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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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的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

1.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增加损失严重程度的潜在条件。分为:(1)实质性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损失发生机会,或增加损失发生概率、扩大损失严重程度的客观物质条件。也被称作物质风险因素。如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汽车刹车系统失灵对交通事故等。

(2)道德风险因素:由于个人或团体的不诚实或居心不良,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扩大风险事故损失程度主观因素。例如故意纵火、毁车等骗取保险金。

(3)心理风险因素: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以致引起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风险事故的发生机会,或扩大损失程度的非故意因素。如忘了锁车被盗等。

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合称人为风险因素,前者是故意或恶意,后者是无意或疏忽。

2.风险事故:可能引起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事件,是造成风险损失的直接原因,也是风险因素所诱发的直接结果。例如火灾、死亡和疾病等等。风险是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来直接导致损失的,但风险事故并不是指损失本身,它的结果才是风险损失。

3.风险损失:狭义:(保险领域)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灭失以及额外费用的增加。广义:还包括一般情况下财产的正常损耗、人们有意采取的合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以及还包括感情上的或道义上的损失。

保险的损失包括:(1)财产损失:各种有形的财物因灾害事故而丧失了部分或全部价值。汽车、机器设备等损失。

(2)所得损失:团体或个人因灾害事故丧失部分或全部经济收入的损失。个人或企业收入的丧失或减少。

(3)责任损失:因团体或个人的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4)费用损失:由于灾害事故的发生而额外支出的费用。比如施救费用。

4、风险要素之间的关系:风险因素的存在导致和增加了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但并不直接导致损失;风险事故才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风险识别:经济单位对所面临的、已经存在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是基础环节。

1、识别方法:财务报表分析法;保险调查法;流程图分析法;风险因素预先分析法。

2、必须注意的问题:由于风险的可变性,风险识别需要持续地、系统地进行,要密切注意原有风险的变化,及时发现新的风险;不仅要对已经存在的,还要对各种潜在风险进行识别。(二)风险衡量: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方式对所收集的、大量的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频率)和损失幅度,为确定处理风险办法提供依据。是核心环节。

方法:①风险估测: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方法计算风险发生的概率(频率)和损失幅

度。②风险评价:将风险估测的结果与国家所规定的安全指标或公认指标进行比较,以便确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和如何处理。

(三)风险控制:根据风险衡量的结果,为实现风险管理目标,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工具并且予以实施的过程。是关键。风险管理工具分为:控制型风险管理工具和财务型风险管理工具。

(四)风险管理效果评价:对风险管理工具的适用性及其收益性情况进行分析、检查、修正与评估的过程。原因:风险具有可变性,因此必须对风险的识别、衡量、控制工具等进行定期检查、修正。通过效果评价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三、可保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接受、可以承保的风险。其条件:1.承保的风险是纯粹风险即仅有损失机会并无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无法保险,因为可能获利。2.风险损失必须具有偶然性:不能是意料之中或故意的,如设备贬值等。3.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要有重大性和分散性(时空上,一般不承保战争风险)。4.风险必须是大量的、同质的,风险损失是可测的:计算保险价格的依据。5.风险损失是可以用货币衡量的。

一、保险定义:1.经济,是对糟害事故的损失进行分摊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和手段。2.法律,一种合同行为。

1、构成要素:①特定风险为对象②以多数人互助共济为基础③以对风险事故所止损止进行补偿为目的④合理的保险分担金。

2、性质:1)与赌博:同:都是一种射幸活动,其输赢与事件的随机性相关,即决定于偶然事件的发生。异:①目的不同;②手段不同;③风险的性质不同;④结果不同。2)与救济:同:都是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手段,其目的都是使社会生活恢复正常、保持稳定。异:①行为方式不同;②对等关系不同;③保障程度不同;④赔付金额不同。3)与储蓄:同:都是用现在的资金节余作将来的准备,且都属于社会后备基金的组成部分。异:①收支关系不对等;

②前提条件不同;③行为方式不同;④金额计算不同;⑤资金使用的权利不同。

3、保险具有保障、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三大功能:

(一)保障功能:基本功能,由保险的本质特征决定的,体现在三方面:

1.分散风险:为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危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偶发性灾难或意外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参保人或被保险人。

2.经济赔偿与给付:保险费用于赔付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3.促进社会公众心理安定。

(二)资金融通的功能:保险资金的积聚、运用和分配。保险具有“事前收费,事后补偿”的特点,因而使保费收入和保额赔偿或给付常常在时间上不一致,从而使保险这种经济活动具有显著的聚集社会资金的能力。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承载和发挥了资金融通的功能。1.保险基金的积聚:保险公司以收取保费的形式聚集闲散资金,增加了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2.保险基金的运用和分配:主要满足未来支付和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

(三)社会管理功能:实现该功能的途径:促进经济发展、保持金融稳定、分担政府社会保障功能、保障商业贸易顺畅进行、调节社会资金在消费和储蓄之间的比例、促进社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减少社会损失。

4、地位: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它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实现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经济损失的补偿。(先筹集,再使用)

5、作用:(一)及时补偿灾害事故损失;(二)安定人民生活;(三)促进防灾防损工作;

(四)积聚建设资金;(五)促进技术进步;(六)促进国际经济交往。

二、1、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它取决于一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保险业的发展速度。

2、保险密度: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反映该地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一国国民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3、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商业经营原则所经营的保险,在保险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商业保险的特征:自愿性、契约性、广泛性。

4、保险大数定律:在保险领域,大数定律是指面临统一风险事故的标的数量越多,观察到的市级损失偏离估计估计损失的程度就比较小,风险和不确定性随着保险标的的数量增加而降低。就是说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保险标的的数量越多,整个标的群体的损失状况就变的更加可预测,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就越小。

