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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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卓某与蔡某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随后,卓某选定陆丰市东海镇龙潭村卓甲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乙、卓丙、余某等共16人,由卓某统一指挥加工假币。其他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另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工好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在此过程中,卓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当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作案工具。

以上事实,有当场缴获的假币及原材料、陆丰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出具的《假币没收证》和《鉴定书》、加工假币现场照片和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实。

问题:

1、卓某侵犯了应属何机关享有的法定货币发行权?

2、卓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2】

2002年4月,某县老国企A公司为摆脱经营困境,在县政府的牵线搭桥下,与美国B公司达成合资协议,共同组建玩具生产企业C公司。根据合资协议规定,A公司须投入价值100万美元基本生产设备一

套。因为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其希望向设备生产企业D公司分期付款购买该设备。在协商过程中,D公司提出必须取得银行担保的要求。

A公司无奈中向县政府求助,县政府因急于开展国企改革,解决A 公司的经营困难,遂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该县支行予以担保,并由分管工业副县长向县支行发出手书一份:“为保障我县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A 公司向D公司购买设备一事,请你行提供相应外汇额度的人民币担保,以后出现问题,由县政府负责,与你行无关。” 在政府领导的干预下,县支行作为担保人于2002年8月向D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担保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A公司按买卖合同的规定准时足额支付设备价款。若A公司没有依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在接到贵公司书面通知后,担保人将无条件的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

结果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仅于2003年3月和9月两次支付了到期货款40万美元,其余款项再无力支付。D公司多次催款未果,于2004年1月将将该县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

1、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能否作为担保人对外承担担保责任?

2、县政府主要领导强令县支行提供担保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案例3】

在临江门,有记者发现人民币被人经过剪裁和胶水粘贴后,做成纸币“工艺品”当街销售。比如,一中年男子就将一些小面额的人民币折叠成两只帆船叫卖,记者注意到,这些工艺品全部用崭新的1953年版1分、2分和5分纸币做成,有帆船、莲花等几何图形。据该中年男子介绍,造型最简单的帆船也要用近500张人民币,这些“工艺品”售价少则开价十几元,多则几十元。

而在广州,李先生在家中发现,就读豪贤路小学四年级的儿子小明正聚精会神折叠着手中一张纸片,还不时用剪刀裁减。李先生见纸片有点像百元人民币,还以为孩子拿了他的钱去玩,慌忙拿过来仔细察看,原来并非真的人民币,而是只有百元人民币四分之一大小的纸片,一面是空白,另一面印着与真实人民币一模一样的图案,只是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位置上改成了“儿童玩具折纸”,还加上了“珍藏精品”和一个小卡通图案。李先生询问后得知,儿子是从学校附近的文具店买的,这样的“玩具人民币”面值有百元、十元、一元和一分四种,一包有16张各种面值的,每包都只要5毛钱。班上很多同学都买来折纸,折成戒指或其他形状互相赠送。

问题:

1、中年男子制作销售人民币工艺品是否违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玩具人民币”的生产销售者是否违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4】

某市商业银行决定在该市A区设立A区分行,经考察研究后,决定了A区分行的办公地点,并落实了主要管理人员及营运资金。然后,市商行依法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了申请书、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方针计划等材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颁发了经营许可证,市商行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然而领取营业执照后不久,A区分行的经营前准备发生意外,一是原拟订作为A区分行营业地的写字楼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交付使用,A区分行所在地只好另寻新址;二是不久后,A区分行行长李某携A区分行巨额营运资金潜逃,经查,李某一年前投资失败欠下巨额债务,于是挪用A区分行银行营运资金抵债。由于以上变故的影响,A区分行迟迟无法开业经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后,以A区分行设立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事项,且超过6个月未开业为由吊销了A区分行的营业许可证。

问题:

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需经过哪些程序?

2、A区分行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事项?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A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5】

海口市A公司的邱某经郑某(某银行文昌市支行原事后监督员,已因诈骗罪被判刑)介绍与B公司洽谈在文城合作兴建一幢商品楼。B公司提出,A公司须在文城存入数量相当的款项作为工程保证金方可签订合同。邱某便向时任C公司经理的余某求助。余某答应拿出150万元存入某行文昌支行一个月作为A公司的资信资金,但限定所有权、使用权属于C公司,A公司及其他人不得动用,且A公司应支付报酬10万元。1995年7月3日,C公司的财务部经理汪某将150万元汇往某行文昌支行,并转存于该行文中坡储蓄所“A公司”03-16639-55帐户上,存款凭条、密码由汪健填写,存款期限为一个月。款项存入后,邱某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必须凭汪某本人身份证和密码方可动用此款,不能挂失”。郑某在该保证书上签署“同意”。该保证书交给汪某一份,交一份给文中坡储蓄所备查,并要求文中坡储蓄所按保证书的内容保证该款安全操作。尔后,郑某以将存折给领导过目以便于引资操作为由,欺骗汪某将存折交其暂时持有,又以非法手段获取存折密码,然后凭存折和密码到文中坡储蓄所将150万元转入其朋友在该所开设的“乾吉物业”帐户上。从1995年7月10日至7月27日,郑某先后取出现金1499000元(余1000元未取出)。郑某诈骗案被侦破后共追回赃款100万元退还C公司,尚余49.9万元至今无法追回。C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行文昌支行赔偿存款49.9万元及其利息损失。

