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师范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宁德师范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宁德师范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宁德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宁师院[2013] 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以及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相应学科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9至25人组成,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应从本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制,每届任期3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由7到15人组成;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各系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6月举行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人数需达到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所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组织本系各专业学科学位论文答辩;

(三)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毕业鉴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

(四)研究和处理本系学位授予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校学位办公室是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复核各系提交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材料;

(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向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四)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章授予条件

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学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成绩达到以下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在校期间,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毕业实习(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达中等(含中等)以上。

第十一条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生,在准予结业后两年内回校完成补考、重补做毕业论文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的条件,授予

学位。授予学位的时间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审核之日。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经重修取得的学分数累计达到28学分者。

(三)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但是,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者,可以在毕业前2个月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经所在院(系)学科学位评议组审议批准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1、在校期间,未受到学校、系(部)的其他纪律处分。

2、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未再次发生作弊行为。

3、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思想品行表现优秀,并且在本专业同年级学生中学业成绩排名前30%;或者取得与所属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包括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获推广并发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要求提供使用单位证明);或者获得国内著名高校攻读研究生的资格;或者获得国外著名高校攻读研究生的资格并获得奖学金资助。

第四章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各学科学位评议组对其品德操行、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进行审查和评议,按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的有关规定,于每年6月份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复核各学科学位评议组报送的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委员会提交复核报告。

第十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学生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0级本科专业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德师范学院

2013年1月10日

宁德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

宁德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是一种多层次,多规格,个性化的人才培养机制。实行学分制,将改变传统教学管理模式,有利于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有利于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能力;有利于能力培养,激励学生自主学习。实行学分制是我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大举措能,能进一步推动教育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诸方面的改革,有利于专业优化和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有利于激励教师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合理调配运用教育资源。我校推行学分制,必须从我校实际出发,做到积极推进,统一规划,多方协调,注重实效,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一、学分制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课程设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含理论及实践全部环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开设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全部修读。 2、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限定选修课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加深专业基础、扩大知识面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应当从指定的若干门课程中选修规定数量的课程。任意选修课指根据学生个人发展的需求,为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全面素质而开设的课程。此类课程面向全校学生,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按规定自主的进行选读。 3、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应按照课程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均衡地设置。 (二)学分计算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的基本计算单位,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也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基本依据。 1、学分的计算标准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 据。 (1)一般理论教学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以及单独设课的实验课,课程学分=课程总学时/18。 (2)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军训、公益劳动、体育课、上机实习课等每30 学时记 为 1 学分。 (3)集中进行的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一般为每周1 学分。 (4)为鼓励学生在学期间参加科研实践、社会实践、学科竞赛等,专门设置奖励学分,奖励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七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具有实事求是,勇于创造的科学态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组成的云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领导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研究生导师,其中教授应占一半以上.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长1人,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经校领导及省教育厅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中途更换委员,需报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按学科成立由五人至九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评定工作。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席1人,秘书1人,任期三年。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中途更换分委员会委员需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申报学位授予权专业名单; 2、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3、审批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实施; 4、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5、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6、审批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 7、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8、通过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名单,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9、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它事项; 11、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召开两次审批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会议。学士学位的审批及授予,授权教务处负责并按照《云南大学授予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每年十月底以前填写“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表二)报校学位办公室。 第六条各学科评定分委员会应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如下工作: 1 、审核本学科申报授权点的有关材料,初评上报专业名单; 2、遴选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招生计划及培养方案; 3、审查受理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审核有关申请学位的材料; 4、初审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5、提出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范围及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 6、提出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7、提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初步建议; 8、审核有关申请学位的经费开支。 第三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 1、了解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应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摘要。 第九条博士学位:

电站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实施细则示范文本

电站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实施细则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电站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实施细则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 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 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安全 生产执行力,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民新能运营有限公司的电站安全生产 责任管理。 3 上游程序和参考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4 定义

无 5 职责 5.1 总经理部 5.1.1 负责审批本细则,并监督实施。 5.2 运维中心 5.2.1 负责编写、升版并解释本细则; 5.2.2 推动电站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并监督其执行。 5.3 电站 5.3.1 落实电站安全生产责任制。 6 管理细则 6.1 站长安全职责 6.1.1 负责做好电站日常行政事务和生产管理工作; 6.1.2 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做好职工管理、考核、调配工作,掌握职工动态,及时为电站提供决策依据;

