每组学生数(2)准备实验工作量

一次实验课每名教师最多带两组。

(3)批改实验报告工作量

G5=T×[0.4+(N-1)×0.15]

T——实验题目数 N----班级数

(4)实验工作总量

G6=G3+G4+G5

3、实习课工作量

(1)认识实习工作量(每班指导教师1名)

G7=Z×N×X3 其中 Z——周数

X3——校内 X3=4,市内X3=6

(2)生产实习工作量(每班指导教师2名)

G8=Z×N×X4

X4——校内 X4=6,市内X4=8

(3)课程设计、电工、电子、计算机实习工作量(每班指导教师2名)G9=Z×N×8

(4)科研训练、学年论文工作量(每名教师指导8——10名学生)G10=Z×R×0.8

材料费,每个理科学生50元,文科学生30元,由各分院集中使用。

毕业答辩费,按每名毕业生50元计算。

有副导师的参照学院内部专职专任教师管理办法。

4、理论、实验和实习课的酬金计算

(1)理论课的酬金计算公式为 C=L(C0+5(N-1))

(2)实验、实习课的酬金计算公式为工作量(G)*课时标准C0

三、院内专职专任教师工作量标准和工作量、酬金计算办法

(一)理论课工作量

专任理论课教师每学年完成工作量300学时

1、理论课工作量 G1= L[1+0.1(N-1) 其中:L---为授课学时

(1)批改作业工作量

基础课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必须写入教学日历)进行布置作业,并及时批改,由各分院(部)主管教学院长负责审核,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

批改作业量按次数计算

G2=XP P ---为批改作业次数

(2)基础教学部的大学物理和数学课,在课程开课期间,原则上两个校区同时安排工作量不满的助教进行辅导、答疑(如果不是助教则视为助教标准),每周二次,每次按2个学时计算教师工作量。

(二)实验课工作量

专任实验教师每学年完成工作量330学时

1、指导实验工作量其中: S——实验学时

G3=S×(R/X1)×0.4 R——学生人数

X1——每组学生数

43 2

一次实验课每名教师最多带两组。

3、批改实验报告工作量

G5=T×[0.4+(N-1)×0.15]

T——实验题目数 N—班级数

4、实验工作总量

G6=G3+G4+G5

(三)实习课工作量

1、认识实习工作量(每班指导教师1名)

G7=Z×N×X3 其中 Z——周数

X3——校内 X3=4,市内X3=6

2、生产实习工作量(每班指导教师2名)

G8=Z×N×X4

X4——校内 X4=6,市内X4=8

3、课程设计、电工、电子、计算机实习工作量(每班指导教师2名)

G9=Z×N×8

4、科研训练、学年论文工作量(每名教师指导8——10名学生)

G10=Z×R×0.8

5、专职专任教师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

文科G11 =Z×R×0.8 ;理科G11 =Z×R×1.0

6、与毕业论文(设计)相关的工作量

教师每指导一名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文科、理科均按照12课时计算。

以导师挂名,指定副导师带学生论文,酬金标准按导师的下一级职称标准计算。

(1)如果导师和副导师均为外聘或均为专职专任教师,分配比例为4:6;

(2)如果导师为外聘教师(含执行外聘标准的教师),副导师为我院专职专任教师,则导师执行下一级职称标准的0.4,副导师按院内标准的0.6计算工作量;

(3)导师指导学生不超过8名,指导副导师不超过2名,副导师指导学生不超过6名;

(4)导师:讲师以上职称,指导副导师的为副高以上职称;

副导师:助教或已毕业的研究生;

(5)导师的主要职责是帮助副导师确定学生论文题目,经常与副导师沟通,对学生毕业论文进行审查定稿。

(四)教学兼任行政或行政兼任教学工作的工作量

1、教师与行政职务双重身份的(分院院长、基础教学部主任)每学期授课周课时工作量不要超过6学时,课时费按外聘教师计算,超过的部分学院不予核定报酬。原则上不要求带实验课。

2、督导组专家每周平均课时量不要超过2学时,课时费按外聘教师计算,超过2学时的部分学院不予核定报酬。

3、按照国家教育部要求,我院决定在大一、大二的自然班中每班设立1名班主任。各教学单位应尽量安排新聘教师或行政人员,特别是工作量达不到额定工作量要求的教师,承担班主任工作,班主任工作量的计算参照有关高校的做法,每带1个自然班周工作量按2学时计算(每位教师带班只允许带1个自然班)。

