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解读《劳动合同法》

第四讲解读《劳动合同法》作业题解

单选题第 1 题收藏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2分)

A. 五十

B. 六十

C. 七十

D. 八十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D 你答对了!

解析:

暂无解析!

单选题第 2 题收藏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劳动合同的履行。(2分)

A. 影响

B. 部分影响

C. 不一定影响

D. 不影响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D 你答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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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解析!

单选题第 3 题收藏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时间的劳动合同。(2分)

A. 续订

B. 暂停

C. 终止

D. 解除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C 你答对了!

解析:

暂无解析!

单选题第 4 题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年6月29日通过,()年1月1日起施行。(2分)

A. 2007 2008

B. 2008 2009

C. 2009 2010

D. 2010 2011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A 你答对了!

解析:

暂无解析!

单选题第 5 题收藏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2分)

A. 五

B. 十

C. 十五

D. 二十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C 你答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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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解析!

单选题第 6 题收藏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分)

A. 及时分期

B. 提前

C. 及时足额

D. 提前足额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C 你错选为:D

解析:

暂无解析!

单选题第 7 题收藏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分)

A.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B.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提前支付劳动报酬

C. 劳动者必须接受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

D.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A 你答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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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第 8 题收藏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支付报酬。(2分)

A. 日

B. 周

C. 月

D. 年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C 你答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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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解析!

单选题第 9 题收藏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分)

A. 管理人员

B. 高级管理人员

C. 中层管理人员

D. 一般管理人员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B 你答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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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解析!

单选题第 10 题收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2分)

A. 必须等于

B. 必须低于

C. 不得低于

D. 应当高于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C 你答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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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第 11 题收藏

我国现已颁布的劳动法律包括()。(4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A,B,C,D 你答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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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第 12 题收藏

下列选项中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的是()。(4分)

A. 违约金

B.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C. 劳动报酬

D. 劳动合同期限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C,D 你答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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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解析!

多选题第 13 题收藏

有权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主体包括()。(4分)

A. 劳动行政部门

B. 工商行政部门

C. 工会

D. 公安机关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A,B,D 你答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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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解析!

多选题第 14 题收藏

劳动者要具有完全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应当具备的条件有()。(4分)

A. 年满18周岁

B. 年满16周岁

C. 具有劳动能力

D. 身体健康、智力健全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B,C,D 你答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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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解析!

多选题第 15 题收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4分)

A. 劳动报酬

B. 劳动安全卫生

C. 保险福利

D. 工作时间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A,B,C,D 你答对了!

暂无解析!

蔷薇 2014-6-3 22:13:37

是非题第 16 题收藏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1分)

A. 是

B. 否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A 你答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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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解析!

是非题第 17 题收藏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随时解除,无需向劳动者说明理

由。(1分)

A. 是

B. 否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B 你答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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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解析!

是非题第 18 题收藏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三倍的工资。(1分)

A. 是

B. 否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B 你答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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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解析!

是非题第 19 题收藏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六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分)

A. 是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B 你答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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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解析!

是非题第 20 题收藏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年支付劳动报酬。(1分)

A. 是

B. 否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B 你答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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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解析!

是非题第 21 题收藏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分)

A. 是

B. 否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A 你答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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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解析!

是非题第 22 题收藏

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以集体合同作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1分)

A. 是

B. 否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A 你答对了!

解析:

暂无解析!

是非题第 23 题收藏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视为违反劳动合同。(1分)

A. 是

B. 否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B 你答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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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解析!

是非题第 24 题收藏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1分)

A. 是

B. 否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A 你答对了!

解析:

暂无解析!

是非题第 25 题收藏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是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

务。(1分)

A. 是

B. 否

答题情况:正确选项:A 你答对了!

解析:

暂无解析!

