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重复抵押法律问题探析

银行重复抵押法律问题探析
银行重复抵押法律问题探析

重复抵押法律问题探析

近期我行对于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做出调整,部分客户对已在我行抵押的抵押物提出二次抵押的请求。不良贷款处置中也出现与二次抵押问题密切相关的案例,如客户在我行首次抵押的土地在其他金融机构被抵押,以致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本文对重复抵押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有助于信贷工作中重复抵押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重复抵押的概念辨析

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财产的全部价值分别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数个抵押权的范围都及于同一抵押物的整体,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各抵押权可依法律规定来实现抵押权的抵押。在法学理论界,多次抵押可分为再抵押与重复抵押。再抵押是指债务人就一物设定抵押后,将抵押物担保价值余额部分再设定另一抵押,这种抵押方式不会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而重复抵押是指数个抵押权的范围都会覆盖同一抵押物的整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均有权拍卖、变卖、折价抵押物以清偿自己的债务。二者的区别在于后序抵押权的范围是否会覆盖同一抵押物的整体,重复抵押对于后序抵押权人的保护力度大大强于再抵押。

二.我国法律关于重复抵押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对于重复抵押均有所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

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由此可知,担保法肯定了再抵押的效力,而物权法则进一步肯定了重复抵押的效力。我国《担保法》实施日期为1995年10月1日,《担保法》之所以没有肯定重复抵押,是考虑到重复抵押容易产生抵押人的欺诈行为,基于重视交易安全等问题的考虑,采取了较为保守的规定。在商品经济大潮推动下,重复抵押显示了其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也使得重复抵押更具有可行性。基于以下三点考虑,我国法律制度最终承认了重复抵押的效力。首先,重复抵押可以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价值,促进资金融通。其次,在完善的抵押登记制度和抵押受偿规则的保障下,可以确保重复抵押的安全。第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债权人预先知道抵押财产已经设定了抵押,仍然接受该财产为抵押物的,法律没有禁止的必要。因此,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对于重复抵押作出了肯定性的规定。

三.重复抵押对于信贷工作的实践意义

1.正确认识重复抵押业务可以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拓展业务范围,增强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小额贷款公司介入金融领域,成为传统商业银行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小额贷款公司或典当行信贷方式较为灵活,普遍接受重复抵押。在风险确实可控的情况下,我行针对客户抵押物适当做二次抵押也未尝不可。同时,重复抵押的设立对于首次抵

2017中国工商银行统一招聘考生常见问题解答

2017中国工商银行统一招聘考生常见问题 解答 2017年银行校园招聘即将开始,江苏中公金融人为广大考生整理发布全国各地银行校园招聘信息,第一时间获取最新银行招聘信息,可及时关注江苏省银行考试网。 2017中国工商银行校园招聘10155人公告已经发布,网申截止时间:具体报名时间为2016年9月14日-10月13日,江苏省银行招聘考试网提醒各位准备报考工商银行的考生注意,准时网申,不要错过报名机会。 1、在登录统一招聘平台前,需要对浏览器进行哪些设置? 答:请用户将https://www.360docs.net/doc/1f6095026.html,、https://www.360docs.net/doc/1f6095026.html,、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1f6095026.html,添加到浏览器的受信任站点,具体方法如下: (1)打开Internet选项,选择"安全",点击"受信任的站点"; (2)点击"站点",将页面下方的"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前面的"√"去掉;在输入框中将 https://www.360docs.net/doc/1f6095026.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1f6095026.html,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1f6095026.html,添加至受信任站点; (3)对受信任站点设置安全级别:点击"受信任的站点",点击"自定义级别",将安全设置中的"脚本"-"活动脚本"设置为"启用"状态。 2、我想投递简历只能通过统一招聘平台吗?是否还有别的方式? 答:为提高效率,所有简历都将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统一招聘平台在线填报,除非各招聘机构公告中有特殊要求,否则不另行接受纸质简历。 3、为什么我在统一招聘平台中无法进行登录或注册? 答:根据工作需要,每日凌晨1:00—3:00(北京时间)为统一招聘平台系统批量处理时间,在此时段内系统不支持注册和登录功能,如需办理注册和登陆,请选择其他时段。 4、填写注册信息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您在填写注册信息时,首先需要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统一招聘平台注册须知》条款;其次务必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注册信息;注册完成后,

