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1、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2、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3、入库规则是指在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处受偿的制度。

4、债权表见让与是指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5、合同任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别事由而自由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6、损益相抵规则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被侵害人同时受益的,被侵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先扣除其因此所获得利益。

7、定金罚则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8、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

10、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1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14、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

15、加害给付债务人的履行不适当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

16、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7、可预见性规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只就违约方在缔约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超过预见范围的损失不予赔偿。

18、占有改定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标的物的交付方式。

19、物的瑕庛担保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20、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21、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22、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23、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24、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酬金的协议。

25、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26、要约撤销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二、简答题:

1、简述合同法中鼓励交易原则的具体表现。

(1)合同订立时,不要求承诺与要约

(2)缩小合同无效范围,防止因合同无效而交易失败

(3)合同形式一般只具证据意义,不影响合同成立和效力

(4)合同内容不明确时通过合同解释避免交易失败

(5)严格限制违约解除条件,减少交易失败。

2、简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a、概念:

(1)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第三人不得提出;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

(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第三人不得主张合同权利。

(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b、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2)买卖不破租赁(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代位权、撤销权。

(4)分则中: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27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单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13条);

3、简述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区分的法律意义。

双务合同适用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

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消灭。在此情况下,该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若对方已履行,则应将所得利益返还。而单务合同则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4、简述附随义务的概念及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附随义务:合同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1)产生的依据不同;(2)产生的时间不同;(3)存在形态不同;(4)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不同

5、简述要约失效的原因。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明示拒绝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默示拒绝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提出反要约)。

6、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条件并列举其典型类型。

a、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先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b、构成条件

(1)发生时间: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磋商阶段)

起点:要约生效(合理信赖的产生)终点:合同成立、生效之前

(2)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故意和过失)

(3)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先合同义务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订立合同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告知义务、协助、照顾和保密义务等

(4)造成合同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费用和利息;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和利息;丧失与他人订立合同机会而受到的损失

(5)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与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c、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42条)

主观上无缔约意图而假意磋商,

2、欺诈缔约(42条)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先合同义务)的行为(42条)

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3条)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

6、无正当理由撤销要约

7、合同无效、撤销、效力待定不被追认,又符合以上构成条件

7、格式条款的概念及效力规则和解释规则。

a、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b、格式条款的无效

(1)适用于合同一般条款无效(52条)

(2)格式免责条款的无效

53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高危行业例外

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例:劳动合同签订:造成劳动者伤亡免责为无效条款

提供无偿保管合同的格式条款内容:造成保管物丢失、损坏概不负责。

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免除责任:不合理免除强制性责任。例:商品离柜概不退换

加重对方责任:指对方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例:加重违约金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排除按照合同性质通常享有的主要权利。例:纠纷只能通过协商解决c、格式条款的解释

(1)按通常理解解释

超脱具体环境和特殊的意思表示,不考虑订约具体环境,因为格式条款的受要约人不特定术语的解释考虑可能订约者,如为普通人,应做普通的、一般意义的解释,如为专业人士,应做专业解读

(2)对条款制作人不利的解释

经济地位不平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往往处于强势地位

(3)同样内容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当采非格式条款

8、简述合同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履行费条款约定不明的合同履行。(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9、简述合同保全中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和效力内容。

a、条件

1、客观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但不要求已到期

(2)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为有效的财产法律行为,不是事实行为(3)严重损害债权。

2、主观条件: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属于不合理有偿处分时,只有在第三人具有恶意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

(1)恶意为“观念主义”,指第三人知道债务人的这种处分将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将损害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不要求第三人具有诈害债权人的故意,更不要求第三人与债权人通谋。

(2)债务人实施有偿处分行为的,债权人应当证明债务人具有恶意。

b、效力

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经法院依法撤销后自始无效

1、对债权人:

从实体法的效果来看,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向自己清偿。如果

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取得执行根据,按照债权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可以将得到的利益加入债务人一般财产。(入库规则)

2、对债务人:撤销所的财产应在名义上回归债务人。

3、对第三人:返还财产

10、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a、概念: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b、条件:(1)须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债务一般应当是主债务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即先履行一方已经构成违约。

