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6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

3.46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
3.46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粤价函[2011]742号)

发布于:2011-07-20来源:来源:广东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批准修订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计函[2010]375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附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由委托双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请在届满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定。此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xls

附件: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说明: 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双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造价咨询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3.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合同包干价加签证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取费基数。

4.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的收费标准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凡要求钢筋及预埋件计算的按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64号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64号 编号序号项目名称收费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一物理监测、检测类 ㈠一般检查 1 1 色度、透明度项次 4.5 2 浑浊度项次 2 化学法项次 4.5 3 仪器法项次21 4 3 比重项次 5 5 4 感官检查项次 4.5 6 5 凝固点、熔点项次 5 7 6 吸水力项次8 8 7 脱色试验项次7.5 9 8 溶解度项次15 10 9 降尘项次20 11 10 干燥失重、水分、全乳固体项次15 12 11 包装密封检查项次 2 13 12 杂质度项次16 14 13 电导率项次16 15 14 崩解时限(仪器法)项次28 ㈡电、磁测定 16 1 电场或磁场强度测定点次15 17 2 工频电磁场点次64 18 3 微波、超短波漏能测定点次15 19 4 人体感应电流测定点次12 20 5 射频辐射点次50 21 6 高压电场点次50 ㈢热辐射测定 22 1 高温测定点次15 23 2 热辐射强度测定点次12 24 3 热环境综合温度40 ㈣噪声测定 25 1 噪声强度测定点次19 26 2 噪声频谱测定点次19 27 3 等效连续声测定点210 ㈤振动测定 28 1 振动强度测定轴20 29 2 振动加速度测定轴20 30 3 白指试验人次 2 31 4 皮温测定人次 1

32 5 全身振动轴次65 33 ㈥超声波测量台次210 ㈦气象条件和光学测定 34 1 微小气候四项(气压、温度、湿度、 风度) 点次12 35 2 照度测定点次 4.5 36 3 影院银幕光学测定点次 4.5 37 4 折光指数点次 4.5 38 5 通风量测定点次 6 39 ㈧紫外线强度测定点次 6 40 ㈨正负离子测定点次30 ㈩人体状况测定 41 1 机体机能测定三项 (呼吸、耗氧、哈弗台试验) 人次 1.5 42 2 疲劳测定(剂量作业、反应时、眼 电兴奋和明时持久度) 人次 1.5 43 3 智力测定人次 1.5 44 4 性格测定人次 6 45 5 记忆力测定人次9 46 6 暗适应力测定人次 4.5 47 (十一)眼镜质量检测副 4.5 48 (十二)净化器除尘效率台按净化器大小协商收费 49 (十三)净化器分级效率台按净化器大小协商收费 50 (十四) 管道粉尘浓度点次50 51 (十五) 粉尘分散度项次15 52 (十六) 可吸入颗粒项次45 53 (十七) 呼吸性粉尘项次45 54 (十八) 通风系统技术参数测定(风速、风 量、动压、全压、静压、风机全压) 管道30 二化学监测、检测类 (一) 样品前处理 55 1 干式消化项次30 56 2 湿式消化项次30 57 3 萃取分离项次22 58 4 溶剂浸取项次18 9 5 蒸馏回流项次27 60 6 微波萃取项次100 61 7 微波消化项次125 8 浸泡处理 62 微生物法项次390 63 化学法项次99

3.46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粤价函[2011]742号) 发布于:2011-07-20来源:来源:广东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批准修订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计函[2010]375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附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由委托双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请在届满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定。此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xls

附件: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说明: 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双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造价咨询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3.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合同包干价加签证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取费基数。 4.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的收费标准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凡要求钢筋及预埋件计算的按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7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8〕77号 省建设厅: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清理意见的复函》(粤建复函〔2007〕196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在我局未制定新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前,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暂按我局粤价函〔2004〕428号文规定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2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428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重新申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和申请收费增项的函》(粤建管函〔2004〕221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鉴于我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试行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检测时收取检测(验)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按下浮不超过本文规定收费标准1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报我局备案。《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我局粤价〔2002〕168号文转发)中已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按该文规定执行。从事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的,其收费按我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复》(粤价〔2002〕97号)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新《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

