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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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

2、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26、于某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意外伤害保险。于某被车撞死司机赔偿8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支付保险

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27、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带儿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其妹妹为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案: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王某,男,24岁。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是王艳。投保时王艳在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

答案: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6、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在未经其姐同意下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答案: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3、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问:

A、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B、当家庭财产损失80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答案:①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也就是说,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的大小关系如何,只要损失金额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赔偿。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损失金额小于6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赔偿10万元;②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款就是保险金额。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80万元时,损失金额大于6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赔偿60万元。

10、刘某投保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王某不慎被肇事司机张某撞死,指定其子为受益人。问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即其家属能否同时向保险公司和张某索赔?

答案: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所以被保险人的家属在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可以要求肇事司机张某赔偿。

12、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

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的家人能领取2万元保险金。因为李某被撞昏溺死于水池底不属于健康保险保险责

任范围内,所以不能获的5万元保险金。游泳馆为每位游客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保险事故责任,所以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取2万元保险金。虽然未指定受益人,但其家人作为其继承人可以领取这笔保险金。而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当归李某家人所有,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索赔。所以王某的赔款由李某的家人所有。3、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同时未变更受益人。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并经其妻同意,李某为其受益人。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答案:李某能够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

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

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

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

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李某可以以受益人的身份索赔。

40、李某投保了一份普通终身寿险,受益人指定为

他的儿子。采取的是分期缴费的形式,2001年6月

13日,李某应缴费而未缴费,7月5日,李某遇车祸

不幸身亡,请问李某的儿子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

偿金吗?理由是什么?

答案:能。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

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

41、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月5

日赵某应缴费而为缴费,问:

赵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

还能恢复合同吗?

答案: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还能恢复,

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

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14、某日清晨,5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

偏僻的马路时,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在她身后超

速行驶,··。。赔员认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

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你认为那种

观点合理,请给予分析。

答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根据近因原则,

可将受害人赵某遭受伤害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

一阶段,初次受伤,假如就此为止,不遭受第二次

碾压,赵某是不会死亡的。第二阶段,再次受伤,

导致死亡。与赵某遭受意外伤害的过程相吻合,肇

事司机李某的伤害行为也分为两个阶段,即交通肇

事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都是造成受害

人伤亡的原因,但前因与后因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后因不是前因直接或自然的结果,后出现的故意犯

罪为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6、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

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

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生前

指定的受益人均为其妻刘某。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

少保险金?

答案: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

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

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10000元保险

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险的3000元。

4、某投保人将某批货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

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其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

元、3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发生全部损失,

损失金额为30万元。则甲、乙俩保险公司的赔偿

金额分别为多少?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

1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多少?

答案: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20÷(20+30)

=12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30×30÷(20+30)=18万

两者赔偿之和为3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30

万元,符合补偿原则。

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10万元,则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10×20÷(20+30)=4万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10×30÷(20+30)=6万

两者赔偿之和为1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10

万元,符合补偿原则。

19、某投保人将某批货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

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其保险金额分别为:保险

金额为20万元、3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 若发生

全部损失,损失金额为3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

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多少?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

金额为1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

别为多少?

答案: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20÷

(20+30)=12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30÷(20+30)=18万元

二者赔偿之和为3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30万

元,符合补偿原则。

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10万元,则甲、乙

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20÷(20+30)=4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30÷(20+30)=6万元

二者赔偿之和为1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10万

元,符合补偿原则。

8、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

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

31日。银。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

日为大火焚毁。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答案: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

(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

公司的赔偿。

9、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险,由于他妻子的过失造

成火灾而损坏了财产,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赔偿以

后能否向其妻子进行追偿?

答案: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当

赔偿损失。但我国《保险法》规定:除被保险人的

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规定的保

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

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

司不能对他妻子行使代位求偿权。

32、某企业于2000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

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按最近账面金额投保,保险金额为100万元。2001

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

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

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如果该企业投保

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答案:因为投保人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

属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低于金

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

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

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

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

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

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

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34、某保险公司的一份船舶险溢额再保险合同,每

一风险单位的自留额为200万元,分保额为3线,总

承保能力为1000万元,A、B两艘船,保额分别为200

万元、600万元、800万元,请问分出公司和分入公

司各承担多少?

