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分离_三级组织二级管理模式_叶飞帆

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分离_三级组织二级管理模式_叶飞帆
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分离_三级组织二级管理模式_叶飞帆

2011年第2期(总第373期)

No.2,2011

General,No.

373 EDUCATIONAL RESEARCH

大学的组织特性决定了大学里同时存在行政

权力和学术权力,以保证大学学术活动的独立自由特征和大学整体运作的高效有序。但是,在实践上由于缺乏合理的权力配置模式和运作规范,时常发生两种权力相互干涉现象。不是行政权力的泛化,就是学术权力的泛化,或者是两者都泛化,导致了大学管理体系和权力运作上的混乱与低效。

本文从大学组织体系及其权力配置架构设计角度研究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分离,从学院功能定位的视角讨论如何将学院建设成为一个行政管理与服务的平台,将系建设成为一个学术管理基本单元的问题。据此,可以形成一种三级组织二级管理的大学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配置模式,试图从管理组织架构设计和制度安排上解决两类权力的相互干涉问题,优化大学管理体系,提高大学管理效率,保证大学学术活动的正常进行。

一、大学的权力运作及其问题

大学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有其自身的特点,不少学者对这两类权力及其运作有许多独到的见解。有学者指出,行政权力表现出“科层化”特征,实质上它属于一种权威,是合法化的;而学术权力则代表着一种权威,是合理化的,它尽管也存在着等级,但不以严格的制度为依托。[1]也有学者指出,学术权力的主体是高校各学术机构和学术人员,学术权力的客体是学术事务;行政权力的主体是行政机构以及行政人员,其客体是行政事务。[2]也有学者认为,教授治校是学术权力的具体体现。教授治校的真谛是那些没有任何行政职位的一线教师的代表参与学校的决策,参与对学校资源的分配,并按照学术规则来评价学术。[3]学者们还对大学里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在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如有学者

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分离:

三级组织二级管理模式*

叶飞帆

[摘要]大学里同时存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这两种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对于大学学术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影响。基于三级组织二级管理架构的大学行政权力和学术权

力配置与运作的模式,可在学院层面分离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把行政管理工作集中在学

院,把学术管理工作下放到系。在此基础上,在三级组织体系下分别实现校—院两级的行

政管理和校院—系两级的学术管理,使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落在不同的作用面上。由此

从系统架构和制度安排上避免两种权力的互相干扰,保证各自的高效运作。

[关键词]大学管理模式;大学学术组织;行政权力;学术权力

[作者简介]叶飞帆,绍兴文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浙江绍兴3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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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国家一般课题“转型期工程类本科专业学生知识与能力体系的重构研究”(课题批准号:BIA070026)的成果。

认为,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大学基本上只有行政权力而没有学术权力。在当前行政权力体系仍然健全的状态下,增加学术人员的学术权力成为许多大学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4]目前我国大学组织中存在着“行政泛化”现象,大学学术管理在很多层面为行政管理所取代,导致主体本末倒置、价值系统倒错、机构人员膨胀、教育资源浪费等恶果。[5]有学者也指出,大学学术权力由中心走向边缘,是因为大学行政机制、行政管理、行政权力、行政群体对学术机制、学术管理、学术权力、学术群体的全面替代所致。[6]有学者则认为大学里同时存在行政权力的泛化和学术权力的泛化问题,其原因是大学内部管理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模糊和错位。[7]也有学者提出重构大学权力配置的原则是:两种权力的分离,降低管理重心,权力适当分散。[8]另有学者提出改革的步骤:先以加强学术权力为基础,从二元权力渗透、行政权力主导向学术权力主导转变,再向二元权力分离过渡,最终实现二元权力分离、学术权力主导的权力格局。[9]

综合上述诸位学者的论述可以看出两个基本的观点:一是大学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具有各自的特征和运作范围;二是目前由于我国大学里行政权力的强势和学术权力的弱势,今后改革的方向是强化学术权力,分离两类权力。这些观点为今后的改革提供了基本的思路和方向。但是对于如何分离两种权力,目前仅仅停留在原则和方向的研讨上,尚缺乏具体的途径和手段。

在办学实践上,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对于大学作为学术机构的正常运作和学术水平提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并由此产生一系列的后果。由于学院处在大学管理体系的中间层,具有承上启下的特殊地位,往往这种损害首先在学院层面产生。学院层面行政权力的泛化至少有下列三方面的影响。

第一,强化了官本位意识。在学院里,由于不同程度存在行政权力对学术活动的干涉,普通学者为了争取自己或自己所在学科的学术利益不受侵犯,就争着当官,试图通过取得行政权力来为自己的学术发展提供保障。学者一旦做了官,掌握了行政权力之后又会效仿前人,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去为自己或小团体争取更多的学术资源,这

样又激励了其他的学者争着做官。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行政权力的滥用成为一种常态,由此造成恶性循环。学者一方面对大学里的官本位现象深恶痛绝,另一方面为了消除官本位的影响又不得不去追求做官,事实上又进一步强化了官本位意识,学术本位地位遭到破坏,教授治学成为一句空话。

第二,导致了学院数量的膨胀。笔者分别对中国和英国前十名大学里的学院数量做过一个统计。中国前十名大学平均拥有21.9个学院,另外平均还有4.3个校属的系。而在英国的前十名大学里,学院数量平均则为12.4个,且没有“校属系”。目前我国大学里学院越分越小数量越来越多的事实正是行政权力干涉学术权力的结果。由于担任行政领导的学者在学术资源配置和学术评价方面带着自己或自己所在学科的利益倾向,往往造成学术资源配置不公。时间一长难免矛盾激化,不得不把原来组合在一起的几个相近学科分开成为几个学院。这种做法虽然暂时避免了矛盾,但是并没有解决根本的问题,反而增加了学校的管理成本。