以上事实,有存折、保证书、进帐单、取款凭条、汇票、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为证。

问题:

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储户与存款机构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2、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案例6】

2000年3月29日,宁某在某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存入36万元,存期三个月,并设置了密码。同年5月29日,宁某之妻金某持存单、宁某及自己的身份证来到银行,以遗忘密码为由办理了书面挂失申请。6月7日,金某从该银行取款26万元,其余10万元仍以宁某的名义重新存入。宁某认为,是银行的过错行为致使其26万元存款被妻子冒领,从而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偿付其26万元及利息。

银行方面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银行辩称,其在办理业务时系按相关规定操作,不存在过错。银行还指出,宁某与金某属夫妻关系,该笔存款应为共同财产,损害结果未实际发生。

问题:

1、在我国,存单挂失补领的合法程序是什么?

2、在我国,存单补领是否绝对排斥代理制度?

3、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案例1】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和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的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发行权应由中国人民银行享有。

2、判决: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某犯伪造货币罪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00年1月21日以(1999)汕中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卓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卓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1日以(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3日以(2000)刑复字第181号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106号维持一审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案例2】

1、依据《人民银行法》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可见,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不能作为担保人对

外承担担保责任。这同时也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九条:“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3、由于县支行作为国家机关不具备保证人资格,即其不具备提供保证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县支行的保证行为自始无效,即县支行无须按照担保书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但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县支行就本案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D公司明知或应知县支行作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仍提出并接受了县支行的担保,其主观也有过错,故D公司的经济损失应由县支行和D公司按各自过错大小分相责任。

【案例3】

1、中年男子制作人民币工艺品的过程中,折叠、粘贴、剪切等种种工艺手法实质上是一种破坏、污损人民币的行为。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规定,中年男子的这一行为显然是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规定,“玩具人民币”的生产销售也构成了违法行为。同时,此行为的法律责任应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予以认定。

1、中年男子制作人民币工艺品的过程中,折叠、粘贴、剪切等种种工艺手法实质上是一种破坏、污损人民币的行为。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规定,中年男子的这一行为显然是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规定,“玩具人民币”的生产销售也构成了违法行为。同时,此行为的法律责任应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予以认定。

【案例4】

1、依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A区分行设立过程中违法事项有二:第一,市商行没有依法审慎审查A区分行行长李某的任职资格。依《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

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而李某投资失败背负巨额债务,显然不能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在营业地发生变更时,没有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A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正确合法的。依《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案例5】

1、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同时,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承兑

2、海南省海南中院于2001年5月21日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C 公司以A公司名义将150万元存入某行文昌支行下属的文中坡储蓄所作为A公司的资信证明,但限定了A公司对该款的使用权,且郑某诈骗案被侦破后其中的100万元被退还给C公司时亦未引起A公司的异议,故应认定该款的所有权属于C公司。C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对该笔存款的损失要求赔偿。该笔款项存入银行时,A公司出具保证书,约定须凭汪某本人身份证和密码方可动用此款,并已交付某文昌支行下属的文中坡储蓄所监管执行,该项约定应视为正常取款手续外的特殊约定,其内容合法有效,对某行文昌支行具有约束力。某行文昌支行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没有按保证书约定的取款手续执行,在郑某

没有出示汪健身份证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其取款,致使存款被取走给C公司造成损失,某行文昌支行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6】

1、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服、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另外,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1月7日在给原邮电部《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520号 明确:“储户遗失存单

的,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之所以这样规定,就在于充分保护储户的利益,防止诸如本案这样的纠纷发生。

2、《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虽然作出了“存单补领环节”绝对排斥代理制度的规定,但实践中常有不便之处,所以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1月20日作出的《关于继承存款支取问题的批复》中有所修正,规定:“存款人死亡后,财产继承人因身在外地且年龄较大行动不便,不能提供存单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存单挂失手续。财产继承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时,受托人持有效财产继承证明、经公证的财产继承人授权其办理存单挂失的委托书、财产继承人与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证件,并按规定提供存款有关内容,金融机构可以予以办理。上述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后,财产继承人委托他人代为支取存款的,受托人持有效挂失证明、经过公证的财产继承人授权其办理支取存款的委托书、财产继承人与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证件,并按规定提供存款有关内容,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3、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被金某领取的2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我国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前提下,银行在为金某办理挂失手续时,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储户遗失存单的,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

