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第七讲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第七讲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第七讲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教学目的:1、使学生了解就业过程中的基本权益与常见的侵权行为

2、掌握权益保护的方法与途径。

教学重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教学难点: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

作业:拟定一份用工合同

教案实施效果追记:

复习及课题引入(时间:5分钟)

1、心理调适的方法有哪些?

2、就业权益的保护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逐步走向市场化、法制化。毕业生作为就业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还存在信息独占、不公平录用等侵犯毕业生权利的情况。毕业生在其整个择业求职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意识,掌握权益保护的方法和途径,并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讲授新内容

一、毕业生的基本权益(时间:10分钟)

1、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求职过程中,享有平等就业权。遵循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

2、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在学校接受就业指导,我国《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各高校应成立专门的学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包括向毕业生宣传教育方针、政策,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使毕业生通过就业指导,准确定位。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合理择业。

3、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获取了充分的就业信息,才能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包括三个方面含义:公开、及时、准确。

4、被推荐权

这是毕业生享有的基本的权益。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这是学校最起码的责任。几年来的就业服务工作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的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公平推荐、如实推荐、择优推荐。

5、选择权

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就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的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6、公平待遇权

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目前,鉴于种种原因完全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只录用男生或是只招聘本地毕业生等,人为限制的很多情况屡见不鲜。

7、违约求偿权

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就业协议》后,或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当事人都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违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继续严格履行就业协议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是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二、常见的的侵权行为(时间:15分钟)

1、用人单位在招聘、面试中对求职者权益的典型侵害主要有:

(1)歧视行为: 性别歧视、学历歧视、经验歧视、形象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地域歧视等。

(2 )虚假广告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招到素质教高的毕业生,往往会会发布虚假的广告,夸大或隐瞒自己的一些情况。而毕业生又如果在这种企业上浪费了时间,可能会错失良机,错过真正适合自己的好的公司或岗位。而毕业生觉得一家单位特别理想,一定要全方位地了解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

(3) 侵害应聘学生的知情权。

面试时用人单位提出各种问题了解学生的情况,而当学生询问企业情况的时候,企业就会回避问题甚至迁怒于学生,这样“双向选择”就成了“单项通道”:招聘单位因为掌握大学生的详细资料而能从容筛选,而求职若渴的毕业生却因信息不准很难做出正确的选择。

(4)利用招聘、面试等侵犯学生、尤其是女学生的隐私权。

少数企业会在面试时向女学生提出“是否赞成婚外性行为?”、“是否有未婚同居行为?“今后如果客户对你提出性要求,你选择合作还是拒绝?”等侵犯人格尊严权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学生有权拒绝回答,甚至向司法部门举报。

2、试用期侵权的集中表现

(1)试用期过长。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考察、了解对方当事人而约定的期限。《劳动法》规定了试用期的大原则,即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各地也有相关规定,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规定,合同期在一年之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合同期在一年和两年之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试用期过长,则是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值得一提的还有,有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与大学毕业生的见习期(时间为1年)混淆,将见习期的有关规定生搬硬套到试用期上,导致对毕业生权益的侵害。

(2)把“试用期”变成了“剥削期”

有的用人单位抓住“试用期”的“试用”二字做文章,支付超低工资,甚至不支付工资,从而构成对大学生基本权益的侵害。

(3) “只试用,不录用”的恶意侵权行为

这是一些用人单位辞退大学生最常说的话。《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有些不良的用人

单位在大学生试用期满之后,找出各种理由,诸如:“你迟到了两次,说明你时间观念不强”,“你生病了,说明你的身体不健康”,“你怀孕了,会影响正常的工作”等,理直气壮的扣上“不合格”的帽子就把学生打发了。

3、协议、合同签订阶段侵权行为

(1)必备条款缺失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至少应具备以下7种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特别要注意的是劳动报酬条款。一些企业提供的合同上规定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这实际上等于没做任何规定。有的单位顾及到行业机密等原因略去不填劳动报酬,甚至填一个假数字;有的单位薪金本来就是浮动制,因此也回避填写;然而有的单位纯粹是为了吸引人,故意许诺高职、高薪,且不加任何约定,到时又以各种原因拒绝履行协议。

