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现状

中国法制现状
中国法制现状

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但是。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封建宗法思想与无政府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特权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特权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特权作为人生的目标。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下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截然相反,对平等意识的树立构成极大威胁,也成为了构建现代法治的一大阻力。法律实用主义歪曲了法治理性精神。现代法治,是人类理性的集中反映,是一种与人治根本对立的全新的治国理论原则,实现现代法治,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但在中国,法治理性精神很大程度上被法律实用主义所曲解和代替。中国古代就有法制,而且法家思想还有较大影响,法家主张“法治”。但从本质上讲,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都不代表绝大多数社会民众的根本利益,都是为维护专制主义服务的工具

1978年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要的理论指导为邓小平理论。邓小平坚持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理论,赋予了民主以极高的地位和价值,鲜明地指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并有效解决和恢复了民主应有的价值和地位,“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5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16的民主法治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此后,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并出台了大量刑事、民事、经济的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政府机构不断进行机构调整,司法机关不断加强法律的监督工作,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得以觉醒,对权力的制约、制衡得到初步的加强

我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最大特征就是“礼”,①几千年来“礼”支配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它不仅被制度化,而且还被法典化,支配着人们的思维形式。如周“六礼”,②至今在一些偏僻山区还支配着男女青年的婚姻大事,具体表现在:人们重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重视订亲、拜堂的形式,而忽视婚姻登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制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也有了较大改观,现代法律意识的特征已开始形成。如主体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责任义务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监督举报意识等等都有所提高。但,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

若干传统观念相交织的状况,特别是产生有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公民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的武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存在,给某些公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我国居于统治地位,因此,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的态度总体上还是积极的。在对现行法律的要求上,他们通过生活实践和普法教育的开展,逐步明确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目的和作用,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现行法律评价上,尽管多数人的评价是感性的,但他们一般都能肯定法律的价值,而且也能够应用相关法律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上述积极态度相反,由于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又对现行法律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消极态度,表现在他们对相当一部分法律规范和司法机关持不信任态度,宁愿依赖政策或某些行政职能部门,因而往往把自己置身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法也不愿主动去了解、咨询法律,从而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法律赋予给他们的检举、控告权利,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明哲保身,不引火烧身,更有甚者,即使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违法之举,他们也不去检举、控告,有的采取“私了”办法解决,有的用自己的“息事忍耐”之举,求得“消除”后顾之忧,一些见诸于报端的“众人围观街头暴力”、“见死不救”之例多得令人心寒,自己的亲人被流氓分子非礼,而躲在一边不敢吱声的事例也屡见不鲜。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础,从这方面讲,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才刚刚起步。

建国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权利意识才刚刚苏醒。首先人们对权利的认识上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热情,人们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自己应享有的各种权利,越来越多的人们主动参加了普法宣传教育,关注广播、电视、报刊的法制节目,主动接受法律方面的宣传教育。其次,人们对权利的主张要求日益强烈,权利的主张范围在不断扩大。近年来诉诸于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这表明人们已习惯于寻求法律援助的救济方式。近年来,关于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案件的数量增长也表明了权利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但是,我国公民的法律权利意识还存在较多问题,比如: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意识、民法和经济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然而,当代中国正处于改革时期,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变革性之间的矛盾表现十分突出。由于我国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同时起步,缺少足够的法律资源,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改革一开始就是政策调控型改革,而不是法律调控型改革。从总体上看,改革是一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社会行为,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首先是以突破法律的方式进行的。安徽小岗村十八个村民分田到户,正是冒着违反法律承担法律责任被法律制裁甚至杀头的风险;邓小平南方谈话,党的十四大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些标志中国改革关键性的事件反映着改革的特点——“合理不合法”在改革中是个普遍的现象。“改革就意味着变法”,为了推进改革,我们不得不在一定范围内牺牲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当代中国社会的进步依赖于政策的好坏,经济的发展取决于改革的步伐。在改革中建设法治,在违法中树立法的权威,在政策的巨大作用中形成法律信仰,这在短期内是难以协调的。究竟该遵守法律以维持现状,还是该违反法律以改革进取?!中国法治化道路面临着“两难”境地。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正确处理这一矛盾,逐步将改革方式由政策调控型向法律调控型转变,实现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与立法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但这一转变在短期内是很难实现的