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合同关系主体

关键词: 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法/汽车消费贷款 内容提要: 保证保险一般作为分期付款消费的一种履约担保,由于当前没有调整此类合同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做法各异,相同类型的案件常常在不同法院中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对此,有必要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法律适用、合同的独立性和各合同主体的诉讼地位等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当前法院审理车贷案件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各商业银行开始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因汽车消费贷款的银行风险很高,各商业银行要求贷款者提供可靠的贷款担保。针对这一情况,各财产保险公司于1998年纷纷推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俗称“车贷险”。伴随着汽车消费需求的增长,车贷险速度迅猛增长,2001年和2002年达到了高潮。广州地区的汽车贷款99%是以保证保险为担保方式。[i]2002年下半年开始,形势急转直下,车贷险经营风险凸现,部分地区车贷险的赔付率高达100%,[ii]2003年下半年开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险公司相继停办了车贷险业务。2004年1月15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4年3月31日起废止原来的车贷险条款和费率。[iii]2004年4月份开始,车贷险全面停办。随着大量购车者逾期支付银行贷款,各地的银行纷纷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依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借款人尚欠的银行贷款本息。各地法院受理了大量此类案件,如深圳市两级法院从2003年开始至2005年11月共受理了近500宗车贷险纠纷案件。由于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对于保证保险的法律概念、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认识不同,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存在很大差异。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对有关保证保险的法律问题进行探析,以期对此类案件的正确审理提供一些帮助。 一、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合同关系主体 (一)概念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属于财产险中保证保险的一种业务,法律意义上是一种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的保险。保证保险合同最早出现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美国等商业信用发达的西方国家,在我国属于一项新的业务。我国的第一批保证保险业务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所属的中保财产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证保险业务的批复》〔银复(1997)48号〕所开办的。但至今我国的《保险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仍没有提出保证保险的概念。关于保证保险的名称,最早仅见于国务院于1983年9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将保证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一个险种,但该条例已于2001年10月6日被国务院废止,目前仍没其他相关法律提及保证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对保证保险有所解释,但该“征求意见稿”因争议较大至今未获通过。 对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有学者认为:是指保险人向被保证人提供担保而成立的保险合同。[iv] 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稿”第34条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为保证合同债务的履行而

担保法司法解释+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起草人曹士兵+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主持人:今天晚上我们十分荣幸地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曹士兵老师为我们做题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的讲座,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曹老师的精彩演讲。 曹士兵:首先非常荣幸能到人民大学来同大家一起学习《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是非常庞杂的,而我们今天只有两个小时的时间,我想,在座各位可能有一些了解担保法及其相关知识,有些可能并不太熟悉我们国家这方面的法律,所以我尽量讲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在此之前我想谈一下我个人做法官的体会,也就是我自己在做司法解释时的一些体会。 我是95 年从社科院法学所博士毕业以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至今已工作了六年,有一些体会。我先说一下做法官的体会和具体到担保法的一些体会,然后再讲一些担保法中比较重要的制度以及规范。中国的法律和国外的法律一样,都体现在具体的规范当中,一个制度是通过规范而存在的。对一种法律及其相关规范,不同的人进行研究时也并不相同,法官是如何看待法律的呢?我个人最大的体会是,法官看法律犹如一个技术员。我们在座的学生和学校的老师在研究法律的时候,尤其是研究理论法时,很多是把目光放在文化、逻辑和历史上面,而做为一个法官在看待法律时是看其具体的法律规范。如果碰到一个纠纷,要是去问法官,他会告诉你这个纠纷在中国的法律下大概会如何;如果去问一个理论家的话,他会告诉你他个人会认为是怎么样。所以我觉得,在法官眼中看法律是看每个具体的法律条文的,或者说,法官在讨论一个问题时不会谈到个人的观点,他不是靠观点而是靠依据来办理案子。 在我所写的《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一书的前言中就是论述的这个问题。我们在做法学研究时,有些人研究的是法律哲学,法律文化,而法官研究的是“法之术”,即对于手中的案件,中国法中有哪些法律资源可供裁决,而且这些裁决必须有明确的依据,这些依据要体现在判决书中,这是我做法官的一点感觉。在座各位如果未来还是研究法律的话,大体上有二条路,一条就是研究“法之学”,一条是研究“法之术”,研究“法之学”还是研究“法之术” 都应当是融汇贯通的,也就是说我们既不能撇开中国的法律而去研究法,也不能撇开法的传统、历史、文化而仅仅研究条文。两者如果欠缺其中之一,水平都会受到局限,最好是先知道法的规范,在此基础上知道世界各国在同样的地方有怎样的规定,在制度上进行横向的比较。还要知道其文化,了解为什么在同样的问题上不同的法系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显然这是来源于一个国家的传统和文化的。法律毕竟不象自然科学那样,它的研究对象是人,因此必然会有差异。我之所以要讲这些内容,是因为对于担保法而言,当一个法官来讲担保法时,实际是要解决整个担保纠纷当中的种种问题,提供解决方法。当然这里所有的解决方法都不是法官的个人观点,而是必须有依据的。因此,作为一个法官来谈担保法时就要告诉别人,中国的担保法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担保法中没有规定的话,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的话,域外法又是怎么规定的。总体来说,就是具体到每一个细节上去。 有时你会发现不同的案件就因为证据上的细微的区别,会导致处理上的不同。 但担保法毕竟是一个小法,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特别法。我们在了解它时,至少要有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即研究某一法律时不能研究空中楼阁,要有基本

