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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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刑法之罪与罚》系列--共九节

第一节

防卫的正当与过当(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我们刑法主要涉及到定罪问题,也就是说你一个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就构成了犯罪,因此,像故意杀人,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刑法分则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那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就应当按照犯罪来处理,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有没有不构成犯罪的故意杀人,甚至合法的故意杀人,显然是有的,我们都知道,当一个罪犯被判了死刑,有关的行刑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所签署的死刑判决,对一个死刑犯来执行死刑,这就是一种合法的杀人,这种合法的杀人,就是一种职务行为,是一种正当化的事由,又比如这种杀人还包括正当防卫的杀人,当一个人受到了歹徒的行凶,当他的生命安全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命安全,将歹徒给杀死,按照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它不构成犯罪,因此呢,这种正当防卫的杀人同样也是一种合法的杀人。

因此,这种所谓的合法的杀人,就是一种正当化的事由,实际上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这种正当化的事由是广泛地存在着的,只是有时候我们没有注意而已,比如说在足球场上,互相地踢足球,在踢足球的时候,在合理冲撞的范围之内,进行铲球,将对方铲伤了,这样一种行为就是一种竞技行为,这种竞技行为,即使造成他人伤害后果,就不能按照犯罪处理。又比如你在这种拳击运动,拳击运动在互相打拳当中,把对方打死了,只要他是在按照一定的竞技规则来从事这种竞技活动,即使造成了他人死亡后果,他同样也不能按照犯罪来处理,这也是一种正当化事由,又比如我们的医生根据医疗的需要,对病人来进行高位截肢,把他的肢体给截掉了这是一个伤害行为,但这个伤害行为它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它是一种治疗行为,这种治疗行为也是一种正当化的事由。

由此可见呢,这种正当化的事由在现实生活当中是广泛存在着的,它并不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当中呢,规定了两种正当化事由:第一种是正当防卫,第二种是紧急避险。在讲正当防卫之前呢,我们来讲一个案件。这个案件也是一个在现实生活当中真实发生的案件,有一天是在12月份,冬天比较寒冷,是在一个山区,这个案件的一个当事人是一个山区的一个农村的妇女,她回娘家,一个人在山路上行走,在行走过程当中呢,她碰到了另外一个人,这个人呢是一个杀猪的屠夫,身强力壮,人高马大,这一天因为他的弟弟要结婚,要筹办婚事,就请他去帮助杀猪,所以他就随身携带了两把杀猪刀,在路上行走,这样一男一女正好碰上,所以这个杀猪的屠夫一看这个农村妇女孤单一人,而且山路很偏僻,在这种情况下,他就起了歹心,想要强奸这个妇女,这个妇女一看这种情况呢,她也知道自己从体力上来说并不是这个杀猪屠夫的对手,跟他硬拼那肯定不会有好结果,这个农村妇女呢,就非常的机智,当她知道了这个屠夫他的歹意以后,就假装同意和他发生性关系,就说呢,我们走到前面找一个比较平坦的地方,就走到了一个前面稍微大的这么一个平地,这个地方呢正好有一个粪池,这个粪池呢里面渗满了粪水,有一人多深,由于冬天呢,这个粪池表面结了一层薄薄的冰,所以正好粪池旁边有块平地比较平坦,这个妇女就说呢,我们在这儿可以发生关系,这个妇女为了麻痹对方,先把自己的外套给脱了,然后跟这个歹徒说,你可以把你的衣服给脱了,所以这个歹徒一看妇女非常主动,他就放松了警惕,他就把杀猪刀呢放在一边,自己先把这个棉袄给脱了,棉袄里面穿了一件套头的毛衣,然

后接下来就要脱毛衣,这个毛衣套头,所以要脱毛衣的话,就要把毛衣把头给卷住了,趁此机会,这个妇女就一把把这个歹徒推到了粪池里边去,这个歹徒在粪池里面挣扎,这个粪池非常的粪水非常的冰冷,而且他又不会游泳,不识水性,所以在粪池里面挣扎,用手攀着粪池的边缘要往上爬,这个妇女就用砖头砸他的手不让他爬上来,这样呢,相持了十多分钟,这个歹徒就淹死了。

就这样一个案件,在这个案件当中,这个歹徒起意要强奸这个妇女,这个妇女非常的机智和这个歹徒进行周旋,把这个歹徒推到这个粪池里面,这个行为当然是一个正当防卫行为,对此并没有异议,但是这个歹徒被推到粪池里面去以后,这个妇女还不让他上来,用砖头砸他的手,结果导致这个歹徒死亡,对于这样一个行为,能不能认定为是正当防卫,在实践当中就有分歧,有的说呢,在这个歹徒被推到粪池里面去以后,这种对妇女的人身危险已经消失了,那就不具备正当防卫条件,因此这个妇女后面这个行为就不能认为正当防卫,而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呢,尽管把这个歹徒推到粪池里面去,但是由于这样一个特定的地点,前不着村后不着店,这个妇女的人身危险没有彻底摆脱,因此她用砖头砸这个歹徒手不让他上来,这个行为仍然应当视为是正当防卫的延续,不能认为是犯罪,显然,这两种观点是互相对立的,对这个妇女的行为,它的评价是不一样的,这种评价的不同,直接关系到这个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

隔断(一)

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来呢,正当防卫它实际上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呢,就是一种防卫权,那我们都知道呢,在现代法制社会里面,当一个公民的权利受到他人侵害,你不能对加害者呢,来实行私刑,也就是说,不能说他偷了你东西,你再把他东西偷回来,或者他打了你,你再打人家,应该通过司法机关来追究有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正确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所以这是一个法制的原则。

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民个人来行使防卫权能够维护这些合法权利,那法律就予以允许,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当防卫实际上是公民的一种权利,是一种防卫权,它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它不仅仅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它实际上也是公民的一种义务,它是公民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法律手段,因此呢,对于正当防卫我们应当看到它的积极意义,尤其是在当前社会治安比较混乱,犯罪气焰比较嚣张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鼓励公民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手段,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呢,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设立,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条件。就像我们前面所说的妇女把这个歹徒推到粪池里面,最后使他淹死,这样一个行为,它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就要看这个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的规定。

正当防卫成立的第一个条件是防卫意图,也就是说正当防卫之所以是正当的,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也就是说呢,他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正是这种主观目的正当性,决定了这种防卫行为,它的内容正当性,因此呢,正当防卫成立,必须要具备主观上的防卫意图,如何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呢,我们认为呢,防卫意图它实际上包含两方面内容,一个是防卫的意识,也就是说,他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要有这种认识,在这种不法侵害发生的认识基础之上,他决意来实施防卫,追求这种防卫的效果,这就是主观的主观上的防卫意图,这种主观上的防卫意图表明,正当防卫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正当性,主观目的正当性,从而把那些不具备主观防卫意图的行为,从正当防卫当中排除出去,在现实生活当中呢,这种不具备防卫意图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说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发生的打架,斗殴,甚至聚众斗殴等等这样一种情况,双方互相进行连续性的侵害,在这种斗殴的场合,如果你孤立地看,他打我,所以我打他,因此我打他似乎具有一个防卫的性质,对对方来说又是你打他,他才打你,因此呢他也是个防卫,所以从客观危害表现上来看,似乎具有防卫的这样一种客观特征,但实际上在打架或者互相斗殴的场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打架或斗殴的这种故意,而不具有防卫的故意,因此呢,这种打架或者斗殴它不能按照正当防卫来处理,而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当中,就把聚众斗殴规定为一种犯罪。除了这种斗殴以外,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叫做防卫挑拨。

隔断(二)

在这种防卫挑拨的情况下,这个甲本来是想要加害于这个乙,但是呢他怕加害于乙受到法律追究,所以他想出一个办法,他知道这个乙性情比较火爆,他故意挑逗这个乙,挑逗乙,使这个乙呢,由于受到他的挑逗,从而呢,来打这个甲,由于甲已经事先做了充分准备,在这种情况下,他就借正当防卫之名来加害于这个乙,将乙打成重伤,在这样一个案例当中,从表面上来看,这个甲之所以打乙,是因为乙对甲进行了不法侵害,所以,表面上来看,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但实际上乙的这种不法侵害,是由甲所挑逗起来的,所以这个甲呢,他主观上所具有的是一种加害的故意,而不具有防卫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呢,对于这种防卫挑拨不能按照正当防卫来处理,而是应当按照一般的故意犯罪来处理,对此呢,必须要加以注意,另外还有一种不具有防卫意图的行为,也就是偶然防卫,什么是偶然防卫,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比如这个张三,要想杀死这个李四,他就产生了杀死李四的这样一种意图,有一天呢,这个张三就持了一把手枪,赶到李四家里面,要去杀李四,正好这个时候呢,这个李四正在家里面拿一把斧头要杀王五,正当他拿起斧头向王五头上砍下去,正当这个时候这个张三一脚踹开李四家门,冲着李四就打了一枪把李四给打死了,把李四给打死了,在客观上就解救了王五,要不是张三把李四打死,这个王五就要被李四给砍死,这就是一种偶然的防卫,在这种偶然的防卫情况下,客观上具有防卫的效果,客观上产生了防卫效果,能不能按照正当防卫来处理,我们认为呢,不能按照正当防卫来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备防卫意图,因为他对李四开枪的时候,并没有看到李四拿着斧头要砍王五,因此他对李四开枪,是基于杀人的犯罪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为了解救王五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就不能按照正当防卫来处理,由此可见呢,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对于正确地认定正当防卫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你这个行为在客观上和防卫有些类似,但是由于你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同样也不能按照正当防卫来处理。正当防卫的第二个起因,第二个条件,是防卫起因,因为这个正当防卫它是一种防卫行为,这种防卫行为就意味着它不是一种主动的侵害行为,它是在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而采取的一种被动的一种防卫措施。

