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一级防雷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一级防雷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一级防雷规范

12.3.1防直击雷的接闪器应采用装设在屋角、屋脊、女儿墙或屋檐上的避雷带(见附录D.3),并在屋面上装设不大于10m×10m的网格。突出屋面的物体应沿其顶部四周装设避雷带,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当利用金属物体和金属屋面作接闪器时,应符合第12.7.1.3款的要求。

12.3.2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但应符合第12.8.6

条的要求。

12.3.3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规定如下:

12.3.3.1专设引下线时,其根数不应少于两根,间距不应大于18m。

12.3.3.2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其根数不做具体规定,间距不应大于18m,但建筑外廓各个角上的柱筋应被利用。

12.3.4为防止止雷电波的侵入,进入建筑物的各种线路及金属管道宜采用全线埋地引入,并在入户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及金属管道与接地装置连接。当全线埋地电缆确有困难而无法实现时,可采用一段长度不小于的铠装电缆或穿钢管的全塑电缆直接埋地引入,但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其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管应与接地装置连接;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还应装设避雷器,并与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管及绝缘子铁脚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注:ρ为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12.3.5进出建筑物的各种金属管道及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在进出处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

12.3.6有条件时宜将防雷装置的接闪器和引下线与建筑物内的金属物体隔开。金属物体至引下线的距离应符合公式12.3.6-1至12.3.6-3的要求。地下各种金属管道及其他各种接地装置距防雷接地装置的距离应符合公式12.3.6-4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如达不到时应相互连接,其连接导线的最小截面应按附录D.4选择。

当`L_x≥5R_i`时,

`S_(a1)≥0.075K_c(R_i+L_x)`(12.3.6-1)

当`L_x<5R_i`时,

`S_(a1)≥0.3K_c(R_i+0.1L_x)`(12.3.6-2)

`S_(a2)≥0.075K_cL_x`(12.3.6-3)

`S_(cd)≥0.3K_cR_i`(12.3.6-4)

式中 S a1——当金属管道的埋地部分未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时,引下线与金属物体之间的空气中距(m)。

S a2——当金属管道的埋地部分已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时,引下线与金属物体之间的空气中距离(m);

R i——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L x——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长度(m);

S cd——防雷接地装置与各种接地装置或埋地各种电缆和金属管道间的地下距离(m);

K c系数,按图12.3.6确定。

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大部分金属物(钢筋、钢结构)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混凝土墙的击穿强度与空气击穿强度相同,砖墙的击穿强度为空气击穿强度的二分之一。如距离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金属物或线路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

12.3.7当整个建筑物全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为砖混结构但有钢筋混凝土组合柱和圈梁时,应将建筑物内的各种竖向金属管道每三层与圈梁的钢筋连接一次。对没有组合柱和圈梁的建筑物,应将建筑物内的各种竖向金属管道每三层与敷设在建筑物外墙内的一圈D12mm 镀锌圆钢均压环相连,均压环应与所有防雷装置专设引下线连接。

12.3.8防雷接地装置符合第12.9.8条的要求时,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

作为接地装置。当为专设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一个闭合环路,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2.3.9防雷接地装置宜与其他各种接地装置连在一起。与专用接地或直流接地相连时还应符合第12.6.1条的要求。

12.3.10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30m及以上部分应采取下列防侧击雷和等电位措施:

(1) 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

(2) 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3) 应将30m及以上部分外墙上的栏杆,金属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金属门窗埋铁与防雷装置相连;

(4) 垂直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除应满足本章第12.3.7条规定外,尚应在底部与防雷装置连接。

12.3.11建筑物内的各种竖向管线应采用金属管、槽配线,并应符合本章第12.3.7条及第12.3.10条(4)款的规定。

12.3.12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低压电源用电缆引入时(包括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入),应在电源引入处的总配电箱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2) 当Y,yno或D,yno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外时,高压侧采用电缆进线的场合下,应在变压器高压侧的各相装设避雷器。

(3) 在高压侧采用架空进线时,除按有关规定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外,还应在低压侧装设阀型避雷器。

