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谦抑主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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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谦抑主义作业

论刑法的谦抑主义

——以梁丽拾金案的定性为例

法政学院2008级刑法学研究生旺娜 2008110038

[摘要] 刑法的谦抑主义乃现代刑法三大价值理念之一,在日本及欧陆诸国刑法理论中受到高度重视,其理论基础在于刑法的内在要求以及社会发展的推动,基本内容包括刑法的补充性、片段性和宽容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的谦抑原则,但司法理念和实践中一直在贯彻刑法的谦抑思想。梁丽拾金被诉后又撤诉就可以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进行分析。

[关键词] 刑法谦抑主义补充性片段性宽容性梁丽拾金案

梁丽,一个普通的机场清洁工,却以不普通的方式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了她的名字。轰轰烈烈的梁丽拾金案终于结束了,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却仍在继续。此案从开始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的盗窃罪到最多只判五年的侵占罪,先是检察院不起诉再到失主也不起诉,可谓一波三折,梁丽最终获得了自由。出现这样的结果,不能不说用刑法的谦抑主义思想可以进行很好的诠释。

一、刑法谦抑主义的渊源及理论基础

所谓谦抑,系谦让抑制之意。刑法的谦抑主义,又称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谦抑性,在欧洲又叫刑法的辅助原则。作为源流,来自于罗马法中“法官不理会琐细之事”(Minimanon curatpraetor)的刑法格言,其字面含义是法律不规定和处理过于轻微的事项,相反,只是规定和处理较为重大的事项①。

奴隶制刑法和封建制刑法尽管也存在着谦抑思想的火花,但是以罪刑擅断主义和严刑峻法为其主导思想,恣意性、身份性和残酷性仍是其刑法的主流。为了反对封建刑法的残酷性,启蒙主义思想家和刑事古典学派学者立足于理性主义、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提出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人道三大原则,刑法谦抑性的思想已蕴含其中。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从体现人类理性的自然法精神出发,指出“过于严酷的法律,反而会阻碍法律的实施”,“酷刑能够有效制止一般邪恶的一些后果,但是它不能惩罚这种邪恶本身”,主张“治理人类不应该用极端的方法:我们对于自然给予的统帅民众的种种手

①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8页。

段的使用应该慎之又慎”。①近代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也指出应以社会契约论为刑罚权的根据和约束,从源头上限制刑罚权,主张刑罚对公民生活尽可能少的干涉,进而反对残酷、不人道的刑罚;他还认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并从树立法律权威、传播科学文明、促使法律的执行机构严肃执法、奖励完美道德和完善教育等方面开出了预防犯罪的药方。②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原则的法哲学基本理论。上述先哲们对刑法的论述,无不闪烁着刑法歉抑思想。

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刑法领域被提出来绝不是偶然的,是有其合理根据和正当理由的。综合各种材料,笔者认为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

(1)刑法的内在性质需要刑法的谦抑性。

首先,刑法的谦抑性来源于刑法机能的双重性。德国刑法学家冯·李斯特指出,“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必须在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两大机能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德国刑法学家耶林指出“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③国家在实现刑罚权的过程中,无论是刑罚的制定、裁量还是执行,都不可过分张扬,必须谦虚、谨慎,以充分适当的实现刑法的两大机能。

其次,刑罚制裁方式的非至上性也决定了刑罚的谦抑性。无论是从正义还是从功利的角度来看,“刑罚是一种拘束自由的重大痛苦,其自身并非理想,而是不得已的社会统治手段。”④意大利刑法学家菲利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提出了“犯罪饱和法则”⑤,指出犯罪现象的发生和存在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刑法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刑罚是针对犯罪极有力的手段,但不是决定性的手段,它并不能从根本上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而且,刑罚本身就是一种恶害,它在发挥打击控制犯罪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产生淘汰、限制、标签甚至殃及亲友的不利后果,这种制裁方式的有限性、负面性、不理想性是不能忽视的。此外,为了实现刑罚权,国家需要支付大量的刑事司法运转成本,还有刑罚的机会成本和间接成本⑥,其昂贵程度可以想象。这样,刑法的经济原理也决

①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孙立新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9—100,355—356页

②[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2—55,126—132页。

③转引自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7页。

④ (日)平野龙一著:《刑法总论I》,转引自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上),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1995年版,第274页。

⑤犯罪饱和法则即指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其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

⑥刑罚的机会成本是指用于制止犯罪的刑罚成本如用于其他有价值的公共目标如教育、卫生保健、公共福利等,所产生的效益。刑罚的间接成本是指刑罚适用所产生的增加罪犯与社会的对立、加强罪犯家属与社会的离心倾向等影响

定了刑罚发动的慎重性,体现了刑法的谦抑原则。

(2)社会因素推动了刑法的谦抑性。

在古代社会,为了达到专制目的,统治者设计了各种酷刑,刑法成为了赤裸裸的暴力手段。这时的报应刑主义者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报应,即犯罪把人与人之间公正平等的关系打破了,只有通过刑罚把同等的痛苦强加在犯罪人的身上,让其感受到犯罪的后果,才能实现正义的恢复。到了近代,随着天赋人权、平等口号的提出,重刑主义、罪刑擅断主义等逐步被人们所抛弃。此时的目的刑主义者则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不在于单纯地追求眼前正义的恢复和人们报复情感的满足,因此主张对不同类型的罪犯适用不同的处分,并积极探索“刑罚替代措施”,以最小的刑罚支出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另外,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现代社会逐渐形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独立的二元社会结构。在市民生活内部,公民个人的私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张扬。这种社会结构客观上要求刑法彰显谦抑的性格,退出公民私人生活空间,而仅限于调整市民社会之外的公共关系,减少刑法对社会生活的全面干预,最大限度的为社会和个人预留自由空间,以保障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

综上可以看出,刑法谦抑思想并非一朝一夕而产生,它是随着刑法从最初的全面干预社会生活到逐渐缩小介入范围的变化规律和人类社会的进步而逐渐发展的。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刑罚人道主义、罪刑法定主义、违法性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以及责任主义理论中,都渗透和体现着刑法的谦抑性。作为刑法人道主义的演绎,它和罪行法定原则、罪行均衡原则并称为现代刑事法治的三大价值理念;作为一种进步的刑法思潮,它体现了刑法的指导思想、性质和基本精神,对整个刑事立法、司法、解释以及现代刑法改革方向都有着全方位的指导功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此外它还具有维护正常的社会发展、节约司法资源、保障人权等实践意义。

二、刑法谦抑主义的内容

近代刑法谦抑原则来自于日本。“谦抑主义”的用语最早由来于大正末年宫本英脩博士所著的教科书《刑法学纲要》。宫本博士比较详细的论述如下:“刑法以规范的责任主义为前提,应以特别预防主义为特色理解之。原来犯罪是社会的必然的现象,不可能

社会和谐和凝聚力的心理状态。引自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中册),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版,第1468页。

根绝。如欲强根绝之,即使以一般方策为之,或以刑罚施之,或者即使其目的基于人类爱的理想,认为在于一方面保护社会的安全,一方面谋取犯罪人的改善,却随意侵害个人的利益,以至于妨害社会文化的发达。故刑罚有限度行之。此系刑罚本身谦抑,不以一切违法行为为处罚的原因,仅限制种类与范围,所以专以适于科处的特殊的反规范的性情为征表的违法行为为处罚的原因。予谓刑法之如斯态度名为刑法的谦抑主义。”现今诸家中忠实继承宫本英脩博士观点的佐伯千仞教授也认为“刑法不能采取那种认为对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以刑罚对待的狂妄的态度”。①