隔断(二)

防卫的起因,在刑法当中表述为不法侵害,也就是说呢,对于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从不法侵害这样一个表述当中就可以看出来,防卫起因具有两个特征,第一个是行为的不法性,行为不法性,也就是说,对于合法行为,你不能实施所谓的防卫行为,如果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比如说一个人因为犯了罪了,受到公安机关的抓捕,或者受到人民群众的扭送,在这种情况下,你就不能说,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了,所以我要进行防卫。对于这个合法行为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如果你要对公安人员或人民群众,抓捕的人民群众来进行伤害,那你就构成了新的犯罪,就罪上加罪,这种不法侵害的第二个特征,是它的侵害性,侵害性,也就是说呢并不是所有的不法侵害都可以成为防卫起因,如果你发现一个人进行贪污,那你不能说他进行贪污,我就对他进行防卫,把他给打伤了,打死了,贪污虽然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这种贪污行为它不具有侵害性,不具有这种紧迫性,你发现他贪污,你向司法机关举报,就可以使他受到法律追究,只有这种不法侵害,如果不采取防卫措施,就会及时地对有关的人员造成重大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实行防卫,比如说,你发现一个特务,那你可以到安全部门举报,说这个人是特务,把他给抓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你不能说因为他特务,我就把他给打死,但是当你发现这个特务,正在用炸药炸一个桥梁,在这个时候,如果你去公安机关或者安全部门去举报,让公安机关安全部门来抓他,可能这个桥被炸掉了,在这种情况下,这种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你才可以实行防卫,所以这点呢,必须要有个正确认识,在现实生活当中呢,有些群众对于有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因此呢,他抓到一个小偷以后呢,就对这个小偷进行痛打,有时甚至把小偷给打死了,还认为呢,这是正当的,谁让他偷东西,抓到小偷就活该,就要打,实际上呢,这个小偷偷东西以后,被你抓到,那你应当及时地扭送到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你对他进行打,如果你把小偷打死了,由于它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同样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要按照犯罪来处理,所以这点呢,可能是必须要加以注意的,在理解刑法所规定的不法侵害的时候,那我们就需要加以注意,就是说呢,这种不法侵害到底是否包括违法,因为这个不法侵害从它程度来说,既包括一般的违法,又包括犯罪,有的时候呢,你只有对犯罪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如果一般的违法你就不能进行防卫。

但是我们认为呢,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实际上作为正当防卫的起因,它不仅包括犯罪,而且也包括违法,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这种违法和犯罪,它并没有一个严格的界限,没有严格界限,有些犯罪它就是由违法转化而来的,比如说,当一个人拿着棍子对另外一个人要打他,那你说这一棍子到底是违法还是犯罪,这一棍子如果把人家打成轻伤,可能就是构成犯罪,如果打成重伤或者打成致人死亡,那更是犯罪,但也许呢,这一棍子只是把人打成一个轻微伤,那轻微伤就不是犯罪,但是你不能等这一棍子打完以后结果出来了你才能进行防卫,你必须在面临着不法侵害的时候,你才能进行防卫,因此当这一棍子正要打下来,这一后果没有发生的时候,你就很难来判断这一棍子到底是一般的违法还是犯罪,因此我们认为呢,应当允许对这样一个违法行为,来进行正当防卫,只要这种违法行为具有某种紧迫性,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就可以对之来实行正当防卫,关于正当防卫条件,我们先讲到这儿,下一讲呢,我们继续再来讲谢谢大家。

第二节--防卫的正当与过当(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上一次我们讲到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正当防卫构成一共需要具备五个条件,上一次我们已经讲到第二个条件,就是防卫起因,接下来呢,我们再来讲第三个条件,就是防卫客体,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必须要针对一定的客体,正当防卫的客体包括两种,一种是对人的防卫,另外一种是对物的防卫。比如说如果不法侵害人,他唆使一条狗来对他人进行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呢,就可以把这个狗给打死,这种打死这个狗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防卫的性质,因为只有把这个狗打死了,才能避免这种不法侵害的发生。

在有些案件当中呢,实际上有些人他通过侵害第三者来进行报复,像这种情况呢,就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比如有一个案件,它有一个歹徒,他对另外一个人进行侵害,这个歹徒呢,他带着一个七八岁小孩,在他身边,这个歹徒侵害结果被侵害人呢,来进行反抗,这个歹徒呢,就赶紧跑了,结果被侵害这个人,一看打他的人跑了,但他的小孩在这儿,一气之下,把这个小孩给打了一顿,那么这个打这个小孩这样一个行为,就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因为这个小孩并不是侵害者,你打小孩的行为,你不能认为正当防卫,你是一种侵害第三者的行为,除了这种侵害第三者以外,在现实生活当中,还经常存在着一种所谓的假想防卫,所谓假想防卫,也就是对这个防卫的客体发生了错误认识,本来不存在不法侵害人,或者把不法侵害人给搞错了,以至于造成了他人的伤亡,像这种情况呢,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在现实生活当中呢,这样一种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比如说有这样一个案件,有一天呢,有两个流氓在调戏一个女青年,正好这个女青年的男朋友碰到了,一看有歹徒调戏他的女朋友,就上去解救,就跟两个歹徒打起来,正在这个时候呢,有一个公安派出所的一个民警下班就路过此地,发现有人在打架,他本人呢,这个民警因为下班嘛,没穿警服,这个打架呢,他也不知道谁对谁错,就去制止,他就从后面拍了一下这个男青年的肩膀,本来是想制止他,本来这个男青年本来和两个歹徒进行搏斗,突然后面有一个大手拍了他肩膀一下,把他吓一跳,以为又有一个歹徒上来了,结果他拿起刀返过身来就给这个民警刺了一刀,把民警刺成重伤,他误认为这个民警是一个歹徒,把民警给刺伤了,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这个主观认识和客观情况,就发生了错误,对他这种行为,能不能按照正当防卫来处理,显然不能按照正当防卫来处理,因为这个民警他并不是一个不法侵害人,你就不能按照正当防卫来处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对刺伤这个民警的这个行为,能不能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处理,从表面上来看他好像故意把他刺伤,但实际上呢,他是在对实际情况发生错误认识的这样一个前提下,才把他刺伤了,因此我们认为呢,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我们认为这个男青年刺伤民警的这个行为,主观上缺乏过失,是一个意外事件,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个民警当时没有穿警服他也没有出示他的身份证件,没有亮明他的身份,这个男青年他是在和两个流氓在搏斗,在非常紧迫情况下,他才产生这个误解,从这个男青年主观上来说,他没有疏忽,因此呢,这样一种刺伤民警的行为,只能说是一个意外事件,不应当对这个男青年来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在有些假想防卫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有过失的,对此就应当按照过失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说,有过这样一个案件,有一个这个被告人是一个19岁的男青年,有一天呢,在家里面睡觉,晚上十多点钟,睡得朦朦胧胧,突然听到门口有人大声敲门,把他从梦中给惊醒,实际上怎么回事呢,实际上是这个男青年他的父亲在工厂上夜班,当天正好发了工资,发了工资呢,他的父亲就委托下班的一个工友把工资送到家里来,所以这个外面敲门是他父亲同事给送钱来了,但是这个19岁的男青年在梦中惊醒,他一下子发生误解,以为是有歹徒来了,有人上门来抢劫了,所以他呢,就在蒙蒙胧胧当中,就拿起一根棍子,把门突然打开,不问青红皂白,就一顿乱棍把来人给打成重伤,在这样一个案件当中,这个男青年他主观上也发生了某种错误认识,本来人家是给送钱来了,但是他认为

是有人来抢劫了,发生了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因此呢,是一种假想防卫,在这种情况下呢,当然可以排除故意犯罪的可能性,不能把他的行为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处理,但是呢,在这个案件当中,这个男青年,主观上应当是存在过失,也就是说,即使你怀疑是有人来抢劫,你得问问清楚,你不能打开门,不问青红皂白,就一顿乱棒把人打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过失致人受伤罪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隔断(一)(同第一集的导视)

