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

(〔2010〕33号)

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第六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第二章查验规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受托事项进行查验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划。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

查验工作结束后,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验措施。

第十条律师应当合理、充分地运用查验方法,除按本规则和有关细则规定必须采取的查验方法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在有关查验方法不能实现验证目的时,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采取替代的查验方法。

第十一条待查验事项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待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律师进行查验,向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查证、确认有关事实的,应当将查证、确认工作情况做成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签名。

第十三条律师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制作面谈笔录。谈话对象和律师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谈话对象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四条律师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分析相关书面信息的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分析判断。

第十五条律师采用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由调查律师、被调查事项相关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该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六条律师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核查公告、网页或者其他载体相关信息,并就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地点、载体等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

第十七条律师采用函证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以挂号信函或者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邮件回执、查询信函底稿和对方回函应当由经办律师签名。函证对方未签署回执、未予签收或者在函证规定的最后期限届满时未回复的,由经办律师对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除本规则规定的查验方法之外,律师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需要采用其他合理手段,以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对被查验事项作出认定和判断。

第十九条律师查验法人或者其分支机构有关主体资格以及业务经营资格的,应当就相关主管机关颁

发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照的原件进行查验。对上述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应当依法向该法人的设立登记机关、其他有关许可证颁发机关及相关登记机关进行查证、确认。

第二十条对自然人有关资格或者一定期限内职业经历的查验,律师应当向其在相关期间工作过的单

位人事等部门进行查询、函证。

第二十一条对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的查验,律师应当取得登记机关制作的财产

权利证书原件,必要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就该财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向该财产的登记机关进行查证、确认。

第二十二条对生产经营设备、大宗产品或者重要原材料的查验,律师应当查验其购买合同和发票原件。购买合同和发票原件已经遗失的,应当由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代表签字确认,并在工作底稿中注明;相关供应商尚存在的,应当向供应商进行查询和函证。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查验,制作现场查验笔录,并由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代表签字;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代表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查验笔录中注明。......

2021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范文

2021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范文 一、实习目的 1. 通过实习,培养运用所学的基本技能、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 通过实习,树立职业意识,增强敬业精神,提升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 通过实习,进一步巩固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4. 通过实习,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5. 通过实习,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6. 通过实习,学习一些办案经验,提高实践能力。 二、实习单位及岗位介绍 xxxx律师事务所是二○○一年经xx省司法厅批准的临沂市首家市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该所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组成,以为大中型企业服务为重点,以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电力、涉外业务、公司法律实务、企业改制等业务为专长。该所现为xx兰陵集团、临沂电业局等十几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承办了许多在知识产权、涉及业务、经济合同、非诉讼法律实务等方面在全国及省内有影响的案件。律师所将以高素质的律师队伍、高起点的管理、高层次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专长领域:一般债务债权,损害赔偿,财产问题,婚姻家庭,名誉诽谤,暴力伤害,妇幼权益,刑事辩护,仲裁,遗嘱继承,合同,劳动,金融,证券,票据,房地产,著作权,专利,医疗事故,股份制改造。 在这次实习中,我主要承担律师助理的工作,我的岗位职责是: 1.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2.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代写简单的法律文书; 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 三、实习内容及过程 很幸运,xxxx律师事务所录用实习生。怀着兴奋而又紧张的心情来到律所,开始了我的实习之旅。第一天,工作人员带我参观了律所的各部门,并详细介绍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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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法律文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岀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制定本所章程。 第二条本所系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产权主体上实行多元化。 第三条本所全称为: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 本所办公地址: 第四条本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本所和本所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接受行业管理,享受和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本所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六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遵守律师职业道徳和执业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本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宗旨与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所的服务宗旨:追求卓越,崇尚公正,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八条业务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而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3)接受客户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4)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亲属的委托,以及人民法院指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或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苴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5)代为客户草拟、审査、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经济合同: (6)接受非诉讼案件客户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代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承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它法律事务: (7)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将不断开拓新的律师服务领域。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机构设程 第九条本所组织形式为国家岀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本所律师不得从事其它任何经营性活动。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制作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九条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一)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二)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三)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

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第十条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的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第十一条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

