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督察总队关于印发涉案车辆报备制度[1]

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督察总队关于印发涉案车辆报备制度[1]
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督察总队关于印发涉案车辆报备制度[1]

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甘肃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涉案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公交…2010?345号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警务督察支队,高速公路支队:现将《甘肃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案车辆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印)

甘肃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印)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交通管理涉案车辆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督察局,姚远常务副厅长,曹义鸿书记,办公室。

甘肃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案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案车辆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涉案车辆是指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依法适用扣留行政强制措施并开具法律文书,且已暂时脱离当事人控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来源去向明晰、程序合理规范、依法及时处理、保障合法权益”的原则,建立健全涉案车辆登记、移交、保管、公告和处臵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借用、挪用、拆卸、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车辆。

第四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纪检、法制、财务等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涉案车辆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涉案车辆扣留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采取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臵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九)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六条交通民警依法采取扣留车辆行政强制措施或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车辆,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23条规定程

序实施,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要规范填写,需载明车辆驾驶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址。

第七条交通民警依法扣留涉案车辆应当在24小时内经主管领导或本单位法制员审核后办理移交停放手续。对未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或者《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民警补齐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涉案车辆登记台帐,详细记录涉案车辆扣留时间、地点、适用法律条款、存放地点、返还情况等信息,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车辆停放凭证必须归档,妥善保存。

第九条办案民警应当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将驾驶人违法信息录入全省统一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录入信息应与纸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法律文书内容保持一致。

第三章涉案车辆管理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放涉案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必须具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资格,符合企业设立规定的登记和经营条件。停车场应当设立明显的收费停放标志牌,公开营业执照、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

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指定符合企业设定条件和资格的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涉案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企业法人共同制定《公安交通管理专用停车场管理办法》,严格涉案车辆进场、出场、登记、审批、管理、责任等业务流程。做到“进场有登记,出场有审批,交接有签字,停放有分类,灭失有责任”。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停车场实行规范管理,分类有序停放。停车场地要划分为:汽车类停放区、摩托类停放区、非机动车停放区和涉案嫌疑车辆区(被盗抢嫌疑、走私套牌嫌疑、拼装报废嫌疑、交通事故车辆等),并对相关区域安装防雨、防晒、防盗、防火装臵和设施。

第十三条涉案车辆专用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对办案单位移交停放的涉案车辆进行核实登记,当场检查车辆的基本状况,并核对车辆信息;经核对无误后,填写《涉案车辆进场登记表》,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依法承担车辆进场停放后的车辆被盗、损毁、灭失等管理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对进场停放车辆逐车实行卡片核对信息粘贴。详细记载车辆号牌、类型、识别代码、发动机号、入场时间和经办民警等内容,一式两份,一份粘贴或放臵驾驶室前台,一份与车辆钥匙连体存放,妥善

保管。

第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提取涉案车辆进行检验、鉴定、评估的,原则上在车辆保管场所内完成,并履行审批手续。需要提车出场的,经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填写《涉案车辆出场登记表》。

第十六条临时出场的涉案车辆在相关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归还。接收归还的涉案车辆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对涉案车辆的车况进行查验,重新填写《涉案车辆进场登记表》后,接收涉案车辆,并再次按规定予以封存管理。

第十七条对已接受处理需依法返还的涉案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停车场经营单位要共同履行查验核对程序,严防扣留车辆部件遗失或发生差错。车辆返还出场时,要填写《涉案车辆出场登记表》。停车场经营者对造成停放车辆遗失或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章涉案车辆处臵

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在12小时内通过比对机动车信息查询系统和全国盗抢机动车信息数据库,查询核对涉案车辆号牌、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等信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盗抢嫌疑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车辆及驾驶人情况向辖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通报,并按照公安部刑侦局《关于做好刑侦与公安交管部门交接涉嫌被盗

抢机动车工作的通知》(公刑[2005]637号)将扣留车辆规范移交至辖区公安刑侦部门处理。

(二)对报废或拼装嫌疑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扣留机动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车辆价款上缴国库。

(三)对走私嫌疑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报,由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海关缉私部门取得联系后,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要求,办理移交手续。