一、保险产生条件: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自然界的运动、社会的变迁,必然导致风险的变化,这又是保险业发展的依据。2、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增多是保险产生的经济前提:社会生产出来的产品,在满足简单再生产和基本生活需要后,必须要有剩余,才有可能形成储备物资去对付风险的发生,从而产生了保险的萌芽。3、商业性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越发达,社会经济生活中面临的风险就越大,这需要专业性保险机构,运用科学技术,采取各种风险管理手段来经营风险,保证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

二、1、海上保险的发源地:意大利。2、其雏形: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海损分摊原则(共同海损)。3、“现代火灾保险之父”:巴蓬。4、真正的火灾保险制度起源于德国和英国。责任保险最早出现在英国。

三、1、重复保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与投保人分别订立若干份保险合同,以致该保险标的物的总保险金额超过了其可保价值的一种保险。

2、再保险:也称分保,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风险和责任而将其不愿承担或超过自身承保能力的保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而形成的保险关系。其可分散保险人的风险,有利于其控制损失,稳定经营。

3、共同保险:简称共保,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对同一保险标的物的同一风险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其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具体来说,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后,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后,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履行给付义务的契约。

一、保险合同内容:即保险条款,是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文字条文,是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保险条款分为基本条款、附加条款、保证条款。

(一)基本条款:按法律规定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内容,否则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包括:

1.保险当事人、关系人;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保险金额;

6.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7.保险金的索赔与理赔;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二)附加条款:保险人为满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些补充内容,以扩大承保的责任范围的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三)保证条款:保险人要求被保险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应予以遵守的规定。有两种形式: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二、保险人履行赔付的时间: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一般是从订立保险合同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算,但有些险种规定了免责观察期。我国的保险实务中,一般以约定起保日的零点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合同期满日的24点为保险责任终止时间。

三、投保人的义务: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否则可以终止合同。2)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否则将导致不能索赔或合同解除。3)通知义务:①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在合同有效期内增加时,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采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若被保险人没有将危险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所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非人身保险请求保险金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人身保险的诉讼时效期为5年。

4)防灾防震和施救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并根据保险人有关安全的建议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进行改造。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5)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四、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否起决定作用的人,分为: 1.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并建立保险基金,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责履行损失赔偿或给付义务的人,也称承保人。2.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不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只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接受合同保障并承担相关义务,分为:1.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接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不一定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中不尽相同。2.受益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财保中的受益人多数是被保险人自己,所以没有受益人的规定;但人保中对受益人有明确的规定。

五、指定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未制定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六、保险金作为死者遗产分配的情形: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它受益人的。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七、投保形式:书面形式的合同,包括:1.投保单:也称保书,投保人要求参加保险时所填写的书面要约。2.保险单:简称保单、大保单,保险当事人双方正式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是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出具,交给被保险人收执的一种书面凭证。3.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在财险中使用,是在正是保险单出具前,签发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效力,其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经统一承保。通常只有30天,非订立保险合同必经程序,并在正式保险单签发时自动失效。4.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保险单的一种简化形式。5.批改单,简称批单或背书,是指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其法律效力由于保险单,当批单与保险单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批单内容为准。

八、财保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保合同: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与人身合同区别:1.保险金额确定方式:财强调补偿性,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直接衡量,因此以投保人自报的金额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经济状况、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保险人亦可加以控制。2.保险期限:除了工程保险和长期出口信用险外,财保多为短期合同(1年内),不考虑利率因素;除了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外,人保多为1年以上合同,且要考虑利率因素。3.保单性质:人保除了保险特有的保障性外,还具有储蓄性和投资性,这是由人保业务的长期性决定的。人寿保单这一性质,使其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以保单抵押贷款等一系列权利;财产保单只具有保障性。4.投保和赔偿金的赔付方式:财保合同不允许超额投保或重复保险,保险金额赔偿一般不超过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而人保合同允许超额投保或

重复保险,投保人可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的给付。5.代为求偿权的使用范围:代为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保合同,(给付型定额保险仅属于)人保没有。财、人在代位求偿的区别:财保中当损失由第三方造成时,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方进行追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放弃向第三方追偿权利。而人保合同中,损失由第三方造成时,保险人仅有提供保险金的义务,没有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则既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同时又可以从肇事者处获取赔偿。

九、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1.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原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公平互利、充分协商、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强迫性。2.合法性原则:主体、内容、合同的形式。3.主体合意原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投保和承保的意思明确才能成立。

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即因作为标的的物完好、作为标的的人健在而使利害关系人获得经济利益;因标的的损坏、伤害使利害关系人遭受经济损失和痛苦。

一、保险利益原则: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若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得不到保险赔偿,保险合同失效。

其意义:(一)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在保险关系中,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他以与自己无关的财产或人身安全投保,就会期望保险标的出险受损而获得保险赔偿,就能以小额的保费支出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金,其行为与赌博无异。

(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制约,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有效的防止了道德风险的发生。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铤而走险,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或危害他人生命,导致他人受害。(三)限定保险赔偿的额度: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般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相符(人身保险例外)因此,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

二、1、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条件和承诺,包括:(一)1、告知: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之时及在有效期内,投保方和保险方都应该将有关实质性的重要事实向对方据实通告。1)投保时告知(双方的要求):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2)保险期间风险因素、风险程度:保险标的的风险发生变化或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有所扩大;3)风险事故发生时告知: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施救费用等如实告知保险人。

2. 形式: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尽量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视为非实质性重要事项,投保人无须告知。

(二)1、保证:保险人根据合同要求,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某一事项对保险人所作的担保,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的某种义务,是保险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2.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3.保证与告知的区别:①要求:告知强调的是诚实;保证则强调守信。②目的:告知是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是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三)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保险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可明可暗。

2.禁止反言:保险人既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2、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1.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信息高度不对称;2.保险合同是复杂的附和式合同。

