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辐射环境

2002年辐射环境
2002年辐射环境

2002年辐射环境

2003-06-05

状况

全国辐射环境质量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监测结果表明,2002年度,北京、陕西、浙江、江苏、福建、山西、山东、黑龙江等省的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为51.5~96.7 nGy/h,其他地区环境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为93.9~107.0nGy/h,若扣除各地宇宙射线的贡献,其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与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时的测量值一致。长江、黄河、松花江等水系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与历年监测结果基本一致,U、Th、226Ra、40K、90Sr、137Cs的含量与全国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时的测量值基本一致。北京、河北、黑龙江、新疆、包头等省市空气中氡浓度为28.2~66.5Bq/m3,与历年监测结果基本一致。

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库区及其周围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大气气溶胶、水、土壤和农作物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与其他环境相比,处在同一水平。

电磁辐射污染源对部分电磁辐射污染源监测结果表明:移动通信基站,除个别基站楼顶平台电磁辐射水平超过有关标准外,其周围居民室内或办公室室内等环境敏感点的电磁辐射水平均符合国家标准。高压输变电工程,部分220kV和500kV高压输电线周围环境电磁辐射水平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个别点位工频电场强度超限值约二倍。广播电视发射台,其周围环境部分距天线较近的敏感点电磁

辐射水平超过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规定的限值。虽然电磁辐射污染源呈迅猛增长之势,局部环境存在超标现象,但总体上电磁辐射环境质量仍然较好。

措施与行动

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建设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召开了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了“十五”期间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编发了《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编制了《全国环境监测网络(辐射部分)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国家计委的立项审查,根据该报告,2004年底前国家将投入一亿多元完善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建设;编制了《全国辐射环境监测试点方案》;组织了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单位γ辐射剂量率测量比对。

环境辐射剂量率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建成了新的秦山核电基地环境辐射连续监测系统,于2002年12月20日正式投入使用;同时由于岭澳核电站的商业运行,增加了北龙、杨梅坑两个环境辐射连续监测点。

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编号:SY-AQ-04068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Radiati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program

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为了确保放射源周围环境的安全,了解放射源拟用位置周围环境的辐射现状,特制订本计划。 一、委托山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承担放射源拟用位置周围环境辐射剂量的监测。 二、对于放射源周围辐射环境背景值监测,按GB/T14583《环境地表γ剂量率测定规范》进行,对于放射源安装后周围辐射环境的监测,按HJ/T61-200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数据认真记录,妥善保存,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检测内容:放射源运行期间,监测的内容主要是周围环境γ辐射剂量率的监测。 四、监测频次: 1、放射源正常运行时,每年进行两次监测,数据存档备案; 2、放射源进行维修前后,应分别进行一次监测;

3、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处理前后对其周围环境分别进行一次监测; 4、放射源退役时,应进行一次退役监测。 五、监测点的位置: 1、放射源正常运行和维修前后的监测点位置为:铅罐表面、距源罐表面1米处; 2、发生事故时监测点的位置为: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区域。 3、放射源退役时的监测点位置为:铅罐表面、距源罐表面1米处、过去安装或存放场所。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电磁辐射的危害与环境监测方法.

电磁辐射的危害与环境监测方法 摘要:本文介绍电磁辐射强度、照射时间及总剂量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程度,并对电磁辐射的环境测试包括测前准备、测试布点、测试过程、绘制污染图、注意事项及防治电磁辐射对策等内容进行了叙述。 主题词:电磁辐射危害监测 一、概述 随着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一种看不见、模不着的污染源日益受到各界的关注,这就是被人们称为“隐形杀手”的电磁辐射。今天,越来越多的电子、通信设备投入使用,使得各种频率的不同能量的电磁波充斥着地球的每一个角落乃至更加广阔的宇宙空间,电磁波作用于人体时,一部分被人体吸收,被吸收的电磁波能量达到一定强度时就会使人体发热,超过一定限度人体就会出现高温生理反应,从而有害人的健康。电磁辐射对人的影响程度与辐射强度、频率、作用时间、环境等因素有关,辐射强度越大、作用于人体的时间越长、频率越高,影响就越大。一定程度的电磁辐射对人体的伤害已成定论,是危害人类健康的大敌。因此,电磁辐射环境问题已受到普遍关注。世界卫生组织把电磁辐射污染列为继水、气、声之后的第四大污染。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也已将其列为环境保护项目之一。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越来越复杂的电磁环境及其造成的影响,电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迅速发展的新学科领域,为了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健康,保障信息安全,必须对电磁辐射加以防护,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护已经刻不容缓。 我站自1998年以来,取得了国家实验室认可和福建省技术监督局对电磁辐射环境测试等12个项目的计量认证。多年来,受各行业无线电设台单位的委托,对银行、电力、移动、联通、学校等部门进行了电磁辐射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保证了新建的台站与已建的台站能够互不干扰、电磁兼容。 本文主要介绍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与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 全文分成三部份,在第一部分主要理论介绍电磁辐射的环境影响(包括基本概念、电磁辐射场区的划分、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和电器设备的影响等内容)。在第二部分,介绍电磁辐射环境测量方法(包括测试前的准备、测试布点、测试过程、绘制污染图、注意事项)及防治电磁辐射对策等内容。在第三部分,介绍电磁辐射测试实例。 一、电磁辐射的环境影响 1、基本概念 1.1 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雷达系统、电视和广播发射系统、射频感应及介质加热设备、射频及微波医疗设备、各种电加工设备、通信发射台站、卫星地球通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7《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月27日,国家环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第一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附