(四)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涉案车辆。除依法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案单位应当随案移交。对不宜移交的,应当随案移交扣押车辆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对无主车辆或者权属有争议的涉案车辆。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并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条对依法应当返还的车辆。在当事人提供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依法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拖延。对因交通事故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的规定,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二十一条依法返还涉案车辆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返还物品清单一式两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案民警、领取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并留存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涉案车辆驾驶人自车辆扣留之日起30内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过信函、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前来接受处理,履行告知程序,同时做好备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对涉案车辆驾驶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经通知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汇总后,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将需要公告的涉案车辆

信息,填写《需公告扣留机动车登记表》报送至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两次集中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报刊公告应当分层级刊登。被扣留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属于本市、州辖区的,应当在市、州级报刊刊载公告;属于外市、州或外省辖区的,应当在本省省级报刊刊载公告。

第二十五条经公告3个月仍不到办案单位接受处理的,可将该涉案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车辆价款由财务部门统一上缴国库,同时督促车辆拍卖所得人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车辆拍卖所得人为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转入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牌照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第五章涉案车辆监管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涉案车辆实行同级督察报备制度。对扣留的具有盗抢嫌疑、走私嫌疑、报废或拼装嫌疑以及已采取公告处理等四类车辆,需填写《涉案车辆督察报备信息表》以及车辆的处臵情况,抄告同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应当对涉案车辆的扣留、保管、移交、返还、上缴国库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通过派员开展现场督察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报备涉案车辆的监督检查,发现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对涉案车辆采取的扣留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违规或者保管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制止、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涉案车辆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对在涉案车辆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减扣办案部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分值;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影响的,降低办案部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等次并纳入全省公安交警系统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第三十一条在涉案车辆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采取扣留行政强制措施或未依法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涉案车辆档案或未按照规定登

记、移交、提取、公告、处臵涉案车辆的;

(三)未履行保管职责,导致涉案车辆损毁、丢失的;

(四)单位或个人违规截留、侵占、借用、挪用、拆卸、损毁或者以其他方法擅自处理涉案车辆的;

(五)未及时或违法返还、处臵涉案车辆的;

(六)其他违反涉案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因涉案车辆问题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追偿国家赔偿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和警务督察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涉案车辆督察报备信息表

2、涉案车辆进/出场登记表

3、拟公告涉案车辆登记表

福建省公安厅2018年度警服主面料项目

福建省公安厅2018年度警服主面料 项目 附件 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07月

附表1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投标人代表签名: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公章):

附表2 警服主面料返修包换到位承诺书 致:福建省公安厅、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我公司针对此次项目(招标编号: )的警服主面料返修到位时间情况,作如下承诺: 1、返修包换到位时间界定:从中标人收到采购方的《福建省公安机关警服主面料返修包换通知函》的当日起至中标人将返包换修好的警服主面料送达警服加工企业的时间止,即为警服面料返修包换到位时间。 2、采购方将根据每次警服主面料的返修包换到位情况进行评议,若有中标人未按《福建省公安机关警服主面料返修包换通知函》中所要求返修包换到位或返修包换时间不及时的,将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承诺! 备注: 返修到位时间界定:从我公司收到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公安机关警服主面料返修包换通知函》及所需返修警服主面料的当日起至我公司将返修好的警服主面料寄出给警服加工中标企业的时间止,即为警服主面料返修包换到位时间。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附表3 相关证明原件登记表 原件签收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签收人:签收时间: 原件退还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代表签字: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退还人:退还时间 注:此表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与合同包原件一起单独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无需密封。

