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全)

民法总论(全)
民法总论(全)

民法总论

一、单选

1、民法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2、清政府起草中国第一部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

3、古罗马时代,达到辉煌高度标志是《国法大全》

4、公元前450年罗马颁布《十二表法》,是罗马有史可查的第一部成文法

5、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最重要的民事基本法

6、《民法通则》采用定义式的方法

7、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

8、人格权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贞操权。

9、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著作人身权

10、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抽象性、统率性、非规范性

11、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事主体参与所有民事活动的最基本的内在要求,在民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12、F的核心内容是公正

13、从本质上说,民法关系是以物为中介而体现于民事主题之间的社会关系

14、财产关系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所占数量超过人身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

15、只有那些由民法规则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16、民法关系是民事法律实施引起的结果。

17、出生是自然人成为主体的实质性条件

18、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9、婚姻尚未再婚者,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20、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的监督和保护。

21、住所的认定的解释:1、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2、公益法人: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科研机构、宗教教堂,宗庙等

23、法人的权力机关是法人的内部表现机构;法人的人的代表—法定代表人

24、即使法人的独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人的债权人也不得请求法人的创立人或其成员清偿法人的债务

25、合伙合同是各方就合伙上述重大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的结果和体现

26、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27、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28、人格权: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为赋予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29、身份权: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30、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的人,权利人只有依靠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自己权利的权利。

32、在债权与担保债抵押权之间,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

33、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即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34、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附载体

35、民事主体的主观意思不能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

36、民事客体是民事主体实现自己民事利益的手段和工具

37、构成民法上的物具备的特征:1、独立性;

2、客观物质性的有形性;

3、可支配性、可控制性;

4、可使用性

38、物权关系都是以物为可体的,债权关系的客体具有多样性;物作为民法关系的客体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民法关系的最基本、最普遍的客体。

39、根据两个存在的物在经济效用上的主从关系的不同,物可分为主物和从物

40、孳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

41、解除条件:指法律行为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所附条成就而效力丧失的情况

42、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错误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43、法律行为无效,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上的其他意义

44、因违约行为法定情形出现没履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45、代理权的形式应符合的条件:1、代理权

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2、代理权

的行使必须合法;3、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范

围内行使;4、代理权不得滥用

46、恶意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47、表见代理虽然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的范

畴,但它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51、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

52、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场合,依据法律规定

来确定赔偿范围;在公平责任原则场合,由

法院依据公平原则来确定赔偿范围。

53、我国民事立法采用的是诉权消灭主义的

立法例

5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5、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

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

56、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

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

系。

57、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主体的人身不可

分离,具有专属性。如果离开主体的人身,

人身关系既无法产生,也不能存在。因此,

民法确认的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主体享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能被转让、继

承。

58、人格关系经民法调整形成人格权,如生

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身份关系经民法调整形成身份权,如荣誉权、

监护权、婚姻自由权。

59、民法基本原则并不仅仅体现民法某一具

体制度和规范的内容,而是对民法调整的社

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反映,由此决定了民

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抽象性。它应对民法调整

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特征作出全面的概括。

60、民法关系体现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

律上的表现。民法关系的内容在民法关系中

居于核心地位。

61、法律权利能力的赋予是自然人成为法律

主体的形式要件。

63、监护是一种法定权,是法律为保护不完

全行为能力人利益所赋予其父母的权利和义

务的统一体。

亲权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商监护则适用于未

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

64、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

人,有下列几种情形(《民法通则》第16条):

(1)未成年人的父母。(2)父母双方死亡或没

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

监护人.(3)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

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父母在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或死亡前,可

为子女设立委托监护人或遗嘱监护人。

65、法人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

监事会或监事。

66、法人的分支机构即法人的某一区域设置

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如分

公司、分厂、分行等。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

人格。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同于母公司与子公

司的关系,子公司是由法人所设立的具有独

立法律人格的新的法人组织。

67、依《民法通则》第45条、《公司法》第

181条等规定,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

终止: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②解散③法人破产④其他原因。

68、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一般应按照各合

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盈余。

69、民事客体是民事权利最在的基础,是民

事权利的标志。

70、民事客体的其他种类:货币、有价证券、

知识产品、人身利益、行为。

71、错误行为,我国民法称做重大误解行为。

72、不当得利行为构成要件:①行为人一方

获得利益②他方受有损失③获利和受损之间

有因果关系④没有合法根据。

73、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确认的最主

要的、最普遍的归责原则。

74、受害人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则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不成立,此为过错责任

原则的一般原则。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

实行过错推定责任。

75、正当防卫构成条件:①实施的目的是为

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

损害②实施的对象是正在实施步伐侵害行为

的违法人③实施的手段、程度限于法律规定

的限度之内,是正确的、适当的,而没有超

过必要限度。

75、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

①确实存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严重危机情

况②没有其他解救办法可以选择③被保全的

合法权益必须大于所损害的权益④救助行为

的措施的当,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76、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的区别:①责任

产生前提和基础不同②责任构成要件和适用

的准据法不同③责任保护的客体不同④责任

主体的范围和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⑤责任范

围不同⑥举证责任不同⑦责任内容和承担方

式不同

77、时效的特征:①时效是事件②时效的法

定性③时效的强制性

78、《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1年诉讼时

效的有: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

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

租金的④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79、由于请求权的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对诉

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不能一概而论了而应该具

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

起算时间:(1)财产被侵害而要求予以返还或

者恢复原状的,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财产被侵害、被损害以及侵害主体时起计算。

(2)身体被伤害要求赔偿的,根据伤害的程度

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伤害明显的,应

从伤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二是伤害不明显、

当时没有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

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3)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从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

起计算。 (4)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或履行期限

不明的债,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催告履行期届至时或者宽限期届满时起计

算。 (5)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从条件成就

或期限届至时起计算。具体说,附停止条件

的债,从条件成就时起计算;附始期的债,

从始期届至时起计算。(6)内容为请求他人不

作为的债,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计

算。

80、罗马法从内容上特指罗马私法。

81、《法国民法典》是为了适应资本主义自由

竞争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制定的,是世

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国家的民法典。

82、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民法典即《苏俄民法

典》。

83、从民法的表现形式分析,民法分为形式

民法和实质民法。

8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

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

85、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

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

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

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

益关系的总和。该两部分社会关系分别由私

法和公法来加以调整。

86、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

87、在实行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

与商法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

88、在实行民商合一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

是民法的特别法。

89、商法据有比较明显的(国际性)的特点,

而民法的(理论性)和(民族性)较强。

90、民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前提——公法、私

法的划分。

91、物权法律关系,也称物权关系,是指权

利人能够直接支配物。

92、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的

民法关系。

93、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特定的民

法关系。

94、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定的、能够

在民事主体之间引起民法关系发生、变更、

消灭的客观事实状态。

95、引起民法关系的发生。即民事主体之间

因民法规定的一定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形

成一定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即在民事

主体之间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后

果。

96、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以下三类:1.事件,

2事实状态,3行为。

97、民事主体以民法的确认为标志。

98、(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参与民法关系时适用法律平等,

不因民事主体的类型的不同而在适用法律上

存在区别;(3)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意思

表示具有独立性,由民事主体自己决定,不

受他人意志的左右。

99、民事主体由两大类组成,即自然人和团

体。团体主体中又有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之分。

100、团体主体的形成条件——法律承认。

101、①关于私益法人,我们认为由于其受益

对象是特定的,并且大都是为进行生活性活

动而设立的,采准则主义即可。

102、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

的,没有谁出现在先在后之分。

103、对精神病人的宣告一般有以下两个步

骤:(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根据精神

健康程度作出判定。

104、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

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105、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立即发出

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

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106、判决中应确定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

期,判决书中未确定的,以判决宣告之日为

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107、如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

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括当减轻他的民

事责任。

108、监护的终止原因:(1)被监护人获得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

死亡。(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监

护人辞职。(5)监护人被撤职。(6)因委托关

系终止。

109、住所与居所住所:要求自然人有久住

的意思和经常居住的行为两个条件。一个人

只能有一个住所。居所是自然人无久住的意

思,但经常居住的处所为居所。一个人的居

所可有数个

110、住所的法律意义(1)确定准据法的根据

之一。(2)决定诉讼管辖地。(3)决定宣告失

踪、死亡地。

111、法人有自己的意志,且法人的意志有稳

定性、程序性。

112、依我国法律,在我国设立的法人,为我

国法人;我国法人之外的法人,均i为外国

法人。故我国法人不一定是我国人自己设立

的法人,外国投资人在我国没立的法人,如

外资企业也可为我国法人;同理,我国投资

人在外国设立的。

113、我国国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

114、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的法律意义在

于:第一,在权力机关意志下的行为当然为

法人的行为,由法人负责。第二,以法人名

义所为超越法人章程的行为,相对人不足以

辨认时,应视为法人的行为,法人仍应负责。

115、法人的消灭,一般须经两个阶段:第一

阶段为解散,第二个阶段为清。

116、合伙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

的组。

117、合伙自己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由各合伙

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法人则独立承担有限责任。

118、合同型合伙的成立基础是合伙合同。

119、合伙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的存续期间届满,合伙

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

者已无法完成。(3)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

出现。

(4)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关系。(5)

合伙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撤销或被解散。

120、合伙的清算的内容包:(1)了结全部现

行的合伙业务。(2)收取债权,清偿债务。3)

处理合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4)承担亏

121、我国民法学界对民事权利概念的界定存

在多样化状态。我们认为,民事权利是民法

确认民事主体以法律之力为保障而享有的特

定利益。

122、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私人利益的法定化

和类型化。

123、著作权中既包括人身性内容,又包括财

产性内容。

124、知识产权是专有权,即知识产权只由权

利人对其享有独占权,

125、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

126、绝对权其特点为:其一,义务人是不特

定的一般人。其二,义务的内容是对他人权

利的尊重、不侵扰

127、相对权其特点为:其一,义务主体是特

定的人。其二,义务内容不限于消极的行为,

也包括且主要体现为积极的作为。

128、支配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对标的直接加

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

人身权等属于支配权

129、请求权,是指权利人有权请求他人为一

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即

属典型的请求权。

130、按照民事权利实现要件的不同,可分为

既得权和期待权。

131、按照义务人行为方式的不同,民事义务

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132、按照民事义务的产生根据的不同,民事

义务可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133、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债的关系

所固有、必备的、直接影响到债的目的实现

的且与具体权利相对应的义。

134、物的概念:如空气、海洋、大气等

135、根据物与物之间的产生来源关系的不

同,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

136、知识产品具有以下特征:1非物质性2形态的多样性3内容的创造性。

137、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切能使民事权利、义务得以发生、消亡的行为

138、所谓意定行为,是反映主体刻意追求特定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139、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1.目的意思,2、效果意思,3、表示行为,

140、对所附条件的要求:(1)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2)条件必须可能(3)条件必须合。14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适用情形:1胁迫行为,2欺诈行为,3错误行为,

142、胁迫的构成要件:第一,须有胁迫之故意。第二,须有胁迫行为。第三,须被胁迫人因受胁迫而生恐惧心理。第四,须被胁迫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

143、无效法律行为的具体适用情形:1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法律行为,2违反公序良俗行为。

144、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以下情形: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4其他法律后果。

145、法律肯定行为:1无因管理,2时效取得3善意取得。

146、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其一,为他人管理事务。其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147、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出的必要费用。

148、时效取得亦称占有时效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人基于对他人财产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的利益和平、公然、持续占有,在时效届满后对该财产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行为