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的规定,银行对代办挂失人实行了发款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一、因为《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城市合作银行向市内一家民营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居工程”投资,属于非法向非金融机构投资和投资不动产的行为,所以受到查处。

二、《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部分银行进行了反洗钱专项执法检查,并于今年初对涉及存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问题处罚了部分机构和个人。现对检查发现问题及典型案例解析如下:【案例简述】 问题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身份初次识别不到位。典型表现有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识别不全或错误;非自然人客户的控股股东识别错误;以及自然人客户未登记经常居住地或登记不规范,部分非自然人客户代理开户身份识别不到位。 典型案例一:中国人民银行取消账户开户许可证前后,某支行共为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累计办理159家公司的代理开户业务,存在一人代理多家企业开户、注册地址集中、结算套餐资金来源同一人等疑点,涉嫌账户买卖。 典型案例二:某集团公司XX市分公司在本行开户,支行在尽职调查中未按逐层穿透原则识别集团公司的最终受益所有人; 典型案例三:如XX市XX有限公司,在本行开户,支行在尽职调查中填写的控股股东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甲某,实际为乙某。 问题二:客户证件有效期超期,身份重新识别不到位。典型表现有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限未持续身份识别;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限或仍为一代身份证未持续身份识别。

典型案例一:某个人客户2007年11月在某网点开户,其开户证明文件(身份证)于2016年2月到期,但至检查日网点未对系统弹窗提示信息进行核实变更或采取账户限制性措施。 典型案例二:某公司2015年4月在我行开户,企业开户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于2018年9到期,但支行至检查日仍未进行核实变更或采取账户限制性措施。 问题三:客户重要信息发生变更,但未进行身份持续识别。主要是非自然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未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典型案例: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我行系统记录的经营范围与公开信息显示不一致;某个人客户2000年4月在某网点开户,主机系统留存工作单位为宁波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留存职业为其他,未重新识别客户职业(公司职员等)。 问题四:高风险客户强化身份识别不到位。典型表现是未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 典型案例一:某个人客户2016年11月因接受人行反洗钱协助调查而被列为洗钱高风险客户,截至检查日网点共进行7次增强型尽职调查,但均未进行身份重新识别变更或采取账户管控措施。 典型案例二:某个人客户因电信诈骗其个人结算账户于2019年4月被XX市反欺诈中心冻结,符合我行高风险客户分类标准。但至检查日开户网点未将该客户等级调整为高风险。

商业银行法案例与答案

商业银行法 三、商业银行与客户 (一)商业银行客户的含义 1、2006年初,胡某和母亲钟老先居住的常熟路房屋进行了动迁,除了分配到房屋以外,母子俩还获得了一笔100万元的动迁费。 2006年3月29日下午6点左右,80多岁的钟老太突然发现锁在抽屉里的存折连同自己的都不见了踪影。老太的小女儿得知此情况后,于第二天赶去母亲暂住地附近的银行进行查询,却发现存单中的款项已被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哥哥胡某在29日下午以现金的方式全部支取。上午10点,当老太的家人回到家中时却发现胡某将自己反锁在屋,已经死亡,其取出的100万元钱款也不知去向。 按照我国银行相关法律规定,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件。法律还规定,银行只需核实取款人的,而不需审核取款人和存款人的身份是否一致。 可见,如果胡某当时出示了自己的,还出示其母亲的,银行的审核任务就已经完成。至于钟老太存款被冒领,究其原因是她没有保管好存折和密码所致。反之,银行则应该为审核不严承担责任,双方下一步可能会围绕这一焦点补充相关证据。 至于胡某的精神病,因银行不是医疗机构,其难以辨别并非过错。 3、子女压岁钱如何分割 2003年,7岁的小华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在小华父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华的父母以小华的名字在中国银行开了一个户头,陆续存入了5000余元钱。离婚后,小华判给了母亲,财产经小华父母双方协商,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可是对于小华名下的这笔钱法院因为不知情,而没有列入财产分割围。离婚后第三个月,小华的父亲从银行里将小华户头里的5000元取走,事先并没有征得小华母亲的同意。 “这笔钱是以华的名字开户存的,这钱是多年来亲戚朋友给华的压岁钱和我们平时为华存的钱,所有权系华所有。华的父亲私自将存折上的钱取走,其行为侵犯了华的合法权益”。华的母亲认为,钱是华的,前夫无权使用,故让华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华的父亲告上法庭。 4、夫妻双方离婚前为子女存入的教育费可否在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001年,某(13岁)的父母以某的在工商银行存款10万元,并告知某作为他今后的教育费用。2001年11月,某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并以某名下的10万元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平均分割。某知道后不同意分割其名下的存款。请问:这10万元是某父母共同财产还是某个人财产?某的父母要求分割这10万元存款,某怎么办? 10万元是某父母的共同财产.本案中某父母为其存入的10万元教育费用,不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予以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转移财物所有权的合同。虽然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不得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主无效。但本案中,某与其父母之间不存在着赠与法律关系。在实践中,父母为未成年子女预先存留教育费用,是在家庭经济比较宽裕的情况下为之。从家庭职能来看,假如