湖州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湖州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小学教育专业09-10第一学期教育见习计划 教育见习是高师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做好实习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规范和加强见习工作,健全我院的见习制度,进一步搞好小学教育专业07级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教育见习工作,特制订本计划。 一、目的 1、通过教育见习,使见习生了解教学工作的全过程,明确小学教师的基本工作内容及小学教学工作的一般特点和意义。 2、通过教育见习,使见习生所学的文化科学知识得到映证和运用,初步熟悉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等课程的教学。 3、通过教育见习,学习小学教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耐心细致的工作方法;学习小学教师既传授知识,又发展培养儿童能力的教学经验。 4、通过教育见习,使见习生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及我市优秀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现状有一个直观的感受。 5、通过与小学教师和小学生的接触,培养师范生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儿童的思想感情。 二、组织领导 学院见习工作在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成立小学教育专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由李振玉、程愚、孙云芳、白宏锋、罗雅萍、严智敏、张蓓蓓组成,组长由李振玉副院长担任。 见习带队教师在10月30日前下小学落实见习工作,并于10月30日将见习回执交综合办公室。 各见习班班主任做好见习动员工作,并将见习学校分配安排情况于11月5日前交相关带队教师。 三、时间、内容和要求 教育见习时间为2009年11月9日至11月20日两周。教育见习内容分教育教学工作见习和班主任工作见习,第一周以听课为主,第二周在指导教师指导下070211、070212、070213、070214班试教语、数课各一节;070215、070216班试教英语一节,语文和数学任选一门试教一节。 1、课堂教学见习就是对小学各学科常规教学活动的观摩见习。重点观察了解小学教师对教学内容的处理、教学方法的选用、教学程序的安排、课堂状态的调控以及教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附件3: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各个学科、专业均可申请。 第三条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硕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凡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即可按本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答辩申请表、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对研究生学位申请写出推荐意见,同时对硕士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论文工作情况、工作量(在职研究生)等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未交齐以上材料或未经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推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受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同意接受申请的人员应根据论文情况组织答辩。 第七条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的研究生,必须补修大学本科主干课程3~5门,否则,不能申请论文答辩。 三、硕士学位和其它课程考试 第八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专业外文资料。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结合我校统一制订的各专业培养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实施细则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依据 1.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企业实行安全工作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依据。 a)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b)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2.管理对象和范围: 2.1公司的所有人员,包括: ----最高管理者。 ----管理者代表。 ----一般管理层。 ----执行层。 2.2代表公司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 ----聘用人员。 ----工程分包方的有关人员等。 3.安全生产控制标准: 3.1 建立了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事事有人管理,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规定。做到职责、权限合法明确,覆盖全员、全方位。 3.2 各类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权限,有效履行职责,行使权限。真正实现专管成线,群管成网,责任明确,协调配合。 3.3 取得卓有成效的安全管理绩效。 4.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4.1制定和实施安全责任制,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坚持“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等原则。 4.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符合“各级主管领导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具体

领导责任。具体组织生产施工的领导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各级其他领导,各职能人员和各工种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或生产岗位上对实现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文明生产的要求负责”的基本要求。 4.3 总经理对公司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4.4 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对公司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4.5 项目经理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4.6 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应规定检查和考核办法,并按规定期限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及兑现情况应有记录。 4.7 各级其他领导,各职能人员和各工种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或生产岗位上对实现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文明生产的要求负责,有效履行职责,行使权限。 4.8 项目独立承包的工程在签订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指标和要求。工地由多个单位施工时,总分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前要检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资格证等。分包单位的资质应与工程要求相符,在安全合同中,应明确总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职责。原则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分包单位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9 项目的主要工种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应包括:砌筑、拌灰、混凝土、木作、钢筋、机械、电气焊、起重司索、信号指挥、塔司、架子、水暖、油漆等工种。应执行《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10 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 5 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5.1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5.1.1认真贯彻执行越南当地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法律、法规、规范,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全国师范类大学名单