第三,催生了一批“校属”研究机构。出于上述同样的原因,一些在学院里没有行政权力,但是又有一定学术影响和学术地位的学者,为了摆脱学院行政权力的干扰,在无法另立学院的情况下退一步求其次,以研究机构的名义另立门户。因此在大学里就出现了为数不少的与学院并列的“校属”研究机构。其后果是,不仅提高了大学的管理成本,更重要的是造成了“校属”研究机构与学院在学术资源上的割裂。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使得同质学术资源分散配置,另一方面在这些研究机构里难以把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融为一体,尤其是优质学术资源难以用于本科教学。根据笔者对中英两国排名前十的大学进行分析统计又可以发现,英国的大学没有“校属”的研究机构,而在中国大学里则平均有3.4个“校属”的研究机构。

二、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分离

通常,大学实行的是由学校、学院、系组成的三级学术组织体系。在实践上,学院以下的基层

学术组织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和名称,且在组织形式上有虚有实。但实体性的基层学术组织只能有一种,通常是根据学科分类原则建立。本文把系定义为学院下面基于学科建立的实体性的基层学术组织。

在学校层面看,大学作为一个正式的社会组织,行政权力的运作是学校层面的主要工作。学术权力的运作大多体现在对一些重大学术事项的决策方面,例如新专业设置、学科发展规划、职称评定等。学校领导的行政权力虽然也会对学术评价和学术资源配置产生影响,但是相对于下面两级组织而言影响比较小。

从系层面看,其本质应该是一个纯粹的学术组织,以其拥有的学术资源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学术活动。系的行政权力很少,且仅仅局限在本学科内部,因此也难以对学术活动产生过多的负面影响。

然而,在学院层面情况就比较复杂。一方面,学院受学校委托对相关学科及其学术活动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学院又承担着为相关学科和学者提供行政管理和服务的任务。在学院层面两种权力都十分活跃,也是最容易产生行政权力泛化问题的地方。因此,应该把分析并解决问题的着眼点放在学院层面。由于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在权力来源、运作方式、权力维持等方面迥然不同,解决问题的思路应该是在学院层面避免两种权力并存。

学院层面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可以类比成社会生活中的“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假设学院里有若干个系,每个系都希望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学术发展的资源和空间。学院的院长来自其中的某一个系,且是该系的学科带头人或事实带头人。院长拥有对学院的学术活动进行管理的权力,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学术资源的配置。在这种情形下,院长所掌握的行政权力类似于社会生活中的“公共权力”,而学院内各个系的学术利益就可以看做一种“私权”。院长的公共权力在形式上看是来自于上级的任命,但其本质则是学院里全体学术人员的一种“委托”。院长的行政权力是学院的“公共资源”,其产生和运用均应该与院长所在的系无关,也不应该对院长及其所在的系带来任何利益。根据公共管理学的原则,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在对公共资源进行配置和管理时,应该最大限度地回避自己的私人利益。如果学院里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共存,就从制度设计上给院长留下了以权谋私的空间。院长就有可能用全体学术人员委托给他的公共权力干涉学术资源配置和学术评价,为其所代表的学科谋取利益,造成学术不公。解决问题的一个有效办法是在学院层面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隔离,把学院做成一个单纯的行政服务机构,学院只有行政权力而没有学术权力,使学院内的所有学科均能够得到学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而各自的学术事务则不受学院的干涉。这种情况好比两个系共同聘请一位秘书处理日常的行政事务。由于秘书没有行政权力,不会对学术事务进行干预,因此这两个系就能够相安无事,共同接受秘书的行政服务。

从国外的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看,分离两种权力的办法基本上也在于降低学术管理重心,把系做成学术实体,赋予足够的学术权力,把行政事务留给学院。在德国大学里实施的讲座制完全是以教授为中心形成最基层的学术细胞,学院为这些讲座提供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并协调处理各个讲座之间的学术事务。英国大学里的系可以认为是德国讲座制的拓展,其以系主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并且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个系只有系主任一个教授,学院的行政权力无法对系里的学术活动产生影响。日本大学基层组织模式受德国影响,讲座教授拥有很大的个人学术权力。美国大学的活力也来自以教授为核心的基层学术组织。例如在哈佛大学,学院主要负责本科教育和专业学位教育,研究生的培养主要在以问题为导向的各类中心、研究所或项目组中进行。[10]在学院层面,国外大学院长的首要任务是主持学院的行政事务,学院范围的学术问题,通过院学术委员会或类似的咨询评议机构协调跨系的学术事务,院长不能直接以行政权力干涉。院长虽然往往可以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但其本人也仅有一票。

三、三级组织二级管理模型及其运作

把学术权力从学院剥离后,学院只承担行政管理与服务的职能,从而在行政管理上形成学校

与学院的二级管理体系。与此同时,将学术权力从学院下放到系后,在许多情况下学校就以学术权力运作的方式对系的学术活动进行引导和评价,同时学院在其中发挥协调和服务作用,由此形成一种学校和学院共同为系服务的二级学术管理体系和学术权力的配置方式。也就是说,在三级组织体系的架构里,学校行政管理的落脚点在学院,而学术管理的落脚点在系。据此,可以建立一个三级组织二级管理的模型。(见下图)

从行政管理体系看,学校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的架构下形成宏观的行政管理思路,出台行政管理措施,行政事务主要依靠学院实施。学院的主要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学生管理、人事管理以及日常的行政事务处理等。学院的行政管理人员,如秘书、学生辅导员等,都在学院层面配置,由学院统一调配。学院直接为每一位学术人员提供行政服务。

从学术管理体系看,学校根据确定的学术发展战略和学术活动计划,直接指导系的工作,进行学术评价与考核,引导学科建设与发展。学校学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科建设规划、政策引导、专业建设和其他教学建设工作,以及各类学术评价工作等。

