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11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11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11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二)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四)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八条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分为:

(一)船长;

(二)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三)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四)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第九条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

(一)航行;

(二)货物操作和积载;

(三)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

(四)轮机工程;

(五)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六)维护和修理;

(七)无线电通信。

船员职能根据技术要求分为:

(一)管理级;

(二)操作级;

(三)支持级。

第十条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二节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一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本章第三节规定的培训、资历等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五条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六条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满足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第十七条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八条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过适任考试,且安全记录良好的,应当签发其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二)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第三节特殊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适用于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者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在客船上完成18个月的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申请适用于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二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8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三副至少6个月。

(三)申请适用于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大副满24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二副至少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适用于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且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

第二十三条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第三章适任考试

第二十四条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

理论考试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

评估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国际通用语言听力测验与口试等方式,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五条适任考试科目、大纲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考试具体计划,明确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申请参加适任考试的,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

(一)身份证件;

(二)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

(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二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四章特免证明

第三十条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

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签发特免证明。

第三十一条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大副或者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且船长、轮机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二)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签发特免证明。

第三十二条申请特免证明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申请报告:

(一)申请理由;

(二)船舶名称、航行区域、停泊港口;

(三)拟申请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对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决定及理由。

第三十四条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第三十五条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五章承认签证

第三十六条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

第三十七条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二)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第三十八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STCW公约和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从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一)有关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制度是否符合STCW公约要求;

(二)是否按照STCW公约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员质量标准控制体系;

(三)船员适任条件等相关要求是否低于本规则规定的相关标准。

按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评价的结果应当作为签发承认签证的依据,对于评价结果表明该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不低于STCW公约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且申请人按照第三十七条提供的材料真实、全面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的承认签证。其中,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第三十九条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且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第六章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下列要求:

(一)持有适当、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自身岗位职责;

(二)熟悉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等相关情况;

(三)具有良好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本公司、机构船员的培训:

(一)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并执行有关培训、见习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如实填写或者记载;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当由本公司、机构负责的其他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

第四十二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录用、培训、资历、健康状况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并确保可以供随时查询。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对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

(一)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二)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三)违反航行规则的;

(四)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对船员进行适任能力考核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船员适任要求通过抽考、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对于考核结果表明船员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适任证书或者承认签证。

第四十五条按照第四十四条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低等级、职务或者航区的评估,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与其考核结果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第四十六条负责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适任考试、发证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

第四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不得从事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信息数据库、船员证书电子登记系统等船员档案,并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具备相应信息的查询功能。

第四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条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

第五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船员未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作出如实填写或者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五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权限: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船,是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

(二)无限航区,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三)沿海航区,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

(四)A1海区,是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即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五)A2海区,是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六)A3海区,是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七)A4海区,是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的海区;

(八)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九)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十)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十一)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十二)相关机构,是指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

第六十条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五)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

第六十一条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培训的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逐步进行规范。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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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注:

1.表中“海上服务资历”一列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须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取得,其中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进行,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可以免予船上见习。

2.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所持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3.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航区和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4.接受航海类教育和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参加适任考试:

(1)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接受不少于2

年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沿海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或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2)接受全日制航海类高职/高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完成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并接受不少于18个月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

(3)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的全日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的适任考试。

(4)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生和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在毕业或者结业前6个月内相应地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免于参加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

接受航海类教育或者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至少应当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接受电子电气员航海类教育和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

5.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认可教育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航海类教育机构按照本规则开展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规定范围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管理。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依据考试发证机构管辖水域内的实际通航条件和船员分布状况,按照集中管理、均匀分布、方便船员的原则进行授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资质要求见附件1)和授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二、三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四、船员按照《10规则》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参加持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适任培训(适任培训时间最低要求见附件2)。 五、除另有规定外,船员应在参加适任培训的内河培训机构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向具有权限的考试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 六、船员申请改变类别或晋升职务资格适任考试,如原发证机构无相应考试权限,可直接向有权限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如与原持《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一致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七、船员申请考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服务机构代理