(4) 当采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金属管埋地进出建筑物时,其长度应大于`2sqrtρ(m)`,但不小于15m。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管两端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在进出线端要与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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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5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 一般规定 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负荷等级 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3.2.2 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供配电系统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 2)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为250~40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500mA。 3)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大于400A 时,宜在总配电柜的出线回路上分别装设若干组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其剩余电流动作值按本款1)、2)项设定。 4)消防设备供电回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不应作用于切断电源,只应作用于报警。 5)电源总进线处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报警除在配电柜上有显示外,还宜在小区值班室设声光报警。 7 住宅小区路灯的供电电源,宜由专用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 8 供配电系统应考虑三相用电负荷平衡。 9 单元(层)应设电源检修断路器一个。 10 只有单相用电设备的用户,其计算负荷电流小于等于40A 时应单相供电;计算负荷电流大于40A 时应三相供电。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 2010-11-03 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2011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7 —2010,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3.0.2、3.0.3、3.0.4、4.1.1、4.1.2、 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 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O一0年十一月三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年 3月 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 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 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 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增加了术语一章; 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 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 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 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 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5号,邮编 100089)。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林维勇黄友根焦兴学陶战驹王素英杨少杰宋平健黄旭张文才徐辉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张力欣王厚余丁杰方磊欧清礼尹君平 王云福关象石杨维林

监控立杆防雷设计方案

监控立杆防雷设计方案 一、概述 每年各种通讯控制系统或计算机网络因雷击而损坏的事例屡见不鲜,其中安防监控系统因受到雷击而引起设备损坏、自动化监控失灵的事件也时常发生。道路监控子系统中,有一部分前端摄像机安装在室外,对于雷雨多发地区,容易遭受雷击损坏,因此极有必要对这些设备进行防雷保护。 道路监控系统中,分布在各处的室外型监控摄像机,其交流220V供电电源通过两芯电缆、视频信号通过带BNC接头的10Base2细缆、RS485通信控制信号通过多芯电缆,传输至中心控制主机,进行集中监控。 为了防止雷电产生的感应过电压和过电流,在所有监控设备的电源线入口、信号线连接的设备两端均应安装相应的避雷器。监控系统中的前端摄像机一般分为室外安装型和室内安装型,室内型摄像机信号传输线缆和电源供给线缆均通过"地埋"方式布线,遭受雷击的机会较少。进行防雷器设备选型时,必须注意防雷保护器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正常运行时,雷电保护器的接入应不影响信号的正常传输,雷电保护器的对地阻抗应尽可能大,串联在电路中的阻抗应尽可能小。 2)在雷电袭击通信总线时,雷电保护器应发挥良好的电压钳位作用,其钳位电压应低于RS485芯片的耐受电压水平。 3)在抑制不超过防雷器最大通流量的雷电袭击过程中,雷电保护器自身应完好。 4)雷电保护器对雷电袭击应具有足够快的响应速度。 二、监控系统防雷总体方案