149、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之所有权或他物权。

150、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为三种情形:l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3.公平分担特定义务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51、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2)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3)过错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152、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把代理权限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而委托他人进行的代理。

153、根据《民法通则》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权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54、为了兼顾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同时赋予善意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155、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56、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由以下几种归责原则构成:1.过错责任原,2无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

157、过错责任原则是最主要原则,处于基础性地位

158、过错责任原则一般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

159、在公平原则的场合,由双方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160、民事责任的免除条件: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3.正当防卫、紧急避险4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61、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10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10赔礼道歉。

162.时效的种类:时效分为去的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

163.取得实效以占有的事实状态达到法定期间为要件。

164.取得实效是对新的权利的确认。.消灭时效产生权利丧失的效果。

165.时效制度的功能:1)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更充分地发挥财产的效用。2)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关系。3)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及时管理。166.诉讼时效具有消灭时效的性质:诉讼时效以权力人不行使权力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丧失了实体意义上的诉讼,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不能再通过法院按照诉讼程序保护其民事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属于消灭1时效的范畴。167.期间的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可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属于可变期间;而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属于不变期间。168.《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

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

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的。

168.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等自然灾

害,发生战争等。

169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1)提

起诉讼;2)权利人主张权利;3)义务人同

意履行义务。

170.诉讼时效的中止只能发生于时效期间的

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的中断则可发生于

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171.引起诉讼时效的延长的事由并不是由法

律作出的明确规定,而是由法律概括性、原

则性地规定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为“特

殊情况”,至于何为“特殊情况”以及是否予

以延长,由法院酌情决定。

172.取得时效效属于物权制度。

173.取得时效最早始于罗马《十二表法》。

174.对国家专有财产、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

通物等不适合取得时效制度。

二、多选

1.把法律规范主要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

2.统率性: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

司法、守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在

民法中居于统率地位,对民法的各项制度和

内容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

3.非规范性:民法基本原则对整个民法内

容具有指导意义,但它不同于民法的具体规

范,具体规范内容具体明确,而基本原则不

是具体的行为规则和行为模式,其作用是为

了给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和进行民事活动

提供指南和方向

4.公序良俗原则,顾名思义,及要求民事主

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

5.民法关系的内容在民法关系中居于核心

地位,体现在,1民法关系的内容是构成民法

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且在民法关系中

居于核心地位。2民法关系内容直接决定着民

法关系的性质以及民法关系之间的区别。3

民法关系的内容是实现民法功能的必要手

段。

6.公益性非法人团体,即以不特定的多数人

为受益对象的团体。私益性非法人团体,

即以特定的人为受益对象的团体。

7.非法人经营体,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

户,即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个

体或家庭。2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依法按照承

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成员。3合伙,是指两人以上为共同经济

目的,在协议基础上共同出资,经营,共负

盈亏,对外负连带责任的联合。

8.对于法人的认可原则,才准则主义即可。

对公司实行的是有限制的准则主义

9.我国自然人行为能力依年龄标准划分为

以下几种情况: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

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 10周岁以上的未

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民事行为

能力受到限制的人,所做出的与年龄和智力

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应为有效,其余民事行为

则只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

同意时才为有效

10.宣告失踪的条件:1下落不明满2年。

2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经法院宣告,

公告期为3个月

11.利害关系有:1配偶,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12.身份证是记载16周岁以上自然人的

姓名、性别等情报资料的法定证件。它是个

人身份的证明凭证

13.法人应具备的要件:1实质要件,要

有从事某项事业,活动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有必要的独立于组成人员的财产或其他必要

条件。2形式要件:法律认可的要件:有名称、

组织机构、场所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程

序等;法人的成立目的须合法等要求

14.合伙具备民事主体的基本条件‘合伙

具有比较稳定的成员,合伙具有合伙组织统

一管理和支配的财产,合伙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伙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15.企业型合伙与合同型合伙的区别:企

业型合伙能够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以

民事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合同型合伙

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法律地位只是

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型合伙的成立基础是合

伙合同,合伙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16.合伙的财产,是指合伙人为了经营合

伙事业所构成的财产总和。

17.入伙应具备以下条件:1第三人接受

和承认原合伙合同的内容,2入伙应按照合伙

协议办理,获取的合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18.民事义务的分类1约定义务和法定义

务,2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3主给付义务和

附随义务。

19.权利人有权通过以下几种民事诉讼来

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1确认之诉,2给付之

诉,3形成之诉

20.即民事客体是民事权利的负载体,是

民事权利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是民事权利

的一种外化表现形式

21.物的概念与特征,1独立性,2客观物

质性和有形性,3可支配性,可控制性,4可

使用性。有的物虽然是客观存在的,

但不一定是民法上的物,如空气、海洋、大

气等。

22.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具体适用情形,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民事

行为

2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

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

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24.不当得利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

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25.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有损

害事实,2损害事实与有关人的行为或物有因

果关系,3法律有明确规定

26.公平分担特定义务的侵权行为的构成

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事实与有关人的

行为或物之间有因果关系,3双方都没有过

错。

27.代理权不得滥用,滥用的情形有以下

几种,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恶意代理,

28.表见代理,失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且客观上

存在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

权的事实或者理由,应由被代理人承受其法

律后果的无权代理。

29.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民事责任中具

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表现在1它决定着民事

责任的构成要件,2它有时是民事责任的分类

标准,3它有时决定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4

它有时决定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5它有时

决定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

30.取得时效是对新的权利的确认,取消

时效产生权利丧失的后果

3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

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它属于

消灭时效的范畴。具有以下含义,1诉讼时效

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

提条件,2诉讼时效的法定期间是权利人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时限,3权利人在

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

也就是丧失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

人向其履行义务的权利,但并不丧失实体权

32.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具有消

灭时效的性质,2诉讼时效只发生消灭胜诉权

的后果,并不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后果,3诉

讼时效具有强制性,4不同种类的诉讼时效具

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33.取得时效具有重要的意义,1有利于

确定产生于市场经济中的复杂的财产关系,2

有利于督促权利人珍惜权利,及时主张权利,

积极行使权利,充分发挥财产的经济效用,3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民法的作用。

34.普通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1占有人

须为自主占有,这是普通取得时效的主观要

件,2占有人须公然地、和平地占有他人的财

产,这是普通取得时效的客观要件,3占有人

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须处于持续不间断的状

态,且须达到法定的普通取得时效期间。

35.民法适用的概念,1民法适用主体的

专门性,2民法适用的强制性,3民法适用的

严格程序性,4民法适用的合法性

36、公私法划分标准:1)(利益说);2)(意

思说);3)(主体说)

37、民事活动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兼

容性)。民事活动具有其特定的(传统性)和

(习惯性)。

38、民法关系包含以下含义:1)(民法关系

是由民法确认和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各种民

事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法关系是

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3)(民法关系关

系是一种思想意志的社会关系;4)民法关系

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39、民法关系的特征:

1)民法关系是一种(平等性)的社会关系;

2)民法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

心)的社会关系;3)民法关系主要是一种(财

产关系),且绝大多数具有(等价有偿)的特

点。

40、债权法律关系,也称债权关系,是指权

利人必须借助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方能

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财产关系。它是一种(相

对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等。

41、单务法律关系,是指(对一方当事人只

产生民事权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只产生民

事义务)的民法关系。在该种关系中,享受

权利的一方没有支付相应代价的义务,承担

义务的一方没有要求对方支付相应代价的权

利,即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如

在赠与法律关系中,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

给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

的权利。(无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42、民事活动的开始、变化和终止取决于(民

事主体的意志)。

43、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团体为(私益团

体),如(亲属救助财团)、(同学会)、(高尔

夫俱乐部)等。

44、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团体为

(公益团体),如(救济院),(进行慈善事业

的学校、医院)等。4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所做出的与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

为应为(有效)。

45、法人是由(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有机

结合而成的团体。

46、私益法人是指以(团体内特定的组成人

员为受益对象)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主要以

营利性法人为主。所谓营利法人即(以营利为

目的)所成立的法人。主要有(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等。

46、(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

济目的,自愿签定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

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

责任的民事主体。

47、(综合性权利),是指兼有财产性和人身

性内容和性质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知识产

权和社员权)。知识产权,又称之力成果权。

48、(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特定、权利人

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自

己权利的权利。其特点为:由于绝对权的权

利人有权向一切人主张权利,故又称之为对

世权。(所有权、人身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49、(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

确认某种民事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

50、欺诈行为及构成的要件:(欺诈行为)是

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入错误判断,并基

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第一,(须

有欺诈之故意)。第二,(须有欺诈之行为)。

第三,(须表意人陷于错误)。第四,(须被欺

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51、错误行为及构成要件:(错误行为)是指

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致其表示与意思不一

致。该不一致的出现具有偶然性。构成要件:

第一,(须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第二,(须其

不一致出于表意人之误认或不知)。

52、无权代理的情形:l(没有代理权而为代

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

为)3.(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

53、取得时效是(对新的权利的确认),而消

灭时效将(导致原权利主体的权利丧失)。

54. 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不仅(能够完善时效

制度,而且能够避免上述财产归属不确定的

状况,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

的稳定)。

55.(取得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相互配

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民法的作用。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果实

责任是民法的三相基本原则。

2、民法的学说分财产说,行为说,关系说权

利说

3、民事权利的限制制度对民事主体形式民事

权利给于必要的限制,体现为禁止权利滥用

原则,诉讼时效制度,相邻权制度等

4、民法的性质①民法是市民法②民法是权利

法③民法是私法④民法是实体法⑤民法是平

等法

5.人格权包括申明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

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

隐私权,贞操权等;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

偶全,亲权,亲属权,监护权以及著作人身

权等。

6.民事主体主要有: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合伙等

7.民法的渊源:①宪法②民事基本法③民事

单行法,民事特别法④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

规,决议和命令⑤国务院各部委及所属的部

门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⑥最高人民法院

的指导性文件⑦地方性民事法规⑧特别行政

区的民事法律⑨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⑩国际

条约和国际习惯

8.私法文化讲,其内涵就是私法神圣,私人

自治

9.民事活动的表现三种形式享有民事权利,

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11.按照民法关系内容不同可分为财产法律

关系,人身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12.财产法律关系也称财产关系如财产所有

关系,财产流转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等

1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事件2事实状态3行为

14.民事主体的特征1地位平等性2意思自治性3范围广泛性4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团体意志须有一定的外化形式,即要人知具体形态为1所有团体组成人员之间的合议2活动宗旨3团体意志下所为的行为

16.民事权利的分类按内容不同可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17.知识产权的特点1其主体职能是从事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民事主体,而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2其客体是民事主体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3其内容蒹具有财产性内容和人身性内容4知识长权是专有权5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

18.自力保护的方式主要有:1提出请求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自助行为

19.民事客体的特征:1客观性2多样性3特定性4利益性5法定性6可支配性

20.构成民法上的物应具备以下特征:1独立性2客观物质性和有形性3可支配性,可控制性4可使用性

21.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1目的意思2效果意思3表示性为

22.无效行为表现为:1未成年人的行为非为纯获利行为2未成年人的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3明显对未成年人的不公平的行为23.附条件法律行为1条件2对所附条件的要求3条件的主要种类

24.肯定性法定行为包括:1善意取得2占有取得3时效取得4无因管理等行为

25.否定性法定行为包括:1侵权行为2违约行为3不当得利等

26.无因管理构成要件1为他人管理事物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27.不当得利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获利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

28.代理的种类按照代理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9.按照代理行为凡是的不同可分为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

30.按照代理次序不同可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31.代理权的滥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恶意代理