生活环境电磁辐射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environmental electromagnetic waves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电磁波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电磁技术发展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群经常居住和活动场所的环境电磁辐射,不包括职业辐射和射频、微波治疗需要的辐射。 1 各词术语 1.1 电磁波 本标准所称电磁波是指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和微波。 1.1.1 长波 指频率为100~300KHz,相应波长为3~1k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2 中波 指频率为300KHz~3MHz,相应波长为1km~100k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3 短波 指频率为3~3MHz,相应波长为100~10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4 超短波 指频率为30~300MHz,相应波长为10~1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5 微波 指频率为300MHz~300GHz,相应波长为1m~1m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6 混合波段 指长、中、短波、超短波和微波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波段混合在一起的电磁波。 1.2 电磁辐射强度单位 1.2.1 电场强度单位

对长、中、短波和超短波电磁辐射,以伏/米(V/m)表示计量单位。 1.2.2 功率密度单位 对微波电磁辐射,以微瓦/平方厘米(μW/cm2)或毫瓦/平方厘米(mW/cm2)表示计量单位。 1.2.3 复合场强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频率的电磁波复合在一起的场强,其值为各单个频率场强平方和的根值,可以下式表示: 式中:E──复合场强,V/m; E 1、E 2 ......En──各单个频率所测得的场强,V/m。 1.3 分级标准 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阈下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 1.3.1 一级标准 为安全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在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台、电视台和雷达站等发射天线,在其居民覆盖区内,必须符合“一级标准”的要求。 1.3.2 二级标准 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在许建造居民住宅、学较、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过二级标准地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如机关、工厂、商店和影剧院等;如在此区内已有这些建筑,则应采取措施,或限制辐射时间。 2 卫生要求

浙江环境天然贯穿辐射水平调查研究

浙江环境天然贯穿辐射水平调查研究

-8 地(市、县)测点数范围均值标准差标准误丽水地区132 4.8-14.7 9.3 1.9 0.2 丽水12 4.8-9.7 7.6 1.8 0.5 缙云10 5.3-10.3 7.2 1.6 0.5 青田16 7.1-11.9 9.3 1.5 0.4 云和7 7.0-12.4 9.1 2.2 0.8 遂昌21 5.3-13.5 10.2 2.2 0.5 龙泉25 6.7-12.7 9.3 1.8 0.4 庆元15 6.8-11.1 9.5 1.4 0.4 松阳10 6.1-11.2 9.1 1.9 0.6 景宁16 8.0-14.7 10.0 1.7 0.4 温州市85 4.1-14.8 8.1 2.3 0.2 温州 1 9.5 乐清12 5.1-10.4 6.9 1.8 0.5 永嘉18 5.4-14.8 8.6 2.4 0.6 洞头 1 6.0 瑞安7 6.5-12.5 8.8 2.1 0.8 文成13 5.6-13.3 8.5 2.3 0.6 泰顺12 4.9-14.3 9.4 3.2 0.9 平阳7 5.1-9.8 7.1 1.7 0.6 瓯海 6 4.1-7.6 6.2 1.4 0.6 苍南8 6.1-9.4 7.1 1.2 0.4 金华地区172 2.7-15.1 8.0 2.7 0.2 金华19 5.2-13.8 9.2 2.6 0.6 东阳14 4.6-7.7 6.4 1.0 0.3 义乌8 2.8-12.1 7.3 3.0 1.1 浦江11 4.9-9.5 6.6 1.4 0.4 兰溪9 4.6-10.3 7.2 2.2 0.7 永康10 4.6-7.6 6.0 1.1 0.3 武义13 3.8-12.8 8.7 2.6 0.7 衢州21 3.8-14.0 7.3 2.7 0.6 开化21 4.5-11.4 7.2 1.9 0.4 盘安9 4.9-8.5 6.5 1.3 0.4 龙游11 4.7-12.2 9.2 2.7 0.8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