答案:分出公司:200+200=400万

分入公司:600-200=400万

39、某企业于2001年9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

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

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

年10月1日起到第二年9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9

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

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答案:不负赔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因

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或保险合同尚未生效)

26、某企业于1999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

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

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

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

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

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

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因为保险合同成立的

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并不是一回事,保险责

任的开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

定。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

故所造成的损失负给付责任的时间段。保险事故在

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反之,

则不负义务。虽然保险合同成立于1999年5月28

日,但保险责任却始于6月1日,所以5月30日

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20、某企业在一次寒流袭击下,由于施工人员的疏

忽,导致该企业一套刚安装完毕己试通水的进口净

水设备受损,通水管道冻裂,损失金额分别为38000

美元和22000美元。保险单规定的自然灾害每次事

故免赔额为5000美元,其他风险每次事故免赔额

为50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多少美元?

答案:38000+22000-5000=55000美元

21、某企业于2000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

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按最近账面金额投保,保险金额为100万元。2001

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

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

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如果该企业投保

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答案:因为投保人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属

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低于金额

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

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

100/120=25万元。

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

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

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

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23、某企业在阿富汗投资100万美元,向某保险

公司投保投资保险,保额为投资额的90%。在保

险期间,因美国轰炸阿富汗导致该企业损失80万

美元,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了财产

证明。6个月后,保险公司应赔偿该被保险人多少?

答:保险公司应赔偿该被保险80*90%=72万美元

22、某公司总资产为4000万元,该公司仅将价值1200万元的房屋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遭受了一场大火,灾害造成的损失达200万元,其中房屋损失186万元,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在救火抢险过程中发生施救费用1万元 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有哪些?(2)保险人采取什么赔偿方式? 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多少?(4)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多少?

答案:(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是房屋损失与部分施救费。

(2)比例赔偿方式

(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186万元。

(4)因为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所以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14万元。

23、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同年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如果:①货物全部损失, 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②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如果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保险人又应当如何赔偿?

答案:因为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运输货物的起运地价格和目的地价格有较大差异,所以它一般采取定值保险的方式。

①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如果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元。

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②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37、某外贸公司以承兑交单90天(D/A90天)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发票总额100万美元,保险费率为1.56%。那么,该公司应交纳的保险费为多少万美元?

答案:保险费=100*90/360*1.56%=0.39万美元28、某建筑公司在承建某工业局主管的工厂进行技术改造时,对扩建的四车间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560万元,按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金额应为800万元。。致使扩建工程的地基下陷,厂房倒塌损失金额为200万元,机器损失100万元。请分析该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规定,地基下陷应属于意外事故还是自然灾害?(2)该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谁?

(3)在工程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方式有哪些?

(4)若按专家在查勘后得出的结论,地陷原因为该地区地质构造形成岩溶坍塌所致。若免赔率为2%,则保险人负责的损失是多少?

(5)如果损失原因为该厂抽用地下水过量,致使沙土流失严重,再加上连降大雨导致地基下陷,你认为保险人应的责任是什么?

答案:

(1)自然灾害(2)建筑公司,工厂(3)修复重置现金4)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0+100)*560/800*(1-2%)=205.8万元(5)两者均不负责赔偿

5、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答: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30、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责任限额为15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9万元、23万元。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9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多少,此险种是否还有效?

答案:15万元后,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43、某保险公司的一份船舶险成数分保合同,每艘

船的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分出公司自留20%,分出

80%,分入公司甲承担40%,乙承担60%,A、B两艘

船的保额分别为200万元、600万元,赔款分别为4

万元、8万元,请问各公司承担的赔款分别为多少?

