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受众的权利与义务

 2006年9月 理论学刊 Sep.2006

第9期 总第151期 Theory Journa l No.9Ser.No.151

试论受众的权利与义务

马 滕

(山东中医药大学校报编辑部,山东济南250014)

〔摘 要〕受众在大众传播中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隐私权、话语平等权、补偿权。受众在大众传播中的权利包括帮助传播者搜集、制作、传播信息义务;对大众传播者的需要和动机进行监督批判的义务;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反馈传播信息的义务;了解传媒、掌握传媒、充分利用和保护传媒的义务;选择积极有益的传播内容、自觉抵制消极庸俗的传播内容的义务。

〔关键词〕传播;受众;权利;义务

〔中图分类号〕G2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09(2006)09-0089-02

受众的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在受众的主体性之上的,是受众主体性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大众传播过程中,受众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正因为享有权利,其才负有义务,在尽义务的基础上,才能享有权利。

一、受众的权利

受众的权利是指在大众传播过程中,社会和传播者所不能剥夺的受众应该享有的权力与利益。一般而言,受众在大众传播中的权利包括以下四种:知情权、隐私权、话语平等权、补偿权。

1.知情权,即受众具有通过大众传播获取各种信息的权利。具体而言,受众的知情权包括以下三方面要求:一是知晓大众传播者的传播意图和目的,并对这种传播意图和目的进行监督。比如传播者可以背景材料的形式向受众介绍节目的策划,包括策划的意图、目的、要达到的效果等,这样就可以使受众做到心中有数,能更准确地接受和理解信息,避免了盲目和误解。二是知晓真实传播内容的权利。真实性是大众传播内容的最根本要求,受众有权获取真实的传播信息。为确保受众能获取真实的信息,大众传播者一定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信息的搜集、制作和传播,并注意受众的反馈。三是知晓自身真实状况的权利。自身的真实状况既包括外在环境的真实状况,例如自身在社会中的位置,在传播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又包括自身的真实需要、情感和意志以及接受信息所发生的态度和行为的改变等。只有知晓了自身的真实情况,受众才能以此为基础,对整个传播做出判断。

2.隐私权,即受众自身对所专有的秘密的占有权,他人不可侵犯。人是个体性存在与社会性存在的统一,作为个体性存在,每个人都有自身特殊的利益和要求,有不能示于他人或公布于众的秘密,即属于个人的隐私。隐是指隐藏,不能示于众,私是独占,不能让于人。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也是大众传播活动中的必然要求。但在大众传播过程中,对受众隐私权的侵犯现象时有发生。对受众隐私权的侵犯,一方面是不道德的表现,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大众传播活动的品味,最终受害的还是大众传播自身。试想,一种专门以揭露他人隐私为生存条件的媒体,其生命力肯定不会长久。在大众传播过程中,对受众隐私权的侵犯分故意与非故意两种,要避免侵犯受众隐私权现象的发生,除了要提高大众传播者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责任心以外,受众也要积极行动起来,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3.话语平等权,即受众在大众传播过程中有平等交流、平等讨论以及发表意见的权利。对受众而言,为了使自己享有更多的平等话语权,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有平等意识,改变消极被动的习惯。长期以来,由于大众传播者与受众分别处于大众传播活动的两端,并且由大众传播者操纵传播的话语权,受众缺乏平等参与的意识,形成了依赖性的习惯。平等话语权除了大众传播机构一定程度的给予外,受众自身也要积极争取,只有从思想意识上改变原有的习惯,才能更好地参与。其次是掌握一定的传媒技术,锻炼利用大众传媒发表自身意见的能力。有了话语平等权,还要会利用话语平等权,这就需要受众掌握一定的大众传媒技术,并且能够善于在大众场合发表自己的意见。其三要积极参与到大众传播活动中,积极利用话语平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这需要受众积极寻找一切机会,善于利用一切大众传媒形式,对大众传播进行批评、监督,对自身的利益进行保护。

4.补偿权,即受众在其名誉、隐私和利益受到侵犯或损害后,有向侵害者索取补偿的权利。在大众传播过程中,由于故意或失误使受众的名誉和利益受到侵害,使受众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由此给受众造成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失,按照公正平等的原则,受众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补偿权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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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众在大众传播过程中主体地位不断提升的结果,如果受众仅仅处于客体地位,他的一切都受传播者的操纵,就与传播者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在此种情形下,即使受众遭受到某种侵害,也很难言及补偿的权利。受众应有的权利所遭受到的侵害一般是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大众传播消息的失真和大众传播信息的不公正。这两种情况的发生,或者是由于大众传播者疏忽大意和业务水平有限而造成的;或是大众传播者由于受到某种利益的驱动,故意进行不公正信息的传播而造成的。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应由传播者负责,对受众做出相应的补偿。