金融法案例分析

一、据查,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在2011年主要从事了以下几项业务。 (1)2011年3月,甲分行向该市人民政府工业局发放贷款25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并为该市某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额10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2)2011年4月,甲分行向该市农业银行分行发放贷款35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3)2011年6月,甲分行要求甲市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还要报送存款和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材料,以实现甲分行对上述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上的监管。 (4)2011年7月,甲分行向其行开立账户的农业银行再贴现100万元人民币。 (5)2011年9月,甲分行发现该市某印刷厂在所印制的挂历中采用了以扩大的新版100万元人民币的图案作为背景,色彩尺寸与100万元人民币的票面相同甚至号码也一样,便对该印刷厂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印刷销售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销毁已经印刷的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成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规定。 请问: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的上述业务中,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1)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30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2)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2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3)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但无权要求报送存款和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资料,因为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上享有法定监管责权,只有银监会才有权力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经营管理资料。(4)合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为在其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5)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44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所以本案中当地人民银行对甲印刷厂做出10万元的罚款是违法的。 二、某市商业银行决定在该市甲区设立甲区分行,在研究甲区分行的办公分行、主要管理人员及营运资金后,依法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了申请书等材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颁发了经营许可证,该商业银行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然而领取营业执照后,甲区分行一直没有开业经营,主要原因是甲区分行行长李某携该分行巨额营运资金潜逃。经查,李某一年前个人就已欠下巨额债务,于是挪用甲区分行银行营运资金抵债。后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甲区分行设立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事项,且超过6个月未开业为由吊销了甲区分行的营业许可证。 请问:(1)依《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提供那些材料 (2)甲区分行的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甲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要点:(1)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甲区分行设立过程存在违法事项,即市商行没有依法审慎审查甲区分行行长李某的任职资格。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李某背负巨额债务,显然不能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甲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正确合法的。依《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三、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为取得发行资格,该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但未将这一事实向社会公众披露。后该公司经董事会同意,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请问:(1)该公司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该公司能否再公开发行新股 答案要点:(1)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而本案中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显然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案例中公司经董事会同意就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显然是违法的,若该公司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则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银行法案例1

银行法案例讨论 案例1、 2004年某商业银行因业务发展较快决定增资扩股。经与某建筑公司洽谈并签订协议,由该建筑公司以一幢作价1亿元的写字楼入股该商业银行,在取得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证明后,商业银行前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变更注册资本和变更股东登记,但未获准,理由是办理变更登记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件。接着商业银行又发现建筑公司准备入股的资产已向某银行作了抵押,于是拒绝建筑公司的入股要求,而建筑公司以双方已签订了协议,资产抵押并不影响使用为由,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和变更股东登记手续。 问: (1)写字楼是否可以用做资产入股? (2)此案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为商业银行作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合法? (3)已经作了抵押的楼房是否可以作为入股的资产?为什么? (4)商业银行与某建筑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2、 某国有非金融企业职工王某,专门负责帮助别人筹措资金。他以较高利息为条件吸纳他人资金,再以更高利息向需要资金者放贷,获利颇丰。其间,有知情人员向该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了王某的行为,但监管机构认为,王某为个人,并非金融机构,不归他们管理,因此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后由于王某的经营出现危机,无法按期偿还他人的资金,社会影响恶劣。此时银行业监管机构意识到问题的严重,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冻结王某的财产、限制他本人出境并进行罚款。问: (1)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2)接群众举报后,监管机构的反应是否合适,为什么? (3)监管机构对王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适?

案例3、 甲公司于2001年3月3日在某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由乙公司以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逾期后,工商银行多次催要,甲公司无力支付。工商银行与甲公司又签订了借款合同,将借出的款项360万元直接归还了原贷款300万元的本息,即以贷还贷,并约定仍以乙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但乙公司没有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以贷还贷后,甲公司对新的贷款仍无力偿还。2004年6月8日,工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借款360万元本息,并对乙公司所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1、分析本案以贷还贷效力? 2、抵押人乙公司是否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为什么? 案例4 卓某与蔡某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随后,卓某选定陆丰市东海镇龙潭村卓甲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乙、卓丙、余某等共16人,由卓某统一指挥加工假币。其他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另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工好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在此过程中,卓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当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作案工具。

