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场地前景分析-节能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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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修复产业前景分析

中国水网

核心提示:“十二五”期间,地下水污染防治、污染场地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工程

已列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工程。我国未来在地下水污染防治安排的6类项目投资共计346.6亿元,而用于防治土壤污染的全部财政资金将达数千亿元,到2020年有可能达

到上万亿,

“十二五”期间,地下水污染防治、污染场地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工程已列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工程。我国未来在地下水污染防治安排的6类项目投资共计346.6亿元,而用于防治土壤污染的全部财政资金将达数千亿元,到2020年有可能达到上万亿,污染场地修复产业正在逐步兴起,成为环保产业新的增长点。

一、污染场地修复产业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农药污染、污水灌溉、重金属污染等农村环境污染加剧,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关停或搬迁工业企业形成的污染场地面临着再次开发利用带来的环境隐患,以水和土壤为主体的污染场地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污染场地修复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领域。

1、我国污染场地修复产业处于起步阶段

目前我国污染场地修复产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尚不健全,相关的行业技术标准体系没有建立,仅北京、上海、重庆、武汉、沈阳和浙江等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的行业技术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我国对环境污染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各部委对环境修复管理存在界限不清、甚至交叉管理及管理缺位的现象,管理程序尚未步入正轨。致使我国污染场地修复产业市场体系不规范,行业竞争环境不健康,很多污染场地处于无人管状态,或被再开发利用,存在环境隐患。目前污染场地修复治理责任认定困难,土地修复管理批复流程不明确;修复和项目建设脱节,低价竞标、治理不彻底等现象时有发生;业主经常回避某一修复主体,地下水和土壤分开修复,造成项目验收不合格,重复修复现象严重。

2、污染场地类型复杂、数量众多

污染场地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物质超过一定浓度,对土壤或地下水造成污染,且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场地。目前我国发现的污染场地类型多样,既有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电子废弃物等单一性的污染场地,也有多种污染物并存的复合型污染场地。有些场地污染物浓度高、污染深度大,或以非水相液体的形式大量聚集,成为新的污染源。据资料显示,美国约有50万块需要修复的场地,欧洲也有几十万块,根据我国的污染现状,专家估计,中国污染场地的数量不会低于美国。这两方面的压力,对污染场地修复产业的发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尤其是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尤为紧迫。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完成了多个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工作,如北京化工三厂、红狮涂料厂、上海市发电厂的主厂房转化为上海世博会的一个展馆等,为我国污染场地的修复和再开发利用积累了宝贵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3、污染场地修复过程中经济利益关系复杂

污染场地的修复开发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减少了其对居民健康的威胁,使周围区域及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受益。污染土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当地政府、社区居民、企业和开发商是直接利用群体,金融机构(银行等)、研究机构、仲裁或诉讼机构、媒体、社会公众、后代、生态保护组织、非政府组织等是间接利益相关群体。

政府作为管理者,制定优惠措施吸引开发商开发利用污染土地,国家的引导降低了污染场地开发商的投资风险。但是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成本高、耗时长,存在开发后污染物滞存的风险,开发商往往面临长期修复和短期获利的矛盾,同时还要担心污染场地带来的风险。因此要明确和合理地分配清理与补偿责任,协调政府、土地整治和开发方以及居民的利益关系。

4、修复市场空间尚未打开,机遇与挑战并存

目前,污染场地已经成为关系我国民生问题的社会热点议题,国家正从规划层面对污染场地修复进行引导和投入,各种论坛和学术会议频繁召开,探讨修复理论和技术,众多环保企业纷纷向污染场地修复扩展业务,污染场地修复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发展市场前景广阔,据估算将达到千亿市场空间。但是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起步晚,类型复杂,历史遗留问题众多,加之土壤和水体修复过程复杂、技术落后、费用高昂,管理机制不健全、利益关系复杂等问题,致使我国污染场地修复的市场机制仍然处于摸索阶段,产业化发展困难重重。

二、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全面的污染场地管理框架和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与之相比,我国污染场地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政策法规不完善,管理机制不健全

我国尚无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各部门职责不明,开展相关工作缺乏法律制度的有效支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也几近空白。

2004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首次对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提出了要求。通知要求工业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对场地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存在污染的,应当进行治理修复。

2011年,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将择机发布;其编制的《全国土壤环境保护规划(2011-2015)(送审稿)》,污染场地作为重要内容已纳入规划,但该规划正在报请国务院发布。

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起草污染场地相关技术标准,包括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技术导则;污染场地现场工作职业健康安全指南;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行业准入条件等。

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管安全的通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多部门联合的监管机制急需建立。

2、底数严重不清

污染场地一般呈点状分布,污染场地的调查、识别方法与土壤污染调查有本质区别。当前,只有北京、重庆等少数城市对搬迁或拟搬迁工业企业场地的污染状况进行了调查。掌握了一定情况。绝大多数城市对污染场地的范围、污染程度和环境风险等尚缺乏了解。

3、污染防治意识薄弱

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未充分认识到污染场地的环境隐患。全国只有十几个省(区、市)的部分城市开展了污染场地再利用的污染防治工作。工业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经环境风险评估,未经治理修复或仅经简单处理就利用的现象较为普遍。

4、治理修复责任认定困难

由于企业产权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发生了大变化,以及场地使用人变更等原因,难以确定历史污染者和未来开发商的责任,如果修复后场地被证实仍然存在污染或者污染判定的标准变得更加严格,责任界定将更加困难,因此我国很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场地污染责任进行认定。

5、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资金技术缺乏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费用高昂,有的高达上亿元。国内还没有像美国超级基金和棕地修复基金这样专门用于修复治理的资金计划。截止到目前,国内的挖掘填埋只是考虑到挖土、运输和填埋的费用,没有考虑污染情况跟踪和后续的环境风险监测等这些昂贵的后续监测成本问题。

目前,污染场地治理多数采用异位处理术,即被污染的土壤挖出后采取水泥窖处置或以填埋方式处理,很多时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而地下水具有隐蔽性和系统复杂性,污染后治理和修复困难,修复技术复杂,很难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技术和方法。总之,我国目前还缺乏经济技术可行的成熟治理修复技术和装备;相关管理、技术和科研人才也十分匮乏。