在学校对系实施直接管理过程中,学院还通过院学术委员会对全院的或者跨系的学术活动进行协调。需要协调的工作包括本科专业建设、跨学科的学科建设和学术平台建设、大型项目的申报、教师及团队的学术评价等。

这个管理体系首要的好处是可以在学院层面有效隔离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避免了由于行政权力干涉学术权力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在制度上保证大学实现学术本位。由于将学校的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的落脚点分别落在学院和系,对两种权力的隔离是比较彻底的。同时也在管理上强化了学院的行政职能和系的学术职能。通过加强学校对系的直接管理,实际上提升了系的地位,有利于强化大学的学术本位,淡化官本位。由于院长不能从行政角度对学院内部的学术活动进行评价和学术资源进行配置施加影响,就能保证学院内的各个系可以公平地按照学术规律进行学术活动而不必担心出现行政权力的干涉。在这种情况下,学者们也就不必再追求一官半职,学院里的各个系也不必再有离心倾向,导致学院越分越小的驱动力不复存在。相反,出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目的,会朝着适当扩大学院规模的方向发展。由于同样的原因,“校属”研究机构也可以回归到学院,不仅可以提高管理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与学院的其他学科共享学术资源,共同承担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

这个管理体系还具有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优点。在学院层面分离了学术权力之后,院长及其行政班子也就成了真正的服务机构,接受全体学术人员的委托进行行政管理和服务,使大学的行政体系还其本来的服务角色,让学院下属的系更加专心致志地从事学术活动。在实践上应该注意的是,系是学术组织,不是行政管理机构,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管理的责任在学院,要明确规定学院不能把行政管理事务推给系。这样才有利于统筹行政管理资源,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这个管理体系还可以促进本科教学管理重心下移到课程。本科教学是一项典型的面向问题的工作,需要通过跨学科甚至跨学院的资源集中来完成。因此,学院对于本科教学管理的重点应该体现在课程上。其中课程或课程群的建设和实施教学是系的学术工作,由系承担。有关课程体系与教学大纲的制定、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公共实验室建设等各项涉及多个系的工作在学校的宏观指导下,由学院进行协调管理。有关具体的课程安排、教学调度、质量监控等教学行政管理工作都应该由学院负责。

四、讨论与结论

实现三级组织二级管理后,

无论对于行政管三级组织二级管理模型示意图

理还是学术管理,均能够产生增加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次,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的作用。纵观目前国外大学的学院设置情况,存在着多学院制和少学院制两种模式。前者学院自身独立性较差而对下属系的控制则比较强,后者正好相反。国内的大学基本上是采用多学院制。采用三级组织二级管理模式,从总体上看将有利于适度扩大学院规模,减少学院数量,避免人为割裂学科体系的现象,提高学术资源的使用效率。

在学院层面解决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分离问题后,学院规模扩大,就可以更加方便地按照学科大类招生。在学科大类基础上建立本科教学平台,并为学生提供更多的专业方向分流机会,既有利于实现人才培养的个性化,又能够保证教学活动的效率。在社会对于人才需求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学生可以选择的专业方向越多,确定专业方向的时间越迟,就越容易在就业时做到学以致用,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于人力资源的需求。

大学行政干部职业化也是避免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干涉的一个方法。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学校层面的领导干部职业化相对比较可行。因此,可以首先在学校层面实行行政领导的职业化,减少或者避免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干扰。相对于学校层面而言,在学院层面推进行政领导职业化难度较大,因此在学院层面分离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就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许杰.论“新公共管理”对我国大学组织权力运行模式的影响[J].高教探索,2007,(2).

[2]王静.试论大学的组织特性与大学内部的权力制衡[J].中国高教研究,2008,(3).

[3]宋伟.论大学组织学术权力生成的逻辑[J].高等教育研究,2006,(4).

[4]胡建华.关于彰显学术权力的若干问题[J].高等教育研究,2007,(10).

[5]董云川.论大学行政权力的泛化[J].高等教育研究,2000,(2).

[6]肖起清.大学学术权力的边缘化及其诉求[J].辽宁教育研究,2006,(5).

[7]姚加惠.现代大学的科层管理及其改造[J].高等教育研究,2005,(6).

[8]何作井,杨天乐.论大学内部权力结构的冲突与重构[J].辽宁教育研究,2007,(2).

[9]毕宪顺.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耦合及机制创新[J].教育研究,2004,(9).

[10]任少波.重构细胞:大学管理组织架构改革的基础[J].高等教育研究,2004,(5).

The Separation of University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Academic Power: Mode of Three-level Organization and Two-level Management

Ye Feifan

Abstract: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academic power coexist in the university,the alloca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two kinds of power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university academic activities.Based on the allocation and operation mode of three-level organization and two-level management for university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academic power,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academic power can be separated at the institute level,which means to concentrat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work on institute,to transfer the power of academic to department.On that basis,on the background of three-level organization system,the academic management of two-level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of university-college and college-department can be respectively realized,which can make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academic play roles differenty.Therefore,the mutual interference of two kinds of powers can be avoided by way of system architecture and system arrangement,and the efficient operation can be guaranteed respectively.