律师事务所过错赔偿办法 - 法律文书

律师事务所过错赔偿办法-法律文书 为保障事务所律师依法执业,规范事务所律师的行为,完善事务所管理制度,维护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本所合伙人,或与事务所签有正式聘用合同、其律师执业证登记在本事务所名下之专职律师。 2.事务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律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人的监督。 3.事务所律师的行为如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委托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事务所赔偿的权利。 二、赔偿范围 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委托人遭受直接和实际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要求获得事务所赔偿的权利: (1)代理同一案件、项目中的双方当事人;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委托人辩护或代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除外;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 (4)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有重大过失或疏忽; (6)未经委托人同意,超越委托权限行事,或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7)未经委托人同意,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8)无故阻挠或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代理。 三、过错赔偿的惩戒部门 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下设惩戒委员会,全权负责处理委托人的请求赔偿事宜。惩戒委员会由事务所主任、负责行惩戒工作的合伙人及由合伙人及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组成,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四、赔偿程序 1.请求赔偿的委托人应当向事务所惩戒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委托事务所办理的事项、事务所承办律师过错的详细情况; (3)赔偿的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创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简介(200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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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序言 二、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概况 境内证券业务 境外证券业务 三、证券法律业务特色 四、主要律师简要介绍

一、序言 创远律师的理念: 〃新世纪需要团队之合作精神 〃新纪元之机会属于勤奋的人 〃创远律师将以专业分工的原则服务于客户 〃创远律师将把握住每一个属于自己的机会 〃我们坚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创远律师将以新的世纪为起点去“追求第一”,创远将不断“重组”自己的资源,多梯队配臵“人才之库”。我们将以专业知识多元化地服务于客户,帮助客户挑战未来。为此创远律师需要一个团队,需要更多的中介机构的相互倚赖,创远律师努力地去思考、去奋斗,是因为我们坚信----“天道酬勤”。

二、证券法律业务概况 (一)境内证券业务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主要来自积极参与中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取得了良好的业绩。敝所近年来作为担任了以下A股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公司法律顾问: —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92) —实达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34) —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63) —大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67) —石狮新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71) —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97) —南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50) 同时,敝所还为下述已上市公司的后续融资、收购提供过全程的法律服务:—大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之配股 —东街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之配股 —盈榕投资收购大通机电股份 —大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福建汽车集团收购厦门汽车 —福日股份收购皇嘉电子 —PT闽东电机债务重组 —福日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运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不仅于此,敝所律师近年来还积极为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提供法律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与其他中介机构紧密配合,共同帮助这些准备在境外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客户完成资产、债务及股权的重组。这些客户有: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41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二○○七年三月九日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公告〔2010〕33 号 ?【颁布时间】2010-10-20 ?【失效时间】 ?【全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告〔2010〕33 号 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第六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第二章查验规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受托事项进行查验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划。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 查验工作结束后,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验措施。第十条律师应当合理、充分地运用查验方法,除按本规则和有关细则规定必须采取的查验方法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在有关查验方法不能实现验证目的时,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采取替代的查验方法。 第十一条待查验事项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待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律师进行查验,向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

律师事务所2014-2016年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情况表

附件2: 律师事务所2014-2016年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情况表 序号业务类型子类别 2014 2015 2016(1-5月)北京外地合计北京外地合计北京外地合计 1 上市公司类 业务数量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 市项目数量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 市项目数量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 数量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项目 数量 (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项目 数量 (6)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 券及上市项目数量 (7)其他 合计

2 挂牌公司类 业务数量 (1)新三板挂牌项目数量 (2)其他 合计 3 证券公司类 业务数量 (1)申请设立证券公司、设立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 (2)证券公司合并、分立、停 业、解散或破产 (3)证券公司申请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资格 (4)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 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中的 重要条款 (5)证券公司变更持有证券公 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 (6)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7)其他

合计 4 公募基金类 业务数量 (1)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2)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申请基金销售资格 (4)其他 合计 5 私募基金类 业务数量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其他 合计 6 期货类 业务数量 (1)设立期货公司 (2)期货公司合并、分立、 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3)期货公司变更5%及以 上股权 (4)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 (5)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资格(6)其他合计 7 固定收益类 业务数量 (1)公司债项目数量 (2)资产证券化项目数量 (3)其他 合计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业细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业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以下简称基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其他从事或者 拟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机构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服务业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基金法律业务,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的规定,对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 行查验,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确保获得适当、有效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 作出独立判断。 第二章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查验内容 第四条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资格,律师应当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 件进行查验,内容主要包括: (一)总体情况,具体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情况。 (二)经营范围和股权投资情况,具体包括:是否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 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类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控股其他企业等情况,持 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是否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出让过基金管理公 司股权以及出让股权是否已满3年。 (三)注册资本金额是否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具体包括:是否实缴出资,资金是否如数到账,出资 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 (四)是否具有较好经营业绩和资产质量情况,具体包括:股东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税收情况,特 别是最近3年盈利情况、净资本和净资产情况、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净额情况。 (五)最近3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具体包括:最近3年是否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后 果是否已经消除。 (六)是否存在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 客户信托财产行为,是否存在欺诈客户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如被责令整改,整改完成情况。 (八)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是否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存在不良记录,具体包括:缴纳相关税费及合同履约情况,在开立基本账户商业银行等的 信贷记录,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制度 - 法律文书 _1