两千年封建集权的专制统治使中国民众对法的印象历来不佳。“法就是刑,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令人生畏的暴力”,这一观念深入人心。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法学理论又深受前苏联维新斯基的影响,片面强调法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专政作用,忽视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的社会作用,使法律处于辅助地位和附庸角色,法律在社会关系的调整中不起主要作用。在这种背景下,法律的地位是低下的。在某些时期,法律是被批判的对象,公检法机关是被砸烂的对象,人们远法不及,崇法敬法的心理自然难以形成。在这种背景下,人们是不可能信仰法律的,法律的权威也极难树立。“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律来维持,而是靠宗法、靠纲常、靠下层对上层的绝对服从来维持”①,礼这一类“习惯法”、“民间法”、“民众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远大于法,天理和人情高于国法。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着“忌诉”思想正是对这一现象很好的注解。因此,贯彻法治原则,在全社会树立法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使法的权威由外在的、强制的转变为内在的、自愿的,成为人们心中的信仰,真的还有很长路要走。

克服法治阻力的对策(一)大力倡导现代法治文明现代法治、是世界发展

的潮流,是中国展的方向,由于中国传统理念中缺乏对代法治文明的认知,所以必须大力倡导代法治文明。大力倡导民主思想,摒弃专制思想。民主”是由西方人创设的,“民主”一词,意“人民的权力”、“多数人的统治”。首先,主是一定国家制度、社会成员的权利自,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民主作风、社会普的民主意识的总结。其次,民主是对经济主、文化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等的总括。再次,民主以法定民主为基内容,以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和监督民主为主要支柱。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就必须大力倡导民主思想,摒弃封建的专制思想。。

二.大力倡导自由思想,摒弃宗法思想。法的自由,是指一定社会中人们受到法律

保障或得到法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第一,法的自由是人的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第二,法的自由受到法的认可或得到法的保障。第三,法的自由是人按照自己的意识进行活动的权力。第四,法的自由是一定社会中的法的自由,具有特定的代性。总之,自由是人权的体现,现代法治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因此,封建的宗法思想必须摒弃。大力倡导平等思想,摒弃法律实用主义。现代法治的本质在于,通过依法规范和约束权力,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主、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秩序、文明等人类崇高理性价值的实现,而不是维护个人功利或维护小集团利益。在理论和实践中,应彻底抛弃法律实用主义的思想趋向和错误做法,大力倡导法治理性精神(三)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政治原则。按照十三大提出的“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此外,党还应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并建立相应的外部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保障国家权力法定行使。长期以来,我国客观存在的权力机关缺乏应有权威,行政权力缺乏规范与制约,司法独立名不副实等政治体制上的弊端,很大程度是由于没有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所致。在现代民主、法治条件下,国家权力的分配与行使都应是依法进行的,国家权力的分配只能由宪法加以明确,国家权力的行使则应根据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制定的专门法的规定进行,简言之,在现代民主、法治条件下,国家权力必须法定分配,法定行使。在完善权力制衡机制方面,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好:一是宪法对不同类别和不同等级的国家机关所具有

的不同权力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加认界定,避免出现含混不清的情况;二是要通过从法律上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努力使宪法设计的分权制衡原则变为社会的现实,避免出现权力运行中的无章可循。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政法治化。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监管市场,服务民主;政府行使职能的基本方法是执法。要通过完善行政立法,更加明确具体地把政府的职能界定在监管市场执法和服务民主兴办公益事业的范围内,而且要高度重视并完善行政程序法,真正使政府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最终实现行政法治化的目标。深化司法改革,确保司法独立。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远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难以保障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深化司法改革,应当以建立有利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为目标,着重消除制约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两大障碍:一是切断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外部不良制约。二是从根本上改变司法机关内部现行的行政模式管理机制,以保障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享有完全意义上的独立人格、实现充分必要的意思自治。

(四)努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针对我国尚有为数不少的社会民众法治意识不强、法治信仰不坚定和法治技能低下的现状,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既是当务之急,又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应着力解决好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素质;二是造就高素质的法律专业队伍。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素质,就是要让民众知法,让社会民众信法,让社会民众掌握运用法律的基本技能。让社会民众知法和逐步掌握运用法律的基本技能,主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来达到目的。同时,还应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各个环节来感召人们的思想信念。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造就发达的法律职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标志之一,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包括法学理论人才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践人才。这需要通过加强法学教育工作尤其是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工作来培养。同时,还要建立适宜法律职业兴起的社会机制,可以预见,随着广大社会、民众法律素质的日益提高,我国法治化进程了必将越来越快