附表4: 2018年度福建省公安厅警服面料采购交货 三方验收单 此表一式三份(此表经三方代表签字后,由面料企业、警服加工企业、福建省公安厅各留存1份。

各高速交警支队

各高速交警支队: 为了贯彻省厅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专题会议和全省交通事故预防分析会精神,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高速公路交通畅通有序,交通事故预防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根据省厅《关于印发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公内传发〔2010〕529号)文件,针对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总队制定《2010年全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2010年全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要点 一、加强事故预防的目标管理,创新安全管理工作督导的方式手段 1、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创建交通秩序示范公路活动的方案要求,我省高速公路确定泉南线泉三段为省级交通秩序示范路,实现通行秩序好、治安秩序好、交通拥堵少、交通事故少和执勤执法规范的创建目标。各支队也要参照公安部创建方案,在本辖区选定一个路段,开展示范路创建活动。 2、综合各支队辖区事故基数、交通流量、新增路段等因素,科学制定各支队全年交通事故主要指数的控制指标。实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1起、或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2起、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均予一票否决,不推荐该支队参加年度任何评优评先。 3、改进工作考评内容和方式。在对去年各支队综合考评情况系统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支队综合考评办法》,充分发挥综合考评的杠杆作用,推动高速公路交管全面工作。 4、改进工作督导检查方式和力度。完善落实以明查暗访为主要形式的勤务督查制度,不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并建立专项整治、重点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等重点工作情况及指标的排名、通报制度,形成各支队间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5、对事故高发的支队、大队实行重点督导制度。通过在重点支、大队开现场会、组织专家组集中调研、派督导组驻点帮扶、跟踪指导等措施,帮助和督促重点单位汲取事故教训,分析事故症结,改进管理措施,遏制事故高发势头。 二、改革完善高速公路勤务机制,确保对路面的有效管控

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规范

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切实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有效监督,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安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警务公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向社会或公安机关内部公开警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警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和民警的监督。 第四条警务公开工作应当按照“谁制作、谁保存、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警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安全。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警务公开协调机制,警务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协作开展信息的比对、确认,保证与其他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警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警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向社会公开的警务信息和向公安机关内部公开的警务信息。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警务信息:(一)本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领导成员、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传真号码等; (二)办事窗口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工作人员、监督和举报电话; (三)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受理、立案标准和办理流程;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的途径、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格式文本以及办理结果; (七)报警、查询的途径和方法; (八)重大警务工作部署、警务工作制度、警务工作纪律以及服务承诺、便民利民措施; (九)本地区社会治安动态; (十)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和事故侦破、处理情况;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政策解读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以下简称“办法”),方便群众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省公安厅在《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闽公综〔2014〕447号,以下简称“规范”)执法实践三年多的基础上,结合国家部委、省政府有关户口登记的最新政策文件规定,整体修订形成了《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对比原《规范》主要有四个新变化: 一、当事人查询对照条款更方便 《实施规定》在内容编排上相比原《规范》,更加贴近办事群众视角,更容易让办事群众理解和接受,更加突出户口登记工作“服务为先”的理念,是原《规范》的升级版。 二、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更有力 一是强调依法登记户口的权利。《实施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号)和省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的通知》(闽公综〔2016〕326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婚生、非婚生等情形的出生申报户口规定,并且单独整合了“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部分(第二章-第二节-6),对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婚嫁被注销户口人员等疑难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依法保障公民登记户口的合法权利。二是最大限度保障公民姓名权。将原《规范》中变更名字必须符合规定情形的“条件式”要求调整为赋予公民根据本人或者监护人意愿变更名字的权利的要求(第一百四十条),同时明确不予姓名变更的情形(第一百四十二条),并在变更人(或者其监护人)变更名字书面承诺时作出警方提示:“姓名是公民身份信息的主要内容,变更后将可能对当事人社会、生活、公务应用等各方面造成不便,请慎重对待,后果自负!”(附件16)。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法定地位更突出 根据《办法》第四章有关户籍证明的规定和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的规定,《实施规定》单列了一章“户籍证明”,进一步强调了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证明公民身份的权利(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的前提条件和出具户籍证明的具体情形(第一百九十三条)等等。 四、违反户口登记管理行为责任追究的情形更具体 明确了公安机关将在履行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开展对公民户口登记诚信行为的记录和评价(第三条)。对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的行为明确了注销户口的措施(第九十五条),同时根据《办法》《治安处罚法》对伪造、变造、买卖、使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所需证件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二百一十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提供虚假证明、作伪证的行为规定了3000元的罚款,对个人提供虚假自陈材料的行为规定了1000元的罚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江苏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施行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建立健全队伍管理预警机制,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目的是通过构筑组织、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民警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行为,倡导和培养民警养成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不应干涉民警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 第三条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必须坚持以教育防范为根本,以制度管理为保障,以组织、家庭、社会监督为依托,形成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合力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第四条公安民警八小时外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民警各项纪律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倡下列行为: (一)有计划地进行业余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二)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积极参加便民、利民、为民活动; (四)模范遵守《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道德规范; (五)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遇有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公安民警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一)严禁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二)严禁参加非法组织,参与迷信活动; (三)严禁着警服在公共场所娱乐消费; (四)严禁酗酒、参与赌博等与人民警察身份不符的行为;(五)严禁接受色情性服务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六)严禁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七)严禁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八)严禁违反交通法规,开特权车,遇有紧急公务时,警车应按照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 (九)严禁泄露秘密; (十)严禁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武警福建省总队关于全省看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武警福建省总队关于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所管理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7]20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29 【实施日期】2007.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武警福建省总队关于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工 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7〕2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武警福建省总队: 福建省公安厅、武警福建省总队《关于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工作的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资金投入,予以支持保障,为看守所的安全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确保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工作的方案 (福建省公安厅、武警福建省总队二○○七年十月)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武警总部在山东省召开的看守所安全工作现场会精神,积极推进监管执勤改革,实现看守所“二无一降”的目标,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同志视察山东省寿光市看守所的指示精神和公安部、武警总部山东现场会精神为指导思想,以确保监所安全为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福建”,以确保监所安全为目标,努力构建“人防部署严密,基础设施完善,技防手段先进,联防协同密切,监督保障有力”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监管执勤工作创新、安全和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安全第一的原则。把确保监所安全作为开展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立足实用,遵循规律,因地制宜,扎实推进。 (三)厉行节约的原则。周密部署,科学设计,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四)充分发挥武装警戒震慑作用的原则。在保持监墙哨、增强武警在监墙上武装威慑的前提下,增设武警监门哨。 (五)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看守所、武警中队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共保安全。