32.失效的特征:1时效是事件2时效的法定性3时效的强制性

33.诉讼时效的特征:1具有消灭时效的性质2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后果,并不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后果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4不同种类的诉讼时效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34.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1提起诉讼2权利人主张权利3义务人同意

履行义务

35.自然中断的事由主要有:1占有意思改变2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3占有物被侵夺或遗失而未依法回复4占有性质变更

36.民法法条竞合的种类:1冲突性法条竞合2并存性法条竟合3择一性法条竟合

37、民法的学说有:财产说、行为说、关系说、权利说。

38、按照民事主体行使和实现权利的方式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39、团体主体的构成要件:①团体主体的实质要件②团体主体的形式要件-法律承认

40、按团体受益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公益法人和私益法人。

41、企业法人,即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非企业法人,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主要包括:①机关法人,即具有行政职能的法人②事业单位法人,为社会公益事业所成立的法人③社会团体法人,除上述二者以外的所有非企业团体组织。

42、按照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43、民事义务的分类:①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③主给义务和附随义务。

44、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特征的不同,物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45、一般生效要件:①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自愿、真是③行为内容合法

④行为不违反社会利益

46、条件的主要种类:①延缓条件,或称停止条件;如我儿子考上大学,盖房子就卖给你,“我儿子考上大学”即为延缓条件②解除条件;如房屋租给你住,如果我结婚,则解除租赁合同。“结婚”即为解除条件

47、可撤销法律行为的适用情形:胁迫行为、欺诈行为、错误行为。

48、法定否定行为:不当得利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49、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

50、法定中断的事由主要有:权利人向法院

提起诉讼、向占有人提出请求、占有人承认

权利人的权利。

51、罗马法中的市民法是民法的语源,万民

法是国际私法的语源。

52、民事活动的立法价值:1民事活动决定着

民事立法的对象;2民事活动决定民法立法的

基本原则;3民事活动决定着民事立法的内容

框;61民事活动决定着民事立法的适用范围。

53、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以下三类:1.事件,

2事实状态,3行为。

54、在民法法内谈民事主体制度能反映出该

制度的最大价值

55、民事主体由两大类组成,即自然人和团

体。团体主体中又有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之分。

56、非法人团体具有不同于法人的特征:1)

非法人团体有其自己的意志,但这种意志可

因其组成人员的协议而改变.故具有随意性。

2)非法人团体尽管也有自身的财产,但其责

任承担并不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必要时可

追及到其组成人员的财产。(3)非法人团体也

有其自身的各种机关和机构,如代表人、管

理人等,但不如法人那样要求严格。可以说

非法人团体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4)一

切活动也都以团体自己的名义,这是其人格

的体现。

57、所谓营利法人即以营利为目的所成立的

法人。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等

58、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共

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营利)法人。

59、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的价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

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0、按照义务人行为方式的不同,民事义务

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按照民事义务

的产生根据的不同,民事义务可分为约定义

务和法定义务。

61、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债的关系

所固有、必备的、直接影响到债的目的实现

的且与具体权利相对应的义

62、私力保护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l提出

请求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自助行为

63、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

为前提,以违反民事义务为要件2民事责任

是民事主体之间的责任 3 民事责任主要以

财产责任为主.但不以财产责任为限4民事

责任具有明显的补偿性。

64、分为三编:人发,物法,诉讼法

65、关于民法模式。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民

商分立主义和民商合一主义两种模式

66、民法的基本特征 1抽象性 2统率

性 3非规范性

67、私法自治有两层含义:1自主行为。2责

任自负

68、民事活动决定着民事立法的对象,决定

着民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决定着民事立法的

内容框架,决定着民事立法的适用范围

69、民事活动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兼容性

70、民法关系概念:民法关系是由民法确认

和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

的社会关系;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社

会关系;民法关系是一种思想意志的社会关

系;民法关系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

关系

71、按照民法关系内容的不同,民法关系可

分为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知识产

权法律关系。

72、人身法律关系,也称人身关系,是指与

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不具有直接物质

利益内容的民法关系。该种关系以一定的人

身利益为内容,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7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称知识产权关系,

是指以知识产品为客体的、兼具物质利益和

人身利益内容的民法关系。

74、民事主体制度的价值,1民事主体制度不

仅保障了“人为之人“,而且鼓励实现”人

之为人“。”人之为人“是”类生活“的客

观要求。民事主体制度亦是实现”人之为人

“以及”类生活“的法律保障。2民事主

体制度还是一个价值判断制度。3在民法内谈

民事主体制度能反映出该制度的最大价值。

75、在团体主体中,又依据团体所为事业目

的的受益对象的不同划分为公益团体、私益

团体和其他团体。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团体为私益团体,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

设立的团体为公益团体,所谓其他团体,主

要是指一些很难说清它是为公益还是为私益

而设立的团体。

76、非法人与法人共同的特称表现为1非法

人团体同样是由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的有机

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客观实在。2有独立从事某

项事业活动而结合在一起的意思和信念。3拥

有与其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财产或其他必要条

件4也要经法律的认可

77、非法人和法人不同的特称,1非法人团体

有其自己的意志,但这种意志可因其组成人

员的协议而改变,故具有随意性。2非法人团

体尽管也有自身的财产,但其责任承担并不

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必要时可追及到其组

成人员的财产。3非法人团体也有其自身的各

种机关和机构,如代表人、管理人等。但不

如法人那样要求严格。可以说非法人团体是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4一起活动也都以团

体自己的名义,这是其人格的体现

78、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民事责任中具有

重要的法律意义,表现在1它决定着民事责

任的构成要件,2它有时是民事责任的分类标

准,3它有时决定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4它

有时决定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5它有时决

定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

79、、《国法大全》分为互编:(1)人法;(2)

物法;(3)诉讼法。

80、非法人团体与法人不同的特征:(1)非法

人团体有其自己的意志。(2)非法人团体尽管

也有自身的财产,但其责任承担并不以其自

身的财产为限,必要时可追及到其组成人员

的财产。(3)非法人团体也有其自身的各种机

关和机构,如代表人、管理人等,但不如法

人那样要求严格。(4)一切活动也都以团体自

己的名义,这是其人格的体现。

81、宣告失踪的条件:1下落不明满2年;2

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经法院宣告,公

告期为3个。

82、下落不明需要的期限依据具体情形有以

下几种:普通期限为4年,即一般适用宣告

死亡的期限为4年;特别期限为2年,如因

遭遇特别危险如战争、地震、海难及其他重

大灾难等意外事故引起的失踪。

83、综合性权利主要有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84、暂时性抗辩权,有以下几种:1同时履行

抗辩权;2检索抗辩权,亦称先诉抗辩权;3

不安抗辩。

85、民事客体的功能:l民事客体是民事权利

存在的基础;2.民事客体是民事权利的标志;

3民事客体是民事主体支配的对象;4民事客

体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媒介;5民事客

体具有流转功。

86、民事客体的其他种类一、货币;二、有

价证;三、知识产权;四、人身利益;五、

行为。

87、意思表示真实:其一,双方故意不真实

行为,其二,一方故意不真实行为,其三,

欺诈行为。其四,错误行为。

88、代理的有效要件:1,代理人须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2代理人享有代理权,且在代

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3.代理人必须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4代理行为

的内容须不与法律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90、民事责任的概念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2)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承担的

法律责任3)民事责任以恢复和救济被损害的

民事权利为目的:4)民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

力为后盾、以民事制裁措施为具体体现的法

律责任。

91、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以主观上是否具有

过错作为构成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三、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是权利主义在法定规范内按照

自己的意愿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主体为

一定行为,以便实现自己的某种利益的可能

性,或者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2.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与民事主

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所体现的精神

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3.民事客体:也称民事权利的客体或者民事

权利的标的,它是指民事租户仪为了实现其

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而按照其意思能够支配

的对象或目标。

4.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民

事主体之外的,能够被民事主体控制、支配,

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某种利益需要,并可以

构成民事主体财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物质实

体。

5.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

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6.不当得利行为: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

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7.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

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民事行为,并由被代

理人直接承受该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

制度。

8.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享有的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并使其法律效

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资格。

10.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它是

指民事主体对其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所应承

担的法律后果。

11.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持续

达到一定期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

度。

1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

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它属于消灭

时效的范畴。

13.民事法条竞合:是指对于同一民事法律事

实,两个以上的民事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互

相重合、包含或交集,导致对同一法律事实

由两个以上法条同时予以调整的情形。

14.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以财产权益

为内容或者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

15.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民事主

体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性的

民事权利。

16.不可得利行为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

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17.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

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

能行使请求权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

间,待障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之后,

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

18.民事活动:民事活动。公民或者法人为了

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的行为。

19.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只凭借自己一方的行

为即可使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的特点在于:权利人只须依靠自己的

单方行为,就会使某种民法关系发生、变更、

消灭,无须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予以协助。

20.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在法定或

当事人约定之外,依诚信原则产生的根据合

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产生的通知、

忠实、协助、保密义务等。由于此种义务是

附随于主给付义务的,因此,称之为附随义

务。

21.民事代理:广义的代理除了包括直接代理

外,还包括间接代理。狭义代理不仅是一种

民法制度,而且也是一种民法关系。

22.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

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

的制度。

2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

24.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效力上贯穿于整个

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根本原则,是指导民

事立法、司法、守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具有

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25.公序良俗原则:顾名思义,及要求民事主

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

26.民事活动: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旨在实

现其民事利益的、收到民法调整和评价并产

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活动。

27.民法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

法确认和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

核心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之

间的平等性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知识产权

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8.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定的、能够在

民事主体之间引起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

灭的客观事实状态。

29.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法规定。能够参与

一定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人的总和。

30.非法人团体: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

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团体

3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2.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志

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3.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

居所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依法宣告其为失

踪人的制度

34.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和精神病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

监督和保护。

35.住所:是一人已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

一定地域

36.法人:是指包括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相结

合所形成的客观有机实体的法律化,是以其

独立的人格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37.清算:即通过清算达到消亡条件的法人的

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

使该法人归于消灭程序。

38.清算终结:是指解散法人的登记机关依完

成清算职责的清算人的申请,注销原法人登

记并公告的行为。

39.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

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民事主体。

40.企业型合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对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41.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进行投资,但对外不公开其姓名,也不参加执行业务,但分享收益,并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

42.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实现某种利益上的需要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和约束性

43.善意取得:是指物权让与人处分他人的动产,如果第三人基于善意而对该项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直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44.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民事行为,并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该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制度。由于代理主要是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本章将代理成为民事代理。

45.民法关系的客体:也称民事权利的客体,它是民事权利、义务的附载体,是民事权利的客观表现形式,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而按照其意思能够支配的对象或目标。

46.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根据以确认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四、简答

1.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的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1)主体地位平等(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3)内容大多数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2、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1)主体的地位平等(2)内容的非财产性(3)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2.民法的价值:

1、民法维护民事主体的生存秩序

2、民法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提供法律规则

3、民法为民事主体的意思和活动自由提供法律保障

4、民法为提高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效率提供法律保障。

3.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年和特征: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效力上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特征如下:1、抽象性2、统率性3、非规范性

4.民法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和知识产权法率关系

2、无锡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3、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4、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会关系

5、单务法律关系和双务法律关系

6、涉外民法关系和非涉外民法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事实现象,即客观存在的现象,而不是人主观臆想出来的东西。

2、民事法律事实必须是由民法规定的、并且符合民法规定。

3、民事法律事实必须同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相联系,即能够在民事主体之间引起民法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6.民法主体的含义:

1、民法主体以民事活动为其发生前提和背景。

2、民事主体体现了民事活动的主动因素。

3、民事主体以民法的确认为标志。

4、民事主体是民法关系的当事人,是民法关系的构成要素。

7.我国自然人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年龄标准与行为能力的划分:(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智力标准与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宣告失踪的条件:

1、下落不明满2年

2、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经法院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

9.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确定财产代管人

2、债务之履行与接受履行

10.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实质条件:(1)要有从事某项事业、活动的共同意志的体现(2)有必要的独立于组织人员的财产或其他必要条件

2、形式要件—法律认可的要件(1)有名称、组织结构、场所等(2)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程序等(3)法人的成立目的须合法等要求

11.合伙的特征:

1、合伙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2、

合伙依据合伙合同而成立3、合伙是一种共同

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4、合伙是一种共享利

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12.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1、合伙不具有严密的组织性

2、合伙财

产特点与法人财产特点不同3、合伙的经营规

模一般不如法人经营规模大4、合伙自己不能

独立承担责任,由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不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联系:

1、两者共同构成了民法关系的完整内容

2、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对应、相互联系

3、

两者是联结民法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纽带4、两

者的分类具有共同性

14.民事权力的行使:

1、民事权力行使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的

内容,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2、民事权利行

使的目的能否达到,既要取决于权利人的行

使权利的行为,又要取决于义务人的履行义

务的行为3、民事权利的行使主体,既可由权

利人自己亲自行使权利,也可依法由他人代

理行使权利4、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既可通

过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也可通过某种民事

行为来行使5、民事权利的行使,应接受必要

的限制和约束,即行使权利,应遵守法律规

定,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

用权利。

15.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4、

其他法律后果

16.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1、其行为主体仅限于第三人,通常是指

与无权让与人从事交易的受让人2、其行为标

的多限于可流转的财产或不动产3、善意地从

无处分权人手中受让财产之占有4、须依一定

的意定行为而取得

17.诉讼时效的种植和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比

较: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诉讼时效的中断都是

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

发生,阻碍了诉讼时效的进行和完成,此为

两者相同点。两者也存在明显区别:1、发生

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止只能发生于时

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的中断则

可发生于时效期限内的任何时间。2、法定事

由的性质不同,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

由不是当事人在主观意志能够决定的事实;

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

观意志能够决定的事实。3、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的中止并不导致法定事由发生之前

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限归于消灭,而诉讼时效

的中断则导致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进行的

时效期间归于消灭。

18.民法的适用原则:

1、优位法优于劣位原则

2、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原则3、新法优于就发原则4、强行法

优于人意法原则5、例外规定优于原则规定6、

具体规定优于抽象原则规定

19.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3、内容大多数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20.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特点:

1、1、主体地位平等

2、内容的非财产性

3、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21.民法的特征:

1、民法规范是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

2、

民法的调整方法体现了民事主体意义自治性

和国家意志强制性的结合,并侧重体现前者。

22.民法作为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包含:

1民法关系是由民法确认和调整民事主

体之间的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

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3民法

关系是一种思想意志的社会关系4、民法关系

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23.民法关系的特征

1民法关系是一种平等性的社会关系2民

法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的社

会关系3民法关系主要市一种财产关系,且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24.人身权的特点:

①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身为基础,与

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②人身权以民事主

体的人身体现的精神利益为内容,其本身不

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不能用金钱加以体现和

衡量③人身权与财产权有一定联系④人身权

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25.民事权利的行驶的含义:

①民事权利行使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的

内容,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②民事权利行

驶的目的能否达到,既要取决于权利人的行

驶权利的行为,又要取决于义务人的履行义

务的行为③民事权利的行驶主体,既可由权

利人自己亲自行驶权利,也可依法由他人代

理行驶权利④民事权利的行驶方式,既可通

过某种事实行为来行驶,也可通过某种民事

行为来行驶⑤民事权利的行驶,应接受必要

的限制和约束,即行使权利,应遵守法律规

定,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

用权利。

26.代理的特征:

①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

被代理人为民事行为;这里有两层含义:第

一,代理是由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为民事行

为。第二,代理要求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

内为民事行为。②代理是由代理人独立为民

事行为,而不是被代理人为民事行为③代理

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而

不是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④代理

是由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

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7.代理的有效要件:

①代理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代

理人享有代理权,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

民事行为③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

施民事行为④代理行为的内容须不与法律禁

止性规定相抵触。

28.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别:

①责任构成要件不同②免责条件不同③

适用范围不同④确认赔偿范围的依据不同⑤

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29.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①发生的时间不同;②法定事由的性质不

同;③法律效果不同。

30.民法的适用除了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律的

一般适用原则外,还应遵循的原则:

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②特别法优

于普通法原则③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后法优

于前法原则)④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原则⑤例

外规定优于原则规定⑥具体规定优于抽象原

则规定

31.我国《民法通则》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

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1)主体地位平等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3)内容大多数具有

等价有偿的特点 2、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1)主

体的地位平等(2)内容的非财产性(3)与民事

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32.民法的性质:

(l)民法是市民法(2)民法是权利法(3)民

法是私法(4)民法主要是实体法(5)民法是平

等法

33.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的内容和性质不同2.主体法

律地位不同3.调整方法不同4.法律性质不

34.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民事立法准则的功能 2民事主体为民事

行为的指南功能 3司法机关裁判的准则功能

4民事立法漏洞的弥补功能

35.民事主体的特征

地位平等性,意思自治性,范围广泛性,

权利义务的对应性

36.亲权与监护的区别 :

(1)亲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因父母与子女

间的身份关系而自然发生;监护是一种法定

权,是法律为保护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利益所

赋予其父母的权稻种义务的统一体。亲权的

权利属性体现在对未成年人之外的人来说,

即不允许整

何人对未成年人有侵害行为;其义务属性体

现在对未成年人本人的教育和保护方面。

(2)亲权只适用于未成年人,而监护则适

用于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儿由此可知,监

护制度对亲权起着补充作用。

(3)亲权人只限于未成年人的父母,而负

有监护职责的主体不局限于父母,监护的对

象也不限于未成年人。

37.法人成立的条件:

1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能够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4依法成立

38.合伙的特征:

(1)合伙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

的组织

(2)合伙依据合伙合同而成立

(3)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

(4)合伙是一种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39.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的区别:

(1)对外是否公开身份和姓名不同 (2)

出资财产的归属不同

(3)法律地位不同4)权利义务不同

(5)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

40.民事权利的特征: 1、民事权力的内容具

有利益性2、民事权力的行使具有法定或约定

的界限性和限制性3、民事权力的实现具有条

件性4、民事权力的法律保障性

41.民事义务的特征:

①民事义务的利他性②民事义务的界限性③

民事义务的前提性④民事义务的约束性

42.民事客体的特征:

1客观性2多样性3特定性4利益性5法定性

6可支配性

43.意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不违反社会利益

44.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其行为主体仅限于第三人,通常是指

与无权让与人从事交易的受让人。

(2)其行为标的既可为动产:也可为不动

产。

(3)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受让财产

之占有。

(4)须依一定的意定行为而取得。

45.不当得利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获利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

46.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享有代理权,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实施民事行为。

(3)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

行为。

(4)代理行为的内容须不与法律禁止性规定

相抵触。

47.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第二,虽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在客观

上存在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

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

第三,善意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第四,无权代理人与善意第三人实施的民

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

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48.对退伙人而言,退伙的法律后果:

(1) 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资格,不再是合

伙人,但合伙关系继续存在,并不因此而消

灭。

(2)进行退伙结算,分割合伙财产。退伙

人与其他合伙人的结算,应以其退伙时的合

伙财产状况为准。如果在退伙时遇有合伙事

务尚未了结的,应在该事务了结之后进行结

算。

(3)分担合伙亏损,承担连带责任。在进

行退伙清算时,如果当时的合伙财产不足以

清偿合伙债务时,不仅退伙人不能获得利益

分配,反而应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或者出资

比例分担亏损。

49.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3 内容大多数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50.《民法通则》调整一下几方面的社会关系:

1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财产关系。2

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人身关系。3民事主体

之间的平等性知识产权关系。4 应由民法调

整的其他平等性社会关系

51.民法典立法模式时,宜采用民商合一模

式,理由在于:

1 民商合一是民法发展的大势所趋,塔

反应的正好是现代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谓

“民法的商法化“的趋向,并已为大多数国

家所接受,有的原采用民商分立模式的国家

也改为民商合一,故我国也应顺应民商合一

的发展趋势。 2 商法典与民法典具有共同的

的经济基础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律提出了本质上相同的调

整需求,这种调整需求具体落实到民法和商

法之上并无实质差别,制定统一民法典能够

满足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需求。3 信贷社会

已不存在商法存在的背景。近现代商法典产

生的背景是当时商人作为特殊阶层的存在以

及由此产生的对商行为法律调整的特殊需

求,但现代社会上人作为特殊的阶层已不存

在。商行为的特殊性也已消失。故没有必要

再制定商法典专用以调整商主体(商人)和

商行为。从立法体制看,”我国《民法通则》

并未根据主体或者行为的性质区分普通民事

主体和商事主体。“ 4 民商分立的形式区别

难以划分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实质区别。

现代社会中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内涵实质

差别已日益缩小,同时民事行为已被赋予了

更为宽广的外延,它已包含了大部分商事行

为,民法对民事行为规定的原则、原理、制

度基本上对商事行为也是通用的,故制定民

法典同样能够实现对商事行为的调整。但是,

民商合一仅仅是在形式上制定统一的民法

典,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而已,对此不应理

解为民商合一是在实质内容上民法对商法内

容的完全吸收和容纳。实际上,由于商法比民法更具有公法性和国际性的色彩,商法内容不可能全盘被民法所吸取。除民法吸收之外,对民法不能容纳的内容则由经济法来加以调整,如破产法、证券法中的一些内容从性质上看含有比较浓厚的功法色彩,更接近于经济法而非民事法。

52.民法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的内容和性质不同。2主体法律地位不同。3 调整方法不同。4法律性质不同

53.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

1民事立法准则的功能。 2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的指南功能。3 司法机关裁判的准则功能。4 民事立法漏洞的弥补功能

54.公序良俗的具体内容:

1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的道德价值和伦理秩序。

2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因法律刑法的内容,具体的法律行为目的、法律行为的动机或法律行为成立的方式而造成。

3 公序良俗原则只是通过道德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消极限制,但绝不意味着法律要去积极地强制某种道德行为的实施,不管那种道德行为是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或者是严格伦理学的要求。

4 公序良俗原则是一个发展着的原则。

55.法人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依法成立

56.合伙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2合伙依据合伙合同而成立,3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4合伙是一种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57.民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义务的利他性,2民事义务的界限性,3民事义务的前提性,4民事义务的约束性。

58.意定行为和法定行为的区别是:

1意定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它本质上是行为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2意定行为首先考虑的是该法律行为从无到有的形成过程,其次才是法律行为形成后的法律后果评价问题,3意定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4法定性为的客观性特征和权利义务效果法定性的特征

59.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自愿、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不违反社会利益,

60.代理的特征,

1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被代理人为民事行为,2代理是由代理人独立为民事行为,而不是被代理人为民事行为,3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而不是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4代理是由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1、《民法通则》调整以下几方面的社会关系:(1)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财产关系;(2)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人身关系;(3)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知识产权关系;(4)应由民法调整的其他平等性社会关系。

