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过敏原控制程序

食品过敏原控制程序
食品过敏原控制程序

食品过敏原控制程序

1、目的:建立全面的食物过敏原预防控制项目,确保食物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过敏原物质采购、储存、生产加工、清洁、成品储存

等工序。

3、职责:

3.1品控部负责制定和监督本程序的执行。

3.2生产部与过敏原物质有关的关键岗位人员负责实施本程序清洁、生产控制。

3.3供销部负责实施本程序中供应商管理。

3.4仓库负责本程序中过敏原物质储存。

4、具体内容和工作程序

4.1过敏原清单

依据欧盟指令及BRC《食品安全全球标准》,食品中主要的十四大类过敏原包括:

4.2信息控制

4.2.1由品控部建立过敏原清单,并及时反馈给各部门。

4.2.2品控部及时与顾客及相关部门沟通,确保能够得到最新的过敏原信息,并更新过敏原清单发放到相关部门。

4.3生产控制

4.3.1生产区禁止吃零食,生产车间禁止带入与生产无关的东西。

4.3.2原辅料仓库不准存放过敏原物质。

4.3.3成品库不准存放其他食品。

4.4储运控制

4.4.1检验员负责对运输车辆的检查,产品不得与过敏原物质同车运输。

4.4.2检验员在检查运输车辆时,发现运输车辆运输过过敏原物质时,立即组织发货人员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置换,检查合格后方可装货。

5、相关记录

过敏原清单

过敏源控制程序

过敏源控制程序 一、目的 制定该程序以保证避免食品过敏源的交叉污染,控制职工将过敏源物质带入厂区污染产品,导致消费者食用后过敏,控制产品本身的过敏源对员工及消费者的保护。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原料采购、产品实现过程对食品中本身带有的及可能受到加工环境或人为污染的食品过敏的控制及消费者误用的防止。 三、常见过敏源种类 坚果类(杏仁、榛子、胡桃、腰果、美洲山核桃、巴西果、开心果、澳大利亚昆士兰果),谷物类(小麦、黑麦、大麦、燕麦、Kamut及其杂交品种),蛋类,海鲜(如:甲壳类、鱼类),花生,豆类,奶制品(包括乳糖),芹菜类,芥菜类,芝麻,羽扇豆类,二氧化硫及亚硫酸盐浓度超过10mg/kg或10mg/litre 即为SO 2 。 本公司使用的原辅料中可能带有过敏源成份有:大豆或者豆粉。 四、职责 4.1 供应部:要求供应商对原料过敏源成分进行标识,按其标识检查评估过敏源物质的风险。 4.2 仓储部:负责对进厂所有原辅料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运输车辆内无与采购原辅料无关的食品过敏源;对含有过敏源成分的原辅料进行独立存放并挂牌标识。 4.3 品管部:负责检查每个新产品的成分,设定过敏源,更新清单;监督生产现过敏源控制情况。 4.4 生产车间:负责生产加工现场设备、设施的清洁,过敏源物料的加工控制,产品标识和防护;检查车间人员是否带入过敏源物质。 4.5 营销部:市场含过敏源产品的跟踪销售,客户投诉处理,信息沟通和产品召回; 4.6 行政服务部:负责员工的宣导和培训工作,及其员工私人物品禁止带入工作的监督、管控。 五、工作程序

5.1 员工/外来人员带入的过敏源控制 5.1.1 学习制度:行政服务部负责员工进厂上岗前集中培训学习过敏源控制程序,并通过实物及图片进行理论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验证,对验证合格的员工同意上岗,对不合格的员工集中继续培训,直至培训合格后上岗。 5.1.2 宣传:行政服务部负责在厂区、车间明显处张贴过敏源物质的警示牌和实物图片,防止员工、来访者以及原辅材料携带过敏源物质进入厂区。 5.1.3 检查:大门门卫人员对所有的进入厂区的员工和来访者通过问询和检查是否有过敏源的带入现象;二道门门卫负责对进入生产区员工带入物品进行检查,防止带入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特别是食品;车间负责进一步监控员工带入过敏源物质。 5.1.4 监管纠偏:如在检查中发现员工、来访者带入过敏源进入厂区,立即要求其将过敏源物质存放到厂区外并对其培训,做好检查记录。 5.2 对含有过敏源物质的产品生产控制及员工、消费者的保护 5.2.1 供应部在采购原辅料时,应要求供应商对原辅料过敏源成分进行标识,按其标识检查评估过敏源物质的风险; 5.2.2 原辅料进厂检验时,品管部检验人员要确认其是否含有过敏性物质。仓储部应对不同原辅料进行分开存放,对含有过敏性物质的原辅料进行标识。5.2.3 原辅料移动会成为交叉污染的第一来源,在移动含有过敏性物质的原辅料时,应对物料运输工具做好防护措施,以免含过敏原的原辅料对其余物料的交叉污染。 5.2.4 车间取用的含有过敏性物质的原辅料在指定场所放置,严禁与其它混放,并挂牌标识。取用含有过敏性物质的原辅料的器具必须为专用,严禁用于其它原辅料。生产车间对含有过敏源物质的原辅料在生产前组织工人对过敏源反应测试,对有反应的工人进行调整。 5.2.5 如产品配制中包含过敏原,包装设计时,对产品含有过敏源的成分以及消费者注意事项进行标识,由销售部确认后由客户确认。 5.2.6 品管部对原辅料的验收、储存、领用、产品包装标识、生产过程等环节对过敏源的控制情况进行监管,如果发现存在交叉污染、员工过敏反应、产品包装标识不符,立即通报领导并停止生产,由品管部组织人员进行纠偏和评估。 5.2.7 如已发现出运的食品中含已知的过敏源成分或怀疑食品受到过敏源污