(2)违反协议或合同的违约金

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但其是有上限的。现在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有的用人单位以虚假广告诱骗毕业生签定协议书,但在协议书上规定了很高的违约金。还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只规定求职方的违约责任是不公平的,这样就会导致如果求职的毕业生违约会承担违约责任(如被罚款等),而企业违约则以合同或协议条款中未规定相关处罚措施而逃避责任,企业违约同样要付责任。

(3)合同文本中有违法条款

有些企业规定“女工3年内不得结婚”,这显然是违反婚姻法的。有些企业声明给予高工资,但是以不给职工上社会保险为条件,这也是违法的。如果合同中出现违法条款,虽该条款无效,但是容易导致与企业间的纠纷,所以求职者签约前要对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认真研究。

4、侵犯学生的选择权

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就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但有的学校为了自己的就业率,或为了保持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关系,要求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就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的行

为。

5、其他侵权行为

有些企业担心学生签订协议后反悔,收取抵押金或扣留学生有效证件的行为属于不合法行为。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保证金等,并以此作为是否录用的决定条件。

三、毕业生权益保护的方法与途径(时间:15分钟)

1、国家及有关部门就业权益的法律法规的保护。

(1)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等。

(2)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出台的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

(3)高等学校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关键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工作意见制定的本校工作实施办法、细则。

2、毕业生主管部门的保护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生的行为进行抵制或处理。例如,《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对不履行就业信息公开登记手续,侵犯毕业生获取信息权的,不予审批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不予审批就业计划和打印报到证;严重者将取消录用毕业生资格。

3、高校的保护

学校对毕业生的保护最为直接。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相信有权予以抵制: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规定的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那么就业协议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4、毕业生的自我保护

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请求学校保护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关保护。除此之外,毕业生权益保护的有关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自我保护。要熟悉和了解有关法律常识及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在签订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毕业生应正确认识自己的权益。

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30分钟)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了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权益,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以目前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

1、就业协议的签订

(1)《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规定的条款共有七项:

毕业生基本情况: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用人单位意见:用人单位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前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学校意见: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体检: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将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之前进行单独体检(如部队),否则以学校的体检为准。

备注栏:可补充其他约定,在签字后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以原件为准,复印无效。

(2)签订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确认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与毕业生签订救援协议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并具有录用指标或录用自主权。

要按规定程序签订协议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毕业生持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到学校领取就业协议书;先由毕业生和学校签署意见后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再交给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学校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毕业生同用人单位通过协商,如果确有必要对协议书进行变更或增减,涉及的内容,尤其是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期限(包括试用期或见习期)、违约责任等涉及自身权利和责任条款的内容一定要在备注栏内书面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无附加条款,应当将协议书中的空白部分划去,或注明以下空白。

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与用人单位协商并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明确表示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予以承认,尤其是工作期限、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就业协议书的解除条件做事先约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就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三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属违约行为。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三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经协商一致,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三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签订

(1)《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即劳动合同有效的期间。它是劳动!命同在法律上的时效概念,也是劳动关系存在的一种标志,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一是固定期限;二是无固定期限;三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完成的任务,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要求。它应当写明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具体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环境。具体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及劳动环境、福利待遇。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从用人单位获取的劳动所得,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应当具体明确,最好有具体金额和具体的劳动报酬组成,并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实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等规定。劳动者被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 5 0%的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劳动纪律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劳动规则及其执行程序,是劳动者在工作(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劳动规则。它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工作任务完成的必备条件,也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它包括上下班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防火及防止其他事故的日常纪律等。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的终止和其他终止的条件等。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由于