11、简述代位权的概念及行使的条件。

a、概念: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b、代位权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求合法、明确且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应当是金钱之债、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12、简述合同债权让与的概念和效力内容。

a、概念: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和合同的同一性,债权人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契约的方式将权利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享有。

b、效力内容

1、内部效力(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

(1)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原合同债权转移与受让人:①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受原合同效力影响(有因性);②转让包括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

(2)合同从权利在原范围内随同债权转移(担保权利、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从权利不随之转移:①担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转移;②与让与人不可分离的从权利一般不随同转移。例:解除权、撤销权等形成权不转移。因为形成权行使关乎合同存废,只有订约当事人才能行使;③具专属性的从权利不随同转移。例:建筑工程承包方的优先受偿权。(3)合同债权的瑕疵也随之转移

2、对外效力(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

(1)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开始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对新债权人适用(诉讼时效抗辩、债权消灭抗辩、基于双务合同的抗辩、诉讼法抗辩)

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不发生抗辩、债权消灭抗辩、基于形成权行使的抗辩(被撤销、解除、抵销)、基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诉讼上的抗辩。

(3)抵销的抗辩:《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

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13、简述合同法定抵销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法定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任何一方作出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相互间相当数额的债务同归消灭的意思表示。(抵销权)

条件:(1)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

(2)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两个合同关系至少有一个已到清偿期

(4)属于可抵销之债。不可抵销之债: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法定不得抵销(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侵害人身产生的债务、支付劳动报酬、抚恤金的债务、利益第三人之债);依合同性质不得抵销(非经清偿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包括劳务之债、不作为之债)

14、简述代物清偿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成立条件:( 1) 必须有原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

( 2) 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合同行为)

( 3) 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

( 4) 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实践合同)

15、简述清偿抵充的概念及规则。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债务,而其债务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制度。

规则

(1)原本债务的抵充方法: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

约定抵充: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清偿抵充何宗债务

指定抵充:由债务人依其意思指定清偿应抵充的债务。一经指定,不能撤回(只在原本债务抵充中)

法定抵充:当事人未约定和指定抵充时依法律规定决定清偿人抵充的债务。

法定抵充的顺序:《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A、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B、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C、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D、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E、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2)原本债务与费用、利息并存的清偿抵充方法

约定抵充—法定抵充(依费用、利息、原本债务的顺序抵充)

16、列举合同法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

A、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10条)

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租赁期6个月以上的口头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

B、一方当事人有任意解除权: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258、26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308条);保管合同的寄存人(376条)

17、简述提存的概念、条件和效力内容。

(一)概念、

狭义的提存是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

广义的提存包括清偿提存、担保提存与保管提存三种类型

(二)提存条件

1、提存主体适格:提存人(债务人、代理人或第三人)、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代理人或第三人)、提存机关(公证机关和银行)

2、合同有效已届履行期

3、提存原因: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5、提存物适当:一是原则上提存物应为标的物。(注意:标的为行为的不能提存),二是为适于提存之物。

(三)提存效力

提存性质直接关系到提存的法律效果。提存视为清偿;债务人与提存机关的关系为“为第三人利益”的保管合同关系;债权人为利益第三人

1、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

自提存之日起,两者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所有权转移,孳息利益、意外灭失风险转移。

2、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

原则上不得取回,两种情况可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凭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已经履行的公证证明;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提存机关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

3、提存受领人和提存部门之间(保管合同)

适用保管合同规则:提存部门应妥善保管提存物,由于过错给提存受领人造成损害,应赔偿;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物;提存费用、孳息由提存受领人承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5年不行使即消灭。

18、简述默示毁约的概念、构成条件及守约方的救济措施。

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间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依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的行为。

构成:(1)一方当事人有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2)另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

(3)一方不提供适当履约担保

救济措施: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19、简述实际履行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概念: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一方在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

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法代替履行

构成要件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二)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三)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四)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20、何谓所有权保留?简述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中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情形和限制。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条件成就后,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

取回权的条件:(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取回权的限制:(一)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21、简述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

(一)一般规则

1、风险负担原则上采用“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注意:适用于一切买卖合同,标的物种类无限制,包括不动产买卖和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交付主义”的体现和依据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第2款前半句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人的非根本违约后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无论是迟延交付、瑕疵交付、部分交付,其风险负担依然遵循交付主义规则。

(二)例外规则

1、路货买卖。《合同法》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例:甲将货物卖给乙,于9月25日货交承运人。26日,乙与丙订立合同将货物卖给丙,27日,发生不可抗力货物灭失,丙是否应向乙支付价款?

