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差异

中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差异
中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差异

中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差异

1.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差异。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为税制体制中的主体税种,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尚处于发展阶段,个人所得税占各税收入的比重在1993年以前不足1%,这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1993年以后迅速增长,每年的增幅均高达40%以上,但是到199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各税收入的比重才上升为3.82%。由此决定了它目前既不是国家税收的主体税种,也不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

2.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差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主体税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仅承担了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职能,同时又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发挥了财政收入和收入分配调控并重的双重职能。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上。就我国现行税制而言,直接作用于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方面却处于“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尴尬局面。按照税收理论,某一税种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是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实现程度为基础的。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各税收入的5.38%,而同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45.6%,如此规模之小的税收收入功能,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上的作用有限,难以达到人们对其所给予的过高期望。

3.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差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以综合收入为税基,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自行申报为特征的综合所得税制是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个基本税制模式。每年的4月15日之前,由纳税人将统一制发的表格填好后交税务局,这实际上也是对纳税人自觉程度的一种考验,若有隐瞒欺骗,一经查出,都得课以重罚。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选择的是分类税制模式,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无法按不同家庭负担和支出情况做到区别对待,难以实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纳税人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这不仅在代扣代缴制度贯彻不利的情况下会造成税收流失,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而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现代税制实施所需具备的重要条件。

4.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的差异。美国将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综合运用,以最大限度的掌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税收征管从60年代起大规模使用计算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的应用使税收征管发生质的飞跃,工作效率显著提高了,从税收预测、办理登记、纳税申报、报税审核、税款征收、税务审计选案及操作过程控制,税源监控等环节广泛地依托计算机。美国国内收入局的计算机系统采用统一的纳税代码对纳税人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非常详尽。因为税务登记代码与社会保险代码一致,因而在政府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得到广泛的应用。如果没有纳税代码就不能在银行开户,就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交易合同没有纳税代码也无效。在美国,没有纳税代码是寸步难行。由于代码的共同性,因而税务部门很容易与其它部门交换信息,使得税务登记的信息来源非常丰富,如来自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执照发放部门的信息等等。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纳税稽查主要靠手工,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的联网。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加上个人所得税的专职稽查人员不多,难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经常性的检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力相对于美国,其弱势较为明显。

中美个人所得税差异比较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种的地位,职能的定位,税制模式的选择和征管手段四个方面与美国的差异是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反映,影响和决定中美税制差异的根本性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生产力状况的影响;二是所有制的影响;三是经济体制的影响。

1.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从1980年才开始征收的,之后所占的比重一直很小,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低下,经济体制是造成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定位是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分配制度的必然结果。

2.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在主观上受到税种地位的影响,对于较小额税种,其税制模式的选择原则一般总是考虑简便易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度需要以一定的社会纳税环境为基础,而这种纳税环境的建立和完善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的。

3.税收征管手段是税收制度实施的保证。税收征管手段与税收制度之间存在着一个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关系。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程度则受到税务部门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就两者的关系而言,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是内在因素,它的强弱决定了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实施有效的保证程度,前提条件是税收制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部门自身的征管能力发展水平。

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要进行计算机自动选案就得有数据基础,在美国的信息取得主要有三个方式:一是纳税人的申报表,二是根据事先设计好的“纳税人遵循纳税情况考核表”对纳税人分类抽样进行调查,这是美国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且是经常性的工作。“纳税人遵循纳税情况考核表”长达八页,信息细致、详尽、可靠。调查结果全部输入计算机,从而衡量今后纳税人申报是否正常。三是由工商注册部门、土地或地产管理部门、海关、银行、电政电信、新闻等第三部门或举报人、会计师等处获得的信息。由此可见,增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根本出路在于计算机化,而计算机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信息技术的全面、综合应用,实现纳税人的纳税信息计算机联网。

一、中、美个人所得税比较

(一)税制比较

1、纳税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以取得各项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人。这些应税所得,从来源看,有来源于境内的,也有来源于境外的;从取得所得的主体看,既有中国人,又有外国人;从外国、外境公民在居住的时间看,引进了国际通用的“居民”、“非居民”概念,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因此,如何确定上述各项个人所得征税权的所辖范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按照国际贯例,征税范围的确定,依据属地与属人原则双重税收管辖权。其后者又可分为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是从法律上对公民的界定为标准;居民管辖权以住所和居住期限双重标准来界定。我国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种: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

美国个人所得税,以是否拥有美国国籍作为划分纳税人的一个标准。对美国公民或居民,就来自美国境内或世界各地的全部收入课税。对外籍居民,只就其取得的与美国事业有实质关系的收入课税。美国公民,是指在美国出生或其父母是美国的公民,或已加入美国国籍的人。外籍个人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作美国居民:①允许长期合法居住者;②当年逗留天数×1+去年逗留天数×1/3+前年逗留天数×1/6≥183天。