三、污染场地修复产业前景

相较于国外几十年的发展,我国污染场地修复产业目前尚处于市场培育阶段,但是随着各种环境污染压力逐渐加大,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工作已经成为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内容。

1、污染场地修复纳入国家规划层面

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地下水和土壤污染修复被列为“十二五”期间需要切实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之一。《规划》指出,在地下水污染突出区域进行修复试点,重点加强华北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推进重点地区污染场地和土壤修复。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治污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典型污染场地和受污染农田为重点,开展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对责任主体灭失等历史遗留场地土壤污染要加大治理修复的投入力度。地下水污染防治、受污染场地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工程,已列为“十二五”环境保护重点工程之一。

《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把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全面启动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逐步整治影响地下水环境安全的土壤,科学开展地下水修复工作列为规划目标。强调要有计划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开展典型地下水污染场地修复。借鉴国外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经验,在地下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工业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矿山开采、石

油化工行业生产(包括勘探开发、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区域,筛选典型污染场地,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工作。

加强影响地下水环境安全的污染场地综合整治工作。开发利用污染企业场地和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的场地,要明确修复及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

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项目,主要针对我国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日趋严重、相应修复技术薄弱的现状,选取典型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地、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场地、石油化工行业生产(包括勘探开发、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场地,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工程,恢复示范区地下水使用功能,为开展全国地下水污染修复工作积累经验。

《“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将水生态修复技术与装备、危险废物与土壤污染治理列为环保产业重点发展的领域和关键发展技术。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指出,在环境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与主要任务中,强调“十二五”期间要开展典型污染场地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试点研究和积极促进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科技专项研究。初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体系,形成若干解决不同地域农村土壤环境问题的成套技术,推动土壤环境质量的逐步改善,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体健康。

2、污染场地修复市场前景广阔

据资料显示,在环境产业发达的国家,土壤修复产业占整个环保产业市场份额的比重往往高达30%-50%,在环保投资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相关研究报告指出,美国20世纪90年代用于污染土壤修复方面的投资约1000亿美元,直到目前美国环保局地图上仍标注着50万幅需要治理的地块。据Environmental Businese International Inc预测,到2015年,美国环保产值将达到3600亿美元。金融危机过后,环境修复产业占美国环保业产值的比例降到20%,如果以此比例推算,到2015年,美国以土壤和地下水修复为主的环境修复业产值预计在700亿美元左右。在日本,调查显示有32万个受重金属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场地,全部修复大约需要1600亿美元。欧洲地区,2007年欧盟27国的土壤保护和修复、地下水和地表水治理的环保支出,分别占公共和产业环保投资的8%和6%。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场地污染形势尤为严峻,农村的化学、农药污染,污水灌溉、固体废物堆砌等,破坏了大量的农田,目前全国20%的耕地受到重金属和有机物污染;在城市,大部分城市常规场地的土壤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问题,从2001年到2008年,关停并转迁的企业已达10万以上,石油、化工、煤炭、钢铁等行业,以及填埋场、养殖场屠宰场等形成的类型多样的污染场地的再利用急需进行修复治理,修复市场预期前景广阔。

目前我国缺乏土壤修复地块的准确数据,因此较难估量我国土壤修复市场的确切规模。如果按2015年中国土壤修复产值是美国的十分之一计算,届时我国土壤修复市场规模将达到400亿人民币。

3、多项资金涌入污染场地修复领域

我国未来将安排6类项目总投资共计346.6亿元用于地下水污染防治;将投入595亿元用于重金属污染治理,而用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全部财政资金将达数千亿元。

《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中,地下水污染修复优选示范项目投资3.8亿元,重点示范项目10.5亿元。

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指出环境科技规划投资中,用于水污染防治领域的资金为50亿,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投资额为20亿。

据业内人士估计,一个污染场地的修复都需要上亿的资金,我国场地修复的资金大体上可以达到五六千亿。预计整个土壤修复的市场到2020年有可能达到上万亿,而与场地修复相关的第三方环境检测市场规模有望达到50亿至100亿元。污染场地治理行业大幕正在拉开,市场预期前景广阔。

4、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市场提升空间巨大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污染场地修复项目在化工场地、采矿业和冶金业场地、石油污染场地、农药类场地和电子废弃物场地修复领域的不断深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修复技术方面积累了一些相关的修复技术,但经济实用的修复技术有限,大多是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有些场地的修复是国内有关机构联合国外环保公司、科研机构共同完成的。但在污染场地修复科研机构及修复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有相当一部分修复技术与设备在研究开发之中,同时积极开展与修复产业发达国家的技术合作,将有力地推动我国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的进步与市场的完善。

5、企业带动,促环境修复快速发展

据资料显示,目前国内从事污染场地修复业务的企业已超过100家。北京建工环境、中持环保、杭州大地、环能德美、新之地、永清盛世环保、铁汉生态、维尔利、桑德环境、东江环保等企业成功进入环境修复领域,其业务范围覆盖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施工等,除此之外,中环保水务、北控水务也正在洽谈收购,由此进入环境修复领域。

同时,污染场地修复也吸引了侧重于场地修复咨询业务的外资企业进入,如ERM中国,ACOM公司和ESD(伊世特)公司。在商业监测机构领域,从事土壤检测机构有SGS通标、澳实、CTI华测、PONY谱尼等,其中华测已在创业板上市,而PONY谱尼也正筹划上市。

除企业之外,部分涉足环保的科研机构也是土壤修复业务的主力军,这些国家机构包括如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清华大学环境学院,中科院南京土壤所,各地环科院等,它们在承接政府项目时具有一定的优势。

四、污染场地修复管理的重点方向

为切实抓好污染场地的治理和修复,在管理上,近期我们应该加强一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重点突出。重点突出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有场地作为城区建设用地(即非耕地等农业用地)再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工作。

2、先行先试。鼓励地方和行业先行先试,为国家制定相关法规政策积累实践经验。鼓励北京、江苏、重庆等地方制定地方政策法规和标准。支持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牵