教育部直属 学校名称备注 211工程、985工程、研究生院、中央直管副部级大学 北京师范 大学 华东师范 211工程、985工程、研究生院 大学 211工程、研究生院 东北师范 大学 华中师范 211工程、研究生院 大学 陕西师范 211工程、研究生院 大学 省属重点 学校名称备注 华南师范大学211工程、省部共建大学、研究生院 湖南师范大学211工程、研究生院、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 建设工程 南京师范大学211工程、省部共建大学、研究生院 山东师范大学省部共建大学、研究生院 福建师范大学省部共建大学、研究生院、免费师范生培养 高校 江西师范大学省部共建大学、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 程、免费师范生培养高校、卓越教师培养计 划高校、研究生院 西北师范大学省部共建大学、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 程 安徽师范大学省部共建大学、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 程 云南师范大学省部共建大学、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 程 江苏师范大学省部共建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市属重点大学、研究生院 首都师范大学省部共建大学、研究生院 贵州师范大学省部共建大学、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 程、省属重点大学 重庆师范大学市属重点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市属重点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省属重点大学、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 程 河北师范大学省属重点大学、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 程 河南师范大学省部共建大学、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 程 山西师范大学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 广西师范大学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 新疆师范大学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 内蒙古师范大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 浙江师范大学省属重点大学、省重点建设高校、研究生院杭州师范大学 吉林师范大学 青海师范大学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师范大学 海南师范大学 长春师范大学 淮北师范大学 曲阜师范大学 闽南师范大学 西华师范大学 地方其他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1课件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相应学术水平。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2.在校期间受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3.未能获准本科毕业者。 第六条各学部(学院)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七条对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2.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面向特定职业领域需求的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4.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经指导教师确认并署名,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 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由学部(学院)具体规定并报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2.未达到第七条规定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九条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内容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已经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2016中国师范类大学最新排名

2016中国师范类大学最新排名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师范大学在我国的设置历史最为悠久,传统意义上的“师范大学”,主要是指培养各类师资力量的高等院校,但就现代意义来讲,“师范大学”不仅担负着培养高水平的师资使命,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更被赋予了一种全新意义的综合性人才培养基地的标识,师范大学正由过去比较单一的培养文、理、工、教人才向更为全面的综合性大学拓展。师范大学是最接近教育本质的大学。截至2014 年全国共有师范类高等院校143所。 在艾瑞深中国校友会2016中国大学排行榜700强中,北京师范大学雄居2016中国师范类大学排行榜榜首,是中国综合办学实力最强的师范类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列第二,华中师范大学居第

三,东北师范大学列第四,南京师范大学居第五,西南大学列第六,湖南师范大学居第七,华南师范大学列第八,陕西师范大学列第九,首都师范大学居第十。以下是2016中国师范类大学排名榜单,供大家参考! 1、北京师范大学 2、华东师范大学 3、华中师范大学 4、东北师范大学 5、南京师范大学 6、西南大学 7、湖南师范大学 8、华南师范大学 9、陕西师范大学 10、首都师范大学 11、浙江师范大学 12、福建师范大学 13、天津师范大学 14、安徽师范大学 15、山东师范大学 16、上海师范大学

17、西北师范大学 18、广西师范大学 19、江西师范大学 20、河北师范大学 21、云南师范大学 22、河南师范大学 23、杭州师范大学 24、哈尔滨师范大学 25、四川师范大学 26、辽宁师范大学26、内蒙古师范大学 28、贵州师范大学 29、新疆师范大学 30、江苏师范大学30、曲阜师范大学 32、重庆师范大学 33、山西师范大学 34、沈阳师范大学 35、海南师范大学 36、吉林师范大学 37、西华师范大学 38、淮北师范大学

考试大纲.doc-辽宁师范大学教务处

附件1 2019年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学习 辽宁师范大学特殊教育专业综合课(理论) 考试大纲 说明:考试时间共计150分钟,满分200分。考试分两个科目,其中,教育学100分、心理学100分。 《教育学》考试大纲 一、考核知识点和要求 绪论 第一节教育学的产生与发展 掌握教育学的概念 了解教育学产生、发展的基本历程 第二节教育学的学习与研究 了解学习教育学的意义和方法 第一章教育的基本规律 第一节教育的本质 重点掌握教育的本质 了解教育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教育的基本要素及其规律性联系 掌握教育的基本要素,理解它们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及其关系 第三节教育与社会的发展 理解教育的社会制约性 掌握教育的社会功能 第四节教育与人的身心发展 重点掌握人的身心发展的规律 了解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因素及其作用 第二章学校与家庭、社区教育 第一节学校概述 重点掌握学制的概念和类型