2、税基。美国个人所得税以综合收入为税基,课税对象相当宽泛,除了税法中明确规

定的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不仅包括货币收入,还应包括各种实物收入及资产的增值,从未扣除前的毛收入看,诸如劳务薪俸报酬、利息股息、租金权利金、利润分成、赡养费退休金收入等至少有11种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与美国相比,我国税基不宽。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法中的减免税项目过多,侵蚀了税基。二是我国税法采取了具体列举的形式。属于列举的11类中的所得,需要纳税,而11类之外的所得就不用纳税。而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收入,很难将它纳入11类中的应税所得,而这部分收入通过哪些渠道、采取哪些形式获得、比重有多大、很难查清,并且急剧增长已成为居民收入差距急剧扩大,形成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个所得税又无法对此进行调节。

3、税率。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按不同的申报身份分为若干种,与美国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又有不显著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对劳动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而对资本财产所得采取比例税率,资本、财产类税负偏轻,尤其对高收入者更为明显。

4、费用扣除。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规定了许多详细的费用扣除和个人基本减免,费用扣除既包括经营支出,也包括特殊的生计费用扣除,如医药费等,以此照顾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对个人生计费用的扣除,还考虑了纳税人家庭成员的数量。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费用扣除制度过于简单。一是费用扣除没有全面考虑取得收入付出的成本、特殊费用和生计费用;二是不分纳税人未婚、已婚、家庭人口多寡,一律实行定额扣除,不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虽简便但不科学。

(二)征管比较

1、征管模式。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建立在预扣申报的基础上。工资薪金所得在雇主向雇员支付时,由雇主预扣个人所得税,并按期上缴。对于经营所得和事业所得,纳税人应每季度预缴一次。预扣和预缴的税额由纳税人自定,税法规定了一个比例,年末报缴时若发现低于这一比例,将分诚实错误和故意逃税予以不予处罚和严惩。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自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以下情况适用自行申报纳税:一是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二是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三是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四是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其余的所得均由支付者代扣代缴。

与美国相比,我国自行申报的范围很窄。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没有美国那样完备的纳税人税务资料,也没有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我国的代扣代缴存在很大的漏洞。二是许多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税款,税务机关明知有诈,但要查出,很不容易。

2、税务稽查。美国联邦税务局的大型计算机系统记录了每一位纳税人的税务档案资料,这些资料从各种不同的渠道获得,可信度很高。纳税人的收入、支出,都记载在其税务档案中,当纳税人递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后,联邦税务局通过计算机对报税人申报的资料,与其纳税档案资料自动查核比较。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计算错误或申报不实者,便通知纳税人改正。并且,税务部门还会抽出约1%的申报表进行详细的稽查。稽查对象的确定,是根据税务部门事先制定的计分标准,由电脑公正评分,然后根据得分高低加以确定。评分标准会经常变动且不对外公开。一般来讲,收入越高、减项越大、错误越多、申报所得与其他来源记录出入越大,被稽查的可能性也越大。若稽查对象被查出故意造假,违反法律,将受到重罚或以犯罪案件依法论处。我国的税务稽查主要依靠人工,效率很低,加之我国还没有建立纳税人的税务档案,重点稽查对象选取完全依靠稽查人员的经验,主观性很大,使稽查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个税特点

1、美国

⑴彻综合所得税原则。一切财产和劳动所得不作区别,按统一税率征税,其优点:①准确

反应个人税收支付能力,提高公平性;②扩大税基,为筹集税收只需较低的边际税率,减少了逃税刺激。⑵以家庭为计税单位。使税务部门忙于避税补充,征税复杂。⑶个人申报制度。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税所得及税额,进行申报,并预计分次缴纳,年终结算清缴。

2、我国

⑴分项课征。工薪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体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等所得采用20%比例税率计算征收。⑵税率较低。从国际上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水平比较低。⑶扣除额宽。个税扣除规定同美国比较,扣除额比较宽。⑷便于计算。我国个税采取分项课征,税率级次较少,扣除项目好掌握,计算简单。

如何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

从严格意义上讲,中美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并不是社会经济制度自身形成的,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状态差异的直接反映。

1.建立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的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公平和效率是制订任何税制都必须遵循的两项原则。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格局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迅速拉大,其分配的不合理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社会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税收制度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税制模式的选择。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为了既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近期内较佳的选择是分类综合课税制,即在继续普遍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经常性的所得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其他所得则仍实行分类征收。综合模式与现行税制最根本的区别,是将劳务报酬所得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和各种经营所得。

3.逐步扩大税基,调整税率,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1000美元,因而2/3的有收入者都是纳税人。相比之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较窄,这是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至今较小的一个重要原因。

4.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根本出路在于计算机化。税收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以强有力的税收征管为保证的。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必须同时注重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从长远看,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根本出路在于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计算机化。税务部门依靠手工操作方式实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已不能适应税收征管的要求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在研究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时,必须十分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和完善。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比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三、税率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人、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一)收人总额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包括:销售货物收人,提供劳务收人,转让财产收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人,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接受捐赠收人以及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人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人。 (三)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5知。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中美消费税比较