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这一新目标,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社会建设意在强调社会公众普遍守法。它相对于国家、政府层面公权力的守法而言,指法律在公民合作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得到普遍地认可、尊重与遵守。这一观念的提出表明中央意识到全民守法业已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不 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法治真正生根的前置性条件。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必须解决现实中公民守法存在的突出问题。现阶段,我国民众守法情况在不断改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现状 一是民众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众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过去当其受到权利威胁或侵害时,多数会选择不了了之。现在多数人的法律意识已有了明显提高,权利话语也已深入人心,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会想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今,违反法律、侵害权益已经成为底线性、共识性的不当行为,容易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反感和不满。 二是诉讼在纠纷解决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越来越多

的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据统计,1981-2011年人民法院民事一审结案共1亿2623万件,平均每年407万件件,而调解的民事纠纷共1亿9264万件,平均每年621万件,是法院民事一审结案数量的1.53倍; 1981年人民调解的数量是民事一审数量的8.72倍;到2011年,前者只是后者的1.19倍。这说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业已成为社会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三是法律服务人员队伍的数量和业务量越来越大。据统计,1981年-2011年间,我国律师数量由8571人增加到214968人,增长了24倍,年均增长率80%;每10万人口律师数量由0.86人增加到了15.95人,增长了17倍。期间,律师诉讼业务量由7万多件增长到231万件,增长了30倍,年均增长率超过100%;非诉讼业务量由4550件增长到62万件,增长了136倍,年均增长率超过450%。法律服务人员和业务的激增表明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开始习惯借助法律开展社会交往。 四是社会纠纷数量居高不下。1981年我国有847万件民间纠纷和民事诉讼案件,2009年则升至1347万件,增长了58.9%。199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8634件,2009年则升至72万件,增长了83.16倍。1996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近5万件,2010年则升至60万件,增长了11.49倍。特别是公安机关刑事

第四课 建设法治中国 知识点

2.2.1夯实法治基石 ◇随◇堂◇笔◇记 一、选择法治道路 1.法治:依法治理。 2. 法治的重要性 (1)个人:法治能够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秩序,让人们能够建立起一个基本、稳定、持续的生活预期,保障人们在社会各个领域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使人们安全、有尊严地生活。 (2)国家和社会: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发展市场经济、实现强国富民的基本保障,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方式。走法治道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3. 法治的要求 (1)法治要求实行良法之治。良法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反映社会发展的规律,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符合公平正义要求,促进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 (2)法治还要求实行善治。法治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通过赋予公民更多的参与公共活动的机会和权利,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描绘法治蓝图 1. 怎样建设法治中国? (1)建设法治中国,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科学立法),使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得到严格执行(严格执法),使每一个司法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使每一位公民都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全民守法)。 (2)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2. 依法治国 (1)地位: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2)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基本要求:科学立法(前提)、严格执法(关键)、公正司法(防线)、全民守法(基础) ◇思◇维◇导◇图

2.2.2凝聚法治共识 ◇随◇堂◇笔◇记 一、法治政府 1.政府的作用 (1)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政府管理。 (2)人们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2.政府的工作宗旨和原则: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政府的工作要对人民负责,为 人民谋利益。 3.怎样建设法治政府? (1)政府:①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权,并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力。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政府的行政权。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2)公民:公民也要积极参与,献计献策,主动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二、厉行法治 1.怎样厉行法治? (1)公民:全体社会成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民要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 (2)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率先做尊法守法的榜样,带动全体公民共同守法。 (3)社会:需要加强法治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在全社会鲜明地树立起“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法治文化导向,实现社会的有序、公平、正义。 2.道德与法治的关系 (1)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2)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3)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思◇维◇导◇图 凝聚 法治 共识 法治政府:依法行政 全民守法,法治宣传 法德相辅,规范与教化并行厉行法治 上行下效