日本刑法学家平野龙一从刑法的调整对象、保护手段和自由尊重性方面阐述刑法谦抑性的含义,认为其包含刑法的补充性、片断性和宽容性,这也是刑法的立法和解释的原理。②可以说,这是关于刑法谦抑性内涵的经典论述。

1.刑法的补充性

刑法的补充性,又称刑法的第二次性,指刑事制裁是为了防止犯罪的最后的手段。在整个国内法律体系中,刑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是统制社会的第一道防线,统治阶级把绝大多数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民事、经济、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制裁,只有当行为达到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采用其他部门法手段难以充分保护时,才动用刑法进行抗制。其原因在于刑罚是剥夺自由、甚至剥夺生命的最严厉的手段,不能轻易使用。中外法制发展史表明,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法律部门的分工细化,以刑罚为主要制裁方式的刑法,经历了从“介入国民生活各个角落的全面法——调整一定范围社会关系的部门法——作为其他部门法实施后盾的保障法”这样一个演变轨迹,刑法就像一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只能适时而用,最终成为统制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

2.刑法的片断性

刑法的片断性,又称刑法的不完整性。保护法益是刑法的功能之一,但刑法对法益的保护不能自始至终都发挥作用。正如美国法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指出“虽然在有组织的社会的历史上,法律作为人际关系的调节器一直发挥着巨大的和决定性的作用,但在任何这样的社会中,仅仅依凭法律这一社会控制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实际上,还存在一些能够指导或引导人们行为的其他工具,这些工具在实现社会目标的过程中用以补充或部分替代法律手段,这些工具包括权力、行政、道德和习惯。”③在整个社会控制体系中,反映阶级阶层意愿和积淀民族心理的风俗、习惯、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通过内心信

①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上),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5年版,第270页。

②同上④,第273页。

③[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念、社会舆论,自发调节绝大部分的社会关系。法律只是调节一定范围和一定层次的社会关系,而且刑事法律只是调整纳入法律调整视野的部分社会关系。简言之, 刑法只能以最重要的社会利益为保护对象,规制一小部分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

3.刑法的宽容性

刑法的宽容性,即刑罚制裁方式发动的克制性。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从国家主义和绝对主义以及实现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看,必然要发动刑罚权,采取有罪必罚、重罪重罚的正义报应。然而,正如德国法学家耶塞克所言,“刑法只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它的适用,必然会导致对当事人的自由、尊严和财产的重大侵犯和由此导致的其它社会不利后果。因此,它必须在最大可能限制的范围内使用。”①所以,立足于个人主义和相对主义,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对于某些犯罪行为, 不需要提起公诉时,就不起诉,而免予起诉或暂缓起诉;不需要动用刑罚时,就不动用刑罚,不需要动用重的刑罚时,就不判处重的刑罚,而判处轻的刑罚,并在刑罚执行上,尽可能地“非机构化”,注重刑罚的轻缓化、文明化。

在现代德国刑法理论中,刑法谦抑主义的宪法根据是符合比例原则,即只有在比较轻缓的手段不能充分保证效果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刑法。它主要体现于刑法的零碎性思想和最后手段原则。刑法的零碎性思想最早是由卡尔·宾丁提出来的,一般是指刑法仅保护法益的一个部分,同时刑法对这个部分的保护也并不总是一般性的。他认为“立法者不用刑罚来威胁所有侵害法益或者甚至各种卑鄙的行为,更准确地说,立法者反对完美主义的努力,仅仅惩罚那些让人无法忍受的危害社会的行为。”②在现代意义上它主要用于限制分则中的犯罪构成来消除刑法的过度臃肿。而最后手段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从广义上讲,刑法只允许作为保护法制度的最后手段来使用,即非犯罪化思想;从狭义上讲,只有在由于不法和罪责的严重性或由于同一种罪行再犯的情况成为不可避免时,才可以执行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惩罚,即非刑罚化思想。③

三、以刑法谦抑主义对梁丽拾金案的定罪分析

通过以上对刑法谦抑性的阐述,让我们再来分析一下梁丽案。公安机关查明是梁丽拿走了纸箱,并前往梁丽家带走了纸箱和梁丽,可以说该案就已告破。但该案并未到此

①转引自莫洪宪、王树茂:《刑法主义论纲》,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2期,第16页。

② [美]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4页。

③王世洲:《刑法的辅助原则与谦抑原则的概念》,载于《河北法学》,2008年第10期,第6页。

结束。此案一经报道发布,立刻引起了法律界和普通民众的极大争论。主要存在这样几种观点:第一种,构成盗窃罪,这是公安机关第一次侦查完毕之后移送检察院时建议起诉的罪名。第二种,构成侵占罪,这是检察机关撤诉后认定的罪名。第三种,不构成犯罪,这是大多数公众所持有的观点。

那么梁丽到底是“偷”还是“捡”?她是犯了“罪”还是犯了“错”?如果构成犯罪又触犯了什么罪名?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构成特征上看,本案中客体和主体不存在问题,争议点就集中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上。客观方面,即梁丽的行为是否属于秘密窃取。《刑法》中所指的“秘密窃取”,是指趁人不备,悄悄拿走他人持有或控制的公私财物。因此,应重点考虑的问题就是在当时的情况下纸箱是否仍在主人的控制之下。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描述和报案人的说法,王某离开19号柜台到10号柜台咨询值班主任时,纸箱放在离他有22米远的一个垃圾箱旁边,中间隔着多个柜台和无数等着办理登机手续的人,而且这个过程长达10分钟。按照生活常识,谁会将价值几百万的贵重黄金饰品放置于一个离自己那么远的地方呢?难道机场就没有可以暂时托付的物件寄存处吗?因此,从这个细节可以断定,纸箱应该是因疏于管理而脱离了主人控制范围之内的遗忘物,所以在梁丽的行为就不能是秘密窃取。再看主观方面,盗窃罪的“非法占有”故意应在行为前“蓄意”,而不是在行为实施完成之后才产生这一目的,也即要求责任与行为同在。本案中,根据当时纸箱所在的场所、位置以及存放状态等,足以让正常人认为是乘客的遗弃物或遗忘物,所以梁丽拿走了纸箱,并且告诉同事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从这些情况来看,根本不能证明梁丽具有非法占有的“蓄意”。综上,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和罪刑法定原则,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遗忘物或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侵占罪要求不仅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还要有拒不交出或退还的行为。本案中,梁丽在知道是黄金首饰和有人报警的情况下,因回家接孩子就已经声明“明天上班交上去”,其主观上没有占为己有的故意;在客观上,当天晚上警察上门索要时,梁丽即将首饰交出,不存在“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有报道称,梁丽起先并未承认自己捡回首饰,是在警察二十多分钟的说服教育并威胁若不交出就搜查屋子的情况下才从床底拿出纸箱,这表明她已经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拒不

交出的行为。笔者对此不敢苟同。不要忽视还有一个小细节,就是警察是穿便服到梁丽家讯问的,到梁丽家首先得核实身份。对于一箱黄金首饰,价值不菲,试想换成自己,能随便交给一个自称是警察的便衣人吗?我觉得梁丽的行为倒反映了她谨慎对待的态度。因此,梁丽也不构成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许霆就因其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得到了“重罪轻判”,由最初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结合本案,笔者认为梁丽的行为也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案件发生的环境、其和同事交谈此事的言语、积极配合警方的行为以及社会各界对该案的态度能够看出,梁丽仅仅是贪图小便宜,拿走了自以为是他人遗忘或丢弃的东西。这样的行为的确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这种社会危害性达不到“严重”的程度。《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梁丽的行为不满足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不能犯罪化处理。