食品过敏原控制程序

食品过敏原控制程序 过敏原控制计划 1、目的 制定本规定以规范致敏物的管理,避免食品过敏原的交叉污染,降低致敏物造成的风险,对 公司员工和消费者进行保护。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原辅料的采购、产品的实现、物资的储存和产品的发货等。 3、职责 3.1供应部:要求对采购的原辅料有无过敏原成分进行识别。 3.2仓库管理员:负责来料和发货车辆有无过敏原污染的检查。 3.3品管部:负责核查每个产品的成分,监督仓库和车间过敏原控制情况。 3.4生产车间:负责对人为带入车间的含有过敏原的物质进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交叉污染。 3.5办公室:负责对员工过敏原相关知识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培训 3.6销售部:负责客户投诉处理,信息沟通和产品召回。 4、工作程序 4.1过敏原的识别 根据“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过敏原种类的划分如下: 1、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 杂交品系); 2、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3、鱼类及其制品; 4、蛋类及其制品; 、花生及其制品; 5 6、大豆及其制品; 7、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8、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4.2过敏原的评估 4.2.1生产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经过过敏原的评估,确认无风险后方可采购。4.2.2应对原料供应商的生产现场生产和搬运活动中潜在的过敏原交叉污染进行评估 4.2.3过敏原评估应作为HACCP计划设计的一部分。 4.2.4当产品原料变更时、当顾客要求或者进口国的过敏源标准发生变更时、当顾客投诉产 品可能含有过敏原时,需重新对过敏原进行评估。 4.2.5过敏原一般指牛奶、鸡蛋、鱼类、甲克类水产、树坚果、花生、小麦、黄豆、芝麻、 亚硫酸盐和芥菜子,以及含有这些成分的食品。 4.3过敏原的控制措施 4.3.1供应部在采购原辅料时,应要求供应商对原辅料过敏原成分进行检查,杜绝含有过敏 原成分的原辅料进入。。 4.3.2仓库在接受原辅料时,应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认原辅料是否受到过敏性物质的污 染,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辅料入库验收单中。

食品过敏源控制程序

食品致敏物质管理程序 1、目的 为有效控制公司含有致敏物质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过程,防止致敏物质的交叉污染,避免部分特殊人群出现过敏反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将食品安全风险降低至最低,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食品生产加工、储存。 3、职责 3.1 采购部提供采购的原辅料物质清单及其标签说明。 3.2仓库负责对运输车辆的检查及致敏类原辅料的安全储存管理。 3.3生产部负责生产加工过程中致敏物质的交叉污染控制。 3.4 品管部负责致敏物质的识别,对生产加工过程中“致敏物质控制程序”是否执行的监督管理。 3.5行政负责员工致敏物质相关知识及本程序的相关培训。 4、工作程序 4.1致敏物质的识别 根据GB/T23779-2009《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份》的要求,食品中致敏物质成分如下: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具体明细见《工厂致敏物质清单》。 4.2致敏物质的评估 4.2.1对原辅料、成品、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包装材料及任何新产品开发引入的新成分进行致敏物质评估,以确定致敏物质存在的可能性。 4.2.2应识别致敏物质的污染途径,并对整个加工流程可能的致敏物质污染进行风险评估,避免致敏物质交叉污染的发生。 4.2.3必要时应对生产商的生产现场和运输活动中的潜在的致敏物质交叉污染进行评估。 4.2.4 HACCP计划中应对致敏物质进行危害分析。

各国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要求

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 一、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 1、致敏原:又称为过敏原、变态反应原、变应原,指能够诱发机体发生过敏反应的抗原物质(蛋白质)。 2、食物过敏是人们对某些食物产生的一种不良反应,在医学上属于一种变态反应。 3、食品致敏原是普通食品中正常存在的天然或人工添加物质,被过敏体质人群消耗后能够诱发过敏反应。 4、各个国家食品标识应标明的致敏原成分

5、预防食物过敏的途径 1)正确的食品标签:对于过敏体质的人群,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正确、清楚地标识出致敏原成分,是防止他们发生食物过敏反应甚至危及生命最有效的措施。 2)国外多国已发布多项法规对致敏原标识作出规定。 3)我国已实施的标准:GB/T23779-2009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即将实施的《预包装食品中致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

二、食品致敏原对消费者的健康危害 1)婴幼儿患者:在5 -6岁时大约80%对牛乳、鸡蛋、花生、小麦、大豆产生过敏反应,大约20%对鱼、甲壳类动物的过敏会消除、其余的往往是终生过敏。 2)成年人:食物过敏的发病率成快速上升的趋势。 3)食品过敏的临床表现:麻疹、疱疹样皮炎、口腔过敏综合征、肠病综合征、哮喘及过敏性鼻炎、严重时可导致过敏性休克,危及生命。 4)食物过敏至今无特效疗法。

5)致敏原引发过敏反应的最低量无定论。 6)极微量致敏原即可造成造成严重后果。 7)目前预防是防止食物过敏唯一的途径—严防有过敏体质的人接触致敏原。 三、我国出口食品因致敏原被预警召回情况(摘选) 四、致敏原管理 1、食品致敏原管理包括:生产商、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消费者。 2、“可能存在”及预防措施: 1)需考虑对无法控制的、偶然发生的、潜在的危害所采取的最后补救措施; 2)如果上述情况存在,则可以使用“可能存在”这样的描述; 3、已确定三项致敏原管理原则: 1)控制及培训:生产企业内部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致敏原成分; 2)原料标识成分:必须准确地反映出食品听致敏成分; 3)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需在包装上向过敏体质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4、致敏原控制: 1)有意添加及潜在交叉污染的控制:导致交叉污染的原因 a收购原料前后的交叉接触;b错误的配方;c交叉接触;d存储条件差;e共享生产设备;f原料粉尘的污染;g与反工材料一起进行加工;h人为过失。 2)风险识别:a确认存在致敏原的原料;b确定各个加工环节可能存在的致敏原;c明确存在交叉污染的环节;d明确标签问题。 3)确定12个关键环节: A审核供应商;b原料验收;c确定消费群;d环境卫生;eHACCP计划;f企业员工安全意识;g反工环节; h重新配方;i产品研发;j标识;k工程及维护;l措施计划。 五、致敏原的阀值 1、食物中即使含有很微量的致敏原也可以引发消费者的过敏反应。 2、低于10mg/kg的水平可能会低于过敏反应的阀值。 3、仍需严格确定精准的过敏反应阀值。 4、最低可见有害作用水平(LOAEL): 已公布的食品致敏原LOAEL值(蛋白水平)

