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指导书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指导书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指导书

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讲解

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 一、专题界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受国家特殊保护。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时应当特别注意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免不慎触犯了法律而造成损失。并且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从事除文艺体育以外的工作。在这一专题中,我们将为大家提供关于未成年工的招用、特殊劳动保护、加班和福利等方面的内容,以及与童工相关问的题。此外,我们还为人事主管们提供了一系列案例供大家借鉴了解。我们的在线问答也将为大家提供及时的咨询服务。 二、名词解释: 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和智慧的发育期,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段,文化、技能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还比较低,但是,国家没有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特出保护与监察。 童工: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加劳动者为童工,我国法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禁止用人单位使用16岁以下未成年人劳动。但是,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不可招用所有的16岁以下未成年人工作,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用人单位可以招收文艺、体育和艺徒类的未成年人。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使用童工造成伤残,应承担全部医疗费 【案例】:1996年9月,年仅15周岁的小勇与电镀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小勇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身受重伤,双目失明,厂方只答应负担50%的医疗费,并与小勇解除劳动合同。小勇的母亲万般无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原来,1996年9月小勇到电镀厂工作,签合同时年仅15岁。一天,小勇在工作时,没有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带防护面罩,致使脸部被电镀溶液烧伤,双目失明。厂方以小勇

未成年工风险评估程序

未成年工风险评估程序 1 制订目的建立并维持程序以鉴别与评估未成年工工作环境的安全卫生风险,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对风险加以控制,使风险得到降低和消除。 2 执行范围 年龄在16-18 周岁,公司内涉及未成年工的所有工作场所。 3 权责由行政部会同各生产部门负责人定期对未成年工工作场所的环境因素进行评估, 并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整改措施各部门相关人员给予协助、配合。 4 相关部门负责落实预防整改措施;行政部对各项预防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评核其有效性;并对不符项提出整改要求。 5 内容 5.1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劳动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5.2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5.3 未成年工的鉴别与工作内容安排: 5.3.1 对未成年工工作场所的安排应该考虑其安全与卫生风险。 5.3.2 未成年工之使用单位负责人接收未成年工后,应该对未成年进行登记识别,以免与其他人员混用。 5.3.3 安全卫生风险不仅针对人员健康伤害,也包括造成生产、财产损失及环境冲击。 5.3.4 在鉴别与评估安全卫生风险的过程中,须考虑下列各相关项: a. 化学性危害,包括吸入、皮肤吸收、误食或错误注射有毒害之烟雾、蒸气、液体、粘液等。 b. 物理及机械性危害包括噪声、振动、辐射、温度、压力、紫外线、坠落、撞击、机具切割、夹、卷等。 c. 人体工学性危害,包括疲劳、作息周期的影响、超工作的负荷、单调重复性的工作、在固定的速率中工作、精神性和其他的压力。 5.4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本公司内以下2 种工作: 5.4.1 冲压操作工

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内容提示:切实做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抓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准确把握并严格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切实做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导督促切实加强管理,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录用人员核查登记制度;全面实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把好就业准入关;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完善工伤保险相关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2、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就业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发放营业执照。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提请,依法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4、教育部门应将《义务教育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加强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加大扶持城乡贫困家庭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力度,重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做好女童教育工作。制定社会实践劳动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就学,加强学籍管理,防止学生流失

和辍学,从源头上遏止童工的产生。5、卫生部门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规定,加强对工作场所作业环境的监管,对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专场中使用童工的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查处。6、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加强对职工、妇女、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父母或的法制观念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单位和个人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法律监督,依法维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二)切实抓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1、开展法规清理。各地要对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抓紧清理原有的地方规章政策,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健全法律体系,为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2、建立协调机制。各地要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加强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综合治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主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以保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落实。3、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于当年年底前上报劳动保障部,并抄送相关部门。4、发挥基层作用。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政府和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使广大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清楚地认识到,保障其子女或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允许非法招用的,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要使打击非法使用童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新版)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机