综上,笔者认为,梁丽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到刑法上的非难,最多只应该受到民事法律上的制裁,或者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的确,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也并不代表就是合法的。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梁丽负有返还黄金首饰的义务,在不知道失主的情况下要上交公安、工作单位等部门,于此还有要求支付报酬的权利。但梁丽拾得箱子后并未上报,还将其带回家,明显已经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该行为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并且对社会良好风俗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对梁丽可以按不当得利进行民事上的制裁。但民事法律关系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自愿,强调私法自治。在失主王某表示“从未想过追究梁丽的责任”后,那么任何人也不能再追究梁丽的法律责任,只能进行道德上的评价。

在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上,并非所有未达至道德的行为,都是法律调整的范围。现代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把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它们分别占据着道德标尺的两端,以一个看不见的指针为界,指针向上推就会扩展义务的领域,反之则是缩小。愿望的道德是人们对至善的追求,是卓越的、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它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为出发点。而义务的道德则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低点为出发点,是人类对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若某人在追求愿

望的道德方面取得了成就,则会受到赞扬,如果失败了,人们不会谴责他,只会感到惋惜;而如果有人违背义务的道德,必会受到严厉批判甚至身体上、财产上的惩罚。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可以直接转化为法律,也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是人们要遵守的。而愿望的道德则不是,它只能对法律产生间接的影响。在人们的行为没有达到社会公德要求的义务的道德的时候,说明道德已经在这里失去的调整作用,只能通过法律去调整。因此,我们不能随意地移动道德标尺上的指针,而应当为两者确定合理的位置。①

可以说,梁丽案就是正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在实践并发展着富勒的上述理论。其实,正如梁丽的丈夫刘建华所言,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就是“捡来的不犯法,怎么我们捡了东西就要被判刑?”按常识,捡东西不犯法,只有“偷”和“抢”才是犯法的。虽然法律规定了拾得遗失物要上交、返还,将拾金不昧定位为义务的道德,但现实生活中,拾金不昧更多的是一种愿望的道德,“拾金而昧”甚至成为人们默认的规则。当事人梁丽本人即使在后来已经确定她所捡的那箱东西是黄金首饰的时候,应该也是抱着一种“反正是捡的,不是偷的”的侥幸心理将其拿回家。她天真地以为,获得财物的合法手段可以帮助其合法合理地占有这一箱黄金首饰。正是这种侥幸的心理,使梁丽一不小心被牵涉到了涉嫌犯罪当中。人们为梁丽抱打不平,很大的原因就是这种侥幸心理也是普通人常有的心态。这种侥幸心理,其实就是人性的弱点之一。在他们看来,梁丽的行为至多是道德上的不够高尚,但是他们绝对不能接受道德上的不够高尚会导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法律后果。法律的规定其实是在无形中提高了道德标尺指针的高度,因为恐怕任何人在面对一箱捡来的黄金首饰时都不会无动于衷,占为己有是第一念头,又怎能期待他作出无私返还的可能性呢?法律只规定行为,不惩罚思想。如果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自私、贪婪等一切贪欲”,只会显得强人所难——法律万能主义的思想是要不得的。

到此相信大家都可以明白,梁丽的行为性质已经很明了:不是犯罪,只是违背了民法的义务,甚至只是违背了愿望的道德。对这样的行为,怎能给予她刑法上的责难呢?如果遵从检察机关盗窃罪的定罪建议和部分学者、民众的意见,将梁丽视为不可宽恕的“女许霆”,非定罪不足以平民愤,则无疑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甚至有滥刑的嫌疑,不符合刑法的补充性、片段性、宽容性,当然违背了刑法的谦抑精神。

四、刑法谦抑主义在我国运用应注意的问题

①[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16页。

我国的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的谦抑原则,但学者一直在提倡刑法的谦抑思想,因为刑法谦抑性不仅是刑法本身性质的要求,也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刑法学者甘雨沛先生认为,“刑法的谦抑主义是指‘慎重’扩大解释,为压缩、简化的含义。”他主要从刑事立法原则的角度理解刑法的谦抑性。陈兴良教授指出,“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者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抗制犯罪。”他着重强调刑法的经济性观念和补充性观念。梁根林教授认为,“所谓刑法谦抑,是指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他着重指出了刑法手段的最后性和克制性。此外还有学者主张应将其定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实际上,我国刑法也是暗含着刑法谦抑思想的。比如:(1)谨慎规定入罪,从宽出罪。我国现行刑法废除了1979年刑法的类推解释,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侧重于人权保障机能;还有第13条的但书也有着积极地出罪功能。(2)设立“亲告罪”,有条件地阻却刑罚权的发动。刑罚是一种公力制裁,体现了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强制法律关系, 对于绝大部分犯罪行为,必须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但一些对国家社会利益危害不大、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伤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告诉的才处理”, 体现了刑法寻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机能之间的平衡,渗透了刑法谦抑性思想。(3)刑法第37条的确明文设置了多种解决刑事责任的方式, 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从而为避免对轻微犯罪行为处以刑罚提供了明确的实定法依据。以上关于梁丽案的分析就运用了这些理论和依据。

结合各种资料,笔者认为,在中国贯彻和实现刑法谦抑思想有一个前提两个方向,一个前提即法律信仰的构建,两个方向即在犯罪论中推行非犯罪化和在刑罚论中提倡轻刑化。

(一)树立良法意识,重建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人类对历史与传统反思之后产生的一种理性追求,是民众对以保护其基本权利为前提的良法的尊重、信任、关心、参与以及信念。法律信仰的对象是法律,其基础就是法律具有科学性和正义性,也即为良法。在大力倡导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背景下,我们的立法工作的确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立法工作片面追求数量和速度,而忽视了法律的质量,具体表现为:第一,法律的可操作性较

差,缺乏对法律运作规律的深入研究,因事立法、应急立法、遵命立法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法律仓促出台后因难以适应社会现实需要往往要借助“实施细则”才能得以实施;第二,法律规范化不强,一些法律条文和术语内容模糊,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因对法律理解的歧义而发生同类性质的案件不同审判结果的现象;第三,各类法律、行政法规之间配套协调性差,重复立法、交叉立法致使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执法部门要么争相管辖、要么互相推诿。立法质量上的瑕疵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从而弱化了民众的法律信仰。实际生活中一旦遇到法律事件,民众总是首先对法律产生怀疑态度,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然后就会想各种办法从各种角度为自己开脱,而执法人员却总是“疑罪从有”,接到案子就想各种办法从各种角度寻找当事人有罪的线索,这都是要不得的。因此,必须加强立法和提高立法质量,制定良好的法律,使民众在认识上和情感上对法律产生信任感和依赖感,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不用徘徊在中间地带纠结。