陕西武警总队最新领导

月13日下午,武警陕西省总队召开宣布命令大会,武警部队副政委姚立功宣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并讲话,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兼武警陕西省总队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杜航伟出席会议并讲话,武警陕西省总队政委龚冠宇主持宣布命令大会。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陕西武警总队最新领导,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陕西武警总队最新领导 武警陕西总队领导莅临合阳调研脱贫攻坚工作 10月8日,武警陕西总队司令员周志国、政委龚冠宇、政治部主任王小平来合阳县调研脱贫攻坚帮扶工作。 总队周志国一行先后来到路井镇赤城社区和和家庄镇七一村,就前期武警陕西总队帮扶工作进行了调研。在赤城社区召开座谈会,听取了该社区党总支书记赵金全关于武警陕西总队帮扶工作的汇报。今年以来,赤城社区在武警陕西总队的帮扶下,建立了赤东村产业扶贫示范园区,先后带动120户贫困户发展酥梨苹果524亩,并投资搭建防雹网200亩,修建军民生产路800米,援建了赤城社区军民养殖场。 合阳县县长邓宽社代表县委县政府对武警总队表示欢迎和感谢,并就合阳县整体脱贫攻坚工作进行了介绍。以“打好秋季总攻战·确保年底摘穷帽”为主题,以乡村振兴为总揽,以“八个全覆盖”为抓手,以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为保障,精准发力,全力攻坚,脱贫攻坚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并顺利通过国家督查和考核。 武警陕西总队政委龚冠宇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从产业发展、科学养殖以及文化扶贫和村基础设施建设硬件方面给予帮扶村更大的帮助。 陕西武警总队最新领导 刘继敏任武警陕西省总队司令员 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决定,刘继敏任武警陕西省总队司令员。 6月13日下午,武警陕西省总队召开宣布命令大会,武警部队副政委姚立功宣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并讲话,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兼武警陕西省总队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杜航伟出席会议并讲话,武警陕西省总队政委龚冠宇主持宣布命令大会。 姚立功在宣布命令后,就加强党委班子和部队建设作了强调。他要求,要在贯彻“三个维护”上标准更高、走在前列,深化理论武装,强化“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继承优良传统。要在干好维稳大事上敢于担当、奋勇当先,抓紧抓实备战工作、能力提升和执勤安全。要在促进全面建设上厚实底蕴、夯实根基,建强基层组织,守住安全底线。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上立起标准、当好表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要积极参与驻地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1997.03.05 【实施日期】1997.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公安处局:为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消防安全相关的重点岗位,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水平,预防火灾发生,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和劳动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并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公安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知识水平,预防重大火灾事故,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及《福建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消防安全培训范围: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维修人员和固定消防设施操作、检验、维修人员; (三)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四)建筑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人员; (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确定的从事易燃影印件化学物品作业的管理人员、仓管员、驾驶员、押运员、操作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按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有关部门培训发证;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种,应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培训发证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考核内容,并将其培训大纲及试卷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苏高法[2011]41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9.15 【实施日期】201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轻微刑事 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1年9月15日苏高法[2011]412号) 第一条为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兼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是指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本规定确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或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调解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认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办案机关审查认可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或免予处罚的案件处理方式。 第三条刑事和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自愿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应当自愿参加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过和赔偿以及被害人的谅解均出于真实意愿。 (二)协商一致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充分交流、协商的基础上,对赔偿、是否同意司法机关从宽或免予刑事处罚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三)合法适度原则。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考虑社会公众对和解结果的接受能力,避免给社会公众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办案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基础上,应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等因素,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决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防止片面地以赔代罚。 (四)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统一原则。刑事和解工作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切实弥补被害人因他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努力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刑事和解工作。

