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问责制_历史_构成及其发展_谷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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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的概念作为一个舶来品,长期以来只存在于西方社会,直到2002年香港高官问责制的推行才开始进入国人视野。2003年,中国大陆爆发了“非典”事件,时任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等多名领导干部被免职。以“非典”事件为契机,国内对官员的问责开始逐步走向制度化,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随着2003年国内首个问责条例《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出台,我国正式开启了问责制度建设的实践,各地随后相继出台了关于问责的制度规范,只不过这些都是行政问责层面的探讨。2009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从注重对行政事务的问责转为行政事务与党内事务的问责并轨。但从法律意义上说,《暂行规定》还是一个党内文件,因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约束力有限,其本身的不完善也导致适用性不足,无法成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主要依据。为此,中央根据《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相关精神,提出适时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最终于2016年6月出台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

党内问责制从《暂行规定》上升到《问责条例》,实际上是对当前问责实践中所遇问题和困难的具体回应,标志着从行政事务和党内事务问责并轨到更加注重对党内事务的问责,这也意味着问责将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强化党内监督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1。然而,作为一个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支撑,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党内问责制是如何演进的?其制度构成有哪些要素?如何进一步发展完善?本文试从历史和制度的角度,对党内问责制的历史发展和制度构成进行探讨,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具体思路。

一、党内问责制的历史演进

虽然我国明确以问责为研究主题的历史不长,但是关于责任追究的实践却一直是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谷志军

【摘要】 党内问责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安排。经过三十多年的历史演进,《中国共产党

问责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党内问责制走向成熟,形成了以问责主体、对象、内容、范围、方式、程序为基本要素的完整制度架构。基于对党内问责制构成要素的分析可知,虽然党内问责制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但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要将党内问责制付诸实施,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党内问责制的配套措施和辅助制度,同时处理好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纪律处分、党内监督的关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以党内问责为抓手,倒逼责任落实、唤醒责任意识、激发责任担当。

【关键词】 问责制;党内问责;行政问责;纪律处分;党内监督

【中图分类号】 D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4527(2017)01-0099-06

【基金项目】 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

制研究”(15CZ Z 028)。

【作者简介】 谷志军(1985—),男,湖南张家界人,深圳大学城市治理研究院院长助理,硕士生

导师,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专职研究员,主要从事责任政府与问责制研究。党内问责制:历史、构成及其发展

1 曹雪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理念与实践的新发展》,载于《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4期。

2017年第1期社会主义研究SOCIALISM STUDIES (总第 231 期)No.1,2017Serial No. 231

“自党的十二大党章第一次明确提出责任追究以来,党内问责制度走过了30多年的发展历程”1。回溯党内问责的历史实践,党内问责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初创期(1982至1997年)

虽然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非常重视党的建设,然而直到党的十二大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才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问题,提出“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是党的每个组织的重要责任,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只不过,该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规范,党的纪律包括哪些内容?怎么判断是否失职?失职之后如何追究?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虽然之后不乏围绕维护党的纪律开展的责任追究实践,但总体而言责任追究的效果不佳。这一情况因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颁布得到改变,《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将党的纪律分为七大类,《廉政准则》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禁止从事的六大违纪行为。《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政准则》的出台,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对象、情形、方式等,但还缺乏对责任追究主体、内容、程序等的规定,而且并没有明确提出问责概念,该时期的党内问责还处于初创阶段。

(二)第二阶段:发展期(1998至2009年)

鉴于《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实际约束力有限,中央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付的责任,决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于1998年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廉政责任制规定》)。《廉政责任制规定》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付的责任内容,同时规定了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及处罚措施,尤其是区分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然而,由于《廉政责任制规定》局限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还比较笼统和泛化,其实施效果受到一定限制。直到2003年,“非典”事件引发的问责风暴开启了明确以问责为主题的制度探索,2009年颁布的《暂行规定》首次从国家层面制定了党内问责的制度性文本,并成为各级政府问责实践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虽然《暂行规定》体现出行政事务和党内事务问责并轨的特点,但在构建过程中还存在泛化和简单化的现象,责任追究机制也存在诸多不足,这表明党内问责还有很大完善空间。

(三)第三阶段:成熟期(2010年至今)

在问责实践中,行政事务和党内事务并轨的《暂行规定》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导致难以被各地问责实践所直接借鉴。为此,从2010年开始,中央开始围绕党的建设某一方面的内容开展党内问责,例如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与《廉政责任制规定》相似,《责任追究办法》既有明确的责任划分,也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内容,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提供了配套支撑和问责保障,并与其他办法一起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形成了紧密配合、相互支撑的党内法规体系。基于重点领域的试点经验,尤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中央于2016年制定了《问责条例》,这是党的历史上首部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围绕党的建设各方面开展问责的党内法规。相比于《暂行规定》,《问责条例》不仅更具有权威性和系统性,而且从问责主体、对象、内容、情形、方式、结果、执行等各个方面全面规定了党内问责的构成,突出中国党政二元政治体制中党内问责在问责制度建设中的关键地位,标志着党内问责制度走向成熟。

二、党内问责制的基本构成

在中国党政并行的政治生态中,党内问责制是与行政问责制相对应,专门针对党组织及全体党员的内部问责制度。所谓党内问责制,“就是指在政党内部要求党的领导机关和党的领导干部对其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说明与解释,并对其违反职责要求的行为承担党内责任的制度”2。综合上述规范性文件尤其是《暂行规定》

1 杨云成:《党内问责制的历史沿革》,《学习时报》,2016年09月08日。

2 王一星:《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制研究》,中央党校博士论文,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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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问责条例》的相关规定,党内问责制的构成包含六大基本要素:

(一)党内问责的主体和对象

问责主体和对象是“谁对谁问责”的问题。所谓问责主体就是在问责过程中承担具体问责任务的组织,问责对象就是在问责过程中承担具体责任的组织和个人。从本质上讲,问责体现的是一种权力关系,即问责主体与对象之间围绕责任问题形成的社会关系,问责主体和对象是党内问责制度构成的核心。

关于党内问责主体,《暂行规定》中表述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也就是说,问责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只不过这两个部门只是问责提议机关,而不是问责决定机关。《问责条例》不仅规定了“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进行,而且明确了问责决定机关是“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由此可知,党内问责的主体是党组织,并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相应的问责决定。实际上,党内问责作为执政党的一种内部自律机制,其问责主体显然仅限于党组织内部,是组织系统内部对其人员进行的问责,体现的是组织内部上下级或同级之间的权力控制关系1。从性质上讲,作为各级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职责的重要方式,党内问责是一种同体问责机制,问责主体是一元而非多元的。