(二)非犯罪化

犯罪具有相对性,一定时期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另一时期可能是合法行为;同样,这一时期的合法行为在将来的某一时期也可能成为犯罪行为,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对于一些新出现的严重危害社会却没有被现行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进行犯罪化是很有必要的,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在此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非犯罪化的应用。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现阶段不应实行非犯罪化,因为我国刑法已经将犯罪限定在很小的范围,危害性不很严重的行为都由其他法律处理,非犯罪化没有现实依据和必要性。笔者并不赞成这种观点,虽然我国刑法典比较完备,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被归入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来调整,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的泛刑主义就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刑法谦抑性原则得到了很好的运用。事实上,1997年刑法典所规定的400多个罪名总体上仍有泛刑的倾向,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行为仍被规定为犯罪,如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考察国外立法及刑事政策趋势,基于刑罚资源的稀缺性与成本效率的考虑,世界各国大多对“无被害人犯罪”及其他轻微犯罪行为予以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以及刑事执行上的非机构化处理,尽量回避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我国也应当秉承此种理念,对社会现象的反应表现出宽容的态度。对那些并不严重背离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的行为,必须非犯罪化,首先应当采取其他形式的方式加以约束,如思想教育、道德约束、民事或行政制裁等,只有当它们都不足以抑制时,刑罚作为一种后盾的社会控制手段才能出场。

(三)轻刑化

轻刑化就是在确认有罪的基础上对其规定较轻缓的刑罚。受刑法万能和重刑主义法律传统的影响,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仍存在重刑倾向,仅死刑的罪名就达60多个。这种错误思潮既损害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又无益于刑法的社会防卫机能,徒然引发犯罪与刑罚之间相互攀升、恶性循环的危机。所以,刑法在规定刑事责任的主要解决方式——刑罚的同时,还应当规定刑罚替代措施,作为实现刑事责任的次要方式。

要推进轻刑化,首先应当削减死刑的数目,逐步减少社会对死刑的依赖程度。其次,在刑罚适用上,应尽量慎用刑罚,少用刑罚,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和中等程度犯罪可免除刑事处罚的,就用民事赔偿、行政处分、劳动教养、保安处分等非刑罚制裁措施进行处理;最后,还应注意发挥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缓刑、假释、减刑、社区矫正等刑罚制度,结合罪犯在改造中的表现,尽量以较轻的刑罚来达到抑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当然轻刑化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犯罪一律轻刑。轻刑化是在罪刑均衡这一静态原则的基础上对刑罚基准的一种动态分析,只有在罪刑均衡的基础上才能逐渐实现,所以我们也应注意罪刑均衡刑法原则以及相应刑事政策的调整和落实。

2009年10月10日,两名公安干警把一纸“撤案决定书”交到梁丽手上,梁丽最终获得了自由,此案终于画上了句号。虽然说检察机关的撤诉是因为认定此案为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应属于自诉性质的侵占罪,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起诉,而失主又决定不起诉,才使梁丽最终一身轻松,梁丽行为的定性仍是犯罪的,略带遗憾,但我们仍不能否认这起案件带来的积极意义。从盗窃罪到侵占罪,从最高无期徒刑到最高五年有期徒刑,从公诉到自诉,从起诉到撤诉,这样的结果正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作用。相信这起案件必将在我国法治史上留下浓重的一笔,刑法谦抑性的思想也将越来越深入人心,深刻地影响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孙立新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4. [英]杰里米·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陈兴良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上),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5年版。

6.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7.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中册),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版。

8.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9.[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页。

10.莫洪宪,王树茂:《刑法谦抑主义论纲》,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1期。

11.杨凯:《论刑法规范谦抑原则》,载于《北方法学》,2008年第3期。

12.马克昌:《我国刑法也应以谦抑为原则》,载于《云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13.熊永明:《论刑法谦抑性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14.王世洲:《刑法的辅助原则与谦抑原则的概念》,载于《河北法学》,2008年第10期。

15.游春亮,董万龙:《梁丽事件解析》,载于《法制与新闻》,2009年第6期。

16.司贤利,杜智娜:《我为“拾金案”梁丽辩护》,载于《法律与生活》,2009年第10期。

17.《梁丽“捡”金案正式撤销专家称是法律进步标志》,详见搜狐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913740687.html,/sh/news/2009/09-25/1887232.shtml

18.《梁丽:清洁女工的“罪”与“罚”》,详见正义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913740687.html,/zhuanti/fzzt/lpsh/rw/201001/t20100112_300807.html

吉大19春学期《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一

(单选题)1: 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一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诈骗罪 B: 职务侵占罪 C: 盗窃罪 D: 侵占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2: 甲某加工生产了100件计6万盒、批号为“991104”的假普利胃炎胶囊,分3次出售,得赃款11.282万元。() A: 甲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B: 甲某构成诈骗罪 C: 甲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D: 甲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3: 农村青年某甲到供销社买东西时与营业员发生争执。产生报复之念,遂取出自家的农药“乐果”30毫升,返回供销社,并乘营业员不注意,将“乐果”倒入食盐池内,致250公斤食盐被污染。因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某甲的行为构成:() A: 投放危险物质罪 B: 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 C: 故意毁坏财物罪 D: 故意杀人罪(未遂) 正确答案: (单选题)4: 甲某因为乙某纠缠其女友产生报复心理。某日甲某让女友约乙某至某饭店,并纠集另三人将乙某带到饭店的包间内,对乙某殴打。造成乙某轻伤。次日凌晨5时许,甲某以打断腿相威胁,向乙某索要1万元。乙某打电话以在外打架致人受伤需赔偿医药费为由,向他人借钱。甲某次日10时许冒充乙某朋友到乙某公司取走4600元。甲某构成:() A: 抢劫罪 B: 绑架罪 C: 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 D: 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5: 甲某是某国有银行办事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储户存入的委托贷款80余万元不入账,归个人用于经营汽车运输、赌博、炒股以及购买房子、家具等。贷款期满后,甲某采取自制取款凭条透支储户存款的手段归还了上述80余万元的委托贷款。致使库款与账面不符,出现80余万元的亏空。为了对付上级的财务检查,甲某找到乙某,请乙某以个人名义与办事处签订了一份虚假的80万元贷款合同,用以冲抵该80万元的亏空。在财务检查时,会计从账面发现办事处尚有乙某的80万元贷款没有收回,督促甲某收回该笔贷款。于是案发。()

刑法谦抑性是如何被搁浅的_基于定罪实践的反思性观察_石聚航

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4年第1期(总第115期) 刑法谦抑性是如何被搁浅的? ———基于定罪实践的反思性观察 石聚航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摘要:定罪牵动着刑法体系并直接触及刑法谦抑性。从定罪实践看,刑法立法对于诸多新罪的增设采取强拉硬拽式的犯罪化做法,刑法司法呈现出自我扩权的张扬态势。实践中种种迹象表明,刑法谦抑性正在悄无声息中被搁浅。上述法治乱象隐喻了当代中国刑法实践中的若干基本偏颇:过度追求刑法体系“外在善”造成刑法立法的内心燥热;基于“被历史捆绑”的事实而盲目仿效现代性的心理极为突出;刑法制度供给不均衡诱致公众对刑法预期出现严重偏差。应当建构刑法规范与普通国民之间的交互认同,以避免刑法过度追求秩序管控的偏执。重申刑法谦抑性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操守。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定罪模式;交互认同 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14)01-0181-12 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的理路 在当代法治国家,刑法谦抑性及其所宣扬的理念与精神已成共识。但要紧的问题是,如何将宏大叙事的刑法谦抑性融透到具体的制度建设中,而不是笼统或者含糊地以理念来指导制度设计。泛而论之,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是理念在逻辑上精细演绎的结果。恰恰引人深思的是,凡是精心设想的理念演绎,多半会在实践中搁浅与夭折。就刑法实践观之,当下尤为引人关注的是刑法谦抑性日渐被立法与司法搁浅这一令人忧虑的事实,但对于刑法谦抑性是如何被搁浅的这一问题的分析与展示以及对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引起刑法学界的充分关注。 本文旨在,在首肯谦抑性及其蕴含精神的合理性的前提下,关切这一宏大叙事的理论是如何在实践中被搁浅的。在论述上采取过程式的解构与分析,并在此过程中试图近距离观察当代中国刑法立法和司法对刑法谦抑性明火执杖或暗度陈仓的反叛性践履。犯罪与刑罚是刑法的实体内容,刑法圈是犯罪圈和刑罚圈的组合。关于刑法圈的设定问题,刑法学界形成的共识是,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与国外刑法中的犯罪分属两种不同模式。即国外刑法采取的是立法定性和司法定量的评价模式,我国刑法则是在立法上采取“定性+定量”的评价模式。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多数犯罪中,罪量因素成为一个与《刑法》第13条犯罪的概念相互辉映的评价要素。此外,在评价模式中,还涉及到诸多兜底条款的合理性问题。兜底条款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冲击着刑法的明确性———但在多数情况下,实则系立法为应对变动社会而迫不得已为之的做法。由此引发关于定罪模式的选择问题,即应选择什么样的罪量要素以及在设置定罪要素时,如何考量定罪模式的合理性,尤其是定罪模式是否违背了刑法谦抑性。 收稿日期:2013-09-1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法社会化”(11BFX109) 作者简介:石聚航(1980-),男,河北邯郸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181