消费税(Excise Tax),是一种古老的税种,其雏形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由于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与商业的繁荣,于是相继开征了诸如盐税、酒税等产品税,这就是消费税的原形。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而且还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限制某些奢侈品、高能耗品的生产,正确引导消费。同时,它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消费税发展至今,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目前已被120多个国家或地区所征收,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特别是近年来在为了可持续发展进行的税收法律制度改革的浪潮中,各国纷纷开征或调整消费税以便建立一个既有利于环境和生态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绿色税收法律制度。 一、中美消费税法的历史沿革 美国消费税法历史悠久,早在18世纪就开始立法,征收消费税。伴随着几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消费税也几经调整不断完善,现已日臻完善。我国现代的消费税法的起步较晚,但近年来,通过借鉴美国、英国、德国以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不断发展和完善。 美国现行消费税法的依据主要源于1986年美国收入法典中26标题中的D部分。同其它税收法律相比,有关消费税的法律产生较早。美国于1789年就开征了消费税,它是联邦政府最早征收的两个税种之一[1] 。后来在南北战争期间,联邦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但扩大,使其成为当时的主体税种,在当时的美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随着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的兴起,消费税法的调节地位不断降低,消费税的地位也逐渐下降,占整个联邦税收总收入比例远远低于前两种[2] ,目前维持在0.4%左右,是美国联邦和地方都征收的辅助税种。近年来,随着美国政府“低税率、宽税基”的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消费税法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与美国不同,我国的消费税是中央税,它是我国国务院财政收入中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源。早在1951年政务院就根据国家公布和实行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颁布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消费税被迫取消。现行课征的消费税则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立的一种税,其法律依据是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这些规范性文件都是为适应当时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大规模改革的需要而制定的。它标志着我国的消费税法律制度基本建立起来。 二、中美消费税法比较借鉴 中美两国虽然都有各自的消费税法,但是两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特别是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这就使得两国的消费税法也存在很大差异。此外,两国的经济政策、税收政策、发展战略以及国民素质等等都不相同,

中美个人所得税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关系到亿万纳税人切身利益的税种,也是各国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宏观经济、优化收入分配格局、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直接税种。由于各国国情与发展程度不尽相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也有其自身特征。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历史悠久,发展较为成熟。现将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比照,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探寻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出路。 一、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 (一)课税模式比较美国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主要内容为:纳税人全年各种形式的收入都必须归入税基。这里的收入或可以进入个人消费,或可以构成个人财富积累的增加,所有来源的收入都必须归入税基。包括劳动收入、土地出租收入、资本红利收入、以及接受遗产等等。税基本身在作了法定宽免与扣除后,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税。 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按其不同来源,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等11项内容,配以适用税率来计算其所得税。 (二)税率及结构比较 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统一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和35%。美国对纳税申报者进行了单身、已婚夫妇、户主、鳏夫或寡妇等四类具体划分,每一种身份都有其适用税率表,并依据一定指数,每年对税率表进行调整。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201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5%、10%、20%、30%、35%。劳务报酬所得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20%、30%、40%。对个人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三)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比较 由于课税模式的不同,导致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存有较大差异。具体比较如下图所示: 如图得知,美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对纳税者的年度“纯收益”进行统一征税,税基较宽,且涉及的费用扣除项目种类较多,在初算税负的基础上,还可进行一定抵免扣除。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分四种情形安排不同的计算方法,且在纳税时间上,选择按月或按年对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纳税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在计算方法上,引入了速算扣除数来简化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征管模式比较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是源泉扣缴、自行预缴与年度综合申报三种制度的紧密配合。美国对绝大部分应税收入,如工薪、小费、职务福利、疾病或伤残补偿、退休金、企业年金、失业补偿金及社会保险福利、铁路退休福利、应计入毛收入的商品赊销贷款、联邦政府支付

中美税制及税负比较——供给侧改革系列研究

中美税制及税负比较——供给侧改革系列研究 2018-02-05 文:恒大研究院甘源 导读 近年来关于中美税负孰高孰低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这关系到中美吸引外资、实体经济竞争力、谁将引领全球新一轮增长周期。美国特朗普税改在2017年12月终于落下帷幕,未来十年将减税1.5万亿美元。同时,中国近年来推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样包含降成本减税清费。在全球减税竞争的背景下,中美宏观税负、企业税负到底孰高孰低?未来中国税制改革向何处去?本文旨在教科书式地全面客观对比分析中美税制和税负,并提出中国税改的建设性意见。欲为圣明除弊事,肯将衰朽惜残年。 摘要 中美税收制度对比: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对税收的征收和使用相对独立,税收法制化程度高,以直接税为主。中国税权高度集中,以间接税为主,法制