头,会同中科院、中国环科院、清华大学等权威机构,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从业单位技术水平评估工作,探索对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治理修复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

3、完善机制。建立环保、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

五、污染场地修复产业发展建议

1、加强工作部署

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尽快联合发布《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

2、组织开展污染场地排查工作

污染排查是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切实做好我国水和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工作。针对我国地下水污染物来源复杂、有机污染日益凸显、污染总体状况不清的现状,应从区域和重点地区两个层面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到2015年底前,完成我国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工作,基本掌握我国地下水污染状况,深入分析地下水污染成因和发展趋势。

以关停、搬迁的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场地污染环境风险评估,排查被污染场地,建立污染场地数据库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根据调查情况制定相应资历战略。结合污染场地动态变化特性,我国应该建立动态申报制度和完善的污染场地申报系统。

3、切实防范场地污染

强化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污染场地防范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当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提出场地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场地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验收。企业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该企业要对土壤和地下水情况进行检测,造成污染的要依法治理修复。

4、完善政策法规,制定行业标准

制定和完善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明确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建立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制度以及场地环境监测和污染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基于环境风险控制的标准及规范体系。

5、加强技术研发和示范工程建设

针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农药、重金属等典型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治理修复技术研发;结合国家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示范工程。通过科技攻关,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实践经验,探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经济高效的地下水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并进行系统集成。

借助国内已有的较先进的工业装备技术力量,加强在水土修复设备制造的成套化、标准化、自动化及电子化,一些有害废物的无害化,废弃物的减量化与资源化等技术设备方面的科研创新,尽快缩短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建立修复科技市场机制,通过环境修复的市场化建立相关技术研发的激励和创新机制;结合我国修复项目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整合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有针对性的解决技

术问题。通过项目示范,加强技术交流和科研成果的示范推广,促进环境修复技术市场的发展。要加大政府的专项科技投入力度,提高水土修复资金投入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6、先行先试,建立行业标杆

通过优秀案例推荐,成功技术推广,鼓励国内有影响力的环保企业共同出台过渡性的行业标准,规范和引导环境修复业务的开展,为市场开发及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积累实践经验。

7、明确责任主体

我国污染场地具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不可能严格按照“谁污染、水治理”的原则,在无法确定污染者的情况下,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作为责任主体。根据污染场地的历史成因和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不同的分担比例。

8、创建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管

加强政府引导,建立环境修复市场体系,建立环境修复经济产业链,规范修复产品生产及经销、技术开发、工程设计施工、咨询服务、资源综合利用和自然生态保护等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

严格控制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竞争。做好修复场地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价、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工程管理、修复技术评估与试验、场地修复验收以及场地修复资金市场运行等体系的监管。

9、探索商业模式和资金机制

目前国内环境修复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招投标模式,一般分为场地调查与风险评估、工程修复2个标,大型复杂污染场地修复在场地调查与风险评估阶段之后增加一个技术中试和方案编制阶段;另一种是“修复+开发”模式,修复企业联合开发商总体承包污染场地的修复和开发。在此基础上,要积极探索类似水厂的BOT、BT等模式。

加大环境修复资金的投入力度,建立多元化环境修复投融资机制。对公共性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跨区域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解决、大江大河及全流域的资源与环境保护、生态脆弱区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历史欠账问题等,政府直接实现财政投入,拉动环境修复的需求。鼓励企业和民间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对民间和社会资本给予配套资金补助、贴息补贴、减免相应税费和其他方面的优惠,鼓励全社会对环境修复贡献力量。

通过环境税、清理补贴、贷款、抵押及市场许可证等一系列市场化运作的经济和财政手段解决环境修复资金问题。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或增收污染税,探索建立污染者付费、土地开发受益者出资的资金机制,有效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建立“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分担”、“谁所有,谁兜底”的环境效益补偿机制或者基金制度。

此外,国家应提倡绿色信贷,鼓励社保基金等中低回报期望资本的流入;尝试推出利用污染场地低于正常土地价格的差价部分作为修复费用,或者降低承担污染土地修复企业的税收等模式;在合理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允许土壤修复列入土地开发成本中;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模式,实现税金预提留,通过超级基金的方式,多方位解决土壤修复资金来源。

10、提升修复企业综合能力

企业要向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大中型修复企业发展,从技术、资金、管理和人才等多方面不断提升,形成场地调查、风险评估、修复设计、修复工程、规划开发的产业链条,形成规模效应。

作者:郑岩

(完整版)大化集团搬迁及周边改造项目污染场地调查及风险评价报告

大化集团搬迁及周边改造项目污染场地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 (简本) 委托单位:大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实施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日期:2018 年06 月

一、项目背景 大连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化集团”)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始建于1933 年,场地搬迁总面积为335 万m2。大化集团是一家大型集团化企业,由8 个全资子公司、3 个控股公司及17 个参股公司组成,主要下属企业包括大连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成氨厂、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硝铵厂、大化集团大连博尔化工有限公司和大连油漆厂等。2008 年,大化集团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后实施了搬迁工作,后续规划为梭鱼湾商务区。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2016 年8 月29 日),2016 年7 月,大连市政府领导赴钻石海湾调研,经研究决定,市政府批注:大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污染土壤调查工作的主体单位;由钻石湾办公室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原大化厂区污染土壤调查和修复的职责;钻石湾学校周边等污染土壤修复费用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为查明和消除场地中残留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满足场地后续开发的要求,需对原大化集团所处地块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与风险评估,确定可能或潜在的污染区域、污染物构成以及污染程度,为该场地的科学管理及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的实施等提供依据。因此,2018 年2 月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场地调查单位)接受大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原大化集团所处地块部分区域进行较为全面的场地调查工作,现场采集土壤样品和地下水等样品,基本查明了场地内是否存在污染以及潜在的污染物种类,以及评估污染物对于场地未来人体的健康风险。结合场地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初步修复建议。根据规划要求,本项目场地未来拟规划为住宅用地。因此,本项目场地的风险评估工作按照我国《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环保部HJ25.3-2014)规定的以住宅用地为代表的敏感用地的风险评估方法进行。 二、场地环境调查 (一) 工作量统计