答案:分出公司承担:(4 +8)*20%=2.4万元

甲公司: (4+8) * 80% * 40%=3.84万元

乙公司: (4+8) * 80% * 60%=5.76万元

44、某保险公司的一份船舶险成数分保合同,每艘

船的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分出公司自留20%,分出

80%,对于分入公司甲承担40%,乙承担60%,A、B

两艘船的保额分别为200万、1000万,赔款分别为4

万、8万,请进行分析?

答案:对于A船,分出公司4*20%=0.8万;甲公

司:4*80%*40%=1.28万;乙公司:4*80%*60%=1.92万

对于B船,成数分保合同:分出公司800/1000 * 8 *

20%=1.28万;甲公司:800/1000 * 8 * 80% *

40%=2.048万;乙公司:800/1000 * 8 * 80% *

60%=3.072万。还有的200万则应办理临时分保合

同.

42、某毛织厂女工朱某,因恋爱受刺激两次自杀未

遂被及时发现而救下,经医生诊断为"抑郁性精神

病"。出院后的朱某,并无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更

加抑郁寡欢,常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一日,朱

谋乘母亲外出买菜时,悬梁自尽了。3年前朱谋投

保了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4000元,

其间并无欠缴保险费的记录。朱谋死后,其母亲以

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的死亡

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明理由。

答案: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既不是疾病也

不是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属于"

不可保风险"。但也有例外。我国保险法规定:以

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

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

给付保险金。朱某的死亡不是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

自杀,且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应该对这

样的案件给付赔偿。

4、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

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投保人补充到

了40万元的保额。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答: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

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

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

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

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

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

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

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

再承担赔偿责任。

9、某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

与工人签定了雇佣合同,其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

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其家属纷纷向矿方和

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的险种属于什么险种?

(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哪两个当事人之间?

(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有效?

(4)受害人家属是否能向向保险人索赔?

(5)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

多少?

答:(1)本案的险种属于雇主责任保险(2)保险

合同关系存在于雇主与保险人之间(3)受害人家

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完全有效(4)完全不可以(5)

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

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

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

赔偿额为1万元。

2、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

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

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1999年1月1日

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

有通知保险公司。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

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

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没

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

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案: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

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

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

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

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所

以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24、1996年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

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

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

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

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犯罪嫌疑人

自首。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

配?

答案: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

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

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

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

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

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

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

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

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

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

单现金价值。

1、1998年5月,投保人王某向保险公司为自己投

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在受

益人的项目内,王某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

1。。。。。。退一步说,即使是意外伤害,也属于免责

的范畴。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被其妻故意杀

害,是违法行为,但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属于意外伤

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说明

理由。

答案:第二章意见是正确的。因为意外伤害是指外

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

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对被保险人来说,完全是

一种外来的、突然的、不能预料的客观事件,符合

意外伤害的定义和特征,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

任的范围。同时,《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

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

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

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

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

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因此,保险公司是否承

担保险责任,需要确定其妻张某是否为受益人。在

《保险法》中受益人均是指定的,不存在法定受益

人的概念,因此,应认定被保险人把受益人填写为

“法定”是无效的,等同于未指定。所以,其妻张

某不是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

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

领。

17、1996年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

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

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1998年5月1日晚

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徐

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犯

罪嫌疑人自首。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

及如何分配?

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

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

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

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

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丧失受益权。”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

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

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在本

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

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

金价值。

5、1996年11月9日,李某为其儿子向保险公司

投保了一份少儿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

人自保单生效时起至22周岁前因意外事故死亡,

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1997年12月,李某向

保险公司报案称。。。。。。11月28日开具的。经鉴

定,保险公司认为“哺水呛噎致死证据不足”,作

出了退还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的觉得。请根据案

情,回答如下问题:

(1)本案的处理,涉及到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什么

问题?(2)我国《保险法》对出险后的通知期限

有没有明确规定。(3)目前,国际上对于投保人或

受益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

所产生的后果,通常采用的两种做法是什么?