三、近因原则:保险赔偿以保险风险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为要件的原则。它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造成保险损失事件的最直接的,起主导作用的原因,并非指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当导致损失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就要确定哪个是原因是近因,以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保险风险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补偿原则限制条件3个:(一)以实际损失为限: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全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部分赔偿。(二)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另外,保险金额要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果高于保险标的的价值,则超过部分无效。(三)以被保险人对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对遭受损失的财产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索赔金额以被保险人对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已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可以拒赔;如果保险利益<保险金额,以保险利益为限。

五、代位追偿原则: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而取得被保险人的赔偿后,将其原应享有的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责任方追偿。委付:当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尚未达到全损,但有全损的可能或其施救修复费用将超过本身价值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一种法律行为。

1、代位追偿权取得的要件:1)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且造成损失的事故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2)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追偿的权利。3)必须有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这是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且第三者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民事赔偿责任。

2、委付取得的要件:1)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全部提出请求。3)委付不能附带条件。4)委付须经承诺方为有效。

3、代位追偿与委付区别:①代中,保险人获得的追偿额只能≤赔偿额;委中保险人可能获得>赔偿额的利益,因为保险人获得保险标的的处分权,并可能取得处置其产生的额外利益。

②代是权利转让,保险人无需承担其他义务;委是所有权转让,必须承担因获得所有权而带

来的义务。

六、重复保险三种分摊方式:1. 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2.责任限额制:又称独立责任制,是以各个保险人的独立责任为依据来分摊损失,即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额以在没有其他保险人的情况下单独应当承担的限额比例来进行分摊。3. 顺序责任制: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先后顺序分摊赔偿责任。

一、财产保险赔偿处理:1.全部损失: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赔偿额不超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余额);若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赔偿额不超过保险金额。2.部分损失: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赔款=实际损失—残值;若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赔款=保险金额/出现时重置价格(账面余额)*实际损失或修复费用—残值。3.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对于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是按比例赔偿的,则该费用也该按比例赔偿。

二、家庭财产保险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损失多少赔多少,即使投保人未足额保险,也不采取比例赔偿方式。

三、机动车保险的保险责任:1.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2)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3、车损险的赔偿:1.全部损失:保险金额>出险时实际价值,按实际价值算。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保险金额≤出险时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算。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免赔率=不陪金额/损失金额。2.部分损失: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赔偿=(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的车辆:赔偿=保险金额/出险时新车购置价×(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3.未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的处理。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免赔率:负全部责任(100%)的免陪20%,负主要责任(70%)的免陪15%,负同等责任(50%)的免陪10%,负次要责任(30%)的免陪5%。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只要投保,无论被保险人有无过错,受害人都能得到赔偿。根据被保险人责任,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

五、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1)实施方式:交是强制保险,所有的机动车辆车主都必须投保,保险公司不能拒保或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商是自愿保险。(2)目的:交目的在于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商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3)性质:交不以

赢利为目的,坚持“不盈不亏”的非营利性原则,属于政府行为;商属于商业保险,以赢利为目的;且只有经保监会批准的中资保险机构才有资格经营交强险,外资公司不得经营。(4)责任范围:交的责任范围更宽泛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商采用过失责任原则。(5)责任限额:交责任限额较低,采用分项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最低限额由保监会制定,投保人不能选择;商责任限额较高,采用综合责任限额,且档次较多,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6)条款和费率的制定方式:交条款统一由保监会制定和公布,各保险公司统一使用;商条款和费率由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协会制定。(7)辅助补偿制度设置。

案例:在AB两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甲乙两辆汽车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甲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70%;乙负次要责任,负担经济损失的30%。两车都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分别为5万元和10万元。AB两公司各自如何理赔?

第一:甲车自负车损=5000元×70% =3500元;甲车应赔乙车损失=(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甲车应付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5000)× 70% =3500元;A公司负责甲车车损和甲车的第三者责任赔款=(甲车自负车损+甲车应赔乙车损失)×(1-免赔率)=(3500+6300)×(1-15%)=8330元。

第二:乙车自负车损= 乙车车损×乙车应付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30% =1200元;乙车应赔甲车=(甲车车损+甲车车上货损)×乙车应付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元+10000元)× 30% =4500元;B保险公司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车自负车损+乙车应赔甲车)×(1-

免赔率)=(1200+4500)×(1-5%)=5415元。

一、人身保险按保险责任分:1.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3.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医疗、疾病致残、生育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减少收入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二、变额人寿保险:也叫投资连接寿险。它基本上是一种普通终身寿险,提供可变的死亡和(或)生存保险金给付。其特点:1.保费是固定的,但保额在一个最低给付限额的基础是却是可以变动的(取决于投资账户的收益)。2.分账管理:每位投保人的保费,分为两个账户,一部分是保障账户,另一个是投资账户。3.现金价值随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变动而变动。

三、①伤害: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范围并不是所有的伤害。是指外来的致害物以某种方式破坏性地接触或作用于人的身体的客观事实。伤害构成要素:致害物、伤害对象、伤害事实。

②意外伤害要素:1.非本意的:事故的发生非主观因素造成。2.外来的:即事故的发生非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3.突然的:即致害因素属于突发事故,来不及预防。

四、人身保险的基本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通常为一年

或两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除由于投保人欠交保险费以外,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二)年龄误告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误报年龄,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失效,但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对保险合同予以调整,调整的方法:退还多交保险费或调整保险金额。(三)不丧失价值条款:当投保人无力或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时,长期人身险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依然由投保人享有,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处置失效保单现金价值方式有:1.办理退保,领取退保金。2.将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趸缴保险费)。3.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

(四)宽限期条款:对于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有的为1个月,有的为2个月)。只要投保人在宽限期内续交了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即使保险人没有交费,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如宽限期满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日停止效力或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一般保单到期没有续交保险费,应立即失效,但考虑到人身保险合同是长期性的,不免出现影响按时缴费的因素。该款会避免保单轻易失效,也有利于保险人保持较高续保率。