填空题第 26 题收藏

第四讲第一节“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中提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协议。(5分)

解析:

参考答案:第四讲第一节“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中提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填空题第 27 题收藏

第四讲第四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中提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的补偿措施。(5分)

解析:

参考答案:第四讲第四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中提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惩罚性]的补偿措施。

填空题第 28 题收藏

第四讲第一节“聘用劳动合同”中提到,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5分)

解析:

参考答案:第四讲第一节“聘用劳动合同”中提到,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填空题第 29 题收藏

第四讲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变更”中提到,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5分)

解析:

参考答案:第四讲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变更”中提到,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法定原因或约定条件发生变化],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填空题第 30 题收藏

第四讲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内容”中提到,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和生育保

险。(5分)

解析:

参考答案:第四讲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内容”中提到,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填空题第 31 题收藏

第四讲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内容”中提到,社会保险和同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的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5分)

解析:

参考答案:第四讲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内容”中提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同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的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填空题第 32 题收藏

第四讲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形式”中提到,劳动合同可分为书面和非书面两种形式:书面形式即;非书面则又可分为口头和行为两种形式,口头即语言方式表示,也无口头约定,而只有提供劳动的行为。(5分)

解析:

参考答案:第四讲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形式”中提到,劳动合同可分为书面和非书面两种形式:书面形式即[用文字方式表示的合同];非书面则又可分为口头和行为两种形式,口头即语言方式表示,也无口头约定,而只有提供劳动的行为。填空题第 33 题收藏

第四讲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内容”中提到,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对用人单位的秘密负保密义务的合同条款,包括对保密的内容、范围、期限措施等的约定,常常和竞业限制条款紧密联系在一起。(5分)

解析:

参考答案:第四讲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内容”中提到,[保守秘密条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对用人单位的秘密负保密义务的合同条款,包括对保密的内容、范围、期限措施等的约定,常常和竞业限制条款紧密联系在一起。

填空题第 34 题收藏

第四讲第二节“劳动合同的期限”中提到,对禁止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进行规定。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5分)

解析:

参考答案:第四讲第二节“劳动合同的期限”中提到,对禁止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进行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填空题第 35 题收藏

第四讲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内容”中提到,劳动合同的内容的内容,即劳动合同的条款,是指的具体规定。(5分)

解析:

参考答案:第四讲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内容”中提到,劳动合同的内容的内容,即劳动合同的条款,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设定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解读: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一: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 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 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读】本条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一、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原因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

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 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 营自主权。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其原因也是企业享有 经营自主权。我国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 法权利和利益。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是独立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享有经营自主权是现代企 业的应有内容。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仅包括生产自主权,也包括用人自主权。用人自主权是 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招用人员,也可以裁减人员。如 果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不能裁减人员,那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没有办法落实,也会使企业背上冗员的包袱,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进行公平竞争。 在劳动法中承认经济性裁员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国外劳动法中基本上都有经济性裁 员的内容。如英国雇佣权利法中规定,在企业关闭或者企业对其人员确需减少时,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 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劳动者的 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广泛,因此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如何进一步规范经济性裁员一直 是讨论和修改的重点和热点。关于经济性裁员主要的立法原则是既要保护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企业结构的权利,也要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 二、经济性裁员的内涵 简单的讲,经济性裁员就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的 情形。对经济性裁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在市场经济中,用人单 位直接面对的是市场竞争,为更好的适应市场需求,使企业保持一定的活力,用人单位必须在用人方面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体制。为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满足一定 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还未到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法条内容: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竞业限制的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尽管有些信息在劳动合同期间未经允许,劳动者不得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复制,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凭记忆而掌握这些信息,则其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利用。实践中,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对用人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损害。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如果劳动者复制或者故意记录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户名单,是为了将来解除劳动合同后使用,这种行为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的实施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进而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故其存在仅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比如,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