1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 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 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 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 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

辐射环评登记表和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环评登记表和辐射安全许可证 现场核查要点 一、Ⅳ、Ⅴ类放射源 1、放射源编码是否与放射源一一对应; 2、电离辐射防护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各市局现场核查时,应对电离辐射辐射防护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拍照,并将照片电子版随预审意见一并上报); 3、是否有防盗装置(贮存场所必须有); 4、是否配备了便携式辐射监测仪、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5、是否配置了应急处理工具,如长柄夹具等; 6、各项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各类档案是否完善; 7、辐射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未经过培训的,应有近期参加培训的计划); 8、是否存在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辐射环境信访。 二、Ⅲ类射线装置 1、非医用Ⅲ类射线装置 1.1 是否有屏蔽、隔离防护设施; 1.2 是否设置了符合规定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各市局现场核查时,应对电离辐射辐射防护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拍

照,并将照片电子版随预审意见一并上报); 1.3 是否有机器工作状态显示; 1.4 是否配备了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或便携式辐射监测仪);生产单位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 1.5 各项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各类档案是否完善; 1.6 辐射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未经过培训的,应有近期参加培训的计划); 1.7 是否存在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辐射环境信访。 2、医用Ⅲ类射线装置 2.1 是否隔室操作或有防护屏; 2.2 门、窗(包括观察窗)是否满足防护要求; 2.3 出入口处是否有符合规定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各市局现场核查时,应对电离辐射辐射防护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拍照,并将照片电子版随预审意见一并上报); 2.4 出入口处是否有机器工作状态显示; 2.5 是否配备了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或便携式辐射监测仪)。 2.6 各项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各类档案是否完善; 2.7 辐射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未经过培训的,应有近期参加培训的计划); 2.8 是否存在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辐射环境信访。 二○○九年十月十日

医院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1]

百色市妇幼保健院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院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范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行为,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院范围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 环境自行监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辐射环境自行监测,是指辐射工作单位自行组织的对其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周边环境、流出物等进行的监测活动。 第四条辐射工作单位应根据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活动类型和水平,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单位辐射环境监测制度、监测方案和监测计划,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五条本单位不具备专业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且自行监测应有与所从事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监测仪器和质量管理制度。监测人员要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监测仪器要按规定定期检定。 第六条本单位不具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委托具有国家、百色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所需经费由本院承担。 第七条开放型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还应包括场所内地面、操作台、设备和物品的表面污染监测。有流出物的场所还应对流出物及其周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八条监测记录或报告应记载监测数据、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如发现监测结果异常,应立即停止辐射活动,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第十条辐射安全防护建立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档案,并妥善保存,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应随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一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GB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88年6月1日实施) 1总则 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2、1基本限值 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 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2、2、4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1.2所列限值的1000倍。 2、2、5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1.6A/M的磁场下8H连续工作。 3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 3、1下列电磁辐射可以免于管理 3、1.1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7.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方案

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方案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 一、一切伴有辐射的实践或设施,都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制定出相应的辐射监测计划,开展辐射监测。监测结果应定期向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时应随时报告。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也应对这些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抽样性的监测。 二、个人监测 1、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对第一类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监测。工作人员可能受到、x、高能射线或中子照射时,应佩带相应的个人剂量计。当内照射可能较大时,应定期进行内照射监测。个人监测结果要逐个记录、存档,其保存时间不少于停止辐射工作后30年。 2、在事故或应急情况下,根据情况可对有关人员以及少数有代表性的公众成员进行个人监测。 3、工作人员离开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时,应该进行体表放射性污染检查。 三、工作场所监测 1、为检验工作环境在连续操作时是否符合辐射安全要求,鉴别是否有异常或紧急情况发生,工作场所应进行常规监测。依据辐射源的特点和操作方式,常规监测应对工作场所中的辐射水平、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浓度以及表面污染水平等进行监测。在可能出现高水平照射或事故照射的场合,