61.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诚信原则所要求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真诚信实。它有以下四点含义:1)诚信原则在民法中最基本的要求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2)诚信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说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时,一定要善意而为;3)诚信原则的第三层含义也即它的核心内容是公正;4)诚信原则的第四层含义,而是深层含义是对人格的信任和尊重。

62.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

公序良俗原则,顾名思义,即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第一,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的道德价值和伦理秩序。

第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因法律行为的内容,具体的法律行为目的、法律行为的动机或法律行为成立的方式而造成。

第三,公序良俗原则之上通过道德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小鸡限制,但绝不意味着法律要去积极地强制某种道德行为的实施,不管那种道德行为是“占统治地位的道德”。

第四,公序良俗原则是一个发展着的原则。

63.非法人团体与法人不同的特征:

(1)非法人团体有其自己的意志。(2)非法人团体尽管也有自身的财产,但其责任承担并不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必要时可追及到其组成人员的财产。(3)非法人团体也有其自身的各种机关和机构,如代表人、管理人等,

但不如法人那样要求严格。(4)一切活动也都

以团体自己的名义,这是其人格的体现。

64.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由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有机结

合而成的团体;2)法人有自己的意志且法人

的意志有稳定性、程序性。3)法人拥有和其

组成人员绝对分离的财产。4)法人和非法人

团体无论怎么界定,也不能一刀切齐。

65.法人成立的条件:

1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2.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依法成立。

14、合伙的特征:(1)合伙的主体为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2)合伙依据合伙合

同而成立;(3)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

营的关系;(4)合伙是一种共享利益、共担风

险的关系。

66.时效制度的功能:

(1)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

而更充分地发挥财产的效用;2)有利于稳定

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关系:3)有利于人民法

院对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4)不同种类的诉

讼时效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67.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2)主体意思表示自

由(3)内容大多数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68.民事权利的特征

(1)民事权利的内容具有利益性和利己性

(2)民事权利的行使具有法定或约定的界限

性和限制性(3)民事权利的实现具有条件性

(4)民事权利的法律保障性

69.代理的有效要件

(1)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

被代理人为民事行为(2)代理是由代理人独

立为民事行为,而不是被代理人为民事行为

(3)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

行为,而不是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

为(4)代理是由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法

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五、论述

一、民法的性质

答:1、民法是市民法所谓市民社会,是与

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概念。随着社会利益分化

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

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

领域;

2、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

和确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民法是商品经

济的产物和表现形式,它必然反映商品经济

的本质要求和规律;

3、民法是私法公私划分标准又要有三种:

利益说、意思说和主体说。我们认为,利益

说较妥。民法正是以民事权利为本位,以民

事主体私人利益为核心内容的法律规范;

4、民法是实体法民法只要规定民事主体之

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和内容,是民事主体进

行民事诉讼的依据;

5、民法是平等法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

的基本法,商品经济强调商品生产经营者地

位平等,所有商品生产经营者都具有独立人

格,彼此之间互不隶属。

二、民法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民法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某一民法

关系所必须具备的因素或者条件。任何民法

关系都必须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

缺少其中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民法关系。

(一)、民法关系的主体,也称民事主体,是

指参加民法关系,并在其中享受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它是一切民法关系

得以展开的前提,也是一切民法制度实现价

值的最终归宿。我国民事主体的种类主要包

括:自然人、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

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民事主体等。

(二)、民法关系的内容,是指民法确认的民

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

总和。因此,民法关系体现了民事主体之间

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

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法关系的内容在民

法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体现在:

1、民法关系的内容是构成民法关系必不可少

的要素之一;

2、民法关系既是把民事主体与民事客体联系

起来的中介和桥梁;

3、民法关系的内容直接决定着民法关系的性

质以及民法关系之间的区别;

4、民法关系是实现民法功能的必要手段。

(三)民法关系的客体,也称民事权利的客

体,它是民事权利、义务的附载体,是民事

权利的客观表现形式,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

其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而按照其意思能够支

配的对象或目标。

三、民事客体的功能

答:一、民事客体是民事权利存在的基础一

方面,民事客体是民事权利的附载体,它是

民事权利的一种外化形式;另一方面,民事

权利依赖于民事客体,民事权利的存在以民

事客体的存在为前提

二、民事客体是民事权利的标志即民事客

体标示民事权利的存在、变化、范围和价值

量。其具体含义为:

1、民事客体是判断民事权利是否存在、是否

发生变化的最重要的标准之一;

2、民事客体标示着民事权利的范围和界限;

3、民事客体标示着民事权利价值量的大小。

三、民事客体是民事主体支配的对象民事

客体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民事权利和民事

利益而支配、追求的目标。具体包括:

1、从本质上说,民事活动的目的在于追求和

实现民事利益;

2、民事客体是民事权利的对象。

四、民事客体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媒

介民事活动的进行和展开,还需要一定的

终结把不同的民事主体联系起来,而民事客

体常常就起着这种作用。

五、民事客体具有流转功能从民事客体的

角度看,民事活动实际上也是一个民事客体

在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相互流转的动态过

程。

六、民事客体是实现民事利益的工具理由

在于:

1、民事客体是民事权利的附载体;

2、民事主体占有、支配和控制民事客体是民

事权利真正得到实现的标志和体现;

3、民事主体为了实现民事权利进行的民事活

动往往依赖于民事客体;

4、在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破坏时,为了

救济民事权利,往往通过对民事客体的修补

来恢复民事权利。

四、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答: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无权代理的情

形不同而存在差异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它在对于代

理人、善意第三人、无权代理人所产生的不

同权利、义务及责任。在一般情况下,狭义

无权代理中因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故应认定

无效。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应区分不同

情况,具体分析:

1、对被代理人的后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

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

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无权代理产生后,

法律赋予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2、对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后果为了兼顾保护

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同时赋予善意

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消权。催告权的实质

在于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之内应对无

权代理是否予以承认作出明确答复;撤消权

一经善意第三人行使,不仅使无权代理关系

归于消灭,确定了无权代理行为的无效性,

而且意味着被代理人不得再行使追认权。

3、对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得到被

代理人的追认或者善意第三人的撤回,则应

由代理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五、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符合构成要件的

表见代理,产生以下后果:

1、对被代理人的后果在外部关系上,当善

意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的效力时,表见代理

产生的后果与有权代理相同,直接由被代理

人承担,被代理人不得予以否认;

2、对无权代理人的后果在内部关系上,被

代理人因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而受到损失

的,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

3、对善意第三人的后果在表见代理场合,

善意第三人对表见代理的后果,有权选择主

张表见代理或者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

六、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系根据我国民

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下面

几种:

一、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

是以民事主体主观上具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

责任的条件的准则。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

民法确认的最主要的、最普遍的归责原则,

广泛适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一般民事责

任的认定和归结。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

则,它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的准则。依据该原

则,民事主体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主观上

没有过错,也应基于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原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三、公平责任原则它是指在受害人受到重

大损害的情况下,由于既不能实行过错责任

原则,也不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导致

出现如果不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补偿而显失

公平的状态,则由人民法院按照“公平合理

负担”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定由当事

人分担损害的原则。

所以,上述三种原则是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七、民法的功能

民法的功能即民法的作用。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功能日益重要和突

出,体现在:

1.民法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

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民以所确立的民事

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正好

确立了商品关系的以上三个条件:

其一,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是规范市场主

体的最基本制度。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决定

了市场主体应该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自负。民法确

立的一系列制度恰恰满足了市场经济对市场

主体的要求。

其二,民法的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动产

和不动产)的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制度。民

法的所有权制度直接反映所有制关系,与商

品关系有密切的联系。

其三,民法的债和合同制度是商品交换

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商品流通领域中的最一

般、最普遍的法律规范。债权制度是直接规

范交易行为的,债的一般规则是规范交易过

程、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各类合同制

度也是保护正常民法正是通过其原则和

具体制度来确立市场经济的条件,从而维护

市场经

2.民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民法的制度和原则尊重人,尊重人的自我

发展,同时,民法强调实行平等、公平、诚

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等,

都是把原先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从

而有利于促使民事主体之间形成和谐的社会

关系。

3.民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既注重民事主体利益的实现和获

取,又注重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者,以国家强制力

为后盾迫使其承担民事责任,使受到破坏的

民事权利得以恢复和救济。

4.民法保护人权

人权,顾名思义,就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

享有的权利。在我国,保护人权是由宪法为

核心、以部门法为具体体现的法律体系的最

重要作用之一,其中民法对人权的保护起着

极其突出的作用,表现在如F几方面:第一,

民法保护内容丰富、范围广泛的人权。第二,

民法保护最基本的、平等的人权。第三,民

法保护不同民事主体的人权。第四,民法采

用积极和消极两种方式保护人权。

5.民法促进民主政治建设

八、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诚信原则所要求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

要真诚信实。

1.诚信原则在民法中最基本的要求是行

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应是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

时最基本的自身要求,同时也是法律的基本

要求。

2.诚信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说民事主体

为民事行为时,一定要善意而为“真实”、“真

诚”、“诚信”是有不同意义的:“真实”指“事

实之真”,

是说事物在客观上原来就是这样。“真诚”指

“自我意识之真”。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诚信

原则对当事人的表意要求不是一定要真实,

但一定要真诚。

3.诚信原则的第三层含义也即它的核心

内容是公正公平从主体的内在心理上讲与善

是一致的。这也是“民法乃善和公正之术”

的称谓之根源。然而,主观心理的公正并不

等于客观的公正。诚信所侧

重的乃是内在公正,即民事主体对民事活动

所追求利益的自身公平权衡。

4.诚信原则的第四层含义,也是最深层含义

是对人格的信任和尊重

“信赖关系”是一切活动的基础。对人真诚

信实,是尊重的表现,也相信他人的基础。

它是一切民事活动得以展开的基础。诚信是

人的基本品格。

人都祈求别人对自己的信任与尊重,事实上,

只有自己相信别人,才会相信别人、信任自

己。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

公序良俗原则,顾名思义,即要求民事主体

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是存在于法律本身的价值体系;善

良风俗则是指法律以外的伦理只需,善良风

俗所谓的伦理带的,指社会道德而言,善良

风俗,是维持人类社会生活所不可或缺的、

最低限度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公共秩序理解

为“存在于法律本身的价值体系”远比“国

家社会一般利益”为佳;而将善良风俗理解

为“法律外的伦理秩序”也更接近立法者的

初衷。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第一,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的道德价值和伦理秩序。

第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因法律行为的内容,具体的法律行为目的、法律行为的动机或法律行为成立的方式而造成。

第三,公序良俗原则之上通过道德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小鸡限制,但绝不意味着法律要去积极地强制某种道德行为的实施,不管那种道德行为是“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或者是严格伦理学的要求。例如,法律不会苛求每一个在湖边散步的人对溺水者负有救助义务。

第四,公序良俗原则是一个发展着的原则。

九、试述合伙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种类的理由

l合伙具有不同于自然人、法人的特征

合伙作为一种联合经营形式,既不同于自然人个人,也不同于法人,它具有自己的特点。对此,应予充分认识。

首先,合伙与自然人存在区别。表现在: (1)合伙具有团体性。合伙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组成,因此,它是一种两人或者两人以七的联合经营形式。为了实现合伙的目的,完成合伙事业,既要求合伙人共同出资形成合伙财产,又要求形成合伙的统一意志和行动,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事业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自然人个人仅由单个人自己从事民事活动,其成员的单一性决定了不可能形成团体。而且合伙也不同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有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虽然也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组成,但是,这只能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问,与合饿不同。

