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公派出国(出境)暂行规定
浙江工业大学
教职工公派出国(出境)暂行规定
根据学校中长期(2001-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和《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工大发[2003]44号)文件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公派出国(出境)在师资培养和学术梯队建设中的作用,规范教职工公派出国(出境)程序,进一步加强公派出国(出境)人员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1、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方针,公派出国(出境)必须服务于学校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目标;
2、坚持以学科建设为主线,充分体现学科建设主线在公派出国(出境)人员选派中的导向作用;
3、坚持责任共担、效益共享原则,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实行合约管理。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学校,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突出,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3、已公派出国半年以上人员,原则上应回校工作满一年后,才能申请再次公派出国。
4、具体选拔条件和要求根据申请项目选派办法执行。
三、出国方式
1、国家公派
经个人申报,学校推荐,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人员。
2、学校公派
学校公派包括:列入学校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的派出人员;校际交流项目选派人员;包氏基金会资助项目及其它除国家留学基金以外的各类基金项目选派人员。
3、部门选派
列入各部门培养计划,经学校同意,获得国外经济资助的部门选派人员。
四、出国人员管理
1、公派出国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临时离校手续。学校公派出国人员须向学校缴纳保证金(部门选派人员除外),保证金金额参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标准执行。按期回校报到后,保证金退还。
2、初次公派出国人员在办理政审前须到浙江省国家安全厅或学校接受安全防范教育。
3、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要与学校和派出部门保持联络,定期汇报学习工作情况。
4、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到人事处及所在部门报到,并提交出国期间学习工作的书面总结。
5、公派出国人员学成回国后,应在学校服务三年。在服务期内,本人要求调离、辞职等须经所在部门同意及学校批准,并按留学协议规定缴纳违约金等费用。
五、出国期限延长与审批
1、公派出国人员出国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工作。对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出国期限的出国人员,可在批准期满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延长申请只限一次,延长期限一般为半年左右。延长期间在国外的一切费用自理。
2、未经批准而逾期未归的出国人员,从超过规定期限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逾期三个月以上,不再保留公职。
六、出国人员工资及岗位津贴
1、公派出国人员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职务工资照发。部门选派人员出国期间工资暂存,按期回校报到后补发。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工龄延续。
2、公派出国人员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职务工资暂存,待其回校报到后,再给予补发延长期限内的暂存工资。
3、公派出国人员出国后,次月起变动工资;回国报到后,次月起恢复工资。出国人员岗位津贴按学校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执行。回国公派人员若15日前(含)报到,从当月起发全额岗位津贴;15日以后报到,从次月起发岗位津贴。
4、按期回国公派人员(含经批准后同意延长并按期回国人员)在国外工作、学习期间视同年度工作考核合格,按政策规定参加调资。
七、出国有关费用
1、参加出国人员的外语水平考试(英语PETS5),考试成绩合格,其考务费由学校支付。
2、公派出国人员的外语培训费用由学校支付,培训所需资料费自理,杭州至培训地点的往返国内旅费(每学期一次)由学校支付。
3、公派出国人员办理出国手续等费用的80%由学校支付,其余部分由出国人员本人自理。可报销费用的项目:出国护照费、签证费、海关和机场费、出国国内旅费(来回单程)。部门选派出国人员上述费用自理。
4、出国人员体检费等其它费用自理。
八、本暂行规定适用对象是公派出国三个月以上的教职工。
九、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