银行办理业务委托书范本(最新)

银行办理业务委托书范本(最新)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本人购买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项目幢号房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贷款银行)借款,需由本人向贷款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全权代理我本人与贷款银行办-理该贷款抵押担保所涉的法律事务。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与贷款银行洽商、确定贷款抵押担保等事务; 2、与贷款银行或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协议或向贷款银行出具保证书以及签订与贷款抵押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3、与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和担保的延期、展期以及贷款合同(协议)或抵押合同(协议)的变更、补充等事宜, 4、本人授权:贵行在发生与本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1)审核本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本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本人名下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查询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5、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屋诚信保证书;同时授权贵行可以将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代理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以及因此所签署的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法律文件,本人概予承认,其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邮储银行面试题目常见问题及答案

邮储银行面试题目及推荐答案 1.如果让你去推销银行信用卡,你会怎么做? 答: (1).首先要对本行信用卡的功能作全面了解,不同卡种不同的优惠要知道,针对不同人群,重点推荐相关的优惠和功能。 (2).要知道竞争对手信用卡的特点,优点,及缺点,尤其是缺点,用来和本行卡作对比. (3).可以利用自己的关系网络,比如,认识某家公司的老总,某企业财务负责人之类的,可以比较容易的团办信用卡。 (4).调查本行信用卡的未覆盖区域,采取扫楼,摆摊,利用关系等方式,进一步推广. (5).利用办卡礼品等,促使人们办理.全面发动自己的家庭,朋友,社会关系,让自己认识的人,全都持有一张卡。 2.在美国一家旅馆里,一中国游客看到里面的一个服务员胸口有个徽章“我能,我可以”觉得很有意思,便和女服务员说:“能不能送我一个这样的徽章?”女服务员说:“不好意思,我不能送你,这个是公司的规定,这是公司的徽章,我自己的没带在身边,不好意思。”这个故事给你什么启示? 答:如果站在为了完全满意客户需求那么这个徽章一样可以送给客户。但是这里面牵扯一个问题。就是这个徽章是不是唯一性的。并且徽章送给客户对自己的公司会不会有不好的结果.另外如果她不给徽章等于她这个我能我可以的话就是空话.所以这个问题站在两个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一个是错误的。 3.早上你刚到单位,主任让你到他办公室,门口有客户在等你,这时电话又响起,你如何妥善处理? 答:先和客户打个招呼,请他到你的办公室稍等片刻,等你接一下电话并告之对方稍后再回电。然后电话通知主任会晚点过去,接着接待客户,接待完客户后再去找主任. 4.当下啤酒和白酒的销量都很好,黄酒却不尽然,如果你是一家黄酒企业的管理者,想个办法解决销量上不去的问题? 答:踏踏实实的做好该做的市场推广,利用传统的推广渠道,比如超市促销,酒店返点,打广告等。一点一滴做到位了,销量自然就上来了. 5.你进了银行会怎么做? 答:了解银行的基本情况和银行业务,邮储与其他商业银行的异同点。要奉公守法,稳重踏实、求真务实,好学上进,具备团队精神。 工作态度认真,服务态度要好,才能建立强大的客户群,虚心请教,多学多问,尽快掌握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才能应付繁忙的柜面业务.尊敬领导,团结同事. 6.为什么要选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作?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doc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引言 从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保险业推出一种名为保证保险的新险种。例如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由于保证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适用上发生分歧。本文的目的是为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提供参考意见。 一、什么是保证保险? (一)保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亦即从银行借款用于购买机动车的买车人。 (二)保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保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是不同的人,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被保险人是借款合同的债权人。 (三)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借款合同债务的履行。 (四)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我们看到,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借款合同债务的履行,而此债务的履行对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有利,对借款合同