正当防卫的第四个条件是防卫的时间,这个条件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刑法里面已经明确规定了,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如果不法侵害不是正在进行,或者是尚未发生,或者是已经过去,那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这里所谓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指的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如果不法侵害还没开始,人家还在准备,或者扬言,要杀人,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采取防范的措施,或者向有关的司法机关报告,来制止,如果不法侵害已经过去,你就应当通过司法机关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来保护你的合法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呢,不法侵害是突如其来的,因此呢,当你意识到已经受到不法侵害,这种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了,当然你可以马上进行防卫,但在有些情况下呢不法侵害它从预备到施行有一个发展过程,当这种不法侵害尚在预备阶段,那你还不具备实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你可以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只有等到不法侵害已经着手了,你才能进行防卫,如果在不法侵害尚未进行情况下,你就进行所谓的防卫,这就是种事前的防卫,这种事前的防卫,由于不具备防卫的时间条件,因此呢,就不能按照正当防卫来处理,而是按照应当按照一般的犯罪来处理。

另外呢我们还需要正确地判断不法侵害的终止的时间,因为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了,就意味着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就消失了,你就不能再进行正当防卫。比如说我们前面在上一讲曾经举的那个案例,这个农村妇女由于受到歹徒的这种强奸的威胁,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就把这个歹徒推到冰冷的粪池里面,这个歹徒掉到这个粪池里面,应该说他的强奸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了,这个行为已经终止了,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就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所以这个妇女后来再用砖头砸歹徒的手不让他从粪池里面爬上来,最后导致他被粪水给淹死这样一个行为,就不是一个防卫行为,那我们认为呢,不能这样来看待,我们还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分析,假如我们说它这样一个地点离地点很近就有人家,有他人,在这种情况下,你一跑就有人来保护你,这个歹徒即使从粪池里面爬上来,他也不可能再加害于你,在这种情况下,你就应当认为把这个歹徒推到粪池里面,不法侵害就终止了,你不能再进行正当防卫了,但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发生的是一个特定场所,前不着村,后不着店,如果你把他推下去以后,你就跑,那等这个歹徒从粪池里面爬上来,很快就会把你抓住,就会继续加害于你,在这种情况下呢,不能认为把这个歹徒推到粪池里面去,这个妇女的人身安全就得到有效保障了,她仍然存在着被侵害的危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她用砖头砸这个歹徒的手不让他爬上来,这个行为仍然应当认为是为了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不应当按照犯罪来处理,由此可见呢,这个不法侵害终止如何来判断,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在一个具体案件当中,你在判断这种不法侵害是否终止,你不能采取一种机械的观点,比如说在有些案件当中,有一个歹徒要强奸一个女青年,那女青年就用棍子跟他搏斗,就用两棍子就把他给打晕了,打晕了,那当然就不存在强奸的可能性,但这个时候呢,这个女青年越想越生气,接着想干脆不如把他打死,结果过了一会儿呢,又用棍子连打几

棒,把这个强奸犯给打死了,前面这两棍子把他打晕了,这是一个正当防卫行为,但是打晕了,这个强奸犯丧失了不法侵害能力,你的安全也受到保障了,在这种情况下,你另外起了报复的这样一种意图,又把他打死,这个打死行为就构成故意犯罪,这就是一种事后防卫,应当按照故意犯罪来处理,当然,在这个案件当中,这里面有个时间上间隔,也就是先打两棍把他打晕了,打晕以后,过了一会儿,她另外起意报复,又把他打死,这两个阶段从时间上区分的比较清楚,所以对后来的报复侵害行为,可以单独地来处理,但是如果这样一个用棍子打是一个连续的打击过程,比如一连打了五棍结果呢,把这个强奸犯打死了,事后进行法医鉴定,实际上打了第二棍已经把这个歹徒打晕了,后几棍才把他打死,你能不能说前两棍是正当防卫,后三棍是故意伤害致死,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做这样一个区分,因为在这样一个案件当中,这个五棍是一个连续的打击过程,他并不是发现这个强奸犯已经丧失了不法侵害能力的情况下,再继续来打他,因此我们就要把这五棍看作一个整体来分析,所以不能认为后三棍就是一个事后的报复行为。

当然在现实生活当中,正当防卫这个时间条件,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在理解的时候可能是需要加以注意的,比如有些是事前设置一些防范措施事先设置防范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这种事先设置防范措施,而导致他人的伤害,是不是构成正当防卫,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有的是在自己家里面设置一些防范措施,那你到人家家里面来偷东西,或者来抢东西,结果受到了防范设施的伤害,这种行为当然可以(是)正当防卫,但有些人呢,在设置防范措施的时候,采取的(是)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一些措施,比如说有一个人家,他种了一些名贵的花草,结果老被人偷,他就用电网把它拦上,白天呢,把电停掉,晚上把电打开,结果有一个晚上一个小偷来偷,被电死了,由于他这个私设电网本来就危害国家安全,尽管电死的是小偷,也不能认为你是一个正当防卫行为,而是应当按照有关犯罪来处理的,还有的人,比如说他的西瓜被偷了,非常生气,他就在有个别西瓜他里面做了记号,里面打上毒药,结果有的小偷来偷,把(有)毒药的西瓜偷走了,给人家吃了,就一下子死了好几个人,像这种防范措施,都超出了保护他的财产安全的客观需要,危害到公共安全,都应当按照有关犯罪来处理。

隔断二

正当防卫的第五个条件,也是最后一个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超出了必要限度,那就是防卫过当,怎么来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那我们认为呢,主要应当根据他所保护的权益的大小,他所打击的采取防卫措施,打击强度,以及综合其他方面的因素来进行判断,那我个人觉得呢,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时候,应当站在有利于防卫人的立场上来考虑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呢,有时候呢,往往不是站在有利于从设身处地地从防卫人角度考虑,而是对防卫人进行苛求,这样的做法可能是错误的,比如在有些案件当中,防卫人受到不法侵害,被逼到一个角落,在这种情况下呢,他就进行防卫,就用刀把这个歹徒呢一个刺成重伤,一个刺成死亡,这样一个致人一个重伤一个死亡,是不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有的案件当中呢,有的司法人员就进行现场勘察,说你这个墙角,你这个墙很低,你墙旁边身后就有一颗树,攀着树一跳过墙,你就可以逃跑,你不逃跑,你把这个歹徒刺成一个重伤一个死亡,就认为你超过必要限度,这种考虑可能是我认为是不妥当的,因为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而且正当防卫是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法律手段,它并不要求迫不得已,尽管他能跑,但是他不跑,仍然是具有防卫的性质,所以呢,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如何来进行判断,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按照我国刑法的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

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而防卫过当,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防卫过当,它构成犯罪,但考虑到呢,在防卫过当情况下,这种犯罪呢,是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因为是被害人你进行不法侵害,因此呢,有减轻或者免除的这样的情节,以示宽大处理,这样一个规定我认为是完全正确的,在这里面我们还需要注意呢,刑法第20条三款还规定一种无过当的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一种特定的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进行防卫,它就不存在过当的问题,这主要是为了鼓励公民和这些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彻底解决他的后顾之忧,所以这样一个规定对于维护公民的防卫权我认为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以上我们所讲的就是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当中,正当化事由除了正当防卫以外,还有另外一种正当化事由,这就是紧急避险。

隔断三

关于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第一款有个明确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外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所以在这个紧急避险情况下,也造成了他人合法权益一种损害,但是之所以造成这种损害,它是为了避免一种更大的危险,比如说一个船长在大海当中呢,行驶,这个时候碰到了强烈的暴风雨,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船就发生了危险,只有把船上的一部分货物,给扔到海里面,减轻这个船的这种重量,才能避免这个船被暴风雨给淹没,那为了这样一个目的呢,就船长就下令,把一部分货物,给扔到海里面,这样一个行为呢,就属于一种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它必须是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施的,因为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不一样,正当防卫是和不法侵害作斗争,因此呢,正当防卫是正和不正的关系,防卫人是正当的,而不法侵害人是不正当的,但是在紧急避险情况下,是为了保护一个更大的合法权益,而牺牲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呢,牺牲这个较小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才被认为正当的,当然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为了保护一个相同的合法权益,而牺牲另外一个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按照紧密避险来处理,这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这里呢,我们也讲一个案例。(图)

所以就是这样一个案件,所以这样一个案件当中,由于妇女干部跟他的妹妹掉了个个,挽救了自己生命,但是牺牲了女孩的生命,像这种行为到底是不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如果说你必须是为了保护比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才是正当防卫,她在这个案件当中,她是为了保护本人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就很难说是一个正当防卫,是一个紧急避险,但是你说她是一个犯罪,说是一个杀人,这个人毕竟不是她杀的,是这个歹徒杀的,像这样一种案件,怎么来处理,可能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外国刑法当中呢,它仍然把这种行为看作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是一种免责的紧急避险,和作为正当化事由的紧急避险来加以区分,这样一种做法呢,我觉得还是值得我们参考的,由此可见呢,紧急避险这样一种现象,它在现实生活当中也是很复杂的,我们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正确的认定,这一讲关于正当化事由我们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第九节--防卫的正当与过当(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上一次我们讲到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正当防卫构成一共需要具备五个条件,上一次我们已经讲到第二个条件,就是防卫起因,接下来呢,我们再来讲第三个条件,就是防卫客体,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必须要针对一定的客体,正当防卫的客体包括两种,一种是对人的防卫,另外一种是对物的防卫。比如说如果不法侵害人,他唆使一条狗来对他人进行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呢,就可以把这个狗给打死,这种打死这个狗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防卫的性质,因为只有把这个狗打死了,才能避免这种不法侵害的发生。