分析建国后的中国法制

分析建国后的中国法制 袁泽蕾1409853G-LL20-0041 民商法 通过文本的阅读,特别是《旧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与《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两文,可以看出1949年新中国诞生后,中国的法律,法制环境也必然随之改变,这改变当中,中国并没有很好地扬弃旧的资源。旧的法学工作者直接被视为硬地无法改造的对象而被丢弃在一边。新的法学工作者一方面教条主义盛行,另一方面工作上受到党与非党身份的直接影响。在这种法制环境下,宪法逐渐不被重视,党慢慢凌驾国家之上,于是出现《宪法视角下的毛泽东与刘少奇》一文中,毛主席打倒刘主席一事。 一、片面抛弃旧的法学 新国家诞生后,旧的法学遭到全面抛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旧的法律遭到抛弃(如批判六法),改学苏联的法律;另一方面是旧的法学工作者遭到抛弃,认为无法改造而被派到非司法机关处工作。 当然,前面说的抛弃学旧法的人,也并不是所有学习过旧法的都抛弃了。这里的抛弃也是有选择的抛弃——抛弃学习旧法且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一部分。而因为拥有党员身份而被留下来的这部分旧法人员虽然解放后还能在司法部门工作,但一旦其所在的司法部门遇到什么毛病时,责任便由这部分人承担。 当时社会主要观念是旧的国家与新的国家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所以法律也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要抛弃旧的法律,甚至是抛弃旧的法学工作者。 诚然,国家制度发生了改变,旧时的法律必然不能直接采用,但在中国环境下存在运行了那么久的法律里必然不可能没有一处值得学习的法律原理与法律精神的。即使是学习“苏联老大哥”,但耶没必要连法律都要生搬硬套苏联那一套,毕竟两国的实际情况也存在许多差异。 更重要的是,旧法律一律抛弃,不取些精粹也罢了,连学习旧法的人都也一律抛弃了。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运动的,那么就不会有一尘不变的人。而当时社会主流却认为旧的法学工作人员是顽固得无法改造的,所以司法的前线都是学新

浅析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

浅析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 内容摘要: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司法解释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要求,很难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等等,这些与法制的不健全与法制的粗陋、过于原则;法律解释体制的影响;司法机关权力扩张的需要等原因息息相关。面对这种状况,为了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完善司法解释体制。就此分析我国的司法解释现状是完善司法解释体制的必要前提。 关键字:司法解释立法化现状问题 一、司法解释的概念及作用 (一)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只能由有权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应该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作出解释,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这就是我们对司法解释的一般理解。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审判检察联合解释三种。司法解释权是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要职权。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司法解释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二)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使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总结我国司法解释的经验,这种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

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是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富裕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比如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当时的《刑法》第139条的解释,具体解释了什么事强奸罪、什么是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和其他手段等。2、通过法律解释是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法律调整应当与社会现实相协调,应当随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某类行为以相应的法律意义,做出适合社会发展的法律评价。3、对使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其中包括几种情况:第一,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通过解释,统一认识,正确司法。第二,为同一审理标准,针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种案件、某一问题或某一具体个案,就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而作出的统一解释。4、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由于种种原因,在法律实践中曾经存在过法律没有规定、立法前后不一致、立法不配套、实体法与程序发布一直以及立法滞后的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在这些情况下所做的司法解释对弥补立法不足,保证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司法解释在我国的现状 (一)司法解释制度的产生 1976年粉碎“四人帮”之后,党和国家认识到法制的极端重要性。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对法制建立起了有力推动和重要的指导作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和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09333203.html,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和建议 作者:王春明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2期 【摘要】多年来,党和国家都十分重视“三农”问题,加强乡村建设和治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市当前法治建设的不足之处,并为此提出了相应的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乡村治理法治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全面落实,法治中国建设扎实推进。然而与城市法治建设相比,乡村法治建设依然明显滞后,短板突出,而我国乡村又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截至2018年年末乡村常住人口56401万人),从一定角度可以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在农村、重点在基层。当前我们要以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在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建设是基础性工作,又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和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较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供了坚实基础。在乡村经过30多年的普法教育,改变着乡村的精神风貌,提高了人们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乡村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传统习俗,乡村法治建设也卓有成效。 一、当前乡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状况,制约了农村的发展,乡村在经济方面的落后于城市,法治建设更落后于城市建设,乡村法治建设的不足已经成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明显短板,成为我国实现“乡村振兴战略”重要障碍。当前我国乡村法治建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法律在乡村的贯彻实施监督不到位。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监督不能缺位,但法律在乡村落实过程中监督常常是缺位,违法现象不能及时的得到纠正。比如: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当前农村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违法现象大量存在而无人纠正、无人处理。