Keywords:university management mode,university academic organization,administrative power,academic power Author:Ye Feifan,Director,professor and Ph.D.of Shaoxing College of Science and Arts(Shaoxing312000)

[责任编辑:金东贤]

学术权威和行政权力与高校治理

学术权威和行政权力与高校治理 摘要 学术权威和行政权力是高校中的两种基本权利,高校的组织特性决定了其客观存在。高校作为学术组织,学术权威是高校的核心和内在逻辑要求,作为正式的社会组织,行政权力是高校管理不可或缺的权力,二者的冲突与协调贯穿于高校整个发展运行过程中。我国高等学校由于长期受传统管理理念和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实行集权式的行政管理模式,高校内部学术权威与行政权力长期处于失衡状态。政府主导办学,行政权力泛化,用行政管理的方式处理大学内部事务,学术权威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提高,管理缺乏民主,二者的关系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导致我国高校管理体制僵化、管理效率不高,学术自主性、积极性不强,自由民主氛围不浓厚,学术创新机制不灵活,大学文化精神失落,高校不能很好地适应外部环境对其提出的挑战。正确处理好学术权威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既是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非常有现实意义的实践问题。本文从高校权力结构特点和高校内部事务出发,界定了学术权威与行政权力的概念,对高校学术权威与行政权力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分析,指出高等学校学术权威与行政权力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并对二者的冲突与协调进行了深入地分析与探讨。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了我国高校权力关系的结构与状况,在借鉴国外高校内部权关系模式的经验分析的基础上,阐明了我

国高校学术权威与行政权力关系现状,基于我国高校当前存在的种种制度缺陷,提出实现我国高校权力关系调整的六种途径和措施。为构建我国高校内部和谐权力关系模式提供了主要依据。 文章主要主要采用文献调研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近现代高校组织发展的史料以及中外学者关于高校权力结构问题研究文献的收集、整理、分析,对我国高校权力发展的历史发展与当代高等教育体制进行深入探悉,以国外大学与我国大学权力结构的比较,深入分析我国高校权力结构存在的缺陷及形成的原因,为系统论述学术权威与行政权力的关系调整,高校权力结构的优化提供较为扎实的资料。 文章的最大创新之处在于从我国高校权力历史的角度和国际上高校权力的运作状况出发,对高校学术权威和行政权力的来源、类型与结构进行了深层次的探讨,深入分析了学术权威与行政权力的冲突,提出了协调学术权威与行政权力矛盾的对策办法。但是,由于完成时间和资料搜集有限,实际调查研究不够充分,没有足够实践经验,对问题本质及产生根源的分析不够深入。因此对于基于理论的分析和论述还只是初步和肤浅的,提出的改革措施还不够具体、全面,这些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学术权威,行政权力,高等学校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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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高等学校性质的行政法解析 胡发明摘要:从民法上来讲,高等学校是事业法人,而在行政法上,我国的公立高等学校是行政主体,政府与其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在高等学校内部,其与教师、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公权力关系、外部关系和契约关系,是行政契约的扩张、延伸,因此,其关系后果是一种行政后果,应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救济途径。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办教育在近几年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民办高等院校也逐步发展起来,有些民办高等院校还拥有了相当的规模和较高的教育质量和影响力。但是,我国目前高等教育的主体仍然是公立高等学校,因此,本文也主要是针对公立高等学校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 我国目前的高校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等学校无疑是政府的附属产品,一直按照较为严格行政体制进行管理,行政化的程度是非常高的。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各级各类教育实行国家化改造,把所有的高等院校都统合于国家计划经济之中,通过计划来对人才培养实行调控。教育的行政化管理与我们长期以来认为教育是一种国家权力,应由政府来统一组织的基本观念是分不开的。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已经不再用传统的政治观点片面地来看待教育现象了,教育体制开始打破原先的政府独家经营,社会力量不断介入教育领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深化,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特别是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长期以来的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不明确、法律地位不确定,使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的内部管理关系处于模糊的状态当中,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发生,又由于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而不能及时妥善地解决,已经严重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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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思考 论文关键字:大学生;高校;侵犯;权利;维权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的教育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高校教育纠纷频频出现,引起人们的深思。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高校教育纠纷的频频出现?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解决纠纷?本文将通过笔者的思考为大家一一解答这些问题。 从首例大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案件——“田永案”之后,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就不绝于耳。“刘燕文案”、“重邮案”、“王钟案”、“浙江大学案”…..可以知道学生的受教育权、知情权、参与权、隐私权、学习自主权、控辩权等权利根本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一、高校教育纠纷频频出现的原因 纠纷的出现是因为矛盾。高校教育纠纷的频繁出现可以说是因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他们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矛盾从何产生?利益冲突而致。这得从两个方面说起:其一,高校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损害了学生的正当利益;其二,学生的权利意识不断地增强,为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而斗争。有压迫就有斗争,有侵权就有维权,侵权的行为多了,纠纷也就少不了了。 再深入一点探究为何高校会屡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以下几点便是原因: 1、“大学自治”的弊端。 屡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未必出于高校的本意,但高校也难辞其咎。我认为一直以来的“大学自治”在今天的情形下值得怀疑。著名思想家洛克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大学自治”让大学拥有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高校凭借自己的权力和地位始终占据优势,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滥用权力的行为。高校自己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这无可厚非。但当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指导下的时候,这些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难免让人质疑。当学生违反了学校的规则时,(尚且不讨论这规则是否合法、是否合理),学校便会对学生做出处置,而怎样处置还得看学校的“心情”,原来是学校说了算。大家都在提倡法治,学校这么前沿的地方竟然是人治的“沃土”。这不是很可笑又可悲的事情么?“大学自治”也将外界对大学管理的监督拒之门外,管理的缺陷不断出现。“大学自治”确实让大学及教育挣脱的枷锁,拥有了一片自由翱翔的蓝空,但却是以牺牲一部分学生的合法权利为代价。 2、法制的不完善。 我国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但是这些教育立法对学校权利的授予、运行、责任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学生享有告知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但却没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申诉程序、调查程序、执行程序。这种缺乏程序性规定的法律缺乏可行性,学生的权利形同虚设。这就反映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制不健全。而法制的不健全不仅没有好好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反而为高校侵权逃责提供契机。 3、权利意识的薄弱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计划总结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总结 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那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总结怎么写呢?下面是整理的关于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总结,欢迎阅读参考。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总结【一】 20XX年6月23日,我正式踏上了工作岗位,成为了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半年来,在院领导的关爱和办公室同事的帮助、照顾之下,我完成了从一名大学毕业生到一名高等教育工作者的蜕变。学到了很多崭新的知识,完成了一定的工作任务。总体来说,自入职以来我完成了两方面的工作内容。一方面,作为一名行政管理人员,我立足于本职工作,服从领导安排、服务广大师生,把任务做细做实;另一方面,作为一名新入职的教育工作者,我学习基本工作技能,扩大工作半径、发散工作思维,把事情做新做精。 一、加强理论学习,增强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 入职以来,我积极参加院党总支、院行政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并通过学校下发的各种政治学习资料,以及网络、报纸、杂志、书籍积极学习政治理论; 进一步强化遵专业资料 纪守法意识,加强法律知识的积累;以“敬业乐群”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引,爱岗敬业,增强自己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学习岗位专业知识,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 二、注重求真务实,提高工作能力