过敏原控制程序食品有限公司

过敏原控制程序 QFSP-28 A/0 1.目的 为保证公司产品的食用安全,实现过敏原的全流程管理控制,避免过敏原交叉污染,有效地维护消费者和员工的健康,特制定本项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含过敏原产品、与含过敏原产品共用生产设备或同一生产场所加工出来的产品和外来潜在过敏原风险的管理控制,对过敏原的识别、供应商审核评估、原辅料贮存处理、生产加工返工、产品包装和产品标识进行全流程管理。 3.职责 3.1 品质部负责监督生产现场过敏原控制的执行落实,制订过敏原目录(见附录A),并适时更新。 3.2品质部负责审核产品标签标识内容,确保符合我国及产

品销售国家或地区的法规要求。 3.3业务部负责原辅料供应商的过敏原管理的审核评估。3.4生产部负责含生产区域过敏原交叉接触的预防控制,含过敏原的产品的生产策划和实现。 3.5办公室负责员工过敏原知识培训和考核(纳入安全培训范畴),提升员工过敏原意识。 3.6 品质部负责提供过敏原管理控制的技术支持(如过敏原残留验证)。 4. 内容 4.1 过敏原的识别 4.1.1根据我国和产品销售国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过敏原控制清单》(见附录A),并适时更新控制清单,实现对公司产品和原辅料的过敏原完整识别,确定公司产品和原辅料含有的过敏原成分和可能的过敏原风险。 4.1.2过敏原危害评估应包含在公司HACCP计划危害分析过程中。过敏原评估应包括产品原料、辅料、加工助剂和包装材料,了解其原料组成,并评估是否在《过敏原控制清单》

内。 4.2 供应商审核批准 4.2.1过敏原控制管理评审应纳入公司供应商管理评审程序中。相关供应商应提供其过敏原管理控制计划以及记录,确保其过敏原管理控制能力。 4.2.2 供应商审核应包括临时或紧急使用的供应商,临时采购合同或协议应有涉过敏原成分声明的内容,保证采购产品不含有未经宣布的过敏原成分。 4.2.3通过原辅料供应商加工现场调查等方式验证供应商过敏原控制计划实施效果。涉过敏原成分审核结果应妥善保存,同时反馈到食品安全小组。 4.3 过敏原的隔离预防 4.3.1 过敏原原料单独设立收货和储存区域,并安排过敏原原料单独使用的容器和相关操作工具。 4.3.2含过敏原的原辅料应清晰识别,包装可靠妥当,不至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或毁坏。原料接收时应检查包装完好性,并做好记录,避免过敏原交叉污染。

食品过敏源标识

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 一、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 1、过敏原:又称为致敏原、变态反应原、变应原,指能够诱发机体发生过敏反应的抗原物 质(蛋白质)。 2、食物过敏是人们对某些食物产生的一种不良反应,在医学上属于一种变态反应。 3、食品过敏原是普通食品中正常存在的天然或人工添加物质,被过敏体质人群消耗后能够 诱发过敏反应。 4、各个国家食品标识应标明的过敏原成分 各国家食品标识应标明的过敏原成分 国别食品种类过敏原食品 中国(8种)含麸质的谷类及其制品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玉米等甲壳类及其制品蟹、虾 鱼类及其制品鲈鱼、鳕鱼 蛋类及其制品鸡蛋、鸭蛋 花生及其制品花生 大豆及其制品大豆 乳及其制品牛奶、乳糖 坚果及其制品杏仁、腰果、胡桃、板粟 美国(8种)乳牛奶、乳糖 蛋鸡蛋、鸭蛋 鱼鲈鱼、鳕鱼 甲壳动物和贝类蟹、虾 树生坚果 杏仁、板栗、腰果、胡桃 、 含麸质的谷类小麦、黑麦、大麦、燕麦花生花生 大豆大豆 欧盟含麸质的谷类及其制品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甲壳类动物及其产品蟹、虾

5、预防食物过敏的途径 1)正确的食品标签:对于过敏体质的人群,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正确、清楚地标识出过敏原成分,是防止他们发生食物过敏反应甚至危及生命最有效的措施。 2)国外多国已发布多项法规对过敏原标识作出规定。 3)我国已实施的标准:GB/T23779-2009预包装食品中的过敏原成分;即将实施的《预包装食品中过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6、各个国家对食品过敏原标签的要求

