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综字[1999]11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9.08.05

【实施日期】1999.08.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

(财综字〔1999〕118号1999年8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专款专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的有关规定,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现就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问题通知如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14〕234号)、《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政规〔2013〕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交存标准(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中的实测面积)(一)首期维修资金: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2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50元/平方米;2.多层非住宅40元/平方米,高层非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平方米。 (二)更新改造资金:多层住宅(配电梯):10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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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文件 建住房[1998]213号 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住房[1998]第213号文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12月16日颁发,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公用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2、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

维修基金知识宣传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知识宣传 1、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 2、维修资金所有权属于谁?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缴存的维修资金存入监管专户后,由银行发放户名格式为“楼盘-幢号-房号”的专用存折给房屋所属业主。 3、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其中,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物业管理费与维修资金有什么不同? 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 理服务,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支付的费用,其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薪金,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以及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等,不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费用。 5、业主如何了解维修资金的情况? 业主可以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折》,到银行查询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结息等情况,但不可自行提取资金;也可以登陆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网站查询,登陆账号为《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折》的维修资金账号,密码为维修资金账号的后六位。 6、什么时候需要续交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使用后,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30%的,应当续交至首期标准。维修资金的续交主体为业主。 7、是否允许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维修资金? 为了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不允许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而物业管理公司在按照规定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复同意后,与业主签订代收协议的情况下,方可逐月随物业管理费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代收,当达到缴存标准时立即停止收取。 8、缴存主体为业主但尚未售出的住宅或非住宅,维修费用由谁支付? 由建设单位按照尚未售出的住宅或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

建设部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 ?阅读:23次 ?上传时间:2007-03-01 ?推荐人:(已传资料1195套) ? ? ?笔名:莎琪汶 ?年龄:24 ?专业:建筑 ?等级: ?性别:女 ?积分:3058 ?行业:房地产类 ?经验值:1195 ?注册时间:2006-05-19 ?最近登陆时间:2008-01-21 12:07 ?所在地区:广东省-广州市 ? ? ?适用地区:全国实施时间:1998-11-9 0:00:00 是否废止:False 资料编号:建住房 [1998]213号 ? 相关资料:没有相关内容 ?简介: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字:住宅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推荐阅读

? ? ? ? ? ?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协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办法及收缴标准精修订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办法及收缴标准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办法及收缴标准 1 收缴标准: 多层50元/平米(含经济适用房)高层 65元/平米 别墅、公寓类住宅 45元/平米 (一)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接%缴存维修基金; (二)配备电梯的商品件宅,开发建设单位按2%、购房人按2%缴存维修基金 2 交存方式 第一种: (一)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个人交存部分后,由开发建 设单位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二)购房人代交存维修资金。购房人先交存全部专项维修资金后,凭交存收据到 开发建设单位报销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部分。 (三)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同时交存维修资金。 采用以上任何一种交存方式,必须同时以现金或支票支付 第二种: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将交存专项维修 资金有关规定予以书面告知。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非住宅物业项目建筑面积将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种: 购房人按规定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代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收款凭证。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按住宅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业主公约规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规定的开户银行。 第四种: 一)维修基金缴交时间、地点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缴交人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售房单位,应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到市物业办缴交维修基金;3、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人、开发建设单位等,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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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 理办法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建住房[1998]第213号文 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12月16日颁发,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公用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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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 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 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 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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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便利。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纳。 购买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交存售房款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1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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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制定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确 保物业维修基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促进物业管理质量的提高,减少业主的开 支或损失。 一、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物业区域内的道路; ②物业区域内的路灯; ③物业区域内园林绿化地; ④物业区域内的地下排水管; ⑤物业区域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⑥物业区域内的停车场; ⑦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②抗震结构部位; ③多墙面; ④楼梯间; ⑤公共通道; ⑥门厅; ⑦公共屋面; ⑧电梯; ⑨机电设备; ⑩本体消防设施; ⑾公共天线; ⑿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⒀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⒁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 1.发展商按本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交纳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请参照《附录》 ,仅供参考) : ①多层房屋(不带电梯) --外墙涂料(含水刷石) :0.25元/平方米 o 月; --外墙贴瓷砖、马赛克:0.20元/平方米 o 月; ②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 : --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0.30元/平方米 o 月 --使用进口电梯:0.35元/平方米 o 月 三、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①发展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 金; ②发展商应一次性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 上。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①公司财务部应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②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的20日编制住户下月的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 细表》 ; ③明细表交财务部经理审核: --经审核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并予以更正; --经审核无误财务部经理应在明细表上审核栏内签署姓名、日期。 ④财务部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明细表》 ,按照《服务 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填写费用收取单; ⑤收费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管理处公共事务部的 相关人员派发; ⑥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派发; ⑦已办理银行托收的住户, 由出纳员将托收明细表交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托 收,并直接划归代管基金专项账户上; ⑧出纳员应在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二日内到银行读取托收数据, 并及时将托收 结果制表交财务部会计按 《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 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⑨住户用现金交纳的由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及《服务收费 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⑩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 将当日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照《现金管理 标准作业规程》和《银行存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存入基金的专项帐户 内; ⑾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款收据、收款清单、银行 解款书及时交财务部会计核对; ⑿财务部会计对没有按时交纳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 作业规程》 、 《应收账款标准作业流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催缴; ⒀对尚未售出的空置房屋,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由发展商交纳; ⒁对催缴3次依然不交纳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业主, 公司可按有关法规政策 规定或根据 《委托管理全合同》 、 《业主公约》 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摧缴措施; ⒂对逾期未缴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财务部会计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 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四、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时, 应向小区业主管理 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管理处章的使用申请; --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 集业主大会审议: --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总经理 或管理处经理共同签字的《住宅小区共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请表》 ;区住宅管 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公司账户; --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目录 第一部分总说明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财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1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代管机构和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管机构)负责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依照本办法执行。 已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 五、代管机构应当将其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分别建账、分别核算。确需合并建账的,应当在有关会计科目下按照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进行明细核算。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的除外。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