答案:(1)投保人或受益人及时通知义务

(2)没有作出

(3)因延迟通知而导致必要的证据及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或增加保险公司的勘查、检验

等项目费用的,受益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

延迟通知,同时,近因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可以不

承担保险责任。

1、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晦了病情。97年2月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答案: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晦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24、1998年11月5日,王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某,投保了养老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1999年1月4日,由于缴费时间快超过了条款规定的宽限期,王某第二天又要到外地出差,就将保险费交给了黄某,委托他代缴。不巧的是,黄某的父亲病危,他必须立即回老家,缴费时间耽误了两天,王某的保单刚好过了规定的宽限期,处于失效的状态。黄某想等王某出差回来,向王某解释一下,由自己垫付保费利息,再办理保单复效手续。真是“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出差返回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治疗,王某痊愈出院,但住院期间,王某花费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遂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

1、王某主要依据所投保的什么险种进行索赔。

2、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你对该案如何处理。答: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先按条款规定,承担对王某的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追究对代理人黄某的赔偿责任

15、1999年9月11日,某面粉厂向保险公司报案,告知出险。该面粉厂于同年2月3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一年。。。。,最后定损为:维修费用为8510元。该车间的电机属该厂投保的固定资产中的一,最大风力为7级。问这次保险财产损失是否构成保险责任?

答案:这次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构成保险责任。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应找出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以正确确定保险责任,从保险人的角度讲,与近因有关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保险责任;二是除外责任。在本案中,是由于下雨及刮风导致厂房漏雨,又由于漏雨导致电机损坏,下雨起着较为主要的作用是近因,而这场雨的降水量达不到暴雨的限定标准,因此整个事件构不成暴雨责任,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11、1999年5月11日,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装载水泥的解放牌卡车行至大集路120公里处,。。赔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损失87620元。判决生效后却难以执行。因为王某的解放卡车因未参加保险,其生活相当困难,他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承运货物责任险。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损失不能向王某索取赔偿时遂向

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如何赔偿?

答案: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车辆因碰撞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该案的理赔处理,应适用代位追偿原则。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有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或无力支付时,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因此,车辆损失在被保险人履行一定手续后,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给予赔付,并获得向肇事人王某追偿的权利,车上的货物损失按照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所保保险

人赔付并同样转移代位追偿权。

45、2000年3月,刘某向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保险期间为五年。同年7月,因连降暴雨,刘某住房进水约1。。,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勘查现场后,作出了拒赔的决定。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

(1)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什么?

(2)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1)刘某没有履行防灾防损义务。(2)《保险法》。

5、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

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答案: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

为50万元,后又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

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

元。当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

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

30万元保险赔款。

36、A国外贸公司甲为B国进口商乙申请了10万美元

的信用限额。但该公司向甲方出口了20万美元的货

物,由于A国与C国发生战争导致甲公司损失15万美

元。则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最多能赔多少?

答案:由于出口信用保险赔偿时,以信用现额为准,

所以保险公司最多能赔10万美元

7、商人B要出口一批货物到某国,与买方交易采取

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卖方投保。于

是B 以这批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货物

装船后,B将货物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

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货物灭失。问保

险公司是否承保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还是卖

方?

答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货损的赔偿,赔给买

方。因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

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

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在本案例

中,被保险人(买方)虽然在投保时对货物没有保

险利益,但在货物装船后获得了物权凭证--提单,

表示对货物拥有了所有权,也就具有了保险利益。

而且在转交提单的同时获得转让的保单。因此,在

发生保险事故时,买方既有保险利益又有有效保

单,应该获得保险赔偿。

13、二次大战期间,英国某保险人承保了一船黄金。

船舶在航行中遇难,黄金沉没海底无法打捞,构成

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额赔偿。几十年后,保险人

利用先进技术将沉船上的黄金打捞上来,其价值已

是过去的几十倍。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答案:因为通过委付保险人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

权,所以本案例中打捞上来的黄金全部归保险人。

35、用户张某在2000年8月购买了一台N公司价值2

500元的电热水器。该用户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不到两个月,一次因热水器漏电造成戴某在洗澡中

意外身亡,热水器损失2000元,。。。,保险期限自

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

为100 000元。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的损失属于上述哪个保险险种的保险责

任?(2)对于修理热水器的损失,张某的家人可

以索赔的对象有哪些?(3)H保险公司负责张某的

损失赔偿,保险人应赔偿多少?(4)承保意外伤

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5)如该热水器厂家,在向H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质

量保险的同时又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经裁定,人

身死亡给付150 000元,则保险人H应承担的赔偿责

任是多少?(6)张某的受益人总共可向H和Z保

险公司索赔多少元?