65环境:土壤治理中的风险管控

65环境:土壤治理中的风险管控 随着世界工业化的进程,土壤污染已成为各国重大环境问题,一方面从技术层面进行土壤修复另一方面将土壤污染和治理提升至法律的高度。65环境认为,相对于世界其他国家土壤治理来看,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的起步稍晚,因此有必要向发达国际学习土壤环境管理经验——比如,土壤环境管理的风险管控理念: 对于很多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风险管理的理念贯穿土壤环境管理,并建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方法,针对不同污染地块的不同规划用地方式和功能,制定基于风险管理的土壤环境风险筛选值,用于初步筛查关注污染物,启动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 美国根据住宅、商业/工业等不同用地方式颁布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环境风险筛选值》,颁布旨在保护生态受体安全的《土壤生态筛选导则》。对于污染地块的修复目标值,美国也是针对不同的用地方式,采用风险评估的模式,计算每一个地块的修复目标值,从而经济有效地控制污染地块的开发风险; 英国建立了污染土壤暴露风险评估导则,考虑住宅、租赁农地、工业用地等不同用地方式,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原则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指导值; 加拿大考虑了农业、住宅、商业和工业等用地方式下人群暴露情景,分别制订了土壤环境质量指导值,以保护人体健康土壤质量指导值和保护生态土壤环境质量指导值两者中的最低值作为最终土壤环境质量指导值。 ………… 以上土壤环境管理中的风险管控理念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此次“土十条”的颁布就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治理土壤污染是个“大治理”过程,强调管控土壤污染风险,通过改变土地使用方式,而不是简单依靠巨大的资金投入,对污染的土壤要加强监测监控,不让污染继续发展。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一: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场地土壤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污染场地土地利用方式或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时,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放射性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污染场地术语) 本办法所称污染场地是指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有害废弃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使土壤受到污染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术语)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污染场地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公园、绿地、游乐场以及农业用地等敏感性用地。 第五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技术文件) 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文件。 第七条(污染场地责任人术语) 污染场地责任人是指造成场地土壤污染的责任人或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 第八条(污染场地责任人义务) 污染场地责任人应当承担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义务,并负担有关费用。 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污染场地责任人所承担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由于历史原因不能确定污染场地责任人的,污染场地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 第九条(监督检查与保密义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场地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条(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4—

焦化厂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流程说课讲解

焦化厂场地环境调查工作流程 1. 技术路线 通过对焦化厂特定的行业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污染识别,现场布点、采样分析,确定焦化场地土壤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程度及范围,是否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等,工作顺序为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1.1 场地环境调查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场地环境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一、二阶段为定性评估阶段,第三阶段为定量评估阶段。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是否污染确认阶段是以采样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表明场地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或者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场地内外存在污染源时,作为潜在污染场地进行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和空间分布。该阶段通常可以分为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每一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等步骤。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等相关标准及背景点浓度,并且经过不确定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需要进行详细调查,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认场地污染程度和范围。 若场地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或土壤修复时,则需要进行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本阶段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所需要的参数,提出详细的污染程度评估及污染范围界定,并提出治理目标与推荐治理方案。本阶段