第四课 建设法治中国

第四课建设法治中国 1.为什么要实行法治? (1)法治能够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秩序,让人们能够建立起一个基本、稳定、持续的生活预期。 (2)法治保障人们在社会各个领域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使人们安全、有尊严地生活。 (3)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发展市场经济、实现强国富民的基本保障,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方式。 (4)走法治道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2.法治的要求是什么? (1)法治要求实行良法之治。 良法应当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反映社会的发展规律,程序正当,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促进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秩序、增进人民福祉。 (2)法治还要求实行善治。 法治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通过赋予公民更多的参与公共活动的机会和权利,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 (1)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更加重视法治建设。 (2)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3)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作出新的战略部署,绘就了中国法治新蓝图。 4.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建设法治中国,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使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得到严格执行,使每一个司法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使每一位公民都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2)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5.政府的作用是什么? 一方面,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政府管理;另一方面,人们又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6.在我国,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是怎样的? 在我国,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政府的工作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 7.什么是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应该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8.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什么? (1)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政府行使权力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权,并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力。 (2)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政府的行政权。 9.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政府和公民个人分别应怎样做? (1)政府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2)公民也要积极参与,献计献策,主动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10.怎样建设法治政府? 必须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从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11.怎样厉行法治? (1)全体社会成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现代社会的公民,要学会在法治状态下生活,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培育法治精神,培养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契约精神、规则意识。 (3)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率先做尊法守法的榜样,带动其他公民,共同守法。 (4)要加强法治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在全社会鲜明地树立起“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法治文化导向,实现社会的有序、公平、正义。 12.怎样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1)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2)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1.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何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利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等等。 2.作为一名现代法治社会的青少年,我们应该具备哪些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尊重法律,追求公正;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与法同行,树立法治观念;掌握法律武器,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敢于并善于同违反法律和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行为作斗争;等等。 3.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对我们青少年提出了什么要求? 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法律的行为作斗争;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等等。 4.政府依法行政有何意义? (1)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2)依法行政直接关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否顺利实施。 (3)依法行政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可以使政府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国法制现状

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但是。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封建宗法思想与无政府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特权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特权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特权作为人生的目标。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下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截然相反,对平等意识的树立构成极大威胁,也成为了构建现代法治的一大阻力。法律实用主义歪曲了法治理性精神。现代法治,是人类理性的集中反映,是一种与人治根本对立的全新的治国理论原则,实现现代法治,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但在中国,法治理性精神很大程度上被法律实用主义所曲解和代替。中国古代就有法制,而且法家思想还有较大影响,法家主张“法治”。但从本质上讲,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都不代表绝大多数社会民众的根本利益,都是为维护专制主义服务的工具 1978年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要的理论指导为邓小平理论。邓小平坚持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理论,赋予了民主以极高的地位和价值,鲜明地指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并有效解决和恢复了民主应有的价值和地位,“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5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16的民主法治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此后,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并出台了大量刑事、民事、经济的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政府机构不断进行机构调整,司法机关不断加强法律的监督工作,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得以觉醒,对权力的制约、制衡得到初步的加强 我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最大特征就是“礼”,①几千年来“礼”支配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它不仅被制度化,而且还被法典化,支配着人们的思维形式。如周“六礼”,②至今在一些偏僻山区还支配着男女青年的婚姻大事,具体表现在:人们重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重视订亲、拜堂的形式,而忽视婚姻登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制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也有了较大改观,现代法律意识的特征已开始形成。如主体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责任义务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监督举报意识等等都有所提高。但,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