适用这一规则条件:标的物需特定化;合同成立时间早于不可抗力发生时。

(1)《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

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标的物不特定化,风险不发生转移)

(2)路货买卖当事人不易判断时间先后怎么办?《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金风险不发生转移)

2、买受人违约或出卖人根本违约后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由违约方承担价金风险。《合同法》第143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第146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2、简述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任意撤销,是指以赠与人的主观愿望即可通知受赠人撤销赠与合同,不需要法定的事由。“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可以通知撤销赠与,取消自己债务人的地位

法定撤销(不受财产权利是否转移的限制)

23、简述融资租赁合同在效力上于普通租赁合同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效力

合同性质:为承租人利益订立的买卖合同,

出卖人和标的物为承租人选定,因此,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权利

1、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交付后或登记后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

2、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和违约责任

3、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

4、承租人有及时检验标的物和拒绝受领后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可约定由承租人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同效力

性质:融资租赁合同

1、出租人免除交付义务、维修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2、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是否收回标的物依约定

3、承租人违约(不支付租金,催告后仍不支付),出租人的救济措施: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3、承租人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4、承租人支付租金(一次性租赁的足额清偿:购置成本+融资成本+利润)

5、承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租金风险

普通租赁合同的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和保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维修义务

(二)承租人义务

1、按约定使用与按性质使用租赁物。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3、不任意改善、增设的义务。

4.租金支付义务。

5、返还租赁物义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6、收益权。

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的区别

1.租赁物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来购买。

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3.租赁物一般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来购买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承租人应履行占有承租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6.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7.当事人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货物的,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回。

24、简述租赁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一)不定期租赁,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

(二)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根本违约)

《合同法》第219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7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231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233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6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请求解除合同

《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8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25、简述情势变更的概念、条件和法律后果。

(1)概念: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客观情况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

(2)构成条件:

A、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情势变更)

B、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C、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D、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E、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一方受有不利益。(3)法律效果。

A.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B. 不能达成协议的,受有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或解除。

C、不存在损害赔偿

《合同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试卷代号:1044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合同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请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 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下面各项中,不属于书面合同的是( )。 A.表格合同 B.合同确认书 C.定式合同 D.保险单 2.我国《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 A.合同签订地 B.合同承诺生效地 C.当事人户籍所在地 D.当事入主营业地 3.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 )。 A.有效成立 B.可变更 C.无效 D.可撤销 4.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5.我国对合同权利转让采取的标准是( )。 A.自由主义 B.当事人同意主义 C.通知主义 D.法定主义 6.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 A.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C.担保人承担 D.第三人承担 7.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 )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8.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 )。 A.不承担连带责任 B.承担按份责任,‘ C.依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D.承担连带责任 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 A.研究开发人所有 B.委托开发人所有 C.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所有 D.国家所有 10.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在该买卖合同关系中,行纪人属于( )。 A.利害关系人 B.代理人 C.居闻人 D.当事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请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 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正确答案 未选全或选错的,该小题不得分) 1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

合同法期末复习提纲

《合同法》期末复习提纲 民法学——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第二版——法律出版社——69元第一章合同概述 ★掌握合同的分类 如: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名合同的有(BC )。P500 A保管合同 B旅游合同 C借用合同 D 租赁合同 如: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有(AC)。P501 A 保管合同 B 仓储合同 C 客运合同 D 承揽合同 ★掌握合同关系相对性规则 如:合同关系相对性具体包括哪些内容?P504 具体内容包括: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掌握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P510 ★掌握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P511 ★掌握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P512-513 如:下列意思表示属于邀请要约的有(ABCD )。P511 A 拍卖公告 B 寄送的价目表 C 招标公告 D 招股说明书 如:甲向乙编辑部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司法考试的参考书,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司法考试参考书5本,计价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需要而拒绝接受。此案中,(D )。P511 A 甲应按时支付价款 B 甲的行为属于要约 C 乙的行为属于承诺 D 甲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如:甲造油厂向乙饭店发出要约,愿以每公斤X元的价格出售大豆油300公斤,乙答复愿以要约所示价格购买100公斤大豆油,则(C )。P513 A 合同成立,以甲的要约为准 B 因油为可分物,故可以就100公斤大豆油成立合同 C 乙的答复属于新要约 D 如果甲没有答复,则认定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乙的承诺为准 如:甲、乙二人互发E-MAIL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货。”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该回电。在甲、乙互发的E-MAIL中,属于要约的有(ABC )。P513 A 4月30日甲的邮件 B 5月1日乙的回电 C 5月2日甲的回复 D 5月4日乙的回复 ★掌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P515-516 如:某贸易公司与服装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贸易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服装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的成立时间为(A )。P515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 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 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电大《合同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