《职前准备及就业权益保护》教案

《职前准备及就业权益保护》教案 第一讲就业政策及形势分析 教学目的: 本讲座通过对当前大学生初次就业的形势及政策分析,使学生对当前大学生初次就业的形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通过对大学生初次就业的就业流向和空间分布的分析,使学生能够结合自身情况,正确定位自身的职业期待;通过对国家关于大学生就业政策的解读,使毕业生了解国家对大学生就业的政策,使毕业生树立就业的信心,能够明确自己的就业方向。 教学重点: 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形势、特征 教学难点: 影响我国就业的主要因素分析及就业趋势展望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演进 本部分的教学主要介绍我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从计划经济时期到现在所经历的三个阶段: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以“统包统分”为主要特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二是教育体制改革时期以“供需见面”为主,“双向选择”为主要特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以“自主择业”为主要特征的大学生就业政策 第一阶段:统包统分阶段 第一阶段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主要从建国初期开始到七十年代初期。1950年6月政府颁发的《为有计划的合理的分配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今年暑期毕业生工作的通令》,《通令》规定从毕业生人数较多的华东、中南、西南三个大区抽调部分毕业生支援重点工作建设地区,即东北区,另从华北区抽调部分毕业生充实中央党政机关。1952年7月,政务院颁发的《关于1952年暑假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指示》指出,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1958年4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问题的意见》,《意见》中有关高等学校毕业生分成分配原则指出,对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统一分配,余下的由地方政府分配。从这时起,我国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初步形成了由国家负责、按计划分配的就业政策。 第二阶段:双选阶段 第二阶段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主要是从七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末。1985年5月,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是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改革的重要标志。《决定》强调:要改变高等学校全部按国家计划统一招生、毕业生全部由国家包分配的办法。在1989年3月,国务院又出台了《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再次指出了现行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必要性。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再次要求改革高等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 第三阶段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主要是从上世纪90年代末至今。1998年12月,教育部颁布了《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文件要求,到2000年左

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宁德财经学校 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校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更好的贯彻“全程化”、“全员化”就业服务理念,确保国家和省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系调动学工主任及参与就业工作相关人员工作积极性,正确激励先进,合理实施奖惩,推动我校学生就业工作在持续发展中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管全校学生就业工作。学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协调和服务专门机构,在学校学生就业领导小组领导下归口管理全校学生就业工作。各系成立学生就业工作小组,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负责本系学生的就业工作。招生就业处和各系围绕学校工作中心,以服务学生和用人单位为目标,共同为学生就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就业工作主要内容 第三条做好就业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总结,毕业生生源汇总整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条组织开展就业指导课、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能力提升活动、开展就业指导讲座、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咨询并做好创业典型毕业生的宣传工作,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培训服务工作。 第五条负责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收集、审核需求信息并向毕业生发布,积极推荐学生就业,加强学校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为毕业生、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就业“双选”活动,负责举办校内大型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和组织校园各种小型专场招聘会。 第七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工作。 第八条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发放和审核,就业审批表、单位接收函等材料的签订或收集工作,负责毕业生报到证发放、档案整理转递工作。 第九条及时统计、上报学校初次就业率、年度就业率、专业对口率,撰写就业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批准部门】8;818;81801; 【批准日期】2007.01.24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2.03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三日

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6年11月29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经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及其企业经营者。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和依据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合同取得企业经营权的经营管理者。 第四条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职工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业有权在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入和搜查企业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和住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拘禁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限制企业经营者的人身自由。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

应届毕业生如何维护个人就业权益

应届毕业生如何维护个人就业权益 姓名:班级:学好: 就业劳动合同,是大学生与招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依据。但在当今的就业市场上,大学生因为缺乏劳动法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他们自身各方面的原因,而与就业单位签订不合法或不平等的劳动合同,从而引起劳动纠纷。那么,如何减少这些因签合同而引起的法律问题,对那些即将走向工作岗位的大学生是十分必要的。 首次就业维权建议: 毕业生在首次就业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了解和掌握就业方面的知识和政策,并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不致轻易受到侵害。 1.端正求职心态 毕业生求职时,往往会出现焦急、浮躁和盲目的心态,直接影响了他们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的态度和表现:或为不惜委曲求全;或不敢再“斤斤计较”;或被花言巧语诱骗而轻信对方。虽然不是“一次就业定终身”,但如果首次就业就令权益和身心都受到伤害,则必然会给自己未来的发展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 2.掌握政策,学习法律。 在求职、择业、签约之前,一定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储备。如此,才能在应聘和签约时保持思路清楚和条理明晰,及早识破不法单位故意设下的陷阱;如此,才能懂得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解决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全面了解用人单位。