关于党内问责对象,《暂行规定》明确为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和领导干部,即“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然而,现实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往往都是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的,政府相对来说只是负责执行,《暂行规定》并没有明确集体责任的归属。《问责条例》则进一步将问责对象限定为“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不仅明确了党内问责的对象是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成员,而且突出重点是作为“关键少数”的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对于党的“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从而,有助于解决问责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集体决策往往找不到具体的责任人,一旦集体决策出现失误,就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名义下将责任完全归于行政首长”2 。

(二)党内问责的内容和范围

问责的内容和范围是“对什么问责”的问题。所谓问责内容就是在问责过程中问责对象承担的责任类型,问责范围就是在何种情况下对哪些情形的事情进行问责。从过程上讲,问责中的责任认定是责任追究的前提,而责任认定就是要明确具体的责任归属和范畴,问责内容和范围是党内问责制度构成的关键。

关于党内问责内容,《暂行规定》并未进行明确的界定,只是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但从文本中可以发现,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涉及政治责任、行政责任以及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问责条例》则更加突出“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并对责任类型进行了细分,要求“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从性质上讲,这三种责任类型都属于政治责任,突出了党内问责的特点。而且,《问责条例》还明确区分了领导责任,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可以说抓住了党内问责的重点,因为“在党的纪律条例和行政法规之中,领导责任是问责制的核心组成部分”3 。

关于党内问责范围,《暂行规定》将其概括为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对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等七个方面,并且在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了从重问责的五种情形和从轻问责的两种情形。但是,《暂行规定》对问责范围的限定还比较随意和模糊,存在一定的不可确定性。为此,中央在提出适时修订《暂行规定》时,就重点提到

1 韩志明:《制度的虚置与行动者的缺席——基于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问题的分析》,载于《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2 张贤明:《当代中国问责制度建设及实践的问题与对策》,载于《政治学研究》2012年第1期。

3 邓峰:《领导责任的法律分析——基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视角》,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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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要“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1。在这样的精神指导下,《问责条例》将问责情形明确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六个方面的失职失责行为。从全面从严治党的角度看,党内问责的范围不仅包括党员干部因故意或过失而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而且包括广大党员同志对党组织的忠诚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党的公信力等方面的行为。

(三)党内问责的方式和程序

问责的方式和程序是“如何问责”的问题。所谓问责方式就是对问责对象或责任人施以何种处罚,问责程序就是按照什么操作性规定对问责对象进行处理。从行为上讲,问责的实际运行最终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实施机制上来,这实际上是问责的操作化问题,问责方式和程序是党内问责制度构成的根本。

关于党内问责方式,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涉及14种之多,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比较繁杂和冗余。为此,《暂行规定》将其精简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个方面。虽然《暂行规定》聚焦了问责方式,但是这些方式主要都是针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而根据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在追究党员干部个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党组织的集体责任。《问责条例》中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将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3种方式,即检查、通报、改组;以及对党的领导干部的4种方式,即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这就表明,两种类型的问责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因为在党内问责实践中,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往往同时存在,在给予个人处分的时候也免不了要追究组织责任。

关于党内问责程序,《暂行规定》的表述是“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言下之意,问责决定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出。与此同时,在程序设计上突出内部问责,将其规定为提出问责建议、听取申诉意见、作出问责决定、制定和送达问责决定书等方面,体现了“由问责发起主体发起问责,经由问责启动程序确认,问责主体依据相应的制度和程序完成问责执行过程”2的时序性。可以说,《暂行规定》从程序上看是较为合理的,但是由于没有明确不同问责决定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导致存在相互推诿或扯皮的风险。基于此,《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并规范了决定权和建议权及其程序,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可以说是党内问责制的一个重要创新。

三、党内问责制的发展完善

通过对党内问责制的历史演进和制度构成的探讨可知,经过30多年的实践发展,党内问责制已经形成了包括问责主体、对象、内容、范围、方式、程序等在内的完整的制度体系。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内问责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安排,仍需要在依规治党的思路下进一步发展完善。

(一)正确认识党内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党内问责制发展完善的前提,是正确认识党内问责在制度规定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基于《暂行规定》和《问责条例》对党内问责制基本构成的分析发现,党内问责制虽然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但是细化而言,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问责主体中的“党组织”是一个相对笼统的概念,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明确;问责对象中对于组织的问责最终都要落实到个人上来,需要明确负主要或直接领导责任的具体领导者;问责内容中的不同责任类型存在层级关系,在追责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这种因素;问责范围中哪些属于“重大事故、事件、案件”还需有相应的解释,尤其要与违法行为追究相区别;问责方式中不管

1《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新华网(https://www.360docs.net/doc/166460432.html,/politics/2013-11/27/ c_118322508.htm.)

2 陈翔、陈国权:《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及其对问责程序机制影响的研究》,载于《行政论坛》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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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个人的惩处还是对组织的处理,均要注意回应广大党员的诉求;问责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原则性,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加以操作化。

基于上述问题,党内问责制本身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同时党内问责制的有效运行也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一是制定党内问责制的配套实施办法。鉴于《问责条例》是党内法规体系中具有较高效力的原则性规范,其内容必然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宏观性和原则性,因而只能作为指导规范而无法成为操作规范。为此,需要出台贯彻和细化《问责条例》的规则、办法或是细则,厘清《问责条例》中的模糊概念,进一步细化问责程序性规定,健全问责执行和救济措施,以纠正在问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偏差或失误。二是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为了保障党内问责制的有效执行,《问责条例》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这可以说是党内问责制的一大亮点。接下来的问题是,要进一步明确典型问题的界定、明晰通报曝光的主体、完善通报曝光的方式,实现通报曝光的全覆盖以及外部监督效应的提升。

(二)区分党内问责与其他监督的关系

党内问责制的发展完善,除了制度本身的完善还需要加强制度的执行力。正如王岐山同志所说,“制度只有与具体实践相结合,不断与时俱进,其所蕴含的力量才能充分释放。问责条例兼顾必要和可行,做不到的宁可不写,写上的就要管用,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可执行性”1。为实现这个要求,在正确认识党内问责制本身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还必须处理好党内问责与其他监督形态之间的关系。