答案:(1)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2)H保险公司 Z人寿保险公司生产热水器的

厂家。

3因为电热水器价值2500元,所以应赔偿2 500元。

(4)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

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

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 000元。所以应

赔偿100 000元。

(5)因为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所以共赔付

150 500元。

(6)由(4)(5)小题可得:100000+15500=250 500

元。

17、国外某仓库投保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敌

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问保险人是否承

担赔偿责任?

答案: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是由敌机投弹击中

和燃烧起火,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是火灾保

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是保险责任。根据近因原则,

在风险事故连续发生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

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8、四川省某市果品公司通过铁路运输给黑龙江某

单位一车皮四川甘蔗,计2000娄,投保了货物运输

综合险。货物在约定的15天期限内到达目的地,在

卸货前发现左侧车门裂口,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被

盗痕迹。卸货后清点实剩货物发现有240娄被盗,

还有130娄被冻毁。损失发生后,投保人及时通知

保险人,要求对其货物遭受的盗窃损失及冰冻损失

给予赔偿。请问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偿,说理由

答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全部损坏的甘蔗,计370

娄。因为被盗240娄甘蔗,属于货物运输综合险的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给予赔偿。而根据近

因原则,盗窃是前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后果是

包装破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但甘蔗冻损的近

因只有一个――盗窃,没有盗窃就没有130娄甘蔗

冻损的结果。因此,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

所以对于被冻损的130娄甘蔗,保险公司也应进行

赔偿。

25、若两个不同公司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发生

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

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

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

损失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

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计

算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个应赔偿多

少?(不考虑免赔率)

答:其赔款计算如下:

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

例=5000×70%=3500元

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甲车

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4000+5000)×70%=

6300元

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车自

负车损+甲车应赔乙车)×(1-免赔率)=3500 +6300

=9800元 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乙车应负

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30%=1200元

乙车应赔甲车=(甲车车损+甲车上货损)×乙车应

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10000)×30%=4500

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车自

负车损+乙车应赔甲厂)×(1-免赔率) =

1200+4500=5700元

这样,此案甲车得到保险人赔款9800元;乙车得

到保险人赔款5700元。

31、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

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

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

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

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

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答案: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

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

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

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中,张妻

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

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

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

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

29、一栋房屋价值60万元,屋主以此屋为保险标的

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在保险期内因第

三者的责任引发火灾并造成房屋全部毁坏。问被保

险人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和责任方索赔?能否

同时获得两笔赔款?

答案:因为房屋因火灾而毁坏,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故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同时,因

为房屋的毁坏优势由于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根据民

法规定,被保险人也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但如果

能同时获得两笔赔款,就会使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

赔款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这显然与保险的补偿

原则不一致,也违背了保险补偿损失的宗旨。所以

不能同时获得两笔赔款。

4、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

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以投保人的身

份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

予以承保?

答案: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因为游客对东方明珠电

视塔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

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

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

险标的(即东方明珠电视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

(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

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

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予

承保。

25、小学生张某,男,11岁。1998年初参加了学生

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

28日。当年10月5日。。·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

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

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

答案:这种说法不正确。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

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向受

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无权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

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张某的受益人在获

得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能向造成这起事

故的施工单位索要赔偿。

(金融保险)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1 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该指的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在此案中,林勇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时,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虽然林勇没有写明其妻子的姓名,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指的是徐某,也即徐某是林勇的指定受益人。林某在与徐某离婚后,虽然又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徐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所谓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死亡之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李某,保险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保险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林勇指定其“妻子”作为受益人,而徐某和李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 分析: 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2、但《保险法》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能够得出以下两方面的结论: 一方面,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勇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李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林勇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2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李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 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