电大《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 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 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 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 合同。 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 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 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 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 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 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学习心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心得 近日股份公司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更深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更形象的认识,相信在以后合同签订工作中我会受益匪浅。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给我最大的收获我感觉就是对合同类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维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无效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

合同法与招投标法知识点总结

工程建设中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章节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概述 1、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的方式:招标投标方式、直接发包方式 2、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主体:参见建设活动或者建设管理活动,享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调整,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建设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4、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纸箱的对象。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5、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 6、工程项目的审查权限:工程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查;大中型的工程项目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查;小型项目的工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机构或省、市、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 7、勘察设计任务书的审批:大中型项目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重大项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8、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是安排组织施工的依据9、工程开工准备—甲方(发包单位)根据计划要求的建设进度和工作实际情况组织精干班子,负责建设准备工作:a、收集相关资料(勘察、设计)b、报审工程所需相关的材料物质计划申请c、办理征地、拆迁手续落实外部条件和施工力量10、组织施工、安装工程准备工作就绪,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提出开工报告11、组织施工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阶段12、建设项目验

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验13、不经验收就进行生产使用的,施工单位不再承担提前使用造成的工程质量责任1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5、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6、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17、代理特征:a、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b、代理人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c、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d、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8、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19、无权代理的情况:a、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b、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c、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20、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安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1、债就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22、债产生的依据:a 合同b、侵权c、无因管理d、不当得利23、城乡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乡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乡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等法定活动24、城乡规划的实施:a、选址意见书制度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c、建设工程规划许 1

合同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C.监护关系D.财产关系2.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B.买卖合同C.赠与合同D.承揽合同3.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债务人承担B.代位权人承担C.全体债权人承担D.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4.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 )。A.主体的变更B.客体的变更C.内容的变更D.全部基本条款的变更5.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 )。A.表示要承担对方的损失B.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C.已经承担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D.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6.在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中,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 )。A.财产交付时起转移B.财产交付之前转移C.财产交付之后转移D.双方当事人认为合适的时间转移7.借款合同中对货币种类的要求是( )。A.一般可以写明货币种类B.无需写明货币种类C.必须写明货币种类D.依当事人约定8.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1年B.5年C.10年D.20年9.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义务有( )。A.通知义务B.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C.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义务D.定作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10.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害的,承运人( )。A.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不负赔偿责任C.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D.只赔偿直接损失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1.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B.借用合同C.承揽合同D.租赁合同E.一般赠与合同12.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B.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C.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处D.承诺已发出时E.承诺正在发出时13.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有(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C.涉外贸易买卖合同D.技术引进合同E.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14.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 )。 A.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B.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C.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E.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15.合同的履行原则为( )。A.全面履行原则B.实际履行原则C.协助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E.全部履行原则16.合同终止的原因中必然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有( )。A.清偿B.提存C.抵销D.免除E.混同17.合同纠纷处理的途径有( )。A.和解B.调解C.仲裁D.申诉E.起诉18.买卖合同的特征有( )。A.它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它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C.它是双务有偿合同D.它是诺成合同E.在一般情况下它是不要式合同19.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