(五)复效条款:人寿保险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自失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一般为两年),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若投保人在两年内不申请复效,则交费不足两年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单也将永久失效。

(六)受益人条款: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的更换。

(七)自杀条款: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包括复效),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但退还所缴保费。但如果自杀发生在保单生效两年以后,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五、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年老、疾病、伤残、死亡、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1、特点:1、强制性;2、互相共济性;3、基本保障性。

2、种类:①养老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对于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②失业保险:因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社会或经济原因的影响而失业时;③医疗保险:因疾病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

④生育保险:女性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⑤工伤保险:对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各种意外事故或职业伤害而致死、致残时,对劳动者及其家属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⑥企业补充保险。

六、政策保险: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国家为了促进有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实现特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运用政策或财政补贴对某些领域的风险保险给予保护或扶持的一类特殊形态的保险业务。

①社会保险特点:1、经营主体:由国家或国家确定的专门保险机构经营。2、实施方式:采取对承包方强制,投保方自愿的方式。国家对政策保险的经营内容、方式、费率、承保金额及赔偿方式进行统一规范。3、保额确定:保额由保险公司和客户协商确定,通常根据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确定,不能足额承保,以便让投保人自己分担一部分风险责任,达到促使其重视风险管理的目的。4、在承保风险与费率确定:承保风险,在相关的政策法规规定的统一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和投保人均无选择的权利;保险费率通常采取单一费率制,不能协商。

②主要业务:(一)农业保险:保险人对于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的生产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二)出口信用保险:为了实现政府鼓励和扩大出口的目标,以出口贸易中的进口国及其买方信用为承保责任的一种信用保险。(三)海外投资保险:以海外投资者在海外投资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投资风险为承保责任的一种政策保险,又称为海外投资保证保险或政治风险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

保险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保险学》期末考试 结合案例,说明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和财产保险的运用差别,字数在1000字左右。 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投保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不同的实用性,具体表现在: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包括:自我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案例:小张(男)和小王(女)大学时就是一对恋人,毕业后虽然在不同城市工作,但仍不改初衷,鸿雁传情。小王生日快到了,约好到小张那里相聚。小张想给她个惊喜,就悄悄买了份保单,准备生日那天送给小王。谁知在小王赶往小张所在城市的路上,遭遇车祸身亡。小张悲痛之余想起了手里的保单,不料保险公司核查后却拒绝支付保险金。这是为什么呢?保险四原则中第二个原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您不能给与您“毫不相干”的财产或者他人买保险。“毫不相干”在这里当然不是说丝毫没有关系,而是说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这里的保险利益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为法律认可,受法律保护;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不能是预期的利益;第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可以用货币来计量。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要求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保险公司不予承保。保险法明确规定必须要有保险利益。只有父母、子女、配偶才可以。兄弟姐妹是不可以的。(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A购买了一份房屋保险,一年以后,他将这所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另外一个人,这时如果A投保人的保单仍在有效期内,他也不可能从被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因为此时A投保人已不对房屋具有保险利益。 某车辆的车主甲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后,将该车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无效保险人不能履行赔付责任。因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如:已解散企业的职工可持有企业为其办理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同理,离异后的夫妻也不因可保利益的不存在而丧失索赔权。某投保人为其雇员投保人身保险,即使在保险期内该雇员离开这家公司,保险合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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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是偶然事件发生引起的损失的不确定性。 特征:客观性、普遍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可变性 基本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三者关系:风险因索客观存在决定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索的综合作用决定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及损失程度,风险事故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损失的媒介,风险的危害强度通过损失來度量 分类:按风险性质:纯粹风险,投机风险;按牛产风险的环境:静态风险,动态风险;按风险対象: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倍用风险;按风险的形成原因: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 2、风险管理是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木取得最人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基本程序: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效果评价 风险频率风险程度方法选择 低低自留 咼低控制 高iWi避免或转移 低高转移 与保险的关系:研究对象相同、保险是重要的风险管理方法、风险管理提高保险经济效益 3、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完全满足概率论和人数法则所要求的风险条件,损失能自动实现在投保者之间进行分散和补偿的风险 特征:纯粹性,同质大量性,可测性,费率适中性,无巨灾损失 4、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町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特征:经济性、互助性、科学性、契约性、射幸性 比较特征:储蓄、赌博、自保、救济、担保 分类:按实施方式:H愿保险,强制保险;按保险标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身保险;按风险转移方式:原保险,再保险,再再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价值的关系: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按承保的风险:单一?风险保险,综合风险保险,一切险;按投保人不同:个人保险,团体保险基木功能:分担风险、经济保障派牛功能:资金融通、监督风险 作用:经济社会的稳定器:直接维护社会成员利益、能够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保险品的设计有利于社会稳定;金融资源配置的小介:降低交易成本、改变金融资产的期限结构;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为其他部门发展提供资金、促使科技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市场监督的重要方式;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 5、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反映保险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程度,体现保险在国民经济屮额地位尸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保险密度是指统让区域内常住人口平均保险费支出数额,即人均保费支出,反映收入用于保障的程度尸保费收入/常住人口数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额责任的最高额度 保险价值是指投保或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6、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Z间订立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另一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在约定时间出现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应具备的条件: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合法(保险人必须具有合法资格、投保人必须具有合法资格,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合同主体的意思农示必须真实,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保险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保险合同形式必须合法,必须采収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 特征:双务性、射幸性、条件性、附和性、属人性 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 构成:主体: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辅助人(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客体:可保利益;内容:基本条款(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呆险费,保险期限),附加条款 保险合同履行:1 .订立:要约、承诺;2?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并不等于保险合同生效;3.履行;4.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5.终止: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因履行而终止、因解除而终止、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复效期2年,如因保费为30-60天)、因标的灭失而终止6.解释原则与: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批注优于正文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7.争议处理:协商,调解,仲裁(一裁终局制度),诉讼 7、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冇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构成条件:必须是合法利益,经济利益,确定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启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表现标的不具有可保