申请,但参加适任培训的船员应由所在培训机构统一申请;船员不得同时向多个海事机构申请或同时向一个海事机构重复申请;通过网上申请考试者,可免于提交纸质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八、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表(见附件3和附件4)。 九、考试机构应定期以发文和网上公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内河船员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应包括期次、时间、地点、考试类别、职务、日程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 十、船员应按《10规则》规定的类别和职务资格参加适任考试(适任考试科目设置见附件5)。 十一、考试机构应根据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内容、科目设置、考场规则要求和考试计划,具体实施船员考试的组织、命题、评卷、实操考试等工作。 十二、理论考试以纸面或计算机方式进行。各科目理论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避碰与信号》科目及格分数为80分,其他科目及格分数为60分;实际操作考试可根据各考试机构具体情况按照《10规则》的要求确定考试方式,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十三、申请适任考试补考者,应当向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但补考时间应距上一次考试时间的60天后方可申请。适任考试理论科目全部不及格者以及自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仍未通过适任考试者,无补考资格,需重新申请适任考试。 十四、考试机构应在适任考试结束后30日内,通过发文、签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通知书》(见附件6)和网上公布以及提供成绩查询等方式向船员公布考试成绩。 十五、参加船员适任考试和补考者应按规定交纳考试费

附录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

附录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 表一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相同。 2.沿海航区的船长、驾驶员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英语理论的考试。 3.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船舶结构与货运》。 4.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船舶结构与货运》。

表二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4.沿海航区的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 5.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吨位提高需通过英语听力与会话、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雷达操作与应用和航海仪器的使用评估, 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吨位提高还需通过气象传真图分析评估。 6.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货物积载与系固》。 7.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时应加考《货物积载与系固》。

表三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 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相同。 2.沿海航区的轮机长、轮机员和高级值班机工免除英语理论考试。

表四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750千瓦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4.表中标注“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仅为无限航区评估项目。 5.表中功率提高是指沿海航区未满750千瓦船员申请750至3000千瓦时的评估项目。 6.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轮机长功率提高仅需通过《轮机模拟器》评估项目。 7.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和《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8.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船员体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JT2025-93海船船员体检 要求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员安全值班的健康条件,检测方法及评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对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水手或机工《值班签证》的船员为胜任海船相应的工作岗位、充分履行职责、安全值班以及应付海上紧急情况应具备的健康资格的评定。内河船员的健康资格的评定,也可参照本规定。 2引用标准 GB11412.1~11412.3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JT2020海船最低安全配员 JT2023船员职务名称代码 JB1153标准对数视力表 JT6111-84民用作业潜水员体格标准 3术语 3.1健康条件 指海员安全履行海上职责应具备的基本生理素质。 3.2值班水手 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则11/6规定的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 3.3值班机工 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则III/6规定的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 3.4新录 指实际在海船上任职不足十二个月的海员。 3.5现职 指实际在海船上任职满十二个月的海员。 4健康条件 4.1身高 新录:驾驶员身高应大于等于1.65m,其他海员应大于等于1.55m。

4.2脊柱、四肢 五官端正,四肢无残缺,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变不超过4cm并无后凸畸形。 4.3远视力 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国际标准视力表,按其岗位需要分别规定为: 4.3.1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5.0(1.0)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9(0.8)、另一眼达5.1(1.2)者为合格。 现职:双眼裸视力均在4.9(0.8)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8(0.6)、另一眼达5.0(1.0)者为合格。 4.3.2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报(话)务员和电机员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4.8(0.6)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6(0.4)、另一眼达4.9(0.8):或者双眼裸视力均为4.6(0.4)或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5.0(1.0)者为合格。 现职: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5(0.3)、另一眼达4.7(0.5);或者双眼裸视力均在4.5(0.3)或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4.9(0.8)者为合格。 4.3.3船舶甲板部或轮机部的其他船员及见习人员,可对4.3.1或4.3.2中“现职”的标准检验合格。 注:括号内为国际标准视力表显示数值。 4.4色觉 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辨色完全常。 轮机长、轮机员、报(话)务员和电机员;无红绿色盲。 4.5视野 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水平视野大于等于150°,垂直视野大于等于115° 4.6立体视觉 立体视觉锐度值小于等于60" 4.7听力 4.7.1在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时,两耳能分别听清距离五十厘米的机械秒表声音为合格。 4.7.2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以纯音听力计测定,两耳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30dB 者为合格。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内河客船船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 (二)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 (三)经主管机构授权的海事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为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内河客船系指航行于内河水域载客12人以上的船舶,包括客货(渡)船舶。 第五条凡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三章培训 第六条凡申请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应向发证 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附本人近期5厘米光面证件相片一张); (二)船员服务簿; (三)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第七条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经发证机关审查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二)师资、教学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录一所列的相应标准; (三)培训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附录二的要求。 第八条培训机构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40人;实际操作训练每组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且每组应配备1名实际操作训练教师。 (二)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四章考试和发证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对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考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十条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 考试。 第十一条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者,由发证机关签发相应的《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考试不及格者,发证机关可允许其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五章再有效审验 第十二条《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每3年进行一次再有效审验,再有效审验在合格证期满前6个月内进行。 第十三条申请《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审验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内河客船服务资历;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三)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附件表一: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或沿海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近岸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4、同时申请吨位提高和航区扩大者,应同时参加本表中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规定的科目考试。 5、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免除海上货物运输科目的考试。 6、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应通过海上货物运输科目的考试。 表二: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评估项目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或沿海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评估的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近岸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评估的项目。 4、同时申请吨位提高和航区扩大者,应同时参加本表中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规定的评估项目的评估。 5、气象传真天气图分析评估项目仅适用于无限航区。