的债务人不利。可见,在现实中的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自己对于保险标的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与保险法第十二条关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显然不合。 (五)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是借款合同债务的不履行,即债务人违约。 按照保险法原理,保险事故必须是客观的、不确定的、偶然发生的危险,换言之保险事故之是否发生应不受保险合同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影响。但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是投保人自己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此保险事故之是否发生,取决于投保人自己的主观意愿。如果投保人履行债务,保险事故就不发生;反之,投保人不履行债务,保险事故就发生。而投保人不履行债务,除遭遇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陷于破产等特殊情形外,均属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债务。可见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与保险法原理不合。 (六)小结

关于担保的40个法律实务问题

关于担保的40个法律实务问题 1.“借新还旧”中抵押担保责任的承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比照保证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二款“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的规定,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即使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借新还旧”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同理,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借新还旧”,新贷与旧贷系同一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担保,且被抵押人以新贷偿还旧贷并未加重抵押人的担保责任的,不能免除抵押人的抵押担保责任。 2.受让方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确保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同时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

意转让抵押物的,如受让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有效。即受让方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体现了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是要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受让抵押标的物的第三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既充分保障抵押权不受侵害,又不过分妨碍财产的自由流转,充分发挥物的效益。 3.转让抵押物合同中约定由抵押人先行解除抵押,应认定该合同有效。 双方当事人在转让抵押物合同中约定由抵押人办理解 除抵押的相关手续,即以约定的方式将先行解除抵押物上抵押权负担的义务赋予抵押人,该约定既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利益,也不妨害抵押人和受让抵押物第三人的利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立法精神并不相悖,不违反法律规定。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抵押人作为转让方,对转让标的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其主动告知转让的抵押物上的权利负担,并承诺由其在不影响受让方权益的前提下先行解除抵押,该承诺构成合同中的负担行为,即承担义务的行为,符合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且确保了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公司法》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公司法》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第一部分:《公司法》对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启示 一、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 从2014年3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受认缴制影响最直观的首先是企业的信用结构。在实缴制下,注册资本“雄厚”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对象来说是一种宣示公司实力的方法,重要交易的前期调查中也必然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到位状况。但是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甚至1亿元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

也将失去意义。在此结构下,商业银行在审查公司时,要把握好几个环节。首先,在客户评价中要淡化注册资本意识,增强对公司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考查。其次,对股东背景的调查。股东背景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客户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向、管理方式及社会形象等。对于客户的股东背景有以下方面需要关注:①家庭背景。②外资背景。③政府背景。 ④上市背景。再次,就公司信用调查方面,政府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诉讼执行结果等全部进行网上公布(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公司的备案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信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信息、抽查检查信息也都在“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 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限制,这对贷前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要重视检查借款人信用情况及股东诚信状况。 其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贷前审查时要注意审查公司股东情况,同一自然人股东设立的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又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不宜作为借款主体,因为这两种“公司”都为《公司法》所禁止。再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决定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并置备于公司。在贷前审查中,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应注意审查是否有符合上述规定的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暗中支配公司财产,使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应结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强制审计制度,充分关注公司财产独立情况,遇有股东转移公司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损害贷款的情形,可依法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权益。