交大保险学复习提纲

1、( B )是车辆超载引起车祸的风险原因。 A 自然因素 B 社会因素 C 心理因素 D 道德因素 2、( D )不属于保险的可保风险围。 A 客观风险 B 主观风险 C 纯粹风险 D投机风险 3、保险属于风险管理的( D )方式。 A 回避风险 B 控制风险 C自留风险 D 转移风险 4、( C )是对保险定义的错误理解。 A 保险具有互助性质 B 保险是对投保人灾害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C 保险是以小额保费获取大额赔偿的投资 D 保险属合同法律行为 5、近代保险是从( A )发展而来的。 A 海上保险 B 人寿保险 C 火灾保险 D 财产保险 6、劳合社是国际保险业界重要的( B )。 A 保险公司 B 保险组织 C 保险市场 D 保险保险所 7、区分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根本不同点在( C )。 A 保险合同数量不同 B 保险人数量不同 C 保险金额之和是否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D 保险金额大小不同 8、我国近代出现的第一家民族资本保险公司是( B )。 A 仁济和保险公司 B 义和公司保险行 C 安平保险公司 D 永宁保险公司 9、对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业务进行第二次纵向风险转移的保险称为( D )。 A 重复保险 B 共同保险 C 原保险 D 再保险 10、在人身保险中( C )是保险合同的标的物。 A 保险人 B 投保人 C 被保险人 D 受益人 1、下述行为中( B )属于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 A 保险公司广告宣传 B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D保险代理人邀客户投保 D 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 2、投保人缴纳保费少而遇风险赔偿额多是指保险合同的( B )性质。 A双务 B 射辛 C 保障 D 附和为主约定为辅 3、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小于标的物价值的称为( C )保险。 A 足额 B 超额 C 不足额 D 前三项都不对 4、( C )是简化的保险单。 A 投保单 B 保险单 C 保险凭证 D 暂保单 5、保险合同双方要严格执行告知义务是( A )原则的要求。 A 最大诚信 B 可保利益 C 近因 D 损失赔偿 6、可保利益原则是防止( C )道德风险的要求。 A 保险人 B 保险代理人 C 投保人D保险经纪人 7、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2400万,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时,保险标的物市场价格4000万,事故损失3000万,则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D )。 A 2400万 B 3000万 C 4000万 D 1800万 8、我国规定重复保险采用( A )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A 比例责任赔偿 B 独立责任赔偿 C 分摊责任赔偿 D 顺序责任赔偿 9、只有( C )允许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背书即可转让保险合同,无须保险公司的审批同意。 A 人寿保险 B 企业财产险 C 海上保险 D 人身意外伤害险 10、当保险标的物发生非保险责任事故灭失时,保险合同( A )。 A 自然终止 B 法定解除 C 意定解除 D 履约终止

保险学重点复习整理(华东师范大学)

保险原理复习课 名词解释 保险密度(深度)P54 保险深度是指一国或地区一定时期内保费收入总额与GDP之比。 保险密度是指一定时期内的人均保费。 损失P6 损失是指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价值的意外减少或灭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直接的物质损失;②经济收入的损失;③赔偿责任的损失;④额外费用的损失。 利差益(利差损) 指资产运用的实际利益率大于责任准备金计算所采用的预定利率时产生的利益。 死差益(死差损) 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费差益(费差损) 指实际所用的营业费用比依预定营业费用率所计算之营业费用少时所产生的利益。如果实际使用附加费低于预期,就产生费差益,反之则相反。 赔款准备金P293 赔款准备金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种法定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赔案应付而未付赔款,在当年收入的保费中提存的资金。 未到期准备金P295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是财产保险法定准备金的一种,是保险人在年终会计决算时,把属于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费提留出来,用作将来赔偿准备的资金。 危险单位P314 风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赔偿限额P197 通常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在保险单中载明,一般分为每一次产品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和保险有效期内的赔偿累计最高限额两种。 自动弃权禁止反言P107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则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在保险合同中,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知道其有解除权和抗辩权,但是保险人没有行使其权利,反而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明示或默示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以致投保人或受益人不知合同可被解除或保险人有抗辩权,因而履行了合同,保险人便不得再主张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P120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但不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关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保险学期末考试总结

