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佳政发[2014]3号

【发布部门】佳木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28

【实施日期】201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发〔2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业经2014年3月31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8日

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精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17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基本消除我市重污染天气,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

二、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一)市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年扩大。

1.第一时段禁燃区(2014年)。

范围:圃东街、西林路、中山街、长安路围成区域。

2.第二时段禁燃区(2015年)。

范围:英格吐河、友谊路、解放路、中山街、滨江路、和平街、光复路围成区域。

3.第三时段禁燃区(2016年)。

范围:英格吐河、红旗街、滨江路、杏林路、长安路、建国街、胜利路围成区域。

4.第四时段禁燃区(2017年)。

范围:近乡街(南北延长线),松花江,音达木河,红霞路、大学路(东西延长线)围成区域。

(二)燃料使用要求。

1.禁燃区内燃料使用要求。

(1)允许使用燃料(能源):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污染物含量符合国家规定限制的柴油。

(2)禁止使用燃料:10蒸吨及以下锅炉不允许使用原煤、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

可燃废物、生物质燃料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制的柴油、煤油、型煤等高污染燃料。窑炉禁止使用除天然气、煤气、电以外的燃料(能源)。

(3)10蒸吨以上锅炉允许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炉、水煤浆锅炉等炉型燃用原煤或洁净煤(含硫量低于0.5%、灰分小于27%、全水分15%以下、低位发热值不低于4700千卡/千克);允许10蒸吨以上(不含10蒸吨)机械炉排层燃锅炉燃用洁净煤;实施除尘设施改造,颗粒物达标排放。

2.禁燃区外燃料使用要求。

(1)饮食服务业、洗浴业等三产行业鼓励使用禁烧区内允许使用的燃料,允许使用蜂窝型煤(燃烧后排放物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可排放硫含量小于0.3%、灰熔点大于1250℃、空气干燥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4800千卡/千克),使用机械炉排层燃锅炉燃用原煤、生物质燃料、洁净煤;实施除尘设施改造,颗粒物达标排放。

(2)10蒸吨以上包括工业生产、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热源锅炉,鼓励使用禁燃区内允许使用的燃料,可以使用机械炉排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炉、水煤浆锅炉等燃用原煤、洁净煤、生物质燃料;实施除尘设施改造,颗粒物达标排放。

(3)10蒸吨及以下锅炉允许使用蜂窝型煤,使用机械炉排层燃锅炉、水煤浆锅炉燃用原煤、生物质燃料、洁净煤;实施除尘设施改造,颗粒物达标排放。

(4)燃煤窑炉进行技术改造,建设燃烧器或水煤浆燃烧技术,保证达标排放。铸造企业的冲天炉改造成每小时5吨以上热风炉和安装湿式除尘器,实现达标排放。

3.工业园区内燃料使用要求。

(1)鼓励使用禁燃区内允许使用的燃料;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10蒸吨及以下锅炉允许使用生物质燃料;10蒸吨以上的锅炉允许使用原煤、洁净煤。

(2)排放颗粒物超标的锅炉实施除尘改造,颗粒物达标排放。

(3)燃煤窑炉进行技术改造,建设燃烧器或水煤浆燃烧技术,保证达标排放。铸造企

业的冲天炉改造成每小时5吨以上热风炉和安装湿式除尘器,实现达标排放。

三、工作任务

大气污染源严格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分区域、分时段实施改造或搬迁。

(一)防治工业污染。

1.淘汰燃煤锅炉。从2014年起,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的永久燃煤锅炉,建成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不再新建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一是从2014年开始,第一、二、三、四时段禁燃区内禁止新建不符合禁燃区“燃料使用要求”锅炉。二是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建成区内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城乡建设局、质监局、城乡规划局、各区政府。 2.实施区域污染集中控制。现有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完成供热、蒸汽等能源集中供应设施建设并投入使用。一是2014年完成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规划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位置、范围。二是年内启动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集中供汽供热设施建设规划、设计,力争年内开工建设,确保2015年投入使用。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

3.实施企业退城入园工程。建成区内不在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内、使用10蒸吨及以下燃煤生产锅炉的工业企业,应改造使用清洁能源或搬迁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实行集中供汽供热等集中污染控制。一是制定企业改造或搬迁计划,并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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