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工作指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工作指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工作指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工作指引(试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 49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重要事项的变更工作,特制订操作指引如下:

本指引所称市是指设区的市,所称县是指县、县级市。

一、设立工作

(一)设立法人公司。

1.了解政策。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金融网页(https://www.360docs.net/doc/1616067856.html,/jr),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专栏或咨询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了解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相关政策。

2.确定发起人(出资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要求以及对法人、自然人出资人的要求,寻找并确定出资人或发起人。拟出资最多的发起人(出资人)为主发起人(出资人)。

3.与监管部门沟通明确有关事宜。主发起人(出资人)与监管部门沟通,确定设立地点,明确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事宜,如股东资格、股本、公司注册地等。

4.开展设立前期工作。

(1)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发起人(出资人)应对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成立主发起人(出资人)任组长的筹建组并授权筹建组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职责和申请人职责。

(2)开展相关工作。筹建组开展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起草公司章程及主要管理制度、研究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督促发起人(出资人)落实入股资金来源、落实营业场所等工作。

(3)预先核准名称。筹建组应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拟设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召开股东会。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选举拟任董事、监事,推荐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确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向市、县监管部门申报设立申请材料。

(1)申报流程。住所拟设在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组,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县监管部门。县监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单,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对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市监管部门。市监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单,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

核通过的,督促筹建组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和确定经营场所。

住所拟设在市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组,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市监管部门。市监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单,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督促筹建组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和确定经营场所。

市、县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组的设立申请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设立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

(2)申报材料清单。

①设立申请书;

②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股东会决议;

⑤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⑥公司章程;

⑦主要管理制度;

⑧法人股东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信用记录;自然人股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信用记录及入股资金说明;

⑨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

⑩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全体股东承诺书;

?法律意见书。

6.向自治区金融办申报设立申请材料。

市监管部门督促筹建组完成验资工作后,将审核意见书、审核通过的设立申请材料、验资报告以及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同报送自治区金融办。报自治区金融办的设立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市监管部门报自治区金融办的请示文件;

(2)市监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

(3)验资报告;

(4)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5)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组,直接将5-(2)中的材料连同验资报告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报送自治区金融办。

7.批准设立。自治区金融办自收到报来的全部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完整性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或补正符合要求后受理。自治区金融办自受理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的,按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

8.注册登记。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凭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所在地监管部门和自治区金融办。

(二)分支机构设立。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和条件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中设立分公司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机关、营运资金、开展业务区域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总公司业务经营情况、信用情况及监管记录;

4.总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分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

6.分公司管理制度;

7.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8.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9.验资报告;(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前提供);

10.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自治区金融办在受理完整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单,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的,按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凭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所在地监管部门和自治区金融办。

二、变更申请工作

(一)变更申请程序。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变更事项,应当向监管部门申报变更申请材料,经监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二)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1.增资扩股申请。

(1)变更申请书(包括增资原因,拟增资金额、增资前后股东和股权结构变动等);

(2)股东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基本情况;

(5)新增股东基本情况;

(6)验资报告(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前提供);

(7)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减资申请。

(1)变更申请书(包括减资原因,拟减资金额、减资前后股东和股权结构变动等);

(2)股东会决议;

(4)公司基本情况;

(5)公司所有债权人意见;

(6)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7)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自减资申请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后实施减资,并向监管部门提交减资后的验资报告。

3.变更名称申请。

(1)变更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基本情况;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变更组织形式申请。

(1)变更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基本情况;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5.变更住所申请。

(2)股东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基本情况;

(5)拟变更住所的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6)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6.调整业务范围申请。

(1)变更申请书;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公司章程;

(5)公司基本情况;

(6)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变更申请材料可参考设立申请材料样本制作,其中公司基本情况应包括公司总体简介以及业务经营、风险管理、财务状况、人员配置、信用情况和监管记录等情况。