吉大16秋学期《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二

奥鹏17春吉大16秋学期《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二 一、单选题(共10 道试题,共40 分。) 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乙盗走,就于某日晚上潜入乙家中,将自己的摩托车开走。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B. 洗衣店经理甲发现乙家的走廊上晒着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便欺骗本店工人丙说:“乙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乙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丙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甲,甲将西服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C. 甲假装有急事需要使用手机打电话,就向在公共汽车站候车的不相识的乙借用手机。甲接过乙的手机后,装着打电话的模样,越走越远,趁机逃走。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 甲在开会的途中去卫生间,将提包放在自己的座位上。散会过后时甲仍在卫生间,清洁工丙立即进入会场打扫卫生。此时,乙发现甲的提包还在椅子上,便站在会场门外对丙说:“那是我的提包,麻烦你递给我一下。”丙信以为真,将提包递给乙,乙迅即逃离现场。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正确答案: 2. 2007年5月,程某窜至某镇西关地下道上方铁路旁,冒充“警察”查验杨某(女)和其同学陈某(女)的身份证。因二人没带,便以去“警区”了解情况为由,将杨某和陈某带至一处房内,对二人说如果没有身份证,就不能回家。二人害怕,号啕大哭,程某遂说:“看你们怪可怜的,没有身份证要回家也可以,不过要和我睡觉。谁完了事谁先回家。”二女生没有办法,便答应其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程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A. 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B. 招摇撞骗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C. 以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D. 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 3. 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侵占罪 C. 构成抢夺罪 D. 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4. 甲欠乙10万元久拖不还,乙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甲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甲家执行时,甲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侯,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B.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谦抑性

【摘要】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研究较为薄弱。实际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贯穿刑法的始终。本文分析了刑法谦抑性的涵义及理论基础,概括了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并提出了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非犯罪化非刑罚化 刑法谦抑性(The principal of compress and modesty)是刑事政策的基础,同时伴随着“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谦抑性原则日益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刑法的谦抑性”用语最早见于日本大正年代主观主义大师宫本英修博士所著《刑法纲要》的论述,随后在《刑法学粹》一书中他又表达了同样的思想。它作为刑法价值理念之一种,既为众多学者所呼吁和倡导,也在现代刑法制度中逐步得到体现。 作为一个舶来品,刑法谦抑原则在我国理论界目前的研究还较为薄弱。实际上,刑法的谦抑精神应贯穿刑法的始终。从立法上来讲,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制约着刑法调控范围的大小,何种行为应该被规定为犯罪,何种行为不应该被规定为犯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就是重要的参照物。其实,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身就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载体。犯罪论部分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范围、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认定、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罪与数罪问题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犯罪性阻却事由也充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罚论部分涉及的死刑的适用问题、长期自由型的范围等也无不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休戚相关。刑法分则的罪名更是离不开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指导。总之,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树立系统的刑法谦抑性原则,无疑对刑法理论的发展会有所裨益。 一、刑法谦抑性的含义 关于刑法谦抑性的含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平野龙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它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它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行使,或者其它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可见刑法谦抑性包含三方面的含义:其一,刑法的补充性。即使有关市民安全的事项,只有在采取其他手段如习惯的、道德的制裁即地域社会的非正式的控制或民事的控制不充分时,才动用刑法;其二,刑法的不完整性;其三,刑法的宽容性,或称为自由尊重性。即使市民的安全受到侵犯,其他控制手段没有发挥效果,刑法也没有必要无遗漏的加以处罚。1[1]张明楷认为刑法谦抑性指刑法应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1[2]陈兴良则认为刑法谦抑性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进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以便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1[3] 以上种种说法,虽有各有差异,但其共同点是主要的,即严格控制刑法之恶的扩张,并使其保持在一个恰当的纬度内。笔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就是尽量少用刑法,提高刑法效率。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违法行为时,才能使用刑法,这就决定了必须适当控制刑法的处罚范围。又由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方法在具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具有消极作用,故必须适当控制刑法的处罚力度。刑法的谦抑性使“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过分地依赖刑法只能反映社会管理水平低下;同时过度使用刑法会产生贬值效应,不仅起不到有效预防犯罪的作用,还有可能诱使犯罪,将更多的人推到社会的对立面;再者刑法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是治标而非治本的方法,因此具有限制机能的刑法谦抑原则是极为必要的,故成为现代刑法终极价值之一。

论刑法适用中的正义理念

论刑法适用中的正义理念 赖修桂赵学军 2012-02-19 19:28:02 来源:《法律适用》2010年第6期 一、刑法适用中正义理念的思想内涵 刑法适用,就是在准确理解刑法条文含义的基础上,将刑法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事实,从而得出案件结论的过程。通过刑法的适用,犯罪行为得到应有惩罚,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最终使蕴含于刑法之中的正义得到了伸张。所以,刑法的适用过程也是彰显刑法正义的过程。正义是刑法适用的终极目标,但同时也是衡量刑法适用效果的重要标准,当刑法适用过程中出现各种复杂问题时,可以按照正义理念的要求进行合理的解决。 然而,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正因为如此,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乃至不同的人,对正义都会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了形形色色的正义观。尽管各种不同正义观存在着一些差异,但由于正义的本质根源于人的本性,具有符合人性要求的属性,因而在某种程度上都同人类的共同需要具有紧密关系。事实上刑法适用中的正义理念就是对人类安全、平等、自由、人道的需要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反过来,这些要求又成为反映正义理念的思想内涵。具体来说,刑法适用中正义理念的思想内涵包括如下内容。 (一)促进安全 刑法是以刑罚手段保护社会基本生存条件的法律规范,直接体现了“促进安全”的正义价值。刑法对安全的保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生命安全的保护;二是对维系生命需要的保障。刑法禁止侵犯人的生命、人身以及生存、发展条件的行为,这表现了刑法对安全价值的追求。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安