关于水文地质调查在污染场地调查中的作用研究

关于水文地质调查在污染场地调查中的作用研究 发表时间:2019-07-10T16:21:42.99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5期作者:邵平杨洪波[导读] 在工业行业与建筑行业等环境污染较大的产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污染场地调查工作量逐年增加。基于此,本文将污染场地调查作为研究对象,对水文地质调查在其中的作用进行分析。湖南省地勘局402队湖南长沙 410014摘要:在工业行业与建筑行业等环境污染较大的产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污染场地调查工作量逐年增加。基于此,本文将污染场地调查作为研究对象,对水文地质调查在其中的作用进行分析。首先阐述了水文地质调查的重要性与主要内容,然 后将某污染物场地作为实例,分析水文地质调查在污染物场地调查中的实践应用,明确水文地质调查在污染场地调查中的重要作用。关键词:水文地质调查;污染场地;弥散试验前言:传统的污染物场地调查主要集中于场地表面的生产装置及建筑物,很少涉及到污染场地的土层结构、土壤性质以及地下水分布状况,使污染物场地调查的内容不够全面,缺乏针对性。因此,调查人员需要在污染物场地调查中开展水文地质调查,从而提高调查结果的准确性与有效性。 一、水文地质调查在污染场地调查中的作用(一)水文地质调查的重要性分析一般来说,不同的地层结构具备不同的地下水输送能力以及渗透能力。在场地长期受到液体污染物的侵蚀状况下,液体污染物会按照场地地层结构的特征,在污染物的重力以及土壤表面张力的作用下,沿着土壤周边和深处扩散。基于上述特征,在进行污染场地的调查中,必须要进行水文地质调查,从而了解污染场地的地下水以及土层分布状况。在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对污染场地进行深入的勘探、抽水/注水试验以及弥散试验、示踪试验,从而掌握的地下水在污染场地的变化状况及移动规律。与此同时,调查人员可以取钻探岩心样,对其进行模拟试验,从而掌握污染场地的吸附解析关系,明确调查场地中污染物赋存的部位,从而掌握该区域地下水中液体污染物的衰减变化状况,得出液体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移动状况以及稀释解析状况。通过上述水文地质调查,可以有效得出液体污染物在污染场地的污染状况及具体的转移规律,能够为污染场地调查方案的制定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避免污染物场地调查中存在无目的调查采样流程,提高采样地点、深度制定的准确性,还可以为地下水监测提供准确的井透水滤网布置位置,从而降低污染物场地调查,提高污染物场地调查的有效性[1]。(二)水文地质调查的主要内容第一,场地土层分布调查,调查人员通过钻探孔取样及静力触探试验,明确污染物场地的土层分布状况。一般来说,常见的静力触探孔部位设置为生产车间、污水处理区以及成品仓库等位置。通过静力触探实验,可以得到污染物场地的土层剖面图、相关的浅基承载力数据以及土层的均匀性;还可以得到详细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此绘制具体的污染物场地土层分布图以及静探曲线。钻探孔则可根据静力触探孔的情况及岩芯样的要求进行布置。第二,场地地下水流场调查,在污染物场地调查中,地下水流场的调查主要是对地下水赋存情况的调查,明确潜水以及微承压水的主要赋存土层。调查人员主要通过水文地质模型的构建,分析总结污染物场地的土层变化以及土层分布规律,为后续调查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调查人员可以根据地下水监测井采集到的水位变化数据,掌握场地内部的地下水流向与流速,从而绘制出相应的地下水流向分布图与流速图。 第三,场地污染物分布调查,在污染物场地中,其污染物的分布有横向分布与纵向分布这两种状况。从水平面角度调查,可以获取污染物场地中预计的污染物扩散范围;从断面角度调查,通过对不同土层土壤的调查分析,掌握污染物在不同土层中的分布。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在同样性质的土壤中,厚度较大的土层中存在显著的污染痕迹,则需要增加土壤采样点,进行深入调查。第四,场地关键系数调查,(1)理化系数,参考静力触探的结果,调查人员需要合理选择污染场地中的典型区域及需要勘探的微承压层,选择最佳的钻探孔取样位置和取样深度,完成土壤样品的采集工作,并在实验室进行土壤理化系数的分析,包括湿度、有机质含量以及密实度等相关参数;(2)渗透系数,调查人员需要使用计算机进行场地水文地质模型的构建,选择典型区域及监测井,开展抽水试验与注水试验,从而得到污染物场地渗透层具备的渗透系数,明确地下水移动过程中污染物的迁移规律,了解污染物的分布空间与浓度变化;(3)弥散系数,调查人员可以通过弥散试验进行污染物污染方向模拟,通过数学模型的构建,及逆行阻滞系数与弥散度的计算,从而得出弥散系数[2]。 二、水文地质调查在污染场地调查中的实践应用选取某污染物场地作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水文地质调查,进一步明确水文地质调查在污染物调查中的重要作用。(一)场地分布调查 某工程通过钻探孔取样以及静力触探试验,获得污染物场地中的的土层分布结构及分类状况,绘制出横向/纵向地质剖面图。根据取样及试验的结果可知,该污染物场地中的地下25m为土层,属于第四系全新世沉积物,共包括五个工程地质层。其中,第一个工程地质层为填土层,土壤呈灰黄色,含有碎砖与碎石等物品;第二个工程地质层为粘土层,土壤呈灰黄色,具有均质致密特征;第三个工程地质层为粉质粘土层,土壤呈黄色底部含有少量的粉土薄层;第四层为粉质粘土层,土壤呈灰黄色,具有均质致密特征;第五个工程地质层为粉土,土壤呈灰色,具有水平层理。在准确划分场地土层后,调查获取各土层剖面图,确定其在水平与垂直方向的承载力参数和均匀性等,可进一步明确场地单桩承载力等参数,从而绘制场地土层分布图与静探曲线,为后续修复和治理工程奠定基础。(二)场地地下水流场调查在该污染物场地调查中,地下水流场调查应用多孔测量方式,有助于水位的稳定,并通过插值法明确等水位线,按照从高到低的方向排列,即可明确地下水的水流方向,从而绘制出地下水流场的示意图,获得地下水径流条件以及补给方向。在后续的土壤污染调查中,可根据此阶段的调查结果,设置取样点,并为监测井滤孔位置设计、深度设计等提供依据。(三)场地污染物分布调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最新版】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二、组织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部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直辖市可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任一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 2.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者组织评审; 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部门分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1.确定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建立专家库;4.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6.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2.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3.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四)组织评审的经费 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 (一)评审依据 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未明确规定的内容,

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设计(更新版)

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设计(更新版) 1.污染风险管控总体目标 场地目标污染物:苯、TPH、MTBE 污染情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土壤深度深度:0-5m 地下水深度:2-8m 依据前期污染调查所获取的污染空间分布和水文地质条件,并结合场地未来用地规划进行风险评估的结果显示,场地部区域土壤和地下水中苯、萘健康风险超过了可接受水平。 地下水中苯的空间分布特征显示存在生物降解的可能,但缺乏直接监测数据。但是,地下水中污染羽继续扩散的环境风险依然存在。 基于以上风险因素,本项目污染风险管控总体目标包括三方面: (1) 针对高风险污染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源目标实施主动修复,将关注目标污染物浓度消减至可接受风险水平下允许浓度限值以下,最终确保未来公园中活动人群的健康风险可接受; (2) 通过实施一定的阻隔等措施,切断土壤和地下中目标污染挥发并垂直向上迁移进入地表大气的途径(即工程控制),或者通过实施相应的措施限制人群进入局部的污染区域(即制度控制); (3) 通过实施一定的措施,确保地下水中污染羽不进一步扩大、造成周边原本未受污染的地下水受到污染。 2. 源消减和风险管控策略根据地块前期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未来地块利用规划、风险管控目标

等因素考虑,结合地块污染概念模型,从污染源控制、暴露途径阻断、受体防护等关键环节,按照“分级分区和分阶段”的总体思路制定风险管控策略,具体内容包括: (1)高风险污染区域的风险管控策略 前期调查结果显示,污染地块A1和污染地块A2为高风险污染区域,该区域范围内土壤和地下水中苯污染严重,部分区域地下水中存在NAPL 相污染。从保护人体健康和风险管控角度,针对高风险污染区域,本项目将按照时间顺序依次实施“源”消减、“工程阻隔”、“长期监测”和“风险管控”措施: “源”消减减措施:通过“多相抽提(气相抽提)+化学氧化”联合修复方式,一方面清除地下水中NAPL 相污染,另一方面降低土壤和地下水中苯污染浓度,使之达到可以开展风险管控的水平。 “工程阻隔”措施:高风险污染区在完成修复治理后,针对土壤和地下水中残留的苯污染物,通过实施工程阻隔措施切断其挥发暴露途径,以达到保护人体健康风险目的。 “长期监测”和“风险管控”措施:地块再开发使用后,利用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自净能力,使污染物逐渐降低消除。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对土壤气、环境空气和地下水进行长期监测,结合公园管理制度控制措施,以保护达到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的目的。 (2)中度污染区域的风险管控策略前期调查结果显示,污染地块B 属于中度污染区,其风险管控策略组合为“工程阻隔”、“长期监测”和“风险管控”。“工程阻隔”措施:切断苯类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暴露途径;“长期监测”和“风险管控”措施:以达到地块再利用后,保护人体健康风险目的。 (3)低污染区域的风险管控策略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附件4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关于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组织标准编制单位,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农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现说明如下: 一、标准起草过程 2006年,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启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订工作。2009年,环境保护部向社会公开征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意见,结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和数据分析,编制单位于2015年完成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2015年1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环办函〔2015〕69号)第一次征求意见;8月,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环办函〔2015〕1320号)再次征求意见;10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召开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专家审议会,原则通过审

