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所得税》的看法

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体会

所得税1799年创始于英国。由于这种税以所得的多少为负担能力的标准,比较符合公平、普遍的原则,并具有经济调节功能,所以被大多数西方经济学家视为良税,得以在世界各国迅速推广。进入19世纪以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开征了所得税,并逐渐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个人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各项应税所得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不交税的话,国家将无法正常运作。有国才有家,交个人所得税是用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目的是防止收入差距过大,我国现阶段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仍然是调节收入,特别是调节高收入。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财政功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国家提供可靠的财政收入;二是调控功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但是在个税的某些方面,却不尽合理,比如个税的起征点,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也不一样,那么个税改革起征点“一刀切”是否合理?平常看来,实施统一的扣除标准似乎更合理一些,符合公平原则,这也是国际的惯例做法。因为这样最大的好处就是便于国家管理。

我认为,实行统一的个税起征点有失社会公允。目前,全国的

各地区经济、收入等方面差距比较大,发展不平衡。例如,东南沿海地区的人均收入与西部地区相比,要高出不止一倍。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统一的起征点,就不利于社会平衡发展。

个税起征点应允许各地方在一定范围的浮动。个税一个十分重要的功能正在于调节贫富差距,平衡二次分配。个税起征点,起征点与经济发展保持“同步前进”,才能缩小各地区居民的差距。

目前,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免征额应顾忌各地差异。我认为,应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物价指数的不同划分不同类型的地区,确定一个起征点的参考基数,再由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在1500元的基础上,实行一定范围内的浮动。

当今,中国面临最大的社会问题,就是中国贫富的分化。财政部近日发布的报告称,近十多年来,收入分配的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分化加剧。基尼系数达到0.447。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0.4,说明贫富差距过大。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有效手段之一,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主要是减少中低收入者的税赋负担,调节社会公平。

个税调整的意义还在于改变工薪阶层是纳税的主体。去年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字显示,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中,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这与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违背。

目前国内个税最大的弊端在于现行税制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

负担的原则,没有起到调节社会公平应有的作用。首先,工薪阶层税负过重。如今国内工薪阶层月薪3000元~5000元里面增加了很多的支出内容,如住房公积、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这部分月薪实际上对许多工薪阶层仅够维持生计用,但目前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来对他们征税。其次就是调节的重点对象有失偏颇。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的对象,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再次,有逆调节的嫌疑,二次分配处于一种“倒流”状态中。长期“倒流”下去,只能是富人愈富,穷人愈穷。

征税个税,就是基于调节贫富差距,平衡社会的目的。富人占用了社会资源创造了财富,就更有义务缴税,再由政府来分配,用于周济穷人,给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平等的竞争机会。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也是一种责任。只要你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你就应该纳税。当然,对于生活拮据,享受国家救济,也就是在贫困线下公民,就可以不用纳税。这也就是个税设立起征点的意义所在。

对于一个人社会责任来说,富人应该更有“多劳多得,多回报”的意识。因为富人是在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占用大量的空间、动用大量人力的情况下,积累起来的财富。富人缴税不应该是强制性的,而是靠自觉性。

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文明程度直接反映在公民的纳税意识上。目前,我国的税法制度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还不完善,企业和个人偷税漏税情况严重。

在中国,富人纳税少甚至不纳税,似乎已成普遍的社会现象。富

人阶层作为社会的强势阶层,具有很强的纳税能力,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回报社会。

在发达市场经济中,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有之义务。你只要获得收入,就一定会想到自己应该纳税多少。在我国,由于社会信用、个人信用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还有待完善。再加上公民的纳税意识还相对薄弱,使得个税的征收多少带有强制色彩。

更多的财富意味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在发达国家,与税收相关的捐赠制度可以得到相应回报,如企业和个人捐助慈善和公益事业则可以获得免税的待遇。今后中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培养富人捐赠的积极性。

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分阶段进行的,但最终的目的是使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体系完善,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也就是说,高税收应该反馈于社会,给老百姓带来相应的高福利。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反过来政府也应该给纳税人提供有关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为通过征税政府可支配的收入就多了,当市民有生活需求时政府就应该提供一定的服务。如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实行了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改革,这使老百姓身上的承受负担加重。国家就应该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支付。应该让老百姓明白我交的税都用在什么地方了。税收应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只起到了调节城市工薪阶层收入的作用。即便是在这个范围内,也仅仅是对高工薪者的高税负征收,而缺乏相应的社会回报。在北欧等一些高福利国家,虽然税收高,但并不成为百姓的负

担,相反老百姓能从这种“高税收高福利”的体制中获益。

而目前我国老百姓在教育、失业、就医、住房等主要的生活福利方面,缺乏这种税收调节带来的受惠感。

目前,大家更关注的是起征点的多少,我认为一味的追求起征点已经毫无意义。目前个税法修改面临的一个困境,就是与税收相对应的社会福利改善。其实,个税免税额度的多少并不重要,关键是高税收是否能够给老百姓带来较高的社会福利待遇。也就是刚才朱总所说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调节贫富差距不能仅靠个税,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是个税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这也为个税实现综合与分类结合的税制奠定了基础。把综合计征和分类计征相结合,最恰当的方法是把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5个项目列入综合征税,而利息红利、偶然所得等其他所得仍实行分类征税。目前,西方国家都实施综合计征和分类计征相结合的税制,这种征税的方式将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社会收入分配的平衡。

鉴于还存在很多社会问题,个税改革的方向要在“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基础上,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个人所得税制。随着条件逐步的成熟和征管条件健全以后,通过多环节、多税制的体系建立起来以后,才能有效地达到对个人收入差距的合理调节。改革的方向应

当由收入所得税逐步过渡到收入与财产税收相结合,即不仅对于收入部分征税,对于财产的存量部分也征税。

实际上,要真正缩小贫富差距,减少工薪阶层税赋固然重要,但从平衡社会分配的角度说,如何将高收入者纳入更加严格的税法监督管理范围才是个税调整关键所在,也是个税改革的最终方向。

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征管方面研究措施、引进新手段,加强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重点纳税人、个人投资者等独立纳税人的管理,完善重点纳税人建档制度,以尽可能地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调节贫富差距不能仅仅靠个税。目前我国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比较少,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等财产行为税,尚未形成一个系统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体系。为此,需要在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基础上,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对高收入者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进行双重税收调节,健全房地产税制,建立社会保障税制,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城镇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消费税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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