必须配置可以自动报警的连续监测装置。测量结果,连同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等一同记录并妥状况保存。 2、在实践或设施的运行过程中,会使工作人员所在环境的剂量当量率发生较大改变的岗位,应进行操作监测。 3、当工作环境安全控制的资料不够充分,或操作过程可能出现异常时,应进行特殊监测。 四、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1、对辐射工作人员的医学监督根据一般职业医学原则进行。其目的是:评价职工健康情况;提供原始健康状况的资料;以及确保职工的健康情况在开始从业时和从业期间都能适应他们的工作。 2、对第一类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常规医学监督。 3、从事辐射工作前的健康检查内容包括医学史的询问,特别是先前的辐射照射史和各种毒物接触史的调查:一般医学检查;末梢血化验检查;以及根据工作和健康情况,由负责医师提出的其他有关检查。 4、辐射工作从业期间的定期医学检查,内容根据其受照类型的程度,以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确定,除一般健康检查项目外,尚可追加对辐射照射敏感的检查指标。 5、定期医学检查频率一般为一年一次,如辐射照射情

辐射防护环境保护笔试主观题部分

辐射安全与辐射防护基本知识(考题) 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3分,共15分) 1.核素:具有特定数目的中子和质子以及特定能态的一种原子核或原子。 2.放射源:放射源是采用放射性物质制成的辐射源的通称。放射源一般用所制成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标识其强弱,也可用射线发射率或注量率标识其强弱。习惯上将无损探伤、放射治疗、辐射处理所用的高活度或高射线发射率的放射源称作辐射源。 3.随机性效应:由于体细胞突变而在受照个体内形成的癌症,和由于生殖细胞突变而在其后代身上发生的遗传性疾病。 4. 外照射:辐射源位于体外,电离辐射由外部射入人体,这种方式称为外照射。 5.退役:对永久终止运行的铀矿冶核设施所采取的治理措施,以保证公众免受残留和长期受控制的放射性物质危害及其他可能的危害,且使建筑物、设备和场地有可能得到重新利用。 6.吸收剂量:授予某一小体积内物质的辐射能量除以体积内物质的质量。 7.放射性废物: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6.潜在照射:指除了在源或设施的正常运行条件下产生的正常(实在)照射外,还包括可以预计其出现但不能肯定其一定发生的一类潜在照射。潜在照射可能由辐射源的事故或者由具有偶然性质的事件或事件序列(含设备故障和操作失误)所引起。 7.辐射随机性效应:辐射随机性效应指的是受到照射的细胞不是被杀死而是仍然存活但发生了变化,则所产生的效应将与确定性效应有很大的不同的随机性效应。特点是其发生概率随剂量的增加而增加,但其严重程度则与剂量的大小无关。 8.辐射实践正当性:际放射放护委员会(ICRP)提出的防护三原则之一。即辐射照射的实践,除非对受照个人或社会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包括健康与非健康危害),否则就不得采取此种实践。 9.近期效应:又叫近因性错误,它是指考核者对被考核者的近期行为表现,尤

城市轨道交通电磁辐射环境影响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电磁辐射环境影响分析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轨道交通已成为先进的现代都市象征,一方面改善交通拥堵,另外有利于改善城市的大气环境,是一种绿色交通工具。但是伴随着轨道交通的运行,会产生大量电磁辐射,人们开始担心过量的电磁辐射造成电磁污染。那么城市轨道交通电磁辐射对环境的影响到底怎样,我们又该如何处理呢,本文以哈尔滨城市轨道交通为背景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措施建建议。 关键词:地铁;电磁辐射;高频 哈尔滨地铁始建于2008年,总体规划有5条线和2条支线,总里程143公里,计划用二十年的时间建成。目前哈尔滨地铁一号线已经投入使用,二号线也已经进入建设阶段。哈尔滨市的轨道连接了哈尔滨主要的客流集散点、交通枢纽、文化商贸中心、工业区、居民小区和行政中心,将来势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然而伴随着地铁工程的大面积建设和使用,人们也产生了较多的担心。不久前在广州,由于地铁线路变电站的电磁辐射,就引起了当地民众的抵制,同时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很多人担心地铁附近的居民会受到地铁电力设施的电磁辐射,影响正常生活,于是向环保部门投诉,2006年3月,国务院批准沪杭磁悬浮新型交通建设项目建议书。但是,由于部分上海市民出于对磁悬浮铁路或存辐射污