6、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免除货物积载与系固项目的评估。 7、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应通过货物积载与系固项目的评估。 表三: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 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或沿海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近岸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4、申请沿海航区船舶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者,免除轮机英语科目的考试。 5、同时申请功率提高和航区扩大者,应同时参加本表中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规定的科目考试。 6、申请适用于蒸汽轮机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高级船员应增加动力锅炉、蒸汽轮机基础科目的考试,值班机工应增加蒸汽轮机机工业务科目的考试。 7、申请适用于燃气轮机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高级船员应增加燃气动力装置、燃 气轮机基础科目的考试,值班机工应增加燃气轮机机工业务科目的考试。 表四: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评估项目 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或沿海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评估的项目。

海船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海船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操作手册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海船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1 船员注册管理 1.1 船员信息注册 .1.1.1功能描述 1.提供船员基本信息查询~添加~查询结果导出等功能。如下图: .1.1.2 船员基本信息查询 1.输入身份证件号码~点击查询按钮可以查询出所有船员的基本 信息~如下图: 2. 选择查询本申报单位船员信息复选框根据条件查询船员的基本信息~仅可以查询本申报单位船员信如下图。 第 1 页共 31 页 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1.1.3 添加,修改船员基本信息 1.在船员基本信息查询页面点击添加按钮进入添加船员基本信息页面~如下图: 填写完必填的船员基本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即可添加一条新的船员基本信息。 保存完基本信息之后才能进行照片上传,查看体检信息. 第 2 页共 31 页 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如果输入的身份证号码已经存在,将查询出该船员的基本信息 点击上传照片按钮进入船员照片上船页面如图: 第 3 页共 31 页 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3. 在船员基本信息查询页面点击身份证号码进入船员注册信息维护页面~如下图: 点击保存按钮可以保存修改后的船员基本信息。 ,注意:有一些信息项是不允许修改的~如身份证号码、姓名、出生地等~如发现本公司船员基本信息与实际有出入~请及时到船员管理处申请更正, 第 4 页共 31 页 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点击上传照片按钮进入船员照片上船页面修改船员的照片如下图: 点击浏览从本地获得要上传的船员照片~点击上传按钮上船照片。点击关闭按钮回到船员基本信息维护页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02]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水手、机工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97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申请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 (二)开展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系指在海船上服务的水手、机工,在其任职前接受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英语等方面的理论知识

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 第五条申请适任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45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海员的基本条件;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培训机构满足下列条件后,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向海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3的标准; (四)取得开展“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的资格。 海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确认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培训机构在主管机关核准公布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三章适任培训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培训时间不少于645学时; (二)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数不低于本办法附录2、4的纲要要

非航海专业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办法(10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满足航运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就业,吸收非航海工科毕业生从事海员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 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是指完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工学专业或完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相关专业学历教育(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专业除外)的毕业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 (一)申请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 (二)开展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的航海院校。 第四条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均可参加海员培训。 第五条开展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的航海院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三)满足主管机关有关航海教育和培训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参加海员培训,驾驶专业学生应完成航