熟悉我国现行的学制 掌握世界各国学制改革的趋势 掌握学校管理的原则、内容和方法 第二节家庭教育 理解家庭教育的作用,了解家庭教育的实施要求 第三节社区教育 了解社区教育的作用、特点与要求 第四节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区教育的联系 明确学校教育的地位、特点、权利义务 理解家庭、学校、社区教育相结合的意义,明确三者结合的方法 第三章教育目的 第一节教育目的概述 重点掌握教育目的的含义及意义 掌握制定教育目的的依据 了解不同价值取向的教育目的论 第二节我国的教育目的及全面发展教育的组成 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目的的发展变化 重点掌握我国现阶段的教育目的及基本特征 重点掌握全面发展教育的组成部分及关系 第三节小学教育 掌握小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第四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理解素质教育的内涵和主要特征 第四章教师与学生 第一节教师 了解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 理解教师的劳动特点 理解教师职业素质的含义,重点掌握教师职业素质的构成 理解教师专业发展的含义,了解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第二节学生 理解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 了解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 第三节师生关系 重点掌握良好师生关系的特征及如何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第五章课程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校研〔2014〕73号 (1985年6月制订,2014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专业或领域的申请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各级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决定授予学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

士学位的具体要求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修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申请硕士学位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定期进行。 第八条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和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攻读硕士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应有创新点或新见解和一定的技术难度,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在学术上有理论意义或能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表明作者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注明,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生产,实现“四个为零”(工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零,重大设备事故为零),促进生产持续发展,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厂各级干部和员工以及来厂从事各种作业的外来单位或人员,都要遵守本制度,各部门、作业区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每个员工都应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和厂内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或不执行。 四、建立以厂长全面负责安全工作领导体制,实行全员安全自主管理。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第一责任,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所负责的专业及分管的作业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厂长安全责任制 1、厂长是本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厂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冶炼厂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和设备安全,主持制定冶炼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检查落实,负责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2、每月召开两次专门会议,研究和安排安全生产工作。每周的安全学习会,必须对上一周的安全生产工作做一小结,对下周的安全工作做出针对性的安排,并检查落实。 3、组织落实全厂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思想宣传教育。 4、负责组织本厂的安全检查,落实到人,责任到位。制止并处理三违现象;对查出的隐患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进行处理,对重复查出的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5、负责组织本厂设备检修时的安全方案的制定、实施,确保检修安全。 6、负责提出安全生产所需投入资金计划,经矿安委批准后组织实施,保护安全生产设施完整。 7、负责落实矿里有关会议精神,安全管理要求,负责和生安科等安全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反映安全工作情况,提出安全管理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8、负责废气、废水、废渣达标安全排放。 9、发生事故积极组织现场抢救,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事故损失,组织事故分析,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全国师范类院校排名

全国师范类院校排名 名次学校名称全国排名星级排名办学层次 1 北京师范大学2 2 7★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 2 华东师范大学32 6★世界高水平大学 3 华中师范大学39 5★中国一流大学 4 南京师范大学62 5★中国一流大学 5 湖南师范大学64 5★中国一流大学 6 东北师范大学71 5★中国一流大学 7 华南师范大学73 5★中国一流大学 8 陕西师范大学80 5★中国一流大学 8 首都师范大学80 4★中国高水平大学 10 浙江师范大学86 4★中国高水平大学 11 山东师范大学99 4★中国高水平大学 12 天津师范大学103 4★中国高水平大学 13 福建师范大学106 4★中国高水平大学 14 河南师范大学107 4★中国高水平大学 15 江西师范大学109 4★中国高水平大学 16 上海师范大学121 4★中国高水平大学 17 安徽师范大学135 4★中国高水平大学 18 西北师范大学138 4★中国高水平大学 19 广西师范大学140 3★区域一流大学