染的担忧而极力反对,这条线路至今仍未能动工。近几年随着轨道交通发展,关于电磁辐射的投诉越来越多,那么地铁的电磁辐射给我们的生活到底有多大的影响,会不会影响正常的生活呢,这需要从电磁辐射的产生和影响程度等多方面去探讨。 1 地铁电磁辐射概述 1.1 电磁辐射相关概念 电磁辐射主要是通过电场、磁场和电晕三种形式发生。我们常见的广播电视、雷达系统、电力设备、输变电设备、高压输电线路、地铁、电力机车等等只要和电有关的设备,在工作运行过程中都会产生不同频率和强度的电磁辐射,电磁辐射往往会随着环境和距离的变化而衰减,生活中建筑物、金属门等等对于电磁辐射有着较好的屏蔽作用。当然一旦电磁辐射超过某一阈值(电力频段50赫兹),就会对人体造成潜在危害,导致人体体征的变化。 1.2 地铁电磁辐射 城市轨道交通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主要有变电设备、通信设备,辐射范围一是沿线周围环境(居民收看电视、收听广播),二是变电所职工工作环境。地铁车运行时,受电摩擦产生的火花放电形成电磁辐射,理论上微弱的电磁波,对附近采用天线方式收看电视的居民,会产生一定影响。此外,地铁变电所中的供电设备会产生微弱工频电、磁场理论上,

14. 辐射环境监测

第十四章辐射环境监测 第一节辐射环境监测的概述 一、监测概念 我国现标准GB18871-2002采用了IAEA机构的定义, ——为评价或控制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对剂量或污染所进行的测量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这段简短的定义包含多层意思, (1)监测目的——评价或控制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照射。这里的“辐射”是贯穿辐射,放射性物质指各种放射性核素,“照射”包括对人员的内照射和外照射。(2)监测内容——贯穿辐射和放射性物质对人产生的辐射剂量,和/或放射性物质对环境介质造成的污染程度或水平。 (3)监测手段——测量和分析。 (4)监测结果——不仅仅是提供监测的数据,还有给出对监测结果的分析和解释。 二、辐射环境监测分类 按监测对象分, (1)针对较大区域内的一般环境质量监测。(2)针对特定核与辐射设施的监测。 按监测的属性分, (1)按计划开展的常规监测。(2)应对突发情况的应急监测。 针对核与辐射设施运行时间顺序,环境监测可分为, (1)核与辐射设施运行前本底调查。(2)核与辐射设施运行期间的监测。(3)核与辐射设施退役终态监测。 针对核与辐射设施监测的实施主体,环境监测可分为, (1)由企业组织的监测。 (2)由政府组织的监督性监测。

三、辐射环境监测的作用 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作用包括, (1)验证核与辐射设施对环境的实际影响是否处在所控制的范围之内。(2)发现核与辐射设施的异常排放。 (3)严重事故时可以判定污染的范围和水平。(4)改善公共关系。 四、辐射环境监测的特点 监测具有一定的特点, (1)环境中辐射及放射性核素种类繁多,辐射环境监测时它们有时彼此相互干扰。(2)环境介质复杂,对不同的环境介质需采用不同的监测(取样)方法。(3)辐射环境监测往往是在很高的环境背景值下去探查一个附加的小增量,辐射环境监测受环境放射性背景值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较大,只有在良好的质量保证下,才能取得准确的监测结果。 第二节环境中放射性的背景情况 环境放射性监测是在较高的放射性背景情况之下去探查一个小的附加增量,环境中较高的放射性背景值主要是天然放射性的贡献。 一、天然放射性的来源与水平 天然放射性按其来源可分为, (1)地球上生来就有的。 (2)宇宙射线以及宇宙射线与大气层相互作用产生的。陆生放射性核素主要有钍232系、铀238系和铀235系三个衰变系列。 钍232系,又称4n系,钍232经过7次α衰变和4次β衰变形成稳定核素,钍232半衰期为1.405×1010a,钍232系的放射性衰变产物包括10个核素。 铀238系,又称4n+2系,铀238经过9次α衰变和7次β衰变形成稳定核素,钍232半衰期为4.468×109a,铀238系的放射性衰变产物包括14个核素。 铀235系,又称4n+3系,铀238经过9次α衰变和6次β衰变形成稳定核素,