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尽管用人单位因此支付一定的代价,但一般而言,该代价不能完全弥补劳动者因就业限制而遭受的损失。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强调约定的同时对竞业限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不可能面对每个劳动者,企业也无力承受给每人一份经济补偿金。 瑞士债法第三百四十条中规定,竞业禁止以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有顾客来源或制造、营业机密,而此等知识的运用对原用人单位可能造成重大损害为限。我国竞业禁止条款被限制在只能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劳动者订立与之相似。 2.竞业限制的范围要界定清楚。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竞业限制一旦生效,劳动者要么改行,要么赋闲在家,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鉴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单位来认定,难免有被扩大之虞。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约定竞业限制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自由竞争和贸易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竞业限制本身是对自由竞争的一种限制。因此,竞业限制的实施必须以正当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首先是存在竞争关系,最重要的是不能夸大商业秘密的范围,劳动者承担义务的范围被无限制地扩张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为忠诚义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受到限制,所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对于劳动合同双方非常重要。在英国,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必须符合“行业限制规则”。这是指所有的竞业禁止条款首先将被视作无效,除非根据“合理性”审查被证明合理。因此,雇主至少必须证明自己有具体的财产利益需要竞业禁止条款的保护。英国法对行业限制规则可以归结为三点:限制性条款保护的信息应当是商业秘密或者同客户特殊信息有关;限制性条款应当是在合理时间和地域内保护雇主的财产利益所必需;限制性条款不应当违背公共利益。 就竞业禁止保护的信息类型而言,英国法院区分商业秘密和一般技术的

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 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 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立法背景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条文解读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 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五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五 篇一: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四)全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XX〕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

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 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 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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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最新版)导语: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2017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

南方周末的媒介定位与受众分析

南方周末的媒介定位与受众分析 《南方周末》是中国报业的一面旗帜,代表了一类媒体的发展方向。以其坚定准确的新闻理念,灵活及时的市场运营,超强力度的舆论监督,成为中国最出色的报纸之一 《南方周末》之所以成功,在于它的市场定位明确,读者人群清晰,内容独家性、深入性较强。《南方周末》的定位是严肃新闻周报,关注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萌芽和变迁,关注社会结构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悲喜故事,关注在这样背景下人们的生存状况,用现代新闻的报道方式,独有的报道视角,反映出来。 从而成为这些国内外重大事件的记录者和评说者。 《南方周末》在细分自己的读者群时这样界定,“我们的读者有思想、我们的读者有责任感、我们的读者占有社会资源、我们的读者影响中国发展。而在当下的中国社会,人们的知识与财富拥有量成正比。”《南方周末》对受众的定位是:600万的知识型读者。在《南方周末》的读者中,主动读者占全部读者的 75.3%,主动读者具有高度的主动性和忠诚度,是报纸的核心读者;深度阅读读者(阅读70%以上版面或内容的读者)超过58.7%;《南方周末》读者平均每期读报时间达到65.2分钟,比30座城市总体居民阅读报纸的平均时间多出12分钟。《南方周末》曾这样描述自己的读者,“我们的读者有思想、我们的读者有责任感、我们的读者占有社会资源、我们的读者影响中国发展。而在当下的中国社会,人们的知识与财富拥有量成正比。”客观数据也证明了《南方周末》对其读者群的界定是准确的:它在全国的平均每期阅读率高达1.9%,在北京、上海等九个重要城市的平均每期阅读率高达2.54%,城市读者已经成为《南方周末》的重中之重。《南方周末》对市场进行了有效的心理细分,并进行集中性营销,占领城市中的知识型读者。《南方周末》的读者群中,高中/中专以上文化教育程度达90%,大专以上文化教育程度近60%,本科以上教育程度达30%以上,读者的受教育程度是比较高的。尤其当我们从中国文化教育发展的现状及实际水平来看以上数据时,《南方周末》的读者群与其“主流市民阶层”的定位是一致的。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0年9月18日,温总理总理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定的误解,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的恢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十年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影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发挥。 《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来,社会各界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这些分歧和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的持观望态度,有的千方百计规避,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和立法宗旨的实现。 为了消除分歧和模糊认识,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三次征求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市的意见,并且通过中国的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一个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一致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晰化,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集中列举了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以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