1、直击雷的防护 直击雷的防护较简易的方法是采用避雷针,室外各球形摄像机由于分别分布在室外,距离较远,因此室外各摄像头须设计安装避雷针。具体设计方案为:在室外各球形摄像头的立杆上(立杆的顶部)分别安装一支避雷针,规格为φ16×1000mm镀锌圆钢,安装方式为焊接。 2、防雷接地要求 防雷接地由引下线、接地线和接地体组成。引下线是引导雷击电流从避雷针入地的通道。接地体埋于地下与引下线相连接,雷击电流由此泄放到大地,接地体满足接地电阻的要求。多种接地体距离无法大于20M时,必须加装地网隔离器。接地线一般采用40×4mm镀锌扁铁或25mm2 以上多股绝缘铜缆,一端焊接到接地体上,另一端引到室内的等电位连接排上。接地体与引下线或接地线一般采用搭接焊,焊接处必须牢固无虚焊,同时为确保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必须将接地体与建筑物大楼的基础地网可靠连接。对于监控中心及靠近建筑物的摄像头我们设计采用抽建筑物主钢筋的方法作联合接地,对于远离建筑的摄像头则需要在摄像头旁做一套人工接地体,具体如下地网设计方案。 3、电源系统的防雷 由于雷电冲击波的主要能量集中在从工频附近几十赫兹到几百赫兹的低端,所以雷电冲击波能量就容易与工频回路发生耦合、谐振,于是雷电冲击波从电源线路进入电子设备的几率,要比从信号线中进入的几率高得多,据统计,约有80%的雷击损坏电子设备的事故是由电源线引入的,因此应特别加强系统中设备电源的防雷措施。 1)在控制大楼总配电柜处,安装第一级加强型电源防雷器; 2)在中心控制室的监控系统配电箱处,安装第二级标准型电源防雷器;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美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应与工程在国民经济和公共生活中的地位、规模、功能要求及建筑环境设计相适应。认真考虑设备、材料的供应可能,以及施工安装和维护管理水平。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努力降低电能消耗;注意节约有色金属,合理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根据地区条件、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以近期为主,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理论、努力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7 设计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定型产品及经过鉴定、检测的优良产品。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代号 2.1 术语 2.1.1 照明 (1)光环境——光(照度水平、照度分布、照明形式、光色等)和颜色(色调、饮和度、室内色彩分布、显色性能等)与房间形状结合,在房间内所形成的生理和心理的环境。 (2)工作面——指在其上面进行工作的平面。当没有特别指定工作位置时,一般把室内照明的工作面假设为距离地面0.75m高的水平面。 (3)照度——在一个面上的光通密度。它是射入单位面积的光通量。 (4)维护照度——在必须更换光源或在预期清洗灯具和清扫房间周期终止前,或者同时进行上述维护工作的时刻所应保持的平均照度。通常维护照度不应低于使用照度的80%。 5)使用照度——在一个维护周期内照度变化曲线的中间值。 (6)初期照度——在新装照明设备初始时的照度。 (7)标量照度——位于某一点的微小平面上的平均照度。标量照度又称平均球面照度。 (8)平均柱面照度——位于某一点的微小圆柱曲面上的平均照度,圆柱的轴线与水平面垂直。 (9)等效球照度——在球照明条件下,作业的可见度与在给定照明条件下该作业的可见度相等时球照明条件下的照度水平。 (10)照度均匀度——表示给定平面上照度分布的量。照度均匀度可用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或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表示。 (11)减光补偿系数——照明装置经过一定期间使用后,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和同一条件的初期值之比称为维护系数。维护系数的倒数称为减光补偿系数。 (12)色调——非彩色即黑、白、灰以外呈现的彩色名称。如红、黄、蓝、绿等视觉的颜色特性。 (13)色温——光源发射的光的颜色与黑体在某一温度下辐射的光色相同时,黑本的温度称为该光源的色温。 (14)相关色温——黑体辐射的色度与所研究的光源色度最接近时,黑体的温度定义为该光源的相关色温。 (15)背景——与物体相邻近并被观察的表面。 (16)视野——当头和眼睛不动时,人眼能观察到的空间范围。 (17)可见度——人眼能够感知的物体清晰可见的程度。又称视度。 (18)视觉作业——在给定的活动中,必须观察的呈现在背景前的细节或目标。 (19)视觉环境——视野中除视觉作业以外的所有部分。 (20)视觉功效——用速度和精度来表示人的视觉器官完成给定视觉作业的定量评价。 (21)一般显色指数——系指在该光源照明下的物体颜色与色温类似的一个参比光源照明下,这些物体颜色的相符程度的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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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 B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 B50057-2010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 2010-11-03 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2011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7 —2010,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3.0.2、、、、、、3)、、2)、、、、、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O一0年十一月三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年 3月 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 “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 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增加了术语一章; 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 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 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 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 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5号,邮编 100089)。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防雷接地技术标准和规范标准[详]

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网络机房 设置防雷接地技术规范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技术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设备及机房。 第二条: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设备和机房的接地及防雷应做到确保人身和通信设备的安全以及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 第二部分:机房及设备防雷接地的技术标准和条例 第三条:机房及设备防雷接地应执行下列技术标准和条例:YDJ26-89《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范》(综合楼部分); YD 2011-93《微波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 YD 5068-98《移动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 YD 5078-98《通信工程电源系统防雷技术规定》; YD 过 5098-2001《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 GA371-2001《计算机信息系统实体安全技术要求》; GB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 GB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YD5003-94《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