议;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审议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送审稿)》,要求第三次征求意见。2016年3月10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环办科技函〔2016〕455号)第三次征求意见。 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土十条》。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根据《土十条》的要求,进一步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反复研究讨论,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意见,形成《农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农用地土壤标准概况 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主要针对建设用地,少数国家和地区针对农用地。针对农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保护目标有的是人体健康,有的是生态环境(如土壤生物),有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的是作物生长(防止减产)。在制定方法上,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目标的,主要基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方法和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制定(如加拿大);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保护目标的,主要基于有关土壤/作物数据,利用统计方法制定(如德国)。 三、标准的定位和保护目标 根据《土十条》要求,我国现阶段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农用地分类

污染场地风险调查与风险评估

污染场地风险调查与风险评估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一、场地环境评价的内容、程序 场地环境评价包含三个不同但又逐级递进的阶段。场地环境评价是否需要从一个阶段进入到下一个阶段,主要取决于场地污染状况和以及相关方的要求。场地环境评价的三个阶段为: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的污染识别;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是否污染的确认--采样与分析; -第三阶段——场地环境污染风险评估与治理措施。 场地环境评价第一阶段的目的主要是识别场地环境污染的潜在可能。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评价主要通过会谈、场地访问,对过去和现在场地使用情况、特别是污染活动的有关信息进行收集与分析,来识别和判断场地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如果第一阶段评价结果显示该场地可能已受污染,那么在第二阶段评价中将在疑似污染的地块进行采样分析,以确认场地是否存在污染。一旦确定场地已经受到污染,则将在第三阶段全面、详细评价污染程度及污染范围,并提出治理目标和推荐治理方案,场地环境评价编制程序见图1-1。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图1-1场地环境评价编制流程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9年)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27号)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1.1 2.2相关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5618-2009)(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版) 《场地污染源调查与评价别标准》(GB5085-2007)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场地污染源调查与评价别标准》(GB5085-2007) 1.2 2.3相关技术导则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 《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 《场地环境评价导则》(京环发〔2007〕8号) 1.3 2.4相关技术规范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 《地下水污染地质调查评价规范》(DD2008-01) 挥发性与有机物 《水文地质钻探规程》(DZ-T0148-1994)

大型污染场地修复案例

大型污染场地修复案例 “NICOLE”2003年提出了“大型污染场地”的概念,但并没有给出清晰的定义。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李发生总工程师在“2013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国际论坛”上指出其定义应该包含的三方面内容:第一,只是相对面积比较大,没有给出准确的多大才叫大型污染场地;第二,有独立外源,而不是跟其他关联性的;第三,它具有复杂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和挑战。目前常见的大型污染场地主要有化工企业的搬迁场地、钢铁行业企业的搬迁场地、有色冶金行业企业搬迁场地、炼焦制气场地、有毒有害工业堆放场地和简易垃圾填埋场地和电子制造及机械制造企业。他们都面临场地规模大,污染物种类一般比较多,污染物空间变异大,分布状况复杂等问题,修复困难自然和小规模污染场地天差地别。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内外大型污染场地修复的成功案例。1、上海世博会规划区域上海世博会规划区域内原工业用地约占75%,该段黄浦江滨江区域分布着的主要企业有江南造船厂、宝钢集团浦钢公司(原上钢三厂)、南市发电厂、南市水厂、上海溶剂厂、上海助剂厂、求新造船厂、港口机械厂、上海工业锅炉厂和正和染厂等数十家。这些企业大部分历史悠久,经历了从单一的规模扩张到实践可持续发展的过程,场地土壤污染状况复杂,主要是重金属污染。采用的修复技术

主要有挖掘-后续处理和固化稳定化。共完成了5400平方米范围内、深度为1~4米的7个污染地块的土壤稳定化工程。稳定化的土壤外运作为筑路材料,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清洁土回填至场地。这一工程是我国第一个大规模污染土壤稳定化修复工程,对后续此类技术的实施具有很好的示范和借鉴意义。 2、首钢二通园区首钢二通机械厂位于首钢北京工业园区的东南部,北区为冷加工区,南区为原热加工区。在首钢搬迁改造整体的规划目标中,二通机械厂被设计改造为以包含会展演出、艺术创作、设计服务、特色办公等内容的文化创意产业为核心的,集居住、商业、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综合园区。其分目标包括生态修复、产业开发、居住开发、公共服务建设。其中,生态修复目标是对污染场地进行生态修复、创造整体良好的生态环境。在首钢二通机械厂改造景观规划设计中,对土壤修复治理的部分值得其他拟搬迁的城市钢厂借鉴。通过对二通机械厂产生的废弃物等进行研究,推测出可能污染物,定性分析厂区内一级污染为焦化厂,二级污染为炼钢厂、炼铁厂,三级污染为热处理,四级污染为铸造、锻造、铆焊,五级污染为机装、生产辅助区,并确定了钢铁清理区、焦化区、炼铸钢区和炼铸铁区4个污染比较严重的区域。 其中,轻度污染区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污染物,采取清