在有些案件当中呢,实际上有些人他通过侵害第三者来进行报复,像这种情况呢,就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比如有一个案件,它有一个歹徒,他对另外一个人进行侵害,这个歹徒呢,他带着一个七八岁小孩,在他身边,这个歹徒侵害结果被侵害人呢,来进行反抗,这个歹徒呢,就赶紧跑了,结果被侵害这个人,一看打他的人跑了,但他的小孩在这儿,一气之下,把这个小孩给打了一顿,那么这个打这个小孩这样一个行为,就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因为这个小孩并不是侵害者,你打小孩的行为,你不能认为正当防卫,你是一种侵害第三者的行为,除了这种侵害第三者以外,在现实生活当中,还经常存在着一种所谓的假想防卫,所谓假想防卫,也就是对这个防卫的客体发生了错误认识,本来不存在不法侵害人,或者把不法侵害人给搞错了,以至于造成了他人的伤亡,像这种情况呢,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在现实生活当中呢,这样一种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比如说有这样一个案件,有一天呢,有两个流氓在调戏一个女青年,正好这个女青年的男朋友碰到了,一看有歹徒调戏他的女朋友,就上去解救,就跟两个歹徒打起来,正在这个时候呢,有一个公安派出所的一个民警下班就路过此地,发现有人在打架,他本人呢,这个民警因为下班嘛,没穿警服,这个打架呢,他也不知道谁对谁错,就去制止,他就从后面拍了一下这个男青年的肩膀,本来是想制止他,本来这个男青年本来和两个歹徒进行搏斗,突然后面有一个大手拍了他肩膀一下,把他吓一跳,以为又有一个歹徒上来了,结果他拿起刀返过身来就给这个民警刺了一刀,把民警刺成重伤,他误认为这个民警是一个歹徒,把民警给刺伤了,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这个主观认识和客观情况,就发生了错误,对他这种行为,能不能按照正当防卫来处理,显然不能按照正当防卫来处理,因为这个民警他并不是一个不法侵害人,你就不能按照正当防卫来处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对刺伤这个民警的这个行为,能不能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处理,从表面上来看他好像故意把他刺伤,但实际上呢,他是在对实际情况发生错误认识的这样一个前提下,才把他刺伤了,因此我们认为呢,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我们认为这个男青年刺伤民警的这个行为,主观上缺乏过失,是一个意外事件,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个民警当时没有穿警服他也没有出示他的身份证件,没有亮明他的身份,这个男青年他是在和两个流氓在搏斗,在非常紧迫情况下,他才产生这个误解,从这个男青年主观上来说,他没有疏忽,因此呢,这样一种刺伤民警的行为,只能说是一个意外事件,不应当对这个男青年来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在有些假想防卫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有过失的,对此就应当按照过失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说,有过这样一个案件,有一个这个被告人是一个19岁的男青年,有一天呢,在家里面睡觉,晚上十多点钟,睡得朦朦胧胧,突然听到门口有人大声敲门,把他从梦中给惊醒,实际上怎么回事呢,实际上是这个男青年他的父亲在工厂上夜班,当天正好发了工资,发了工资呢,他的父亲就委托下班的一个工友把工资送到家里来,所以这个外面敲门是他父亲同事给送钱来了,但是这个19岁的男青年在梦中惊醒,他一下子发生误解,以为是有歹徒来了,有人上门来抢劫了,所以他呢,就在蒙蒙胧胧当中,就拿起一根棍子,把门突然打开,不问青红皂白,就一顿乱棍把来人给打成重伤,在这样一个案件当中,这个男青年他主观上也发生了某种错误认识,本来人家是给送钱来了,但是他认为是有人来抢劫了,发生了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因此呢,是一种假想防卫,在这种情况下呢,

当然可以排除故意犯罪的可能性,不能把他的行为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处理,但是呢,在这个案件当中,这个男青年,主观上应当是存在过失,也就是说,即使你怀疑是有人来抢劫,你得问问清楚,你不能打开门,不问青红皂白,就一顿乱棒把人打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过失致人受伤罪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隔断(一)(同第一集的导视)

正当防卫的第四个条件是防卫的时间,这个条件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刑法里面已经明确规定了,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如果不法侵害不是正在进行,或者是尚未发生,或者是已经过去,那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这里所谓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指的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如果不法侵害还没开始,人家还在准备,或者扬言,要杀人,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采取防范的措施,或者向有关的司法机关报告,来制止,如果不法侵害已经过去,你就应当通过司法机关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来保护你的合法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呢,不法侵害是突如其来的,因此呢,当你意识到已经受到不法侵害,这种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了,当然你可以马上进行防卫,但在有些情况下呢不法侵害它从预备到施行有一个发展过程,当这种不法侵害尚在预备阶段,那你还不具备实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你可以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只有等到不法侵害已经着手了,你才能进行防卫,如果在不法侵害尚未进行情况下,你就进行所谓的防卫,这就是种事前的防卫,这种事前的防卫,由于不具备防卫的时间条件,因此呢,就不能按照正当防卫来处理,而是按照应当按照一般的犯罪来处理。

另外呢我们还需要正确地判断不法侵害的终止的时间,因为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了,就意味着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就消失了,你就不能再进行正当防卫。比如说我们前面在上一讲曾经举的那个案例,这个农村妇女由于受到歹徒的这种强奸的威胁,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就把这个歹徒推到冰冷的粪池里面,这个歹徒掉到这个粪池里面,应该说他的强奸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了,这个行为已经终止了,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就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所以这个妇女后来再用砖头砸歹徒的手不让他从粪池里面爬上来,最后导致他被粪水给淹死这样一个行为,就不是一个防卫行为,那我们认为呢,不能这样来看待,我们还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分析,假如我们说它这样一个地点离地点很近就有人家,有他人,在这种情况下,你一跑就有人来保护你,这个歹徒即使从粪池里面爬上来,他也不可能再加害于你,在这种情况下,你就应当认为把这个歹徒推到粪池里面,不法侵害就终止了,你不能再进行正当防卫了,但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发生的是一个特定场所,前不着村,后不着店,如果你把他推下去以后,你就跑,那等这个歹徒从粪池里面爬上来,很快就会把你抓住,就会继续加害于你,在这种情况下呢,不能认为把这个歹徒推到粪池里面去,这个妇女的人身安全就得到有效保障了,她仍然存在着被侵害的危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她用砖头砸这个歹徒的手不让他爬上来,这个行为仍然应当认为是为了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不应当按照犯罪来处理,由此可见呢,这个不法侵害终止如何来判断,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在一个具体案件当中,你在判断这种不法侵害是否终止,你不能采取一种机械的观点,比如说在有些案件当中,有一个歹徒要强奸一个女青年,那女青年就用棍子跟他搏斗,就用两棍子就把他给打晕了,打晕了,那当然就不存在强奸的可能性,但这个时候呢,这个女青年越想越生气,接着想干脆不如把他打死,结果过了一会儿呢,又用棍子连打几棒,把这个强奸犯给打死了,前面这两棍子把他打晕了,这是一个正当防卫行为,但是打

晕了,这个强奸犯丧失了不法侵害能力,你的安全也受到保障了,在这种情况下,你另外起了报复的这样一种意图,又把他打死,这个打死行为就构成故意犯罪,这就是一种事后防卫,应当按照故意犯罪来处理,当然,在这个案件当中,这里面有个时间上间隔,也就是先打两棍把他打晕了,打晕以后,过了一会儿,她另外起意报复,又把他打死,这两个阶段从时间上区分的比较清楚,所以对后来的报复侵害行为,可以单独地来处理,但是如果这样一个用棍子打是一个连续的打击过程,比如一连打了五棍结果呢,把这个强奸犯打死了,事后进行法医鉴定,实际上打了第二棍已经把这个歹徒打晕了,后几棍才把他打死,你能不能说前两棍是正当防卫,后三棍是故意伤害致死,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做这样一个区分,因为在这样一个案件当中,这个五棍是一个连续的打击过程,他并不是发现这个强奸犯已经丧失了不法侵害能力的情况下,再继续来打他,因此我们就要把这五棍看作一个整体来分析,所以不能认为后三棍就是一个事后的报复行为。