期望损益准则:以期望值为基础的风险决策准则。进行风险决策时,选择期望损失最小火期望收益最大的行动方案作为最有方案。期望效用准则;决策者选择期望效用最大的行动方案为最优方案,更关注期望效用值而非期望损益值 伯努利定理:通常情况下,若保险是按照精算纯费率提供的,那么投保后的期望下用总是大于不投保的期望效用。 逆向选择:保险购买者运用齐优势信息以获得更低价格上的保险产品的倾向。 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在得到保险保障之后改变日常行为的一种倾向。 缴清保险:是指投保人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保险人根据次数额改变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原保单的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保持不变,改保后,投保人不再缴纳保险费。 展期保险是指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保险人据此数额改变原保单的保险期限,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不变。改保后,投保人不在缴付保险费。 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无的损害造成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求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求偿权:当保险标的无因受白线事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后,即可取得对该保险标的物的孙有权,即代位取得该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海损: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遭遇灾害事故,威胁船舶和货物各方的共同安全,为解除威胁,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由船方有意识、合理的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付额外特殊费用的行为。 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子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60天。 近因原则: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时间,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委付: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标的物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人钱都给你保险合同的保险。 保险学模拟试题一 二、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 1、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是() A 自然风险 B 投机风险 C 纯粹风险 D 财产风险 2、风险管理程序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环节是() A 风险识别 B 风险衡量 C 风险评价 D 风险自留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追偿到的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超出部分应归()所有。 A 保险人 B 被保险人 C 投保人 D 保险代理人 4、下面各方中()有资格直接指定受益人。 A 投保人 B 保险人 C 被保险人 D 受益人自己 5、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由保险人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凭证是() A 保险费收据 B 投保单 C 保险凭证 D 暂保单 6、某批货物以定值保险方式投保,保额为110万元,后该批货物发生全损,事故发生地货物的市场价值是9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A 90万元 B 110万元 C 100万元D 保 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7、某业主将自有的一套价值120万元的住宅 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90万元, 后房屋发生火灾,造成部分损失共计40万元。 按第一风险责任赔偿方式保险人应承担的赔 偿金是()。 A 120万元 B 90万元 C 40万元 D 30万 元 8、某企业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 1000万元,约定的免赔额是1000元,保险事 故发生后总计造成的损失为50万元,若按相 对免赔额保险公司应赔偿 ()。 A 1000元 B 499000元 C 500000元 D 不予赔偿 9、各国普遍采用的保险组织形式是 () A 相互保险公司 B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C 互助保险组织 D 股份有限公司 10、在大多数国家,汽车保险中的 ()属于法定保险。 A 车辆损失险 B 无过错责任险 C 玻璃 破碎险D第三者责任险 三、多项选择(每题2分,共20分) 1、风险转移包括()。 A 建立自保公司 B 建立损失储备基金 C 非保险转移 D 保险转移 2、按照经营目的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 () A 财产保险 B 社会保险 C 人身保 险 D 商业保险 3、保险的基本职能是() A 分散危险 B 补偿损失 C 防灾防 损 D 投资 4、取得投保人资格必须具备的要件有 () A 必须具有权利能力 B 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C 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D 必须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5、违法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形主要有 () A 未申报 B 误告 C 隐瞒 D 欺 诈 6、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包括 () A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B 必须是可以实现 的利益 C 必须具有经济价值 D 必须是合法的 7、损失补偿原则中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一定 限度,即() A 以实际损失为限 B 以保险金 额为限 C 以可保利益为限 D 上述三者 之中,以低者为限 8、从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看,保险合同的类型 可以分为() A 补偿性合同 B 财产保险合同C给付 性合同 D 人身保险合同 E 汽车保险合同 9、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主要有 () A 协商 B 仲裁 C 诉讼 D 支付违 约金 E 支付赔偿金 10、保险合同中规定投保人有 ()义务 A 支付保险费 B 风险增加通知 C 保险 事故发生通知 D 施救 E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六、案例分析(每题10分,共20分) 1、被保险人聂某,男,55岁,退休工人,2003 年11月7日在保险公司投保“99鸿福保险”, 保险金额为5000元,附加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10000元。第二年10月因“双眼视力下降” 入院治疗,诊断为老年性白内障,医疗费用 共计7920元。被保险人出院后即向保险公司 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调查该保户在 投保前患有心肌梗塞史一年,未告知,保险 公司认定不承担其保险责任,同时解除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 不服,诉至法院。 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 么? 2、2001年12月,投保人王某将私有的一辆 夏利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 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8万元和10万元, 应缴保费3710元。当经办人出具保险单并向 王某收取保费时,王称钱未带够,先付2000 元,剩余部分下午送来。在征得经办人同意 后,王某将保险单带走。 当天下午王某未履约前来补交保险费。 经办人多次催收,王某一直借故拖欠。直至 次年7月,王某的车辆不慎发生保险事故, 造成损失10000元。王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 索赔申请。 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保险学模拟试题一答案 二、1、B 2、A 3、B 4、C 5、D 6、 B 7、C 8、C 9、D 10、D 三、1、CD 2、BD 3、AB 4、ABCD 5、 ABCD 6、ABCD 7、ABCD 8、AC 9、ABC 10、ABCDE 六、1、保险公司拒赔正确。分析:此案中投 保人带病投保,并且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 务,属重要事实。 2、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分析:此案中被保险 人虽没有交付全额保费,但保险公司已经出 立保险单,且没有作出其它约定,因此,合 同有效,保险公司应予赔付,但应从赔款中 扣除未交的保险费。 保险学模拟试题二 二、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 1、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是 () A 自然风险 B 投机风险 C 纯粹风 险 D 财产风险 2、风险管理程序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环节是 () A 风险识别 B 风险衡量 C 风险评 价 D 风险自留 3、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 应() A 在继承人中均分 B 用来清偿死者生前 所欠的债务 C 作为遗产处理 D 无条件的归受益人 所有 4、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的标的价 值的保险是()。 A 足额保险 B 不足额保险 C 超额保险 D 重复保险 5、某栋房屋实际价值是80万元,投保时保 险金额为100万元,后房屋发生全损,则保 险公司应赔偿() A 100万元 B 90万元 C 80万元 D 70 万元 6、某企业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 1000万元,约定的免赔额是1000元,保险事 故发生后总计造成的损失为50万元,若按绝 对免赔额保险公司应赔偿 ()。 A 1000元 B 499000元 C 500000万元 D 不予赔偿 7、承保家庭生活资料的保险是 () A家庭财产保险 B 盗窃险 C 企业财产保 险 D 运输保险 E 农业保险 8、承保被保险人因海上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 成的船舶、货物及费用损失和有关责任的保 险是()