化不够健全,存在寻租空间。美国实行财政联邦主义,联邦、州和地方相互独立,没有上下级关系。美国联邦政府税收主要来自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州政府主要来自所得税、一般销售税和总收入税;地方政府主要来自财产税。税制相对独立,以直接税为主。中国1994年建立了中央、地方的分税制,但税权高度集中。中国根据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划分为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地方税。税收主要来自增值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以间接税为主。税收的法制化程度不够健全,存在寻租空间,非税收入比重较大,地方自由裁量权较大,部分地方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中美宏观税负对比:中国全口径的宏观税负(含土地出让收入)略高于美国,非税收入占比更高。1)全口径的财政收入包括了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全口径下2014年中国的“宏观税负”为35.5%,略高于美国的35%,美国减税后可能减少宏观税负平均0.8个百分点/年,对中国产生压力。如果考虑中国社会保障的低层次和发达国家的高福利,中国宏观税负偏高,大量财政收入用于供养庞大的机关事业单位队伍和建设性支出(虽然大部分基础设施投资具有巨大经济社会效益,但相当部分无效投资浪费仍不可忽视),民生支出虽然增长较快但基础薄弱仍有待提高。2)中国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国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逐渐上升,2016年达到18.3%,经过清理费用,2017年下降为16.4%。美国联邦非税收入在美国联邦财政收入占比较低,不足5%。 中美税收结构对比:中国以间接税为主,主要由企业纳税;美国以直接税为主,主要向个人征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强。中国侧重向企业征税,以2016年为例,13万亿总税收收入中,除了1万亿个人所得税之外,其余超过90%的税收都是以企业为征税对象收上来的,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美国的税收结构以直接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直接税占税收比85.3%,个税占联邦财政约50%,注重调节公平。 中美企业税负对比:中国企业负担的税收、行政收费和社会保险费高于美国。在中国,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以及各种行政收费和劳动成本的社会保险费;在美国,企业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相对较低的社会保险税。

国内外个人所得税对比分析

国内外个人所得税对比分析 班级:会计0902班姓名:袁文岑学号:0903100214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入与进步,我国相关的税收制度也正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其中,个人所得税作为其中影响程度最广的税种,似乎在近年来难以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存在着政策制度不完善,实施乏力的情况。出现了诸如:调节收入差距力度不够乃至有助扩大的趋势;税种不完善,征税面较为狭窄,难以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实施力度与效率低下,税收结构复杂等一系列问题。然而,国外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与经验,因而相较之下,更为完善和进步,也对人民的生活起到更大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种收入差距社会保障 正文: 自从1994年正式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每年保持较快的速度增长,在现代税制体系中,对个人收入起调节作用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以及遗产与赠与税等。个人所得税是在收入分配的最终环节——个人所得环节征收的税种,属于直接税,最能体现税收普遍、公平的原则。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体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从而达到公平收入分配的目的。的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曾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有利于国家发挥其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作用。然而,我们明显感觉到,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我们的个税制度日益显现出他的弊端,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都有着消极影响。 首先,我们要明确国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的初衷,英国在1799年便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开历史先河。作为一种先进的、有助与社会稳定与公平的政治武器便随之被诸多国家所借鉴,并在之后的两百余年里不断完善,发展至今。然而,我们国家现在征收个税的现状是,由于设计的不合理,尤其是现行的分项按此征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于工薪阶层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采取20%的比例税率,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主体,他们作为社会的中坚阶层,是社会的主要群体。他

中美贸易战课件讲义

中美贸易战课件讲义 3月9日,美国总统特朗普正式签署关税法令,将对进口钢铁和铝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关税将会在15天后生效。美国发动贸易战,除了表面上的巨额贸易逆差和中期选举的需要,更深层的原因是美国已将中国视为战略竞争对手,中美竞争注定将全方位展开。 第一部分:贸易战背景 美国总统川普1日宣布,美国计划对进口钢铁全面课征25%的关税,并对进口铝材全面课征10%的税。就在我国官媒还在犹豫此时用贸易战来形容特朗普的做法是否会引起争论时,特朗普自己在推特上说:“贸易战很好,(我们)轻易就能赢”。其实,美国已经悄悄地掀开了贸易战的序幕,且矛头主要指向中国。 两个月前,美国对中国普通合金铝板就已发起“双反”调查,是时隔25年后,美国商务部第一次自行发起的类似调查;随后,特朗普下令动用“201条款”,对进口洗衣机和光伏产品加征“保障性关税”;1月17日,特朗普扬言,他正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考虑对中国进行一项巨额“罚款”,甚至声称:“我们在说的是你连想都没想过的数字。”2月13日,美国CIA、FBI等六大情报机构负责人,联合向美国参议院情报委员会建议美国人不要使用华为手机。 特朗普发起贸易战的核心原因有三: 一是巨额的贸易赤字。过去十年来,全球贸易失衡加剧,东亚国家经常项目盈余已经攀升至2006年以来的最高水平,而十年前负有赤字的欧洲如今也迎头赶上,盈余越来越多。美国长期占据世界经常项目赤字排行榜第一,贸易逆差高达5000亿美元,而且,这种贸易失衡正在朝着越来越不利于美国的方向演变,以至于特朗普愤愤不平地说:“每一个赚了我们钱的国家都打败了我们。”他希望制造贸易战扭转局面。 二是中期选举和总统连任。目前,共和党依然掌控着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多数席位:在众议院的435个席位中,共和党占据了241席;在参议院的100个席位中,共和党也占有51席。特朗普和共和党领袖们想继续在国会推进他们的法案、确保由总统提名的官员获得通过。因此,他们设法在中期选举中保住两院多数党的地位。除了国会选举外,2018年的中期选举还将涉及36个州的州长和多个州的议会选举,其结果不仅影响到特朗普的权威,还将重塑美国未来多年的政治格