人教部编版九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中国的机遇与挑战

第四课与世界共发展 第1课时中国的机遇与挑战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懂得审时度势,顺势而为,赢得主动。树立忧患意识,增强紧迫感,培养“勇立潮头敢为先”的精神,与祖国共命运,勇于担当振兴国家和民族的历史责任。 【能力目标】 善于运用自身的智慧,将困难和挑战转化为发展的动力和契机。 【知识目标】 了解当前我国发展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我国发展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教学难点】 正确面对机遇与挑战,抓住机遇,勇于挑战。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阅读材料,思考: 2018年7月7日,2018APEC工商领导人中国论坛在北京开幕。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郑新立在题为《未来十年中国经济的新周期和新机遇》的演讲中表示,未来十年中国面临着四大发展机遇,都是基于我们内需的扩大,而不是基于出口规模的扩大。具体而言,有四个经济增长点:第一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第二是服务业,第三是新一代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第四是通用航空业。现在中国的铁路、公路、航运网络的规模都已经超过了美国,但是在通用航空领域,我们和美国的差距不是一般的大,而是差了2—3个数量级。这将是一个巨大的增长空间,通用航空业已经形成一个万亿级的产业集群。郑新立表示,如果以上四大增长空间全部启动,四个发动机同时拉动中国经济的增长,那么未来十年中国经济保持6.5%以上的增长速度是没有问题的。 看完上述材料后,你有什么启发? 提示:中国面临新的发展契机。 教师过渡:新时代,带来新机遇,同时也伴随着风险与挑战,个人如此,国家也是如此。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中国的机遇与挑战》。 【新课讲授】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法律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它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在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推进和完善国家法治建设便成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国民整体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建国以后,由于基础薄弱,教育事业仍然没有摆脱落后的局面,加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长期以来忽视了民主和法 治建设。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好的民主形式,没有能够用制度加以确定;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又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得不到保障;本来就很不健全的民主制 度,又多次遭到破坏,“家长制”、“等级制”等封建思想还未肃清,法律应有的权威还没能建立。在国民的整体素质仍然较差,全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 其二,法律思维模式落后。传统的法律文化重礼轻法,治人高于治法,权力至上和 义务为本,重义而轻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特权而轻民主,无一不和现 代法治精神相冲突。法治社会是“向下型”的权力结构,即“国家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在下而不在上”。而中国法律传统素以集体为本位,无视个人,造成法律否定个体和压抑个人,丧失了现代法治要求的独立法律人格和意识。这种思维模式的落后阻碍了法律主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 其三,法律系不完善。中国近代以来立法的着眼点在于把中国改造成现代化国家,法律往往是立法机关或规则制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制作出来的产物。 这种对立法及程序的认识仍局限于当年中国知识界急于求成的情况下,造成法律文件本身及相互协调存在许多缺陷。比如法律文件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规范化运作明显不足。立法缺乏整体规划,致使该出台的一些基本法律未出台等等。这样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大量制定和颁布,而另一方面是成文法难以通行,难于融入社会,成为真正的规则,违背了人们的立法初衷。 其四,学理论相对滞后。长期以来东西方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存在着明显差异,中国人视法为维护道德之器,西方人则主张法律至上;中国人的理想社会是“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西方人则总是在不断地致力于法律的完善,并努力使其发挥作用;中国人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西方人则以“好讼”来争得权利;中国人注重由里及表的自律,而西方人注重由表及里的制度等。 我国的法学研究常常落后于法律发展,停留于追随政府政策注释。法治现代化要求实现以法律引导法学发展的根本性变革,以树立科学的法学理论观念,这就要求法学家坚持学术的独立性,创造法学研究的自由学术氛围,带动全社会法治观念的更新与变革。 其五,法律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不高。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基本标志就是有法可依和司法公正,严格、严肃、公正地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法官还是从事执法的公务员,或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普遍缺少职业法学家集团所要求的素质。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丧失司法公正,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作为法治现代化建设前锋的职业法学家集团,其法律素质的提高是带动全社会走上法治道路的关键因素。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五项原则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五项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 5 项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 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 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 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 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 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 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 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 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 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 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 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 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 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 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 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 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作者:郭起干时间:2013-01-26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谈到中国法治的进程,我觉得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核心的目标是四个:第一个是人治和法治的问题,第二个是国家和社会的问题,第三个是公权和私权的问题,第四个问题就是法制和法治。 人治和法治的问题 从人治到法治是改革最初的目标,也是一个非常长远的目标。因为我们国家改革开放最初的动机、最早的由来就是由于“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那场灾难,这场灾难对于我们当代的领导人来说是一个沉痛教训。所以最早的一个目标就是不能够由个人来决定国家的命运,国家命运必须由制度来掌握,依法才能够保障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在一开始的时候,我们提出的目标就是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十六个字可以说在这三十多年来,进展