毕业生享有全面、真实了解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签约前,毕业生应该尽量多方面打听、了解用人单位的运作状况、招聘信誉、用人意图、岗位职责以及企业文化等情况。 如果有可能,最好去实地考察工作环境,尤其是颇为陌生的单位,未雨绸缪地将未来实际就业中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4.慎重签订协议。 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落笔要慎重,仔细研究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条款,确认合理合法后再签字;重点注意试用期及违约条款的约定;尽量不要在协议书中留下空白条款;对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要尽 可能在补充协议中予以书面注明,并明确将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予以确认。 5.敢于据“法”力争。 如果在求职应聘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发现有权益受侵害的不公平 现象,不要害怕失去就业机会而忍气吞声,要学会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力争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诚信、用心不轨的用人单位不去也罢,否则将来吃亏的还是毕业生自己。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是阻止侵犯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现象泛滥的根本途径。 6.借鉴专家意见。 如果在首次就业的过程中遇到疑惑和困难,要及时咨询有关专家、老师和家长。毕竟大学生在社会阅历方面还是一片空白,而法律专家的专业视角、学校老师的指导经验,对于毕业生来说不啻为莫大的帮助。此外,往届校友在就业中的经验和教训,也是可供应届毕业生就业维权参考的一笔宝贵财富。 二、劳动关系维权建议 初涉职场的大学生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在注重调节职业适应的同时,也不要忽略了对 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免给自己职业生涯的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阻滞和损失。

企业社会责任之儿童权利保护

企业社会责任之儿童权利保护 谢雨佳,杨惠 ? 2012-09-20 21:52:53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近年来,关于企业侵犯儿童权利的报道屡见不鲜。自强生婴儿用品、三鹿奶粉等事件发生以来,公众对侵犯儿童权利的企业怀有的抵触情绪愈发强烈。企业行为,尤其是可能给少年儿童的生活造成影响的生产、经营、销售等行为,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常有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攫取利润而置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于不顾,导致无辜、弱小的孩子及其亲属承受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痛苦。人们在对企业此种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行为进行谴责的同时,也发出了质疑之声:为何此种恶劣的现象屡禁不止? 为了促使企业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全球契约、救助儿童会倡导在全球范围内组织起草“儿童权利和企业原则书”。在国际社会日益关注儿童权利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环境下,我们应当如何认识企业社会责任与保护儿童权利的关系?我国关于企业保护儿童权利的社会责任在立法上存在哪些问题?我国法律应该如何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其能够更加合理、充分地的保护儿童权利?本文试图对此予以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企业承担保护儿童权利责任的理据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1]。 儿童权利是对儿童群体权利的简称,区别于一般成人的权利,是儿童的特殊心智、身体成长阶段所必须的、为儿童所特有的权利。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中所涉及的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几十种权利。 由于社会是一个个体及组织相互联系与影响的有机体,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必定直接或间接地对儿童身产生影响。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儿童权利具有密切联系,企业具有保护儿童权利的基本社会责任。 (一)经济理据 对企业来讲,尊重和支持儿童权利能带来培育现在和未来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的特别机会。因为儿童接受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仅扮演着企业客户的角色,甚至未来还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员工、老板、供应商、社区成员和领导。客户是企业经济利益的直接来源,如果客户的权利不能得到保护,企业赚取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企业在提供服务、生产产品时,必须注意其服务或产品是否有利于儿童权利的保护。同时,企业保护其权利,就是保证企业未来有一批健康、积极、乐观、心智健全的员工、老板、供应商、社区成员和领导,就是保证企业自身未来经营的正常化。企业不能寄希望于那些被其产品或服务严重侵犯权利的儿童在将来为其打拼天下。故此,保护儿童权利,是企业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需要。[2] (二)法律理据 企业的法律责任是其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我国《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表明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宣示性条款被我国通过成文法的方式予以确定。企业是法律拟制的主体,以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xxxx 系2015 届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2015 年,我省大学毕业生人数将突破20 万,全国大学毕业生人数将突破 600 万人。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形势下,他们将面临比往年更为严峻的就业挑战。 2015 年我系共有名应届毕业生面临就业,毕业生人数持平,就业工作的任 务相当艰巨。为了做好12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帮助和促进毕业生正确择业, 充分就业,我系在校学工部就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了 2015届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我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校学工部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为补充, 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毕 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就业创造一个公平、 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就业信息,积极主动地为毕业生推 荐满意的就业岗位,力争使2015届毕业生一次就业率达100%。 二、组织机构 为了更好的做好我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我系成立了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安排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就业指导和服务,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更加有力 的支持 1.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一是开好就业指导课,发挥就业指导课在就业择业创业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二是邀请企业界和毕业生成 才典型来校开展就业创业指导,举办 2 场报告会;三是发挥往届校友的作用, 邀请往届校友为大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创业辅导等培训;四是加强毕业生自主 择业、自主创业指导,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择业。

【最新2018】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范文word版 (9页)