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

通知 近几年来,陆续发现不少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从商、当学徒,引起大批中、小学生中途辍学,干扰了《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严重影响了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成长。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应引起高度重视。 使用童工,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能允许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罚(每招用1名童工,可罚款3000至5000元)。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时,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现象发生。 三、对因违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事故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要依法惩处。 四、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干部、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可因地制宜、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培训班,组织街道、乡(镇)主管主任、乡(镇)长学习有关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使他们自觉推进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 五、各地有关部门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真正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观念,充分重视劳动预备力量的培养教育工作。在未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要发挥社会教育的职能,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回乡小学毕业生继续进行文化和技术培训。 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缓学、休学的,应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批准。 七、对一些迫使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少年去做工、从商、当学徒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坚持不改的,应加重罚款。罚款数额及办法,由有关部门规定。 八、凡收缴杂费的地区和学校,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学校一律不得自订标准,滥收费用。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乡(镇)政府和学校应给予帮助,酌情减免杂费。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本规定是依据、参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世界人权宣言(UDHR)、国际社会责任(SAI)和道德贸易行动(ETI)等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行业标准或守则编写,作为本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行动大纲及各项劳工制度档制定的指导思想和依据,此档现予以颁布实施,希望各部门严格执行。 1.目的 为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2.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职责 3.1人事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要求,合理安排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的工种、工作。 3.2人事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并定期对其进行体检。 3.3公司工会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女职工、未成年工所从事的劳动及劳动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

的实施情况。 3.4各部根据岗位特点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落实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保护设施的建立。 4.管理程序 4.1公司人事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根据其生理特点及时与其所在单位取得联系,调整其工作岗位及环境。 4.2公司人事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不定期)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4.3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四级作业)和其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止的相关有毒有害作业。 4.5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4.6公司工会负责定期(不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无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内的生产活动。同时督促项目部及专业公司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特殊安全卫生设施的设置。 4.7各项目部、专业公司根据本单位施工环境特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本单位女职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Provisions on the prohibition of child labor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

2017年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

2017年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 在中国的社会里童工是依然存在的,尽管很多人都知道使用童工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有些人还是知法犯法。对于童工的年龄,有些人听说是14岁,有些人则听说是16岁。那么,2017年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 2017年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 16周岁。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均是属于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用工。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措施。 使用童工罚款 《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 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 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 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 体经营活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令狐采学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1目的 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以符合EICC标准的要求。 2范围 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货商的要求。 3定义 3.1童工: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3.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程序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EICC标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训练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对口部门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

货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团体。 4.2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数据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3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动合同。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的。 4.4.2其他人员提出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4. 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让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严禁不负责任地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7企业定期对本程序制订、审核、修订。

【ISO45001文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多大年龄算童工及录用童工的处罚

多大年龄算童工及录用童工的处罚 《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我国禁止招录使用童工,但是对于多大年龄算童工,可能并不了解。其实,对于童工的定义,我国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违法招录童工的用人单位也详细规定的相应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接下来,就随着小编来看一看这些规定吧。 一、多大年龄算童工?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 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所以说年满16周岁就不是童工。 二、录用童工罚款吗 《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1 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合EICC标准的要求。 2 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货商的要求。 3 3.1童工: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3.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EICC标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训练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对口部门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货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团体。 4.2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数据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3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动合同。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的。 4.4.2其他人员提出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4. 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让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严禁不负责任地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7企业定期对本程序制订、审核、修订。 5 5.1《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5.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保护程序(含表格)

未成年工保护程序 (SA8000/ICTI/EICC/BSCI) 1、目的 严格遵守《劳动法》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保障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以及协助其完成学业。 2、范围 规定适用于本厂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3、定义 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职责 行政/人事部:负责招聘、面试、办理入职时人员年龄的核查。 5、作业内容 5.1 本厂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对来本厂应聘的人员,应根据《员工身份、年龄鉴别检查规定》认真核对,防止个别人员借用他人身份证。 5.2 员工被本厂录用后,若发现为童工(年龄不满16周岁)应结算其所有薪资并由本厂负责遣送返乡。 5.3 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所列的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范围内的劳动。 5.4 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其超时加班,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及有毒有害的工作。本厂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电工、高空作业、搬运工、喷油/注塑等工种。 5.5 患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所列的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