个人网上银行常见问题解答

建行家居银行产品指南 一、家居银行的定义 家居银行服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依托数字电视运营商的双向数字网,在电视终端上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建行浙江分行与杭州华数数字电视公司和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数)合作,在杭州城区的华数数字电视门户上推出建行家居银行服务。 由于家居银行是依托数字电视网络双向传输功能,目前只有杭州城区具备开通家居银行服务的条件,萧山、桐庐、富阳、临安、余杭、建德和淳安区域不在本次推广范围内。 二、家居银行客户分类 (一)根据签约方式不同,家居银行客户分为非签约客户(普通客户)和签约客户(高级客户)。 非签约客户是指客户直接在电视机上申请家居银行而未经银行柜面签约的客户。 签约客户是先在电视上申请家居银行后,再在建行浙江省内任一网点柜台签约并绑定动态口令卡的客户。 (二)办理业务的区别: 非签约客户可享受建行提供的家居银行账户查询、缴费支付、信用卡还款、基金业务、商户支付和服务管理等服务。 签约客户除可享受建行提供给非签约客户的各项家居银行服务功能外,还可以享受转账汇款及其他服务,交易安全控制更严密,交易限额也更大。 三、开通条件

开通家居银行服务,必须具备以下二个条件: 1、建设银行留有密码的实名制账户,包括龙卡通、理财卡、准贷记卡、一本通账户和信用卡; 2、华数交互机顶盒,即能够在电视机上看到华数数字电视门户。 四、开通方式 (一)普通客户 客户在电视终端上登录建行家居银行,通过“申请”功能,输入客户账户、证件号码、手机号等相关信息后,申请成为家居银行普通客户,享受家居银行部分功能。 申请演示: 特别提醒: 1、部分客户在登录“家银通”页面时,电视上会显示“网络连接失败”的出错提示,是华数公司的原因,客户应联系华数客服电话96371,华数公司会安排维修人员上门排查; 2、客户首次登录华数“家银通”时,页面上会提示客户注册

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法律问题分析论文

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法律问题分析论文 分期付款作为我国汽车销售领域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近年来取得了快速发展,被广泛运用于汽车销售商、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营利组织的经营性购车或公民个人、法人及其他最终用户的汽车消费领域,但是这种买卖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商业风险。汽车生产厂家或销售商要承担购车方不履行分期付款义务的风险,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购车方提供按揭服务,那么风险就转移到他们这一方,而各方为了规避和转嫁这一风险,往往选择向保险公司投保。目前很多财产保险公司都开办了汽车分期付款保险业务,包括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和分期付款购车信用保险两类。由于相关的法律机制不够健全,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加上实务中从业人员缺乏实践经验,产生了大量的保险纠纷。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对相关法律的认识存在分歧,审理上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甚至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审理会产生不同的审判结果。如在武汉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公司索赔分期付款购车保险金一案中,法院以投保人锡山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隐瞒自身资信情况,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未尽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驳回了神龙公司的诉讼请求;[1]而对神龙公司以同样事由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芜湖分公司索赔时,法院却没有考查投保人芜湖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投保时的资产状况,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支持了神龙公司的索赔要求。[2]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对相关的司法实践工作以及保险市场的开发和市场信用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的概念辨析 我国《保险法》第92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没有提出保证保险的概念。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5条则将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并列为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无论是《保险法》还是《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都没有对保证保险相关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有的保证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忠诚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合同保证保险等,[3]有的认为保证保险分为诚实保证保险与确实保证保险,而确实保证保险主要有司法行为保证保险、行政行为保证保险和合同保证保险三类,[4]合同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问题探析_周睿