第一,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的关系。在中国党政并行的政治生态中,责任政府与责任政党相辅相成,为了保障责任政府和责任政党的实现,就需要建立行政问责制和党内问责制。从这个角度来讲,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是相辅相成的,只有落实党内问责制并与行政问责制配套发挥作用,才能构建起科学、合理、完善的问责体系。2从横向维度来看,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之间构成了相互交叠的逻辑关系:一是对象不同但有显著交集的主体;二是内容不同但有一岗双责的要求;三是适用范围不同但有同时触犯的情形;四是追究方式不同但有相互叠加的效果。从纵向维度来看,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存在不同的逻辑关系:一方面,党内问责的责任体系是多元化的,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类;另一方面,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是一元化的,主要是追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党内问责与纪律处分的关系。党内问责和纪律处分分别主要由《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所规范,二者虽然都是重要的党内法规,但是侧重点各有不同。“一方面,党内问责不同于党内纪律处分,不能代替纪律处分,党内问责后依然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另一方面,党内纪律处分也不等于党内问责,二者涵盖的范围也不尽相同,不能与问责完全划等号”3。具体而言,一是主体不同,党内问责的主体是党组织,而纪律处分的主体一般是纪检监察机关;二是对象不同,党内问责的对象突出作为“关键少数”的主要负责人,而纪律处分的对象则涵盖全体党员;三是程序不同,党内问责的程序按照调查取证、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等链条进行,而纪律处分一般由党的纪检监察部门直接作出处分决定。虽然党内问责与纪律处分有所不同,但两者之间是相互衔接、形成互补的,经常同时发挥作用。

第三,党内问责与党内监督的关系。从广义上讲,党内问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党内问责的精准化为党内监督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有助于党内监督的实效,同样党内监督会影响和制约党内问责”4。《问责条例》与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一起,共同构成了党内监督的制度体系。基于权力向度的不同,党内监督可以被分为自上而下的监督、平级之间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三种类型。从这个角度来讲,党内问责实际上强调的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其目的是为了行使管理权,因而具有管党治党的功能。然而,单一的《问责条例》显然效力有限,只有与党纪处分条

1 王岐山:《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人民日报》,2016年07月19日。

2 王一星:《论党内问责制与行政问责制的协调发展》,载于《理论导刊》2010年第11期。

3 马金祥:《党内问责条例制定之探究》,载于《武陵学刊》2016年第4期。

4 郑继汤:《依规治党背景下党内问责精准化研究——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视角》,载于《理论与改革》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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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党内监督条例等有效结合,才能实现全方位、无缝隙的监督,充分发挥问责和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作用。

综上所述,党内问责制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随着《问责条例》的颁布逐渐走向成熟,已经形成了以问责主体、对象、内容、范围、方式、程序为基本要素的完整制度架构。而要将党内问责制付诸实施,仍需要在正确认识党内问责制度本身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党内问责制的配套措施和辅助制度,处理好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纪律处分、党内监督的关系。形成以《党章》为统领、以党内问责为抓手,践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1 。

[责任编辑 王建国]

Inner-Party Accountability System: History, Constitution and Development

Gu Zhijun

Abstract: In ner-par t y accou ntabilit y system is an impor tant instit utional ar rangement to comprehensively strengthen par ty discipline. After more than 30 years of historical evolution,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PC Accou nt abi l it y Reg u lat ion s" m a rke d t he m at u r it y of i n ne r-pa r t y a ccou nt abi l it y, a nd for me d a complet e i nst it ut ional f r a mework wh ich ba sed on accou nt abilit y subject s, object s, content s, extent s, met hod s a nd procedure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omposition of inner-par ty accountability, we can see that although in ner-par t y accou ntabilit y has for med a complete instit utional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t is necessar y to f ur ther implement the suppor ting measures and auxiliar y system of in ner-par t y accountabilit y system put ting it into practice, while handled well the relationship bet ween in ner-par t y accountabilit y and a d m i n ist r at ive accou nt abilit y, d iscipli na r y act ion, i n ner-pa r t y super v ision. To promote comprehen sively strengthen party discipline, it should also take inner-party accountability as starting point, so as to forcing the implement of responsibility, awakening the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and stimulating the assuring of responsibility. Key words: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ner-par ty Accountability;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Disciplinar y Action; Inner-party Supervision

1 新华社评论员:《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二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 com/2016-07/20/c_11192484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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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问责制

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问责制 这些年来,从非典疫情到山西矿难,从松花江污染到三鹿奶粉事件,人们看到了对干部问责产生的巨大威力,问责制由此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片叫好声。特别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追究失职渎职领导干部、打造责任政府的新时代。作为担负一定责任的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问责制呢? 一、转变执政理念,改进领导方式,充分认识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极端重要性 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可以有效地矫正少数领导干部被扭曲的心灵,促使他们重新审视自己手中的权力,牢固树立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依德执政的理念,切实解决好为谁用权、对谁负责的根本性问题。一是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广纳众家之言,促进科学决策。二是有利于强增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兑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承诺。三是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恪守修身之道,抱定做人根本。 二、适应形势需要,体现时代要求,准确把握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根本目的 社会在发展,形势在变化,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欲望越来越高。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既是党政治文明的体现,也是实行“问责制”的内在要求。一是要提升能力,真抓实干当公仆。二是要从严治官,再树自身新形象。三是要巩固阵地,全力加强血肉联系。。 三、创新工作思路,实施有效举措,全力破解影响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现实难题 有过错的要问责,无作为的也要问责,给“太平官”戴上“紧箍”,让那些“慵懒平”等所有不称职干部无藏身之处。一是要完善相关配套规章,消除问责的技术性细节障碍。首先,要明确问责的种类和层次。其次,要明确界定责任。再次,要明确责任追究程序。二是要解决权力与制度的关系,消除权力大于制度的障碍。三是要解决权力与群众的关系,消除权力只对上负责的障碍。四是要解决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消除重权轻责的障碍。 四、构建问责体系,强化制约监督,全面推进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贯彻落实

问责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责任管理体制,强化执行力和职业敬畏感,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溯机制,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岗位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发生经济损失、生产计划不可控、产品交货不及时、产品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问题处理不公正以及在工作中故意推诿、拖拉、抵制,给公司运作、部门之间工作造成障碍等使公司权益受损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所有员工。 3.问责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本管理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3.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借故采取推诿、拖拉、抵制等消极应付方式给公司经营运作、产品准时交货或部门之间工作开展造成障碍。 3.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司各级会议上落实的、公司高层安排的或其他部门需要配合完成的工作。 3.3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3.4违反公司《企业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火灾事故。 3.5违反公司有关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生产操作流程等规定,造成产品质量事故。 3.6相关责任人对于公司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突