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制度-法律文书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

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范文7篇

文章摘要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其实一直觉得做律师是一件非常高大上的东西,进了律师事务所学习,就代表着离真正的律师又进了一步了。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范文(一)“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 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其实一直觉得做律师是一件非常高大上的东西,进了律师事务所学习,就代表着离真正的律师又进了一步了。 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范文(一) “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实现理论自身的价值,也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使理论得以检验。同样,一个人的价值也是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的,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锻炼人的品质,彰现人的意志。2015年暑假我抱着这样的理念来到了湖南省长沙市华麟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时间为7月15号到8月15号。 驻马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工作人员为我提供了一个充实自我、积累经验的机会和平台,我非常珍惜这个难得的机会并认真对待。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转自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以及人际关系方面的相处都有很深的体会。以下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见闻、实践和感受写下这份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 主要目的是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通过实习达到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从而巩固知识和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更重要的是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适应社会和掌握人际交往的能力;树立正确的法律人生观念和思维。 二、实习内容 我的主要工作归为一点就是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并辅助地从事一些行政性事务。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文书;撰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代理词、起诉状、辩护词等,当然最后还要经过指导律师的修改;我还跟着律师一起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旁听,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中。在庭审中,我细致地了解了庭审的各个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的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刚到所里的几天,我几乎什么都不会,幸好有指导律师的耐心教导还有其他一些工作人员的帮助,我才能很快地学到了很多知识和技能。 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

证券业务管理规定精编版

证券业务管理规定精编 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41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二○○七年三月九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0〕33号 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 司法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收集证据材料

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第六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第二章查验规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受托事项进行查验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划。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 查验工作结束后,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验措施。 第十条律师应当合理、充分地运用查验方法,除按本规则和有关细则规定必须采取的查验方法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在有关查验方法不能实现验证目的时,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采取替代的查验方法。 第十一条待查验事项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待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律师进行查验,向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查证、确认有关事实的,应当将查证、确认工作

律师事务主要法律文书概述

律师事务主要法律文书概述 一、律师事务文书的涵义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真的施,促进社会的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律师事务文书是指律师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制作的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二、律师事务文书的作用 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它的基本任务是为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真的施,并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而进行法律服务工作。但在各项具体法律服务工作中,都必须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或为当事人代书,或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文书;凭借律师使用的法律文书,参与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以实现维护法律实施、维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律师参与的法律服务工作,或涉及诉讼活动,或涉及非诉讼活动,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所以,对律师使用的文书也都有较严格的要求。目前部分的律师文书已由我国司法机关制订了统一的格式,另有部分律师文书,虽尚无有关领导机关制定的统一格式,但也有约定俗成的书写规格。所有律师文书都需要制作具有规范作用的文书范例。 律师的全然职责在于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给有关当事人以法律上的帮助。所以,律师文书自然也是为了实现律师的这一全然职责而制作的。举凡涉及诉讼的律师文书,别论是为当事人代书的文书,也别论是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的文书,都对推动诉讼活动的发展和诉讼案件的公正处理,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如律师代书的起诉状、答辩状算是具有这种作用的律师文书。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的法律建议书或法律意见书,关于解决托付单位或顾咨询单位面临的法律咨询题,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另外涉及非诉讼的律师文书,同样具有帮助执法机关和有关当事人解决法律纠纷和处理法律事务的重要作用。如为当事人代书的各种非诉讼申请书,有助于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解决(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注册申请书、商标注册申请书等),律师参加仲裁活动拟写的纠纷调解书,关于解决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量。 律师事务文书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手段和真实记录,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关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宣传法制、保证法律正真的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律师事务文书的特点 律师事务文书除了具有普通法律文书的规范性、约束性、时限性、程式性等特点外,还具有制作主体的代理性、主旨鲜亮性、内容广泛性等特点。正确把握律师事务文书的特点,关于制作法律文书有着指导意义。 (一)制作主体的代理性 律师文书尽管是律师实务工作中必别可少的法律文书,但是严格说来,文书本身的主体却别彻底是以律师为主体的。换句话说,律师在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中,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大部分是以有关当事人为主体的。而律师要紧是依照事实和法律,以及当事人的意愿,为有关当事人拟定一定的法律文书。律师的任务是代书。其性质属于律师赋予当事人的法律帮助和服务。因此说律师文书有相当一部分是要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包括国家机关、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固然,律师文书中也有一部分是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义制作的文书,直接表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主张和意见。应当说明的是,律师的代书工作,也并非简单的代笔。文书中反映当事人的意思,也并非当事人要如何写,律师就如何写。假如律师不过当事人的简单的传声筒,就起别到赋予当事人以法律帮助的作用了。律师为当事人代书有关的法律文书,同样应该体现“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惟独如此,才干真正达到保障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的。 (二)主旨鲜亮性 主旨是文书的要紧意旨。包括制作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思想。这关于一篇律师文书