中国媒介受众心理分析

中国媒介受众心理分析作者:段鹏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研究中心更新时间:2009-10-9 11:09:55 受众,又称阅听人,是对大众媒介信息接受者的总称。具体可以包括读者、听众、观众等。他们能够决定一条传播内容、一个传播媒介甚至是传播者本身的发展前途。可以说,离开了受众,传播活动就失去了方向和目的,而不能称其为传播活动。因此,近年来在中国大陆媒介学界与业界中,受众的选择性心理问题渐渐成为广泛探讨的焦点议题。 受众选择性心理溯源 受众的选择性心理本身并非新鲜议题,早在廿世纪六十年代,美国传播学者克拉伯就在 其著作《大众传播的效果》中,系统阐述了受众倾向于有选择的接触那些能够加强自己信念的讯息,拒绝那些与自己固有观点相抵触的讯息这一现象。克拉伯还将受众的选择性心理归纳为选择性主义、选择性理解和选择性记忆等三个方面。 其中选择性主义是指当大众媒介所传达的讯息符合受众的认知范围,且能够满足受众的部份需求时,才能引起受众对它的兴趣而加以注意;选择性理解是指具有不同心理特征、文 化倾向和社会成员关系的人们,会以不同的方式解释同一则媒介内容;选择性记忆则是指受众往往只记忆那些对自己有利、符合自己兴趣,或与自己意见一致的传播内容。此后,不少传播学者都对受众选择性心理展开过深入的论述,如阿尔伯特哈斯托夫、巴格拜(Bagey) 、麦克林登(Mcclelland) 、鲁巴(Leuba) 、坦卡德、梅尔文.德福勒等,他们的着述不断丰富着受众选择性心理问题。 中国大陆受众群体的变化 受众的选择性心理问题之所以近来成为大陆传播学界与业界关注的焦点话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近十年来中国大陆的受众群体正在发生着改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众细分化 近年来不少大陆传播学者纷纷撰文指出,中国大陆受众群体已经越来越趋向于细分化:从大众群体到分众群体再到小众群体,甚至是一对一传播模式,要求我们不断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节目来满足不同受众的需要。 (二)受众对信息质量的要求不断提升- 长期以来,中国大陆媒介所作的报导多数停留在「走马观花」的阶段,而缺乏一种「下马看花」的耐心。新闻报导深度与广度的缺乏与大陆不少电视台更为重视「名记者效应」,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编辑负责机制有关。在受众对讯息质量的要求不断提升的今天,单纯灌输世界观的讯息理应销声匿迹,而如何使编辑重新掌控新闻资源,从而为受众奉献出「色、香、味」俱佳的news package 则显得尤为必要。 (三) 受众权益观得到更多的重视- 原来在大陆媒介与受众的传受关系中,不平等始终是其主流,这一点从有线电视运行初 期的「半强制」收费和各地方台在电视剧集间大量插播广告中便可窥知一二(如大陆某有线电视台在播放港片《鹿鼎记》时,一集中插播了七十五分钟广告)。但最近重视受众权益已 经得到了越来越多媒介机构的认同。国家广电总局近年来更是先后三次发布有关条例,对在电

劳动合同法新法解读

劳动合同法新法解读 劳动合同法新规定解读 一、不按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果很严重。 解读: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鼓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动权在员工。 解读:1、概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合同期间没有严重过错行为或不能胜任原工作经调整后仍不能胜任的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新规定。 解读: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由增加两项: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至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解读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解读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解释】义贤律师事务所提示本条是关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规定。本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演化出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并进而扩展为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条款蕴含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两者的矛盾,成为一个必须依据法律来调整的问题。 本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本条规定竞业限制的目的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支付损害赔偿金。但是,在用人单位存在商业秘密,劳动者亦知悉的情况下,因为劳动合同终结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仍旧延续,即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也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用人单位可因此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劳动者离职后负有竞业限制,主要考虑目前越来越多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极大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用人单位往往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时说明日常工资中就已经包括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条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时间的规定,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同时,有利于劳动者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保护这些信息。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竞业限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