20 杭州师范大学153 3★区域一流大学 21 云南师范大学155 3★区域一流大学 22 哈尔滨师范大学 161 3★区域一流大学 23 河北师范大学171 3★区域一流大学 24 江苏师范大学176 3★区域一流大学 25 四川师范大学177 3★区域一流大学 26 辽宁师范大学181 3★区域一流大学 27 重庆师范大学195 3★区域一流大学 28 曲阜师范大学207 2★区域高水平大学 29 贵州师范大学214 2★区域高水平大学 30 海南师范大学222 2★区域高水平大学 31 新疆师范大学227 2★区域高水平大学 32 内蒙古师范大学 247 2★区域高水平大学 33 山西师范大学263 2★区域高水平大学 34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273 2★区域高水平大学 35 沈阳师范大学286 2★区域高水平大学 36 南宁师范大学290 2★区域高水平大学 37 赣南师范大学293 2★区域高水平大学 38 西华师范大学299 2★区域高水平大学 39 吉林师范大学303 2★区域高水平大学 40 青海师范大学310 2★区域高水平大学 41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315 2★区域高水平大学

2016年创新实践学分申请的类别及要求

2016 年创新实践学分申请的类别及要求 一、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要求 根据《辽宁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本科期间必须修满 2 个创新实践学分。2012 级学生执行学生手册中《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实施方案》。 二、创新实践学分申请类别 (一)技能类 对于各种竞赛获奖证书,需提交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对于学生个人报名参加非学校统一组织的赛事并且获奖的情况,除了要交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外,还要提交参赛通知和参赛结果通报的复印件。 (二)科研类 1.研究成果获奖的,需提交获奖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 2.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含本科生自主科研立项),需提交结题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教师指导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和实验室开放项目,已经通过结题答辩的,由学校统一认定,不需要学生个人申请。学生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的,需提交结题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 3.发表学术论文与获得专利申请的,需提交报刊或授权证书的原件、复印件(期刊封面、相关目录页、正文)以及学生证的复印件。 (三)职业资格证书类 对于职业资格(技能)证书,需提交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 (四)课外实践类 只对参加教学计划外的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的相关成果进行认定。 1.对于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且获得符合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的奖项,需提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且要附有总结材料; 2.实践活动成果是调查报告的,要认真填写《社会实践类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并将相关成果用 A4 纸打印,附在申请表后装订; 3.对于参加学术报告会(是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学院聘请的校外专家进行的讲座)申请创新实践学分的,首先要填写《参加学术报告类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并对其中一个或两个报告写出不少于 4000 字的学习体会或论文(上报材料要按“申请表—学习体会—学习记录复印件”顺序装订)。此项申请

中国计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解

附件: 学士学位新细则解读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改善学习风气,学校修订《中国计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量院学位〔2013〕8号)(以后简称本细则)。为便于师生理解和执行细则,现对细则部分条款做如下解读。 1.本细则第二条第五款“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累计少于10门”包不包括10门? 答:少于10门不包括10门。 2. 本细则第二条第五款“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累计少于10门(对于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延长期间涉及课程重新计算门次),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如何理解? 答:1)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所有课程都纳入绩点计算范围,选课不考试的也纳入绩点计算。转专业学生可申请将转入新专业后不再需要的部分原专业课程成绩从绩点计算中剔除。

2)同一门课程正考成绩已合格,学分已获得,对于成绩不满意可重修课程,成绩以高分记。此门课程的重修不计入10门计算。 3)选修课成绩不及格,视同没有得到学分。通过另选其他选修课来获得学分不计入10门。 4)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如大三第一学期初延长学习年限至大二,则原先就读大二期间所有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都不计入10门,但原先就读大一期间所有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仍计入10门。 3. 本细则第二条第五款“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累计少于10门”,外校转入我校学生如何执行? 答:从转入我校开始计算。 4.本细则第七条“本细则从2013级开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至2012级参照执行。”如何参照执行? 答:1)如有2010至2012级学生延长学制或复学到2013级,延长学制或复学后学位审核按本细则执行。 2)2010级至2012级学生学位审核时学业要求按量院

宁师院[2013]58号关于印发《宁德师范学院大学生非专业素质学分认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师院[2013]58号关于印发《宁德师范学院大学生非专业素质学分认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师院〔2013〕58号 关于印发《宁德师范学院大学生非专业素质学分认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为了做好我校大学生非专业素质学分认证的管理工作,现将《宁德师范学院大学生非专业素质学分认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德师范学院 2013年6月17日