残疾型)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所列的不得安排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从事的范围内的劳动。 5.6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晚上21:30至早上7:30期间工作。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劳动部门规定的工作时间。 5.7 本厂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a)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b) 工作满一年; c) 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对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所附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5.8 本厂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5.9 本厂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备案《童工﹑未成年工登记表》。 5.10 未成年工工作前本厂组织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本厂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5.11 对未成年工,人事部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份、生活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5.12 本厂应协助未成年工继续完成学业,并尽可能为其继续学习提供各种条件。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1、目的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童工。 2、范围公司所有用工。 3、定义童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 周岁的人,视为童工。未成年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年满16 周岁但不满18 周岁的人,视为未成年工。 4、程序 4.1本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制定招聘管理程序时明确招聘要求年龄不得小于18 周岁,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相关规章和制度。 4.1.2在对新员工进行培训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适时地进行宣传、公告。 4.2综合部在招工时须对应聘者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采取两级面试(综合部及用工部门主管面试) 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 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综合部工作人员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 4.4.2其它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4.5当发现有未满16 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4.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援,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5.3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生活费用。 4.6对16--18 岁的未成年工,按照国家《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6.1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 4.6.2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如正在从事倒班工作,调整到常白班工种。 4.6.3按要求进行体检 A、工作之前。 B工作满1年。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使公司的用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要求,坚持守法经营,确保公司不使用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的行为及错雇用童工后提供的补救措施,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职能部门。 3.职责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在应聘人员的年龄审核上严格把关,避免使用童工,误用童工时则需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4.定义 “童工”是指在公司任何范围内工作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5.程序 5.1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雇佣未 满16周岁的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和或社会团体雇佣童工的行为。5.2公司雇佣的所有员工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低工作年 龄要求,所有在职员工实际年龄全部达到法定16周岁。 5.3人力资源部人事根据人员编制的空缺向社会公开招聘合法员工,所有应聘 人员在来厂前,必须通知携带以下有效的文件: 5.3.1身份证复印件; 5.3.2最近半身脱帽照片; 5.3.3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证件等)。 5.4对来公司应聘人员,人事招聘人员应在应聘人员的年龄审核上严格把关, 认真核对应聘者的个人资料,首先进行检查、核对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5.4.1应聘人员之身份证; 5.4.2确认身份证之样貌; 5.4.3根据应聘者身份证的信息,计算确保应聘者实际年龄达到16周岁或以 上;防止利用假制身份证,并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其它证件,例如:未 婚证、生育证、学历证明等。

5.4.4证件有效日期是否己经无效。 5.5为防止应聘人员借用他人身份证进入工厂,入职员工须出示身份证再次确 认,无身份证者不予录用。 5.6 员工年龄身份信息的核查 5.6.1员工年龄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 每年核查的频次不少于12次(每月初核查一次),核查对象即包括现 有员工,也包括新员工入厂前的核查。 5.6.2公司内各用人部门(特别是生产部门),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应增强对 童工现象的关注意识,主动监控员工年龄状况,有意识地与年龄稍小 的员工进行询问。 5.6.3核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员工年龄小于16岁的,公司按照下述5.7条执 行。 5.7万一疏忽雇用童工补救程序:依据本规定要求,一旦确定公司有因疏忽招 用童工,公司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5.7.1通过校园招聘的实习生人员的处理措施: 5.7.1.1马上停止童工工作。 5.7.1.2马上联络该童工的学校或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派人护送其回原学 校继续就读;护送童工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 由其公司负责。 5.7.1.3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 用由公司承担。 5.7.1.4足额发放所有劳动报酬。 5.7.1.5如果童工年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后,仍然要来公司 实习的,公司应优先安排实习岗位。 5.7.2通过人力资源招用的社会劳务人员的处理措施: 5.7.2.1必须马上停止童工工作 5.7.2.2将员工的身份证原件带到公安身份证核查部门进行身份证真伪查 询,如经核查属实,公司将作出如下安排: 5.7.2.2.1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