全的需要不再仅仅局限于对生命及维系生命存续的追求上,而是不断扩大到保障个人更自由地发展和人类社会共同体存在所需要的安全上。所以现代刑法所体现的安全价值具有更广泛的内容。为了促进安全的正义实现,在刑法适用中必须对个人、社会的各种利益进行有效保护,对危害安全利益的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制裁;同时还需约束刑罚权的不当扩张可能造成的对安全价值的威胁,禁止在刑法适用中侵害到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利益。 (二)维护平等 刑法适用中的平等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待遇平等,二是罪刑均衡。待遇平等就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平等按照被认为相关的标准界定的场合,正义意味着同等地对待同等物,不同等地对待不同等物”。{2}首先,待遇平等要求刑法适用主体的一律平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正如斯宾诺莎所言,“正义在于习惯性地使每人都有其法律上之所应得,不义是借合法之名剥夺一个人在法律上之所应得。此二者也叫做公平与不公平,因为执行法律的人必须不顾到一些个人,而是把所有的人都看做平等,对每个人的权利都一样地加以护卫,不羡慕富人,也不藐视穷人”。{3}其次,待遇平等还要求对于所有符合同一法律规范的案件事实,应当作出相同的法律评价。这体现的是同罪同罚、异罪异罚的思想。罪刑均衡的正义理念其实是社会心理中“罪有应得”这种道德观念的理性反映。康德主张均衡的正义理念,提出:“公共的正义可以作为它的原则和标准的惩罚方式与尺度是什么?这只能是平等原则。”{4}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要求犯罪人付出与被害人所付出的大体相当的利益代价,可以在受损害的意义上恢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平等。只有在惩罚犯罪行为时贯彻这种平等原则,从而使罪刑相适应时,才被人们视为是正义的。 (三)保障自由 自由在刑法适用中的正义性体现为自由的保护和自由的保障两方面。即刑法一方面通过制裁犯罪限制、防范着来自其他个人的恣意、任性,保护每个人的正

川大刑法学第二次作业

《刑法学》第二次作业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4.0 分,共4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犯罪构成要件是()。 ( B ) A.犯罪人想象出来的 B.法律选择规定的 C.司法工作人员确定的 D.司法机关确定的 2.某甲与某乙恋爱,甲的父亲丙坚决反对,对甲多次进行辱骂与殴打,并对其进行看管, 不允许甲与乙见面,致使甲自杀身亡。在本案中,作为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原因是 ()。 ( A ) A.丙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 B.甲的自杀行为 C.丙的杀人行为 D.丙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与甲的自杀行为 3.某甲产生报复杀人的意图并向其朋友乙透露,在乙的规劝下甲最终放弃的报复杀人的 意图。甲的行为是() ( D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以上都不是 4.我国刑法规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 ( B ) A.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某甲盗窃手枪一支私自藏匿家中,被怀疑后,拒不坦白交待,后被公安人员搜出。某 甲的行为()。 ( D ) A.是盗窃枪支罪 B.是私藏枪支罪 C.应以盗窃枪支罪和私藏枪支罪数罪并罚 D.是牵连犯应以盗窃枪支罪论处 6.某甲于1992年12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于1997 年11月又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某甲的行为()。 ( D ) A.构成累犯 B.构成特殊累犯 C.构成一般累犯 D.不构成累犯 7.生产、销售假烟,销售额达100万,构成()。 ( A )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D.非法经营罪 8.使用暴力拘禁他人并致其伤残的,()。 ( D ) A.构成非法拘禁罪 B.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C.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D.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刑法分论各章练习题

刑法分论各章练习题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犯罪的直接客体B.犯罪对象 C.犯罪的同类客体D.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罪状是。 A.简单罪状B.空白罪状C.叙明罪状D.引证罪状 3.下列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是A)。 A.处死刑B.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C.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D.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定刑属于C)。 A.绝对确定的法定刑B.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C.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D.宣告刑 5.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规定的罪状属于。 A.引证罪状B.空白罪状C.简单罪状D.叙明罪状 6.刑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犯第1款、第2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规定的罪状属于。

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 7.在条文中不直接说明某种犯罪的构成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罪违反的有关法规的,属于。 A.引证罪状B.空白罪状 C.简单罪状 D.叙明罪状多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1.刑法理论将法定刑分为。 A.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B.绝对确定的法定C.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D.绝对不定期刑 2.下列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是。 A.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B.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C.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填空题 1.我国刑法典主要由和组成。 2.我国刑法分则的绝大多数条文由和组成。 3.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对犯罪进行排列的主要依据是。 4.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主要是。 5.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罪状主要是。 四、名词解释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2013级物理学系201311141069 冉国华【摘要】随着世界文明化的进程不断发展,刑法正在朝着宽容化的大方向逐渐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传统刑罚思想的影响,严刑峻法的陈旧思想仍然占据着很多人的思想。随着我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不断深入,对刑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刑法需要保持自身的谦抑和宽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目前而言,我国理论界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研究较为薄弱。实际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贯穿刑法的始终。本文分析了刑法谦抑性的涵义及理论基础,概括了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并提出了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宽容化非犯罪化非刑罚化 关于刑法谦抑性,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认为,“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1]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它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它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它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 2 ]台湾的林山田也说过,“刑罚之界限应该是内缩的,而不是外张的;而刑罚是国家为达其保护法益和维持法秩序的任务时的最后手段。能够不使用刑法,而以最简单有效的手段达到所想要的结果,就不需要刑罚。 综合以上看法,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必要性,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一.刑法谦抑性的含义 关于刑法谦抑性的含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平野龙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它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它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行使,或者其它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可见刑法谦抑性包含三方面的含义:其一,刑法的补充性。即使有关市民安全的事项,只有在采取其他手段如习惯的、道德的制裁即地域社会的非正式的控制或民事的控制不充分时,才动用刑法;其二,刑法的不完整性;其三,刑法的宽容性,或称为自由尊重性。即使市民的安全受到侵犯,其他控制手段没有发挥效果,刑法也没有必要无遗漏的加以处罚。 [3]张明楷认为刑法谦抑性指刑法应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4]陈兴良则认为刑法谦抑性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进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以便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5] 以上种种说法,虽有各有差异,但其共同点是主要的,即严格控制刑法之恶的扩张,并使其保持在一个恰当的纬度内。笔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就是尽量少用刑法,提高刑法效率。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违法行为时,才能使用刑法,这就决定了必须适当控制刑法的处罚范围。又由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方法在具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具有消极作用,故必须适当控制刑法的处罚力度。刑法的谦抑性使“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过分地依赖刑法只能反映社会管理水平低下;同时过度使用刑法会产生贬值效应,不仅起不到有效预防犯罪的作用,还有可能诱使犯罪,将更多的人推到社