资产、收入和支出。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十一、代管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代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代管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代管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 月30 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住宅业主或 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

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 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 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 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 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

维修资金审批流程 一、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 修和更新、改造。 公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使用的范畴 公共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的中修、大修。(参考标准: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京房地修字〔1999〕第930号),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共用部位的小修以及日常维护、养护管理、更换小零件等属于物业管理企业日常管理范畴,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所收的物业管理费里支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第1步:邀请社区(居委会)和镇(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到小区现场调 查了解需维修、更新、改造的设备设施(附相片及现场签名表)。 第2步:提交维修工程报价单(内容包括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设备设施、列明清晰维修更换的零件及金额,需五位业委会代表签名审核),必须提供三个单 位的报价单(三选一)。(附报价公示相片) 第3步:提交《关于使用维修资金的请示》,有业委会的需要业委会五位代表签名(并提交业委会备案表复印件)、物业管理公司盖章、社区(居委会)盖 章、镇(区)住建局盖章。(须注明:本次使用维修资金提交的所有资料 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4步:提交《关于使用维修资金的公示》(附相片),告知全体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的公告。 第5步:全体业主调查咨询问卷(须注明使用维修资金的金额以及每户/每平方分摊的金额)需通过涉及维修区域的三分之二业主签名同意。(附公示相片)第6步:提交公示调查咨询问卷的统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调查问卷结果需五个业委会代表签名确认(附公示相片)。 第7步:填写《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查表》,社区、镇(区)住建局加具意见、盖章。 第8步:填写《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申请表》,并提交在银行打印的单元账户对账单。 第9步: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与施工单位签的维修合同(内需双方约定保修期限、划款比例,工程维修后的验收标准)。 第10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11步:物业管理公司持以上申请资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手续。 第12步:维修资金开户银行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支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查表直接将资金划转至施工企业,并按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个人 账户中列支。

小区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XX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与续筹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小区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天线、供用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本小区业主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缴纳和续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本小区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接受小区全体业主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 第六条本小区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缴交的维修基金,属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第七条本小区房屋维修需提取维修基金的,由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维修基金使用手续,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专款专用。维修基金使用时,由业主委员会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维修计划,经业委员会决策批准后,按照高效、节俭的原则使用。 第八条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策,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向业主续筹。第九条本小区维修基金明细户按栋住宅设置,具体办法按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由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缴交比例退给业主。 第十一条业主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本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施行,如遇政府相关政策变化或有本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有异议的情况下由业主大会重新进行修订。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办法及收缴标准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办法及收缴标准 1 收缴标准: 多层50元/平米(含经济适用房)高层65元/平米 别墅、公寓类住宅45元/平米 (一)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接1.5%缴存维修基金; (二)配备电梯的商品件宅,开发建设单位按2%、购房人按2%缴存维修基金 2 交存方式 第一种: (一)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个人交存部分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二)购房人代交存维修资金。购房人先交存全部专项维修资金后,凭交存收据到开发建设单位报销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部分。 (三)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同时交存维修资金。 采用以上任何一种交存方式,必须同时以现金或支票支付 第二种: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有关规定予以书面告知。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非住宅物业项目建筑面积将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种: 购房人按规定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代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收款凭证。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按住宅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业主公约规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规定的开户银行。 第四种:

一)维修基金缴交时间、地点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缴交人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售房单位,应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到市物业办缴交维修基金; 3、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人、开发建设单位等,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归集与使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含开发区范围内出卖、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下同、公有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私有住房的出卖人、买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缴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 下简称维修基金,该项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 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金主管机关主管本市 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指导与协调。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管理实行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归集与使用 第五条房屋出卖人、买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 产权过户登记时按下列标准向基金主管机关开设的市维修基金专户缴交维修基

金: 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公有住房出卖人按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缴交。该项维修基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划入市维修基金 专户,归出卖人所有。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受人按购房款的1%缴交;购买其他商品住房、 住宅区含单幢住宅内的非住宅商品房的,买受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购房款的1%缴交。 四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含出租商品住房的,房屋产权人按房屋评估价的3%缴交。 五取得拆迁私有住房实行产权调换住房的,原房屋产权人按现有房屋评估价的1%缴交。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帐户内余额不足依照前款归集的维修基金总 额的30%时,物业管理企业可提出续筹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议决定,报基金主管机关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占该幢房屋总建筑面积比例向 业主续筹。 第六条归集的维修基金必须缴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实行二级帐户管理。基金主管机关开设的市维修基金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开设的帐户为二级帐户。业主委员会应委托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其帐户内的维修基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由市物业管理机构代管。 第七条归集的维修基金自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维修基金帐户实行统一管理,明细户按幢立帐,按户核算,具体办法由基金主管机关制定。 第八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毁损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房屋出卖人或由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基金主管机关审核后划 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急修、抢修情形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先行维修,再按前款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九条维修基金的支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维修基金应先在增值部分列支,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业管理区内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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