发事件隐瞒不报、处理不力,致使发生进一步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3.7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刑事、民事等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 3.8运营工作不作为行为包括:统计数据不及时,计划编制不合理,责任分配不合理,重复出现人为失误造成工作周期超出标准,发现问题消极对应。 4.问责责任追究方式 4.1总经理及主管副总经理负责,提出问责要求,责令相关责任人依据问责制度提交问责书面报告。 4.2责任部门针对问题,在两个工作日内提报本部门内的责任追究,人员处分报告,总经理、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签字转交监察部。 4.2人员处分包括下述等级①警告②赔偿③记过④降职⑤撤职⑥终止劳动关系等行政处分。凡是处分达到记过以上,受处分人两年内不予晋升。 4.3监察部给予相关责任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4.4情节严重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5.问责责任程度界定 5.1若责任人违反问责情形3.1、3.2条款,公司将酌情令其书面检查、反思、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5.2若责任人违反问责情形3.3、3.6、3.7条款,公司将酌情给予记过、降职、撤职、或给予终止劳动关系等行政处分。 5.3因责任人行为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视损失情况予以惩处。 5.3.1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公司将酌情令责任人给予损失的部分赔偿,并给予终止劳动关系处分; 5.3.2损失在两万元至五万元之间,酌情令责任人给予损失的部分赔偿,并给予撤职或终止劳动关系处分; 5.3.3损失在一万元至两万元之间,酌情令责任人给予损失的部分赔偿,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立体构成教案 (1)

立体构成 立体构成的概念 除开平面上塑造形象与空间感的图案及绘画艺术外,其它各类造型艺术都应划归立体艺术与立体造型设计的范畴。它们的特点是,以实体占有空间、限定空间、并与空间一同构成新的环境、新的视觉产物。由此,人们给了它们一个最摩登的称谓:"空间艺术"。 既然共属于"空间艺术"。那么无论各自的表现形式如何,它们必有共通的规律可循。近年来人们对此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取得了以"立体构成"作为空间艺术基础的经验(类似绘画中的基础是素描、色彩一样),并已由实践证明,它直接有助于创作与设计,是用于基础教学的新学科。了解和研究立体构成,并通过训练,掌握其原理及构成形式、过程和方法,对每一位艺术家或设计家所从事的创作而言,便如同医生熟知了各种药的药性,只待在医疗实践中对症下药了。 一、立体--三次元 (一)、立体的概念 立体是实际占有空间的实体。它较之于在二次元的空间中(即平面中)所表现出来的立体感,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性质。 平面中表现的空间深度和层次,是单纯视觉的,它运用透视法来表现立体的效果。而立体,则是在空间实际占有位置的实体,我们可以围绕着它变换成任意角度,前后左右地观看。小的立体形态,我们还可以拿在手中翻来覆去地观赏,盲人还可以靠手的触摸体会到它的形象,所以立体的"形"与面的"形"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它的形不是绘画平面中的轮廓的概念,而是从不同角度观看时产生的不同形态。 如果根据以前的定义推测,立体应该是面所移动的轨迹。面在移动时,不只是顺着自身长或宽的方向滑动,而是必须朝着和面成角度的方向移动。另外,通过面的旋转也能产生立体。这种动的定义是理念的、概念的,有助于我们对立体形态的理解。 立体的类别及性格 1、立体的类别 立体是有形的实体,而这实体的表面形象均是由线和面组成的(或者说,可以分解成线和面)。如果把各种二次元的形三次元化,就会产生各种相应的立体形,所以,立体形与线、面的形的关系是很密切的。因此与线和面一样,立体也可划分为直线系、中间系、和曲线系三大类。进而立体又可分为几何形立体和自由形立体两大类。综合起来,立体的类别可分为:

我国计量发展历史

我国计量发展历史 大体可分为原始、经典和现代三个阶段 原始阶段 以经验和权利为主,大多利用人、动物或自然物体作为计量基准。象上述“布手知尺、掬手为升、取权定重、迈步算亩和滴水计时”等,相传在大禹治水时,就使用了“准绳”和“规”“距”等计量器具,秦始皇统一度量衡这一史实大家都知道。古埃及的尺度是以人的胳膊到指尖的距离为依据的,称之为“腕尺”(约46cm),英国的码是亨利一世将其手臂向前平伸,从其鼻尖到嘴尖的距离(1yd=0.9144m);英尺是查理曼大帝的脚长(1ft=0.3038m)英寸是英王埃德加的手拇指关节的长度;而英亩则是两牛同轭,一日翻耕土地的面积(1英亩=4050平方米)。 计量是指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中国古代以度量衡和时间为主要内容的计量技术,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父系氏族社会,度量衡和计时已是农业文明的基础。传说在黄帝时代已发明了以干支记日、月。继而尧命羲、和二人参照日、月、星辰定历法。舜到东方巡视,在部落联盟议事时,商讨把四时之气节、日之大小、日之甲乙,度量衡的齐同,乐律声音高低都统一起来。禹治理水患,划分九州,“身为度,称以出”,以人体建立度量衡标准。上述虽然都属后人追溯,却真实地反映了先民们的自然哲学观念。 计量制度的建立,单位标准的确定虽然都是人为的,但必须具有权威性。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用武力征服了各诸侯国,颁发了统一度量衡诏书,同时初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度量衡制度。后经汉代的改进、完善,成文于典籍而被历代遵循,奉为圭臬。此后每经改朝换代,都要探究古制之本,以确定当朝度量衡和计时单位标准。历代流传下来的器物不断被发现,其传承关系明确便是有力的证明。直至清朝,无论是度量衡或计时制度都是秦汉古制的沿袭。今犹陈列在北京故宫博物院太和殿前的鎏金铜嘉量和晷便是有力的物证。 中华民族的祖先,通过长期的生产实践和天文观测,创造了里亩、尺寸、升斗、斤两等度量衡单位制和年、月、日时、刻等计时单位。以当时先进的科学方法,制定了单位量值标准,不断完善测量器具和则量方法,使中华民族繁衍生息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科技文明,都能在时空坐标上定格记录下来,其量化的数据真实、可比。 中华悠久的文明史流传下来的大量的珍贵文物,其中许多与计量有关的器物和文字资料,记录和讲述了一个个生动而有价值的故事。如考古学家曾统计过,在100多座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的墓葬中,出土了数量不等的天平、砝码,它们是用来称量可切割的黄金贷币的。反映了楚地盛产黄金、经济繁荣、商贾活跃的社会面貌。而掌握着大量财富的王公贵族和豪商们,死后仍然向往着升入天堂,继续过着荣华富贵的生活,天平、砝码便成为随葬品埋入地下。又如留存至今的“商鞅铜方升”,器壁刻铭详尽,其中“十八年”即器的制造年代在商鞅辅助秦孝公变法的公元前344年,为了统一秦国度量衡而由官居卿相的商鞅亲自督造的。“十六寸五分寸壹为升”,说明当时已普遍使用“以度审容”。“齐卿大夫众来聘”,一方面是记录了当时重大的政治事件,同时也可能有两国共同商定过有关统一度量衡的内容。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下诏书统一全国度量衡,又将诏书加刻在器的底部。一件量器所刻铭文,向后人讲述了秦国几百年的历史,它的重要意义远远超过了器物本身。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几乎是世人有口皆碑的历史功绩。秦权、秦量出土地域之广、数量之多,令人惊叹。据粗略统计,出土地域囊括了被统一的每一个诸侯国旧地,数量多达百余件。这些都展示了秦始皇统