(2)合伙具有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既存在合伙人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又存在所有舍伙人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自然人个人则不存在双重权利、义务关系,通常只存在自然人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单一关系。

(3)合伙的经营规模一般较大。合伙由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的目的,共同出资组成的联合,因此,与自然人个人相比,合伙的经营规模较大。

(4)合伙责任具有连带性。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一般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自然人个人虽然也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属于自然人自己的个人责任,不存在连带责任问题。

其次,合伙与法人存在区别。表现在: (1)合伙不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合伙虽然属团体,但是,与法人相比,其组织性不如法人严密。如法人必须具有其名称、章程以及完善、严密的组织机构等,合伙未必如此。

(2)合伙的财产特点与法人财产特点不同。法人具有独立于其出资人的独立财产,合伙的财产未必完全独立于其出资人,合伙的财产有的独立于出资人,有的则未必,这往往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及出资财产的性质。

(3)合伙的经营规模一般不如法人经营规模大。国家法律对法人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财产条件,只有达到法定条件和规模,才能允许成立法人。而合伙虽然也强调合伙人共同出资,但是,法律对合伙人的出资规模一般没有强制

性的规定。一般说来,合伙的经营规模虽比自然人大,但又不如法人大。

(4)合伙自己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由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人则独立承担有限责任。

十、试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

答: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实质——正当性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是民法关系的核心内容。它是法律保护人们追求正当利益的体现,它更是实现人们正当利益的手段。

权利所内含的“正当”是一种社会性价值判断,指行为对他人、对社会无害,并且可能富有价值。它适用于评价权利这一名目下的三种行为形式,即做、不做和放弃中任一种行为形式。

义务中的“应当”包含着权利中的“正当”。即一种义务行为,同时也是正当”的行为。但“应当”的行为在价值层次上比“正当”的行为更高更重要。因为当这种行为被行为人不做或放弃时,必然会对他人或对社会造成掼害,并且从根本上对行为人自身也不利。

也就是说,权利本身包含着社会对此的价值判断。权利是人的行为自由,但不是主体为所欲为的自由,不是把所有主体的欲求(利益)上升为权利,而是把在社会上被认为是人的正当欲求才上升为权利,并加以保护。

二、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社会表现——自

愿性

所谓自愿是指依本人的意愿自由行为。这对

民事权利来说似乎并不难理解,因为权利即

所谓行为自由,也意味着他人对权利人的权

利的尊重。

但对民事义务的自愿性似乎常常被人忽视。

其实民事义务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民事义

务具有一定的约束性,义务人必须履行义务;

另一方面,民事义务又具有自愿性,并且自

愿性应该说是民事义务的普遍社会表现,它

也是民事权利能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自愿

性是民事主体能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

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基本构成要素

民事权利包含两种实质性要素:“利益”和

“正当”。利益是权利主体自求;而正当,却

是他评的,即取决于社会的评价。

民事义务也包含两种实质性要素:“利益”

和“应当”。利益同样是义务主体自求的;而

应当,理论上,则由“正当”和“必须”构

成。“正当”。指义务行为同样也是“正当”

的行为;“必须”意味着权利既然被包含义务

主体在内的社会成员评价为“正当”,义务主

体必然会发自内心地去做为实现权利而应做

的事。这样,权利、义务才完全统一起来。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联系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观念是在人们的日常民

事活动中自觉形成的,二者并不存在谁先谁

后之分,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当人们产

生权利意识的时候,它首先依靠的是他人的

尊重和不予干涉,从而也才会自觉地尊重他

人,以期待别人的尊重,于是也就自觉地产

生了义务意识。

反过来亦是如此,在社会资源有限的条件

下,社会主体间必然存在着需要的互损性或

冲突性,人们逐渐会意识到只有自己的需求

或行为自由适度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也就产生了义务意识,这其中同时包含着也

要求他人满足这种正当需求的权利意识。

总之,一句话,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

无义务的权利,二者统一于民事主体共同实

现、追求或维护其正当利益的民事活动之中。

十一、试述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答:第一,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事实现

象,即客观存在的现象,而不是人主观臆想

出来的东西。民法关系不是凭空产生的.任

何民法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必须有一

定的根据,而能够引起民法关系产生、变更、

消灭的根据就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

实并不产生于民法规范本身,只能来自于客

观物质世界,因此,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

观事实状态。

第二,民事法律事实必须是由民法规定

的,并且符合民法规定。虽然任何民法

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都由一定的客观

事实引起,没有客观事实的存在,就不可能

使民法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消灭。但是,

并不是任何客观事实都是民事法律事实,都

能够在民事主体之间引起民法关系的发生、

变更、消灭。只有那些由民法规定的客观事

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如果没有民法

规范来规定哪些客观事实属于民事法律事

实,并能在民事主体之间引起民法关系的产

生、变更、消灭,民法关系也不可能产生、

变更和消灭。因此,民事法律事实必须由民

法规范予以规定和确认。同时,民事法律事

实述必须符合民法规定,违反民法规定的客

观现象,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第三,民事法律事实必须同一定的民事

法律效果相联系,即能够在民事主体之间引

起民法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事实状态,但

是,并不是一切客观事实状态都是民事法律

事实,只有那些与民事法律后果相联系的、

能够在民事主体之间引起民法关系的发生、

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才能是民事法律事

实。

(1)引起民法关系的发生。即民事主体之

间因民法规定的一定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而

形成一定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即在民

事主体之间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

后果。比如,甲、乙、丙三人通过签订合伙

协议,组成合伙而在三人之间发生民事合伙

的权利、义务关系。

(2)引起民法关系的变更。即因民法规定的一

定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民法关系的构成

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变化。比如,

甲、乙、丙组成合伙之后,第三人丁入伙而

成为新的合伙人,从而引起合伙主体的增加。

(3)引起民法关系的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民事法律事实可为以下三类:

1.事件

事件,又称自然现象,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主

观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法关系发生、变

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事件的特点在于,事

件发生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无法控制

的,如自然灾害、人的死亡等。

2事实状态

事实状态,即与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无

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消灭的某种客观状态的持续,如1年时间的

经过、某人失踪状态等。

3行为

行为,是指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的,

能够引起民法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

的活动。行为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民事法律

事实。

十二、试述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答:《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法人成立的四

个要件,由于没有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这样使得法人的客观存在性与法律认可性在

法律逻辑上体现得不明显。另外,如果不区

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也容易引起赋予团

体以法人资格前,对其要件进行审查时,不

知审查的重点是什么的问题。因此从实质要

件和形式要件来研究法人的成立要件,法律

条理会更清晰。

(一)实质要件

1要有从事某项事业、活动的共同意志的体

现。

如提交由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公司

法》第23条)或由创立大会通过的发起人制

订的公司章程(《公司法》第77条)等能反映

出组成人员共同意志的文件。

2有必要的独立于组成人员的财产或其他必

要要件。

独立的财产主要是针对营利法人和公益法

人来说的,即独立于其组成人的个人财产而

属于法人自身的财产。对非营利性私益法人

来讲,独立的财产尽管也是必要的,但它并

不是决定法人成立与否的决定因素。该财产

的目的一般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须,以及特

定情况下责任的承担。划分法人和非法人

团体的目的,在于二者责任的承担后果不同,

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即法人以自己的财产承

担责任,不涉及其组成人员的财产),而非法

人团体则承担无限责任(即非法人团体责任

的承担即使有自己财产的,也并不以此为限,

不足以偿还债务的,还要追及其组成人员的

财产)。这就要求法人有其自身的财产。所以:

其一,财产的独立程度决定了团体的主

体类型。

其二,还要考虑财产的数额与其从事经

营事业的大致适合情况,基本相适合的,才

赋予法人资格,否则不承认法人主体资格。

这一点在我国公司法中有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公司法》第26条),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为10万元(《公司法》第59条7,股份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

元(《公司法》第81条),但法律、行政法规

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

法》等法律分别对不同行业的公司最低注册

资本做出了特殊要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修改以后,

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采纳的是分期缴付

制,即注册资本仅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首次出资

后,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

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为五年)。只有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公司法》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实缴

资本制。

(=)形式要件——法律认可的要件

1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等。

2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程序等。

3.法人的成立目的须合法等要求

1、民法的功能:

民法的功能即民法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功能日益重要和突出,

体现在:

1.民法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民法所确立的民事主体

制度、所有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正好确立

了商品关系的以上三个条件:

其一,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是规范市场主体

的最基本制度。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决定了

市场主体应该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自

负。民法确

立的一系列制度恰恰满足了市场经济对市场

主体的要求。

其二,民法的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动产和不

动产)的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制度。民法的

所有权制度直接反映所有制关系,与商品关

系有密切的联系。

其三,民法的债和合同制度是商品交换在法

律上的表现,是商品流通领域中的最一般、

最普遍的法律规范。债权制度是直接规范交

易行为的,债的一般规则是规范交易过程、

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各类合同制度也

是保护正常民法正是通过其原则和具体

制度来确立市场经济的条件,从而维护市场

经济的秩序。

2.民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民法的制度和原则尊重人,尊重人的自我

发展,同时,民法强调实行平等、公平、诚

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等,

都是把原先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从

而有利于促使民事主体之间形成和谐的社会

关系。

3.民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既注重民事主体利益的实现和获取,

又注重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侵犯

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者,以国家强制力为后

盾迫使其承担民事责任,使受到破坏的民事

权利得以恢复和救济。

4.民法保护人权

人权,顾名思义,就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

享有的权利。在我国,保护人权是由宪法为

核心、以部门法为具体体现的法律体系的最

重要作用之一,其中民法对人权的保护起着

极其突出的作用,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

民法保护内容丰富、范围广泛的人权。第二,

民法保护最基本的、平等的人权。第三,民

法保护不同民事主体的人权。第四,民法采

用积极和消极两种方式保护人权。

5.民法促进民主政治建设

2、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效力上贯穿于整个民法

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

法、司法、守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具有普遍

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

以下特征:1.抽象性民法基本原则并不仅

仅表现某一具体制度和规范的内容,而是对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反映,

由此决定了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抽象性。它

应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特征做出

全面的概括。2.统率性民法基本原则是指

导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

基本原则,在民法中居于统率地位,对民法

的各项制度和内容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3

非规范性

民法基本原则对整个民法内容具有指导意

义,但它不同于民法的具体规范,具体规范

内容具体明确,直接指明了行为模式及其后

果,对民事主体而言具体规范更具可操作性,

而基本原则不是具体的行为规则和行为模

式。其作用是为了给民事立法、司法、守法

和民事活动提供指南和方向。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

事主体参与所有民事活动的最基本的内在要

求,在民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具体体

现在:第一,不仅是对民事主体而言,而且

还是对立法者、司法者或其他主体的基本要

求。它是民事主体作为民法上的人的最基本

的人格要求。第二,它是民事主体参与所有

民事活动都应自觉遵循的。第三,它是民法

所实现的最基本的追求,是法律走向道德的

桥梁,是由人格走向高尚的中介。

四、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民法基本原则,既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和精神内核,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