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和船舶结构与设备等课程的学习;轮机专业学生应完成轮机工程基础、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英语、船舶电气、轮机维护与修理、船舶管理等课程的学习。 第七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申请参加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应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全日制海员培训。 航海院校应根据STCW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的要求,制定并实施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教学计划。 第八条完成海员培训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可申请所有航区和等级的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 第九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申请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前,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申请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前,应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和精通急救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驾驶专业学生还需完成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船舶三副适任证书的,还应持有GMDSS 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由所在航海院校统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编号的含义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编号的含义 适任证书编号格式如下: J BA 1 1 1 200X XXXX 类别发证机关部门等级职务年份本年序号 该编号格式由英文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共十五位组成,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适任证书的各页面都有证书编号。 第1位:以一个英文大写字母表示适任证书的类别,其中 J――表示甲类适任证书;Y――表示乙类适任证书; B――表示丙类适任证书;D――表示丁类适任证书。 第2、3位:由两个英文大写字母组成,表示发证机关的代码。 第4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工作部门,其中 1――表示甲板部门; 2――表示轮机部门; 3――表示海上无线电部门。 第5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适任证书的等级,分别为: 甲板部门: 1――表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 2――表示500至3000总吨船舶; 3――表示未满500总吨船舶; 轮机部门: 1――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2――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3――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无线电部门: 1――表示GMDSS无线电电子员; 2――表示GMDSS操作员。 第6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船上职务,分别为: 甲板部门: 1――表示船长;2――表示大副; 3――表示二副;4――表示三副; 5――表示组成航行值班的水手(值班水手)。 轮机部门: 1――表示轮机长;2――表示大管轮; 3――表示二管轮;4――表示三管轮 5――表示组成航行值班的机工(值班机工)。 无线电部门: 1――表示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2――表示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3――表示GMDSS通用操作员;4――表示GMDSS限用操作员。 第7至第10位: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证书签发的年份。 第11至第15位:以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某一发证机关当年所签发适任证书的总序号(由计算机按签发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6年9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证明是指用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职业医学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及其主检医师具体负责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及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明 第五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健康证明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明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主检医师声明;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管理机构名称; (七)体检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下列要求的,由主检医师在健康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 (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的标准; (四)完成海船船员信息采集。 第八条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对年龄小于18周岁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九条健康证明在航行途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认可的主检医师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明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明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认可的主检医师的港口,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健康证明损坏或遗失的,由原发放的体检机构负责补发。 补发的健康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健康证明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一条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一)丧失工作能力超过30天的; (二)因医疗原因中止船上服务的; (三)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况。 对不再符合健康证明发放要求的,体检机构应当注销其健康证明,并报告核发空白健康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体检机构发放健康证明所获得或形成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复印件、《船员健康检查表》(含体检项目报告单)原件等档案资料应至少保存3年。

船员证书管理办法

船员证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员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依据“个人所有、公司保管、依法申办、齐全准确、及时更新”的证书管理原则完善船员证件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的所有船员。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三条各船舶船长负责证书的直接管理,如船长不在船,由大副代为管理。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培训专员(或由公司领导指定人员)负责证书的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员”。 第五条船员所有任职的相关证书必须交由船长统一保管,制表备查;管理员对证书进行统一申办、调配与管理,所有证书不得涂改、损坏和转让。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船员因休班、请假、工伤、借调等情况暂时离船的,证书不随人调动。 第七条船员因调动离船的,船长应先告知管理员后将证书交由本人带至所报到船舶,交新船长保管。 第八条船员因离职下船的,船长应先告知公司后将证书交本人。