水文地质调查

(一)水文地质调查 工作思路与部署安排:继续在华北平原东部地区开展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及典型地区1:5万水文地质调查示范。在华北平原、松嫩平原、银川平原、河西走廊、准噶尔盆地、鄂尔多斯盆地开展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及综合研究。对我国北方11个盆地地下水资源及其环境问题调查评价进行综合集成。开展华北平原、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淮河流域平原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继续开展内蒙古、甘肃能源基地地下水勘查。开展西南岩溶石山地区重点岩溶流域和盆地1:5万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综合调查,选择典型流域建立岩溶水开发和石漠化整治示范工程,提出岩溶水开发与环境地质整治方案。在东北、西北、华北、四川阿坝州地方病严重区,内蒙古河套高砷地区、陕西大荔县高氟水地区进行地下水勘查和供水安全示范。在四川省红层丘陵区继续开展地下水勘查和开发利用示范。 1.全国地下水资源及其环境问题调查评价 (1)中国北方主要盆地地下水水资源及其环境问题调查成果综合集成 组织开展了中国北方11个主要平原(盆地)地下水资源及其环境问题调查评价成果集成出版稿的编辑工作。从区域调查成果集成、新技术新方法及应用、北方水工环战略三个方面进行综合。 (2)典型地区1:5万水文地质调查示范 完成1:5万水文地质调查840平方千米,地球物理勘探500点,水化学、同位素取样186组,GPS工程点测量25点,抽水试验64台班。编写了2个图幅水文地质钻孔的详细设计和1:5万水文地质调查新技术、新方法应用研究及编图技术要求工作方案。 2.中国北方主要平原(盆地)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 开展了农业开采量典型监测。对布设的8个农业开采量监测点,24口农田灌溉井、8口农村生活饮用水井、近1000亩农田的农田灌溉情况进行每日监测。监测点分布于北京大兴、天津武清、河北正定、河南鹤壁、山东莘县等地,分别代表了山前平原、中部平原、滨海平原3种典型地貌单元和地下水、地表水2种主要灌溉水源。编制了40余张地下水动态演化图件,比较详细地刻画了不同时期的地下水动力场特征及目前流场的形态特点。

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效防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 放射性物质污染建设用地土壤的环境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防止未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用地进入用地程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

第五条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六条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第八条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四化肥有限公司原厂场地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

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四化肥有限公司原厂区场地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 (备案版) 山东省环科土壤生态发展中心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四化肥有限公司 原厂区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版) 委托单位: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编制单位:山东省环科土壤生态发展中心 土壤及地下水取样检测单位:山东省国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报告编写及审查人员职责表: 职责姓名签名项目负责人 报告编写人 审查 审核 审定

前言 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四化肥有限公司位于聊城市光岳路中段。1999年开始筹建,2000年12月建成投产,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硫酸20万吨、复合肥30万吨,另有盐酸、氯磺酸、磷酸等副产品或中间产品,使用的原料主要有硫磺(年需量8万吨)、磷矿石(年需量22万吨)、氯化钾(年需量8万吨)、液氨(年需量5万吨),场地占地207317平方米(约311亩)。 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四化肥有限公司建厂于1999年,2000年建成投产,2016年3月底停产。自建厂至停产期间,主要建设的项目有1999年20万吨/年硫基三元复合肥项目、2007年年产20万吨磷(复)肥技改项目、2007年硫基复合肥硫酸氢钾尾气处理综合利用项目。鉴于城区的不断扩展,原处市郊的老厂区逐渐靠近城区,给周边区域的安全和环保带来较大压力,企业于2016年正式停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遗留的污染物可能对土壤、地下水等造成一定影响,并可能危害到人体的健康。为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精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7号)等文件的要求,防止场地污染造成环境风险,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开发利用环境安全,必须对工业场地进行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 在此背景下,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开展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二、四厂原厂区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服务)的招标工作(编号:0677-1Z170921-488)。山东省环科土壤生态发展中心积极参加投标工作,并有幸中标四厂的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服务工作。中标后,我公司积极进场开展工作。环境调查工作人员开始介入时,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四化肥有限公司所有车间已全部停产,生产设施设备已拆除完毕,部分车间等建筑物主体结构未拆除。环境调查人员根据厂区原功能分区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了分区布点,共布设土壤采样点53个(包括背景点1个),地下水采样点5个,委托国衡检测对土壤及地下水样品进行了测试分析。 本报告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中所述模型对测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发布 环境保护部发布时间:2012-08-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场地土壤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污染场地土地利用方式或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时,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放射性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污染场地术语)本办法所称污染场地是指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有害废弃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使土壤受到污染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术语)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污染场地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公园、绿地、游乐场以及农业用地等敏感性用地。

第五条(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对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技术文件)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文件。 第七条(污染场地责任人术语)污染场地责任人是指造成场地土壤污染的责任人或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 第八条(污染场地责任人义务)污染场地责任人应当承担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义务,并负担有关费用。 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污染场地责任人所承担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由于历史原因不能确定污染场地责任人的,污染场地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

中国污染场地修复实践案例

中国污染场地修复实践案例 各题型提交答案说明: 1.单选题及判断题点击圆形按钮进行单项选择,多选题点击勾选框进行多项选择。 2.选择题和判断题:直接点击选项,系统将自动提交答案。 3.未完成考试误操作推出系统后,在考试时间段内可重新进入系统考试。 4.完成考试后点击提交答案按钮,考试结束,不可再次进入系统考试。 5.答题完成后,点击考试页面左侧“未答题”按钮,确认无未答题后再提交答案。 6.未提交答案的试卷在考试时间结束后将强制提交答案。 一、单选 ( 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 1. 基于风险评估结果,结合不同污染场地发展规划要求,确定相应修复目标,农业用地是()mg/kg A.0.1 B.1.5 C.10 D.14 2. 宁波某化工污染场地修复项目主要污染物是() A.二噁英 B.灭蚁灵 C.DTT D.多环芳烃类和挥发性有机物 3. ()是中国POPs污染场地修复示范项目 A.宁波某化工污染场地修复项目 B.杭州庆丰农化污染场地修复项目 C.苏州某外资企业地下水修复项目 D.世界银行多氯联苯管理与处置示范项目