2013?5 (中)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问题探析 周 睿 摘 要 公司是以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活动,是公司以自己名义和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作为一种影响公司资产的行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合理设置十分的重要。关键词 公司 对外担保 股东权益 作者简介:周睿,中国矿业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学。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86-02 一、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是以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作为一个商主体,其作主要的特征就是营利性,公司对外进行各种活动也主要是围绕营利性这个目的所展开的。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活动,是公司以自己名义和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这种担保不同于公司为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公司以自己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于公司可以直接获得融资,所以一般来说这种担保对公司是有利的,而对外担保则不尽如此。对外担保会对公司所有资产产生影响,可能会造成公司所有资产的减少,这与公司营利性的本质特征相悖。同时公司对外担保还可能变相违反资本确定原则,不利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资本确定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能以任何形式撤回,而大股东往往可以利用担保暗渡陈仓,变相收回出资,严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我国原《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在21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归公司所有。与此相对应的,在最高院颁布的《担保法解释》第3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原公司法对对外担保行为在实体上是有限制的,即对关联股东提供担保和个人债务担保作出了约束,但由于表述的不明确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乱。原公司法将对外担保的此条规定置于了分则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一章里,而没有置于总则之中,这就使得此条是针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能力的约束还是只针对董事、经理越权行为的约束造成了理解上的不明。但无论作何理解,法律的原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进行对外担保活动。 诚然,从经营安全和维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来讲,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一系列的限制可以起到风险防范的作用。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将上市公司变 为大股东“提款机”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这种担保方式存在风险,向本公司法人股东或者与本公司有关联的企业提供担保,既是公司担保权能的体现,也是公司为了生存不得不采取的一种选择方式。公司在经营中难免会有资金短缺的情况发生,需要向金融机构借贷,而金融机构为了减轻风险,大多会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比较而言,由于公司获得与自己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的担保比较便利,在实践中关联担保大量出现。新《公司法》吸收了近几年来证监会等部门发布的一些规定,将公司进行对外担保的规定细化为以下几个条款。《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105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新《公司法》的规定中,赋予了公司个多的自治权,一方面肯定了公司进行对外担保的能力,另一方面在担保数额和表决程序上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为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构建了合理的机制。公司既可以为关联股东也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在数额上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还规定了关联股东回避制度,以保证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公司之间并购、相互参股持股等资本运作大量出现,上市公司关联担保行为也愈演愈烈,由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更有可能危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影响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行为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新《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了上市公司担保金额限制、表决权限制,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新公司法的变化,由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专门针对上市公司对外 ◆经济与法

银行业务授权委托书模板

银行业务授权委托书模板 说明:个人代理查询的需出示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大多都会涉及资金的流转,因此,帮他人代办业务或者授权银行代办业务是需要得到书面授权的。那么银行业务授权委托书怎么写?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 授权委托书范文一 **银行: 我本人授权我公司员工携带身份证(证件号: )前来贵行办理事项,授权代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业务,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为代表本单位,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单位承担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有效期至年月日。 授权人签章: 被授权人签章: 为方便双方业务往来,节约双方的时间与人力,我公司授权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全权办理以下事项:_________的签字确认等手续,代理人的行为即视为我公司行为,我公司对代理人的

行为全权负责,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范文二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委托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因本人购买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项目幢号房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贷款银行)借款,需由本人向贷款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全权代理我本人与贷款银行办理该贷款抵押担保所涉的法律事务。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如果就委托项目内容、期限做出原则性改变的决策,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适当措施,便于乙方及时调整工作。 1、与贷款银行洽商、确定贷款抵押担保等事务; 2、与贷款银行或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协议或向贷款银行出具保证书以及签订与贷款抵押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3、与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和担保的延期、展期以及贷款合同(协议)或抵押合同(协议)的变更、补充等事宜。

《银行会计》简答题(课程常见问题解答)

《银行会计》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章 常见问题1-1: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行业会计相比较,银行会计具有哪些特点? 答案:(1)会计核算活动和业务处理活动的统一性 (2)反映国民经济活动情况的综合性 (3)会计核算方法的独特性 (4)提供会计核算资料的及时性 (5)会计核算和内部监督的严密性 常见问题1-2:简述银行会计核算法规制度体系的组成内容? 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 (2)会计准则体系 (3)《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常见问题1-3:简述会计基本假设的内容? 答案:(1)会计主体(2)持续经营(3)会计分期(4)货币计量。 常见问题1-4:怎样理解会计的方法与会计核算方法之间的区别? 答案:会计的方法是由会计核算方法、会计监督方法和会计分析方法等方法所组成,而会计核算方法仅仅是会计方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具体包括设置会计科目与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七种专门方法。可见会计的方法与会计核算方法是有区别的,不可混为一谈。本课程研究的主要是会计核算的方法,即会计对会计对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方法。至于会计的其他方法,本课程不作为重点研究。 第二章 常见问题2-1 :按照会计科目反映的经济内容分类商业银行会计科目分为哪些? 答案: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和共同类。 常见问题2-2:银行账户和会计科目之间的联系? 答案:会计科目与账户都是对会计对象具体内容的科学分类,两者口径一致,性质相同,会计科目是账户的名称,也是设置账户的依据,账户是会计科目的具体运用。没有会计科目,账户便失去了设置的依据;没有账户,就无法发挥会计科目