劳务派遣合同解读最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

劳务派遣合同解读最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

XX劳务派遣合同:解读最新《劳动合同 法》修订案 的编辑为您准备了关于XX劳务派遣合同:解读最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的文章,希望对您有帮助! XX劳务派遣合同:解读最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 XX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法》修订案正式通过公布,将于XX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劳务派遣行业以及众多采取劳务派遣的企业来说,这是一个不好的消息,因为该修订案专门针对对劳务派遣实施了诸多限制。具体解读如下: 一、劳务派遣重新设立许可,并提高进入门槛。 今后,从事劳务派遣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对于经营场所和设施的具体要求没有列出,但相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作在劳务派遣的审批办法中实施严格的要求的。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即在审批劳务派遣资质时,需要提供相应制度。这些制度要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例如民主协商程序、加班、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建立与终止解除等方面均应符合法律要求。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不排除国务院会在接下来对劳务派遣作出进一步的要求,例如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方面要求。 注意,并非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就可以从事劳务派遣,还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如为新设公司,必须申请许可之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 那么,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就一定能获得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呢?也不一定: 1、不排除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对劳务派遣企业提出进一步的要求。法理上人保部无权提出法定要求之外的要求,但实务中却常常如此,这些要求一般会体现在接下来出台的“劳务派遣许可审批办法”之类的文件中。 2、经营场所与设施到底应该要达到何种标准?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到底要如何才合乎要求?像中国社会常见的其它审批一样,免不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处罚比较严厉: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总的来讲,笔者对该规定并不看好。管制会带来寻租、腐败等种种成本,且未必能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强化劳务派遣用工与本企业用工同工同酬。 修正案要求在劳务派遣合同及劳动合同中载明同工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4.湖北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1〕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 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19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19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19年9月18日,温总理总理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定的误解,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的恢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十年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影响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发挥。 《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来,社会各界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这些分歧和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的持观望态度,有的千方百计规避,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和立法宗旨的实现。 为了消除分歧和模糊认识,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三次征求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市的意见,并且通过中国的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

施条例》。其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一个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一致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晰化,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集中列举了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以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对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进行了集中列举;第19条对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进行了集中列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集中列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是为了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标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终身制”,《劳动合同法》已经规定了多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发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积极作用。 首先,这个实施条例的颁行,开创了我国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新模式,拓展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内涵。应该说,至V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项法律的实施条例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样动用如此多的社会力量,经历这么多的立法程序,受到如此大的社会关注。它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法条内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