电磁辐射对环境的影响

电磁辐射对环境的影响 所谓电磁辐射污染,是指人类使用产生电磁辐射的器具而泄漏的电磁能量流传播到社区的室内外空气中,其量超出本底值,且其性质、频率、强度和持续时间等综合影响而引起该区居民中一些人或众多人的不适感,并使健康和福利受到恶劣影响,然而电磁辐射对环境的影响有哪些?辐射对环境会造成哪些污染? 辐射污染小知识: 电磁辐射使生物系统产生的与生命现象有关的响应称为电磁 辐射的生物学效应。影响电磁辐射生物学效应的主要参数是频率和强度,不同频率和强度的电磁辐射产生生物学效应的方式不同,效应也不同。电磁辐射生物学效应从热作用方式上分为热效应和非热效应。 1、热效应:人体70%产生热效就应的电磁波功率密度在 10mW/cm2;微观致热效应1 mW - 10mW/cm2;浅致热效应在 10mW/cm2以下。热效应可造成人体组织或器官不可恢复的伤害,如:眼睛产生白内障、男性不育;当功率为1000W的微波直接照射人时,可在几秒内致人死亡。

2、非热效应:人体的器官和组织都存在微弱的电磁场,它们是稳定和有序的,一旦受到外界电磁场的干扰,处于平衡状态的微弱电磁场即将对人体的非热效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神经系统:人体反复受到电磁辐射后,中枢神经系统及其它方面的功能发生变化。如条件反射性活动受到抑制,出现心动过缓等。 感觉系统:低强度的电磁辐射,可使人的嗅觉机能下降,当人头部受到低频小功率的声频脉冲照射时,就会使人听到好像机器响,昆虫或鸟儿鸣的声音。 提醒您:大家在平常时一定要多了解一些辐射污染知识和环境污染知识,这可以防止辐射污染环境,另外也可使用辐射检测仪来检测辐射的危害范围,然后及时做好预防工作。最后要了解更多环境污染小知识可收藏本网站了解。

环境保护文字内容

环境: 人类生存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称为环境。 对人的心理发生实际影响的整个生活环境也称为环境,更多称为心理环境。 环境保护: 利用电离辐射处理环境污染物以达到消除或减少对环境危害的技术。辐射技术是利用射线与物质间的相互作用电离和激发产生的活化原子与活化分子,使之与物质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及生物学变化,采用此技术可对常规处理方法难以去除的某些污染物进行处理。 此技术可在常温常压下进行、工艺简单、效率高、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以γ射线或高能电子束为基本手段的辐射技术逐渐在环境污染治理领域中发挥作用。其中在废气治理(电厂燃煤尾气的脱硫脱硝)、废水处理、污泥处置及消毒等方面已得到广泛应用。 电子束辐射净化烟道气技术 辐射净化烟道气就是将烟道废气在大气中的光化学反应过程人为地限定在某一可控的有限空间内进行,同时加入反应剂使硫酸和硝酸生成化肥。 未经处理的烟道废气中含有的大量的SO2和NOx,在大气中通过光化学反应进而形成硫酸和硝酸,以酸雨形式积聚返回大地,污染环境。由电子加速器产生的电子束经靶窗(钛箔)注入反应器内,与烟

气中的主要成分碰撞,生成具有强氧化性的活性粒子,这些活性物质将SOx与NOx氧化并与水汽作用生成硫酸、硝酸,继而与向烟气中添加的氨作用,生成肥料(硫酸铵和硝酸铵),达到废气脱硫脱硝的目的。 固体废物的处理 (1)此领域研究较多的是对污泥的处理。 污泥中不仅含有N、P、K等肥料,而且含有Mn、Zn、Cu等微量元素,同时含有细菌、病毒以及其它有害的有机物等,用传统方式处理污泥,经常会发生堵塞;利用辐射技术与沉降、化学改性等技术结合,对污泥进行综合处理,是解决污泥处理问题的有效方法。 (2)农业废弃物的辐射处理 农业废弃物中多糖材料纤维素和甲壳素每年的产生量达几百亿吨,其中只有很少被应用。利用电子束或γ射线辐照可以诱发纤维素等聚合物的降解,可获得气态、液态和固态的小分子产物。 废水的辐射处理 (1)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的降解反应一般以氧化反应为主,保持较高的氧气含量,可有效提高氧化性自由基的产额,同时抑制还原性物质的产生,加快分解速度。 (2)辐射技术还应用于含重金属离子废水的处理。重金属离子在辐照作用下,被还原为低价或单质金属,从溶液中沉淀出来。