《通讯机房静电防护通则》; 以上标准是为了解决综合通信大楼、交换局、数据局、模块局、接入网站、IP 网站、移动通信基站、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监测监控机房及设备等因雷电感应通过电源线、信号线、网络数据线、天馈线、遥控系统、监控系统引入的雷害,确保通信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而编制的。 第四条:所有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网络机房安装的防雷产品应 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所有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场(站)、机房所建防雷设施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五条:从事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网络机房防雷工程的企业,应当持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工程设计、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格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格证》。工程完工后,应将设计施工单位及个人的资质资格证复印件及竣工验收资料等存档备查。 第六条: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网络机房防雷工程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将防雷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法定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证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部分:机房及设备防雷接地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七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https://www.360docs.net/doc/107634736.html, 发布时间:2004-7-20 点击数:93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策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第2.0。4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forelectrica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JGJ 16-2008 J 778-200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800号 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6.2、14.9.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1 总则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1. 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 1.0.6 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1 术语

EMC设计规范.docx

印制电路板的电磁兼容性设计规范 引言 本人结合自己在军队参与的电磁兼容设计工作实践,空军系统关于电子 对抗进行的两次培训(雷达系统防雷、电子信息防泄露)及入司后参与706 所杨继深主讲的 EMC培训、 701所周开基主讲的 EMC培训、自己在地方电磁兼容实验室参与 EMC整改的工作体验、特别是国际 IEEE委员发表的关于EMC有关文章、与地方同行的交流体会,并结合公司的实验情况,对印制 电路板的电磁兼容性设计进行了一下小结,希望对印制电路板的设计有所 作用。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总结中只是提供了一些最基础的结论,对具体频 率信号的走线长度计算、应考虑的谐波频率、波长、电路板级屏蔽、屏蔽 体腔的设计、屏蔽体孔径的大小、数目、进出导线的处理、截止导波管直 径、长度的计算及静电防护,雷电防护等知识没有进行描述。或许有些结 论不一定正确,还需各位指正,本人将不胜感谢。 一、元器件布局 印刷电路板进行EMC 设计时,首先要考虑布局,PCB 工程师必须和结构工程师、 EMC 工程师一起协调进行,做到两者兼顾,才能达到事半倍。 首先要考虑印刷电路板的结构尺寸大小,考虑如何对器件进行布置。如果器件分布很散,器 件之间的传输线可能会很长,印制线路长,阻抗增加,抗噪声能力下降,成本也会增加。如果器 件分布过于集中,则散热不好,且邻近线条易受耦合、串扰。因此根据电路的功能单元,对电路 的全部元器件进行总体布局。同时考虑到电磁兼容性、热分布、敏感器件和非敏感器件、I/O 接口、复位电路、时钟系统等因素。 一般来说,整体布局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当线路板上同时存在高、中、低速电路时,应该按逻辑速度分割:布置快速、中速和低速 逻辑电路时,高速的器件(快逻辑、时钟振荡器等) 应安放在靠近连接器范围内,减少天线效应、低速逻辑和存储器 ,应安放在远离连接器范围内。这样对共阻抗耦合、辐射和交扰的减小都是有利 的。 高速电路中速电路(如低速电路 接 (如大规模数字控制电(如低频模 口 集成电路)路)拟电路)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范文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 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5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 25.1 一般规定 25.1.1 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5.1.2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 三、四类。 25.1.3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25.1.4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5.1.5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25.2 负荷等级 25.2.1 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3.2.2 常见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25.2.2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25.2.3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25.3 供配电系统 25.3.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模板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范中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3.1条接闪器、引下线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 在非金属屋面上装设网格不大于10m的金属网, 数十年的运行经验证明是可靠的。 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曾对几十个模型做了几万次放电试验, 虽然试验的重点放在非爆炸危险建筑物上, 而且保护的重点是易受雷击的部位, 但对整个建筑物起到了保护作用。如果把避雷带改为避雷网, 则保护效果更有提高。根据中国的运行经验和模拟试验, 对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用不大于10m的网格是适宜的。IEC1024-l防雷标准中相当于本规范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接闪器, 当采用网格时, 其尺寸也是不大于 10m×10m, 另见本规范第5.2.l条说明。与10m×10m 并列, 增加12m×8m 网格, 这与引下线类同, 是按6m柱距的倍数考虑的。 为了提高可靠性和安全性, 便于雷电流的流散以及减小流经引下线的雷电流, 故多根避雷针要用避雷带连接起来。 第3.3.2条 第一款, 虽然对排放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的要求同第3.2.l条二款, 但由于对第一类和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其接