缴纳保险费60元,保险期限1年,即从1998年5月5日12时起至1999年5月5日12时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8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该合同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其中第6款载明: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不久,在该附加险合同履行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扁桃体炎”住院治疗3次,李丽按合同先后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寿险公司分别于1998年5月6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4月22日分3次给予了理赔。在该附加险合同期满后,寿险公司未同意与李丽续签,但对双方签订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未表异议,仍按合同的约定,收取李丽按期应缴纳的保险费,直至2002年5月18日被保险人李创死亡。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此后,李丽向寿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其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2003年7月3日,李丽诉至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寿险

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公式 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失。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1、一外地游客来旅游,在游览完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3、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 答: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4.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答: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在本案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5、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 问:如果货物全部损失如何赔偿?货物损失程度为80%如何赔偿

(完整版)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 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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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车辆“自燃”索赔案 [案情简介] 某年黄某为其骏马牌客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额1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7月12日,黄某雇请司机刘某驾驶该车,在行车途中因车顶行李架上货物起火燃烧导致该车全部烧毁。火灾发生后黄某向承保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邀请当地公安消防科人员一同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细致勘察。 7月16日,当地公安局消防课对该车火灾事故出具了证明,认定:“火灾部位为车顶行李架,起火源分析为乘客上客车货架装货时,可能将烟头或其他可燃物掉进行李架上的棉被、蚊帐里被点燃后引起火灾。”同年10月8日,省公安厅消防局作出了该车火灾事故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结论为:“排除该车电线路故障和人为纵火以及装行李过程中没有发现异常情况等三个因素,认定该起火灾的原因为该车行李架上的货物起火所致。”同年11月5日,当地公安局消防科又作出第3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这起火灾是先从车顶货架上的行李引燃的,起火源分析为乘客上客车货架上装行李时,将烟头或其他火源调进货架上的棉被、蚊帐里引起火灾。” 火灾事故后,被保险人黄某估损,因该车经济损失18万元,将该车残骸出卖,得残值1万元。黄某在索赔手续凭证俱全后于同年11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同年12月20日保险公司正式向被保险人黄某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本火灾事故不属保险责任,故此不予赔付。”黄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及结论]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未投保附加险的自燃险,且火灾为不明原因产生起火,虽然当地公安消防科的认定书对起火源分析是烟头或其他火源什么的,但只是推测与可能。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自燃”的解释:“非指物理学所定义的自燃,而只是保险车辆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以及不明原因产生起火,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就此可定义上述现象引发的火灾为自燃,而自燃引发的火灾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本案启迪]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火灾”的释义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外界火源以及其他保险事故造成火灾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烟头或其他火源”均不属这个范围。 案例2 电梯受损拒赔案 [案情简介] 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包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部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后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天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包公司根据察看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内,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及结论]

3.保险学练习题与案例题目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一、名词解释 1.风险 2.风险因素 3.风险事故 4.损失 5.风险管理 6.可保风险 二、填空题 1.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和()。 2.风险因素通常可以分为三类,即()、()和()。 3.风险按照涉及的范围分类,可以分为()和()。 4.风险管理方式可以分为()型和()两种类型。 5.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是()。 6.财产风险是指导致物质财产发生()和()的可能性。 7.通常将导致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称之为()风险。 8.通常将显示风险损失发生后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规模的指标,称之为()。 9.在已有损失资料的基础上衡量风险主要应该做好估计( )和估计( ) 两方面的工作。 10.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 )。 三、单项选择题 1.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冰雹是()。 A.风险因素 B.风险事故 C.损失 D.风险单位 2.某房东外出时忘记锁门,结果小偷进屋、家具被偷,则风险因素是()。 A.小偷进屋 B.家具被偷 C.外出时忘记锁门 D.房东外出 3.风险按性质分类可以分为()。 A. 人身风险和财产风险 B.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C. 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 D.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4.权利人因义务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是()。 A.责任风险 B.信用风险 C.财产风险 D.自然风险 5.股票市场的波动属于()性质的风险。 A.社会风险 B.纯粹风险 C.投机风险 D.技术风险 6.自然损耗不能保险,是因为它不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是()。 A.必须是纯粹风险 B.风险事故的发生是意外的 C.损失幅度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 D.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单位存在 7.对某种特定的风险,测定其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程度,称为()。 A.风险识别 B.风险衡量 C.风险处理 D.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8.以下事件中()属于保险意义上的损失。 A.折旧 B.馈赠 C.请朋友吃饭 D.车祸撞死人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 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32万元和人身伤害8万元,甲车辆损失28元和人身伤害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8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3分)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3分) 2.(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分)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2分)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2分) 3.(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28×80%×(1-15%)=万元(3分) (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32+8)×80%×(1-15%)=万元(3分) 年8月,王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1999年3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00年12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的基本原则 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 【案情介绍】 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但是,在此案中,难以确认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病史内容,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故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启示】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投保人应把