银行法案例

案例1】 卓某与蔡某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随后,卓某选定陆丰市东海镇龙潭村卓甲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乙、卓丙、余某等共16人,由卓某统一指挥加工假币。其他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另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工好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在此过程中,卓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当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作案工具。 以上事实,有当场缴获的假币及原材料、陆丰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出具的《假币没收证》和《鉴定书》、加工假币现场照片和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实。 问题: 1、卓某侵犯了应属何机关享有的法定货币发行权? 2、卓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2】 2002年4月,某县老国企A公司为摆脱经营困境,在县政府的牵线搭桥下,与美国B公司达成合资协议,共同组建玩具生产企业C公司。根据合资协议规定,A公司须投入价值100万美元基本生产设备一

套。因为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其希望向设备生产企业D公司分期付款购买该设备。在协商过程中,D公司提出必须取得银行担保的要求。 A公司无奈中向县政府求助,县政府因急于开展国企改革,解决A 公司的经营困难,遂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该县支行予以担保,并由分管工业副县长向县支行发出手书一份:“为保障我县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A 公司向D公司购买设备一事,请你行提供相应外汇额度的人民币担保,以后出现问题,由县政府负责,与你行无关。” 在政府领导的干预下,县支行作为担保人于2002年8月向D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担保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A公司按买卖合同的规定准时足额支付设备价款。若A公司没有依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在接到贵公司书面通知后,担保人将无条件的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 结果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仅于2003年3月和9月两次支付了到期货款40万美元,其余款项再无力支付。D公司多次催款未果,于2004年1月将将该县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 1、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能否作为担保人对外承担担保责任? 2、县政府主要领导强令县支行提供担保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案例3】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反洗钱: 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 反洗钱,是指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的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2月21日对外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建立银保监会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框架。 反洗钱必要性: 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 一是国内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

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

商业银行案例分析1

案例1. 融资计划年内完成,支撑未来各项业务拓展 工商银行2010年6月末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34%和9.41%,资本充足率略低于11.50%的监管要求。公司拟A+H配股融资不超过450亿元,并已发行250亿元的A股可转债补充资本。管理层表示工商银行的配股方案还要经过一些程序,希望能够在年内完成。融资完成后资本实力将大为加强,可满足未来三年业务拓展需求。工商银行也会通过其它方式,包括全面加强银行新资本协议的推进和内生利润留存等方式,在三年之内不再需要股权融资。公司2006-2009年平均信贷增长在16%,带来了37%的利润增长。2007-2009三年内,公司共给股东分红1561亿元。此外投资者还有1640多亿的股东权益,合计是3206亿元。 公司确定未来低资本消耗的发展战略,盈利格局趋于多元化 公司正在积极准备迎接利率市场化、资本市场化即金融脱媒发展带来的两个挑战。在收入结构调整方面,公司预期要逐步降低存贷款利差收入的占比。现在工商银行存贷款利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58%-60%,以后要降到50%以内,这意味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中间业务等收入要超过50%。公司未来要形成横向和纵向的强大盈利格局。(1)去年省级分行盈利超过100亿的有6家,判断以后不会少于15家行进入百亿人民币分行。盈利区域布局更加合理,形成此起彼伏的盈利格局。(2)同时形成纵向的盈利格局,信用卡、金融市场部、票据业务部、资金托管部、私人银行、金融租赁,未来还有保险、年金投行来强化工商银行产品供应能力。(3)来自国内盈利和来自于境外盈利更加均衡。去年来自境外的盈利只占全行盈利的2.7%,今后预期将在10%左右,使整个工商银行盈利结构更加均衡、可持续。资料来源:“工商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未来息差回升”2010年10月25日 思考:银行的资本扩充方式有哪些?各优缺点? 如何理解低资本消耗战略? ★股东权益: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 来源:百度百科 案例2. 海南发展银行的倒闭 海南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海发行)于1995年在合并5家信托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这5家公司在1993年以前的海南房地产热中,已有大量资金积压在房地产上。从诞生之初,海发行就被赋予了化解金融风险的重任。之后,海发行又引入北方工业公司、中远集团等40余家岛外股东,筹集资金10.7亿元,由海南省控股。注册资本金16.77亿元的海发行一开始就背负了44亿元的债务。 但在当时普遍采用高息揽存的情况下,海发行迅速扩张。1997年底,海发行的资金规模发展到106亿元。也就在当年,由城市信用社引发的海南金融问题第一次大规模显现。5月,海口市城市信用社主任陈琪作案潜逃,这一事件导致储户恐慌,并出现集中提款现象。随后,支付危机波及全省十几家城市信用社。 1997年12月兼并28家城市信用社的行动,被认为是海发行关闭的导火索。有种说法是,当时海南省为了挽救这些城市信用社,不顾股东大会的强烈反对,执意要求海发行实施兼并,将28家资不抵债的城市合作信用社收入旗下,并托管了5家被关闭的城市信用社。接管的城市信用社总资产为137亿元,总负债却为l42亿元,而资产又几乎全是无人问津的房产。