国 别 标签要求中 国 《预包装食品中过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还未实施 C A C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1、未使用含量麸质的谷类加工的食品,麸质含量不大于20mg/kg,可以称为“无麸质食品”。 2、使用含量麸质的谷类加工食品,如果采用一定食品加工工艺专门去麸质成分,当食品中麸质含量不大于20mg/kg,也可 3、如果采取去除麸质成分的工艺后食品中麸质含量在20mg/kg-100mg/kg,则不能称之为“无麸质食品”。 4、符合“无麸质食品”条件的食品可在食品标签上产品名称旁标识“无麸质食品”字样,不符合条件的食品应在食品标签上产 5、食品成分与麸质无关的食品不能标识“特殊膳食目的”之类的条款,只能标识为“本食品性质为无麸质”。 6、任何食品或食品成分中存在通过生物技术手段从含上述过敏原成分的产品中得到了过敏原成分也应做出声明。如果含有于过敏原存在的信息将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中国香港必须在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对规定的9种过敏原进行明确标识。根据《规例》附表3第8段的规定,标签须使用中文或英文际可操作性、标识的目的和达到的效果,如果预包装食品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以豁免在配料表中列明过敏原成分: 1)包装容器最大平面面积小于10cm2; 2)独立包装并拟作单份出售的凉果; 3)含有单一配料的食品。 美国1、主要内容:指出食品标签上必须标识的过敏原成分种类和标识方式,是强制性的法规。 2、所有在美国销售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规定的包装食品(包括国产和进口的),必须符合该法规中有关的食品的肉制品、禽肉制品和蛋制品。 3、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木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识具体的食品名称。 4、食品过敏原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字体大小与配料表相同,或者在配料表的相关食品过敏原处用括号标出。但在1)成分的通用/常用名称采用主要食品过敏原的食品名称; 2)来自主要食品过敏原的食品名称在成分列表的其他部分已经予以标示。否则应在标签中列明来自主要食品过敏原的食品 5、初级农产品(如在自然状态下的新鲜蔬菜和水果)不受《法规》约束。 6、如果违反法规要求,对于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并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7、食品生产商或包装商必须在含主要食品过敏原的食品包装标签中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标识过敏原: 1)当含主要过敏原的食物来源名称没有出现在配料表中时,必须在食品过敏原名称后加括号标注食品来源。 2)紧邻配料表处标识食品过敏原的食物来源名称,字体必须不得小于配料表所用字体。例如:含有小麦、牛奶和蛋类。8、食品标签标识中必须标明所有可能导致过敏的成分,哪怕仅含微量过敏原,厂家也必须将其标示出来,但并未要求标明不知道过敏原的含量是否足以引发过敏反应。 9、原料成分含有“禁用谷物”的食品不得使用“无麸质标签”,“禁用谷用”包括小麦、大麦及其杂交品系。 10、原料成分来源于“禁用谷物”,例如小麦淀粉,且原料成分未经过减除麸质的工艺处理,造成小麦终产品中麸质含量大于 11、食品原料与麸质无关时不得使用“无麸质”食品标签。 12、以燕麦为原料成分生产的食品,麸质含量大于20mg/kg,不得使用“无麸质”标签。

025过敏源控制程序

1.目的 为防止过敏性食品对过敏人群产生危害,使过敏性食品得到有效地控制,对生产的每个工序进行分析,从过敏性原料、预防交叉污染以及食用前申明三方面评估产品潜在的危害因素及其可能风险。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与食品安全体系中的过敏性食品信息收集、分析和评估等所有活动。 3.定义 过敏源:是指有导致特定的过敏人群消费时产生的化学性危害的某种或某类食品原料。 过敏人群:是指对特定的某种或某类食品原料产生过敏性反应的人。预防措施:用来控制已确定的食品安全危害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它方面的措施。 4.职责 4.1 HACCP小组:收集过敏源控制所需文献资料,过敏源危害的分析和评估 4.2采购部:供方产品资料的收集。 4.3质量部:原料接收的标准、过敏源的控制的检查、过敏人群资料的收集及过敏源相关的技术标准、文献的收集汇总。 4.4生产部:生产过程中过敏源的控制、交叉污染的预防或异常情况收集。

4.5 后勤部:对盛装过过敏性食物的工器具的清洗和消毒。 4.6仓储部:过源性食物储存和保管,以及储存区域的划分。 5.程序 5.1原材料 5.1.1原材料供应商及原材料的接收: (1)所有原料供应商均有过敏源控制计划; (2)供应商需向公司提供产品分析证明或质量保证书; (3)供应商需清楚的标注含有的过敏源的成分; (4)供应商需向公司提供一份完全公开的成分清单,并得到常规验证。 (5)供应商产品配方有任何改变都要事先通知公司。 (6)原料装运之前,需二次检查配方。 (7)不要采购再生的(回收的、重复激活的)配料或油。 (8)保证运输车辆,卡板等无过敏源的残留。 2原料的贮存: (1)使用有清晰标记的贮存容器; (2)过敏性原料分开放置; (3)指定专供过敏性原料使用的容器; (4)严密监视外源性过敏源物质; (5)对过敏源采用专门的贮存区域。 5.2生产加工

过敏原控制程序

过敏原控制程序 LD-CX-20 A 1 2 2008011 1目的 为了对本公司发现的过敏源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在贮存、运输、废弃等过程中对产品造成污染、误用,特制定本程序。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用于生产的所有原料及辅料中过敏源的控制过程,适用于采 购、储运、生产前生产计划的下达、工艺标准的制定和生产全过程。 3 术语: 3.1过敏:过敏是指生物体对外来的异物,所产生的一种不适当反应。 3.2过敏原:能够引起过敏反应的物质,通常称为过敏源 4职责: 4.1业务科负责原辅料采购时过敏原的控制。 4.2仓库负责原辅料储存时过敏源的控制。 4.3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中过敏源的控制。 4.4品管部负责建立公司原辅料含过敏源清单,并及时更新清单,保证相关部门 能够及时得到最新的过敏源信息。 5具体内容和工作程序 5.1主要的十二大过敏源清单:

在2003年11月8 日的2003/89/EC指令中修改了2000/13/EC 指令中关于食品中成分的说明。 一般性主要食品过敏原包括: , 含有麸子的谷物及其制品 (例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 kamut 或其杂交品种) , 甲壳纲(动物)及其制品 , 鸡蛋及其制品 , 鱼及其制品 , 花生及其制品 , 大豆及其制品 , 牛奶及其制品(包括乳糖) , 坚果及其制品(例如:杏仁、榛子、胡桃、腰果、美洲山核桃、巴西坚果、阿月浑子果、澳大利亚坚果和昆士兰坚果) , 芹菜及其制品 , 芥末及其制品 , 芝麻及其制品 , 二氧化硫和浓度大于每公斤10克的亚硫酸盐 LD-CX-20 A 2 2 2008011 5.2信息控制