二、受众的义务

受众的义务是在大众传播过程中受众自己应当做的事,是受众应尽的职责、义务和使命。受众虽然处于大众传播过程的终端,但他可以通过传播媒介与大众传播者、大众传播内容等大众传播的所有要素都发生联系,受众的义务就是在这种联系中产生的。

1.从与大众传播者的联系角度看,大众传播受众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有帮助传播者搜集、制作、传播信息的义务。传播者在搜集信息时,需要大量的调查研究,需要深入到社会和公众中去。如何才能搜集到有价值的信息,这就需要受众的积极配合。传播者在进行信息的筛选时,如果受众能够参与其中,帮助进行抉择,就会筛选出更有价值的信息。同时,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受众也要积极配合,充分调动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程度地接受和理解信息,把从大众传播中所学到的知识和价值观念应用到自己的实际生活中去,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其次,受众对大众传播者的需要和动机有监督批判的义务。大众传播者进行传播时,总是以自身的需要和动机为出发点的,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传播者成为了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在产业经营中,就有可能出现只顾自身利益而损害受众利益的情形,为此,受众有义务对大众传播者的不道德需要和动机进行监督和批评,实现传播者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三是受众有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反馈传播信息的义务。信息的反馈是现代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借助于反馈信息,传播者才能检验传播效果,对整体的传播做出校正,使传播更好地服务于受众,服务于社会。同时,反馈也是受众主体性地位的重要体现,借助于反馈,受众可以反映自身的需要和利益,信息的反馈使信息在大众传播过程中,由单向流动变成了双向流动,这样,整个传播就充满了活力。在进行信息反馈时,要力戒偏面和主观,受众既要从自身的需要和利益出发,又要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把信息传播情况及时反馈给大众传播者。

2.从与大众传播媒介的联系角度看,受众有了解传媒、掌握传媒、充分利用和保护传媒的义务。大众传媒是受众与传播者相联系的中介,也是受众了解外部世界,获取自身所需各方面信息的窗口。受众每天都要与其打交道,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在现代社会中大众传媒已经成为了受众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大众传媒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它越来越成为受众所面对的一种强大的异己力量,受众在强大的媒体面前,时常感到某种惶恐和不安,其在大众传媒所造成的庞大虚拟环境中往往不知所措,丧失了判断力,产生了盲目的依赖性。为了摆脱和超越这种被动状况,就需要受众了解大众传媒技术的最新发展,掌握一定的大众传媒技术,如因特网技术等。只有在了解和掌握大众传媒技术的情况下,才能决定自己如何充分利用它,才会在大众传媒世界中占据主动地位,成为庞大虚拟世界中的主人。所以,作为一位现代社会中的受众,有了解传媒、掌握一定传媒技术的义务。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受众才能树立保护大众传媒的意识,同各种破坏大众传媒的人和事作斗争。按照麦克卢汉的观点,大众传媒是传播者肢体的延伸,因此,受众与大众传媒的联系就是与传播者的联系,受众了解了传媒,掌握了传媒,也就了解和理解了传播者,可以与其进行更好地交流和沟通。同时,虚拟世界已成为受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传媒技术的了解和把握,也是使自身更好地理解世界,享受生活的重要条件。因此,无论从加强与传播者的沟通,还是从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自身生活的角度而言,受众都需要了解和掌握、利用和保护大众传播媒介。

3.从与大众传播内容的联系角度看,受众有选择积极有益的传播内容、自觉抵制消极庸俗的传播内容的义务。大众传播内容体现出大众传播信息所负载的意义,大众传播的内容既可能有积极的意义,对受众和社会都有益,不仅可以促进受众德智体的全面发展,还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和繁荣,又可能产生垃圾和废品,对受众和整个社会都无益。大众传播内容的低级趣味化和庸俗化,主要是有以下两个原因造成: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需要各种浅显的、不需多加思考的“文化快餐”,传播内容浮浅、浮燥、浮夸,出现所谓“文化泡沫”现象;另一方面是由于传播者自身利益的驱动,偏面迎合少数受众的低级趣味,甚至以色情、暴力等庸俗内容吸引受众,给整体的传播内容造成了污染。清除传播内容的污染有许多方法和渠道,但最有力的、最为根本的方法是受众的自觉抵制。为此,受众一方面要加强学习和修养,增强区分传播内容良莠的能力。只有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分辨出哪些内容有益于自身和社会的发展,哪些内容无益于自身和社会的发展;只有加强修养,才能提高自身的鉴赏力,培养高级趣味,拒绝庸俗和低级,做到对不良传播内容的自觉抵制。另一方面受众要积极行动起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拒绝庸俗,追求崇高,使庸俗低级的传播内容失去受众,失去市场,迫使其做出修正。实践将证明,受众的自觉抵制是对付消极庸俗传播内容的最强有力武器。

作者简介:马滕(1960— ),女,山东滕州人,山东中医药大学校报编辑部讲师。

责任编辑:段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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