新《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出台 2009年10月30日 10:55:36 索取号:0406-06-2009-000282 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达1061.77万辆。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车辆停放供需矛盾日渐凸显,由此引发的停车收费问题也成为社会突出的民生价费问题。原《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为了不断完善和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积极引导停车场服务行业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化解社会矛盾,近日,省物价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及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管理办法》将收费项目名称确定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突显了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保管责任,明确了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效避免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而引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纠纷,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延长停车免费的时限,并规定停车场所明码标价牌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监制,将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来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同管理形式,强化机动车停车场所明码标价管理。为提高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定价的科学性,新《管理办法》对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定价

提出了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的原则。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政策将更加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形势变化的需要,有助于推动市政、规划方面政策的推行,并从根本上推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业的良性发展。 新《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以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开展一次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确保新《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落实,并欢迎广大车主、民众监督。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新《管理办法》在广东省价格信息网公布。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问答 一、问:我省为何要新出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答:《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全面指导和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社会反映良好。但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机动车辆数量呈直线增长趋势,原管理办法在部分地区的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涉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反映和投诉等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进一步改善交通状况,积极引导停车场服务行业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及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2009〕24号

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https://www.360docs.net/doc/1616608272.html, 2009年2月19日【字体:大中小】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 管理的通知 2009-2-4 粤价〔2009〕24号 执行日期:自2009年春季开学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 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 价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 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 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率制定。民办中小学校的回报率暂试行:省一级学校不超过生均培养成本的8%、市一级学校不超过7%、县(区)一级学校不超过6%、一般学校不超 过5%。 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 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二)民办中小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实际管理费用和成本 提出,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三)民办中小学校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公办学校的收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四)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

位费。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入学考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二、民办中小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应如实提交以下材 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教育收 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 (六)学校近三年支出状况,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并填写《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见附件); (七)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民办中小学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的减免以及其他救助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上明示。民办中小学收费应使用规定票据。 四、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管理。小学学杂费标准可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制定,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均按学段学杂费标准交纳。 五、民办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合理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中小学校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或挪作它用。 六、民办中小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住宿费。受教育者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 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粤价〔2010〕10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2010年5月31日以粤价〔2010〕102号发布2010年7 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含收费单位,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 省人民政府授权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开、效能原则。 第四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包括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尚未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但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确定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应当坚持市场取向,对市场竞争较充分、能够放开由市场调节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坚决放开;对市场竞争尚不充分、暂不具备放开由市场调节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放开。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对依法应当由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制定价格;确需在本行政区域内加强统一管理的,应采取制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等方式。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价格,不得以相关经营者未申请制定价格为由迟延或者拒绝制定价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定价权限范围内制定定调价规划或者年度计划,并报送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定调价规划或者年度计划,应当围绕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战略要求,充分结合国家和省深化价格改革的部署,明确具体定调价项目、定调价目标、实施步骤、工作时限以及责任人等。 第八条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以下简称建议人)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依据和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_(粤价函[1996]6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粤价函[1996]64号 省环保局: 《关于修订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粤环函[1994] 113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更名为“环境监测收费”。 二、环境监测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执行。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收费的财务管理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四、《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粤环[1990] 6号文附发的《广东省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样品采集水样样次20土样、生物、固体样点次10土样剖面40环境大气样次15 样品前处理干(湿)式消解项次20萃取分离、过滤项次15浓缩、水浴蒸干项次15 D-K浓缩项次20蒸馏、回流项次18水浴曝气(吹气分离)项次20索氏回流项次40溶剂浸取、解吸项次12稀释度试验项次15固体样品加工项次10气体样品制备项次8培养基制备项次15

气样测试 分析总悬浮颗粒物 (大流量采样) (中流量采样)

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监测、治理工程项目环境效益分析评价监测,按本标准执行。 污染事故、纠纷仲裁监测,受有关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监测,可参照本标准协商收费。常规的大气、水质、噪声、放射性等环境质量监测,为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核实实测数据的监测,不得收费。 2收费标准中,水样、气样检测,使用高、精、贵仪器检测所列各监测项目收费不含样品前处理费,需做样品前处理的,按所采用处理方法加收样品前处理费。 3五个以下样品检测,按五个样品收费。 4夜间监测作业加倍收费。 5外出采样监测的交通、住宿费等由要求采样单位支付。 6特殊或未列入的样品分析项目的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并将项目和标准报省环保局、省物价局备案。 7提供直接监测数据,按测定总费用的50%收费,提供省、市级综合监测数据,按测定总费用的60%收费。向已交纳监测费的被监测单位提供监测数据不另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五条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咪表自动停车设施等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四)机动车辆因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拖曳至指定停车场停放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六条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不盈利的原则制定。 第七条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77号)