【最新2018】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范文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中作用的提高,民营企 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地方政府的关注,一些地方已经就此进行专门立法,将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尽管如此,侵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具体来看,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投资经营权得不到保障案例 1(资料来源:《中国私营经济年鉴XX年版》,p.387。):收购之后难经营 据安徽省工商联等部门的调查,1998年9月,民营企业马鞍山海天集团与市化工局签订合同,海天集团以1620万元抵付1416名职工安置费收购原破产企业马鞍山橡胶厂,成立海橡公司,同年12月恢复生产。在700多名上岗职工中,绝大多数不愿成为“打工仔”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近300人不愿或没有上岗。在公司通知、通告无效的情况下,自次年6月停发这些未上岗工人的工资,由此引起了少数人殴打公司领导、拦堵205国道的恶性事件。事发后,该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协调指导小组的意见,补发了上述旷工人员的工资。但因职工大锅饭思想没有转变,对立情绪没有化解,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加上职工为身份、产权归属等问题上访不断,XX年4月市化工局书面通知海天集团退出海橡公司,单方面终止收购合同。海天集团不同意,化工局便在市领导的支持下以海天集团未安置好职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5月25日查封了海橡公司,至报告发表时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分析与评论: 民营企业收购经营不善的国企,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问题是受种种因素限制,民营企业往往并不能以一个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的企业本来已经破产几乎失去全部价值,一旦民营企业要去收购就变成了黄金;国企职工下岗时尚能正确对待,一旦有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就无理取闹,搞得企业无法应付;政府则往往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惜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以求得一时安稳。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民营企业确实是举步维艰。

毕业生就业权利与义务-整理完全

第八章毕业生就业权利与义务 在择业过程中,毕业生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收集材料、寻找单位、准备面试等方面,而忽视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就业制度、市场规范、法律法规,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在纷纭复杂的职场中,大学毕业生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当自身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需要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毕业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毕业生应该增强依法就业的意识,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应有权利。 一、就业中的基本权利 所谓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毕业生作为就业过程中一个重要主体,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我国在《宪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权利:(一)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一些有益的社会上合法机构的就业指导。 (二)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信息公开,指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必须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信息及时,指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

最新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汇编

xxxx系2015届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2015年,我省大学毕业生人数将突破20万,全国大学毕业生人数将突破600万人。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形势下,他们将面临比往年更为严峻的就业挑战。2015年我系共有名应届毕业生面临就业,毕业生人数持平,就业工作的任务相当艰巨。为了做好12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帮助和促进毕业生正确择业,充分就业,我系在校学工部就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2015届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我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校学工部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为补充,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就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就业信息,积极主动地为毕业生推荐满意的就业岗位,力争使2015届毕业生一次就业率达100%。 二、组织机构 为了更好的做好我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我系成立了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安排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就业指导和服务,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1. 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一是开好就业指导课,发挥就业指导课在就业择业创业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二是邀请企业界和毕业生成才典型来校开展就业创业指导,举办2场报告会;三是发挥往届校友的作用,邀请往届校友为大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创业辅导等培训;四是加强毕业生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指导,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择业。

公司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宝塔纸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职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录用、接收职工,不得向其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集资款等款物,不得扣留其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不集资或者不缴纳抵押性款物而拒绝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不得采用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迫使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逃避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5、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订立集体合同。 6、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7、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按月向职工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也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8、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法许可的范围内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9、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负有告知义务,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给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本人。 10、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事故隐患未排除,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职工有权拒绝进入生产作业场所。职工遇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场所;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扣发职工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1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第七讲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第七讲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教学目的:1、使学生了解就业过程中的基本权益与常见的侵权行为 2、掌握权益保护的方法与途径。 教学重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教学难点: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 作业:拟定一份用工合同 教案实施效果追记: 复习及课题引入(时间:5分钟) 1、心理调适的方法有哪些? 2、就业权益的保护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逐步走向市场化、法制化。毕业生作为就业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还存在信息独占、不公平录用等侵犯毕业生权利的情况。毕业生在其整个择业求职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意识,掌握权益保护的方法和途径,并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讲授新内容 一、毕业生的基本权益(时间:10分钟) 1、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求职过程中,享有平等就业权。遵循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 2、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在学校接受就业指导,我国《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各高校应成立专门的学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包括向毕业生宣传教育方针、政策,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使毕业生通过就业指导,准确定位。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合理择业。 3、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获取了充分的就业信息,才能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包括三个方面含义:公开、及时、准确。 4、被推荐权 这是毕业生享有的基本的权益。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这是学校最起码的责任。几年来的就业服务工作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的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公平推荐、如实推荐、择优推荐。 5、选择权 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就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的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为切实有效开展**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我校**届毕业生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就业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校**届毕业生就业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位一体”的就业工作思路,努力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体面就业、安全就业、公平就业。以提升就业质量为核心,以就业指导为重心,以就业市场开发为中心,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提高就业工作服务水平,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稳定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二、目标任务 树立全员关注和参与就业工作的意识,进一步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拓展就业渠道,提升就业质量,做实签约率和到岗率,稳定提高就业率,力争初次就业率位居全省同类院校前列。 三、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校院(系)主要领导亲自抓,强化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的作用,实行毕业生就业工作责任制,增强工作的时效性。 (二)队伍建设 加强专兼职就业工作队伍建设,重视就业工作队伍的理论和业务培训。开展对就业工作人员的陪训,提高就业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组织就业工作人员外出调研学习,拓展视野;鼓励班主任和专业老师积极参与就业工作;校学生会、各