作为一名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既要面对日常工作中的小事,也会接触到关涉学校利益的重大事件,甚至有些时候,各种琐事纷繁复杂,看起来毫无头绪、无从入手。入职以来,在此方面我积极锻炼自己,求真务实,提高工作能力。 首先,小事精细。高校行政人员要力求“把小事做细,把细事做透”。入职以来,我以此为标准来要求自己,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将精确度落实到工作中的每一个文字、每一个标点。与此同时,我认识到了对待每一项工作的每一个步骤都要积极主动,“及时跟进”。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我逐渐适应了高校的工作节奏,并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其中。 其次,大事沉稳。工作期间我经历了20XX年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事关学校命运和长远发展,全校上下一心,众志成城。在紧张的迎评工作中,对于分配给我的任务,我能够尽己所能,保质保量地将其完成。在重大紧急事件面前,我能够保持冷静和沉稳, 对于超出自专业资料 己能力范围的事情,积极寻求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接待前来视察的上级领导和来访的兄弟院校考察人员时,能够做到热情大方、细致周到,致力于学院工作的开展。 最后,琐事有序。行政工作琐碎,为了搞好工作,我积极向领导请教、向同事学习、并进行摸索实践,力争在最短的时间里熟悉学院的工作内容,明确工作程序、方向,提高工作能力,形成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地开展本职工作并力求熟练圆满地完成下发的工作任务。

关于我国高等学校性质的行政法解析

在供电公司家属助廉座谈会上的讲话 各位干部家属,同志们: 我们政法分析 论文摘要:从民法上来讲,高等学校是事业法人,而在行政法上,我国的公立高等学校是行政主体,政府与其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在高等学校内部,其与教师、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公权力关系、外部关系和契约关系,是行政契约的扩张、延伸,因此,其关系后果是一种行政后果,应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救济途径。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办教育在近几年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民办高等院校也逐步发展起来,有些民办高等院校还拥有了相当的规模和较高的教育质量和影响力。但是,我国目前高等教育的主体仍然是公立高等学校,因此,本文也主要是针对公立高等学校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 我国目前的高校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等学校无疑是政府的附属产品,一直按照较为严格行政体制进行管理,行政化的程度是非常高的。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各级各类教育实行国家化改造,把所有的高等院校都统合于国家计划经济之中,通过计划来对人才培养实行调控。教育的行政化管理与我们长期以来认为教育是一种国家权力,应由政府来统一组织的基本观念是分不开的。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已经不再用传统的政治观点片面地来看待教育现象了,教育体制开始打破原先的政府独家经营社会力量不断介入教育领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深化,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特别是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长期以来的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不明确、法律地位不确定,使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的内部管理关系处于模糊的状态当中,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发生,又由于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而不能及时妥善地解决,〔1)已经严重阻碍了高等学校的健康发展。因此,明确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理顺高等学校内部、外部的管理关系,将有助于高等学校的发展,使我国的高校体制能尽快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 而受。 对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问题,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在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根据199 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可见,就国家立法而言,是把教育单位纳入事业单位的范畴的,当然高等学校也不例外。对这一点,无论在学校内部还是社会评价,都是一致的,并无多少疑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缌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登

试析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学生自由权利矛盾平衡和谐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学生自由权利矛盾平衡和谐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高等学校作为法人实体,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了其代表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教育和管理的权力。高等学校的学生,作为国家的公民,《宪法》、《教育法》等赋予了其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权利。学校教育管理权行使的最终目的是尽最大可能地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而学生权利的行使,也必须在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的前提下进行。如何既保证学校教育管理权力的有效行使,又能保障学生自由权利的充分实现,是我国立法以及高等教育管理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自由权利—一对永恒的矛盾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一、从哲学意义上说,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学校和学生,永远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哲学上的矛盾就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同一的关系。这种关系突出地表现为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联系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属性,体现着双方相互分离的趋势。作为矛盾体的学校和学生,因为其共同的教育目的—使受教育者在思想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获得健康的全面的发展。这就使得学校的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是共生共存的。其同一性的表现就是双方的相互性,在对权利界定的同时,也即界定了权力的范围;在对权力界定的同时,亦即界定了权利的范围。同时二者之间又表现为斗争性,即权力范围的扩大,则意味着权利范围的缩小;而权利的彰显,则意味着对权力的制约。比如,法律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和自由权,那么学校和教师就没有权力对学生的人身或学生宿舍中的私人物品进行搜查,这是学生权利对学校管理权的制约;但是学校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对学生宿舍进行危险行为及物品等方面的检查又是合法的,这是学校管理权对学生自由权的限制。 二、从法学理论来看,公权力与私权利在产生及运行机制上具有不同特点。之所以赋予社会与组织权力,是因为它需要进行统一的行动,以达到维护内部秩序,调节内部成员关系的预期目的。同理,法律之所以赋予学校管理权,原因就在于只有它拥有管理甚至处罚的权力方能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受教育者在校方统一管理下从事相关活动。但因为法律有时无法对权力范围及其操作过程细化、具体化,导致权力者皆有延伸自己权力的倾向,而公权力的延伸和扩张,必然会导致对相对方权利的漠视甚至侵犯。 而权利的范围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而逐渐扩大的。由此看来,具有不断扩大趋势的权利和固有扩张本性的权力之间存在着天然的永恒的矛盾。学生权利意识的彰显必然导致对学校管理权的质疑和重新审视。刘燕文诉北大案、大学生怀孕被勒令退学案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对比国内外高校组织结构并提出 国内高校改革方案