自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尽量告知保险人,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如果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予承担赔付责任。因此,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就将面临保险合同无效和发生事故得不到赔偿的风险 这样看来,投保人承担了较大的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因为,一般投保人并不知道需要向保险人申报哪些事实。保险公司应该在操作规程上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作适当的规定,如规定业务员必须完成必要的询问事项,如果出现业务员过失使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令公司蒙受损失,则应该由有关业务员负责。

最新保险学案例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保险学案例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与计算题 1.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 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 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答案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2分)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2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8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 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案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 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 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3.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 答案 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 =(20+5)×64/80=20万元 4.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 际价值为5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案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围。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围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发生的、保险责任围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和管理成为必要。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但存在多个原因的,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以下结合案例来具体分析: 1、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1)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即诱因)不构成“近因”。(案例:保险船舶因大雾偏离航线搁浅受损,本案近因是大雾导致船舶搁浅,超载和不适航与大雾没有因果关系不是近因。) (2)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断因果关系的性质。A、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近因”。(案例: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B、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构成“近因”。(案例: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之必然,因而是近因。)C、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则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案例:投保人被车辆碰擦,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车祸是否是心肌梗塞的诱因,即构成死亡的近因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 2、多个致损原因,其中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案例: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经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三副与大副之间有矛盾不是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的近因。) 3、多个致损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保险事故,则多个原因均是近因。典型案例为非典型肺炎致人死亡,单纯慢性病或非典均不会产生被保险人死亡的后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必然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则非典