问责及追究制度

临海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 机关干部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临海市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全市水利、海洋与渔业系统全体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以及借用人员和临时工均属本问责对象。 第三条问责处理不予跨年度累计。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例行为的予以问责追究。 (一)行政不作为。主要是对上级领导作出的决策不贯彻、不落实,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能完成但不及时完成,并带有抵触情绪或主观故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行政不作为,予以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及时完成“市两会”、市党代会等涉及本部门工作的议案、提案、交办件,或有意不予答复,或态度不够诚恳、工作不够细致到位,造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强烈不满的并投拆的。

3、对局班子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造成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的。 4、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对其分管线或下属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5、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市政府为民服务热线中心交办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处并答复,而有意超过答复期限或拖而不答的。 7、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出现1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8、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能完成而主观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9、非常时期(如台风影响时期)不服从领导命令、工作失职或临阵脱逃的。 10、主观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二)违法违规行政。主要是指置局机关工作制度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于不顾,以及违法违纪、侵害群

问责制度

问责制是和权力密不可分的,它的逻辑基础是有权力就必然要负责任,只要在权力范围内出现某种事故,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度的前提,是拥有清晰的权责,合理地配置和划分管理权力,以及合理的进退制度。让责任“归位”,使监督“强硬”,对失职和渎职的领导人员一律追究责任,使领导人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处理好权与责的关系,促进从严治企,依法行企,是十分必要的。 问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形成健全并有效的问责制度,是衡量成熟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有权必有责,政府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对因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问责制度不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同样,作为一个企业要规范其内部的各种行为,使用问制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明晰问责四原则 首先,应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一个管理者有多大的权力,就必须对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领导人员的个人形象,直接影响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形象,因此,领导人员在公开场合的言行也必须与其身份、地位相称,必须对其言行所造成的影响及其后果负责。再则,作为领导人员还负有对其所管辖的范围其所领导的下属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责任,因此,还应该对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下属发生的问题或事件负责。因此,要改变现行责任追究中“追下不追上”,追执行者不追决策者,追当事人不追管理者,小官为大官当“替罪羊”的丢卒保帅现象。 其次,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规定应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相衔接。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是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制度的有益补充,那么就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有机衔接和配套,而不能用政治和道义问责代替已有的法律和纪律追究制度。领导人员因某一问题或事件受到政治和道义问责处理后,如果经查实其有违纪违法行为,那么还应该进一步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反过来说,也不能对按照政治和道义问责的规定应该问责的领导人员跳过政治和道义问责而直接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政治和道义问责、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责任追究体系,三者之间存在一种递进关系,政治和道义问责是前提和基础,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有利于尽快平息事态,消除民怨、民愤,同时,它还可以为进一步的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铺平道路、扫清障碍 第三,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需要从政治和道义层面问责的问题,往往是企业员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甚至是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酿成了严重后果,引起其他的问题。对有关领导人员实施问责往往是因员工的愿望和呼声引起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和道义问责是一种民主监督方式。而实施民主监督的一个最起码的必要条件,就是要让员工知情,让员工知情的前提是事情的全部经过必须公开透明。所以坚持公开透明,是确保问责制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之一。 第四,问责规定的具体条文必须坚持适用性原则。建立政治和道义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运用,所以每一项问责规定条款的确定,都必须以是否适用作为基本标准。事实证明,适

问责制度

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工作计划失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 公司各类各级工作岗位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条问责范围 公司所有决策、研发、生产、品质、采购、仓管、车间、销售、技术维修服务、行政、人事、安全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问责制坚持的主要原则 1、权责一致的原则 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信,独立性和处理问题的能

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将权力和责任分割开 来,不得仅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谁主管、谁负责。 2、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3、公正、公平的原则 出现不作为、失职、渎职、贪腐行为的人员,将严格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4、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制达到改进和促进管理工作之目的。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时机成熟后进行)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第六条责任落实方式 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任的由公司副总主持、人事行政部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公司部 门经理责任的由总经理组织召开问责领导小组分析会。 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信,独立性和处理问题的能

银行问责制度.doc

银行问责制度 **市商业银行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内控管理,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本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行内部已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办法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违法、违纪、违章、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等风险隐患,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案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业务条线管理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坚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问责的范围包括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项业务操作环节。问责的对象是各项业务操作、管理环节中,因违法、违纪、违章、违规操作、未尽职管理或因制度缺陷而产生风险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高管人员。 第五条本行其他相关处理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影响本行未来发展的;具有重大财务违规行为的; (二)违法、违纪、违章、违规办理业务;逆程序操作等造成重大差错、风险、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无充分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影响总行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现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

杆秤的发展历史

杆秤的发展历史 与古代欧洲的希腊、罗马一样,我国的杠杆秤也 是先有天平。据古书记载,远在四五千年前的黄帝时代,我们的祖先就发明了天平。今天我们还能在博物馆里见到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代的天平(教科书八年级上册图6-1-4)。这些古代天平与我们今天在实验室里见到的现代天平基本道理一样,而模样却大不相同。它有一根木质或青铜质的秤杆。秤杆的中点系着提挈用的绳子,两端则各固定悬挂一个秤盘。一个秤盘放待称的物品,另一个秤盘放砝码。有意思的是,当时的砝码是一整套大小不一的青铜圆环。 ( 天平的基本特点是秤杆挂砝码的一边(力臂)与挂物品的一边(重臂)长度相等。因此放的砝码应当与待