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的申请材料清单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订。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自增资扩股、减资、调整业务范围、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申请获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有债权人通报。

三、附则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1.申报流程

2.设立申请材料样本

3.申请材料格式

XX银行保函业务实施细则

XX银行保函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行保函业务操作流程,明确保函业务的操作方法,根据国家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及《XX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行可办理的非融资类保函种类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工资付款保函、付款保函、质量保函、租赁保函、保释金保函、财产保全保函。 我行可办理的融资性保函有:关税保付保函、借款保函。 第二章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授信申请人除提交一般授信(可参照流动资金贷款)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与担保事项相关的下列资料: (一)投标保函: 1.工程或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记载工程或项目名称、招标单位、工程或项目地点、概况;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预计发包价;资金来源;报名及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起止时间、地点;投标人准入条件;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2.公司对同类工程的履约记录等资料; (二)履约保函: 1.基础合同或签约备忘录等(招标文件项下的履约保函,需同时提供招标文件),合同应注明工程或项目概况、合同工期、价格及付款方式、双方权利及义务、安全、验收、违约及其他条款; 2.公司对同类工程的履约记录等资料; (三)预付款保函 工程或项目合同中对预付款的约定,必须明确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时间与方式及其他队预付款的约定条款。

(四)其他保函 交易双方签订的有效的合同、协议等。 第四条对于客户提供的资料,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要进行复印留存,并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在复印件上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和姓名;对于足以对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要资产、交易证明文件,调查人要现场调查核实,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第三章业务调查 第五条授信业务经办人员除按我行一般授信业务(可参照流动资金贷款)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外,还要对工程、项目、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对担保人或反担保的实力进行调查。 第六条申请人基本情况调查 (一)资信情况:调查申请人经济地位、法定代表人素质和领导班子整体素质、生产经营状况等,主要指标包括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在本行业及地区排名情况、近3年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增长情况等; (二)履约能力及履约情况:调查申请人资金实力、人员素质、设备装备能力及资质等级和履行情况等,主要指标包括: 1.资金实力:分析实收资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例、速动比例、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2.人员素质及资信; 3.设备装备能力及水平:设备先进水平及占比状况等; 4.资质等级:有权单位颁发的资质等级; 5.履约情况:贷款按期偿还率、贷款利息偿付率、合同履约率、应付货款清付率、工程优良品率等; 6.诉讼风险:申请人是否已经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_____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 3.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4.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 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 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 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规定的注册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及流程、收费情况(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1、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⑴贷款担保。 ⑵票据承兑担保。 ⑶贸易融资担保。 ⑷项目融资担保。 ⑸信用证担保。 ⑹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⑴诉讼保全担保。 ⑵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⑶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⑷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⑵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⑴吸收存款。 ⑵发放贷款。 ⑶受托发放贷款。 ⑷受托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 1、企业申请:《委托担保申报表》、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2、担保受理:《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3、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项目初审基本内容,实地调查,担保调查报告,《担保项目处理表》 4、项目评审:资信评估部、复议项目评审 5、签订合同:《同意担保通知函》,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审核空白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律师、总经理),填写《合同审核表》,正式签订合同,填写《合同登记表》,填《担保费认缴单》 6、抵押登记: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资料;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函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应某种合约关系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要求,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受益人)担保 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 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国内保函业务适用于申请人、 受益人均为国内客户的人民币保函业务。 第三条国内保函业务纳入授权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审批权限根据总行授权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 融资性保函业务一律由总行审 批(低风险业务除外)。 第四条国内保函业务视同贷款业务管理。符合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信用 品种条件的保函业务,按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五条国内保函业务收费按总行金融服务价格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国内保函业务须按要求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国内保函业务种类及定义 第七条国内保函业务根据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分为非融资性保函 和融资性保函两大类。 第八条非融资性保函。系指银行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为申请人 履行非融资性义务所作的书面保证承诺。业务种类包括:

(一)工程项下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 / 维修、预留金保函。工程项下投标保函。系指银行接受工程投标人(申请人)的申请,向招标人(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投标人中标后擅自修改报价、撤 销投标书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银行将按照保函约 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该金额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 5%。 工程项下履约保函。系指银行接受工程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 工程业主(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承包人未能履行工程合同约定 的义务,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该金额通常相当于工程 合约金额的 5%- 10%。 工程项下预付款保函。系指银行接受工程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 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按合 同约定使用预付款,银行将根据工程业主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金额 返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 工程项下质量 / 维修保函。系指银行接受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维修业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承包人又不履行合同约定的退换、维修、赔偿义务,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该金额通常为工程合约金额的 5%- 10%。 工程项下预留金保函(又称留滞金保函)。系指银行接受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承包人提前支 取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而不能按期归还时,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 负责退还预留金款项。该金额通常为工程合约金额的5%- 10%。 (二)贸易履约保函。系指以商品购销合同为基础,在“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交易中,银行接受交易一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另一方(受 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销售方按规定交付商品而购买方未按合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 1、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不大,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可度有限。 (1)紧缩的货币政策,造成商业银行信贷市场规模受限,进而影响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宏观审慎货币政策的陆续出台,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调节工具的综合运用下,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制约。受此影响,部分担保公司在自身开拓市场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受到较大影响。 (2)商业银行逐步提高担保合作门槛,合作更为谨慎,基本无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多家商业银行已经上调了与担保公司合作准入评信等级,同时对资本金充足性和保证金比例有了更高的要求,一部分担保资金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被终止了业务合作,同时,现阶段担保与银行合作时还处于弱势地位,基本无风险分担机制,由担保公司承担100%风险。 (3)担保公司自身缺乏反担保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不强。 部分担保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缺乏行业相关经验,反担保措施基本与商业银行相同,创新能力不足。同时,自身市场开拓能力不强,导致担保业务规模有限。 (4)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获利能力较弱,部分担保公司业务重点不放在融资性担保业务方面。 ①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取费在1%-3%之间为主,且需要提取较高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仅依靠单一担保业务获利能力较弱,高收益主要依靠委托贷款、投资和咨询等业务。 ②部分担保公司开展的关联方担保,往往不收取担保费用,一些政策性担保公司,受相关部门干预,收费很低或不收费。一些新成立或担保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为了尽快占领市场,也采取不收费和少收费的方式恶性竞争。 2、民间融资市场活跃,担保资金大量流失。 由于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限,中小企业为了缓解融资难问题,对民间融资的依赖性与日俱增,在民间融资市场巨大的利益面前,许多担保公司将闲置资金以投资和委托贷款的形式投入到高收益项目中,甚至直接以自有资金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担保公司担保资金大量流失,同时也对其担保代偿能力产生巨大影响,存在较大风险。 3、担保机构人力资本有待提升,组织架构和法人治理亟需完善。 尽管注册资本金、担保业务规模差异较大,但是大多数担保机构却具有以下的共同特征:人员数量少,整体专业素质有待提升。大多数公司的总人数在3-15人之间,其中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数量则更少,而一般的担保客户数量在几十户至一两百户不等,相对其担保业务规模来说,大部分担保机构的业务人员较少,致使在担保业务调查和保后监管方面因人员较紧而出现不到位的现象,隐藏一定的经营风险。 受制于人力资本,大多数担保机构的组织架构并不健全,担保业务部门和评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实现有效分离、相互制衡,部门及人员身兼数职的现象较普遍,因而组织架构和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3号)2010030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图