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保证保险合同在西方最早出现于约十八世纪未、十九世纪初。国内保险公司开办保证保险业务起步较晚,业务范围小,涉及险种也较少,主要有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在目前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市场环境下,由于保险公司的业务经验不足,风险防范能力差,加之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研究没有跟上,立法相对滞后,因而造成了大量的纠纷出现,出现纠纷较多的主要集中在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合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等。本文主要结合司法实践,重点对上述三类合同的理论以及审判实务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保证保险的概念界定 由于我国保险界对保证保险的理论研究较少,一些书籍对概念的介绍也比较含混,因而容易引起人们对保证保险及相关问题认识上的混乱。结合当前理论界和实务上的做法,笔者认为,保证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证保险就是保险人为义务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它主要提供两个方面的“保证”:(1)应义务人要求向权利人保证其信用;(2)应权利人的要求保证义务人的信用,二者的保险标的都是义务人的信用风险,但是二者有严格的区别,前者叫保证保险,后者称之为信用保险。狭义的保证保险仅指前者,本文所论述的也是指狭义的保证保险。在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投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信用风险叫信用保险;而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不履行债务的信用风险叫保证保险,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有些文章和教科书把信用保险作为保证保险的一种,仅把二者作保险对象上的区分,甚至出现“信用保证保险”这样的概念,实际上是不确切的。因此,保证保险属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保险的业务种类繁多,划分标准不一,但大致可归为两类,一是诚实保证保险;二是确实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是指义务人因为不诚实或者疏于职守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它又可分为个人保证保险、团体保证保险、总括保证保险、流动保证保险、职位保证保险等;确实保证保险,是指义务人由于不履行其法律或合同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这类保险可分为合同保证保险、行政保证保险、司法保证保险等。本文所涉及的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汽车(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均属确实保证保险之列。

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问题解析

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问题解析 一、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具备合法性 (一)公司的人格独立性 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法人。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其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子公司。从法理上看,两个公司在理论上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法人。但是在实际中,母公司利用股东地位能够实现其对子公司的控制,造成子公司徒有独立法人人格之名,实质上却是母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难壳。 1 / 9

(二)公司担保的限制 关于担保,在《公司法》里第16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就是所谓的公司对内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面对的法律障碍不大,因为《公司法》第16条第一、三款有这样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从立法意图来看,2005年《公司法》第16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2 / 9

实质上是以程序的正义来保护公司和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防范多数股东、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担保掏空公司而害及公司和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 根据这样的一条法律规定,在适用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时就出现了问题——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子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又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且利害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如果坚持这样的法律规定,则子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但是,这样解释法律是有明显问题的,首先从这个法条可以判断出《公司法》并不禁止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仅仅是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程序来保证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是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下做出,其次从这条法律规定的本意可以看出,其欲表达的含义是公司在存在多个股东的情况下为股东提供担保。 3 / 9

贷款授权委托书5篇

贷款授权委托书5篇 兹委托下列受委托人为我公司办理在银行贷款业务,其权限是与贷款业务相关的事宜,包括签署相关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办理公证等所有事宜,时限为贷款办理完毕为止。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签章留样: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委托书 委托人:性别: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身份证住址:受托人:性别: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身份证住址: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兄妹关系。 委托事项:委托人欲在购买住房一套。因工作原因,委托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 因此全权委托受托人办理各项手续: 一、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书,并办理相关 事宜; 二、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他项权证及其他产权证明; 三、办理上述房屋购房、按揭贷款相关的一切手续; 四、代为办理银行还款卡或存折的挂失、补办、消磁补办的相关事宜,代为前往银行 调取、打印对账单; 五、代为缴纳上述房产的契税,房屋买卖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一切相关事宜; 七、代为办理及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请表。