还是蛮大的,第一个目标我们大体达到了。有法可依,原来我们没有多少法,现在法律制度比较完善了,或者说原定的目标到2010年,我们国家能够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上做到了。 但是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这三个方面,现在离我们的目标还相差甚远。为什么说相差甚远?就是人治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人治之所以不能够彻底解决有三个原因: 原因一:执法是在人,是靠人的意志。有了规则还是要靠人去执行,但在现实环境下,有了法律我们就必然会出现一些潜规则,有了政策就必然有一些土政策。 因为法律太刚性,法律是一个条文,条文是不能够轻易改变的。所以有的时候就出现法律规定已经过时了,很不合理了,你执行不执行呢?合法,但可能不合理。我们现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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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分析法制建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事情,是与当前社会与道德对比相适应的,也是我国当前的现状和道德的体现。一听到法制,似乎就感觉与我们大学生还很遥远,其实他离我们很近,并且今后的法制建设还需要我们这一代人去更好的去完善。 我们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从无到有,所表现出的问题很多。主要的问题是受得的社会人情世故的关系太多了。通过上思修课才了解到,我国现在相对较成功的一部法律婚姻法还算完善。现在的单亲家庭虽然最近一段时间增长趋势较快,但都表现在相对的大城市,相对的绝大多数人还是遵纪守法和伦理道德的,在我们大学生的眼里,就是不说法制,在伦理道德上也说不过去。 当前社会的矛盾,作为大学生的我来说,有一部分法制还不完善,所指定的法律条例还不能预先制定。一旦引起社会的公愤才去修订,一旦引起社会的公愤,就是修订完后,照样会有许多类似的事情发生。就像前几年的金融危机一样,发生了才去限制,才去修订相关的法律。最严重时还是当前的酒驾事件,引起了社会公愤才去修订法律。在修订前经过了多少次的醉酒驾驶,经历了多少严重的交通事故,又放过了多少个狂妄之徒,造成了几死几重伤,不说判死刑无期...造成了多少个幸福的家庭被毁,就这从道德上讲这也不是肇事者一个人判死刑就能解决的。可是,修订前的交通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条例。但是引起社会公愤后修订的交通法又有多大的约束力呢?就看最近一年的数据,酒后驾车发生的案例不止十例八例吧?这可是交通法明文规定酒

后驾车直接触犯法律的,还是有很多人宁愿触犯法律去祸害幸福的家庭,最为狂妄的就是当前的“官二代”,“富二代”了,不是有钱就是有势,有钱的用钱压,有势的用权压,本来判死刑的成了无期,无期又成了有期,最后竟然赔赏点钱就无罪释放了,有些死者家属宁不要钱也要令肇事者受到法律惩罚,以免以后又破坏别的家庭,但是交通法上还是又漏洞,让肇事者免过一劫。这样的社会矛盾就需要相应的调整法律,法律才是统治社会和每个公民的最佳武器。法制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实时更新,以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 如果从我国法制和道德相结合的发展情况上看,以我大学生的角度上看还是挺不错的。都说西方国家的人几乎不闯红灯,而中国人在没有管束的时候闯红灯是习以为常的,但是在我看来最近几年我们的国家总体素质也有了明显提高,做的一点也不比他们差,也基本上都做到了红灯停,绿灯行的原则。包括行人或开车,有些闯红灯的也基本上是有权有势的更主要的是没有道德意识的,还有一些就是年纪大的老爷爷老奶奶,法律意识不是很好。闯红灯也应是触犯相关法律的,不管是行人还是开车,只要是闯红灯都应严格执行管理,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好,法制建设才能更加健全。 我国的行为约束现在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伦理道德,一个人的行为首先是要对自己负责,其次是要为家庭负责,最后也要为社会负责,绝不能给国家和祖辈丢脸。都属我们的国家是东方圣地,礼仪之邦,在道德行为上绝不能给国家蒙羞。所以从古代起就受到孔夫子的影响非常重视伦理道德,故有古训“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可以看

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对策探析

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对策探析 现代行政管理,必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行政”执行的状况如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对我国依法行政的 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和分析,并尝试着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 标签:依法行政;现状;对策 依法行政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行政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的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然而二十世纪以来,行政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 的重中之重。 1 依法行政的内涵及其基本要求 所谓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的有效管理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进行,其核心是行政执法,因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管理对象采取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如下: (1)合法行政。行政機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对象,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 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小平提出来的,其基本内容以十六字予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可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至此,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年的人治之后,终于抛转航舵,朝着法治的目标迈进。然而,回顾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曲折历程,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仅仅只是个良好的开端,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治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 在中国,现代法治思想是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各国法治化道路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法制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逐渐确立、发展起来的,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史进程。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制初建时期(1949.10—1956.9) 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表现在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制定和颁布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国家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的五个组织法等基本法律。在法制原则和制度建设上,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公开审