论刑法情节犯之概念

(6)论刑法情节犯之概念 情节几乎遍布整个刑法内容,情节犯约占刑法罪名的20%以上,深刻理解情节犯的定义是正确把握情节犯的关键,也是学好刑法用来定罪量刑的环节。目前全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情节犯的研究,现简单论述刑法中情节犯的基本概念和其他类型犯罪的主要差别。 一、“情节犯”的概念 “情”和“节”是事物存在的时空概念,基本能描述出事件发生、发展和变化的情状与环节,也是刑事犯罪所研究课题的主要元素。高铭暄教授称之为犯罪情节,一般泛指动机、手段、结果等。 情节犯的概念在学术上争议最大,至今没有定论,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犯罪构成要件论和定罪综合要件论。 陈兴良教授认为情节犯是以一定严重或者恶劣之情节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的犯罪。既然把情节犯作为一种犯罪形式,相对于结果犯、数额犯、行为犯、危险犯等,应该有自身的特殊性。我理解“严重或者恶劣之情节”为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四要件理论不冲突,更不是所谓的第五要件,只是把此定罪元素置于四个构成要件之中去考量,无须独立出来。从这个角度研究刑法罪名,最突出的理论贡献是抽化规律性的东西,达到立法清晰明了,量刑客观科学。 定罪综合要件论中各种学说均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弊端把情节犯的范围宽泛化了,导致分出情节犯类别研究刑法失去实质意义了。就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为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形态为例,关于犯罪是否完成存在犯罪构成四要件齐备说、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达到说等,不属于一种分类标准。此外,数额犯是情节犯的一种特殊情形,主要根据“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规定来定罪量刑,是情节犯中情节严重的一种特殊情况,被情节犯包含其中。 二、情节犯与其他类型犯罪的区别 情节犯和行为犯、结果犯和危险犯同属于犯罪形态的四种类别,它们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只有找出它们的区别,才能能好的理解情节犯的真正含义。 行为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或实施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如强奸罪、伪证罪、诬告陷害罪、偷越国境罪等。从所列罪名不难看出,情节犯和行为犯既对立又统一,比如伪证罪和诬告陷害罪均要求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危险犯指以危害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也可以称之为制造危险的行为犯。刑法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罪就是危险犯,此罪也是情节犯,属于两者的竞合。 结果犯指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犯在刑法中占的罪名较多,因此和情节犯联系最多。结果犯且多属过失犯罪,情节犯无一例外全属于故意犯罪,两者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常见的刑法把情节严重与结果分开规定,比如刑法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把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就是分开规定的,情节和后果没有交叉;相对的一种是有交叉关系的,比如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虽然属于结果犯,除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外,结果因素往往隐含在情节程度中,无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还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情节严重的均为一例;还有就是如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情节严重是构成犯罪的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作为加重犯构成要件,只是判刑的幅度加重了。 刑法情节犯的概念符合谦抑性原则,体现社会道德评价价值观念,缺点是在执法层面难于把度分寸,似有口袋罪之嫌。 1

16秋浙大《刑法分论》在线作业

浙江大学17春16秋浙大《刑法分论》在线作业 一、判断题(共15 道试题,共30 分。) 1. 甲系一民间土医生,利用祖传的治疗肝炎的偏方为周围群众看病,于2002至2005年间,治愈患者众多,收取诊费6000余元,甲构成非法行医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2. 甲为向乙索要高利贷,就将乙非法拘禁在某空房内,向乙的妻子索要债务,并声称如果不还钱,就将乙杀害。甲的行为成立绑架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3. 张某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江某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江某某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由于张某不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具实施破坏手段,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4. 李某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杨某后,为防止杨某逃跑,又将杨某关在自己的房间里长达半年之久。李某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5. 林某、高某和唐某三人利用某制药厂的车间,生产了大量的假的三金片。2002年10月,三人找到某医药公司,谎称是真的三金片。某医药公司信以为真,购买了价值达10万元的假的三金片。林某、高某和唐某三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6. 邓某将汤某价值3万元的戒指扔入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邓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7. 某公安局局长张某在接到某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的情况下,不依照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张某仍坚持错误意见,致使高某被非法羁押3个月。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A. 错误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 摘要:罪刑圈的设定也会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变化而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会不断随着社会的流变趋于理性。对丰富多彩的社会现象也会表现出宽容的态度,罪行圈的宽或窄,要结合本国社会现实。我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在限定刑法处罚范围方面已经较好的体现谦抑性原则。在国外,实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是刑法处罚程度和处罚范围实现谦抑性的做法,但在我国刑法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完全实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有点操之过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问题突出,无论是法网的紧缩和收敛还是法网的扩展和延伸都是不可取的。 关键词:谦抑性非犯罪化犯罪圈非刑罚化 刑法的谦抑性,简单来说,就是要求现代社会的每一个国家都尽量少用刑法,即用运刑法要节俭、谨慎。像中世纪鼓吹的刑法万能主义工具论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了,严刑峻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陈旧思想已经在启蒙思想家提倡的人权、民主、平等、博爱的强势文化思想的冲击下逐渐淡出人们得意识领域了。对于“太昂贵”“可替代”“无效果”式的罪行圈的设定与刑法圈得配置必须予以“去犯罪化”、“去刑罚化”,因为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刑法是公法,具有最强的威慑性,是保障其他法律规范能够顺利实施的屏障,是第二性规范。 对刑法谦抑性性质的不同认定,学者对刑法谦抑性概念也是众说纷纭,但概括起来大概都包含(1)刑法的宽容性(2)刑法的经济性(3)刑法的紧缩性(4)刑法调整手段的最后性(5)刑法的人道性(6)刑法的补充性(7)刑法的不完整性七个方面的要素。究其实质,这七个方面便是刑法谦抑性内涵和价值理念所在。 (一)刑法谦抑性的内涵 1、刑法谦抑性体现人文关怀主义精神 刑法因其刑罚轻则可以剥夺人的自由、财产,重则剥夺人的生命而最具威

刑法不同学术观点大总结

刑法不同学术观点大总结 (根据蔡雅琪版本整理) 目录 一、死者的占有归属问题 (2) 二、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3) 三、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4) 四、绑架后杀人但未能造成死亡结果的(绑架杀害未遂)该如何处理 (5) 五、事前的故意的不同理论学说 (6) 六、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的不同理论学说 (9) 七、偶然防卫的不同理论学说 (10) 八、防卫行为导致第三者伤亡时应当如何处理 (11) 九、关于着手的不同理论学说 (12) 十、共犯的正犯化的不同类型 (15)

一、死者的占有归属问题 死者的占有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3)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此物。对于第一种情况,应认定为抢劫罪,当无疑问。有争议的是后两种情况。 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盗窃罪。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侵占罪。此外,还有不同的折中看法,如认为第二种情况成立盗窃罪,第三种情况成立侵占罪,或者主张根据死亡时间的长短来决定死者是否继续占有。应当肯定,后两种行为值得科处刑罚。在日本等国,即使否认死者的占有,也因为其侵占脱离占有物罪的对象包括“其他脱离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能够以侵占脱离占有物罪论处。在我国,如果将侵占罪中的“遗忘物”作字面意义的解释,又采取死者占有否定说,对上述两种行为就难以认定为犯罪,这显然不合适。 所以,解决的方法有两种:(1)肯定死者的占有,对上述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但是,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他就不可能在客观上继续支配财物,也不可能有支配财物的意思。另一方面,盗窃行为必须是违反被害人意志的行为,既然对方已经死亡,就不存在违反其意志的问题。而且,死者身边或者身上的财物,不管相对于先前的杀害者,还是相对于无关的第三者,性质应是相同的。所以,肯定死者的占有存在疑问。(2)对“遗忘物”作规范意义的解释。换言之,

(0323)《刑法分论》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0323)《刑法分论》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1:第1批次 2:第2批次 3:第3批次 4:第4批次 5:第5批次 6:第6批次 1:[论述题] 苏某于1992年被A国间谍机关招募为间谍,经过特工训练后,于1994年受该间谍机关的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了国家机密情报,1999年再次潜人我国境内某市时,被国家安全机关人员抓获,苏某在被抓捕时,开枪拒捕,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一名。 问: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2:[多选题] 下列各罪中,属叙明罪状的犯罪是( ) A:故意杀人罪 B: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传授犯罪方法罪 D:走私淫秽物品罪 参考答案:BD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3:[多选题]下列关于法定刑和宣告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础 B: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 C:宣告刑是绝对确定的