几个银行案例

存折被掉包诈骗,起诉银行获赔偿 文/陈红岩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16日,一自称是郑州炮院的张志峰警官等几人找到中牟县银山加油站的原告李银山,说部队后勤部有若干油,价格便宜,问是否需要,李表示可以考虑。17日,经过商议,张让李到银行设立一个帐户,以便打入油款。18日,李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被告郑州市邮政局下属的郑州市邮政局京广南路邮政所开设了个人存款帐户604910204200253XXX。之后双方再次洽谈买油事宜,应对方的要求将存折交给张过目,张看后又将“存折”交还给李。19日李将16万元人民币存入该“存折”。20日,李还未收到油,遂去查询,发现存折上的16万元只剩下10元钱。 经调查发现,张志峰于原告李银山开户的当天,又在被告郑州市邮政局京广南路邮政所以“李银山”的名义开设了另一个“实名制”存款账户604910102200415YYY,并办了邮政储蓄卡。在洽谈购油事宜时张趁机将该存折与李的存折掉换,李的16万元实际上存入了被调换的存折中。11月19日即李存入16万元的同日,张等人用手中的邮政储蓄卡以“李银山”的名义从被告郑州市邮政局下属的郑州市纬五路邮政所取走现金10万元、郑州市邮政局郑大市场路邮政所取走现金5万元、郑州市邮政局东太康邮政所取走现金1万元。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多处违规操作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前将郑州市邮政局、郑州市京广南路邮政所、郑州市纬五路邮政所、郑州市邮政局郑大市场路邮政所、郑州市邮政局东太康邮政所等五被告一起推向法庭,要求五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6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分析意见 受托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作了如下分析: (一)、被告郑州市邮政局下属的郑州市邮政局京广南路邮政所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规定,违规操作办理个人存款账户和邮政储蓄卡而应承担过错责任。 银行应对客户的身份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是形式上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和身份证上使用的姓名。”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账户(包括存户、银行卡户)或基于已有账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储户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和设置个人密码”。《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以上规定充分说明银行应对客户的身份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是形式上的审查。否则,银行就不能保障存款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刘海波:我国应当废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

刘海波:我国应当废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 1995年3月通过2003年12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表面看来,这是一个预防通货膨胀的合理规定,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周其仁称上述银行法规定为一项意义深远的制度安排,是关闭了政府主动超发货币之门。深究起来,这是个荒谬规定,其依据非常浅薄。这个规定使人民币丧失了完全主权货币的性质,中国丧失了能够根据经济发展和其他需要自主发行与回收人民币的政策手段。在当前的形势下,这个规定的继续存在,无疑是自缚手脚,使得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共同富裕、防范金融风险等工作失去了至关重要的政策手段。我国亟需废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 一、国债本来就是主权货币发行的手段 经济体的运转需要货币,历史上的一些案例表明,仅仅是贵金属货币供应量增加,就促进了贸易量扩大和经济发展,如明末白银流入制造的繁荣。货币的流出往往制造“钱紧”,引起经济萧条。经济的成长诸如新技术的投入、交易的扩大、自然经济的瓦解等,需要货币量的相应增加。金属货币时代,通过采掘矿藏,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使得货币供应满足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但这终究有致命的弱点,就是货币供应无法合理地控制。根据凯恩斯的总结,坚持货币金属论,存在三个无法克服的问题,影响经济发展:1、金属货币生产弹性很小,近似为0,无法扩大供应,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从而导致生产扩大受货币供应量制约。2、金属货币的替换弹性近似为0,同样导致供应量难以扩大。3、金属货币本身具有价值,而且具有周转灵活性和流动性,人们乐意储藏,需求旺盛,带来实际流通数量减少,影响经济发展。历史经验表明,金本位时代的经济衰退和萧条频率反而高于纸币时代。 主权信用货币是人类历史上重大的制度发明。主权货币避免了以前金银货币的一些弱点,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可以根据经济和公共事务的需要调节基础货币。等于一国央行有一个米粒大小的神奇空间,其中可以取出无量金银,可以储藏无量金银。 一般来说,政府不能以货币发行作为财政手段来使用(不排除在紧急时刻非常谨慎地使用),我国历史上,政府滥发纸币或劣质金属币用作财政支出导致经济崩溃的教训值得汲取。但是,财政支出可以是货币发行的手段,而且是最公平的手段。央行买国债是公平且能够自主收放的货币政策手段。概括说,货币通常不是财政的手段,但财政可以而且应该是货币的手段。 要明白,国债向中央银行发行可以是基础货币注入手段,这是对本国人民公平的发行方法。无论是央行购买国债还是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这些都不是