上海科学院辐射装置环评报告书

中国科学院上海辐照中心18.5PBq钴源辐照装置 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上海原子核研究所 辐射技术中试研究基地 二零零六年十月

目 录 1.项目概况 (1) 2.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2) 2.1辐射环境现状调查 (2) 2.2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2) 3.评价内容 (2) 4.评价重点和评价因子 (4) 5.环境影响分析 (5) 5.1辐射影响 (5) 5.1.1辐射泄漏对环境影响 (5) 5.1.2放射性废水的影响 (5) 5.1.3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影响 (6) 5.2非辐射影响 (6) 5.2.1气态污染物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6) 5.2.2噪声的影响 (7) 5.2.3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 (8) 5.3安全措施影响分析 (8) 5.3.1安全联锁和技术安全措施分析 (8) 5.3.2安全管理措施 (10) 5.3.3防氢爆措施 (14) 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4) 7.建议 (16) 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调查表 (19)

中国科学院上海辐照中心18.5PBq钴源辐照装置 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1. 项目概况 上海辐照中心全称:上海原子核研究所辐射技术中试研究基地,隶属于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原上海原子核研究所),始建于1984年,系专业从事辐射加工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服务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心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605号(原1467号),占地面积8000m2(12亩),建筑面积5000 m2,现有职工70人,60%为科技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科技人员12名。 上海辐照中心建有18.5PBq(50万Ci)钴源连续辐照装置一座(1985年建成,1986年投入运行,其使用的Co-60源属于Ⅰ类放射源,目前该钴源的源装量为7.58×1015Bq),主要用于辐照箱装、桶装或袋装的各种产品。辐照场及辅助用房建筑面积3970 m2,总投资315万元。中心还建有辐照剂量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材料制备和试验实验室。辐照装置和相应实验室设备均由我国权威机构第七检查或校验。 二十余年来,本中心秉承“客户至上,服务至诚,品质至高”的质量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技术及质量标准。依托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雄厚的科研技术力量,不断创新、勇于开拓,在辐射技术研究和辐射加工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曾获得多项市级和

环境核辐射监规定(GB1237990)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12379-9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核辐射监测的一般性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环境核辐射监测。 2 引用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3 术语 3.1 源项单位 从事伴有核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向环境中释放并且其辐射源的活度或放射性物质的操作量大于从事伴有核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向环境中释放并且其辐射源的活度或放射性物质的操作量大于GB 8703规定的豁免限值的一切单位。 3.2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3.3 核设施 从铀钍矿开采冶炼、核燃料元件制造、核能利用到核燃料后处理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等所有必须考虑核安全和(或)辐射安全的核工程设施及高能加速器。 3.4 同位素应用 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源进行科研。生产、医学检查、治疗以及辐照、示踪等实践。 3.5 环境本底调查 源项单位运行前对其周围环境中已存在的辐射水平、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以及为评价公众剂量所须的环境参数、社会状况等所进行的调查。 3.6 常规环境监测

源项单位在正常运行期间对其周围环境中的辐射水平以及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所进行的定期测量。 3.7 监督性环境监测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为管理目的对各核设施及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所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测量。 3.8 质量保证 为使监测结果足够可信,在整个监测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有计划有系统的活动。 3.9 质量控制 为实现质量保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3.10 代表性样品 采集到的样品与在取样期间的样品源具有相同的性质。 3.11 准确度 表示一组监测结果的平均值或一次监测结果与对应的正确值之间差别程度的量。 3.12 精密度 在数据处理中,用来表达一组数据相对于它们平均值偏高程度的量。 4 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和职责 4.1 一切源项单位都必须设立或聘用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来执行环境核辐射监测。核设施必须设立独立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其他伴有核辐射的单位可以聘用有资格的单位代行环境核辐射监测。 4.1.1 源项单位的核辐射监测机构的规模依据其向环境排放放射性核素的性质、活度、总量、排放方式以及潜在危险而定。 4.1.2 源项单位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包括运行前环境

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5日,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局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 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中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 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 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 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 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 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30日内 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25日由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局令发布。是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污染事件处理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附则 附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污染事件处理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附则 附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 展开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编辑本段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