D:法定刑是绝对不确定的 参考答案:ABC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多选题]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罪状分为( ) A:简单罪状 B:叙明罪状 C:引证罪状 D:空白罪状 参考答案:ABCD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5:[单选题] 某法院在判决书中以盗窃罪判处甲有期徒刑8年,以强奸罪判处甲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这15年属于( ) A:法定刑 B:宣告刑 C:执行刑 D:宣告刑和执行刑 参考答案:B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6:[单选题]《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的,处……"此罪状属于何种罪状?( ) A:空白罪状 B:叙明罪状 C:简单罪状

论刑法的谦抑性文献综述

论刑法的谦抑性文献综述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刑法的谦抑性,指刑法的最后性和不可替代性,在现今轻刑化趋势的指导下,刑法的谦抑性日益成为倡导的主趋势,这在最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也较为明显的体现出来。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刑法谦抑不等同于完全的摒弃,应当保障报应与预防、人权保障与惩罚犯罪两者的平衡,所以说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界定刑法谦抑的范围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谦抑性的理论诠释 (一)刑法谦抑性的含义 最早的刑法谦抑性的提出者是甘雨沛、何鹏中认为“谦抑就是意味着缩减。”①并采用列举的方式阐释了谦抑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并以此来为谦抑的理论化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在这里面,有一些学者觉得,要定义刑法的谦抑性应该以最后手段为着重点。例如著名教授陈兴良认为,相关的立法者应当通过最

小的支出,甚至是不需要刑罚,来换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并以此来对其他的犯罪进行有效的控制与预防。而张明楷教授则主张,刑法所具有的谦抑性,其实指的就是,刑法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应当依据一定的规则,来对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进行严格的控制,也就是说,所有的通过运用其他法律就能够得到有效抑制的行为,并且能够对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护时,就不要把它规定成犯罪。②与上两名学者相似思想的梁根林教授则主张,所谓的刑法谦抑性,指的就是应当将刑法当做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终防线,对于那些可以通过使用其他手段来进行调整的,应当尽量避免运用刑法的手段来对其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可以运用较轻手段的时候,就尽可能的避免运用较重手段。 ③还有一部分学者是以国家的权力为着重点。例如林山田认为刑罚虽然也体现了最后手段,但是却明示了主体即为国家职权的行为。王明星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贯穿整个的刑事领域当中,国家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则,来对刑法的调控程度与范围等进行严格的控制。④对于抑制性含义的论述,许道敏博士主张,刑法的抑制性主要包含了以下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国家在运用刑罚的过程中,必须要根据刑法来进行自我压抑,两一方面,就针对于人民而言,其有权通过

[吉林大学]吉大20春学期《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一-1

【奥鹏】-[吉林大学]吉大20春学期《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一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第1题,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一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诈骗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 正确答案:C 第2题,甲某加工生产了100件计6万盒、批号为“991104”的假普利胃炎胶囊,分3次出售,得赃款11.282万元。() A、甲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B、甲某构成诈骗罪 C、甲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D、甲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正确答案:D 第3题,农村青年某甲到供销社买东西时与营业员发生争执。产生报复之念,遂取出自家的农药“乐果”30毫升,返回供销社,并乘营业员不注意,将“乐果”倒入食盐池内,致250公斤食盐被污染。因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某甲的行为构成:()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故意杀人罪(未遂) 正确答案:A 第4题,甲某因为乙某纠缠其女友产生报复心理。某日甲某让女友约乙某至某饭店,并纠集另三人将乙某带到饭店的包间内,对乙某殴打。造成乙某轻伤。次日凌晨5时许,甲某以打断腿相威胁,向乙某索要1万元。乙某打电话以在外打架致人受伤需赔偿医药费为由,向他人借钱。甲某次日10时许冒充乙某朋友到乙某公司取走4600元。甲某构成:()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C 第5题,甲某是某国有银行办事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储户存入的委托贷款80余万

刑法分论习题集

刑法分论 单选题 邱某对洪某的一块高级手表垂涎已久。一日,邱某骗洪某说要给其介绍对象, 让洪某请自己喝酒,趁机将洪某灌醉,然后将洪某搀扶到一僻静胡同,将其手 表捋下拿走。邱某的行为构成( C )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客体是(A ) 甲、乙、丙、丁4青年,晚上去邻村看电影,路过一片稻田,见田坎上堆着几 堆稻草,由于雨后不久,稻草表面很湿,甲说,这草垛湿呼呼的,能点得着么?乙说,试试看。丙掏出火柴,将草垛点着,然后边走边聊去邻村看电影。看电 影回来时发现草垛已烧成灰烬,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甲乙丙丁的行为构成 (D )

下列自然人中,可以成为叛逃罪的主体的是(B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B )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构成( B ) 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

王某系出租车司机,为发泄对其单位领导的不满,驾驶一辆轿车从天安门广场西侧故意向北高速行驶,冲向密集人群,轧死5人,撞伤19人。王某的行为构成( C )。 招摇撞骗罪的假冒对象是( C )。 我国《刑法》第 119条第 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 C ) 甲见固定在河道中放置航标灯的小船适宜做猪食槽,就砍断锚链,将小船拖回 家。所幸航标灯灭失的情况被及时发现,才避免了船毁人亡的结果。甲的行 为构成( B )

保险受益人甲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乙,造成乙死亡,骗取了20万元保险金。对甲应当(D) 以下只处罚首要犯罪分子的是( C ) 我国刑法分则规范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主要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 B) 我国《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条所采用的法定刑属于( C )

吉大18春学期《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二

(单选题) 1: 关于盗窃案件,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B: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C: 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不计入盗窃数额D: 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不需要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甲某路遇离家出走的中学生乙某(女,13岁零8个月),以为是妓女,遂上前搭话。乙某谎称从外地来,找不到住处。甲某称愿帮找住处,并把乙某引到单位值班室,告诉乙某今晚可以睡在值班室的床上。随后,甲某询问乙某的年龄,乙某称虚岁14岁。甲某说乙某还是小孩子,乙某不服气,说自己已经是大人了。甲某说“你是大人了,会不会干大人的事(指发生男女关系)”。乙某说“干就干”。当晚二人睡在一张床上并发生两性关系。次日,甲某将乙某带回家中同居月余,多次发生性关系。甲某的行为:() A: 不构成犯罪,因为不知乙某是幼女 B: 不构成犯罪,因为乙某同意 C: 构成强奸罪 D: 构成奸淫幼女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甲等人买两辆卧铺大客从事长途客运。在春运中,两车载120名民工从广州往湖南返乡过年。甲等人向每位乘客收取了180元至200元车费,已经高出平时2倍的价格。行驶途中,两车10余名司乘人员又以“补票”名义,要乘客按路途远近每人再补100元至200元车费。稍有不从者便遭打耳光、拳打脚踢,再不从者则被撕扯衣服强行搜身。时值深夜,已无他车可乘,多数乘客怕挨打,只好掏钱“补票”。() A: 抢劫罪 B: 强迫交易罪 C: 寻衅滋事罪 D: 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白某系某乡信用社协储员。2006年3月,白某给张某办理一笔4万元存款业务时,并未将该笔款项入帐,而是使用过期作废的银行定活两便存款单,加盖私刻的虚假公章及个人私章,给张某开具了一张定期一年、存额4万元的假存单。存单到期后,张某持该存单在信用社取不到钱,遂向白某索要4万元存款,白某拒不归还。则白某的行为构成:()A: 挪用资金罪 B: 违法发放贷款罪 C: 金融凭证诈骗罪 D: 诈骗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 危险物品肇事罪 B: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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