行为准则,同时,它也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法

律依据。它标志着立法方式从追求法律的确

定件而牺牲个别正义到容忍法律的灵活性而

追求个别正义的转变。

4、试述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

我国民法理论界对合伙是不是民事主体,

存在争议。在《民法通则》制定过程中有两

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不赞成把合伙放在民

事主体部分加以规定,另一种意见则赞成把

合伙放在民事主体部分加以规定。我国《民

法通则》在立法上没有把合伙作为独立的民

事主体种类专门加以规定,而是把自然人之

间的合伙规定于“公民(自然人)”一章中《民

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

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

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把法人

之间的合伙规定于法人联营中(《民法通则》

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

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

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

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

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

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民法通

则》对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伙却没有规定。

同时,《民法通则》颁布后,国家又制定了专

门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做出了较详

细的规定。我们认为,合伙应该成为独立的

民事主体种类,立法应对此予以确认。

5、试述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实质——正当性正当的标准:1)主体的一定欲求是社会上大多数人或者说是绝大多数人甚至全部人的基本欲求即社会共同要求;2)将主体的要求上升为法律权利保护并不会给他人带来损害。

二、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社会表现——自愿性

1)权利的正当性是义务主体自愿履行的前提;2)义务意识是人们自觉形成的;3)义务本身并不是强加的,而是义务主体本人自愿的。

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基本构成要素

民事权利包含两种实质性要素:“利益”和“正当”。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联系

1.两者共同构成了民法关系的完整内容;2.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对应、相互联系;3两者是联结民法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纽带;4.两者的分类具有共性。

六、案例

1、《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受到限制的人,其中与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应为有效,其余民事行为则是只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时才为有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错误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也就是对一方不公平。

6、善意取得:是指无权让与人处分他人的东超或不动产,如果第三人基于善意而对该项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直接取得该动产的所权或他物权。构成要件:(详见简答)

7、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客观上存在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依法应由被代理人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虽然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但它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8、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年龄标准与行为能力的划分

年龄标准的内在依据主要是根据自然人的智力发育程度,但在大多大年龄上自然人的意识能力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的确是一个法律价值问题。如成年人年龄,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国民法规定为21岁;瑞士、日本民法为20岁;英国、我国民法为18岁。

2.我国自然人行为能力依年龄标准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具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其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其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民事行为能力

受到限制的人,所做出的与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应为有效,其余民事行为则只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时才为有效。

其三: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以其独立的人格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依照《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智力标准与行为能力的划分。

这是以智力的正常与缺陷为依据对行为能力所作的划分。

其一,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至于精神正常程度的判断,须由医学上做出鉴定,并经人民法院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程序。依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精神病人的宣告一般有以下两个步骤: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根据精神健康程度作出判定。

当然,在精神病人恢复正常后,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撤销原宣告,宣告符合其身份的行为能力。有学者主张精神病人恢复正常后,应宣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全面的。举例说,未成年人12岁时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5岁时恢复正常,他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9、宣告死亡的条件

1.须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

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居

所,没音讯的状态。下落不明需要的期限

依据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普通期限为4年,

即一般适用宣告死亡的期限为4年;特别期

限为2年,如因遭遇特别危险如战争、地震、

海难及其他重大灾难等意外事故引起的失

踪;不定期限,即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

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自意外

事故发生时起虽未满2年,但经有关机关证

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也可以申请宣告

死亡。年,但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

能生存的,也申请宣告死亡。未满2年,具

体情况为多长,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可根

据有关机关提出在证明及有关实际情况加以

确定。

法定期间的计算,通常情形之下落不明,

应从自然人最后离开其住所或居所之日起

算;属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应从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

落不明的时问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此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之近亲

属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自然人和法人。例如配偶、继承人、受遗

赠人、债权人、债务人、法定代理人、人寿

保险合同之受益人等。关于利害关系人申请

是否有次序问题,《民法通则贯彻执行意见》

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

顺序是:

(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

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这种制度设

计应该说是不全面的,它有违宣告死亡制度

保护所有利害关系人利益之目的。举例说,

其配偶不提出宣告死亡,债权人无论多着急

都不能主张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3.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立即发出

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

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

仍不能确定失踪人是否生存的,即做出宣告

死亡的判决。判决中应确定被宣告死亡人的

死亡日期,判决书中未确定的,以判决宣告

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10、宣告死亡的意义

1.宣告死亡有同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力

(1)本人权利能力的部分终止权利能力作为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资格,它和人格

是统一体,这里

终止的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和心理、精神感

受层次的人格利益,而社会意义上的人格利

益并不终止。社会意义上的人格利益是在社

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它可以独立于人的生

物载体永恒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

才找到了死者人格权应受到保护的依据。至

于在多长时间内,多大范围内找到合理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的依据则是一个法律制度的具

体设计问题。如已故海灯法师的名誉权被侵

犯案件即应受到法律保护。

(2)婚姻关系终结

人被宣告死亡后,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

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3)继承关系开始

继承关系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被继

承人被宣告死亡之时,当然也是继承开始的

时间。这样,在清理宣告死亡人债权债务关

系的前提下,继承开始。

2.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的不同

之外空间上,宣告死亡的效力仅限于以受宣

告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

11、法人基本的责任形态—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即法人仅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债

务,不以法人成员的财产和法人创立人的财

产承担法人债务。对此,可从以下方面理解:

(1)在对外关系上.法人的责任与其创讧人或

成员的责任相分离.法人只对因自身活动所

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相对人在追究法人的

责任时.也应只以法人独立的财产为限:即

使法人的独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人

的债债权人也不得请求法人的创立人或其成

员清偿法人的债务:

(2)在内部关系上,法人承担责任所需的独立

财产是由其创立人或成员投资形成的,所以,

法人承担责任与其创立人和成员有着内在的

财产关系。法经营的盈亏、责任的轻重,最

终都影响着其组成人员的利益。法人的有限

责任是法人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它使巨大

资本的聚集成为可能。

12、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

实施“代理”行为。

其特征有:①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

理”行为②行为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欠

缺代理权。③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

为有效。无权代理的情形:①没有代理权而

为代理行为②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③

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狭义无权代理

的法律后果(见论述);表见代理的定义及法

律后果

13.依据《民法通则贯彻执行意见》体现在以

下几方面:

(1)婚姻关系

配偶尚未再婚者,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关于此条规定,我们认为不甚合理,应以征

得配偶的同意为条件。因为既然宣告死亡同

自然死亡的效力一祥。

婚姻关系已经终止。那么被宣告死亡人

的配偶就有自由支配其感情的权利,其感情

就不受与原配偶感情的约束。即使该配偶没

有再婚,也不能界定为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而只能在征得该配偶同意情况下才能恢复。

因为法律无法对一个感情自由的人强加婚姻

关系。

配偶已经再婚的,其再婚效力不因撤销

宣告而受影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

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

系自行恢复。

(2)收养关系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不

因此而受影响,但双方达成协议的除外。

14.合伙债务

《民法通则》第35条第l款规定:“合伙的

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

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里的“各

自的财产”,既包括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也包括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

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

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5. 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

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

事行为。入伙意味着合伙人人数的增加,属

于合伙中重大事宜的变更。因此,入伙一般

应在合伙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入伙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第三人接

受和承认原合伙合同的内容。这是第三人人

伙的前提条件。第二,人伙应按照合伙协议

办理,或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如原

合伙合同对入伙没有规定时,则按照合伙合

同的规定处理。如果原合伙合同对入伙没有

规定时,必须取得全部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即全体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入伙没有任何异

议,否则,入伙无效。

入伙的法律后果在于:首先,第三人取

得合伙人的资格,成为新的合伙人,与其他

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分享利益,

负担风险;其次,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第

三人作为合伙人应与其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不仅应对其入伙之后

产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应对其

入伙之前已经产生但尚未清偿的合伙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

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16.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当国家、集体或第三人

的财产被他人不法侵占且有返还可能时,财

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有权要求予以返还的

民事责任形式。该种形式主要适用于国家、

集体的财产或者第三人财产被他人不法占有

的场合。所谓不

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地占有财产,比

如,占有人违反侵权行为法而占有权利人的

财产,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

占有人仍然占有基于该民事行为取得的对方

财产而不予返还等。返还财产的目的在于恢

复权利人对财产的合法占有状态。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报告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 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 000元归还甲,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表示感。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问: 1.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 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 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1.甲是否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甲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2.其围如何?

围:甲的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的甲的财产返还;其次,丁代位继承的乙的财产中所包括的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三.渔民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甲、乙,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甲、乙继承。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乙送给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 (1)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甲的监护权?为什么? 某父亲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甲的监护人。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前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监护人明显不利,才能通过人民法院的指定,由后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将其取代,而本案中某的父亲的顺序后于钱某,而且其取代某成为甲监护人的理由并不成立,所以某父亲无权请求法院变更甲的监护人。 (2)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 某有权请求其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继承其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返还财产或者给于适当补偿。 (3)某是否有权要求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民法总论期末练习题(试题附答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C) A 指导功能 B 补充功能 C 惩罚功能 D 约束功能 2、下列现象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D) A 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济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济业务 C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适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 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有限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3、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一栋大楼即将建设,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一心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 D) A 自愿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4、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不包括(B ) A 家庭暴力 B 在愚人节时与某人开玩笑 C 某企业与职工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 D 串通投标的行为 5、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A ) A 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 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 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 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6、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B )

A 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 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 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 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7、孙某在本市闹市区有一处商业门面房,李某多次与其商谈转让事宜。当孙某得知即将兴建的平安大道将从自己的房屋位置通过,就将该房转让给李某。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下列民法的哪一基本原则?( A) A 诚实信用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公序良俗原则 D 自愿原则 8、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德尔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D) A 平等原则 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二、多选题 1、在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 AC) A 地位平等 B 意思自由 C 平等协商 D 等价有偿 2、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制度有(ABCD ) A 先契约义务 B 后契约义务 C 缔约过失责任 D 合同履行 3、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 ABCD) A 欺诈行为 B 赌博 C 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抵押的合同 D 以继续通奸作为房屋赠与的附条件合同 三、判断题1、对 2、错 3、对 1、先契约义务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射幸行为都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3、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选择题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 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 图1-1民事权利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有权解释 3、习惯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 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 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五、法人(有限责任) 概念: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110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分为独立请求权(债权、抚养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注:受诉讼时效限制:2年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人的权利请求提出异议或予以回绝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形成权:仅依权利人一方的意志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 注:受除斥期限的限制(1年) 绝对权:绝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又称对人权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的分类:(1)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能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2)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无须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1包括宣告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教学提纲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

《民法总论》习题一 一、名词解释(每题 5 分,合计 20分) 1、民事法律关系 2、代理 3、肖像权 4、民事责任 5、合伙 三、判断:(每题1分,合计5分) 1、“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2、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 3、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转让的,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可以放弃的、转让的。() 4、企业法人分立和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5、依照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 四、单项选择(每题2分,合计18分) 1、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A、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 B、王某将李某打伤 C、小张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的足球 D、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 2、撤销权的性质是()。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3.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其母记得是8月27日,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