委托权限:全权代理 委托人的责任:受托人在全权代理过程中办理的委托事项,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 义务均由委托人承担认可。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为止。 委托人: 贷款委托授权书 兹委托下列受委托人为我公司办理在银行贷款业务,其权限是与贷款业务相关的事宜,包括签署相关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办理公证等所有事宜,时限为贷款办理完毕为止。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签章留样: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受托方:乙方 委托条款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协议办理贷款,各种事项均由乙方出面协调,在此期间甲方必须配 合乙方做好贷款的前期准备工作,如甲 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终止委托。 2、甲方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果甲方提交的信息不实,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有权终止委托。 3、甲方申请贷款额度为元人民币大写:圆整以审批结果为准。 4、乙方协议甲方办理贷款,贷款成功后向甲方收取贷款金额的%按实际审批放款数,作为乙方的.服务费。服务费为合同所说的担保费。 5、乙方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业务办理过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在贷款审 批完,款到甲方账户三日内无条件向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约定的服务费。

中国建设银行网站功能95533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建设银行网站功能95533常见问题解答 1.“网站查询”是什么服务? 答:“网站查询”是中国建设银行依托自身互联网网站面向广大客户推出的快捷、便利的账户查询服务。该服务是指您无需办理注册或签约,直接通过登录我行国际互联网网站便可进行储蓄、银行卡、信用卡等各类账户的余额以及明细等信息查询的业务。 2.“网站查询”主要提供哪些服务功能? 答:目前建设银行的“网站查询”服务可提供龙卡通、理财卡、准贷记卡、存折等个人储蓄及银行卡账户的余额、积分和交易明细查询;个人信用卡账户的余额、积分和账单明细查询;公积金类账户余额、账户明细等信息查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基本信息以及年金计划信息、缴费信息、支付信息、权益信息、投资信息等明细信息查询;同时还提供相关明细信息的打印、下载及邮件发送功能,客户无需办理注册或签约,直接通过登录我行国际互联网网站便可进行查询。近期我行还将推出企业年金企业账户查询和非金融服务积分查询等服务功能,敬请您关注建行网站最新服务动态。 3.如何在网站查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情况? 答:您无需办理注册或签约,直接登录我行国际互联网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f6095026.html,,选择“网站查询”下的企业年金查询,凭客户号、查询密码及附加码登录便可查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客户号及查询密码您可通过建行客户服务热线95533的人工服务进行获取。 4.网站可查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哪些信息? 答:客户可通过建行网站查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基本信息、年金计划信息、缴费信息、支付信息、

权益信息、投资信息等明细情况,同时提供相关明细信息的打印、下载和邮件发送服务。 5.如何获得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网站查询密码? 答: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网站查询使用该账户的初始密码,您可咨询本单位的财务人员获得客户号及初始密码,也可通过拨打建设银行24小时服务热线95533,由人工座席核实您的身份后为您提供。初始密码的基本规则为个人证件号码的后6位。 6.如何修改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网站查询密码? 答: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网站查询共用年金账户已有密码,您可通过95533人工服务进行密码修改。 7.在网站可查询哪些个人储蓄账户信息? 答:目前建行网站查询可为在我行开立储蓄/银行卡账户(龙卡通、理财卡、准贷记卡、存折)的客户提供各子账户的余额查询、积分查询以及明细交易情况的查询,并提供明细信息的打印、下载和邮件发送服务。 8.如何在网站查询个人储蓄/银行卡账户信息? 答:您无需办理注册或签约,直接登录我行国际互联网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f6095026.html,,选择网站查询进入储蓄/银行卡账户查询页面,依次输入储蓄/银行卡账户的账号、查询密码和附加码登录便可进行储蓄/银行卡账户信息的查询。您若已经成为建行电话银行非签约客户,可直接使用电话银行查询密码进行查询;您若是非电话银行客户或电话银行签约客户,没有查询密码,可通过拔打建设银行服务热线95533,听到语音播报后以#007快捷方式(或通过电话银行95533→8→6其他服务菜单)进入相关菜单,按语音提示设置网站查询密码,非电话银行客户设置该密码后还可直接成为电话银行非签约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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