对比国内外高校组织结构并提出国内高校 改革方案 郭周祥10224005 一、国外高校组织结构 1)欧洲模式 欧洲模式是欧洲大陆国家的高等教育管理模式,其基本结构是教授与国家官僚机构的结合。在欧洲大陆国家中,行会一直盛行于基层结构当中并占据了主导地位。主持讲座的教授是教学领域和科研领域的主宰,他们对本学科领域中的助理人员和学生进行个人控制。而教授组成的团体在大学中进行的集体统治则主要垄断了课程、教师任用和研究方向等方面的决策权。国家官僚机构掌握着上层的控制权,并主要把权力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几乎所有的大学和学院都处在一个或数个中央部门的管理之下。因此,欧洲模式的典型是一个国家型的变体。在其中,德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其高等教育管理模式则成为联邦型的变体,在各州都有低于中央政府的州政府的教育管理部门。 国家型与联邦型作为欧洲模式的两个典型表现为两个集团的利益,即高级教授与国家、州教育部的官员。欧洲大陆模式使得教授和一些部门官员的观点得以通行。无论是上层结构还是下层结构,权力的争夺都在这两个集团当中展开。教授控制着下层,但中央级的官员也可利用机关固有的官方力量来决定讲座主持人的人选。而在官员主导的上层结构中,高级教授作为最有力的构成成份,在中央决策中也拥有重要的咨询权。 在欧洲大陆模式当中,中层的行政管理非常薄弱,教授们通过遥远的教育部来获得服务,而无需专职的管理。这种模式下,各院校之间的特色和竞争也被削弱,各单位之间缺少人才竞争和发展特色的刺激。欧洲大陆模式中,基层有强力行会权力,顶端又有有力的部级官僚机构的权力,中间层的院校管理的权力则比较薄弱,各大学之间差别较小,公立大学占据着优势。因此,欧洲大陆模式面临的改革就是加强中层管理的权力,同时削弱讲座教授和中央部门官员的权力。另外,形成并扩大院校类型的差异,满足现代高等教育的要求。 2)英国模式 相对于欧洲大陆模式,英国模式是把教授行会与院校董事会及行政管理人员的适度影响结合起来的模式。各学院和大学都是获得特许的自治团体,负责本校的管理。在此背景下,行会权力很大,在许多学院中,教授行会权力兴旺发达。由于英国早期没有像欧洲大陆国家一样发展将院校置于某一政府部门管辖的模式,也没有将教师包括进国家公务人员的体系中。因此,英国院校既没有全国性的、也没有地方性的正规组织体制,院校有着高度的自治权。院校的高度自治鼓励了院校间的竞争和各院校特色的形成,但是牛津和剑桥两所大学的地位和影响,导致了其他院校对这两校风格的模仿,又阻碍了特色的发展。只是区别于欧洲大陆模式的是,这种趋同来自于自愿模仿,而非官方的命令。 在英国模式之中,低层布置了有力的行会权力,在中层也有一定的力量。在院校一级中,行政部门的领导、校外人士的参与和教授的集体统治也得到了一定机会。政府部门和国家机关在传统上没有多少权力,全国性的协调作用由学术寡头集团提供。各院校间也没有明显的差别。师范类、技术类学院则在英国历史上与大学分立,他们比大学受更多地方和国家两级政府的影响。 英国模式中的权力之争主要集中在基层结构,大学本身当中。这种竞争被控制在一个精心编织的各教授团体的协议网当中,在协议网中,各教授团体在各自的领域当中居于主导地位。这种竞争在同时也被控制在教授团体与大学管理人员、董事会之间的协议中。相比较欧洲大陆模式,政府部门处于从属地位是英国模式的核心特点。

行政权的定义及其特征

1、行政权的定义极其特征 行政权: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利。 行政权的特征:1)公益性;2)执行性;3)法律从属性;4)单方意志性;5)强制性;6)不可自由处置性;7)优先性与收益性。 2、行政关系(4个) 主要有4种: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3、行政法的特点 1)缺乏统一完备的实体法法典; 2)行政职权职责具有统一性; 3)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 4)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5)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4、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行政法非制定法法源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1)宪法与法律;2)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4)国际条约与协定。 行政法非制定法法源:1)法律解释;2)判例;3)习惯与惯例;4)行政法理。 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合理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包括a)公平公正原则;b)考虑相关因素原则;c)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a)行政公开原则;b)公众参与原则;c)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包括a)行政效率原则;b)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包括a)行政信息真实原则;b)信赖保护原则; 6)责权统一原则。 6、行政法的效力等级 就行政法的效力而言,首先要遵守2个原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先法;就具体而言,1)宪法>法律;2)法律>行政法规;3)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7、行政法主体的含义及范围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或者个人,行政法主体只指那些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行政法主体主要有2大类1)行政主体2)行政相对人;具体来说,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则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8、行政机关有有哪些? 就我国现行行政体系而言,行政机关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 1)中央行政机关,主要有国务院,国务院正式工作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与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目前主要指香港与澳门) 9、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及其他们的区别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邓多文 目次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高校与学生的内部关系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性质和特征 (一)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广泛性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多重性 三、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分类 (一)按照高校与学生关系不同,可分为行政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及内部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二)根据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可分为法定权利义务和应有权利义务 四、高校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一)高校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二)高校学生应履行义务 五、思考题 六、参考文献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高校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行政权与学生发生权利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很显然,高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等,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而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据此断定,高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且其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另一种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在一些法律行为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法律关系。《教育法》第

