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室类型的讨论

密室类型的讨论


一、VIX对密室的定义
1.真的密室
 1)杀人后设法将出入口封住。
 2)设法让被害人接近窗、通风口加以杀害。则受害地点通常在窗边、或正下方。
 3)在密室内安装机关。但凶手欲其掩盖手法,则必须在机关尚未被发现之前设法销毁

 4)被害人受害后才进入密室。如:不会马上发作的毒、深受重伤...
 5)以足以进入密室之特殊杀人手段。如:毒气、动物...但可能残留下线索。
 6)死者自杀。通常为死者存心制造他杀的假象。
 7)利用催眠。但这种手法较...
2.假的密室
 1)密室中另有出入口。通常发生在特别的建筑(如:古堡)中。
 2)利用密室被破坏的瞬间进行杀人、或将钥匙投入,造成密室的假象。这种情形凶手
会是最早进入案发现场的人之一。
 3)凶手留在密室中,设法隐瞒、掩盖。
二、windmail对密室的定义
我自己对密室的定义:有限空间内的封闭状况,此封闭状况明显看来只能由空间内
的人来主导,由常理推断似乎无法从空间外的人来主导封闭状态的形成。(注一)
首先我们先别讨论令人眼花撩乱的密室种类,先来看看史上第一篇推理小说《莫尔
格街凶杀案》,它不但是世界上第一篇推理小说,同时它还是一篇标准的密室推理。
一个女人被不可思议的怪力整个人塞入房间里的烟囱里,门、窗子全数由里面反锁
(无法从外面开启或关闭),房间完全没有出口,可能的嫌疑犯则是一个说著不知名语
言的怪人,但他却如烟雾一般消失在空气之中。
这篇推理小说虽然在今日看来可能会让某些读者哑然失笑,但在十八世纪末的当时
,赋予幻想性怪谈一个现实性的解决,可真是一个完全未曾被想像过的文类。〈莫尔格
街凶杀案〉于是成为推理小说的滥觞。
我们从此处也可以发现一件事情:「封闭空间中一具被杀的尸体,凶手如烟消失」
这种不可思议的场景,乃肇因于幻想性的浪漫推理之中,而不是具体性的写实推理。
从人类纯粹理性的思维里,在封闭空间中死亡的尸体,唯一的可能是死者自杀或非
谋杀性死亡,而这也是具体性写实推理的密室基调。也就是说,将谋杀案以密室的方式
伪装成死者自杀或非谋杀性死亡,藉以摆脱警方怀疑并脱去罪嫌,即是密室在写实推理
中的唯一功用。
按照这种思考脉络,我想密室应该可以分为「浪漫型密室」与「写实型密室」。也
就是说,浪漫型密室的功能是用来制造无法解释的谜团,而写实性密室则是凶手用来保
护自身的安全。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目的。
身为凶手,你不能够制造一个浪漫型的密室却

希望警察不怀疑你,因为现场很明显
死者就是因谋杀所亡,警方即使不知道密室形成方法,也会知道大概哪些人会有嫌疑,
总有一天会怀疑到你;你也不能制造一个写实型密室却希望这个密室无法解释,因为它
表面上的解释就是死者不是被谋杀的。
以上述及的是以密室的性质与功能来分。而网友 vix 的分法则倾向以密室的真实封
闭性与否来分。自密室大师狄克森.卡以后,每个本格派推理小说家几乎都会自定一套
密室的分类方法,所根据的原则不一而足,在此不多一一赘言。
我个人除了将密室依照性质和功能来分以外,还另以形成方式来分,我想这可以简
单阐明密室构成原因的操作。
一、心理性密室:
这类密室的构成原因主要是在于「死者受害方式的误解」,简而言之,即是起因于
在事后的调查中,直觉地错误判断死者的死因或死亡方式、时间与事件先后顺序关连性
的差异、以及现场状况的更动改变与否,因而形成密室。这类的密室难以解释的原因在
于,在先入为主的观念或人为盲点的诱导下,一般人无法将人事时地物的关连性正确地
串接起来,合情合理解释事件的发生。
譬如说被害人因慢性毒或重伤,受害后才进入密室,但一般人却误解成进入密室后
才受害;死者在密室被破坏的瞬间被杀,但一般人却误解成密室破坏之前人已死亡。这
都可以归类于心理性密室。
二、机械性密室:
这类密室的构成原因主要是在于「一般人无法察觉的隐形通道」,也就是说,凶手
运用人力、动物力、自然力、现场的构造或布置,采取了鲜为人知的杀人方法,帮助自
己脱离密室现场、或在自己脱离现场以后设法形成密室、或不需进入密室现场即可达成
杀人的目的。
譬如说密室里有特殊的机关,可供杀人或可供脱逃;利用小道具来形成密室;灌注
毒气或利用小动物侵入密室的狭小通道来犯罪。这类的密室通常较容易因为科技的日新
月异,而变化出繁复的花样与技巧。
当然,这只是透过密室构成的原因来分类,当然以此也可以引申出混合型态的密室
,亦即密室的形成既包括心理性层面也含有机械性层面,而实际上几乎所有密室都可以
找出它的心理性层面和机械性层面。
注一:关于这个定义,显然并不是十分切合实际状况的应用。江户川乱步以此又做了更
精确的定义,我个人则仅循其本。凡是并非完全密闭的空间,仅由目击者的证言、雪地
上的足迹等间接证據,来推断案发当时的现场,处于无法自由出入的状态,即称为「准
密室」,这是较广义的密室定义。
在构成

「准密室」的情况大略有下列几种:
一、证人说谎;
二、犯人藏在证人察觉不到的地方,找机会行凶;
三、犯人在案发前即已侵入现场,之后并设法脱逃;
四、从目击者的位置视野之外,当场进行凶杀并脱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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