各国关于过敏原的规定

欧盟2003/89/EC指令中食品过敏原包括: 1、含有麸子的谷物及其制品(例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卡姆小麦或其杂交品种); 2、甲壳纲(动物)及其制品; 3、鸡蛋及其制品; 4、鱼及其制品; 5、花生及其制品; 6、大豆及其制品; 7、牛奶及其制品(包括软糖); 8、坚果及其制品(例如:杏仁、榛子、胡桃、腰果、美洲山核桃、巴西坚果、阿月浑子果、澳大利亚坚果和昆士兰坚果); 9、芹菜及其制品; 10、芥末及其制品; 11、芝麻及其制品; 12、二氧化硫和浓度大于每公斤10克的亚硫酸盐。 13、羽扇豆及其制品; 14、软体动物及其制品; 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转基因产品,包括食品和饲料,如果其转基因成分的含量超过0.9%,就必须贴上标签,注明产地、成分及销售情况,并且这些信息至少要保留5年时间。 2.美国 美国《2004年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中食品过敏原包括: 1、谷类包括麸皮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及其它们的杂交种) 2、甲壳类及其制品 3、蛋及蛋制品 4、鱼及鱼制品 5、花生及其制品 6、大豆及豆制品 7、奶和奶制品(包括含乳糖制品) 8、坚果类及其制品,如板栗、榛子、腰果、杏仁、胡桃、山核桃等 9、芹菜及其制品 10、芥菜/芥末及其制品 11、芝麻及其制品 12、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含量在10ppm以上

2、蛋、 3、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 4、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 5、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 6、小麦、 7、花生、 8、大豆。 该法规规定: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食品过敏源应标注 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源处用括号标出。 例外情况除外。如果违反《法规》要求,对于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 并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3.中国 中国《食品标签通则》中食品过敏原包括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3.日本 日本对食品标签的要求非常严格,明确提出对于导致食物过敏的成分必须明示。日本在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中规定了对鸡蛋、牛奶、小麦、荞麦、花生等五种食物为原料的加工食品和添加物,必须在容器和包装上注明所含的过敏性物质,推荐过敏物质20种,这包括:鲍鱼、鱿鱼、鲑鱼卵、虾、柑桔、蟹、猕猴桃、牛肉、核桃、鲑鱼、鲛鱼、大豆、鸡肉、猪肉、松菇、桃子、山药、苹果、

食品过敏原管理规定

食品过敏原管理规定 1、目的 制定本规定以规范致敏物的管理,避免食品过敏原的交叉污染,降低致敏物造成的风险,公司员工和消费者进行保护。 2、范围适用于公司原辅料的采购、产品的实现、物资的储存和产品的发货等。 3、职责 3.1 市场部:要求供应商对原辅料的过敏原成分进行标识,负责对含过敏物质的产品的销售跟踪,客 户投诉处理,信息沟通和产品召回。 3.2 仓库管理员:负责来料和发货车辆有无过敏原污染的检查,对含有过敏物质成分的原辅料和成品 进行标识和管理。 3.3 品管部:负责核查每个产品的成分,组织过敏原评估,监督仓库和车间过敏原控制情况。 3.4 生产部:负责对含有过敏物质的原辅料取用进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交叉污染。 3.5 总务部:负责对员工过敏原相关知识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培训 4、工作程序 4.1 过敏原的识别 根据“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过敏原种类的划分如下: 1、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 系); 2、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3、鱼类及其制品; 4、蛋类及其制品; 5、花生及其制品; 6、大豆及其制品; 7、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8、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4.2 过敏原的评估 4.2.1 过敏原的评估应对过敏原的来源(配料、加工环节、加工助剂、返工和转产等)进行评估。4.2.2 应对原料供应商的生产现场生产和搬运活动中潜在的过敏原交叉污染进行评估 423过敏原评估应作为HACC计划设计的一部分。 4.2.4 当产品配方重组或配料变更时、当顾客要求或者进口国的过敏源标准发生变更时、当顾客投诉 产品可能含有过敏原时,需重新对过敏原进行评估。 4.2.5 过敏原的评估结束后应形成评估结果和过敏原清单,过敏原清单应包含所有工厂用的配料和 原料中含有或可能含有的过敏原,同时也应包括含有过敏原的产品。无过敏原时可以只形成过敏原评估结果。 4.2.6 当新过敏原带进工厂时,应对过敏原清单进行更新。 4.3 过敏原的标识 当产品里含有可能引起过敏原物质时应清楚地标识,依据法规标准使用“可能含有”或类似标识,并与麦当劳沟通。 4.4 过敏原的控制措施 4.4.1 市场部在采购原辅料时,应要求供应商对原辅料过敏原成分进行标识。 4.4.2 仓库在接受原辅料时,应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认原辅料是否受到过敏性物质的污