当然在现实生活当中,正当防卫这个时间条件,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在理解的时候可能是需要加以注意的,比如有些是事前设置一些防范措施事先设置防范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这种事先设置防范措施,而导致他人的伤害,是不是构成正当防卫,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有的是在自己家里面设置一些防范措施,那你到人家家里面来偷东西,或者来抢东西,结果受到了防范设施的伤害,这种行为当然可以(是)正当防卫,但有些人呢,在设置防范措施的时候,采取的(是)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一些措施,比如说有一个人家,他种了一些名贵的花草,结果老被人偷,他就用电网把它拦上,白天呢,把电停掉,晚上把电打开,结果有一个晚上一个小偷来偷,被电死了,由于他这个私设电网本来就危害国家安全,尽管电死的是小偷,也不能认为你是一个正当防卫行为,而是应当按照有关犯罪来处理的,还有的人,比如说他的西瓜被偷了,非常生气,他就在有个别西瓜他里面做了记号,里面打上毒药,结果有的小偷来偷,把(有)毒药的西瓜偷走了,给人家吃了,就一下子死了好几个人,像这种防范措施,都超出了保护他的财产安全的客观需要,危害到公共安全,都应当按照有关犯罪来处理。

隔断二

正当防卫的第五个条件,也是最后一个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超出了必要限度,那就是防卫过当,怎么来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那我们认为呢,主要应当根据他所保护的权益的大小,他所打击的采取防卫措施,打击强度,以及综合其他方面的因素来进行判断,那我个人觉得呢,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时候,应当站在有利于防卫人的立场上来考虑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呢,有时候呢,往往不是站在有利于从设身处地地从防卫人角度考虑,而是对防卫人进行苛求,这样的做法可能是错误的,比如在有些案件当中,防卫人受到不法侵害,被逼到一个角落,在这种情况下呢,他就进行防卫,就用刀把这个歹徒呢一个刺成重伤,一个刺成死亡,这样一个致人一个重伤一个死亡,是不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有的案件当中呢,有的司法人员就进行现场勘察,说你这个墙角,你这个墙很低,你墙旁边身后就有一颗树,攀着树一跳过墙,你就可以逃跑,你不逃跑,你把这个歹徒刺成一个重伤一个死亡,就认为你超过必要限度,这种考虑可能是我认为是不妥当的,因为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而且正当防卫是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法律手段,它并不要求迫不得已,尽管他能跑,但是他不跑,仍然是具有防卫的性质,所以呢,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如何来进行判断,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按照我国刑法的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而防卫过当,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防卫过当,它

构成犯罪,但考虑到呢,在防卫过当情况下,这种犯罪呢,是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因为是被害人你进行不法侵害,因此呢,有减轻或者免除的这样的情节,以示宽大处理,这样一个规定我认为是完全正确的,在这里面我们还需要注意呢,刑法第20条三款还规定一种无过当的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一种特定的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进行防卫,它就不存在过当的问题,这主要是为了鼓励公民和这些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彻底解决他的后顾之忧,所以这样一个规定对于维护公民的防卫权我认为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以上我们所讲的就是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当中,正当化事由除了正当防卫以外,还有另外一种正当化事由,这就是紧急避险。

隔断三

关于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第一款有个明确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外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所以在这个紧急避险情况下,也造成了他人合法权益一种损害,但是之所以造成这种损害,它是为了避免一种更大的危险,比如说一个船长在大海当中呢,行驶,这个时候碰到了强烈的暴风雨,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船就发生了危险,只有把船上的一部分货物,给扔到海里面,减轻这个船的这种重量,才能避免这个船被暴风雨给淹没,那为了这样一个目的呢,就船长就下令,把一部分货物,给扔到海里面,这样一个行为呢,就属于一种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它必须是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施的,因为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不一样,正当防卫是和不法侵害作斗争,因此呢,正当防卫是正和不正的关系,防卫人是正当的,而不法侵害人是不正当的,但是在紧急避险情况下,是为了保护一个更大的合法权益,而牺牲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呢,牺牲这个较小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才被认为正当的,当然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为了保护一个相同的合法权益,而牺牲另外一个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按照紧密避险来处理,这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这里呢,我们也讲一个案例。(图)

所以就是这样一个案件,所以这样一个案件当中,由于妇女干部跟他的妹妹掉了个个,挽救了自己生命,但是牺牲了女孩的生命,像这种行为到底是不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如果说你必须是为了保护比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才是正当防卫,她在这个案件当中,她是为了保护本人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就很难说是一个正当防卫,是一个紧急避险,但是你说她是一个犯罪,说是一个杀人,这个人毕竟不是她杀的,是这个歹徒杀的,像这样一种案件,怎么来处理,可能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外国刑法当中呢,它仍然把这种行为看作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是一种免责的紧急避险,和作为正当化事由的紧急避险来加以区分,这样一种做法呢,我觉得还是值得我们参考的,由此可见呢,紧急避险这样一种现象,它在现实生活当中也是很复杂的,我们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正确的认定,这一讲关于正当化事由我们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第三节--罪恶正在萌芽(上)

大家好,现在我们讲未完成罪,那么这里所讲的未完成罪,指的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那么在刑法当中呢,犯罪分为两种,一种是犯罪的完成形态,这就是犯罪的既随,那么另

外一种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刑法所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的中止,那么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未完成形态,是两种不同形态,在刑法分则当中所规定的犯罪,一般来说呢是以犯罪的既随为标准的,也就是说,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比如说在刑法分则当中所规定的故意杀人,那么指的就是故意杀人的既随形态,也就是说已经把人杀死了,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杀人的案件,未必见得在每一起案件当中都把人杀死,那么有的可能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是并许多把人杀死,可能造成重伤了,也有的可能在犯罪的杀人的预备当中,就被发现了,被制止了,因而没有进入到杀人的实行,那么像这样一些情况,就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由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是杀人的既随形态,关于故意杀人的法定性,是针对杀人的既随而言的,那么在杀人没有达到既随,而是处于预备未遂或者中止的情况下,如何来对杀人罪进行定罪量刑,那么这些问题呢,就是我们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部分内容当中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呢,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犯罪预备,第二种是犯罪未遂,第三种是犯罪中止,下面我们分别对这三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来做一个说明,第一,我们先来讲犯罪预备,那么在现实生活当中呢,很多犯罪都需要经过预备以后,才能开始实施,因此呢,犯罪预备是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那为了说明犯罪预备这个概念,我们首先来讲一个案例,在1994年6月7日的中午,王谋、罗谋和张某共谋向抢劫出租车,那么他们三个人就进行了准备,准备了一些小刀片,同时呢还准备了一块毛巾和准备了一根绳索,那么他们在大街上行走,那么发现有一辆桑塔纳的出租车那么他们就以打车为名,把这个出租车拦下来,那么拦下来以后他们就上了车他么在上车的过程当中,这个司机发现这三个人神情不太正常,就怀疑他们有什么歹意,因此呢,这个出租车司机也是非常的机智,就把出租车开到了检查站,那么在检查站呢,对这三个人进行盘问,那么这三个人就供述呢,他们是预备要进行抢劫,但是呢被及时地制止了,那么像这样一起案件就涉及到抢劫的预备问题,那么关于犯罪的预备,我国刑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刑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那么这里所讲的犯罪预备,实际上是指犯罪的预备行为,是指犯罪的预备行为,那么这从刑法理论上来说,作为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已经实施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一抑制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这样一种情形,就是刑法所讲的犯罪预备,由此可见呢,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行为人必须是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那么这里所讲的犯罪预备行为,就是刑法所规定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此可见呢,预备行为它的主观上必须是为了犯罪,那么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正是根据这一点,我们可以把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其他的正常行为,来加以区分,比如说,张某要去杀人,那么他到商店去买把菜刀,那么买菜刀这是一个正常的交易行为,但是,当张某是处于杀人的目的,而是去买这把菜刀的时候,那我们就说他这种买菜刀的时候,就是一种杀人的预备行为,如果他不是为了杀人,去买这把菜刀,而是为了回家切菜用而去买一把菜刀,在这种情况下,买菜刀这种行为不能说是一个犯罪的预备行为,由此可见呢,正确地界定行为人主观上的这种为了法律这样一个意图,对于认定犯罪预备行为是具有重要意义的,那么这种预备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两种情况,对此呢,刑法都有明确规定,一种是准备工具,第二种是制造条件,那么就这两种情况而言,准备工具是一种比较具体的预备行为,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绝大部分犯罪,都需要采用一定的工具,因为犯罪的情况是很复杂的,那么有些犯罪它可以直接借助于被告人的自己的肢体来进行实施,比如说伤害,那么可以拳打脚踢把人打伤了,那么进行侮辱诽谤,那么可以用他的语言来进行,但是呢,大部分犯罪都需要一定的