中国工商银行案例分析

中国工商银行案例分析 一、发展历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1984年成立。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正式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工商银行成功在上海、香港两地同步发行上市。作为中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经过20几年的改革发展,中国工商银行已经步入质量效益和规模协调发展的轨道。 随着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的成立,工商银行的非银行牌照类业务已延伸到投资银行、基金和租赁等市场领域;收购澳门、非洲等地最大银行股权,进入俄罗斯、印尼等新市场,境外机构达112家,形成了覆盖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和我国主要经贸往来地区的全球化服务网络。 2008年末企业网上银行客户144万户,个人网上银行客户5672万户。企业网上银行实现交易额110.50万亿元,增长28.9%;个人网上银行实现交易额9.77万亿元,增长135.4%。获《环球金融》杂志“亚洲最佳个人网上银行”、“中国最佳个人网上银行”、“中国最佳企业网上银行”等奖项。 二、商业模式分析 (1)战略目标 工行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在我国银行业的市场领导地位并致力于转型为国际一流的金融机构。工行的整体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维持可持续增长。工行相信自身的独特性在于业务创新的经营方式

及引领市场的创新精神。工行致力于继续以业务创新的理念,通过以下战略措施加强工行的独特性: ?进一步发展具有高增长性的非信贷业务以实现收入及资产结构多元化; ?稳健发展本行的信贷业务,积极改善本行的信贷结构; ?通过扩大客户细分、加强目标市场营销和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来继续提升本行的客户组合和盈利能力; ?通过战略性地提升传统分行网络,并加强电子银行业务,以进一步增强销售和市场推广能力; ?继续加强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能力; ?充分利用与战略投资者的合作关系; ?完善与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绩效。 (2)目标与客户 2011年6月末,企业网上银行客户273万户,比上年末增长14.2%;个人网上银行客户突破1亿户达1.07亿户,增长11.4%。并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网上银行”称号。 (3)产品或服务 ①、个人金融服务:投资理财、便利金融、个人贷款、存款服务、理财金账户;②、企业金融服务:对公存款、融资业务、票据业务、财智国际、清算和结算服务、理财产品、企业电子银行、投资银行业务、资产托管业务、机构金融业务、企业年金业务、中小企业服务、更多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法试题答案

目录 1、中国人民银行法答案要点………………………第2 页 2、货币信贷管理答案要点…………………………第6 页 3、金融统计管理答案要点…………………………第9 页 4、征信管理答案要点 (12) 5、支付结算管理答案要点 (15) 附: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答案要点 (18) 6、国库管理答案要点 (21) 7、人民币流通管理答案要点 (24) 8、外汇管理答案要点 (27)

中国人民银行法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2个(12分,每题1分) 1、B. 2、B. 3、D. 4、A. 5、A. 6、C. 7、B. 8、D. 9、A. 10、D. 11、A. 12、C. 二、多项选择题6个(18分,每题3分) 1、ABCD 2、CDE 3、BC 4、ABCEF 5、ABCD 6、ABE

三、判断题(20分,每题2分) 1、2、6、8、10(×) 3、4、5、7、9(√) 四、简答题5个(50分,每题10分) 1、《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①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②明确其职责,③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④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⑤维护金融稳定,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 答对1个内容给2分。 2、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①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③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④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⑤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⑥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⑦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⑧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⑨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对象、监督检查权限(①-⑨)每条1分。

金融法案例分析及答案(精品WORD文档)