XX担保 担 保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2015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 (5) 一、担保业务流程 (5) 二、担保项目的选择与受理 (9) (一)担保项目的选择 (9) (二)受理条件 (9) (三)不予受理条件 (10) (四)慎重对待条件 (10) (五)担保项目的受理 (11) (六)担保项目的申请资料 (11) (七)担保项目资料的初审 (14) (八)担保项目初审的终止 (15) 三、担保项目的现场调查 (15) (一)现场调查人员的职责 (16) (二)现场调查应遵循的原则 (16) (三)现场调查考察的对象 (17) (四)现场调查的主要容 (17) 四、担保项目的资料核查 (18) (一)审查资料的完整性 (19) (二)审查资料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4) 五、担保项目的评估 (24) (一)申请担保企业资信评估 (25) (二)反担保措施评价 (31) (三)项目主要风险分析 (32) (四)担保项目的总体评价和评审报告的撰写 (34) (五)十五级评分 (35) 六、担保项目的决策 (36) (一)《项目评审报告》审核 (36) (二)项目评审委员会制度 (37)

(三)担保项目审批权限 (38) (四)担保项目评审会的执行 (39) 七、担保合同签署 (39) (一)担保合同的种类 (40) (二)签订担保合同 (40) 八、反担保措施设置 (40) (一)设置反担保措施的必要性 (41) (二)反担保物应满足的条件 (41) 九、评审费、担保费、保证金、定金的收取 (42) (一)评审费用的收取 (42) (二)担保费的确定依据 (43) (三)担保费费率的确定 (44) (四)担保费的收取 (44) (五)保证金、定金的收取 (45) 十、担保项目的放款及档案移交 (46) 十一、担保项目运营管理 (46) 十二、担保责任的解除与代偿 (48) (一)担保责任的解除方式 (48) (二)担保代偿前的核查 (48) (三)代偿后追偿权利的落实 (49) (四)担保责任解除后的手续 (49) 十三、担保代偿后的风险资产管理 (49) (一)代偿项目的管理 (50) (二)代偿资金的回收 (50) (三)代偿损失的核销 (51) 第三章附则 (52) 附件目录 (53)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银行国内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国内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银行国内人民币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人民币非融资性保函业务(以下简称保函业务),是指本行为申请人的贸易项下或工程项下等非融资性经营活动提供信用担保,在申请人未履行贸易或工程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由本行按照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保付保函、付款保函等。 第四条本行国内保函业务建立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强求本行提供担保。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 条公司业务部 (一)负责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二)负责保函业务贷后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保函业务的组织和推动。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 (一)负责保函业务非格式文本合同、协议等的法律审查。 第三章保函的种类第七条本行保函业务主要有付款类保函、履约类保函等。 第八条付款类保函包括分期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付款保函以及关税保付保函等。 (一)分期付款保函是指本行应买方或付款方要求,向卖方或收款方保证,当买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时,本行将受理卖方或收款方的付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预付款保函是指本行应客户申请向工程承包项目中的业主或商品买卖中的买方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在业主或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 (三)付款保函是指本行应合同买方申请向卖方出具,保证买方履行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务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而出具的书面文件。 (四)关税保付保函是指本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海关保证,如申请人不按期缴纳关税或未执行海关的其他具体规定,本行将受理海关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核准 2010年8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4) 二、报表目录 (5) 三、调查表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G1表) (6)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G2表) (7)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G3表) (8)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G4表) (9)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G5表) (10) 四、主要指标解释 (11) 五、附录 (15)

一、总说明 (一)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指导协调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 本统计报表制度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统计调查的总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各地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统计工作,按时完成报送。 (三) 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全部年报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填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四) 对于报表体系中G1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以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对于报表体系中G2表、G3表、G4表、G5表,各监管部门应以本省

国有企业授信融资、保函和担保管理制度模版模版

9授信融资、保函和担保管理 9.1授信融资 9.1.1公司实行金融机构统一授信融资管理。金融机构授信整体管理包括授信融 资规模统筹规划、金融机构统一选择、对外授信集中审批、授信额度调剂使用等。未经公司董事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各单位不得直接向金