保险学知识点总结材料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一、风险的含义、基本构成要素、分类 风险的概念: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或者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风险因素包括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里风险因素3中,能够区分3种风险因素 风险的分类: 1、按照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2、按风险对象分类: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 3、按风险产生的原因: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注: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纯粹风险 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职能、程序 三、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保险是风险的管理方式 思考:为什么在保险学中要用大量篇幅讲风险的容? 风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 风险变化是保险的依据 风险变化影响保险的利益 保险是管理风险的工具 第二章保险的概述 一、保险的含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 可保风险、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制定、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三、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基本职能、派生职能 宏观和微观作用 四、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及制度的比较 保险与储蓄、保险与赌博、保险与救济 五、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国外的和中国的,保险深度和密度 保险财政化的过程(保险史),中国将来保险趋势(数据说明,WTO后保险面临的挑战)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基本容、违反这一原则的后果

保险学重点整理

第一章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风险是与损失相关的一种状态;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例如,由于雪崩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故而雪崩不属于风险。 二、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 的客观存在。 2、损失性:风险的后果必然是造成人们的某种损失。 3、不确定性:即损失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承担主 体是不确定的。 4、普遍性:风险在人们生产生活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5、社会性:既然风险强调损失,则与人类社会的利益直接相关,没 有人和人类社会,就谈不上风险。 6、可测性:某一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是不可预知的,但是总 体风险事故的发生是具有规律性和可测性的。 7、可变性:指在一定条件下风险可转化的特性。表现为风险的性质、 种类、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都是可变的。 三、风险的构成要素 (一)风险因素:指促使某一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它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或间接原因。根据性质不同,风险因素可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二)风险事故: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三)损失: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就某一事件来说,风险因素增加产生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引起风险损失,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风险事故是损失的直接原因。

保险学基础(付荣辉-李明)-复习笔记

判断题 风险管理 ●概念: 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为了降低风险的负面影响而进行决策和实施的过程,目的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目标: 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避免或减少风险事故形成的机会。包括检查线路、维修设备; 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努力使损失的标的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 二者有效结合,构成完整而系统的风险管理目标。 ●基本程序: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管理效果评价等环节。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存在着密切关系,表现为:二者的研究对象都是风险,相辅相成。 主要表现为: 1、风险是风险管理产生和存在的前提。风险越大,越需要风险管理。 2、风险管理是针对风险负面影响而采取的应对措施。风险管理做得越好,风险越小。 3、保险是风险管理中一种传统有效的方法,风险管理的范围比保险广。 4、保险属于风险管理基本方法之风险融资中的风险转移方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只承担意外伤害责任,不承担因病死亡等责任; 2、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程度不因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不同而有太大差异; 3、费率厘定不以死亡表为依据,主要根据以往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概率的经验统计来确定; 4、高龄者可以投保且不必体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精神病、癫痫病患者不能投保。)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1、按保险责任分: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停工保险; 2、按承保风险分: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如旅游伤害保险、交通事故伤害保险、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电梯乘客伤害保险、职业伤害保险等);

保险学期末复习重点

保险学期末复习 一、风险的特征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一)客观性:正是风险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保险经济的必要性 (二)损害性:“无损失、无保险” (三)不确定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使保险成为可保风险 (四)可测定性:可测定性奠定了保险费率厘定的基础 (五)发展性:风险的发展为保险的发展创造了空间 二、风险按性质分类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一)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二)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三、风险管理(本节全看P15):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四、可保风险的要件:(一)风险不是投机的: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一般是纯粹风险,即仅 有损失机会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二)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的偶然性是对个体标的而言的,包含两层意思: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的不确定性 (三)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两层意思:1、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因为可预知的风险往往带有必然性。 (四)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满足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要求。 (五)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四、保险的基本功能:(一)分散危险功能: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风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 (二)补偿损失功能: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 (三)我国的保险从财产保险的角度有经济补偿功能,从人身保险角度,有保险金给的功能。 五、商业保险:(一)怎样理解保险的商品属性(保险为什么能取得商品形态): 原因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保险赔偿一般不可能采取直接的摊派方式,而只能采取保险人出售保险单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买卖方式得以实现,故可以说保险的商品形态是保险分配关系得以实现的一种方式,即保险分配关系的商品化。 (二)从质和量考察保险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1、保险商品价值的质和量:a、质的规定性——物化劳动:商品的内在价值是人类同质的抽象劳动的凝结。b、量的规定性——净费率: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保险标的的平均损失率。即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净费率部分)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而是受危险发生的概率支配。 2、保险商品使用价值的质和量:a、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它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因此,保险商品是一种保障性商品。具体表现为①:免除恐惧——观念上的消费。 ②:补偿损失——实质上的消费。保险商品的实质性消费是观念上消费的物质基础,但保险商品的消费主要是观念上的消费b、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量,以货币为衡量单位,具体表现为保险金额。 (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 1、实施方式不同: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的,社会保险均为强制性险种 2、举办主体不同: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举办,社会保险由政府举办

保险学复习资料-华东师范大学

保险原理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保险密度(深度) 保险深度是指一国或地区一定时期内保费收入总额与GDP之比。 保险密度是指一定时期内的人均保费。 2损失 非故意、非预期、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3利差益(利差损) 指资产运用的实际利益率大于责任准备金计算所采用的预定利率时产生的利益。 如果预定利率是5%,实际投资收益率是8%,就是利差益,反之则相反。 4死差益(死差损) 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5费差益(费差损) 指实际所用的营业费用比依预定营业费用率所计算之营业费用少时所产生的利益。 如果实际使用附加费低于预期,就产生费差益,反之则相反。 6赔款准备金 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种法定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赔案应付而未付赔款,在当年收入的保费中提存的资金。 7未到期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是财产保险法定准备金的一种,是保险人在年终会计决算时,把属于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费提留出来,用作将来赔偿准备的资金。 8危险单位 风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由于自留额和分保限额是按照一个风险单位来确定的,所以风险单位的划分非常重要。 9赔偿限额 通常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在保险单中载明,一般分为每一次产品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和保险有效期内的赔偿累计最高限额两种。 10自动弃权、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禁止反言:在保险合同中,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知道其有解除权和抗辩权,但是保险人没有行使其权利,反而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明示或默示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以致投保人或