过敏原控制措施及过敏源物质

过敏原控制措施 对于一些敏感人群,一些食品成分能够产生过敏反应或者食品不耐症反应。根据剂量和消费者对于某种成分的敏感性,这些反应的等级可以从温和到严重。 使用过敏原物质(海产品和鱼类)加工食品选择是高效地标识标签,控制回料,彻底地清洁设备。要求所有生产的产品标签必须精确地描述产品的成分。声明是某一种的食品,因为某些人群可能对某一种鱼或者某一类型的鱼类制品过敏。 Major Allergen Declaration (MAD) Guidelines 主要致敏物声称指南 成分Constituent 限量Limit 例如Examples 花生及其制品Peanuts and products thereof 1 mg peanuts/kg product 烘烤花生,花生酱,花生粉,花生油,落花生 Roasted peanuts, peanut butter, peanut flour, peanut oil, goobers 甲壳类动物及其制品Crustaceans and products thereof 10 mg/kg product 小虾,螃蟹,龙虾,小龙虾 Shrimp, crab, lobster, crayfish 鱼类及其制品Fish and products thereof 10 mg/kg product 狼鲈,鲣鱼,比目鱼,金枪鱼,凤尾鱼,鳕鱼,鲑鱼,鱼油,鱼明 胶,鱼粉,鱼肉 Bass, bonito, flounder, tuna, anchovy, cod, salmon, fish oil, fish gelatine, fish meal, surimi 蛋类及其制品Eggs and products thereof 10 mg whole egg powder or 3.3 mg egg white/kg product 蛋清,蛋黄,卵蛋白质,卵白蛋白,溶菌酶,卵粘蛋白,蛋磷脂 Egg white, egg yolk, egg albumin, ovalbumin, lysozyme, ovomucin, egg lecithin 包含过敏原的主要食品类: ?花生,树生干果(松果,榛果等) ?贝类产品,海产品和鱼 ?大豆和大豆制品 ?鸡蛋和鸡蛋制品 ?小麦及其相关制品 ?乳与乳制品 源于上述食品中的产品可能含有为了的过敏原物质。其 他成分(味精(MSG),一些食品色素,亚硫酸盐)等 能够产生与上述过敏反应相类似的反应 过敏原: ?自然存在的蛋白质 ?微量就能引起过敏反应 1仅5-10ppm就可以引起过敏反应 2症状很快产生,数小时死亡 ?一些反应是致命的 1干果和海产品过敏原 21-2%的人群对过敏原有反应 过敏原物质的控制措施包括: ?确保正确标识/包装的使用,并且与食品配方相符合(产品的包装上明确标识产品成分)?正确清洁设备(通过SSOP控制,并每日记录清洁结果) ?从原料供应商得到充分的产品成分声明(每批原料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成分声明) ?生产计划中,制作包含过敏物质产品的损耗清单(制作鱼、虾、蟹类的损耗清单) ?控制并追踪回料(对回料进行严格标识的管理,确保过敏原被有效的控制)

各国关于过敏原的规定

1.欧盟 欧盟2003/89/EC指令中食品过敏原包括: 1、含有麸子的谷物及其制品(例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卡姆小麦或其杂交品种); 2、甲壳纲(动物)及其制品; 3、鸡蛋及其制品; 4、鱼及其制品; 5、花生及其制品; 6、大豆及其制品; 7、牛奶及其制品(包括软糖); 8、坚果及其制品(例如:杏仁、榛子、胡桃、腰果、美洲山核桃、巴西坚果、阿月浑子果、澳大利亚坚果和昆士兰坚果); 9、芹菜及其制品; 10、芥末及其制品; 11、芝麻及其制品; 12、二氧化硫和浓度大于每公斤10克的亚硫酸盐。 13、羽扇豆及其制品; 14、软体动物及其制品; 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转基因产品,包括食品和饲料,如果其转基因成分的含量超过0.9%,就必须贴上标签,注明产地、成分及销售情况,并且这些信息至少要保留5年时间。 2.美国 美国《2004年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中食品过敏原包括: 1、谷类包括麸皮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及其它们的杂交种) 2、甲壳类及其制品 3、蛋及蛋制品 4、鱼及鱼制品 5、花生及其制品 6、大豆及豆制品 7、奶和奶制品(包括含乳糖制品) 8、坚果类及其制品,如板栗、榛子、腰果、杏仁、胡桃、山核桃等 9、芹菜及其制品

10、芥菜/芥末及其制品 11、芝麻及其制品 12、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含量在10ppm以上 1、牛奶、 2、蛋、 3、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 4、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 5、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 6、小麦、 7、花生、 8、大豆。 该法规规定: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食品过敏源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源处用括号标出。例外情况除外。如果违反《法规》要求,对于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并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3.中国 中国《食品标签通则》中食品过敏原包括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过敏原的管理与控制

过敏原的管理与控制编号:201700002 编制: 审核: 批准: 安徽顶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实施日期:2017年1月30日

过敏原控制程序 一、目的 为更好的做好过敏原的安全性问题,把可能存在的任何过敏风险降至最低 二、范围 适用于含有过敏原食品的生产管理。 三、术语 1.过敏:过敏是指生物体对外来的异物,所产生的一种不适当反应。 2.过敏原:能够引起过敏反应的物质,通常称为过敏源。四、职责: 1.技术质检部负责建立过敏原清单,并及时更新清单,保证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得到最新的过敏原信息,负责提供过敏原管理控制的技术支持(如过敏原残留验证) 2.生产部负责原辅料储存时过敏原的控制管理。 3.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中过敏原的控制。 4.综管部负责员工过敏原知识培训和考核(纳入安全培训范畴),提升员工过敏原意识。

5.市场部负责涉过敏原产品的销售跟踪和协助产品召回。 五、内容和工作程序 1.过敏源的物质: 食品过敏原大部分是自然生成的蛋白质,目前已经知道的大约有160 多种食品含有可以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过敏原,另外其它成分(味精,食用色素,亚硫酸盐,二氧化硫等)也可引起类似反应。 2.欧盟2003/89/EC指令中食品过敏原包括: 含有麸子的谷物及其制品(例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kamut 或其杂交品种);甲壳纲(动物)及其制品;鸡蛋及其制品;鱼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牛奶及其制品(包括软糖);坚果及其制品(例如:杏仁、榛子、胡桃、腰果、美洲山核桃、巴西坚果、阿月浑子果、澳大利亚坚果和昆士兰坚果);芹菜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二氧化硫和浓度大于每公斤10 克的亚硫酸盐。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转基因产品,包括食品和饲料,如果其转基因成分的含量超过0.9%,就必须贴上标签,注明产地、成分及销售情况,并且这些信息至少要保留5 年时间。 3.美国《2004年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中食品过敏原包括:

过敏源控制程序

过敏源控制程序 防止过敏源性产品与非过敏源性产品的交叉污染。涵盖物料的仓储、加工、生产及质检部的检验。 职责 1) 生产部负责通过标签向客户声明存在于产品中的过敏源成分; 2) 质检部负责所检产品的留样,以防客户因过敏源投诉时可提供证据; 3) 食品安全小组组长负责现场过敏源的识别,必要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方; 4) 生产部严格按公司要求及本程序操作,避免非明示的过敏源污染产品; 5) 生产计划人员安排生产计划时,尽可能的避免过敏源之间的交叉污染; 6) 仓库严格过敏源成分的分类分区隔离存放的管理; 7) 采购进出口部将公司过敏源政策反馈给供应商,若所供产品中含过敏源成分,必须在包装标签上标识。 8) 原料采购质量负责人负责更新《原料过敏源一览表》,仓库质量负责人负责更新《产品过敏源一览表》。 内容 1) 本公司遵守欧盟“Commission directive 2007/68/EC”的要求,控制以下14类的过敏源物质(包括它们的制品):含麸质的谷类、甲壳类、蛋类、鱼类、花生、大豆类、奶类(含乳糖)、坚果类、芹菜、芥末、芝麻、二氧化硫及亚硫酸盐、羽扇豆、软体动物。详见《原料过敏源一览表》。 2) 从原料采购、原料标识、产品配方、生产计划、生产过程、产品取样、成品标识等七个方面进行控制。 原料采购 批准新原料前,采购部发出《原料调查问卷》,要求供方对上述十四大类过敏源进行识别及明示。采购部通过将原料过敏源信息传递给仓管,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原料标识

1) 原料到货,质检部取样时应避免过敏源与非过敏源之间的交叉污染; 2) 质检部检测判定质量合格,原料入库时,仓管人员应根据采购传递的原料过敏源信息标识原料的过敏源状况; 3) 含有过敏源的原料:在原有身份标识(名称、编号、批号、规格、保质期)的基础上增加“过敏源”标识; 4) 含过敏源的原料分区存放:含过敏源产品单独区域存放,并设明显标识。含过敏源产品包装一定要包扎好,以免捡料时污染其他产品。一个货位上、中、下尽量放置同一种含过敏源产品,每种含过敏源产品之间距离至少10cm,避免含过敏源产品之间产生交叉污染。 产品配方 在进行配方设计时,应根据采购传递的过敏源信息及《原料过敏源一览表》,在配方中注明有何种过敏源,以便将过敏源信息传递给生产环节。 生产计划 1) 生产计划人员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应根据过敏源的种类、客户的要求等进行分析,在遵守“防止含过敏源产品污染不含过敏源产品”的原则基础上安排生产。 2) 对于混合产品,在产品颜色、产品风味相似的情况下,对于同一台机器的生产计划安排应遵守如下原则: 优先安排生产不含过敏源的产品; 其次按过敏源所含种类的多少的顺序安排生产,所含种类少的优先安排,所含种类多的后安排。如果生产计划不能遵循以上原则,在生产含较多过敏源的产品后,必须安排清洁时间将机器彻底清洁干净,才能生产含较少过敏源的产品以避免交叉污染。 生产过程 下达生产订单的人员,一定要在任务单上注明“过敏源”,提示。拣料人员按生产任务单中标识的过敏源情况,用规定的工具拣料,用后的工具及时清洁,避免工具混用,以防止含过敏源、不含过敏源、不同过敏源的原料之间相互交叉污染。

食品过敏原管理规定(ISO22000-2018新要求)

1 目的 制定本规定以规范致敏物的管理,避免食品过敏原的交叉污染,降低致敏物造成的风险,对公司员工和消费者进行保护。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原辅料的采购、产品的实现、物资的储存和产品的发货等。 3 职责 3.1 采购部:要求供应商对原辅料的标签中注明过敏原成分在产品标签中进行标识。 3.2 销售部:负责对含过敏物质的产品的销售跟踪,客户投诉处理,信息沟通和产品召回。 3.3 仓储科:负责来料和发货车辆有无过敏原污染的检查,对含有过敏物质成分的原辅料和成品进行标识和管理。 3.4 品管部:负责核查每个产品的成分,组织过敏原评估,监督仓库和车间过敏原控制情况。 3.5 生产部:负责对含有过敏物质的原辅料取用进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交叉污染。 3.6研发部:对新产品的原材料进行风险评估,对员工过敏原相关知识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培训。 3.7HACCP食品安全小组对原材料进行风险评估。 4内容 4.1 过敏原的识别 本公司产品销往国内市场。根据《GB/T23779-2009 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和《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过敏原种类的划分如下: 1、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2、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3、鱼类及其制品; 4、蛋类及其制品; 5、花生及其制品; 6、大豆及其制品; 7、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8、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4.2 过敏原的评估 4.2.1 过敏原的评估应对过敏原的来源(配料、加工环节、加工助剂、返工和转产等)进行评