院系学生会设立就业工作部,各班级设立就业委员,构筑全员关注、全员参与、全程落实的就业工作格局。 四、工作措施 (一)开拓就业市场,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结构多元化,提升就业质量,为毕业生提供充分的就业岗位。 1、巩固、拓宽校企合作的渠道,充分发挥校企合作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加大与企业联系的力度,落实好已有的合作培养协议,做好校企合作和毕业生顶岗实习工作;花大力气加强与企业联系,为更多的毕业生提供顶岗实习的机会 2、依托学校军工背景和船舶行业优势,搭建品牌供需平台。主动加强与原船总系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行业的联系,改善就业单位结构,多方位引知名企业,为学生提供专业针对性强、签约率高的就业“立交桥”。将小型化、专业化、信息化招聘与大、中招聘会相结合,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3、坚持“巩固老用户,开拓新用户”的就业市场建设原则,全方位、多渠道开拓就业市场,在巩固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就业基地的同时,开辟新的就业市场,寻找新增长点,深入中西部地区开辟新的就业市场;向有关用人单位寄送就业邀请函,并上传到我校就业信息网,推荐我校毕业生就业;以函电和走访的形式邀请往年招聘用人大户或行业系统来校招聘。 4、加强校政合作,合力助推毕业生步入职场。积极与政府主导的各级人才市场、工业园区等建立联系,借助丰富的就业资源,为毕业生搭建就业平台。 5、做好毕业生预征入伍工作。积极配合学工处做好**年毕业生预征入伍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入伍报名等工作,鼓励优秀的毕业生携笔从戎,服务国防。 (二)加强就业教育,做实就业指导,帮助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升学生

破产法与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

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自《破产法》颁布至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也日益完善,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等相继出台,逐渐构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因此,从《破产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对《破产法》的相关内容加以完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国务院1994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 (国经贸企[1996]492 [1996]226号)、1996年《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号)等。这些政策和规定对破产企业职工保护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我国破产法有关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职工安置问题,关于这一点,在企业《破产法》第4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二是有关企业破产财产及其清偿顺序问题,如《破产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首次对适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后,对适用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所进行的第二次全面系统的解释,它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若干规定》加强了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对于破产债权、非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与一般国有企业破产的区别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法有关职工保护的立法,更好地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破产债权 《破产法》对涉及企业职工等劳动主体的破产债权,仅仅规定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没有对其进行分类,从而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等问题无法可依,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若干规定》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以往的政策、法规进行了完善,有许多新的突破。其中第56条、57条、58条分别对企业职工等劳动主体给予特殊的保护,将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和企业向职工的集资款,解释为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二款第(一)项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充分反映了国家法律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1.劳动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的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是现代各国破产法的一般原则。破产法对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报酬的保护,属于对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获取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对劳动者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保护,属于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保护。《破产法》仅仅将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而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保护未作规定。《若干规定》基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破产法》第37条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将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补偿这部分解释为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给予其和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若干规定》第56条中明确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

《第九章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自测题

A. 12小时 题干 【单选】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包括以下哪些情况 选择一项: 厂 A.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Q B.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解除 L C.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L D.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选择一项: C A.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由职工代 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r B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C C.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D.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下列有关就业权益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毕业生就业最重要的事情是努力找份好工作,不必花时间和精力关注自身就业权益的保 【单选】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和 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 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 时、每周至少休息 选择一项:损害毕业生就业权益,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C.关注就业权益会被单位认作 刺头”对毕业生的事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护问题;