称物品重量相等。这就使天平只适用于称量较轻的物品。要称量几十、几百千克物品,就得放几十、几百千克砝码,这太麻烦!在天平出现2000多年后,古代制秤匠师们终于摸索出“小小秤砣压千斤”的巧办法,把这个问题解决了。不过,这时出现的还不是像今天这样的提系杆秤,而是不等臂秤(图11-2-4)。不等臂秤的特点是:秤杆上有尺寸刻度;挂物品的绳子和挂秤砣的绳子都可以在秤杆上滑移;不再采用成套的砝码,而采用一个重量固定的秤砣。我们在博物馆里可以见到公元前5世纪或更早的齐国(在今山东省北部、东部)、共国(在今河南省辉县等地)不等臂秤的秤砣,和公元前4世纪的楚国宫廷里用的不等臂秤的秤杆。中国发明不等臂秤比欧洲早三个世纪。不等臂秤是杠杆秤家族的第二代。 然而,不等臂秤不像后来的提系杆秤那样能直接读出物品的重量,而必须用公式(力臂×秤砣重量=重臂×物品的重量)算出物品的重量,使用起来不太方便。于是在不等臂秤使用1000多年后,到南北朝时代(420~589年),制秤匠师们又创造出提系杆秤(图11-2-5)。提系杆秤是杠杆秤家族的第三代,算是小孙子。它结构简单,使用方便,一千多年来一直受到普遍欢迎。

xx司管理人员问责制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人员问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了引导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项目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问责对象 公司各级管理岗位的员工。 三、问责范围 公司所有决策、经营、管理及服务活动。 第二章问责原则 一、权责一致的原则。 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将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仅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谁主管、谁负责。 二、公正、公平的原则。 出现不作为、失职、渎职、贪腐行为的管理人员,将严格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三、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制达到改进工作和促进工作之目的。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的同时,进一步重视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工作。 第三章问责管理机构 一、行政人事部与财务部为问责执行机构;

二、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主管级及一般管理人员问责提出者,总经理为决定 者和裁决者; 三、各部门负责人为问责调查小组成员,总经理助理为问责调查小组组长; 四、总经理为总监级及经理级员工问责提出者、决定者和裁决者。 第四章工作责任划分 一、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工作负总责,公司其他领导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含主管)对本部门工作负总责,部门副职对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岗位管理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人责任。 二、由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牵头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协作部门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牵头部门或协作部门单方面原因影响工作完成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全部由牵头部门或协作部门承担。 四、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全部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六、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七、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及时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八、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九、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

公司高管的勤勉责任清单

公司高管的勤勉责任义务清单 一、概念 勤勉义务(Duty of Care),也称注意义务或审慎义务,和忠实义务一并构成公司董事和高管法律义务的两大种类。忠实义务的着重点在于董事行为的目的和做出决策的出发点是否正确,是否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勤勉义务的着重点则是董事行为本身和做出决策的过程是否尽职和是否到位。 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勤勉标准的规定属于典型的严格勤勉标准,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董事只要违反一般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规定与德国和法国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但由于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追究公司董事民事责任的诉讼机制正趋于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对董事已产生明显的威慑力,故公司法中对董事勤勉义务的严格要求难免造成董事经营上的谨小慎微与保守,不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因此从长远来看,我国公司法中有关董事严格勤勉标准的规定与扩大公司自治的立法初衷并不合拍,更科学的做法应当是在强化董事责任诉讼机制的同时,适当放松对其勤勉标准的要求,借鉴日本的做法实行折衷的严格勤勉标准。 三、勤勉义务的具体表现 勤勉义务的具体表现是董事行使职权的最主要方式就是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做出决议。因此,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也主要体现在董事会会议方面。根据勤勉义务的要求,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就公司董事会所讨论和决议的事项加以合理、谨慎的注意;应当在法律、公司章程允许的公司目的范围之内和其应有的权限内作出决议;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有异议时应当将其异议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在发现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能胜任时,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将其解聘;当其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时,应当及时提出辞任,等等。 四、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时的归责原则 勤勉义务虽然是公司法的一个关键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但其作用的发挥却必须以健全的民事责任机制为支撑,相关民事责任机制的关键是董事应根据何种归责原则来承担责任。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民事责任主要可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类,其中,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董事作为公司财产的实际,管理者因其违反勤勉义务时的行为同时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特征,故受其行为损害的公司及其股东从理论上应享有追究其过错或无过错责任的选择权。 从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各国在董事归责问题上采取的基本上都是过错责任原则。毕竟,相对于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及应受谴责的程度,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在行为指导、道德评判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勤勉义务考察的主要是董事的经营能力,不同的董事在经营能力上会存在客观的差异。若对董

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公司依法治企战略,进一步深化责任法人考核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公司对处级领导干部、对外控(参)股单位我方派出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所分管的单位部门工作失误,或领导干部个人失律失误,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指出其问题、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实履行公司赋予的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设立问责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领导组下设联合协调办公室,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五条联合协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经常性地通过组织程序、民主程序等不同渠道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了解矿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方面的情况。

2、负责受理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及相关署名材料。 3、负责受理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批示的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调查。 4、牵头组织协调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需问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有关领导或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6、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建立联合协调办公室会议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联合办公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有关领导参加。 第七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沟通交流信息,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问责领导组汇报。 第三章问责原则 第八条问责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启动问责程序,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2、从严治企原则 问责以落实责任、加强管理为目的,促使干部严格执行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领导水平。 3、权责对等原则 在追究领导干部责任时,要严格按照其职责范围,结合其职

论杆秤的历史及其发展

. . . . . . 编号 ________ 师高等专科学校 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杆秤的历史来源及其发展 系(部)政教院 专业历史教育 班级 1201班___ 学号 学生薛蕾______ 指导教师晓民___ 职称副教授___ 2015年5月

目录 1、杆秤的历史来源 (2) (1)民俗传说 (2) (2)“度量衡”的发展 (2) (3)杆秤的历史来源 (1) 2、杆秤的发展‥ (1) 3、小结 (6) 致 (8) 参考文献 (9)

摘要:自古以来,杆秤就是我国度量衡“三大件(尺斗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衡重的基本量具。虽然它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但其诞生,凝聚了炎黄子的智慧和血汗,反映了文明古国商贸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千百年来,杆秤在繁荣祖国经济和科技方面,功效卓著,作用独特,使用价值极高。但是杆秤作为中国“度量衡”中的一件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的心中的地位远超其作用价值,人们把杆秤比作公平正义的化身,其历史意义深远,相关格言如“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是老百姓”等,充分体现了杆秤的广泛的群众基础及政治意义。 关键词:“度量衡“; 杠杆原理