律师事务所风险告知书经典版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起诉不当的风险。 您提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您提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的风险。 您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您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您还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授权不明的风险。 您委托律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诉讼费用交纳的风险。 1、您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除律师办案费外,律师代理费均依照《重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您出具合法票据;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2、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等,均需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没有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3、您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4、您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五、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您虽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是根据您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的,您主张的任何权利,均需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律师经过努力无法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您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您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六、不出庭的风险; 您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您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法违规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否已经消除。 第十三条对公司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况,律师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七)项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场所、人员和设施等情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是否规范,办公场所是否已经购买或者租赁,办公场所是否经过消防验收,主要业务人员是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是否已经与主要业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职责和管理制度,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具体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已经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授权,公司是否已为该分支机构制定了相关业务、行政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宜是否已经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在公司内部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还是经理层决定,是否已经经过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准。 第四章基金管理公司修改章程的查验内容 第十七条对修改章程的内容,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修改章程的具体内容,其中哪些部分是因为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相符而修改的,哪些部分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修改的;章程修改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修改后的章程是否已经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必备条款作了规定。 第十八条对修改章程的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修改章程的程序是否合法;修改章程提案提出的情况,公司股东会召开的情况,在股东会就修改章程进行表决时是否存在股东反对或者弃权的情形。 第五章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的查验内容 第十九条对变更股东后新增股东的资格,根据新增股东属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其他股东还是境外股东,律师应当分别对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查验。 第二十条对新增股东是否以自有资金出资,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股东是否以自有资金出资,是否存在为他人代为出资或者由他人代为出资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公司变更股东后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律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查验。 第六章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名称、住所和 注册资本的查验内容 第二十二条对变更名称,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名称在公司内部应当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定;是否已经经过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准;拟变更的公司名称是否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登记手续;对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名称的处理方案。

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规程 - 法律文书

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规程-法律文书 第一条为促进、保障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所内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聘请,由本所指派一名或一名以上执业律师为聘方提供常年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第三条常年法律顾问必须由事务所统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收费。 第四条事务所在指派律师从事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时,尽力满足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时根据事务所的具体人员构成、律师工作量、律师综合素质进行合理的分配,尽量做到人尽其材。 第五条律师到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时,必须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同时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需要律师服务的各项事宜进行充分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情况报告。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咨询; 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确认书等法律文件; 3.参予重大商务谈判; 4.起草、审查、修改合同章程和规章制度; 5.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6.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8.经特别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9.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担任顾问的律师应当为聘方建立服务工作日志,原则上作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 第八条担任顾问的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如有重大疑难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时,应向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汇报,分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合伙人扩大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对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保密。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41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 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二○○七年三月九日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 3

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 4

2021年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周记

为了将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我于12月22日到大地人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进行了为期两个星期的实习,淄博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工作人员为我提供了一个充实自我、积累经验的机会和平台,我非常珍惜这个难得的机会并认真对待。 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以及人际关系方面的相处都有很深的体会。以下是在淄博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见闻、实践和感受写下这份实习报告。 一、关于实习单位 作为淄博知名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本所已具备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法律服务的能力,包括诉讼仲裁、外商投资、公司证券、房地产、国际贸易和反倾销、尤其在外商投资、资产重组并购和房地产等业务领域拥有强大的专业背景和多年的执业经验优势,在业界及客户中享有广泛和良好的声誉。 淄博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是有一支综合素质较高、作风干练、办案认真、工作效率较高的年轻化律师队伍,以及一批长期从事司法实践的经验丰富的专家、顾问。我有幸能接触这么多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并且在我的学习和日后的工作中有很大的帮助。 二、关于实习目的和实习计划 (一)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 2、通过实习,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通过实习,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4、通过实习,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维。 (二)实习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4、掌握一般办公技能; 5、与律师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6、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 7、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组织证据,开庭; 8、不断充实专业知识; 9、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整理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三、关于实习经过 实习之前学校就已经明确实习目的和制定了实习计划,这使得我在实习过程中有目的,积极主动寻找锻炼机会,并得到许多律师的指点帮助,实习内容丰富多彩。 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一)整理卷宗了解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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