第九条船员因考证等情况需将证书暂带离船的,船长应先告知管理员,在无船舶签证等情况下,方可带离船,并填写证书交接单,说明原因与用证时间。 第十条公司各部室、各项目部、各船舶因公涉及船员证书交接时,必须由三方指定的证书管理员负责办理,交接时要逐本检查与核对,并详细填写《船员证书交接单》,交接双方留底备查。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室、各项目部、各船舶要严格落实船员证书的书面交接手续。非公司指定的船员证书管理人员、船员本人或其委托人,经公司管理员同意后方能履行书面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取领船员证书。 第十二条新办理的适任证书下发后,由管理员负责登记,留存电子档扫描件,证书原件移交持有人的所属船长保管;适任证书申请缓缴的,船长应及时将旧适任证书发回公司,管理员交海事局缴销。 第十三条记分附页是新版《船员服务簿》的重要组成部分,需由船长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损坏或遗失证书的当事人,须说明原因,并承担补办证书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职务与证书 第十五条所有船员必须持有《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与《船员服务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 发证办法 【法规类别】船舶 【发布部门】山东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6.01.25 【实施日期】2015.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辖区小型海船船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渔业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上服务的人员,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统一管理。 山东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具体负责小型海船船员培训监督管理和适任证书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适任证书等级、编号;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六)海事机构签注; (七)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适任证书适用于山东海事局辖区距岸不超过50海里的近岸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布时间:【2010-07-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证书类别、编号; (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发证机构;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八条《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员职务资格分别为: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三:员上船工作的最底要求

1.《公约》标题一阐述了哪些要求? 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标题一中,规定了海员上船工作要达到的最基本的要求。这些要求体现在《公约》规则1.1至1.4及相应的守则规定中,阐述了有关海员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和安置等方面的要求,船东或海员招募安置机构在招聘海员和安排海员工作时,应符合ILO成员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或其他的实施措施。 2.《公约》规定海员最低年龄是几岁? 《公约》规则1.1和标准A1.1,规定了在船上受雇、受聘或工作的人员最低年龄,应不小于16周岁。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公约》明确了在船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小于16周岁,包括船上与航行操作有关的人员以及服务人员等。 ILO制定的第一个有关海员的公约––《1920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当时规定了在船上工作海员的最低年龄为14周岁。如果船上人员是同一家庭成员的时候,则不受该规定的约束。1936年ILO修订了该规定,船上工作的海员最低年龄要达到15周周岁。《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从《公约》生效时起,船上工作人员最低年龄的要求为16周岁。 国际上大多数航运国家,对于船上工作海员的最低年龄都有具体规定。在现有规定中,有些国家要求海员最低年龄须达到15周岁,也有国家要求须达到16周岁或16周岁以上。我国在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对于船上海员最低年龄的规定: ●申请注册海员的人员应年满18周岁; ●在船上实习、见习的人员应年满16周岁。 3.《公约》标准A1.1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还提出了哪些要求? 在《公约》标准A1.1要求中,对于18周岁以下在船上工作的未成年人规定: ●禁止18周岁以下的海员在夜间工作,但经认可的夜间培训项目可除外(夜间范围按国家的法律或惯例,一般至少为9个小时的时间段,起点不迟于午夜,终点不早于早晨5点)。 ● 18周岁以下的海员不得从事可能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应由国家的法律法规确定这些工作的类型,或由主管当局根据国际标准与有关的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确定。 4. 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海员最低年龄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完善对新聘海员最低年龄核查的规定,海员年龄不小于16周岁;当船旗国规定船上海员的最

WWRC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规定

W W R C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规 定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水手、机工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97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申请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 (二)开展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系指在海船上服务的水手、机工,在其任职前接受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英语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 第五条申请适任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45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海员的基本条件;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培训机构满足下列条件后,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向海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师资、培训设施和设备应符合本办法附录1、3的标准;(二)建立相应的的训练规范、实操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三)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四)取得开展“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精通救

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的资格。海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确认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培训机构在主管机关核准公布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三章适任培训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培训时间不少于645学时; (二)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数不低于本办法附录2、4的纲要要求; (三)每班学员不超过40人; (四)实操训练时必须分组,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之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内容包括培训班的编号、学员的照片、姓名、性别、文化程度、所属单位等)以及具体培训计划报海事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在培训班名册上填妥“基本安全”和“救生艇筏”培训班的期次以及每人的《培训证明》编号。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将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纳入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接受海事机构对培训的监督管理,并对培训过程实施连续的质量控制。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海事机构核准的教学计划进行培训,当需要变更培训计划时,应经过海事机构同意。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受训人员组织性、纪律性的管理,采取有效的管理和预防措施,确保受训学员在训练中的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做好受训人员的考勤工作,缺课累计超过15天者,必须重新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及时补充培训中所消耗的各种物品,保证设备和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十三条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学员应在培训期间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申报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还应在培训期间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申请近岸航区适任证书可免)。