公安局系统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事迹

公安局系统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事迹 1972年出生在西北边陲渭北长武县巨家的成,大学文化程度,1996年8月参加工作,一级警司警衔。现任长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党支部书记,被评为陕西咸阳市人民满意民警,被陕西省公安厅评为优秀民警,被授予全市人民满意科所所长;被长武县委、县政府授予青年突击手荣誉称号;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该同志以党性为后盾,以政治责任感为动力,从思想上、作风上加强自身建设,恪尽职守、竭诚奉献、辛勤工作,出色地完成了上级党委交办的各项任务,为党务工作和党的事业奉献了他的一份力量。赢得了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一、勤于学习,自觉锤炼,提升服务党务工作能力 成同志作为一名党务工作者,他深知必须具备优良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才能承担新时期党务工作的更高要求。因此,他坚持把学习摆在首要位置,并十分注重知识的更新,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和岗位锻炼的机会,不断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工作之余,坚持每天阅读各类报刊杂志,学习领会和及时掌握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的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论述,注重政治理论水平的提高。积极组织支部理论学习,经常与支部同志们讨论学习内容,做到内容充实、笔记详细、心得深刻,不断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和对客观事物的洞察力,增强思想的前瞻性、眼光的敏锐性和工作的创造性。 二、爱岗敬业,执著追求,做好党务工作战斗员 成同志作为派出所的党支部书记,他以新时期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以极大的工作热情和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党务工作之中,他既是党建工作的指挥员,又是战斗员和服务员。多年的公安基层工作经验,使他意识到要把派出所工作搞好,就一定要带出一支过硬的队伍,要让全所民警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正人先正己,他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的提高和业务理论的学习,做到了政治坚定,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践行落实科学发展观。他严于律己,自觉遵守“五条禁令”等治警性规定,带头搞好内部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勤政,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不论是巡逻、守候,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拟任人选任前公示的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拟任人选任前公示的公告 2009年10月28日13:32 来源:《福建日报》 【字号大中小】打印留言社区网摘手机点评纠错 E-mail推荐: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拟任人选任前公示的公告 日前,福州市公开选拔35名35岁以下副处级年轻干部工作,经过笔试、体检、领导能力测评、面试后,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数2.5︰1的比例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了考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福州市公开选拔35名35岁以下副处级年轻干部公告》及有关规定,经福州市委公选领导小组并报福州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从经考察德才表现比较优秀、符合拟任人选条件的考察对象中,从高分到低分选取综合成绩前35名共36人(因第35名有2人并列),作为本次福州市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拟任人选予以任前公示(按综合成绩名次排列。综合成绩相同者,按姓氏笔画排序)。拟任人选同时在《福州日报》和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公选网站上进行公示,福州以外设区市的公示对象还同时在其所在设区市党报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从2009年10月28日开始。在此期间,欢迎群众以来电、来信、来访的形式向福州市委组织部反映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 公示对象(按综合成绩名次排列) 1.陈金友,男,汉族,1975年11月出生,福建莆田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现任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科员。 2.雷连鸣,男,畲族,1983年8月出生,福建福安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3.张晓容,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福建宁化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教育学硕士,现任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四大队教导员(正科级)。 4.李小荣,男,汉族,1975年8月出生,福建南安人,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全日制本科),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现任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副局长、主任科员、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5.苏建,男,汉族,1978年9月出生,辽宁开原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现任福建省纪委办公厅综合处主任科员(挂职任长汀县纪委主任科员)。 6.叶仁佑,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福建长乐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法学学士,现任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检察员(挂职任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整顿执法作风的十条规定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整顿执法作风的十条规定 (一)严禁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严格依法使用留置措施,严禁超范围、超时限留置,严格执行留置报督察备案制度和留置室管理制度;禁止体罚、变相体罚、虐待和侮辱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严禁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包庇放纵违法犯罪人员;严禁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干扰办案;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单位和亲友的宴请馈赠,办人情案、关系案。 (三)严禁公安机关各部门设立“小金库”。依法按标准收取行政规费,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专用票据制度。不得受利益驱动制定和变相制定罚款指标、乱收费滥罚款,严禁以罚代处、以罚代刑等降格处理行为。 (四)严禁违法违规收取“保证金”。除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收取取保候审、暂缓执行治安拘留保证金并直接缴纳银行外,不允许以暂扣款、预付款、押金等形式收取“保证金”。 (五)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规定收取、保管、处理暂扣物品。建立暂扣物品集中登记保管和公开处理制度,结案后要及时清理发还暂扣物品。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毁损和擅自处理扣押、罚没财物。 (六)严禁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处、欠拖不决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严禁错案不纠、该赔偿不赔或少赔等违法不纠行为。