论杆秤的历史来源及其发展 一、杆秤的历史来源 中国向来是喜欢幻想的国度,其吃穿住行等往往都带有传奇色彩。所以关于杆秤的历史来源有着传奇又丰富的神话色彩。从民俗传说、春战说、初说、西汉说、东汉说、晋说等来论述杆秤的历史渊源。 (1)民俗传说 蠡造秤 相传蠡在经商中发现,人们在市场买卖东西,都是用眼估堆,很难做到公平交易,便产生了创造一种测定货物重量的工具的想法。一天,蠡在经商回家的路上,偶然看见一个农夫从井中汲水,方法极巧妙:在井边竖一高高的木桩,再将一横木绑在木桩顶端;横木的一头吊木桶,另一头系上石块,此上彼下,轻便省力。蠡顿受启发,急忙回家模仿起来:他用一根细而直的木棍,钻上一个小孔,并在小孔上系上麻绳,用手来掂;细木的一头拴上吊盘,用以装盛货物,一头系一鹅卵石作为砣;鹅卵石搬动得离绳越远,能吊起的货物就越多。于是他想:一头挂多少货物,另一头鹅卵石要移动多远才能保持平衡,必须在细木上刻出标记才行。但用什么东西做标记好呢?蠡苦苦思索了几个月,仍不得要领。 一天夜里,蠡外出小解,一抬头看见了天上的星宿,便突发奇想,决定用南斗六星和北斗七星做标记,一颗星代表一两重,十三颗星代表一斤。从此,市场上便有了统一计量的工具——秤。但是,时间一长,蠡又发现,一些心术不正的商人,卖东西时缺斤少两,克扣百姓。他想,怎样把秤改进一下,杜绝奸商们的恶行呢?终于,他想出了改白木刻黑星为红木嵌金属星形,并在南斗六星和北斗七星之外,再加上福、禄、寿三星,以十六两为一斤。目的是为了告诫同行:作为商人,必须光明正大,不能去赚黑心钱。并说:“经商者若欺人一两,则会失去福气和幸福;欺人二两,则后人永远得不了‘俸禄’(做不了官);欺人三两,则会折损‘阳寿’(短命)!”就这样,秤这种计量工具便一代一代地流传了下来,并一直沿袭了两千多年,直至今天。杆秤是“度量

公司管理层问责制度(新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4145 公司管理层问责制度(新版)

公司管理层问责制度(新版)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对公司管理层在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管理、用人决策、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把问责与效能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实行程序化管理,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国家、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问责范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照本制度问责: 1.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而谋取个人利益,参与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公司整体利益损失的; 2.贯彻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3.在用人上严重违反内控程序,群众反映强烈,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4.在思想意识和对外宣传工作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发生重大质量或环境污染事故; 6.发生给国家、企业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 7.违反资本性支出管理规定,不严格执行大额度资金审批制度,在资金预算编制、使用控制过程中弄虚作假; 8.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信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未经批准,在经营中赊欠货款,造成损失的; 9.违反决策程序,搞计划外项目,或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造成项目超投资严重; 10.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第四条问责程序 公司将定期与不定期召开会议,由高管就各自工作做汇报,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与工作失误,集体讨论补救措施与应对策略,若出现了以上范围内的问责情形之一,应当对其进行问责,并由董事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问责惩处 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司______将作出以下处罚: 1.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管,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处罚措施; 2.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管,由______决定对该责任人的任免; 3.本制度与绩效考核挂钩,应承担的责任经评估后由______认定。 第六条对问责惩处不服的做法

住宅的发展与演变

住宅建筑形制 我们中华民族是世界上历史悠久,富于创造性的伟大民族。我们的祖先从人类第一次劳动大分工起,就创造了聚落并且用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创造出多种形式的具有独特风格的建筑,使中国古代建筑无论在技术上或艺术上,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成为世界建筑史上体系最完整,最富有民族特征的建筑之一。地域辽阔的中国大地,形式丰富适宜各地的住宅建筑也应运而生。 一、概况

在中国建筑的历史长河里,住宅虽然是 人类最早的建筑类型, 但在原始社会时期,建 筑的发展极为缓慢。经过了人类第 一次劳动大分工,即农业的出现形 成固定的居民点——聚落。第 二次劳动大分工,聚落分化成 以农业为主的乡村农业和非农 业的商业手工业为主的城市。 我们的祖先居住地也起源于两 种早起聚落,由起初的穴居和 巢居开始,经过艰难的发展逐 步掌握了营建地面房屋的技术。进而出现了干栏式建筑和木骨泥墙建筑。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夏末都城——斟鄩的发 现,表明我国最早的规模较大 的木架夯土建筑和庭院的实 例。夏代至商代早期,中国传 统的院落式建筑群组合已经开 古代居住形式 汉墓明器1 汉墓明器2 四边维合的建筑形制

始走向定型,并在当时大量的建造。周灭商朝后实行奴隶主政治,建筑物按照等级划分不能“僭越”。此时期建造后期发现的陕西凤雏遗址表明当时的四合院形式已经严整。根据《仪礼》记载,在春秋时期高台建筑较为盛行,只是在建筑住宅上仍沿袭夏的庭院建筑形制而保留。汉代也继承了这种形制,此时期并创造出了另一种住宅形制——乌壁。而据河南洛阳宁懋mào石室石刻和河南沁阳造像碑石所示,北魏和东魏时期的贵族住宅的大门可体现庑殿式顶和鸱尾的出现,且有大多数贵族官僚舍宅为寺。隋唐五代时期,住宅仍在采用直棂窗回廊围绕成庭院,这从敦煌壁画中科院得到佐证。在宋代时期,里坊制解体,城市结构和布局起了根本性的变化,城市的住宅形制开始呈现多样化。同时期的还有北京元代后英房住宅还有工字型平面构成主屋的。到了明清两代时期,北方的住宅就已经发展为以四合院为代表,按南北纵轴线对称的布置房屋和院落;江南地区则以封闭式的院落为单位布置,大型住宅有左中右三组纵列的院落组群,并营建花园创造了一优美而舒适的适宜人居住的城市生活环境。 二、各时期住宅的发展与演变 在不断发展的人类进化历程中,建筑的形制一直在不断的变化中,当然在起初我们的祖先居住的地方,首先考虑到的是它的实用功能。生产力水平的低下迫使他们只能采取适合于当时生产力的审美形式。如果不适当地用其它一些艺术形式的审美标准去看待原始建筑,例如把建筑的美甚至整个建筑艺术理解为一种外部装饰,不仅对建筑而且也会对其间居住的人构成误解。