我国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耦合之路径

我国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耦合之路径 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是高校内部管理中的两种主要权力,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成为推动高校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我国高校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形成行政权力泛化、学术权力弱化的局面,严重影响高校的建设与发展。本文从分析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冲突入手,指出两种权力本身存在耦合的可行性,并提出我国高校两种权力耦合之路径。 [标签]高等学校学术权力行政权力耦合路径 现代大学的权力配置,只有建立权力协调的运行机制,才能使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得以有效的耦合,从而增大高校权力的聚合力。学术权力(AcademicPower)是指在大学对学术活动的管理与统治权力,它涉及学术组织的层次、学术权力机构的模式结构及其对学术管理的影响力。权力的主体是指大学从事教学、科研的人员,权力的客体是指学术活动和学术事务。行政权力(Administra—tive Power)是指大学依靠包括国家法律、政府意志、社会要求、学校规章制度等制定的强制性手段,是影响及支配大学内部成员和机构的一种权力形式。权力的主体是指大学行政人员,客体是指大学内部成员和机构。当行政命令能很好地体现教学、科研的基本规律时,学术权力会得到健康的运转,同时,有利于体现行政权力的意图;反之,学术权力就会与行政权力发生矛盾,阻碍行政权力的实施。我国高等教育已实现由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但高校内部管理实践中就如何处理两种权力的关系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高校内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冲突 我国近代大学从创立之初就不同于西欧传统大学的办学理念,政府在大学内部管理过程中推行集权管理制度,与行政权力相比,学术权力总是处于从属地位。 (一)政府对高校的宏观管理定位仍欠科学性,存在官本位思想 长期以来,政府一直将高校视为一个特殊的下级行政部门。高校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学校内部所设岗位也都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学校行政人员套用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待遇系列,教师成为国家干部。例如大学是厅局级单位,大学的书记和校长是厅局级待遇,少数国家重点大学的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副部长级待遇。大学校长都是由政府任命,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校长极少。因此,校长实际上成为政府代言人,代表政府行使对大学管理的权力;院长或系主任由校长任命,对校长负责。教师只是各级行政领导的管理对象,较少享有参与学术管理的权利,从而导致大学内部行政管理上存在严格的科层制和行政级别制,造成大学内部行政仅力的过度膨胀,助长了官本位思想意识,加速了大学学术权力的弱化,不利于充分发挥我国高校学术权力的影响力。 (二)学校内部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的传统教育思想占主导地位,弱化了学术权力

对比国内外高校组织结构并提出______国内高校改革方案

对比国内外高校组织结构并提出 国内高校改革方案 一、国外高校组织结构 1)欧洲模式 欧洲模式是欧洲大陆国家的高等教育管理模式,其基本结构是教授与国家官僚机构的结合。在欧洲大陆国家中,行会一直盛行于基层结构当中并占据了主导地位。主持讲座的教授是教学领域和科研领域的主宰,他们对本学科领域中的助理人员和学生进行个人控制。而教授组成的团体在大学中进行的集体统治则主要垄断了课程、教师任用和研究方向等方面的决策权。国家官僚机构掌握着上层的控制权,并主要把权力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几乎所有的大学和学院都处在一个或数个中央部门的管理之下。因此,欧洲模式的典型是一个国家型的变体。在其中,德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其高等教育管理模式则成为联邦型的变体,在各州都有低于中央政府的州政府的教育管理部门。 国家型与联邦型作为欧洲模式的两个典型表现为两个集团的利益,即高级教授与国家、州教育部的官员。欧洲大陆模式使得教授和一些部门官员的观点得以通行。无论是上层结构还是下层结构,权力的争夺都在这两个集团当中展开。教授控制着下层,但中央级的官员也可利用机关固有的官方力量来决定讲座主持人的人选。而在官员主导的上层结构中,高级教授作为最有力的构成成份,在中央决策中也拥有重要的咨询权。 在欧洲大陆模式当中,中层的行政管理非常薄弱,教授们通过遥远的教育部来获得服务,而无需专职的管理。这种模式下,各院校之间的特色和竞争也被削弱,各单位之间缺少人才竞争和发展特色的刺激。欧洲大陆模式中,基层有强力行会权力,顶端又有有力的部级官僚机构的权力,中间层的院校管理的权力则比较薄弱,各大学之间差别较小,公立大学占据着优势。因此,欧洲大陆模式面临的改革就是加强中层管理的权力,同时削弱讲座教授和中央部门官员的权力。另外,形成并扩大院校类型的差异,满足现代高等教育的要求。 2)英国模式 相对于欧洲大陆模式,英国模式是把教授行会与院校董事会及行政管理人员的适度影响结合起来的模式。各学院和大学都是获得特许的自治团体,负责本校的管理。在此背景下,行会权力很大,在许多学院中,教授行会权力兴旺发达。由于英国早期没有像欧洲大陆国家一样发展将院校置于某一政府部门管辖的模式,也没有将教师包括进国家公务人员的体系中。因此,英国院校既没有全国性的、也没有地方性的正规组织体制,院校有着高度的自治权。院校的高度自治鼓励了院校间的竞争和各院校特色的形成,但是牛津和剑桥两所大学的地位和影响,导致了其他院校对这两校风格的模仿,又阻碍了特色的发展。只是区别于欧洲大陆模式的是,这种趋同来自于自愿模仿,而非官方的命令。 在英国模式之中,低层布置了有力的行会权力,在中层也有一定的力量。在院校一级中,行政部门的领导、校外人士的参与和教授的集体统治也得到了一定机会。政府部门和国家机关在传统上没有多少权力,全国性的协调作用由学术寡头集团提供。各院校间也没有明显的差别。师范类、技术类学院则在英国历史上与大学分立,他们比大学受更多地方和国家两级政府的影响。 英国模式中的权力之争主要集中在基层结构,大学本身当中。这种竞争被控制在一个精心编织的各教授团体的协议网当中,在协议网中,各教授团体在各自的领域当中居于主导地位。这种竞争在同时也被控制在教授团体与大学管理人员、董事会之间的协议中。相比较欧洲大陆模式,政府部门处于从属地位是英国模式的核心特点。 英国模式的改革方向是强化国家协调的作用。在英国近年的改革努力当中,英国教育和