(八)实行执法办案警务公开,建立群众报案反馈制度。推行立案通知制、未破案件回访制、破案告知制。对案件当事人有异议、影响较大或情况比较复杂,不涉及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理,实行公开调解、公开裁决。 (九)严格执行案件主办制、集体通案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十)严禁治安联防人员、交通协管员和保安人员等非警务人员参与公安执法办案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从严处理。违反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直接责任民警,一次黄牌警告,离岗培训;二次予以禁闭,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通报全市公安机关。对刑讯逼供、滥用枪支枪械、滥用强制措施并致人伤残死亡,包庇放纵犯罪分子、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民警,一律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顶风违纪设立“小金库”,违规收取“保证金”,截留、挪用、毁损、擅自处理扣押罚没财物,放任、指使非警务人员参与执法办案的,一经发现查实,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记过一次;分管领导降低一级警衔,对主管领导在全省公安机关通报批评。违反第八、九条规定的,一次批评教育、二次黄牌警告,三次对所在单位领导予以政纪处分,并全局通报。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 准(试行)》的通知 各支队: 现将《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队。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运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一)建筑面积不足二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不足三千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不足五百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其他工业建筑,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三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一万平方米以上三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民用建筑;五百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工业建筑,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但不足八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超过一万平方米但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超过三万平方米但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超过二千平方米但不足五千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库房,超过一万平方米但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其他工业建筑,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工业建筑,或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形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一)建筑面积不足二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不足三千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三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但不足八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超过一万平方米但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一)建筑面积不足二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不足三千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不足一万平

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

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 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陕综治办[2010]1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0.04.07 【实施日期】2010.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 见 (陕综治办〔2010〕18号) 各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保增长、保

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现就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民间纠纷在形式和规模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原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仅靠一个部门、一种方式、一种手段很难有效化解矛盾。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就地化解,一旦激化或聚合,容易酿成治安刑事案件,诱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矛盾调处工作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各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协调、夯实基础,着力建立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机制。 二、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目标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将矛盾及时就地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我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2001]48号 【发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2001-1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对于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各级、各 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周密部署,协同配合,精 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福建省公安厅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粮 食厅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9]229号)精神, 积极稳妥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 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 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 化和小城镇发展步伐,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要求,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 下意见: 一、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为了适应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不断推动我省经济 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城市和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使户籍登记能够 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管理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管理“透明执法”五条措施 为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过程、执法效果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使交通违法行为人服从处罚,最大限度地提高交通管理执法服务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率,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道路测速公告提示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在高速公路匝道测速;在道路上安装固定电子警察进行测速的,一律在前方设立明显的测速告示牌;使用流动电子警察进行测速的,一律使用制式警车公开测速。 二、严格执行查纠超速处罚公开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速不超过10%的机动车驾驶人,一律不罚款。除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以外,在限速60公里(含)以下道路不测速处罚。对同一车辆、同一次通行、同一执勤中队管控区域发生多次超速交通违法行为的,择一处罚。 三、严格执行测速执法设备检定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测速设备必须定期送法定机构检定合格,用于执法时携带检定合格证书或复印件。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一律不得用于执法。 四、严格执行查纠超载违法称重取证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货车超载违法行为应当以公路收费站称重凭证为依据或者使用专 门称重设备取证,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不得罚款放行。 五、严格执行对运输鲜活农产品通行保障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明显交通违