个人所得税实际税基地区差异分析

财 政 学 ——个人所得税实际税基 地区差异分析

个人所得税实际税基地区差异分析 摘要: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不仅体现在公民个人之间,还体现在地区之间。事实上,公民收入差距形成的一个重大因素,是地区差异造成的,所以我们在讨论个人所得税对公民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时,千万不能忽视个人所得税在地区间的公平与效率。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地区差异较大。而税基和税率是影响税收收入的两个主要因素,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扩大税基,增加收入;缩小税基,减少收入。如果税率不变,税基宽窄直接影响纳税人负担水平。国家可以通过规定免税额、税前扣除、税前还贷等方式,引导纳税人行为,体现国家政策。 在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全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统一,各地区不得执行调整,从征税的标准来看,已经没有地区差异了。当然,各个地区由于收入水平不一样,在同一个扣除标准的情况下,必然出现收入高的地区缴税多,收入低的地区缴税少的情况。如果说这是地区差异的话,根本原因在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基地区差异

正文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实施,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即税基为3500元。税基指计税依据或计税标准。它包括实物量与价值量两类,前者如现行中资源税中原油的吨数,消费税中啤酒的吨数,汽油、柴油的数量。个人所得税中个人所得额.营业额等。税收是收入调节的杠杆,而直接税中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着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相反,间接税(例如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很容易通过抬高价格,将税负转嫁给下一环节,因此比重越高越不利于公平原则。 然而我国2010年个税收入仅占税收收入的6.6%,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大流转税占比分别为29%、8.3%和15.2%。可供参照的是,美国2004年税收收入中35%为个人所得税。正因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较小,而大部分税收来源是增值税和营业税,普通居民缴纳的大部分税并非个税而是流转税,因此单纯提高个税免征额并不能有效减轻百姓的实际税收负担。一味地追求提高

北京个人所得税标准是怎样的

北京个人所得税标准是怎样的 上班族对个人所得税都比较熟悉,在我国,工资超过一定的标准, 就会被收取个人所得税。事实上除了工资收入,另外一些个人取得 的收入都会被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首都的北京,个人所得税的征 收与其他城市有什么不一样吗?小编为您提供了北京个人所得税标准,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 一、北京的个人所得税标准 北京的新个人所得税标准和全国一致,工资薪资的个税算法如下: 应交个税=(当月薪资收入-<由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 1、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2、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对中国的参考意义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对中国的参考意义 [摘要]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成为我国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之一,而税率是该制度 的核心环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公认较为完善的税制,但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 在税率结构、累进制度、税率适用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尚存 在不足,应借鉴美国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差异;制度创新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递增,如何完善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世界各国中,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 国际公认较为完善的税制,其税收立法的完备性一直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本文就我国与美 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改革完善提 供有益的思路。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演变及功能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 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六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和35%。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者的全部应税所得按四种不同申报方式分别规定 了级距,同一级距的税率相同,而美国国税局则每年依据一定指数对该税率表进行调整。 为了进一步改革税制,2005年1月,美国政府成立了税制改革咨询委员会,该机构 随即提出了两项税制改革方案:《单一所得税制方案》和《经济增长及投资税制方案》。 两项税改方案均建议税率结构简单化,分别将税率从原来的6档累进税制改为4档或3档,并适度扩大各档次的级距。总体上,两种税制改革方案的内容均触及了美国税率制度的各 个方面,其根本目的是构造公平合理的宏观税制环境,以促进美国经济快速、健康、稳定 增长。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功能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一直是美国政府干预、调节经济活动的重要杠杆和调节社会收入 分配的重要工具。弹性的累进税率,使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收人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从而保 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延续。当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出现经济过热时,弹 性的累进税率就会自动产生一种拉力,防止消费和投资需求的过度膨胀,使经济过热现象 降温;反之,当经济处于衰退期时,弹性的税率制度就会产生一种推力,能有效地刺激消 费和投资需求的增长,从而延缓经济衰退,促进经济复苏。几十年来,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对于调整美国产业之间、产品之间的利益关系,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合 理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 另外,为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美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合理的累 进税率制度,高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

