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行政中心合同声达
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商品采购合同(行政中心)
甲方: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地点:市晋陵中路593号乙方:江苏声达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11年 5 月28 日丙方: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编号:常采单[2011]014号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常州市行政中心楼宇、会议智能化系统维保物业管理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乙方服务良好,经甲方、丙方同意可以续包一年。乙方如因故不愿意续包,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如不同意乙方续包,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乙方办公场所,电话通讯费乙方自理。
2、甲方报修时应提供详尽、准确的、客观的故障描述,以利于乙方分析故障及时修理或更换。
3、甲方在日常系统使用中应正确操作,如因甲方操作不当导致系统损坏,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承担系统设备保修期外更新材料的费用。
5、甲方提供乙方各会场、会议室、接待厅完整的会议系统图和验收竣工单(含系统设备清单)。
6、甲方指定“常州金陵江南大饭店有限公司”提前一天(特殊情况除外)向乙方提供各会场、会议室、接待厅的使用安排和有关会议智能化服务的要求,以便乙方安排操控,做好现场服务。
7、甲方负责对甲方工作人员关于智能会议系统设备的操作、借调等有关纪律的宣传教育,如因甲方人员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坏,不能及时归还或短少等而致使影响正常会议召开的责任,乙方不予承担。
8、按合同约定按时间向乙方支付智能化服务费。
9、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有关涉及职工工资福利政策、规定,甲方按有关政策、规定对合同作相应调整。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必须严格履行附件含工作范围、标准、要求(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应)。
2.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系统进行任何软件或硬件配臵的改动。
3.乙方自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市行政中心各项管理制度。
4.乙方在服务期间如发生债权、债务和工伤、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自主依法经营服务的同时,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督查和考核,全方位提高楼宇智能化运行、会议智能化服务的质量和声誉。
6.乙方必须按劳动法规定,确保乙方职工相关权益。
(三)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管理服务中断的。
2、超出工程设计功能的,靠现有设备不能完成的服务内容。
3、乙方书面建议甲方需改善的设施设备及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导致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电及其它客观原因造成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5、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
三、服务费用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州市行政中心楼宇、会议智能化保障服务,甲方每年支付乙方承包服务费元。每月支付万元(次月10日前支付),余额年末结清。甲方每半年向行政中心办公的部、委、办、局发征询表征求意见,要求乙方做到服务满意率达90%以上。满意率未达标,甲方将按比例扣除给乙方的承包经费直至终止和乙方续包合同的签订。
(二)根据甲方特殊要求,致使乙方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双方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需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
四、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方、乙方、丙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如有变动,必
须经甲方、乙方、丙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更改。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丙方两份。
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常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本合同产生的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均由常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甲方:
单位名称(章):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
单位名称(章):江苏声达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常州市迎春花园10号润隆大厦302
开户银行:交行延陵支行
银行账号: 3240062600101491584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519-********
丙方:
单位名称(章):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单位地址:常州市晋陵中路593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0519-866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