4. ()是国内第一个规模化气相抽提(SVE)工程案例。 A.宁波某化工污染场地修复项目 B.杭州庆丰农化污染场地修复项目 C.江苏鑫海化学厂污染场地项目 D.世界银行多氯联苯管理与处置示范项目 二、多选 ( 共 2 小题,总分: 20 分) 1. 污染场地重点分布区域在() A.钢铁、石化、冶金等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地区 B.油田、采矿区(有色金属、煤矿)及周边地区 C.精细化工、表面处理(酸洗、电镀)等集中工业园区 D.固体废物集中填埋、堆放、焚烧等场地及周边 2. 中国场地污染现状来看,污染来源主要分为() A.耕地污染 B.城市工业场地污染 C.矿区污染 D.建筑污染 三、判断 ( 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 1. 我国污染场地管理办法已经出台() 正确 错误 2. 我国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满足现状需要,新标准尚未颁布() 正确 错误 3. 我国环境监管能力处于世界前列()

污染物场地调查

在系统调查场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中,水文质地调查越来越多地得到使用。技术人员通过借鉴地质行业中已然规范成型的水文地质调查技术方法,并将其与环境科学的专业有机结合,不仅相当程度上丰富了当今国内的污染场地调查技术手段,同时也体现了行业内部重视水文与环保相结合的一致共识。 所谓地面调查即对应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过程中的现场踏勘工作。 地面调查应注意点、线的控制程度和代表性,调查路线以穿越法为主,追踪法为辅。观测路线宜按下列要求布置: (1)垂直岩层或岩浆体、构造线走向; (2)沿地貌变化显著方向; (3)沿河谷、沟谷和地下水露头多的地带; (4)沿含水层(带)走向。 调查重点宜布置在下列地点: (1)地层界线、断层线、褶皱轴线、岩浆岩与围岩接触带、标志层、典型露头和岩性岩相变化带; (2)地貌界线;

(3)井、泉、钻孔 (4)溪沟 限于对环境污染的考量,办理排污许可证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排污许可证是指污染物排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污染物排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排污许可证是环境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污水排放许可证的申请,审查,签发,暂停,撤销,监督管理和处罚规则中规定的总则。 天津市君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要从事管理体系认证、清洁生产、产品认证、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一系列的前期撰写、申报、培训、咨询等服务,天津ISO9001认证机构进行天津ISO9001认证、天津ISO14001认证、天津HACCP认证、天津OHSMS18001认证,为客户提供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方案(模式优化、资源整合)、战略咨询、投资咨询、企业认证咨询、企业改制咨询,为公共机构提供有关战略、组织、运营和技术方面咨询等服务,根据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需求提供配套服务,帮助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价值发现和提升。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详细调查、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编制大纲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编制大纲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编制大纲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1.1项目背景和来由 1.2编制目的和原则 1.3调查范围 1.4编制依据 1.5调查方法 1.6技术路线 2地块概况 2.1地块地理位置 2.2区域环境概况 2.3周边敏感目标 2.4地块现状和历史 2.5相邻地块现状和历史 2.6地块利用规划 3污染识别 3.1调查区域内污染源分布及环境影响分析 3.2调查区域周边污染源分布及环境影响分析 3.3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 3.4地块前期监测资料 3.5地块概念模型 3.6污染识别结论 4布点与采样 4.1采样点设置 4.2样品采集 4.3样品保存与流转 4.4样品分析方案 4.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5调查结果分析与评价 5.1筛选标准 5.2检测结果分析与评价 5.3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区域划定 6初步调查结论与建议 7附件(地块权属信息、现场踏勘照片、人员访谈记录表、现场记录照片、现场采样记录单、监测井建设记录、实验室检测报告(加盖CMA章)、质量控制结果、样品追踪监管记录等)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编制大纲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前言 2概述 2.1调查目的和原则 2.2调查范围 2.3调查依据 2.4调查方法 3地块概况 3.1区域环境状况 3.2敏感目标 3.3地块现状和历史 3.4相邻地块使用现状和历史 3.5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总结 4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 4.1工作计划 4.2现场探测方法和程序 4.3采样方法和程序 4.4实验室分析 4.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结果和评价 5.1地块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2020年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

附件2 “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重点专项 2020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按照《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要求,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及地方,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本专项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和任务,紧紧围绕国家场地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场地土壤污染形成机制、监测预警、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安全利用等技术、材料和装备创新研发与典型示范,形成土壤污染防控与修复系统解决技术方案与产业化模式,在典型区域开展规模化示范应用,实现环境、经济、社会等综合效益。 本专项要求以项目为单元组织申报,项目执行期3~4年。2020年拟安排6个研究方向,国拨经费总概算不超过2亿元。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对典型应用示范类项目,要充分发挥地方和市场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2:1。用于典型应用示范类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不得超过该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额的30%。典型应用示范类项目鼓励在国家可持续发展议 —1—

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等区域开展。同一指南方向下,原则上只支持1项,仅在申报项目评审结果相近,技术路线明显不同时,可同时支持2项,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中期评估,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再择优继续支持。所有项目均应整体申报,须覆盖全部考核指标。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5个,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10家。 本专项2020年定向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1.场地土壤污染调查监测与风险监管技术与设备 1.1生态环境保护与风险防控国家重大环境标准研制与应用示范 研究内容:以重大标准引领绿色发展、促进高质量发展、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为目标,研究我国流域水生态标准制定技术并在长江、黄河流域应用。研究污水资源化利用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标准并在重点地区试用。研究区域臭氧空气质量标准限值修订及其重要前体物排放标准并在重点区域应用。研究体现区域污染特征及不同用途需求的土壤污染修复标准。研究构建涵盖陆域生态状况、生物多样性、生态服务功能和生物安全等要素的区域生态调查、保护与监管标准体系。研究提出重点行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以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风险防控标准体系。 考核指标:构建我国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编制流域水生态评价技术指南,提出长江、黄河流域水生态评价标准草案,形成流域分区差异化排放管控技术指南草案;编制排水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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