估。 4.2.2 应对原料供应商的生产现场生产和搬运活动中潜在的过敏原交叉污染进行评估。 4.2.3 过敏原评估应作为HACCP 计划设计的一部分。 4.2.4 当产品配方重组或配料变更时、当顾客要求或者进口国的过敏源标准发生变更时、当顾客投诉产品可能含有过敏原时,需重新对过敏原进行评估。 4.2.5 过敏原的评估结束后应形成评估结果和过敏原清单,过敏原清单应包含所有产品用的配料和原料中含有或可能含有的过敏原,同时也应包括含有过敏原的产品。无过敏原时可以只形成过敏原评估结果。 4.2.6 当新过敏原带进工厂时,应对过敏原清单进行更新。 4.3 过敏原的标识 当产品里含有可能引起过敏原物质时应清楚地标识,依据法规标准使用“可能含有”或类似标识。产品标签。 4.4 过敏原的控制措施 4.4.1 采购部在采购原辅料时,应要求供应商对原辅料过敏原成分进行标识。 4.4.2 仓库在接受原辅料时,应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认原辅料是否受到过敏性物质的污染,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辅料入库验收单中。 4.4.3 对含有或可能含有过敏性物质的原辅料和含有过敏原物质的产品,仓库在接受时应单独存放在独立的库房内,并对含有的过敏性物质进行标识。 4.4.4 原辅料移动会成为交叉污染的重要来源,在移动含有过敏性物质的原辅料时,应对物料、运输工具做好防护措施,以免含过敏物质的原辅料对其他物料造成交叉污染。 4.4.5 车间使用含有过敏性物质的原辅料应在指定场所进行,严禁与其它原辅料混放,并挂牌标识。取用含有过敏性物质的工器具必须为专用,严禁用于取用其它原辅料。 4.4.6 生产车间对含有过敏源物质的原辅料在生产前组织工人进行过敏源反应测试,对有反应的工人进行调整。 4.4.7 对从事生产含有过敏原物质的产品的员工应保持每天工作服单独清洗,防止带入过敏原。在生产结束后离开车间前,应实施洗手程序,防止交叉接触污染。 4.4.8 使用含过敏原物质的产品生产结束后,应对生产车间环境、生产线所有设备、维修工器具、原辅料取用过程中使用的工器具和盛放废弃物的容器进行彻底清洗,清洗后使用100-200 ppm 有效氯的消毒液进行消毒。

过敏原物质控制程序

####公司企业标准 过敏原物质控制程序 前言 为有效对公司过敏原进行管理控制,符合我国和相关进口国要求,制定本控制程序。 本控制程序由####公司质量管理部提出。 本控制程序由####公司质量管理部归口管理。 本控制程序起草单位:####公司质量管理部。 生产单位: 名称:####公司。 地址: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过敏原的管理控制,满足我国及进口国的法律法规要求,保障食 品安全和消费人群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下所有工厂过敏原物质的控制。 3. 术语 过敏原:因免疫反应而导致生理反应的某些众所周知食品成分。 4. 职责 4.1 采购部负责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可能含过敏原物质)的采购; 4.2 质量管理部物料检验科负责过敏原物质产品的验收; 4.3 仓储部负责有关过敏原物质产品的储存、控制; 4.4 生产车间负责过敏原物质的标识和过程防交叉污染控制; 5. 内容 5.1 过敏原 食品过敏原产生的过敏反应包括呼吸系统、肠胃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皮肤、肌肉 和骨骼等不同形式的临床症状,有时可能产生过敏性休克,甚至危及生命。当摄入了有关的食物,其中的食品过敏原可能导致一系列的过敏反应。过敏反应通常会在一个小时内出现,症状明显,有时表现得会较激烈,如呕吐,腹泻,呼吸困难,嘴唇、咽喉肿胀等。 5.2 食品中过敏原物质 ——中国要求品种分别是: 推荐标注: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

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c)鱼类及其制品;d)蛋类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日本要求品种分别是: 强制标注:小麦、荞麦、花生、鸡蛋、奶、虾、蟹; 推荐标注:鲍鱼、乌贼、鲑鱼(鲑鱼子)、橘子、猕猴桃、牛肉、鸡肉、核桃、酒、青鱼、大豆、猪肉、松茸、桃、苹果、明胶、山药、香蕉。 ——欧盟要求品种分别是: 含麸质的谷类食品(例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而特小麦,卡姆或其杂交品种)及其制品、甲壳类动物及甲壳产品、鸡蛋及其制品、鱼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奶及其制品、坚果、杏仁、榛实、胡桃、腰果、美洲山核桃、巴西坚果、阿月浑子果实、昆士兰坚果及其制品、芹菜及其制品、羽扁豆及其制品、软体动物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含量超过10mg/kg) 6.具体实施 6.1 采购、运输 6.1.1 采购部在在选择供方及其辅料时,要考虑是否是过敏原物质或其含过敏原物质的识别、风险等; 具体对所用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物料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由质量管理部物料检验科负责进行,并可作为供应商选择和批准的依据。 6.1.2 对含有过敏原物质的,由物料检验科列入过敏原物质清单;过敏原物质清单至少每 季度更新一次,必要时根据公司所用含过敏原物质的辅料,及时更新。 6.1.3 对是过敏原物质或含有过敏原物质的辅料进行单独采购,并要求供应商在成分规格 书中注明; 6.1.4 运输时对相应的含有过敏原物质的辅料进行单独或相对隔离的运输; 6.2 储存 辅料库存放时,应将含有过敏原物质的辅料和不含有过敏原物质的辅料进行隔离存放, 对含有不同种类过敏原物质的辅料进行分开存放,并对含有过敏原物质的辅料做明确醒目标识,特别注意的是粉类辅料在装卸、转运过程中轻搬轻放,避免包装破损或粉尘飞扬。为便于管理,辅料储存库应张贴有最新的含过敏原物质的清单。 6.3 领取和使用 6.3.1 配料间在领取辅料时,不得同时领取含有过敏原物质和不含有过敏原物质的辅料, 避免交叉污染。为便于管理,配料间应张贴有最新的含过敏原物质的清单。 6.3.2 对含有过敏原物质的辅料在配料间暂存时,同样对含有过敏原物质的和不含有过敏 原物质的辅料以及含有不同种类过敏原物质的辅料分区域存放,并悬挂醒目明确标识。 6.3.3 盛放或配制称量过程中使用的容器,单独使用或专用,并有明确标识,更换产品配 方或班后对所有的工器具进行全面彻底清洗,避免不同种产品过敏原物质的交叉污染。 6.4 生产计划安排: 综合科依据《含过敏原物质清单》,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尽可能的防止过敏原物质的污染:——尽量将含有过敏原物质的产品和不含有过敏原物质的产品加工日期分开安排生产;——不能把生产计划安排开时,也可以分开班组进行生产,先生产完不含有过敏原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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