一储蓄存款案例 案例一:存款被盗取时赔偿责任的承担 身处上海,银行卡也在身边,可相小姐账户里的6万余元存款竟通过一台位于广东的取款机被人取走。这笔钱究竟被谁取走警方始终没有定论。为挽回损失,相小姐将银行告上法庭。【案情回放】2013年1月31日上午11点07分,相小姐收到银行短信,称其账户内的款项被他人支取或转帐,总计68882元。相小姐十分不解,因为当时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在身边,自己也没有用这张卡进行过网银操作。她立即赶到银行进行查询,结果更让她匪夷所思。 原来,这几笔交易都发生在该银行位于广东的一台ATM取款机,工作人员告诉相小姐,她的账户可能是通过伪卡进行了操作,并建议她立即报警。当天11点58分,相小姐向警方报案。此后,案件一直没有侦破,银行对相小姐这笔损失的赔偿问题也没有说法。 相小姐认为,由于银行设备存在漏洞,导致犯罪分子用伪卡取钱成功,银行对此应当承担所有责任。于是,她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68882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银行提出因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银行辩称,取款和转帐都必须以知道该卡的密码为前提条件,相小姐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密码保管不当,使存款被他人划走,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银行还指出,根据银行卡章程规定,凡是密码相符的交易都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交易。本案中由于案外人知道了相小姐的银行卡密码,并输入了正确的密码,银行才认定该交易指令是持卡人本人发出,因此银行并没有违约。 1问: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可推断系争交易为案外人持伪卡进行交易。银行ATM机未能识别伪卡致使犯罪得逞,说明银行未尽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其次,相小 姐在发现银行卡被盗用后立即与银行进行联系并报案,作为持卡人已尽到注意义 务。第三,银行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小姐泄漏了该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无法 证明相小姐在资金被盗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银行应全额赔偿相小姐的损失。 2问:交易时密码相符是否可以免除银行对银行卡真伪的审查义务? 答:在银行卡交易中,银行对持卡人交易指令的审查应当包括密码、银行卡所载帐户信息和银行卡本身的真伪。虽然在银行卡的章程中大多规定有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 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的条款,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持卡 人持真实的借记卡进行消费,因此银行依据上述条款而免除其对银行卡真实性审查 义务的辩称意见并不能得到法院的采纳。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案例二:补领挂失存单 2000年3月29日,宁某在某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存入36万元,存期3个月,并设置了密码。同年5月29日,宁某之妻金某持存款单、宁某及自己的身份证来到银行,以遗忘密码为由办理了书面挂失申请。6月7日,金某从该银行取款26万元,其余10万元仍以宁某的名义重新存入。宁某认为,是银行的过错行为致使其26万元存款被妻子冒领,从而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偿付其26万元及利息。银行方面则不同意原告的诉

民商法案例

民商法案例 案例1 抵押、质押、留置、风险承担 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臵。 [问题]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 (2)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因为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 (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蒋留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5)不可以。因为违约金与定金性质是不同的。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替。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 (6)不应支持,合同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考点集成] 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主要的担保形式,指以确保债权履行为目的,在债权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可以优先受偿的物权。抵押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

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颁布时间】2003-12-27 【实施时间】2004-02-0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3年12月27日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章人民币 第四章业务 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

从人行法看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

从人行法看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 摘要院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其行使自身权力、自主决策与行动的重要保障。近 年来,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已成为全球的共识和趋势。文章将以中国人民银行的 独立性为切入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为剖析出发点,通过与 西方国家的对比,分析当今我国央行的独立性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影响,并探讨可行的解决办法。 Abstract: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Central Bank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it to exercise power, make decisions and take actions.Recently, it has become a consensus as well as a trend to enhance this characteristic. The article inquiries into the independence of thePeople's Bank of China by analyzing the Law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This article also states the status quo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its independence of PBC by making contrastive study with western countries and tries to find feasible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s involved. 关键词院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Key words: Central Bank;People's Bank of China;independence;Law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图分类号院D922.28 文献标识码院A 文章编号院1006-4311(2014)18-0156-030 引言2013 年3 月16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周小川连任中国人 民银行行长,社会各界分析认为,周小川的连任将会为央行的独立性加分[1][2]。 从1948 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至今,人行经历了由政府完全控制到相对独立 这一转变,在迎合了整个银行业及其政治经济大背景发展趋势的同时,也依然存 在着些许问题,文章将就此展开探讨。 1 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含义及其重要价值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作为货币行政当 局的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过程中的独立自主权,集中体现在中央银行 与政府的关系上。在我国的实践中,这一关系的运行可概括为两点:一是中央银 行应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二是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总是相对的[3]。 央行为什么需要独立?支持者认为,首先央行与政府的工作重点不一致;其 次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需要专业人士;再次央行的独立有利于防制政府决策引起 的宏观经济波动,因而只有在央行独立于政府的前提下,才能让其更好地实现维 护金融稳定、提升金融服务和管理水平、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争取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这一系列目标[4]。以费里德 曼为代表,他提出的货币主义[5]主张重视货币政策,通过减少政府对中央银行的 干预、保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使货币供应量适度,以对付通货膨胀。 为什么独立是相对的?主要原因在于央行的业务活动是在国家的授权下展开的,货币政策的目标从长远来看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保持一致, 并且其实现需要政府其他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的配合。同理可类比于与中央人民 银行相并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2 我国央行独立性数据分析GMT 指数是对中央银行独立性测试的一大方法, 通过对政治独立性(总裁及理事会成员的任命、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组织)、经济独立性(向政府融资时的条件、金融工具)的测评,运用如“总裁不是政府任命的”、“总裁任期五年以上”等15 项指标,对央行的独立性进行总体评判[6]。图 1[7]中显示的数据,是2003 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之后,我国央行独立性GMT 评分与七个发达国家的比较。从图1 中可以看出在GMT 模型下,我国央行 独立性远低于德国、美国、加拿大,与法国、日本、英国、意大利相当,总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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