最新保险法期末重点复习材料

复习提纲 多选(10*2)、单选10*1)、名词解释(8*3)、简答(5*4)、案例分析(2*13) 1、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特点:(1)保险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 (2)保险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 (3)保险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 (4)保险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5)保险以经济补偿为目的 2、保险法律关系的特点 1、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3、保险社会关系中存在多重主体身份,而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4、是以保险权利义务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保险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特征 1、保险法是私法; 2、保险法是具有公法性的商法; 3、保险法是公益法; 4、保险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 4、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一)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 (二)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物质财产及其利益。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同。 a、保险价值:人身保险无价值概念,可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b、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有保险价值确定。 (四)保障职能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为补偿性合同。 (五)代位求偿权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

保险学知识点总结(重点)

与课本知识点是一致的,很重要,很有针对性 第一章导论 1.P9保险产生的原因中关于保险的分类,着重注意按风险性质的分类、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1)按风险的性质 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同一个风险可能兼有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双重性质。大多数纯粹风险是可保风险。 (2)按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可分为: 自然风险:由于自然界的异常变化所致损失的可能性,由内生变量所致损失的可能性。 社会风险:伴随着人类社会行为的变化、制度的重新安排、新政令的颁布与实施、甚至是政权的更迭而产生的损害可能性。社会风险的最高形式是政治风险。 技术风险: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升级及由此带来的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损害可能性。 (3)按损害对象,风险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财产风险:导致财产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生、老、病、残、死、失业等导致人身伤害或影响健康的风险。 责任风险:对他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或未履行契约所致对方受损应负的合同赔偿责任。如职业责任、公众责任、产品责任。信用风险:信用风险(Credit Risk)又称违约风险因对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失信风险。如美国国债风险。 2.P11风险管理、P1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注意P14页的财务法 (1)风险识别:受险主体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2)风险估测: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风险概率和损失程度是风险估测的主要内容。 (3)风险评价: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过程.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决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和处理到何种程度。 (4)风险(管理)对策:在识别分析和估测风险的基础上,根据风险性质、风险频率、损失程度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方法的过程。 风险管理方法主要有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 控制法是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财务法是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它包括自留和转移两种。 A自留风险有三种情况①对潜在损失估计不足②损失金额相对较低,经济上微不足道③通过对风险和风险管理方法的认真分析,决定全部或部分承担某些风险。B转移风险 ①保险保险购买者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保费,建立基金以赔付特

保险学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保险学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 1、什么是风险,风险具有哪些特征? 风险:是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风险特征: (一)客观性(二)损失性(三)不确定性(四)普遍性(五)可测性 (六)可变性(发展性)(七)社会性 2、风险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一)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三)风险损失(从保险的角度研究)(四)风险载体 3、风险有哪几种分类方式?(2班了解) 一、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类(一)自然风险(二)社会风险(三)政治风险(四)经济风险 二、按风险性质(导致结果)分类:(一)纯粹风险(二)投机风险(三)收益风险 三、依风险发生的形态分类:(一)静态风险(二)动态风险 四、依风险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分类:(一)基本风险(二)特定风险 五、依风险指向的标的分类(一)财产风险(二)责任风险(三)信用风险(四)人身风险 六、按风险的损失程度分类:(一)高度风险(二)中度风险(三)低度风险 4、简述风险管理的程序 (企业)风险管理的过程:(一)风险管理目标的确定(二)风险识别—风险管理的基础(三)风险衡量(估价或评价)(四)风险处理(五)风险管理评估 5.简述可保风险的条件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一)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1、只有损失,没有收益的风险; 2、个人受损时,社会也会受损 (二)经济上具有可行性 1、损失的程度不要偏大或偏小; 2、损失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三)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标的 1、同质风险: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2、同质风险发生的概率相同。 (四)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1、风险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 2、损失可以用货币进行确定和计量。* 6、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关系如何?(2班了解) (一)风险是保险与风险管理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客观依据,保险与风险管理同以风险为管理对象。 (二)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个传统有效手段,是社会化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能够

保险学重点整理(2)

保险学重点整理 一、概念 1.1风险管理: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1.2可保风险: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价的风险。 2.1保险:是以合同方式集合众多单位或个人的同类风险,通过科学计收分担金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特定风险事故 发生所致的损害后果,给予经济补偿的社会互助制度。 2.2商业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 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3保险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按照保险制度经营风险,组织经济偿付,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仅是保 险企业的一种。 4.1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4.2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 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4.3近因原则: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4.4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期限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 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4.5代位追偿原则: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 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7.1责任保险: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 7.2公众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的责任保险。 7.3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基础是产品责任法。 7.4雇主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 职业性疾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 7.5职业责任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8.1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或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类保险。 8.2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8.3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补偿被保险人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一 种保险。 8.4两全保险: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8.5意外伤害保险: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8.6.医疗保险:以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8.7收入保障保险: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8.8团体保险:保险公司用一份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保障。 9.1危险单位: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9.2自留额:分出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 9.3分保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9.4转分保:再保险人将其分入的承保的风险转向次保险人的行为分散风险,保证营业稳定。 9.5分保佣金:是办理初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向其它保险公司分保。 9.6临时再保险:将分出的具体情况和分保条件逐笔告诉对方的分保。

保险学复习重点知识

保险学考试要点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一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1、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指对企业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 险性质的过程,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方面的内容。风险源识别风 险对象识别 2、风险衡量(估测):风险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详细损 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3、风险评价:定性评价、定量评价、综合评价 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 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一保险的概念: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隔热,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尘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二保险的基本功能 1、分散危险功能 2、补偿损失功能 三保险的派生功能 1、积蓄基金功能 2、监督危险功能 四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P42—45 第三章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特性 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个人性 二主要保险合同的比较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合同主体不同理论依据不同 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 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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