工具,那么像伤害,拳打脚踢把人打伤,那么这种情况占的少数,那么大部分伤害犯罪呢,它可能要借助于一定的工具,这种工具也就是我们刑法当中所说的凶器,比如说要用棍子把人打伤,或者用刀把人扎伤,那么杀人也是如此及那么有的要下毒,把人毒死,那么有的开枪把人打死,那么在这些情况下,没有一定的犯罪工具,那么这种犯罪就无法实施,那么由此可见,准备犯罪工具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的预备行为,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有些犯罪来说,如果不准备这种犯罪工具,这种犯罪根本不可能实施,比如说刑法当中所规定的伪造货币罪,那么对于伪造货币这种犯罪行为来说,它必须要经过一个犯罪的预备阶段,要准备相应的犯罪工具,你要想伪造货币,那你不可能空手去伪造,那你必须要有纸张,要有油墨,要有一些印刷设备,如果没有这样一些犯罪工具,伪造货币这种犯罪行为,实际上是是不可能实施的,由此可见,由于准备工具这种犯罪预备行为,在现实当中比较普遍,因此呢,刑法加以明文的列举,那么除了准备工具这样一种犯罪预备行为以外。

那么另外还包括了制造条件,那么这个制造条件这样一个表述呢,它是比较抽象的,那么它是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它犯罪预备行为,因此呢,制造条件那么这样一种犯罪预备行为,它的表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那么在现实生活当中呢,主要有以下这样些方式,那么第一种呢是准备犯罪手段,那么准备犯罪手段指的是某一些犯罪,那么必须要有一些特定的甚至是专业的犯罪手段,才能实施,如果没有这种犯罪手段,那么这种犯罪呢,就不可能实施,比如说盗窃,那么一般呢顺手牵羊盗窃,当然不需要什么犯罪手段,但是如果你是去盗窃保险柜,那你必须要有撬保险柜的这样一种犯罪手段,因为保险柜很重,你不可能把保险柜搬走,那么通常情况下呢,都是潜入房间,那么采用特定的工具,打开保险柜,然后呢,把保险柜里面钱财卷走,因此呢,如果你没有打开保险柜,这样一种特定的手段和技能,你就无法实施这种犯罪,另外像有些扒窃,扒窃这种犯罪,那么他也要有一定的技术,一定的技能,否则的话就很容易发现,因此呢,有些扒窃犯罪分子,甚至专门的来训练这种扒窃技能,怎么能够做到神不知鬼不觉,能够不被人发现,所以这种准备犯罪手段本身就是一种犯罪的预备行为,那么这种犯罪预备行为,应该说呢,是比较恶劣的,因为经过了这种专门的训练和准备,犯罪呢,往往就比较容易得逞。

那么第二种呢是拟定犯罪计划,那么犯罪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那么有些犯罪是一些临时起义的犯罪,也就是事先没有任何准备,没有预谋,一种突发性的犯罪,那么对于这种犯罪来说,当然不存在拟定犯罪计划的问题,那么还有一些犯罪呢,是一种预谋性的犯罪,那为了实施这种犯罪,犯罪分子经过了长时间的精心的准备,那么这里面呢,就包含了拟定犯罪计划,那么有的甚至这种犯罪计划制定的非常周密,怎么来实施,那么实施过程当中,又有一些预案,如果发生什么情况,应当怎么应对,那么在犯罪以后,怎么逃避侦查,他都有一套非常完整的周密的犯罪计划,那么有了这种犯罪计划,那么就会使犯罪更加容易得逞,因此呢,这种拟定犯罪计划,是犯罪的一种预备行为,那么这种犯罪预备行为呢,通常出现在预谋性的犯罪当中。

第三为实行犯罪进行预先调查,这就是我们在日常生活里面,通常所讲的踩点,先进行踩点,那么在很多犯罪当中,比如说杀人的犯罪,或者盗窃的犯罪,那么犯罪分子为了使这种犯罪能够更加顺利的实施,那么他事先要进行一些调查,比如说在杀人犯罪当中,那他们要了解被害人的生活习性,要先去辨认这个被害人,那么了解被害人行踪,那么考察被害人居住地点周围的环境,以便在得手以后,如何脱逃,那么对于盗窃犯罪来说,那么有的是入室盗窃,那么他要窥测犯罪场所,那么看看家里面什么时候没人,以便能够趁

主人不在家,能够潜入人家里面来进行盗窃,所以这样一些行为呢,都是一些为了犯罪而进行的事先调查,那么通过这种踩点,就能够使犯罪分子准确地掌握被害人的情况,以便于他能够顺利的来进行犯罪,因此呢,为实行犯罪而事先调查,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预备行为。

第四是清除实行犯罪的障碍,清除实行犯罪障碍,那么在经过了事先的调查以后呢,如果发现一些犯罪的障碍,那么他进行事先的清除,比如说他要到某一家人里面去盗窃,结果这一家养了一条看家的狗,那么这一条狗呢,非常机敏,发现有陌生人进来,就会大声的叫唤,那么这个犯罪分子经过事先调查,发现这样一个情况,那为了使犯罪能够顺利实施,那么他就要把这条狗给它弄死,所以在生活当中,经常有这样的案例,那么先派一个人弄一个饭团,饭团里面有毒药给狗吃,狗吃了以后就死了,那么等狗死一呢,再进去人,这样呢,就不容易被发现,那么还有的呢,事先去把电话线给剪断,或者把照明线路给剪断,以便能够顺利的来进行犯罪,那么这样一些清除犯罪障碍,都是为了便于犯罪实行,因此呢,清除实行犯罪的障碍,也是一种犯罪的预备行为。

第五,是勾引他人参加犯罪,勾引他人参加犯罪,那么这也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因为有些犯罪他一个人实行不了,因此呢,就需要有多人来实行,那么这种多人实行情况,也就是我们后面所要讲的是一种共同犯罪,那么为了实行共同犯罪,那么他就需要勾引他人,那么这种勾引的行为本身,它就是一种犯罪的预备行为,那么从以上我们所列举的各种犯罪预备行为来看,那么它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那么这些犯罪预备行为,归根到底都是为了犯罪而制造工具,因此呢,应当把他们认定为是一种犯罪的预备行为,这是犯罪预备的第一个特征,首先是必须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的第二个特征,是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也就是说呢,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但是,并没有能够着手实行犯罪,那么由此可见呢,犯罪的预备行为,是一种着手犯罪之前的行为,它和犯罪的实行行为是不一样的,那么这也正是犯罪预备区别于我们后面所要讲的犯罪未遂的一个最根本的区别,犯罪未遂是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的行为,而犯罪预备呢,它是行为人虽然进行了预备行为,但是并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当然如何判断这里有没有着手实行犯罪,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比如说我们前面所举的那个例子,那么王某等三个被告人他们经过了事先的预谋,精心的准备了抢劫的工具,那么显然这些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犯罪的意图,那么客观上呢,也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并且呢,他们已经物色了出租车,也就是抢劫的对象,也上了出租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抢劫到底是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已经开始实施,那么对此呢,就有不同看法,那么有的人就说呢,他们开始上这个出租车,那么这样一个抢劫行为就已经开始了,因此呢,像这种情况不能再说是一种抢劫的预备行为,而另外一些同志则认为呢,那么抢劫的行为在这个案件当中,并没有开始实施,因为根据刑法规定,抢劫指的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来强行夺取他人财物,那么在这个案件当中,行为人虽然上了出租车,但并没有开始对出租车司机使用暴力胁迫,没有来实施抢劫行为,因此呢,仍然是一种预备行为,那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呢,对于这个案件而言,我认为呢它仍然是一个预备行为,而没有开始实行犯罪行为,尽管这种预备行为它距离犯罪的实行是比较接近了,如果不是出租车的司机比较机敏,发现这三个人情节可疑,那么这样一个抢劫犯罪呢,马上就会着手实施,由此可见呢,正确的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已经着手实行,对于认定犯罪预备,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那么犯罪预备的第三个特征,是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抑制的以外的原因,那么也就是说,在犯罪预备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实施了预备行为,但是由于客观上的原因,不是处于行为人的本人的意愿,使得他这种行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就被迫中止下来了,那么这也是犯罪预备区别于犯罪中止的一个重要特征,因为在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有可能自动的放弃犯罪预备,成立犯罪中止,那么这种情况下呢,行为人他是自动放弃了预备行为,而犯罪预备呢,它是由于犯罪人抑制以外的原因,比如说被他人所制止,而未能进入犯罪的实行,比如说我们刚才所讲的这个案例,那么他们王某等三个人,已经上了出租车,那么由于这个司机发现他们情节可疑,就把他们拉到检查站,那么检查站的有关的工作人员一询问,那么就发现这是一起抢劫的案件,使得他这个抢劫在着手实行之前,就被制止了,所以这样一个原因呢,对于犯罪人来说,就是一种抑制以外的原因,由此可见呢,正确的认定这种犯罪预备的这种停止,到底是由于犯罪人本身原因,还是由于犯罪分子抑制以外的原因,对于认定犯罪预备,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那么以上我们对犯罪预备的三个特征做了一个简单的说明,那么在司法实践当中,在认定犯罪预备的时候,我们认为呢,有两个问题可能需要注意,第一个问题呢,要把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加以正确的区分,那么犯罪预备虽然是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行为,但是呢,这一种行为已经开始为实行犯罪做准备,因此呢,他已经和犯罪具有密切联系,那么它和犯意表示是有所不同的,这里所谓的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某种犯罪意图的一种流露,那么犯意表示呢,它有两种形式,那么一种呢,采用书面的语言的方式,书面语言的方式来流露,比如说张三特别恨李四,就主观上就产生了想要把他杀死的这样一个意图,那么他就给另外一个人写了一封信,那么在信里面呢,就把自己这个想法告诉他人,那么这样一封信从信里面从字里行间,确实可以看出来,张三流露了有杀害他人的这样一种意图,但是呢,写信这样一个行为它本身还不是一种犯罪的预备行为,还不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它只是一种犯疑流露,所以你还不能把他认定为是犯罪预备,那么另外一种比较常见的犯意表示,就是口头语言的一种犯疑的流露,比如说在现实生活当中,通常所见的这种扬言杀人,受了他人的气非常生气,就口露狂言,我非杀了你,那么有这样一句话,杀气腾腾,那么也许确实是行为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确实想要杀害他人,那么也许呢,是一时的生气,嘴上说说而已,但是无论那种情况,那么这种口出狂言都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犯意思的流露,行为人,并没有开始为杀人进行准备,因此呢,应当把他们看作是一种犯意表示,而不是犯罪预备,那么只有当行为人不仅嘴上说,要把张三给杀了,而且在下面呢,去准备凶气,比如跟人家借刀,人家说你借刀干嘛,我借刀要去杀张三,那么这个时候呢,他才已经开始预备了,才应当按照杀人预备来处理,由此可见呢,正确的区分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第二个问题呢,在认定犯罪预备的时候,那么还需要把这种预备行为和预备阶段这两个概念,正确加以理解,那么通常我们通常理解说一个人进行犯罪预备,那么这种犯罪预备呢,他是一种行为,一种预备行为,比如说为了杀人,而磨刀,磨刀,那这个磨刀它就是一种预备行为,那么这种预备行为,所处的时间段,就是一个犯罪阶段,那么这样一个预备阶段是一个时间的概念,那么在这个预备的过程当中,由于行为人抑制以外原因,而使得他的这种预备行为被迫的停止下来,那么像这种情况呢,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犯罪预备,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还经常有这样的情况,那么行为人已经开始预备,并且顺利的完成了预备行为,那么完成预备行为以后,在大部分情况下,预备行为一完成,马上转手就开始实行犯罪,因此呢,预备行为和犯罪的实行行为,两者是紧密衔接的,但是在少部分案件当中,预备行为完成以后,并没有马上开始犯罪的实行,那么这个中间呢,还有