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筹划探讨

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筹划探讨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加快,产业结构加速调整,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快速发展致使个人收入出现多元化、个人收入差距拉大。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条例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实际了。突出表现在有些立法不够切合当前实际,税法规定不够严密。新形势新情况相关政策配套跟不上。而在此种情况下,纳税人自我申报、代扣代缴意识差,且一些纳税人不能合理的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最终造成偷漏税现象严重。为此,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已显得尤其重要。本论文就从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并在此现状下通过从纳税筹划的原理和方法入手对个税筹划进行探讨。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建议个税筹划 Abstract:Individual income tax is one of the world's countries a popular tax, personal (natural) is obtained for the income tax collection of objects of a kind of tax. Along with our country reform and open policy the further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o speed up the pace, acceleration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adjustment, a variety of economic sectors coexist.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personal income appears diversification, personal income gap widening. Individu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lready more and more can not adapt to the current actual. Outstanding performance in some legislation is not suit the practical problems,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tax law are not rigorous. The new situation and new situation related policy supporting can't keep up. And in such cases, the taxpayer, withholding declaration self awareness is poor, and some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比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三、税率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人、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一)收人总额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包括:销售货物收人,提供劳务收人,转让财产收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人,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接受捐赠收人以及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人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人。 (三)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5知。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及其借鉴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及其借鉴 关俊朗体育学院201024041324 [摘要]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成为我国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之一,而税率是该制度的核心环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公认较为完善的税制,但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在税率结构、累进制度、税率适用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尚存在不足,应借鉴美国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差异;制度创新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递增,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世界各国中,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公认较为完善的税制,其税收立法的完备性一直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本文就我国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演变及功能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演变 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发展至今,其税率经历了一个高低起伏的变化过程。在1913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时,普通税率为1%。第一次经济危机期间,个人所得税最低边际税率达到历史最低值,只有0.375%。从1932年开始,税率水平逐年增高,至1944年最高边际税率达94%。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政府在经济形势的逼迫下,成功地进行了半个世纪以来规模最大的1986年税改,并引发了世界性税制改革的浪潮。这次改革大幅度地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并且减少了税率档数。此后,克林顿和小布什入主白宫后也积极推行税改,分别对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作了一些调整。 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六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和35%。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者的全部应税所得按四种不同申报方式分别规定了级距,同一级距的税率相同,而美国国税局则每年依据一定指数对该税率表进行调整。 为了进一步改革税制,2005年1月,美国政府成立了税制改革委员会,该机构随即提出了两项税制改革方案:《单一所得税制方案》和《经济增长及税制方案》。两项税改方案均建议税率结构简单化,分别将税率从原来的6档累进税制改为4档或3档,并适度扩大各

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自1799年起开征。现在,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众多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第一大税种。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20年间经历了不断的修改和调整。最近的一次重要修改是在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决定从2006年起,将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800元提到1600元。200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209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7.3%(1994年这个比例为1.4%),与英美等国家相比,比例相当低。事实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普遍要高于发展中国家。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应税所得征收的税,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混合税制。综合所得税是在扣除最低生活费、抚养费等的基础上,按累进税率对全年全部所得征税;分类所得税是把所得按来源、性质分类,对每类所得分别制定一个税率;混合税制一般是先对各类所得课税,再按累进税率对一定数额以上的全年所得征税。 从全球各国的实践来看,综合税制已经成为主流,因为综合税制的税率结构简单,纳税人按其收入水平和能力负担税收,体现了税法的公平原则。现在,欧洲各国大部分采取综合税制,只有英国、葡萄牙实行的是混合税制。在拉丁美洲,除了智利、厄瓜多尔等国采用混合税制,其他也大多实行综合税制。拉丁美洲、大洋洲也表现出相同的情况。在亚洲,只有中国、约旦等国家实行分类税制。下面从税制

角度对个人所得税作些比较分析。 一、纳税人 各国对纳税人的规定虽然不完全一样,但基本要义一样,即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所得征税,不论其收入来自于国内还是国外,同时只对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各国对纳税人规定的区别在于各国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有些国家以是否在本国有固定居所为标准,有些国家以居住时间来判断,还有一些国家判断居民身份是看自然人是否有在本国境内居住的意愿。 英国税法规定,本国居民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个:在英国有永久居所;一个纳税年度至少在英国居住183天;一个纳税年度虽在英国居住没有半年,但连续4年来访英国,每年达3个月。 法国税法把纳税人分为定居法国的与非定居法国的,前者实际上类似于居民身份。法国定居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家庭所在地、主要居所在国内,在国内进行从业活动,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国内。 我国对居民身份的要求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期满1年。可见,大多数国家在规定居民身份的时候综合运用了居所所在地和居住时间的标准。 二、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征税项目有11个,除了工资、薪金所得,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2005年调整的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就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而言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很复杂,有些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如住房公