SA8000未成年工教育程序

SA8000未成年工教育程序 1. 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未成年工得到适当的教育,持续符合标准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未成年工,即当地强制教育法律规定的或正在求学当中的未成年人。 3. 职责 体系总务部负责根据公司政策和标准要求,制定和实施未成年工教育计划。本程序应向所有员工传达。 4. 工作程序 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在未成年工来本厂应聘之日就必须对其讲明本厂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有以下几条。 1. 工厂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 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对所录用的未成年工要按下列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 满一年;(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4.2公司制订具体措施,避免招用在校未成年学生。若该未成年工正在求学中,公司应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和其他资源,确保他们完成法定义务教育;如果他们需要工作,则不可安排他们在上课时间工作,并保证每日上课、工作及交通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并且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安排夜班工作。 4.3公司应该跟踪未成年工教育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及时调整。 4.4.在未成年工到本厂报到之日,体系总务部对其办理本厂对招聘员工的应办手续,对未成年工 的使用和特殊保护进行登记,另外还必须发一份(适合工厂)国家对未成年工保护法的文件。公司建立未成年工教育状况档案,登记每一名未成年工的年龄、受教育状况及辍学原因等 5. 相关记录 5.1[未成年工登记表] SAR-4.1-05-03 5.2体检结果登记表SAR-4.1-05-04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不会雇用童工,及确保对未成年工进行保护。 2.范围 本公司受雇的所有员工。 3.运作程序 3.1人力资源部制定公司招用规定,在制度上禁止雇用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 3.2人力资源部审核应聘者的资料时,根据应聘者填写的个人资料查看其年龄 是否已满十六周岁,再查其身份证,核实其实际年龄,并观察其像貌与身份证是否相符。 3.3 仔细核对其身份证的真假,防止使用假制身份证。同时可要求应聘者提 供其它证件,例如:未婚证、学历证等。 3.4无身份证者不予录用。 3.5 童工的补救措施 若发现公司内有童工,应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负责补救工作。 3.5.1人力资源部应先上报劳动部门,待劳动部门再复核证实。 3.5.2须按劳动部门的意见,做出以下安排:把童工送返回原居住地,公司承担负责遣送的路费。 3.6 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 3.6.1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3.6.2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如喷油、注塑、搬运重物、碎料等工作)。 3.6.3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 3.6.4按要求进行体检:1)工作之前;2)工作满1年;3)年龄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半年。 3.6.5实行登记制度,向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3.6.6人力资源部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4.相关支持性文件 4.1《SA8000手册》 4.2《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 5.记录(表格) 5.1《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5.2《未成年工登记表》 5.3《未成年工登记证》

避免雇佣童工程序

张家港赛尔考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避免雇佣童工程序 1.0目的 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本公司不使用童工、青少年工。 2.0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各生产、工作场所。 3.0程序 3.1公司严格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未成年工特殊 保护规定》,遵守BSCI标准。人力资源部在招工时须对应聘人 员的身份证进行严格的检查,核对相片确认无误后才能入厂。 3.2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本厂发的《员工履历表》,人力资源部核 对填写内容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符合方可接收试用。 3.3为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厂手续的事件发生,新员工接收 部门的主管必须重新检验证件。如发现未满16周岁的少年或 儿童,部门经理应立即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人力资源部要迅速 按规定征求本人意见并派人将其护送回原居住地,要求父母或 监护人签收,并由当地村级以上行政单位盖章确认,交回人力 资源部存查,同时动员其亲属安排子女进一步求学后才能参加 社会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童工返乡签收表》。 3.4 发现童工及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工,我们会耐心的 劝说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其工作与学校之间的往返时间及上

学与工作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由人力资源部门编制《童工一览表》、《未成年工一览表》和《未成年工工作与学习记录》对童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登记管理。 3.5 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厂方负责。 3.6 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 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部门确定其伤残程度,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丧葬补助费或者其它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 3.7 招聘员工必须建立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内容必须包括姓名、性 别、籍贯、学历、工作简历、婚姻关系、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人及员工入厂日期等。公司与被招聘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员工、公司各一份。 3.8 对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工,不能从事危险机 器、搬运等有毒有害工作,同时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记录所有青少年工的健康状况。

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程序

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程序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规定: 一、未成年工的定义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二、运作程序如下: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 《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 《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 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 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 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 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温作业(不包括世界高原者); 14) 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 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 工作中需 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7) 锅炉司炉作业; 2、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宣传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宣传材料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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