合同法总复习

合同法总复习1 一、单项选择题 1.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 A.事实行为B.单方民事行为C.双方民事行为D.非法律行为 2.下列属于双务合同的有() A.买卖B.免除C.赠与D.抵销 3.下列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类型的有()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B.显失公平的合同 C.重大误解的合同D.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下列符合继续性合同定义的是() 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C.赠与合同D.互易合同 5.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合同法称此理论为() A.协议解除B.约定解除C.法定解除D.双方解除 6.下列既可以构成要约,也可以构成要约邀请的是() A.寄送的价目表B.拍卖公告C.招标公告D.商业广告 7.下列违约责任形式必须由合同约定的是() A.实际履行B.违约金C.修理、重作、更换D.损害赔偿8.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规定被称为减轻损害规则,它体现的是合同法的() A.合同自由原则B.合法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鼓励交易原则9.下列违约责任形式中要求必须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的是() A.违约金B.实际履行C.定金D.损害赔偿 10.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归责原则是() A.严格责任为一般,过错责任为特殊的归责原则 B.过错责任为一般,严格责任为特殊的归责原则 C.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都为一般原则的归责原则 D.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都为特殊原则的归责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事由有() A.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B.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该条件成就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主要目的E.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失效期限,该期限届满时 2.在合同订立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订约当事人负有如下义务() A.忠实义务B.保密义务C.协作义务D.告知义务E.给付义务 3.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构成要件有() A.有有效的债务存在B.被转移的债有可转移性 C.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 D.经债权人同意E.债务承担合同需公证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合同法期末考试题附答案

合同法试题(二)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l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 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C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2.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C )。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 非格式条款 D. 法律规定 3.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 B )。 C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 经常居住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 地 D.合同签订地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B )。 A. 诉讼时效 B. 除斥期间 C. 履行期间 D.以上都不是 5.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B )。 A.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C. 应当对合同 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 D.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 6.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B )。 A. 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C. 担保人承担 D.第三人承 担 7.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B ) C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8.共同承担人对定作人( B )。 A. 不承担连带责任 B. 承担连带责任 C. 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 D. 由法律作出规定 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B )。A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20119710 过儿 合同法的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1缔约自由,即根据本人的需要和意愿而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何人作为交易伙伴,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任何人均不负有必须与特定人缔约的义务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就具体的交易内容、权利义务的分配、合同风险的负担、违约责任的确定、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是想,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当事人都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5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所订立的合同采取何种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合同订立、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成立的合同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会生效,与法律的要求相抵触则会被法律否定,或归于无效,或得撤销,或效力未定。 合同成立的要见:1缔约人2意思表示一致3标的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从当事人的目的看,要约的目的在于缔结合同,而要约邀请仅在使受要约人为要约,性质为意思通知 2从法律的规定看 3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宜按照下述原则判断:1意思表示的内容明确的,一般为要约;不明确的,为要约邀请2意思表示不重视当事人的资格、标的物的性质的,一般为要约;重视的,一般为要约邀请3依交易习惯、社会的一般观念加以判断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事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承诺一般应当用明示方式,沉默或不作为本身一般不构成承诺。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名词辨析+简答)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1、 名词辨析 1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合同生效指的是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不同点: 1.概念和性质。合同成立后并非当然生效。 2.两者的要件。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 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2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相同点:两者均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

不同点:1.责任性质: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解决没有合同关系情况下,因一方过失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2.责任形式。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羞不替换等多种形式;缔约过失责任只以损害赔偿为责任形式。 3.赔偿范围。违约责任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仅限于信赖利于。 4.损害赔偿的性质。违约责任中,法律通常做出一定限制;缔约过失责任重则不存在。 3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最终做出承诺以前,将该项要约撤销,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联系: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做出之前实施 不同点:1.时间: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做出承诺的期限内。 2. 责任:因撤销要约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撤回并无此限制 ④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 联系:两者都属于违约责任的种类。 区别:1.发生时间:预期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实际违约发生在期限届满时 2.预期违约存在明示和默示之分,实际违约不存在 3.预期违约只能是当事人一方违约;实际违约可以是双方违约 4.预期违约实质上是一种可能违约,并不必然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违约是一种现实违约,一般要承担违约责任。 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试卷号:1044 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资料整理于2019年12月9日;该课程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时间90分钟,形考手段纸质(30%),终考手段为纸质(70%)。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A)。 A.技术转让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保管合同 2.合同成立的一般时间为(B)。 A.要约发出时间 B.承诺生效时间 C.合同签字时间 D.签订确认书时 3.甲对乙声称:“我打算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乙立即向甲表示:“我愿意以10万元价值购买此套家具”。下列判断正确的是(D)。 A.甲对乙的表示构成要约 B.乙对甲的表示构成承诺 C.甲对乙的表示构成承诺 D.乙对甲的表示构成要约 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B)。 A.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D)。 A.应当通知债权人 B.不必通知债权人 C.不必经债权人同意 D.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6.供用水合同主要适用于(C)。 A.乡镇的供水 B.农村的供水 C.城市的供水 D.有居民居住的地方的供水 7.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A)。 A.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B.可以是所有类型的赠与合同 C.可以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D.可以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8.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D)。 A.l年 B.5年 C.10年 D. 20年 9.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若总承包人合法地将承包工作交分包人完成,则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由(C)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A.总承包人 B.分包人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一.名词解释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 … 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要约的失效原因: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完整版)合同法重要知识点