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

[摘要]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率及其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地位和分税几个方面,对中国和日本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借鉴日本,结合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具体实际,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进行分析探究。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同时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维护宏观经济稳定的功能而倍受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青睐,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于1980年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而产生,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曾起过重大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过个税制度虽不断调整但其制度设计仍不能实现所得税在组织收入、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的作用。我国gini系数2001年达为0.44;个税收入虽然是增长最快的税种,但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2001年为6.6%,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个人所得税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实现其应有之职能,使其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相适应已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大课题。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世界上是比较先进和完善的,本文试对我国和日本个人所得税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以此对我国个税改革提出借鉴的建议。 一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 (一)中日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比较 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制有三种模式: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税制。日本个人所得税是按年为单位核算,实行分类综合税制,即按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先课以一定比例的分类所得税,实行源泉征收和预定征收,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项所得额,如达到一定课税额度标准,再以统一的累进税率课以综合所得税,对预定征收或源泉征收的予以扣除。具体为,第一步,对于利息所得、分红所得、工薪所得、退职所得和一次性所得等易于把握的所得,实行源泉征收,

对中美个人所得税的比较研究

会计与审计 48经济理论研究对中美个人所得税的比较研究 赵婧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安徽合肥230031) 摘要:在美国,个人所得税占各级政府全部税收的1/3多,占中央政府税收的45%左右。在世界各国中,还没有哪个国家像美国这样,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对我们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拟就中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一比较,分析两国的差异,进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综合所得税模式;扣除制度;征管制度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概述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美国税法对纳税人的划分十分详细。根据美国5国内收入法典6等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其中,居民纳税人要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按照纳税身份的不同,美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纳税人还可以区分为单身申报纳税人、己婚联合申报纳税人、户主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的税务待遇有一些差别。对于被抚养者、户主、鳃夫或寡妇,税法在减免、标准扣除等方面都有特别的优惠。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首先要根据自己的婚姻状况确定自己的申报身份。纳税人的申报身份包括未婚单身申报、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户主申报及符合条件抚养孩子的丧偶者申报5种情况。不同的申报身份享受的纳税待遇不同,包括纳税人享受的税率、标准扣除额、个人宽免额等都不尽相同。总体来说,夫妻联合申报要比单独申报税负低,如果有子女,若子女在抚养期内或者在受教育期内,则能享受子女税收抵免;若子女有收入的话,孩子的这部分收入要单独交税。 (二)综合所得税模式 个人所得税按其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分类综合所得税三种类型。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综合所得税类型,也就是个人在一年之内,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收入,不管是劳动所得还是资本利得,均汇总为当年的收入总额根据年收入总额划分不同的档次,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按超额累进税率方式进行征收。这种类型的所得税比较符合按能力负担的公平原则,但是征收手续复杂,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健全的财务会计和先进的税收管理制度。 (三)扣除制度繁杂而严密 1.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步骤如下 (1)全部所得-免税项目=毛所得; (2)毛所得-调整项目=调整后的毛所得; (3)调整后的毛所得-分项扣除额(或标准扣除额)-个人宽免额=应纳税所得额; (4)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初算税负; (5)初算税负-税收抵免款项=应缴税款。 2.扣除制度特点 (1)个人宽免的扣除考虑了家庭赡养人口。 美国税法规定每个公民在一个纳税年度都享受一个个人的宽免。国会每年都对个人宽免规定一个一般适用的标准,2006年为3300美元。同时根据家庭的负担能力不同还可以进行被抚养者宽免的扣除,也就是对其配偶、子女和老人也能进行被抚养者的个人宽免扣除。被抚养者达到以下几个条件就可以申请被抚养者的个人宽免的扣除:a.毛所得低于个人宽免额或抚养19岁以下或24岁以下全日制学生; b.纳税人为被抚养者提供一半以上的抚养费; c.为纳税人的亲属或家庭成员; d.公民或居民; e.夫妻要联合申报。 (2)对高收入者的宽免进行了消减。 美国税法规定对高收入者要消减其个人宽免扣除额,基本消减是当调整后毛所得超过高收入调整的起始限额后每超过2500美元,就要消减可扣除的宽免额的2%,当超过一定的限额后,个人宽免扣除就全部消失了。 (3)对盲人和65岁以上老人标准扣除的特殊照顾。 65岁以上的纳税人或盲人可以在享受以上标准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多扣除1000美元,若丧偶的纳税人允许多扣除1250美元。对弱势群体的照顾,更好的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公平原则。 (4)标准扣除和个人宽免根据通货膨胀进行指数化调整。 由于税制是建立在名义收入基础上的,在通货膨胀时名义收入上升,个人所得税被推到了边际税率较高的税率档次上,使得应纳税额增加。所以,美国对标准扣除和个人宽免进行了指数化调整。 (5)标准扣除与分项扣除的可选择性。 对调整后的毛所得的扣除中,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中数额较多的作为扣除项。大多数低收入纳税人都会采用标准扣除,因为标准扣除不要求纳税人