保险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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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1. A 打火机厂是生产一次性气体塑料打火机的私企。 1995 年从广东省顺德市搬迁到 中山市,并在当地领取了营业执照进行打火机生产。同年 4 月,当地消防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因其未办好“消防许可证”和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停业整改。 1995 年9月 14日中山市消防部门再次进行消防检查,并给A厂发出了书面停业整改通知书。鉴于上述情况,装配车间停业整改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但该厂置公安消防部门的“停业整改通知书”不顾,违法私自恢复生产。1995 年 9 月2 6 日,A打火机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投保项目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保险金额合计 136.2万元,保险期限为1995 年 9 月 27日至 1996 年 9 月 26日。1995 年 11月 9 日,装配车间工人在试火过程时因用力过猛,将带气的打火机撞翻到地面。因碰撞产生火花,引燃落地损坏打火机溢出的气体,造成火灾事故,损失120万。保险公司拒赔。打火机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119万元。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拒赔的理由首先是 A 厂非法经营,违规生产。被保险人作为生产一次性打火机的企业,没有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违反国家《易烧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非法企业。根据《保险法》第4条规定,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A 打火机厂在投保时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隐瞒重大的违法事实。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其非法经营及其被勒令停业整改事项。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已予成立,合同有效。原告没有如实告知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这次事故是在原告没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私下复业情况下发生的,故被告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被告在履行自己对保险标的物有关情况询问职责时,没有详尽了解有关消防方面的情况,特别原告是打火机厂,更应向消防部门了解清楚,或要求投保人出示这方面有关证明材料,或列几点内容要求原告填写清楚,方可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被告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应按其确认的火灾事故损失清单财产损失 110.9万元的 10% 承担赔偿责任,计款 11.0万元。 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订立问题案例 ?1998年7月9日,某化工厂与财产保险公司商谈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化工厂于当日下午填写的投保申请书中的保险期限为自1998年7月9日中午12点至1999年7月8日中午12点止(按投保单格式填写)。化工厂在投保申请书上盖章。9日下午5时,由于堤坝被洪水冲断,厂房受淹达三天之久,损失达250多万元。7月10日,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财产综合保险单送至化工厂,保单约定保险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零时至1999年7月9日24时止,保单同时还对责任范围、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等其他事项作出了规定。同时化工厂于8月18日将保险费交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化工厂要求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承保财产被水淹事故发生在保单约定期限之外,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查勘定损和赔偿。为此,化工厂以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事先约定的保险期限及损失扩大为由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本案问题的焦点在于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有不同认识。投保人认为业务员收取投保单为保险公司的承诺,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公司的签发才是承诺。双方的理解都不正确。投保人以为业务员收下投保单即为承诺,但投保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业务员对其投保单予以全部认可,而事实是保险公司没有同意投保单提出的保险期限,所以不能视为承诺。保险人认为签发保单是承诺,但保险人对要约内容做实质性变更,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时,视为新要约。化工厂收下了保险单,视为对新要约的承诺。保险单就成为约束双方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及保险人解除权的 1998年4月20日,某县航运公司与某县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为期一年的船舶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承保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全损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费为2万元,分两次交纳,1998年4月31日交纳1万元,1998年10月21日交纳1万元。合同签定后,航运公司于1998年4月21日交纳了首期保费,而在1998年10月21日第二期保费到期后,航运公司没有如期交纳经保险公司多次催交后仍未交纳,保险公司并未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1998年11月29日,“远洋”货轮在海上触礁沉没。航运公司认为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遂于1998年12月3日到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二期保费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远洋”号货轮沉没造成的损失。而保险公司称,其与航运公司虽有保险合同,但因航运公司迟迟未交第二期保费,保险合同已经解除,因此拒绝赔偿。航运公司于1998年诉至人民法院。 ?投保人拖欠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在投保人违约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但应该正确行使解除权以终止合同效力。本案中,某保险公司虽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因其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因而保险公司对于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触礁造成的损失,仍负有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有欠妥之处,本案应依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从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出发,采取通融赔付的方式解决。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案例 某乡砖瓦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条款为:“保险人对于下列自然灾害和以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2)爆炸……;(6)暴雨;(7)洪水……”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当地下了一场大雨,将一批砖胚泡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提出两点理由:①大雨是自然灾害的一种;②大雨亦是暴雨。认为损失为保险责任范围。对此保险公司指出保险条款的含义应作整体解释,并不是说所有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 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 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5、刘辉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1999年2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答案:(1)这份保险合同有效。理由如下:刘辉具有投保人的资格,可以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保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从本案来看,刘辉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的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对其岳父是有保险利益的。虽然,刘辉后来离了婚,与其前妻之父不再有赡养关系,但刘辉征得被保险人李富国同意,可以继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离婚后继续有效。 (2)刘辉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刘辉签定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交纳保费,尽管保险期间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亲属关系的改变,但其义务的履行从未间断,直至被保险人病故。刘辉既然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即给付保险金。 (3)这笔保险金应给刘华。刘华是被指定为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只有他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虽然刘华是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但是因其未满10周岁,属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保管。综上所述,这是一起比较特殊的离婚影响保险合同的案例。一般情况下,夫妻用公共财产投保,指定其中一人为受益人,离婚后会影响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而此案例是,女婿为岳父投保,指定自己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对于夫妻投保,指定自己的孩子作为受益人的,离婚后,如果不变更受益人,影响也很小。因为投保人(夫妻)离婚前后,对小孩都有抚养的义务,小孩享有的受益权利是合理的。鉴于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 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 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受益人条款 5、刘辉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1999年2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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