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4、 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 A其生父 B其生母 C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 5.甲因为意外事故于1996年5月9日下落不明,则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起申请其为宣告死亡人。 A1998年5月9日 B1998年5月10日 C2000年5月9日 D2000年5月10日6.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征得甲同意后又委托了丁代签合同,则甲、丁是() A共同代理 B单独代理 C再代理 D法定代理 7.李某单位今年盖了一批房,他估计自己可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就按房间的面积事先购置了地毯,但最后分房时他未分到。李某购买地毯的行为是: () A无效行为 B可撤销行为 C效力未定行为 D有效行为 8.甲厂业务员邓某带该厂空白委托书与乙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货到后甲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厂业务员邓某的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B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有权代理,合同有效 D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9.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模拟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模拟试题(体验版)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答案:C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解析: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答案:A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解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适合A的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答案:AD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解析: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BD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解析: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限制的属于法定条件,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被剥夺继承,否则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答案:BCD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解析:已具备了权利能力和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但当事人尚未实际享有权利,当事人实际享有权利有待于某种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 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其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5分) (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5分) (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5分) 2.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 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5分)(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5分)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5分) 3. 2000年,刘某的妻子急病住院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老家的三间平房。刘某委托老家的张某帮忙卖房,张某同意。高某知道后,找到张某,表示要买这三间平房,并表示要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让张某以低价卖给自己。张某答应高某的要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高某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张某把卖房的事告诉刘某,由于刘某不知道老家的房价,同意张某把房卖给高某。高某把三间平房拆除后进行了翻新。2001年,刘某回老家,邻居告诉刘某张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并收取好处费一事。刘某找到张某,表示房子卖了并已经翻新,不再要回,但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张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 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 000元归还甲,甲说:“您现在比较困难,您先用着,以后再说。”乙表示感谢。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问: 1、甲、乙之间存在得民事法律关系得性质就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否变更?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得意思,因此甲、乙之间得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就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就是否应归还? 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就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就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得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得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1、甲就是否有权要求丁与戊返还财产? 甲有权要求丁与戊返还财产。 2、其范围如何? 范围:甲得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得甲得财产返还;其次,丁代位继承得乙得财产中所包括得乙从甲处继承得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得而丙从甲处继承得财产返还给甲。 三、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得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与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得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得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得监护人,理由就是钱某作为赵甲得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 2.请求权 3.权利能力 4.宣告失踪 5.委托授权行为 6.诉讼时效 二、判断题 1.在我国,判例是作为民法的正式渊源存在的。() 2.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 ) 4.在中国,任何法人的成立都需要经过登记。() 5.自然人甲乙之间签订一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 ) 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一年后,得知甲仍在世间。死亡宣告撤销后,甲和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7.法人的权利能力因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8.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 9.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说:“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则王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0.实践性法律行为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要件,诺成性法律行为成立以交付实物为要件。(?? )三、填空题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2.以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在民法解释学上称为____________。 3.在物的分类中,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会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称为____________。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5.法人因分立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6.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法人以其所在地为住所。 四、单项选择 1、我国自然人从(?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年满18岁起?? B.年满16岁起?????? C.年满10岁起?????? D.出生时起 2、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 )。 A.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表人??? C.指定代理人???? D.委托代理人 3、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配偶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双方的夫妻关系(? )。 A.自行恢复????????????????????? B.不得认定自行恢复 C.视配偶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D.视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4、自然人在战争中下落不明,其家属要申请宣告死亡,必须在(? )。 A.下落不明满4年后??????????? B.下落不明满2年后 C.从战争结束时起满4年后??? ?? D.从战争结束时起满2年后 5、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 )。 A.任何阶段??? B.最后六个月??? C.最后三个月??? D.前六个月

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

法硕《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 )。,少答或多答均不给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正确答案 、甲将自己的一条金项链卖给乙,甲怕乙后悔,当即请在公证处工作的朋友丙到场作证。他们 的行为属1 A )。于( B. 多方法律行为A. 双方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 D. C. 要式法律行为 个月之内其弟大学毕业不分回当地工作,就把房租给他。这一法律32、某甲向某乙租房,某乙说:如果A 。)行为是(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A.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D.不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C.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C 3、李某,年龄已满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现无钱,月底向甲催讨,甲表示:月底归还,但届期甲未还钱。乙74、甲向乙借款3000元,约定当年6月底时,乙就要求甲还钱,甲不允,该民事权利最终的二年诉讼时效起算,乙同意。 但至10保证年底归还”C )日应为(。 日月A.次年的11 1当年的7月日B. 11月1日C. 当年的借款时D. A (5、诉讼时效期间是由:) A法律直接规定的 B当事人约定的 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C D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 B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6. 实体权和胜诉权D. 起诉权胜诉权 A.实体权利 B. C. (其实目前的观点是抗辩权发生说,并不消灭胜诉权。如果对方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原 告是可能胜诉的。因此,本题消灭的胜诉权应理解为是在对方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前提下) C )、下列关于复代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有(7. A.复代理人由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选任 B.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C.复代理人以原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

2012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西南政法大学第二学期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不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是(C) A.宪法 B.地方性法规 C.法院判例 D.国家政策 2.在民法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的方法是(A)。 A.文义解释 B.论理解释 C.社会学解释 D.比较法解释 3.抗辩权的作用在于(B)。 A.支配特定物 B.对抗请求权 C.对抗支配权 D.即是请求权 4.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是(B)。 A.奶牛产的牛奶 B.存款所得的利息 C.羊身上取得的羊毛 D.宰猪而获得的猪肉 5.下列不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是(A)。 A.甲误将乙当作丙而与乙订立合同 B.甲擅自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 C.甲将乙托付保管的自行车私自买给丙 D.12岁的甲把父亲送给自己的手机赠与给同学乙 6.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C)。

A.甲打伤乙的行为 B.甲约乙去看画展 C.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服装的合同 D.甲、乙共同盗窃 7.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D)。 A.领导和下属的关系 B.个体工商户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 C.庄某和李某之间的朋友关系 D.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 8.所有权属于(A)。 A.绝对权 B.相对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9.(A)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权利 10.(B)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A.民事法律规范 B.民事法律事实 C.民事法律关系 D.民事权利 11.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D)。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去效力 D.继续有效 12.买方的经办人和出卖人互相串通,抬高价金,由后者会给前者一定的回扣,这一行为的性质属于(C)。 A.欺诈 B.显失公平

民法总论练习题及答案一

《民法总论》复习题 一、选择题 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 ( A )。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 C 请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 D )。 A 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B 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 C 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D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三个办事处,则此公司的住所为( B ) A 北京 B 广州 C 上海 D 南京 4、王家为孙子王晓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王晓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王晓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 D )A 8月28日 B 8月29日 C 8月30日 D 9月1日 5、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C )。

A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最近这两个月在北京培训学习。依照法律规定,( D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 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居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D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居所 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C ) A 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 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9、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C )。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记点笔论复习要法民总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区别、现代困境及发展) 5、性自由权 民法复习具体要点.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利受到法律最充分的保障 ②民事权利当然 ③民事权利内容无限广泛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是哪些? A.法律后果不同 B.适用条件不同 C.期间弹性不同 D.条文表述不同 5.下列选项中哪些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A.某甲与某县政府商定,某甲赠给某县政府一台轿车,但实际上此台轿车归某乙所有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确能证明的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C.某甲把一幅古画真品错当成复制品卖给某乙 D. 11岁的某丙接受了从英国来的叔叔送给他的一台电脑,价值1.5万元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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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C ) A、都是无偿的 B、都是有偿的 C、一般是无偿的 D、一般是有偿的 2、甲知其房屋南边领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出售与乙。半年后,南边高楼建成,乙之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在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D) A、权利不受侵害原则 B、平等互利原则 C、情势变更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3、12岁的甜甜与他人订立了一个与其年龄和智力均不相符合的买卖合同。后来,甜甜的父亲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甜甜的父亲行使的权利属于() A、形成权 B、抗辩权C、请求权D、支配权 4、8岁的儿童属于( C)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高中生赵某于1990年9月2日出生,200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3000元。2008年7月赵某毕业后进入一家工厂工作。200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赵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赵某承担,因赵某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具有经济能力。 B、赵某父母承担,因赵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赵某父母承担,赵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赵某承担,赵某父母适当赔偿。 6、在下列类型的法人中,具有意思机关的( ) A、股份有限公司B国务院 C、市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7、甲以个人所有的2万元出资与他人设立合伙企业,对于合伙债务,甲应当以( )来承担。 A、个人财产B、合伙所取得的收益

民法总论A卷试题答案

试题名称:民法总论 层次:年级:专业:学号: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每个题目只有一个正确选项,请填写在规定的位置。每题2分,共20分。) 1. 乙委托甲到外地采购复印机,但甲却利用乙交给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购买了打印机。甲的这种代理行为构 成( A ) A.表见代理B.滥用代理权C.越权代理D.隐名代理 2. 甲被宣告死亡,其配偶乙与丙再婚后丙死亡。现甲返回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撤销了对甲的死亡宣告。因甲、乙 均为单身,双方的夫妻关系( D ) A.自行恢复B.经甲同意后恢复 C. 经乙同意后恢复D.不能自行恢复 3.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 营范围并无销售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 )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4. 甲见丙的门口栓着一条狗,就上前挑逗,恰逢乙路过,该狗窜上将乙咬伤。经查,该狗是丙为丁代养的。对乙 的伤害,应由( A )负责赔偿。 A.甲B.丙C.丁D.丙、丁 5. 医疗行为致害责任适用( A ) A.过错推定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加害责任原则 6. 在民法解释上,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而扩大该条文文句含义的解释,称为( C ) A.文义解释B.体系解释C.扩张解释D.反面解释 7.下列事物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 B ) A.黄金B.月球C.货币D.石油 8. 甲明知道做空的汽车刹车装置有时不起作用,但在出卖给乙时并没有告知。一日,乙在驾车送货因刹车不灵导 致翻车事故。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C )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实守信原则 D.公平原则 9. 因下列情形而受损害的,不属于免责事由的是( D ) A.病人同意作手术B.参加拳击比赛而受伤C.乘客跳火车自杀D.儿童误入高压变电室致残10.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 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 )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二、多项选择(每个题目至少有一个正确选项,请填写在规定的位置。每题2分,共10分。) 1.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构成须包括以下要件(ABCD ) A.损害事实的存在B.损害与行为间有因果关系C.行为具有违法性D.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 2. 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应包括(ABCD ) A.一般伤害所应赔偿的费用B.丧葬费C.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D.死亡赔偿金 3. 在民法的适用上,应当遵循的规则包括(ABCD ) A.特别法优于普通法B.强行法优于任意法C.后法优于前法D.例外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4.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ACD ) A.受害人同意B.紧急避险C.不可抗力D.正当防卫 5. 下列属于民法法律部门的子部门的是(ABC ) A.合同法 B.婚姻法 C.继承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 其实施民事行为的一种代理。 3. 民事权利能力: 第 1 页共4 页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6年。根据法律规定,其配偶( D )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只能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考核知识点: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但从法律规定看,申请宣告失踪并不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不管利害关系人是否曾经申请宣告失踪,都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2.2008年5月,甲、乙、丙合开了一间酒吧,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乙以 其所有的房屋出资,丙以担任调酒师工作的劳务出资。2008年12月,酒吧欠某酒厂5万元货款。后甲因与其他合伙人发生矛盾,于2009年2月退伙。上述债务应当(D) A.由乙独立承担责任B.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C.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D.由甲、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考核知识点: 退伙的法律后果 考核知识点解释: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甲出国前嘱托乙将甲的手机卖掉。数日后甲收到乙汇来的手机价款300元,并称手机已卖掉。数月后,甲看望乙,看到乙所用的正是声称已卖掉的那部手机。乙的行为属于(B) A. 越权代理 B. 自己代理 C. 无权代理 D. 双方代理 ★考核知识点: 代理权的行使 考核知识点解释: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这种代理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法律是禁止的,但被代理人同意除外。 (二)判断题

[训练]民法总论期末考试模拟试题

[训练]民法总论期末考试模拟试题民法总论期末考模拟试题(体验版) 一、单项选择题 1( 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答案:C A( 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 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 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D 2( 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A A( 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 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 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 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解析: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 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 答案:A A( 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 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 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解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适合A的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 1( 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答案:AD A( 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 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 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解析: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 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ABD A( 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 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 C( 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解析: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限制的属于法定条件,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被剥夺继承,否则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3( 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 答案:BCD A( 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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