媒介与受众

媒介与受众 -------浅谈媒介与受众的关系 1.报纸、杂志、电台、电影媒介时代,媒介单一化,受众若要获取信息只能选择这些单一 的媒介,受众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在此期间因为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媒介也一度作为战时的宣传工具。媒介的影响力能够直接作用于人的大脑,并且迅速产生传播者想要制造的传播效果,而受众无力抵制媒介的影响,只能按照传播者所期望的方式行事。媒介威力巨大,受众孤立无援、在媒介面前显得软弱无力。随着媒介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功能独特地新媒介逐渐涌现,支配着人们的生活,由于这些新媒介所开发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丰富个人生活而设计,大众更多地感受到它日益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学习、交流工具,有些人花在媒介上的时间甚至多于与朋友、家人的相处时间,在这些人看来,媒介的出现及发展并非是在腐蚀人们的思想、造成社会混乱,相反它是温和的,大众传播工具越来越丰富,受众甚至可以主动地选择、运用媒介来获取信息,满足自身的需求,通过对媒介内容的分析从而做出不同的反应,这就是“使用与满足理论”所提出的研究假设,它更多地关注的是受众对媒介主动、积极的使用,而并不关注媒介对受众产生的负面效果。媒介技术不断进步,媒介内容不断丰富,公众越来越依赖媒介,媒介在公众生活中的作用似乎又回到了大众社会理论时期的那种状态;不同的是,公众在面对众多媒介和信息时有了更多的主动权,媒介的影响力是通过受众对它们的自由选择表现出来的,因而媒介技术倾向于个人化方向发展,如数字电视、电子邮件等技术媒介的出现,媒介并不能强制我们去认同它的观点,相反受众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能影响媒介内容的采集,从这一点上说,我们似乎又处在“有限效果论”时代。新媒介越来越倾向于与受众的互动或是提倡受众与受众之间的互动,特别是网络技术地不断更新和完善,网络媒介的作用力也越发明显,人们更多地通过这种新的媒介方式进行人际交流、获取信息,这也表明大众传播中将逐渐蕴含人际传播的内容,媒介与受众的关系已不再仅仅局限于单一的谁影响谁的层面,而是朝着相互影响这一更为复杂的层面发展,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也促使媒体和受众的关系的重新审20世纪60年代以后,电视、因特网等媒介技术进一步成熟,信息内容不断的丰富,公众不仅有了平等接受信息的机会,而且积极地寻求信息为己所用,在面对同一信息时不同地受众有不同的解读,受众在接受过程中表现出主动性和选择性。网络技术更是给人们搭建了自由言论的平台,受众变得更为积极,不仅仅是信息的接收者,现在的受众甚至会充分运用媒介发布信息,变受者为传者。以60年代为界,之前的研究注重媒介效果,是传者本位的时代;之后的研究越来越关注对媒介受众的研究,是受者本位的时代。如今,在新媒介背景下绝对受者与绝对传者的角色被淡化甚至消失,媒介与受众的绝对界限越来越模糊,两者关系越来越暧昧,媒介本应扮演信息真实再现者的角色,生产信息发布给受众;受众应扮演着信息接收者的角色。随着新媒介的不断涌现,媒介之间的竞争加剧,媒介充分挖掘受众自我实现的需求,更多地以受众而不是以客观的新闻事件为主题去生产信息,迎合受众; 而作为受众则更多地利用媒介发布自己的信息,而不是接收媒介发布的信息,受众成为了信息的发布者。 2.受众是由不同层次的各个群落组成的,他们分别根据自己的信念、爱好和需要,有分析、 有选择地接受大众媒介的传播,而且他们还会积极地参与媒介传播活动。如果媒介的传播活动没有受众的参与就不能说是完善的,有时候受众既是接受者又是传播者,有时候受众还是大众传播媒介的监督者。所以传统的大众传播活动中,以传者为主导的信息“推入” 的传播定式是不可取的。那么大众媒介与受众的关系究竟怎样呢?大众传播学认为,传播

(新劳动法合同)解读劳动合同法

解读劳动合同法:巧妙应对五类合同陷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利用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对法律的无知设置陷阱,让利益的天平倾向自己,劳动者只有巧妙应对,方能跳出陷阱。两节过后,又到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的集中时段,在此,记者针对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解析。 暗箱合同:霸王条款属无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多采用事先备好的格式合同,如果岗位竞争激烈,应聘者往往只能作出“是”与“不是”的回答,根本得不到平等协商的机会,甚至连合同内容也不甚明了。由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格式合同时,便只考虑自身利益,甚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至合同中出现不少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如“女工工作期间不能怀孕”“节假日加班不得要求双倍工资”等。此类格式合同,违背了平等协商原则,如同用人单位在暗箱中炮制,故谓之暗箱合同。 遭遇暗箱合同,劳动者不必惊慌。一旦用人单位以霸王条款来约束劳动者,或者劳动者触犯霸王条款引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主张霸王条款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显然,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劳动者的主张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押金合同:紧急行使追讨权 刘女士在一家健美中心找到了一份推销健身卡的工作,与老板签订了合同,约定推销健身卡的过程中向老板交付1500元押金,如果完不成任务额,则每月按照相应比例在押金中扣除钱款。此即典型的“押金合同”。《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显然,法律明文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但实践中,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取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数额不等的金钱。 用人单位收了押金,就可能以各种理由扣留;劳动者交了押金,押金就有可能打了水漂。如前所述,押金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劳动者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交了押金,最好的办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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