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中立公正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案

江苏高院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中立公正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案

江苏高院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中立公正审理城市房屋拆

迁案

□严禁法院和审判人员以任何借口参与当地城市房屋拆迁组织

□法院在裁判时不予参照或参考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严格掌握条件慎用先予执行措施

本报南京5月22日电(王达)今后江苏省的法官不得参与地方房屋拆迁组织,法院在审理拆迁案件时不参照或参考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规章或文件,谨慎使用先予执行措施。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要求。

该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强化裁判中立观念,确保司法公正。从该通知下发之日起,严禁任何法院和审判人员以任何借口参与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组织的“拆迁指挥部”、“联合执法”以及“合署办公”,如有违者,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违反审判纪律的责任。此前参与的,应立即退出。

通知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受案范围,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法院受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应当依据法律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拆迁双方当事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并起诉的,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拆迁当事人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应当申请房屋拆迁管理机关作出裁决,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起诉的,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拆迁当事人既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又未经裁决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各级法院对凡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在法定期间内立案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立案。

通知要求,江苏省三级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时 对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限制被拆迁人依法自主选择补偿方式;房地产市场评估办法不符合建设部、省政府有关规定;货币补偿金额标准低于市场评估价以及其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法院在作出裁判时不予参照或者参考。除被拆迁人擅自拆除的外,房屋被强制拆除后,拆迁人及拆迁管理机关在相关的诉讼中又对产权证确定的性质或者面积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严格掌握先予执行的法律条件,慎用先予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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