一个时间段,那么这里面就有一些所谓犯罪的尾随行为,和犯罪的守候行为,所谓尾随,比如说在杀人案件当中,杀人凶气都准备好了,拉么被害人的行踪也都事先嗲差好了,那么他发现这个被害人出现了,但是呢,当时时间地点环境不利于来实行这种杀人犯罪,那么他就尾随被害人,想等被害人到一个比较偏僻的这样一个地方,在开始杀人,但是在尾随当中,就被他人发现,而被抓获,那么所谓犯罪的守候行为,也是指预备行为已经实施完了,那么经过事先调查,这个被害人呢,他总是下班要经过一个地方,那么就在被害人必经之地在守候,等待被害人出现,一旦被害人出现,那么就动手来杀害被害人,但是呢,还没有来得及等被害人出现,就被他人发现而被制止,那么像这种犯罪的尾随行为,和犯罪的守候行为,到底是一种犯罪的预备,还是预备以后的行为,还是一种犯罪的实际行为,那么也有不同意见,那我们认为呢,在这种犯罪的尾随和守候当中,尽管它的预备行为已经实施完了,但是毕竟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因此呢,在尾随和守候当中被制止,仍然应当认为是一种犯罪的预备,应当按照犯罪预备来处理,那么上面我们所讲的就是犯罪预备的特征,那么在这里呢,简单再讲一下犯罪预备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随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犯罪的预备它的性质比较轻,因此呢,尽管构成了犯罪,但是也应当比照既随犯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就是我们所要讲的犯罪预备,那么我们这一次的课呢,先讲到这儿,下次呢我们接着来讲犯罪的未随和犯罪中止谢谢大家。

第四节-- 罪恶正在萌芽(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现在我们接着来讲未完成罪,我们再讲其它两种犯罪的未完成罪,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首先来讲犯罪未遂,那么在讲犯罪未遂之前呢,我们先讲一个案例,那么这也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大家可以来看一下,这个犯罪人像这样一种情况,到底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随,那本案被告人,沈某男24岁,某场工人,这个沈某因为赌博欠债,难以偿还,因此就图谋盗窃本厂财物办公室的保险柜里面的现金,也就是想要盗窃保险柜,那么在2月7日晚上9时许,沈某就撬开了财物办公室的大门,那么进去以后呢,由于无法打开这个小保险柜的这个门,因为他这个办公室里面是一个小的保险柜,不是那种大保险柜,那么这种犯罪,当时打不开这个保险柜,因而呢,没有能够窃取保险柜里面的现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呢,沈某就把这个小保险柜搬离了这个财物办公室,因为这个保险柜比较小,因此呢,他能够搬动,就是把保险柜从这个办公室里面搬出来了,那么藏在厂里面的仓库旁边的一个小实验室里面,那么想等到以后有时机再来撬这个保险柜,结果第二天这个厂里面的财物人员上班,就发现办公室大门被撬了,这个保险箱不见了,那么他们就到处寻找,那么最后呢,在仓库的小实验室里面找到了小保险柜,那么这个柜门还没有打开,所以这样一个案件就案发了。

那么在这个案件当中呢,这个沈某撬开了办公室的门,并且呢把这个小保险柜搬离了办公室,但是并没有把保险柜里面的现金给取走,那么像这种盗窃的犯罪,到底是不是能够认定为犯罪的未遂,所以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犯罪未遂问题,那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刑法关于犯罪的未遂是如何规定的,刑法第23条第一款有一个关于犯罪未遂的概念的规定,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那么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所规定的一个法定的概念,那么这个概念呢,为我们正确地认定犯罪未遂提供了一个法律根据,那么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我们就可以

看到,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那么已经着手犯罪这个特征,是犯罪未遂和我们上次所讲的犯罪预备相区分的一个主要特征,那么如何来判断这里的着手,那我们认为呢,这里的着手指的是犯罪实行的着手,因此,来判断一种犯罪有没有着手实行,那么就要看行为人有没有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的犯罪行为,比如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故意杀人,那这个故意杀人这个行为,指的是一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那么只有当这种行为本身足以使他人死亡,那我们才能说这种行为是一种杀人行为,因此呢,杀人行为的着手,就应当根据他所采用的不同的杀人工具,来做具体的判断,比如说用刀杀人,那你去买把刀,这肯定是预备,你去磨刀这也是预备,你去事先对被害人的行踪进行调查,这仍然属于预备,那么只有当你找到了这个被害人,对着被害人举起刀来,那么在刀要落下去的一刹那,这个杀人行为就结束了,同样用枪杀人,你去准备枪支,准备弹药,这都是预备,那你把子弹装入枪膛里面,这仍然是一个预备行为,只有当你对着被害人瞄准并且扣动扳机的一刹那你这个杀人行为才着手,因为你扣动扳机这个子弹射出去就会把人打死,由此可见呢,这种犯罪的这种着手它都是非常非常具体的,要根据各种不同的犯罪,甚至同一种犯罪要根据它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的不同,来做具体判断,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呢,可能是同一个动作,但是,在不同的犯罪来说呢,那么对于一种犯罪来说它可能是着手,但是对另外一种犯罪来说可能就不是着手,比如说在现实生活当中,都有大量的这种入室犯罪,也就是进入到人家里面来进行犯罪,包括入室的盗窃,入室的抢劫,入室的强奸,等等,那么在这些犯罪当中呢,都有一个破门入室的这样一个动作,一个破门动作,因为这个室那么它是一个门户,一个封闭的概念,那么你要进入到这个室里面去犯罪,那你要破门而入,那么同样一个破门的动作,对于盗窃罪来说,它就是一种盗窃行为的着手,因为这个室里面,财产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把财物放在家里面,给他上了锁,那么这个就是对财物的一种控制,那么你这个盗窃犯罪分子,你撬门锁进入到人家家里面,那么就破坏了财产所有人,财产所有人的一种合法控制,那么这个时候呢,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就已经受到侵犯了,因此呢,盗窃犯罪就已经着手了,你不能说他撬门的时候,还没有接触到他所要偷的那个财物,那么只有当他手接触到这个盗窃财物这个时候呢,才算盗窃着手,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但是呢,同样这样一个破门的动作,对于强奸罪来说,它就不是一个强奸行为的着手,因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的这种犯罪行为,指的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这样一种情况,才是刑法里面所讲的强奸。你光撬门进去,那么你这个强奸使用暴力胁迫这样一种行为并没有开始实施,也许你主观上想要入室强奸,但进去以后里面没有妇女,没有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本就还不可能实施这种强奸行为,因此呢,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是一个强奸的预备,但是盗窃就不一样了,盗窃你撬门进去了,即使里面没有找到东西,仍然是盗窃未遂,而不是盗窃预备,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盗窃已经着手实行了,由此可见呢,这一种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确定,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有它的不同的表现方式,在什么情况下着手,在什么情况下不算着手,那么就像我们刚才所讲的这个案例,这个沈某入室盗窃保险柜,那么他这个破门进入他这个财物的办公室,就应当认为他这个盗窃行为已经着手了,即使最后他没有得到财产,那么也应当视为是盗窃未遂,而不是盗窃的预备,那么对于这一点呢,我们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那么犯罪未遂的第二特征是犯罪未得逞,刑法里面采用一个词,叫犯罪未得逞,那么