融机构融资。 9.1.2 公司计划财务部是银行授信融资的主要责任部门,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批 准的年度融资预算,提出银行授信融资方案和担保方式,经总会计师审核,总经 理 、 董事长审批 ( 计 划外 5% 以内 ,董事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计划外 5%及以上)后,向银行提供包括财务 报告在内的授信融资资料。 9.1.3 授信融资规模批准后,计划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的需求,及时办理银行保函、担保、贷款等相关业务。 9.1.4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贷款证年审工作,登记银行贷款信息记录, 监督银 行贷款的使用。 9.2 银行保函 9.2.1 保函业务的范围: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承包保函、质量保函等。 9.2.2 银行保函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9.2.2.1 公司计划财务部是办理银行保函的主要责任部门: 1) 负责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各类银行保函。 2) 建立银行保函信息记录,监督申请单位及时退还银行保函。 3) 监督申请单位按时交纳银行保函手续费。 4) 关注银行保函项目合同履约情况。 9.2.2.2 公司市场部是国内投标保函申请审核部门: 1) 负责办理市场投标过程中投标保函的申请,并提供为办理银行保函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2) 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提出办理各类保函申请的审核工作。 3) 海外事业本部负责对境外项目的投标,必须对项目的调查报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许可证等相关资料予以审核,并提供中文翻译资料。

融资担保行业研究报告

融资担保行业研究报告

目录 1行业分析 (1) 1.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1) 1.2行业内主要政策 (1) 1.3融资担保行业基本情况 (3) 1.4融资担保行业与上下游行业关系及其影响 (8) 2 市场空间及竞争分析 (10) 2.1全国未来市场容量 (10) 2.2某区域未来市场容量 (11) 2.3行业内主要参与主体 (11)

1行业分析 1.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主体频繁变化,历经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在2009年建立,由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为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实施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主要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监管,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一直处于真空地带。 1.2行业内主要政策 (1)国家行业政策 201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等7部门公布施行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5年8月13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统规划了通过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切实发挥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以及创业就业的重要作用,把更多金融“活水”引向小微企业和“三农”。 2017年8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融资担保行业设立、变更及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条例》于2017年10 月1 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规范的发展。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担保公司是担负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担保公司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行业迅猛发展,但高速发展背后,高风险已经开始显现。 2012年以来民营担保巨头中担、华鼎、创富等深陷资金链断裂危机,四川资本大鳄“华通系”实际控制人疑似跑路,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了企业破产案件346件,同比上升145.07%,破产企业债务总额达1595亿元,比2012年的243亿元增长了近6倍。发生在温州的企业破产案就有198起,超九成的担保企业关门倒闭。截至2014年6月17日,广东省已有30多家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性担保市场。截至2013年年底,广东省共清理严重违规担保机构36家、分支机构13家。 近期,有媒体报道,国内许多担保公司没有从事正规的担保业务,而是充当起了民间借贷中间环节的角色,通过违规发行理财产品向普通市民高息揽储,然后再以高昂的价格通过民间借贷放贷给借款方,坐收其中的利差。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担保企业已经不满足于现有的“业务”模式,开始尝试通过P2P网贷来实现无成本、最快速的资金拆借。担保行业多年缺乏有效监管聚集的风险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加之近年来机构增加过快、数量过多,监管基础薄弱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近期相继出现的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违规经营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事件,暴露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偏离主业、内控机制欠缺、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等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逐渐深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及担保公司行业管理的潜在风险随之出现,如何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融资平台的作用,同时又降低担保贷款的风险,这一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担保公司通过提供信用担保,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增加银行对企业的信任,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可以分散和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有效提升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并非零风险,在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缺乏反担保等诸多问题,极易将担保风险转嫁商业银行,加之银行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担保的保障作用,疏于管理,致使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潜藏较大风险隐患,贷款损失时有发生。下面就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剖析担保贷款的风险成因,并提出强化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担保公司自身及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收资本不实。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同时在出资方式上,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二是部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广、主业不突出,影响了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一些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未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作为主业,而是把主要资金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甚至直接发放“高利贷”,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三是部分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财政部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 解决措施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担保公司是担负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担保公司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行业迅猛发展,但高速发展背后,高风险已经开始显现。 2012年以来民营担保巨头中担、华鼎、创富等深陷资金链断裂危机,四川资本大鳄“华通系”实际控制人疑似跑路,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了企业破产案件346件,同比上升%,破产企业债务总额达1595亿元,比2012年的243亿元增长了近6倍。发生在温州的企业破产案就有198起,超九成的担保企业关门倒闭。截至2014年6月17日,广东省已有30多家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性担保市场。截至2013年年底,广东省共清理严重违规担保机构36家、分支机构13家。 近期,有媒体报道,国内许多担保公司没有从事正规的担保业务,而是充当起了民间借贷中间环节的角色,通过违规发行理财产品向普通市民高息揽储,然后再以高昂的价格通过民间借贷放贷给借款方,坐收其中的利差。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担保企业已经不满足于现有的“业务”模式,开始尝试通过P2P网贷来实现无成本、最快速的资金拆借。担保行业多年缺乏有效监管聚集的风险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加之近年来机构增加过快、数量过多,监管基础薄弱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近期相继出现的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违规经营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事件,暴露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偏离主业、内控机制欠缺、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等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逐渐深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及担保公司行业管理的潜在风险随之出现,如何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融资平台的作用,同时又降低担保贷款的风险,这一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担保公司通过提供信用担保,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增加银行对企业的信任,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可以分散和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有效提升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并非零风险,在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缺乏反担保等诸多问题,极易将担保风险转嫁商业银行,加之银行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担保的保障作用,疏于管理,致使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潜藏较大风险隐患,贷款损失时有发生。下面就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剖析担保贷款的风险成因,并提出强化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担保公司自身及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收资本不实。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同时在出资方式上,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附件9 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解释 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 1、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低值) 2、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