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演讲范文

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演讲范文 《法学》杂志1997年第8期 一、百年法治的反思 法治,当然是指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其起点,学术界有不同的见解。有的认为在1895年,有的认为在1898年,还有的认为在19XX年。笔者认为,法治的起点应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1895-19XX年期间。作为一个重大而漫长的历史事件将其点确定为一个期间也并不为过。其实,历史的真实也大体如此。在1895年,面对甲午战争中惨败、民族危机日益严重的,以康有为为首的知识分子1300余人发动了公车上书,掀起了民众的变法维新运动。这实际上是民众法治之梦的开篇,是启动法治建设的准备。1898年,光绪接受变法主张,颁“定国是”诏,重用变法维新人士,颁发了数道维新法令,推行新政。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教等诸多方面。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戊戌变法”。“戊戌变法”虽然仅有百日,当时也仅仅是不得已而为之,远没有在实现现代“法治”的明确意识,但其确实应被视为政治当局(官方)谋求法治的朦胧开端。19XX年,清政府发布了“变法自强”的上谕,拟制了宪法性文件、民律草案、商律草案、新刑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以及关于警务、新闻、教育、金融、税制,甚至商标、国籍等方面的法规。开创了与世界先发达国家类同的六法体系,在法治化的漫漫征程上迈开第一步。反观百年的

法治之路,笔者认为,法治发展在我国是:有制度移植,少社会根基;有机械模仿,无整体共进;有先锋引导,少民众基础。 (一)有制度移植,少社会根基 从清末的法律改革以来,的法治发展可以说都有相当大程度的制度移植。在本世纪初的前年,清王朝所进行的制宪修律活动,基本上是对西方法治的制度移植。不仅颁布或草拟了取法西方的六法框架(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或行政法),甚至移植了在当时的似乎没有多大存在必要的《公司法》和《破产律》等。其中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基本照抄了日本的监狱法,但又抄的“犹豫不决”,乃至草案内部也“相互矛盾”。辛亥革命时的“《临时约法》”将法治发展推进了一个新的高度。******政府前年的立法,应当认为是较有成效的。其《宪法草案》(xx宪草)、《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草拟和颁行,为******政府的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其立法目的固然有维护******统治的一面,同时也还有继承法律传统,吸收西方先发达国家立法成果,实现法治(******政权所追求的法治)的另一面。其后,******政府法治的发展概莫能出其左右。 从清末到******统治在大陆的结束为止,应当说,向西方移植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少了,而且经历了至少半个世纪,为什么在还未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呢?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导读:本文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内容提要:法治是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开始 了法治化的进程。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公民权利开始愈来愈多的受到关注、执法队伍执法能 力的不断提高等都是法治化建设的成果。但是中国法治化仍然困难重重,进一步建立完备的法 律体系、完善相关理论,培养全民的崇高的法律意识,加强国家整体建设是克服法治化遇到的 困难的必要选择。 关键字:法治中国法治化法律制度法律意识 一. 对法治的理解 法治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的《政治学》一书:“法治应包 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 的法律。”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强调实现法治的标志是服从法律,而法律也是正义的法律。否 则,即使有法律的统治,也非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从这个原始的

法治概念出发来给法治寻求定 义则可得:法治是指存在于法律是正义的前提下的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 态。 为更好的理解法治,有必要明确法治、法制及人治的关系。 1. 法制与法治 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制与法治同义,指的是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发挥着管理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社会状态。不过,广义的 理解随着法治一词的盛行已很少被使用。人们现在讲法制更主要是狭义层面的理解,即完整的 法律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及相关的保障制度。本文中的法制也是狭义的理解。 在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中,就认为法治的前提基础条件是“良法”。因此,完整的法律体 系,规范的法律运作机制是法治的前提保障,能够促进法治的实现。实现法制是法治的前提。 在我国,一直强调中国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建设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 2.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问题,中国儒法两家争论了2000多年,但给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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