4、学院行政人员兼课的,周课时不要超过2学时,课时酬金按院内超课时标准计算,超过2学时的部分学院不予核定报酬。

5、导师制中工作量计算办法,导师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每年计15学时工作量。

(六)与考试相关的工作量

1、每出一套考试课程的试卷(A、B卷)按5学时计算工作量,在课程结束时统计在理论课学时中。

2、每评一份试卷按2元计发现金。

3、在期末考试或补考期间,教师监考,每人监考一次计发现金10元。

(七)科研工作量与教学工作量的折算。按学院出台的相关规定(目前正在制订中)执行。

(八)选聘教师的相关规定

1、加强教师选聘的计划性。各教学单位在每个学期结束前按照人才培

养方案的要求,将下个学期正常教学所需要的教师数、质量(外聘和自有)情况上报教务处汇总,报人事处审核、由人事处在网站上公示,无疑义后院领导批准实施。

2、科学合理选聘教师。本着既保证教学质量,又能提高效益的原则,合理选用教师。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的实际需求,以“实用、经济”为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授课人员。原则上外聘教师不安排副高(含)以上职称的教师带实验课程,专职专任教师带独立设实验课的教师,其工作量计算按实际职称标准计算,带非独立设实验课的教师,超工作量部分按讲师标准计发超课时费。

(九)教师工作量的要求

根据我院教学实际,为增加专职专任教师收入,降低学院办学成本,调动专职专任教师积极性,对于教学经验丰富的基础课教师每学年可以安排500学时以上工作量,各分院专业课教师和专业基础课教师可以安排450学时以上工作量。为把工作量落到实处,便于考核和检查,体现“按劳取酬”和“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教师来院从教时间(试用期不计算在内),对教师工作量作如下规定:

1、来院工作第一学期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周工作量不低于7.32学时(年300);

(2)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周工作量不低于 6.83学时(年280)。

(3)无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周工作量不低于 6.34学时(年260);

(4)应届毕业的本科生:理论课周工作量不低于5.85学时(年240);实验课教师周工作量不低于6.59学时(年270)。

2、来院工作第二学期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周工作量不低于8.54学时(年350);

(2)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周工作量不得低于7.8学时(年320);

(3)无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周工作量不低于7.32学时(年300);

(4)应届毕业的本科生:理论课周工作量不低于6.83学时(年280);实验课教师周工作量不低于7.56学时(年310)。

3、来院工作第三个学期

基础理论课教师平均周工作量不低于9.76学时(年400),专业理论

课教师平均周工作量不低于9.26学时(年380),实验教师平均周工作量不低于10.73学时(年440)。

4、来院工作第四学期

基础理论课教师平均周工作量不低于10.98学时(年450),专业理论课教师平均周工作量不低于10.24学时(年420),实验教师平均周工作量不低于11.95学时(年490)。

5、对于来院工作时间四个学期以上

基础理论课教师平均周工作量不低于12.2学时(年500),专业理论课教师平均周工作量不低于10.98学时(年450),实验教师平均周工作量不低于13.4学时(年550)。

6、对于新办的专业的专职专任教师,其工作量可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由各教学单位自行掌握,但要保障同等教师之间的工作量基本平衡。

7、理论课教师兼实验课的,或实验课教师兼理论课的教师,其工作量按理论课与实验课1:1.1的比例折算。

8、因学院工作安排的原因使部分教师没有完成工作量的,按完成工作量处理。

(十)相关奖惩

学院人事处每年要对教学单位教师工作量安排情况进行核查,依据教学单位工作量安排情况向学院提出奖惩意见(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订)。

1、单位奖惩

奖:对于专职专任教师工作量按上述规定安排饱满合理,既保证了教学质量的要求,又降低了教学成本,综合测算效益好的单位,学院将视情况给予物资和精神奖励。

惩:对于未按上述规定安排教师工作量的单位,学院将追查原因,对该单位及其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取消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评“优”资格,视情况扣发该单位及负责人年终奖金,以弥补因安排不当造成的人力资源浪费和教学成本的增加。

2、个人奖惩

奖:对于高质量完成工作量的教师,学院除按规定支付超课时报酬外,还将在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年度评优、个人荣誉以及其他精神、物资奖励方面优先考虑。

惩:对于没有完成工作量的教师,学院将按未完成工作量的比例扣发当年年终奖金;对于单位已经安排工作任务,教师拒绝接受的,学院将视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直至解除聘用合同;对于已经接受工作任

务,但督导信息每学年三次以上(包括三次)反映教学效果不佳的教师,经学院督导组、教务处、人事处组成联合考查组听课确认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学院将解除聘用合同。

四、本办法从二OO八年至二OO九年第一学期起试行;《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教师课时酬金标准及工作量计算办法》、《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专职专任教师工作量规定(试行)》从该规定执行之日起作废。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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