最低值) 3、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低值)。 4、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内,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低值)。 二、经营发展情况 1、注册资本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注册资本减去各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注册资本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融资担保业务基础知识测试有答案

融资担保业务基础知识测试 (满分100分,答题时间90分钟) 姓名:部门:日期: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小计25分) 1、以下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的是:( C ) A、抵押、转让、质押; B、定金、收权利证书原件、保证; C、保证、质押、定金; D、留置、备案登记、三方监管。 2、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可分为( B )。 A、共同保证和一般保证; B、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C、差额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D、共同保证和份额保证。 3、以下关于担保行业的说法,哪一种是不恰当的:( C ) A、担保行业是一种准金融行业,经营的是风险; B、担保公司的风险来源于公司自身的风险和被担保企业的风险; C、只要通过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手段,担保公司的风险可以为零; D、担保公司同样面临系统性风险和个别风险。 4、以下对风险的表述,哪一种不准确:( D ) A、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一种不确定性; B、风险是有价值的; C、风险可以降低,但不能消除; D、风险是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5、以下关于担保风险与收益的关系,不正确的是:( D ) A、担保公司以“经营风险”为盈利的根本手段; B、通常认为,风险越大,盈利越高;风险越小,盈利越低; C、在一定条件下,担保公司盈利与风险可能呈反向关系; D、风险就是发生损失的危险性。 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情形是:( A ) A、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现阶段,我国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不包括:( D )