船员最新11规则-船员培训、考试部分

《11规则》及其配套文件,基本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 (一)一个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二)一个履约准备通知:《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 (三)一个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四)一个过渡期办法:《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 (五)一个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六)一个健康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七)一套适任标准:包括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等。 (八)一套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二、《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船员培训 适任考试 船上见习 证书 船员培训 1.岗位适任培训: (1)取消了学历的要求,强化适任培训。除了三副升二副、三管升二管职务签证外,均需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包括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并且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需要取得航海资历,资历的真实性由船员本人声明、培训机构审核。《11规则》这种调整并不是降低现有的标准和要求,而是理清理顺相关法规规章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体现。《11规则》并没有否定航海教育的作用,而是按航海教育和培训的不同层次和类型,采取差别管理的模式区别对待,体现在接受不同航海教育与培训的学生在船员职业生涯起点上的公平。 (2)增加了新的适任岗位和适任标准 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11规则》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在船长和驾驶员适任标准中增加了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等要求,在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标准中增加机舱资源管理要求。为做好相关培训准备工作,部局于2011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对新增培训项目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资质标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关于发布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大纲和学时。 培训大纲 长期以来,我国将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航海院校的教学大纲作为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严格意义上讲已经不符合《船员条例》和《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要求。培训是船员素质的保证,主管机关制定培训大纲,培训机构按大纲开展培训,是法规的要求。《11规则》将航海类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作为申请适任考试的前提,这里讲的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也需要满足培训大纲的要求。本次履约准备过程中,我们全面修订了适任考试理论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合格证培训大纲和评估标准。今年部局还将重点研究、制定各层次航海院校航海教育和各种岗位适任培训的大纲。 目前在实施细则中提出了各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培训时间要求。

船员劳务派遣(通用版)

船员劳务派遣(通用版) Crew dispatch (general vers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船员劳务派遣(通用版) 前言: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本文档根据劳务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派遣船员服务于甲方“_______”轮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确认按下列条款履行本合同。一、船员配备 (一)乙方派遣的船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交通运输部JT2025-93《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标准体检合格。

2、符合STCW78/95公约中关于船员有效证书和安全值班的要求。 3、持有主管当局规定的适合从事远洋运输业务相应的各种有效证件。 4、所有船员均须具备甲方认可的海上任职资历,并能胜任甲方船舶的工作要求。 5、接船船长、轮机长、大副、电机员必须具有新造散货船接船经验,其他重要职务船员(水手长、机匠长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同样经验。必须保证至少两名驾驶员持有效GMDSS操作员证书。机匠或水手中至少保证有一名持有效焊工证且能熟练操作的兼职铜匠。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保证所有与派遣船员任职有关的证书有效、齐全、真实、合法。 (三)甲方将实施相对固定的船员板块管理。甲、乙双方共同研究确定板块内船员,已确定人员原则上只在板块内进行调换。 (四)甲方应与船员及时签署雇佣协议,乙方派遣船员的派遣期限具体根据甲方与船员之间的雇佣协议确定。

“11规则” 海事局船员考试发证新规

履行“11规则”海事局船员考试发证有新规 来源:海事局网站 2013-04-29 08:54:08 我要评论(0)分享到:分享文章 海船员〔2013〕266 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04规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简称“11规则”)顺利过渡,以及“11规则”相关配套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做好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1规则”配套规定新增要求 (一)为保证平稳过渡,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统一筹划调整之前,“04规则”中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由具有无限航区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机构按规定进行管理。 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管理机关发生变化,需要转移档案的,由直属海事机构双方本着高效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移交。 (二)船员可在居住地、单位所在地、证书所在地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可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船员在适当地点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三)船员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经过信息采集确认的,在申请船员业务时可免于提交系统中已有数据的相关材料。 (四)在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的船员,免除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要求。 (五)已按“11规则”完成职务晋升岗位适任培训的船员,无论职务晋升考试是否通过,均视为完成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 船员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等同于完成了知识更新培训。 (六)在国内航行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可参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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