【单选】毕业生享有某项就业权益,并不意味着 选择一项: A.用人单位若侵害该项权益,就必然面临法律责任的承担 C B.在该项权益上拥有权益边界范围内的自由 Q .在该权益范围内,享有要求他人不能妨碍自身权益实现的权利 F D.该项权益没有边界”可以无限制地行使权益 【单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哪一方 选择一项: "A.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C B.劳动监察机构 C C.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匚— D.工会 【单选】下列对毕业生接受就业指导权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为享有接受就业指导权,所以毕业生有权要求学校作岀指导其找到自己满意工作的承 C.高校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是高校的一项法定义务 .接受就业指导权是每个毕业生都具有的权利 【单选】在符号劳动争议起诉时效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在 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日内起诉。 选择一项: 1 A. 3 厂 I B . 7 天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企业活动策划方案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企业活动策划方案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企业活动策划方案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方案,范文,网,活动策划,企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15,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活动策划中查看更多范文。 (一)活动主题: 共建安全,共创和谐 (二)活动目的: 响应国家质检总局号召,深化20XX年3.15国际消费权益日影响力,切实为广大消费者做好咨询维权工作及各项宣传工作,为企业创造面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契机,搭建良好品牌信誉质量宣传推广平台 (三)活动时间:20XX年3月15日

(四)活动性质:政府性质大型现场咨询宣传活动 (五)活动地点:北京王府井大型商业区 (六)活动形式: “3.15”大型现场咨询宣传活动开幕仪式:现场设置主席台、拱门、条幅、宣传手册发放台以烘托气氛,国家质检总局、北京市政府、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东城区技术监督局、中国质检报刊社等领导到场,主持“‘3.15’大型现场咨询宣传活动”开幕仪式,并在开幕仪式后在企业展区巡回视察。同时,现场将由中央电视台、中国质量报等国家和地方级相关媒体到场报导。 质检系统、企业图片展示区:现场开辟图片展示专区,设置在步行街两侧,由中国质检报刊社《中国质量报》拟定相关主题,参展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设计。为参展企业提供展示质量信誉风采的良好展示形式。 企业展示专区:活动现场设置标准活动展位,参展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布展。

消费咨询维权专区:国家及北京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参加活动,并为消费者作现场咨询检验。 (七)组织形式: 主办单位:中国质检报刊社、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办单位:待定 支持单位:东城区人民政府、东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活动企业及媒体 (八)活动流程: Am9:00—10:00活动展示区开放、企业区开放、活动预热 Am10:00—10:3020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开幕仪式 Am10:30—pm12:00领导现场视察、宣传咨询活动及企业展览展示

《第九章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自测题

题干 【单选】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包括以下哪些情况 选择一项: A.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B. 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解除 C.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D.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选择一项: A.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B.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C. 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D. 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下列有关就业权益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损害毕业生就业权益,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B. 毕业生就业最重要的事情是努力找份好工作,不必花时间和精力关注自身就业权益的保护问题; C. 关注就业权益会被单位认作“刺头”,对毕业生的事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D. 权益相对人有保证权益享有人权益实现的义务; 【单选】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选择一项: A. 12小时

B. 4小时 C. 两天 D. 一天 【单选】毕业生享有某项就业权益,并不意味着 选择一项: A. 用人单位若侵害该项权益,就必然面临法律责任的承担 B. 在该项权益上拥有权益边界范围内的自由 C. 在该权益范围内,享有要求他人不能妨碍自身权益实现的权利 D. 该项权益没有“边界”,可以无限制地行使权益 【单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哪一方 选择一项: A.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B. 劳动监察机构 C.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D. 工会 【单选】下列对毕业生接受就业指导权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B. 因为享有接受就业指导权,所以毕业生有权要求学校作出指导其找到自己满意工作的承诺 C. 高校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是高校的一项法定义务 D. 接受就业指导权是每个毕业生都具有的权利 【单选】在符号劳动争议起诉时效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日内起诉。