闪器的保护范围是不同的( 因h r 不同, 见表5.2.1) , 因此, 实际上保护措施的做法是不同的。 第二款, 阻火器能阻止火焰传播, 因此, 在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中补充了这一规定。 以前的调查中发现雷击煤气放散管起火8次, 均未发生事故。从这些事例中说明煤气放散管始终保持正压, 如煤气灶一样, 火焰在管口燃烧而不会发生事故, 故本规范特作出此规定。 第3.3.3条 关于引下线间距见第3.2.4条二款的说明。根据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补充增加了: ”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 可按跨度设引下线, 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 第3.3.4条 土壤的冲击击穿场强与本规范第3.2.1条第五款说明一样, 取500kV /m 。雷电流幅值根据附表6.1采用 150kA 。由于多根引下线, 引入分流系数k c 。因此得 i c i c i c e R k R k TR k S 3.05001505002==≥。 增加”信息系统”, 因为信息系统防雷击电磁脉冲时接地必须连接在一起才能起到保护效果, 而且应采用共用接地系统。 将分流系数k c 选值的规定移至附录五。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 2010-11-03 发 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2011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7 —2010,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3.0.2、3.0.3、3.0.4、4.1.1、4.1.2、 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 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O一0年十一月三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年 3月 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 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 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 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增加了术语一章; 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 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 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 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 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5号,邮编 100089)。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林维勇黄友根焦兴学陶战驹王素英杨少杰宋平健 黄旭张文才徐辉

RJ 以太网口防雷设计总结

以太网口防雷设计总结 关键字:以太网口;浪涌;TVS管;共模;差模; 问题背景介绍: 对于主要的100M网口接口需要做特殊的保护处理,具体要求需要达到6KV设计目标(10/700雷电模拟电压波),作者在调试过程中对传统bob-smith端接和防雷设计做了相关的工作,在此总结出来供以后网口防雷设计参考。 具体原理及步骤: 一、网口的接口模型: 1,网线: 网口室内连接,一般为CAT-5或者CAT-5E(超5类双绞线,四对UTP无屏蔽双绞线)的网线,支持频率为100MHz,最高传输速率1000Mbps。用于1000Base-T,100Base-T,10Base-T一般家用网线。 2,变压器: 变压器用在RJ45端口主要作用:满足IEEE802.3中电气隔离的要求,不失真的传输以太网信号,EMI抑制。具体变压器模型分析在以太网口辐射设计中详述。 3,RJ45接口: RJ45接口在防浪涌选用中需要注意,如果选用带屏蔽的网口座子,需要注意屏蔽罩和插件/贴片脚之间要有足够的电气间隙,不能发生浪涌时候管脚直接对屏蔽罩放电的现象;如果选用非屏蔽的网口座子,需要注意增加座子固定的方式。不推荐选用带LED灯的座子,这样会增加布线的难度和PCB空间。 二、网口防雷概述: 网线雷击主要分为: 1,室外感应雷击或者直接雷击; 2,建筑物内感应雷击; 防雷器对端口的保护,分为共模保护和差模保护两个方面。RJ45接头的以太网信号电缆是平衡双绞线,感应的雷电过电压以共模为主,线缆间的差模过电压/过电流相对小一些。但是非理想网络变压器情况下,共模的过电压/过电流也可以转化成差模。 网口的防雷可以采用两种思路: 一种思路是要给雷电电流以泄放通路,把高压在变压器之前泄放掉,尽可能减少对变压器影响,同时注意减少共模过电压转为差模过电压的可能性; 另一种思路是利用变压器的绝缘耐压,通过良好的器件选型与PCB设计将高压隔离在变压器的初级,从而实现对接口的隔离保护。 我们设计的防护电路要获得满意的防雷效果,应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1,防雷电路的输出残压值必须比被防护电路自身能够耐受的过电压峰值低,并有一定裕量; 2,防雷电路应有足够的冲击通流能力和响应速度; 3,信号防雷电路应满足相应接口信号传输速率及带宽的需求,且接口与被保护设备兼容; 4,信号防雷电路要考虑阻抗匹配的问题; 5,信号防雷电路的插损应满足通信系统的要求;