银行保函基本知识及实务

银行保函基本知识及实务 1、什么是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BANK GUARANTEE),是指开立保函的银行对于被担保人的违约,按照保函的约定,无条件地,对保函受益人支付保函金额的一种承诺。 是银行一项不可撤销的承诺,根据申请人的指示发出,保证在保函确定的最高担保金额内,凭与保函规定条款相符的索赔文件,向受益人支付任何索赔金额。 银行充当信用中介的角色,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解决合同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便利合同的执行。 2、银行保函的基本要素及注意点 标准格式的银行保函,其内容具有以下基本要素: 1) 申请人、保证人、受益人及地址; 2) 保函对应的合同名称及编号,以及担保目的; 注:即保函的业务背景,是保函开具的基础。 3) 保函的编号、类型、开立日期、生效日期; 注:保函的生效日期,一般为开立日,注意:预付款保函为收到预付款之 日生效 4) 可支付的最高金额和支付币种; 5) 失效日期、失效条件。 注: a)如果保函同时规定到期日和到期条件,则二者中较早出现的日期 为最终到期日。 b)适用URDG758的保函,保函正本的退回不是保函失效的必要条 件,保函仅在到期日、索赔金额为零或收到受益人签发的解除担 保责任的声明后失效。没有明确到期日或到期条件的保函将在开

出后三年自动失效,没有明确到期日或到期条件的反担保函将在 相应的保函失效后三十个日历日后失效。 6) 索赔的条件、交单的方式; 注:适用URDG758的保函,如果未明确交单方式,只能使用纸质交单。 如果要限定采用某种纸质交单的方式,应在保函中明确排除其他纸质交单 的传递方式。如果允许电子交单,保函应明确交单样式、信息传递系统和 电子交单地址,不能被证实的电子单据将被认为没有提交。 7) 适用的法律、惯例。 注:通常为担保人所在国法律或URDG758 ( ICC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3、保函分类 按开立流转方式分为:直交保函、转开保函、委托式保函。 注:转开、委托式保函,在索赔时容易产生纠纷。 按开立方式分为:信开保函、电开保函。 按功能分为:融资性保函、非融资性保函。 按独立性分为:独立性保函、从属性保函。 4、常见保函品质介绍 融资性保函有:借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透支保函等。 非融资性保函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付款保函、质量保函等。5、投标保函 作用:保证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有效期内不撤标、不改标,一旦中标后及时与招标方或业主签约并提供履约保函。投标保函是需要和标书一起作为投标的一个必要文件,通常采用信开的方式。作用与投标保证金相同。 金额:一般为投标报价的1-5% 效期:(FIDIC条款)一般为开标日+报价有效期+30天,报价有效期一般为180天或270天,工程大的甚至长达一年。(FIDIC为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6、履约保函

融资担保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

存在的价值: 从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看,这是结构性问题,而非周期性,主要原因是金融供给结构不合理。首先,金融服务机构有限。大型银行在金融市场和业务中所占份额较重,这些机构大多倾向于为大型企业和小部分优质中型企业提供资金,真正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中小银行、社区银行、金融机构数量偏少。其次,金融供给渠道单一。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来自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目前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总额的占比不足20%。 再次,金融供给模式未能形成合力。除了银行以外,国家和地方政府每年都有专项的财政资金用于扶持中小微企业,然而能获得这些补贴的企业非常有限,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期,这些资金显得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而融资担保机构通过为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向金融机构实施借贷,为地方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和信用上的担保,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暂时资金困难,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地方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从而有效的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未来的市场容量: 目前全国大约有8000家左右融资性担保机构将要面临被淘汰、并购或重组的抉择。所以这次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将对担保公司进行一次从上到下彻头彻尾的“洗牌”,而担保公司的命运将被这次“洗牌”重新改写。 尽管经济下行趋势明显,但当前就业、收入、环境等指标呈现较好势头,经济运行内生动力、抗波动能力逐步增强。结构调整初显成效,服务业在GDP中的比重首次超过第二产业,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已成主要力量。另外,大众创

业、万众创新如火如荼,互联网技术与产业的高度融合,带动了新产业、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大量新的产品、市场和服务机会,对融资担保行业既是机会,也是挑战。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担保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缺口预测结果表明,2020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新增贷款需求在万亿元,而与目前的年新增仅万亿相比,两者缺口巨大,这将为未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市场容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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