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对有超载或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登 记、教育后放行,对严重超载的由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2007.1.31

【公安厅警卫处】福建省公安厅警卫局2013年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简章

军转干考试【公安厅警卫处】福建省公安厅警卫局2013年接收普 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简章 一、福建省警卫局简况 福建省警卫局既称福建省公安厅警卫局,又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卫部队福建省警卫局。部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令》、《兵役法》和《现役军官法》,担负来我省视察活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访外国政要以及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安全的警卫任务。 二、接收条件和要求 (一)政治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祖国,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警卫事业,服从组织分配,必须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必须通过部队组织的政审考察。 (二)学业条件 1、重点接收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院校毕业生和部队紧缺专业的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含预科生、体育单招生、专升本毕业生,不含委培生、自费生、定向毕业生,不含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不含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总评良好以上。不接收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不接收结业生、肄业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不接收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3、接收对象必须参加公安部组织的知识能力统一考试,并通过接收单位组织的体检、面试、体能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和政审考察。知识能力考试、体检、面试、体能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等事件大约安排在2013年2月份,政审考察时间大约安排在4月份,确定接收名单大约在5月份。 (三)年龄和身体条件 1、接收的本科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硕士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9周岁,博士毕业生年

陕西省公安基层从优待警规范

陕西省公安基层从优待警规范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项从优待警措施,全面推进基层队伍建设,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民警身心健康保护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公安基层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基层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具有公安特色、符合警务实战要求的职业保障体系为目标,以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政策规定,改善民警职业待遇、职业健康、抚恤优待为重点,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多为民警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保障民警身心健康,促进家庭和谐幸福,激励广大民警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投入到各项 公安工作中,为圆满完成各项公安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关爱体恤民警,积极满足民警工作、生活和精神需求,不断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公安工作实际,通过合理的制度和方法,有效开展从优待警工作。 3、坚持与时俱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入研究解决从优待警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建立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抚恤补助标准,积极探索与公安业务工作长期发展相适应的从优待警工作机制。 三、主要内容 1、切实保证民警体检制度落实。依据《陕西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检制度》,年初制定当年的体检计划,统一安排在职民警、离退休人员和工勤人员进行体检,年末将当年体检制度落实情况专题报告上级公安机关。依托公安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民警健康档案,全面了解掌握民警的健康状况,对患病民警做到及早发现及早治疗。 2、统筹安排民警年休假。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领导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切实保障民警享受年休假。对于应休未休假的民警适时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积极落实年休假工资报酬。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7-1 0:00:00 信息来源:政府信息公开文号:闽公综〔2012〕705号【字号:大中小】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和保安员的管理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门卫(不含形象岗)、巡逻、秩序维护等工作的,属于保安服务范围,应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管理。 (一)统一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或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交备案或撤销备案相关材料,并组织保安员到公安机关采集人体生物信息,公安机关不收取采集费用。按照公安部部署和省公安厅?关于传发〖全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采集

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公传发〔2012〕84号)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现有保安服务监管信息采集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办理备案时,需提交的资料及表格见附件1、2、3。 (二)统一考试发证 设区市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大纲?,采用统一的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题库,对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进行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和资格审查合格的,核发?保安员证?。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2]138号)执行。 现有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由所在单位组织培训,也可参加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的考前集中培训;从2013年1月1日起,物业服务企业新聘准备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可自学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也可参加省、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同保安培训单位组织的考前集中培训。集中培训应结合我省物业管理的实际,制定教学计划,对学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及职业道德培训。 申请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须经公安机关政审、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不收取采集费用),应提交的材料见附件3。 (三)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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