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与侦监工作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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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侦监工作科学发展

作者:陈军

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1期

西方哲学家们曾对“理念”作出过多种精辟的解释,康德认为理念是超越经验的概念,称为理性的理念,必须设定的理想[1]。理念作为实践的先导,是实践活动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

向,并对实践活动起指导作用。司法理念就是贯穿于司法实践活动的全过程,深藏于制度的构建中,指导和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现代司法理念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法治的前进而不断丰富与完善,从而贴上了时代的标签。社会民主法治的不断前行,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唤,这一切都对司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得司法人员具备现代司法理念显得尤为重要。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

现代司法理念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以其保障人权为最终目的,以追求效益为实

现方式,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其具备以下基本特征:相对稳定性。司法理念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法律法规、法律原则不会朝令夕改,因此司法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相对稳定性。民主性。司法的最终价值追求是保障人权,让人民的意志通过民主权利反映在司法理念之中,从而影响司法实践,才能真正实现司法保障人权的目标。因此现代司法理念具有民主性。现代性。现代司法理念与现代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理念具有同源性,现代社会的契约精神、人民主权等理论、精神,必然会影响司法理念,因此,现代司法理念也打上时代的烙印。

二、检察工作中所应具备的现代司法理念

(一)人权意识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各项检察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个人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人权意识要求立足于公民基点,在价值追求上注重个人的全面发展,在制度架构上重视权利均衡和保障。在法学视野下,权利构成人与人之间的纽带,法治社会实现了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重视以及尊重公权力对面处于弱势的公民权利已经成为司法理念乃至法治理念的基本价值。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一方面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理清权利归属,把维护公民的权益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履行职能时,努力维护群众

的切身利益,将挽救和教育功能体现在各个检察环节,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悔悟和自新作为工作的重要目标,贯彻司法理性和人文关怀。

(二)效益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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