立体构成讲义

立体构成讲义 第一章立体构成概述(2节课) 一、教学目的和任务 立体构成是在三维世界中创造具有深度、广度和体量的形态及空间。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立体构成在于把艺术或设计上所需要的各种形态巧妙地配置在指定的空间中,以材料和纯粹的抽象形态为素材,按照视觉效果,运用力学的原理进行组合,促使艺术构想源源不断,并使自己的感觉获得提升。 立体构成是现代设计领域中一门基础造型课,也是一门艺术创作设计课。在立体造型中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形态与形状的区别,平面造型中我们称平面的是形状,这个形状是物象的外轮廓。在立体造型中形状是指立体物在某一距离、角度、环境条件下所呈现的外貌,而形态是指立体物的整个外貌。即形状是形态的诸多面向中的一个面向,形态则是诸多形状构成的统和体。形态是立体造型全方位的印象,是形与神的统一。 作为研究形态创造与造型设计的独立学科。所涉及的学科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工业造型、雕塑、广告等设计行业。除在平面上塑造形象与空间感的图案及绘画艺术外,其它各类造型艺术都应划归立体艺术与立体造型设计的范畴。它们的特点是,以实体占有空间、限定空间、并与空间一同构成新的环境、新的视觉产物。由此,人们给了它们一个最摩登的称谓:"空间艺术"。 (PPT1)立体构成也称为空间构成。立体构成是以一定的材料、以视觉为基础,以力学为依据,将造型要素,按照一定的构成原则,组合成美好的形体。它是研究立体造型各元素的构成法则。其任务是,揭开立体造型的基本规律.阐明立体设计的基本原理。 立体构成是由二维平面形象进入三维立体空间的构成表现,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的是:它们都是一种艺术训练,引导了解造型观念,训练抽象构成能力,培养审美观,接受严格的纪律训练;区别的是:立体构成是三维度的实体形态与空间形态的构成。结构上要符合力学的要求,材料也影响和丰富形式语言的表达。立体是用厚度来塑造形态、它是制作出来的。同时立体构成离不开材料、工艺、力学、美学,是艺术与科学相结合的体现。 3、立体构成与电脑辅助设计: 设计是包括立体构成在内,并考虑其它众多要素使之成为完整造型的活动,设计的领域非常广泛,它可分为商业设计、工业设计、环境设计等。而这些艺术门类又可细分为广告设计、书籍设计、包装设计、展示设计、服装设计、染织设计、室内外设计、动漫设计等专业门类。以上的专业无一例外,现在都把计算机技术作为工具设计的重要手段,这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Auto CAD 是较通用的图形设计软件,主要用于二维三维坐标空间,能精确地设计各种几何形体, 3D MAX.是应用最广泛的三维动画软件,并配有丰富的材质库与各种光源,环境效果,设计者可以设计出实体动态影像效果。Maya是经典的三维动画软件,它为三维动画领域提供了一整套特效解决方案,可以逼真的模拟现实生活中的场景。它标志着三维软件又迈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杆秤制作方法

杆秤 【制作方法】 1.做一根长40厘米的杆秤,靠近粗的一端1厘米处和6厘米处分别钻两个小孔。在孔中固定如图7.2-1所示形状的穿钉。用粗铁丝弯一个钩做为秤钩挂在第一个穿钉上;用一根较粗的线拴在第二个穿钉上做提纽。再用细线吊一个0.25千克的重物的秤砣。提起提纽,将秤砣挂在秤杆上,移动所挂的位置,直到杆秤处于平衡。此时在秤杆内侧刻出秤砣所挂的位置,这个位置就是定盘星,是刻度的零点,参见图7.2-1。 2.将质量为0.5千克、1千克、1.5千克的物体分别挂在秤钩上,调整秤砣的位置,使杆秤平衡秤砣的位置就是秤的0.5千克、1千克、1.5千克的刻度处,这几个刻度间距离是均匀的。根据这个规律即可以在秤杆上找出2千克、2.5千克等刻度的位置,把每0.5千克刻度间的距离等分成10 份,每份间的距离就代表0.05千克。 3.为了增大杆秤的称量范围,可以再装一个提纽(称做二组),二纽的位置应离秤钩更近一些,它的位置是这样确定的:在头纽和秤钩之间用钢绳在秤杆上套一活结,作为二纽;在秤钩上挂上头纽最大秤量(如2.5千克)的重物,提起绳子(该绳至少应能提起5千克的重物),将秤砣向离开绳子的方向移动,直到秤杆平衡为止;若这个位置距提绳太远,可将提绳位置向向秤钩移近一些,相应地秤砣位置也向秤钩移近一些;找到满意的位置后,记下这两个位置,它们就分别是二纽的位置和二纽的起点刻度(如2.5千克),在二纽的位置钻孔,装上Π形穿钉和提纽。按2中的方法依次找出3千克、3.5千克、4千克、4.5千克、5千克等刻度位置,并进一步作出每相隔0.1千

克的刻度。 4.杆秤刻度标定后,应用标准秤校准。 【注意事项】 自制杆秤是为了应用杠杆的知识,不能用在市场交易中,否则就违反了 国家对计量仪器的管理法规。 编者提示:本自制教具可辅以“简单机械”部分的物理实验教学。 2003-04-15 选自:《初中物理自制教具》 难舍的杆秤 时间: 2009年05月27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 后惟泰编辑:汪承红浏览次数: 61 杆秤是中国民间的一个日用衡器,在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了。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秤已越来越普遍,杆秤在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但在广大农村和小城镇还是可以见到的,海阳城里还有唯一的一家刘氏秤店。我有空常去看做秤。刘师傅做的秤很有名气,不仅精确,价格也公道,而且待人也好,有的市民买了鱼肉什么的,常借他的秤校对。 做杆秤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精确,因此工艺特别讲究。杆秤看起来简单,加工起来可比较复杂,从加工木质秤杆开始,包铜皮、装挂耳、校斤两(花星定位)、定刻度、打星眼、装花星、水磨、上漆、打蜡磨光、再配上秤钩、秤铊、秤纽等等,总共有20多道工序,光星眼就要打几百个,要准确又要耐用,每道工序都不能含糊。 据刘师傅说,做秤首先得选择质地硬又具韧度的上等木材做秤杆,以紫檀、红木为佳。用刨子刨圆,还有大小头都必须刨匀称光滑。过去全靠手工操作,现在进步了,秤杆由大城市专门的工厂用机器加工的,非常标准。 接着在做好的秤杆上划分刻度,刻度俗称秤星花,间距不允许有一丝走动。秤的大小规格有几十种,由计量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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