JGJ《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 G J16-2008 3供配电系统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看条文说明: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第十页)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看条文说明: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第11页) 4配变电所 配电变压器选择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看条文说明: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 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第17-18页) 低压配电装置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看条文说明: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负荷下列规定: 1变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变配电所位于地下一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变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变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第25页) 7低压配电 导体选择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看条文说明: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汇总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范汇总 1 2020年4月19日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 4月 2 2020年4月19日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3 2020年4月19日

第1.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 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 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 4 2020年4月19日

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 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 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5 2020年4月19日

防雷设计方案

防雷设计方案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目录 一、雷电防护理论概述 二、防雷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情况 三、施工方案 四、工程进度表 五、产品售后服务 一、雷电防护理论概述 雷电是自然界一种常见放电现象,自然界每年都有几百万次闪电,每年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仅次于水灾而大于其它任何灾害。 雷电灾害所涉及的范围几乎遍布各行各业,尤其大规模集成电路为核心组件的测量、监控、通信、计算机网络等先进电子设备广泛运用的电力、航空、国防、通信、广电、金融、交通、石化、医疗以及其它现代生活的各个领域,以大型CMOS集成元件组成的这些电子设备普遍存在着对暂态过电压、过电流耐受能力较弱的缺点,暂态过电压很可能造成电子设备产生误操作,从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尤其地处山野外的高速公路,水电厂、污水处世理厂极易遭受雷击过电压的侵害。它们的共同特点,电力线路往往要翻山越岭,传输和控制线路往往经常穿越复杂的地质层面,这些都是易遭直接雷击或感应过电压的薄弱点。 防雷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不可能依靠一两种先进的防雷设备和防雷措施就能完全消除雷击过电压和感应过电电压的影响,必须针对雷害

入侵途径,对各类可能性能产生雷击的因素进行排除,采用综合防治——均压、习屏蔽、分流、接地、保护(包括安装先进的防雷产品、过不去电压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才能将雷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1、雷电的危害 自然界的雷击分为直接雷、雷电感应高电压及雷击电磁脉冲辐射两大类。 a)直击雷是雷雨云对大地和建筑物的放电现象,它以强大的冲击电流、 炽热的高温、猛烈的冲击波、强烈的电磁脉冲辐射损坏放电通道上的建筑物、输入电线、室外设备等,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b)雷电感应高电压和雷击电磁脉冲,是由于雷雨云和雷雨云之间及大地 之间放电时,在放电周围产生的电磁感应,雷击电磁脉冲辐射以及雷雨云电场的表面电感应,使建筑物上的金属部件,如屋顶管道,铁塔,水箱,电源线,信号传输线,天馈线等感应出雷电高电压,沿这些金属部件线路通过室内的管道,电缆等进入各种电子电气设备,从而放电并损坏设备。 c)因为直击和雷电感应高电压及雷击电磁脉冲的侵害渠道不同,其次是 由于被保护系统的屏蔽差,没有采取等电位连接措施,综合布线不合,接地不规范,没有安装电涌保护器或安装电涌保护器不符合规范的要求等,使雷电感应高电压和雷击电磁脉冲入侵概率高,损坏电子电气设备,全国年薪因雷电造成的损失高达数亿元,因此,我们必须有意识到提高对雷灾的防御能力,并提供完善的一体化解决方案。2、雷电灾害防治的基本方法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编辑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中文名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外文名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状态现行目录1发布背景2修订公告3修订版本1发布背景编辑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5年3月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 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 增加了术语一章;2 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3 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4 修改防侧击的规定;5 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6 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 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

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参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 中心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林维勇、黄友根、焦兴学、陶战驹、王素英、杨少杰、宋平健、黄旭、张文才、徐辉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厚余、丁杰、张力欣、方磊、欧清礼、尹君平、王云福、关象石、杨维林[1] 2修订公告编辑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4号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7-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3修订版本编辑标准状态:已作废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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