m g r o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 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对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 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4、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5、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6、合同的标的的种类包括物和行为。具体包括有形财产(货币、有价证券)、无形财产(著作权、专利权)、劳务(运输、保管等)、工作成果(建设工程、研究成果等)四种。 7、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 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由属于要约邀请);(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1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应视其内容确定。 1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3、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2、实际履行原则:(1)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 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 约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14、承诺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5、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从其约定。 16、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7、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仁中??У模?勒掌涔娑ā? 18、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1)当事人有过错;(2)有损害后果的发生;(3)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 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1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排序版: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多项选择题题库

排序版: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多项选择题题库 (2016年8月整理,更新至16年1月试题) 1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欲向其出售一批货物。要约发出后,甲公司因进货渠道发生困难而欲撤回要约。甲公司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AC)。A.在要约到达乙公司之前到达乙公司\\C.与要约同时到达乙公司 12.合同履行中的协作履行原则包括(ABC)。A.及时通知义务\\B.相互协助义务\\C.保密义务 1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在于(AB)。A.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B.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1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抵押财产有(ABCD)。A.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建设用地使用权\\C.生产设备和原材料\\D.以拍卖的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5.债的转移的原因有(ABC)。A.基于法律行为而转移\\B.基于法律的规定而转移\\C.因司法裁判而转移 16.张某到甲商场购买一台乙厂生产的冰箱,乙厂送货后10日,冰箱门被震飞。经查,系冰箱门上的弹簧瑕疵所致,冰箱其他部分并无质量问题。对张某提出的下列请求可以支持的有(BCD)。B.请求更换冰箱门\\C.请求更换冰箱\\D.请求解除合同 17.以下各选项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特种买卖的有(ABC)。A.分期付款买卖\\B.样品买卖\\C.试用买卖 18.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下列行为应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有(ABD)。A.转租\\B.改善租赁物\\D.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 19.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ABC)。A.乙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丽直接向丙索赔\\B.甲不对乙承担违约责任\\C.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20.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后丁公司因工作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甲公司欲索赔。对此,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BCD)。B.丙公司在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丁公司追偿\\C.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D.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1.按照我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要经过的程序有( BCDE)。 B.签订拍卖合同\\C.发布拍卖公告\\D.竞买\\E.拍定 2.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时间、方式使用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对房屋有(ABD )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A.占有\\ B.使用\\D.收益 3.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时间、方式使用承租的房屋,任何人不得侵犯承租人对房屋的(ABD)。A.占有权利\\B.使用权利\\D.收益权利 4.保管人不得(ABCDE)。A.将保管物交给第三人保管\\B.将保管物交给第三人使用\\C.自己使用保管物\\D.任意要求解除保管合同\\E.擅自处理保管物 5.必然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有(ABCDE)。A.清偿\\B.提存\\C.抵销\\D.免除\\E.混同 7.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ABDE)。A.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B.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D.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E.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9.不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有(CDE)。C.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D.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E.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10.不影响合同成立的原因有(CDE )。C.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未达成协议\\D.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达成协议\\E.当事人对主要条款已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 11.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BDE)。A.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B.仓储合同中保管的对象是动产\\D.仓储合同为诺成、双务合同\\E.仓储合同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12.承揽合同的种类有(ABCDE)。A.加工合同\\B.定作合同\\C.修理合同\\D.复制合同\\E.检验合同 13.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时间、方式使用承租房屋的,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对房屋的( ABD)。 1

合同法 大学期末重点考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题型:单选30题30分,多选15题15分,名词5题15分,简答4题20分,论述1题10分,案例1题10分。 名词解释: P33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P35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者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P4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P49承诺延迟: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P5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P146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P146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延期履行的,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P147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P15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P160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P176债权让与:即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P188清偿抵充:是指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而其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P190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P294继续性合同:是指债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其基本特色是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 P377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P379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指在行纪人接受委托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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