中美税制及税负比较

中美税制及税负比较 减税降费是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提振企业居民信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美国在2017年12月税改方案落地,预计十年减税1.5万亿美元,中国近年来也大力减税降费。在中美贸易摩擦和全球产业竞争的背景下,中美税负孰高孰低?税制有何不同?如何改革中国税制? 摘要 一、中美税收制度对比: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对税收的征收和使用相对独立,税收法制化程度高,以直接税为主。中国税权高度集中,以间接税为主,法制化程度有待继续提高。美国实行财政联邦主义,联邦、州和地方相互独立,没有上下级关系。美国联邦政府税收主要来自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州政府主要来自所得税、一般销售税和总收入税;地方政府主要来自财产税。税制相对独立,以直接税为主。中国1994年建立了中央、地方的分税制,但税权高度集中。中国根据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划分为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地方税。税收主要来自增值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以间接税为主。税收的法制化程度不够健全,存在寻租空间,非税收入比重较大,地方自由裁量权较大,部分地方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二、中美宏观税负对比:中国全口径的宏观税负(含土地出让收入)高于美国,非税收入占比更高。1)全口径的财政收入包括了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全口径下2018年中国的“宏观税负”为35.2%,高于美国的26.3%,美国减税后可能减少宏观税负平均0.8个百分点/年,对中国产生压力。如果考虑中国社会保障的低层次和发达国家的高福利,中国宏观税负偏高,大量财政预算收入用于供养庞大的机关事业单位队伍和建设性支出,民生支出虽然有所提高但与居民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2)中国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国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仍较高,2018年为14.7%。美国联邦非税收入在美国联邦财政收入占比较低,不足4%。近年来中国持续推动减税降费,税收收入、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持续下降,但是土地出让收入、社保收入持续上升带动宏观税负上升,抵消了部分减税降费的成果。同时,近年来的减税以增值

个人所得税率与税收级距的中美比较

个人所得税率与税收级距的中美比较 一、中美两国税率和级距对征税总额的阻碍 1.个税收入占总税收比重分析 1 近十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自2001年的995亿人民币逐年增长到2010年的4837亿人民币,增加了近五倍之多。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总量上有了庞大提高,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地位依旧相当的低,占总税收的比率在6.75%上下浮动,近三年来甚至呈下降趋势2。 美国个税总额亦然,从2001年的9715千亿美元开始逐年增长,但涨幅较小。尽管美国的个税在总量上有所提高,其个税占总税收的比重却没有出现稳步上升的态势,而是在50.84%上下波动。 与美国相比,中国的个税地位明显偏低。造成这一结果的部分缘故是,中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款大量流失。从2005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比重看,工薪所得税占54.176%,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占14.12%,两者合计占68.196%;企事业单位承包、劳务酬劳等其他项目应交税所占比例较小,约占3.141%。这就意味着大部分非工薪的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没有足额缴上来。 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税,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 1数据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111758304.html,, chinatax. https://www.360docs.net/doc/111758304.html,. 2刘雅琴《浅谈中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缘故及其计策》《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30期

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的源泉扣缴不到位。中国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具有多元化、隐形化特点,收入通常直截了当以现金支付,并不通过银行转账,税务部门无法如实把握个人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状况。因而源泉扣缴只能管住那些代扣代缴规范的工资收入,高收入者却能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红利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 美国对富裕阶层的课税幅度是十分强的,为了防止富裕阶层滥用税收法规,“合法”逃税,1969年,美通过了关于征收最低税款法案。该法案的核心内容是用最低赋税运算个人所得税时,专门多常规系统中能够抵减的费用,在最低赋税系统中则不能扣除。美国富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要按常规系统和最低赋税分别运算出其全年应纳税额,然后取其中的多者申报纳税。除了征收最低赋税外,美国富人还不能享受专门多税收优待以及退税1。 2.个税收入对财政部门的阻碍 财政是一个国家安身立命的全然,然各国民众对财政的关注度却不尽相同。总体而言,经济较发达国的公民对财政的关注度远高于经济较不发达国家的公民,这与各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强弱紧密相关。其中,个人所得税与公民个体关系最为紧密,因此公民的纳税意识的强弱可从该税种的征收情形上反映出来。而强烈的纳税意识会带来与之对应的监管意识。 2 目前中国的税收分为四大类,共有二十八个税种,这些税种的最终负担者差不多上中国的老百姓,但纳税人平常除了关注与名义收入紧密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外往往忽视其他税种。以2010年为例,人们所关注的个人所得税只占我国总税收的6.61%,使得中国的财政预算制度没有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导致财政预算几 1邓蓉《中美个人所得税比较》《中国外资》2010年11月总第229期 2数据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111758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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