学院202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学院202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关于做好2020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院2020届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20届毕业生概况 我院2020届毕业生共有188人,其中本科生163人,硕士研究生25人;男生38人,女生150人;北京生源117人、京外生源71人。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掌握毕业生情况,帮助毕业生解决就业实际困难,引导毕业生以积极的心态求职就业,增强就业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实现稳定就业,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影响,确保我院2020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完成既定目标:整体就业率不低于95%,签约率不低于65%。 三、组织领导 成立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坚持实施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谋划、周密安排、压实责任,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考核毕业生就业

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研判会,研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和工作措施,全力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 具体责任分工:本科生就业工作由系主任、班主任和辅导员协调负责,负责全程做好毕业生的教育、指导、服务、推动和跟踪反馈工作,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研究生导师负责制,研究生导师要积极配合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研究生就业管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推进就业工作全员化,构建工作联动协作机制 1.坚持以学生为本,通过广泛宣传和认真组织,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做好毕业生就业意向的摸底排查工作,形成“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协同并进、三位一体的网络工作体系,持续为毕业生提供更安全、更便利、更高效、更匹配的就业信息和指导服务。 2.辅导员承担着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的主体责任,2016级本科生班主任老师、2017级研究生导师承担着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直接责任,各方要密切沟通、积极协作,及时掌握每一位毕业生的就业动态,深入细致地开展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形成就业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就业服务氛围。 (二)推进就业工作网络化,切实提升就业服务质量 1.线上排摸:面向毕业生持续进行就业情况跟踪摸排,

保护员工权益让企业走得更远

今年年初,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民工荒",有观点认为,工资待遇低、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是出现"民工荒"的根本原因之一,如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因此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 私营企业、中小企业如何认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本刊记者带着这一问题,采访了原中央财经大学中国财富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现任中汇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人身险技术中心总经理兼 营销 事业中心总经理宋海英女士。 劳资关系尚待进一步完善《光彩》: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劳动关系失衡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年初,东南沿海地区大面积出现"民工荒",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是不是出现民工荒的根本原因? 宋海英:私营经济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今年年初,东南沿海地区出现的"民工荒"现象引起全国热议,企业能否留住人才,员工收入的高低、福利待遇的好坏是其中的关键因素。 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收入分配是向资方和管理层大幅度倾斜的,而第一线工人的工资水平大都参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从调研情况来看,许多私营企业在中低层员工的社会福利、保障保险方面做得非常不到位,员工往往处于无保险、低福利状态,而且面临强迫性超时劳动、加班无工资、假期不按规定带薪以及恶劣的劳动环境、劳动安全被漠视等等问题。 在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这种情况则更为严重。 国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但是,调查显示,很多私营企业的员工对每周休息天数不满意的比重很高,问题的严重性可见一斑,虽然近几年情况有了一定的改善,但只有不到30%的企业遵守每周休息两天的规定。 企业能否留住人才,员工 薪酬 的高低、福利待遇的好坏是重要因素 《光彩》:新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两年多了,在这两年里,中小企业的劳资关系发生了哪些变化? 宋海英:现在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比较好,签订合同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说明地方政府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与此同时,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比较显性的、政府比较容易控制和发现的劳资关系问题,如工资水平、工资拖欠、劳动合同等并不是很突出;而一些相对比较隐蔽的、政府难以采取一刀切的劳资关系问题,如休息时间、加班工资付等问题就比较严重和突出,这说明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很难完全解决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问题。 员工跳槽并不完全因为待遇《光彩》:每年的3-5月,是员工跳槽密集期,也是企业老板头疼的时期, 者怎么做才能留住人才? 宋海英:在我们的调查中,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在被问到员工权益问题时,都给予了"不清楚"的答案。这反映出在社会转轨过程中,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普及工作亟待强化,加强劳动者自我权力维护意识的行动应该在更大范围内开展起来。政府在解决劳资矛盾的同时,需要积极寻求其他手段,要建立完整地政府、企业和工会(或者"劳动自治组织")的三方调节机制。 待遇留人永远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式。要想在工资方面具有竞争性,我认为,应该尽量避免本企业员工工资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好是比对手稍高。例如,东北某地区的甲银行在同行业中,员工的工资是最低的,当乙、丙等银行进入该地区后,甲行的大量人才涌入这些新进银行,甲行的存款、一些核心业务也受到了相当大的影响。要想具有薪资的竞争性,你就不能按照公司的内部章程制定工资标准,或每年只是涨个固定的百分比,而是要看某类人才的市场价格是多少,并至少向这一标准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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