高校行政管理

高校行政管理 发表日期:2005年12月20日【编辑录入:lyljh】 俄国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说,学校有三要素——行政管理、教育和研究。高校的行政管理是大学实现其教学、科研两大社会功能的基础。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是体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就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此问题国务院在其转发的《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曾有明确的规定。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高校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也越来越成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育研究机构所津津乐道的焦点话题。因此,对其展开专门的学术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一、高校行政管理的含义.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是高等学校为了实现学校教育工作的目标,依靠一定的机构和制度,采用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发挥管理和行政职能,带领和引导师生、员工,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有效的完成学校工作任务,实现预定目标的组织活动。高校的行政管理是相对于高校教育、科研活动而言的辅助性的、但却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在对高校行政管理问题进行理论探讨的过程中,本文是将教育本身的目标及行为进行了模糊与抽象;而将保障教育行为和功能的非教学科研系统作为一项具体的科研命题来展开。相对于从事教学和科研的教师、研究人员而言,行政管理的主体是从事非教学、科研活动的相关行政机关,其成员是各级各类机构的管理者和执行者。 二、高校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高校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如下三大关系中:一是学术与行政的关系,即掌握学校行政管理的领导和具体执行人员与从事学术工作的教师、专家以及学生之间的关系;二是功能与部门的关系,即高校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与其功能之间的关系;三是人员结构与管理创新的关系,即优化行政管理人员的结构与进行行政管理创新的关系。对此,本文将结合当前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展开分析。 三、目前高校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1、机构膨胀,人员臃肿。我国的高校行政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基本按照的政府机关的机构和人员的编制建立起来的。因此,与政府机关存在的问题有着相似之处。两者都经历了设立——膨胀——精简——再膨胀的非良性的循环。机构在行政分工中越设越多,功能越分越细,编制内人员和辅助人员也就随之增加。2、部门间缺乏密切配合。正是由于前面提到的原因,高校机关内部由于功能的条块分割以及越来越细的划分,使得各机关在具体行政的过程中,虽然做到了各司其职,但各自又只是完成了其中一小部分,由此造成了行政管理工作中部门间办事效率低下,外来人员或高校内的教师、学生往往得跑遍各个部门才能完成一项工作。因而,相应的一旦出现问题,推诿和扯皮现象就时有发生。3、缺乏开拓进取精神。由于在高校的行政管理中,制度是明确的,流程是清晰的,由此形成了工作人员的思想惰性就是办事墨守成规,人浮于事,不钻研业务,由此造成了行政管理观念日渐陈旧,有些已渐渐不适应高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4、行政权利挤占学术权利。这是高校独有的,也是愈来愈突出的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权力的泛化导致学术权力缩减,进而形成了学术权利日渐服务于行政权力的局面。具体表现在一线教师的业务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或者是学术专家的合理意见无法有效地被采纳,“官本位”而不是教学、科研本位的观念普遍存在。四、对高校行政管理问题的思考1、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适当分离。高校的行政管理要保证学术和业务的进行,在高校管理的整体布局上,要充分发挥其服务和保障功能。与此同时,还可以考虑提高学术权力在权力机构中的地位,而权力的限度则由各校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确

行政职权种类和定义

行政职权种类和定义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民的人身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加以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指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向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有:(1)税收征收;(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其他法定征收。 六、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七、行政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向与特别支出存在特定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收取货币的行为。如:工商管理费、过路过桥费等。 八、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行政给付的类型大体包括:a.抚恤金;b.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c.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d.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灾物资等。 九、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 1、公安管理中的确认 主要由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路况以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的检验和鉴定;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对当事人交

论特别权力关系视角下的高校内部规则

论特别权力关系视角下的高校内部规则 我国高校内部管理规则普通将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杂糅在一起,十分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本文以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色彩的特别权力关系为脉络,着重从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以崭新的视角来审视和定位高校的内部规则。 [标签]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内部规则 在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大背景下,各高校制定的内部规则其法律效力如何,是否具有合法性与可诉性,就成为制约和影响高校管理行为、保障和维护学生权益的重要因素。事实证明,学生与高校的法律纠纷多数是由高校的内部规则引起的。 一、特别权力关系 为进一步研究高校内部规则,必须首先弄清高校的法律地位如何,高校与学生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在法律上定性为“公立”,按照英国行政法教授韦德的说法,如果大学是依法设立的,可以将它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归人行政法的范畴。当前,我国已有司法机关对高校法律地位进行了事实确认(但并不普遍),比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在判决书中,法院明确指出了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它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属于行政诉讼。”因而,这时的高等学校是作为行政主体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存在。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对此,目前理论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 那么,如何界定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呢?通说是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特别权力关系发生的前提是法律法规赋予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能。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公法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力。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这种自主管理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学校为保证其机构目标的实现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置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理论界一般将这种关系定位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即行政主体对其内部人员基于公法上的权力、义务形成的法律关系,如国家机关与其内部公务员之间、高校与作为其职工的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国际上,大陆法系公法学说倾向于将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公法关系定位为“特别权力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德国,在传统的德国公法学理论中,公法上的权力关系分为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前者是指国家基于主权作用,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公共权力所形成的权力关系,这种关系类似于我国行政法理论中的外部行政关系。后者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在其内部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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