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8〕77号 省建设厅: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清理意见的复函》(粤建复函〔2007〕196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在我局未制定新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前,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暂按我局粤价函〔2004〕428号文规定执行。 省物价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28号)

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428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重新申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和申请收费增项的函》(粤建管函〔2004〕221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鉴于我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试行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有关规、规程、标准进行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检测时收取检测(验)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按下浮不超过本文规定收费标准10%的幅度制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报我局备案。《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我局粤价〔2002〕168号文转发)中已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按该文规定执行。从事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的,其收费按我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复》(粤价〔2002〕97号)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粤价[2010]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1.04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价〔2010〕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 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

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一○年一月四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4]24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08.27 【实施日期】2004.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 (粤价[2004]245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广东省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823号)的有关规定,我省从2004年6月15日起,综合平均销售电价提高2.2分/千瓦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直管范围内,按照发改价格[2004]1037号文的规定调整电价。其中,大工业用电变压器容量电价从9元/千伏安·月调整为18元/千伏

安·月,最大需量电价从13.5元/千瓦·月调整为27元/千瓦·月。除广州市外,对直供直管范围内还未实现以地级市为单位同网同价的市,在电价调整同时实现同价。根据同一地级市下属直供县(区)电价水平情况,以2003年用电情况为基础,按照加权平均原则制定新的统一电价标准。各地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及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表见附件1。调整后的电价自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按抄见电量)。 二、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的趸售电价调整为54.48分/千瓦时(含税)。深圳市调整后的销售电价价目表我局将另行公布。 三、趸售电价调整后,趸售县的销售电价价目表我局将另行公布。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化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粤价[2002]21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7.04 【实施日期】2002.07.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2年7月4日粤价[2002]21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纠风办《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23号)中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特制定《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实施收费的中介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经营范围;或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中介协会批准,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执业资格,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 个体经纪人从事中介服务参照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国家规定或行业服务标准的,应遵循国家规定和行业服务标准;无行业服务标准的,应遵循双方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或行业通行的惯例。 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不纳入行政许可范围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收费项目以国家和省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广东省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2月16日以粤价〔2012〕47号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公 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学前班,下同)。 第三条幼儿园收费实行省定项目,各级各类幼儿园可对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政府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

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幼儿园等级与保教类型在不超过所属市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保教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基础上,分不同类型、不同等级核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收费标准。不同地区、财政拨款经费占办园经费比重不同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有所区别。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成本补偿机制,保教费标准主要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办学质量,结合幼儿园评定等级确定。 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图书和设备设施)、房屋租金、修缮费、水电费、取暖费、卫生保健费(卫生防疫)、教职工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房地产业管理收费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房地产业管理收费的复函 粤价函[1999]532号 省建委: 《关于理顺房地产业管理收费的报告》(粤建函[1997]338号)悉。房地产业有关管理收费业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粤办会函[1999]77号),现复如下: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收费 1、房地产权初始登记费 改按建筑面积收取,标准相应调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90元,超过100平方米的加收10元。 2、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 每宗不超过8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3、房地产权变更登记费 每宗不超过8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在收取上述登记费后,不再征收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等证照工本费。同时,在办理房地产抵押业务中,不开征房地产抵押登记费。 二、房地产交易收费 1、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房地产交易所(中心)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可收取房地产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按交易成交额的1‰缴纳,有关评估、表册等不另收费。此项收费属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其收支纳入财政管理。 2、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按1998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监督商品房预售款时,可向预售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监督管理费款项2‰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三、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维持现行规定,即只在广州市征收,其他市不征收。 四、以上收费除房地产交易服务费和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之外,其他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五、不开征房屋租赁登记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经由财政部、国家计委[94]财综字81号文明令取消,不宜恢复收取。 以上规定请自1999年11月1日起遵照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