宁德师范学院 大学生非专业素质学分认证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迫切需求,进一步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切实有效地帮助学生提升综合素质,学校决定实施“大学生非专业素质学分认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普遍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的重要举措。做好“大学生非专业素质学分认证”的实施工作,有利于形成大学生自觉参与素质教育的积极导向,有利于动员社会资源服务大学生的素质教育,有利于在实践中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基本内容是立足开发大学生人力资源,进一步整合深化教学主渠道外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各种资源,在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

技能培训及其它等方面,引导和帮助广大学生有计划的完善智能结构,实现全面成长成才。 第四条本办法是学校本、专科教育实施学分制的进一步深化,是对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本办法实施后,学生毕业时的专业学分成绩单和非专业素质学分成绩单同时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计分标准 第五条学生非专业素质学分各个单项的折算标准如下所列。在计算过程中,内容相同的项目只记最高分值,得分不累加。系(部)组织的相关活动项目的学分按校级项目的50%计算。 (一)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 1.参加学校党校或团校的各种培训班学习并结业者(10学时以上),记1个学分。 2.获得国家、省、市、校个人或集体先进等荣誉或奖励的分别记10、5、3、1学分;其中若有一、二、三等奖之分的,则按获得等级分别按一等奖100%、二等奖80%、三等奖50%计算学分; 3.参加学校组织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活动,如讲座、报告会、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公益劳动等,按实际参加活动时长计,每10个小时记1个学分。 (二)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技能竞赛立项名单

教务处通知 关于公布2011年实验室开放、教师指导本科生科研训练 项目获批情况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根据各学院申报实验室开放和教师指导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材料,经审核,教务处批准,2011年批准67个实验室开放项目、55个教师指导本科学生科研训练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开放实验室项目、教师指导学生科研训练项目是本科生获取创新实践学分的重要途径。学生参加项目完成研究论文、经答辩合格可以申请创新实践学分。研究论文要每人一题,并有应用性或创新性,按毕业论文或公开发表科技论文的格式撰写。 2.指导教师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有计划、有目的地完成项目的指导任务,如计划的制定、过程的指导、研究论文的修改、组织学生答辩和申请创新实践学分等,并做好过程材料的收集与管理。 3.在实验室完成的项目,务必填写《实验室开放记录》,开放记录由实验室存档。 4.以上项目运行时间均为一年,12月中旬进行项目结题,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学生完成的作品说明、设计方案、研究论文及其它成果。

5.参加教师指导学生科研训练项目的学生,也可以参加开放实验室项目,但学校只对一篇论文进行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学校对各项目负责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研究论文等上报成果有抄袭、雷同、虚假的,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6.项目经费用于项目执行中所需要的资料、实验材料、印刷或复印、调研用车等支出。报账时由指导教师在单据上签字并到教务处办理登记手续后,到计财处报销。如购置实验材料,需要到本学院设备管理室办理出入库手续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 7.请各学院务必尽快通知到项目负责人,以便安排。同时,请各学院于4月15日上午到教务处实践科领取《实验室开放记录》本(地点:主楼106室)。 附件一:辽宁师范大学2011年实验室开放项目获批情况表 附件二:辽宁师范大学2011年教师指导学生科研项目获批情况表 辽宁师范大学教务处 2011年4月13日

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7年11月22日同济大学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同济大学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1次修订; 2011年11月25日同济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的我国公民,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五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或第四条要求的学士学位申请人,须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规定任务,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的,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学士学位申请人,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复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申请人,经其所在单位审核,教务处复审,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同济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独立二级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或第四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有效,符合《同济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要求,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的,方可获得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二)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 (二)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为一年。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科大政发〔2011〕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审定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审核的有关工作。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与学位审定会议依照《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 第一节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在校期间修完《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惩处者。 (二)违反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 (三)因考试舞弊而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

校察看)处分者。 (四)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适用于校本部学生);应修课程毕业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适用于潇湘学院学生)(五)不能毕业者。 (六)因偷盗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七)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因受处分(考试舞弊、偷盗除外)未解除,只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后,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即毕业<结业>二年内)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节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初步核查,给出初步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整理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九条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生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 第一节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十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比较熟悉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初步的听说能力。 (四)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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