这里所谓的犯罪未得逞,主要是指出犯罪的构成要件没有完全具备,比如说杀人,他虽然已经着手实施杀人,但是,并没有把人杀死,没有把人杀死,因为这个被害人死亡,是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你虽然实施杀人行为,但是被害人没有死,那你杀人罪的完成要件就不完全具备,那么从行为人主观上来讲,他杀人的意图许多得逞,由此可见呢,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既随的一个基本特征,那么所谓犯罪既随也就是一个犯罪所需要具备的构成要件,全部具备了,你实施杀人,并且把人杀死了,如果没有杀死那么就是杀人未遂,所以正确的认定犯罪到底是属于得逞还是不得逞,那么就要看某一个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全具备,但是呢,在不同的犯罪当中,这种犯罪构成要件,到底有那一些,那么这一点呢,对于正确的判断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说,绑架罪。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然后呢,向人质的亲属或者其他关系比较密切人,来索要赎金,如果你给我钱,我就把人给放了,如果你不给我钱,我就把人质杀死,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撕票,那么在这样一个犯罪当中,那么他已经把人质给绑架了,同时呢,也发出了勒索也进行勒索,但是没有取得被勒索的财物,那么这个案件就被揭露了,人质被解救了,那么像这种情况,算不算绑架罪的未遂,那么有的人就说呢,这种情况,就是一种绑架未遂,因为行为人主观上他是想要取得财物,想要勒索财物,在这个案件当中他虽然事实是绑架行为,但是最后没有取得财物,这个就是一个绑架未遂,但是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因为对于绑架勒索这样一种犯罪行为来说,那么从刑法规定来看,它的使用行为就是绑架,就是以勒索为目的而绑架他人,那么也就是说,这种犯罪它的客观行为就是绑架他人,你只要是把他人绑架了,这样一个构成要件就齐备了,至于这个勒索,从刑法表述来说只是一种主观意图,只要你是为了勒索财物绑架他人,就可以构成犯罪,至于有没有取得财物,并不是绑架罪构成要件的一个内容,而在量刑的时候可以考虑这个因素,如果你没有取得财物,那么量刑时候可以稍微从轻一点,如果你取得财务,那么量刑的时候可以从重一点,但是它并不影响分最既随成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呢,就不能说是犯罪未得逞,而是应当视为绑架罪的既随,由此可见,正确认定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对于判断犯罪未遂的这样一个犯罪未得逞,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犯罪未遂的第三个特征,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抑制以外的原因,那么这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相区分的一个重要得逞,那么犯罪中止呢,是犯罪人自动的放弃了犯罪,而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得犯罪未得逞,那么如何来判断这里的犯罪分子抑制以外的原因,那我们认为呢,这里所谓的犯罪分子抑制以外的原因,应当是指不利于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原因,那么这种原因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呢是犯罪分子本人以外的原因,也就是说呢是一种客观原因,比如说,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反抗等比如说你要去杀一个人,那么你砍了两刀,但是呢,这个被害人进行反抗,比如逃跑了,使得你这种杀人行为没有得逞,那么这就是一种抑制以外的原因,又比如第三者的出现制止和抓获,你在杀人过程当中,正好被他人发现了,那么他人来制止你的杀人行为,那么使得被害人被解救了,另外还包括自然力的破坏,例如你放火刚把火点着,结果刮过来一阵风,把这个火吹灭了,这就是自然力的破坏,另外还包括一些物质的障碍,比如像我们前面所讲的那个案例,这个沈某去盗窃,结果这个保险柜他打不开,那么这些呢,都属于犯罪分子本人以外的原因,那么除此以外呢,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还包括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包括犯罪分子的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和技巧缺乏等这方面的原因,比如说,犯罪分子开枪但由于枪法不准,没把人打死,那么像这

种呢,都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那么由此可见呢,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他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当然在考察这个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还要注意,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是足以使得犯罪分子无法进行犯罪原因,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碰到一些轻微的障碍,那么犯罪分子又放弃了犯罪,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呢,仍然应当认定为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比如说,在实践当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那么有的犯罪分子要进行抢劫,看到前面有人走,那么他就过去吆喝让人家站住,准备要抢劫,结果这个人转过身来一看,他认识,是个邻居的一个小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就不再抢了,那么出现了想要抢劫,结果这个被抢这个对象是他的一个熟人,由于碰到熟人,他就不抢了,那碰到熟人这是一个抑制以外的原因,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熟人你还可以抢,但是他没有抢,那么像这种情况呢,就应当认为还是根据他的本意呢放弃了抢劫犯罪,就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那么以上我们对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做了一个简单的说明,那么根据这三个特征呢,我们可以正确地来认定犯罪未遂那么这里面我们还想要说一下,那么犯罪未遂那么还有一种分类,这里面我们主要讲一种分类,就是能犯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分类,也就是犯罪未遂它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能犯的未遂,一种是不能犯的未遂,那么这个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指的是这种行为在实际上能不能达到既随作为一个标准,来对犯罪未遂所做的分类,所谓能犯未遂指的是犯罪分子实际有可能实现犯罪,只是由于抑制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犯罪未能得逞,比如说这个杀人,用刀杀人,砍了三刀,把人砍成重伤了,这时候被他人制止,那么将被害人送医院抢救,以至于死亡未发生,那么像这样一个未遂就是能犯的未遂,如果没有第三者制止,他接着往下砍,是能够把这个被害人杀死的,因此这是一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指的由于犯罪分子由于事实认识错误,那么他的行为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随,那么这样一种情况呢,就是不能犯的未遂,所以不能犯的未遂,在现实生活当中也是比较普遍的,那么它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工具不能犯的未遂,也就是犯罪分子使用了按照客观性质不可能产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这种效果的某种犯罪工具,因而,导致犯罪未遂,比如说犯罪分子要想投毒杀人,但是他出现了认识错误,误把这个白糖当做砒霜来给被害人下毒药,我们都知道人喝了白糖当然不可能死,因而呢,就没有产生这样一个死亡结果,那么像这种情况呢,就是一种不能犯的未遂,这是一种工具不能犯,也就是说呢,犯罪分子采用了一种根本不可能达到他所追求的这种犯罪效果的一种犯罪工具,因而使得犯罪未得逞,那么另外一种呢,是客体不能犯的未遂,也就是说他所实施的这个客体本身具有某种性质,那么使得犯罪分子所追求的这种犯罪效果不可能出现,比如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有这样的例子,误以兽为人开枪射击,把一个野兽误认为是人那么开枪射击,那么他主观上要想杀人,有杀人意图,在杀人意图支配下,实施杀人行为,但是呢,由于当时人不春天,这是一个兽,因此就不可能产生死亡杀人的这样一种结果,这也是一种工具不能犯,这也是一种客体不能犯。

那么另外呢,在现实生活当中,还会有这样的案例,也就是说有的行为人,那么想要强奸他人,结果呢,由于一个男青年他穿的衣服比较花哨又留着长头发,所以远远看上去像个女青年,那么这个强奸犯上去就把他打倒在地,要进行强奸,后来一看是个男的,那么男的当然无法再进行强奸,使得他这个强奸没有得逞,那么像这种情况呢,就是一种强奸的未遂,那么这种未遂就是一种不能犯的未遂,那么这种不能犯的未遂,由于它具有某种特殊性,因此呢,在认定的时候呢,我们需要特别的加以注意,最后我们再来讲一下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法律在我身边演讲稿一

法律在我身边演讲稿一:法律在我身边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很高兴和大家相聚在这个美丽的一天,也非常感谢大家给我这个上台的机会,谢谢!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法在我身边》。 天平是衡量权利义务的信物;法槌是惩恶扬善的利器;法官是社会主义的保障;法律是天下之公器。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强制各种行为的规律的总称。”这是《现代汉语词典》上对法律的解释,但它对于我来说,那是太抽象太模糊了。是儿时的游戏让我懂得了规则的制订和遵守;是《青少年保护-法》让我接触了真正的法律条文;是学校的普法教育让我学到了许多法律常识,渐渐地我知道了学法,守法的重要性。 其实,法律无处不在,在社会、在学校,就在我身边。 人们常说,家庭是我们的第一课堂,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任老师。记得班里曾做过一次试验。老师问:如果有人欺负你,你怎么办?竟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回答:打他,跟他拼了。老师接着问:为什么?那些同学便说:“爸爸妈妈告诉我,人在社会上要厉害一些,不能受窝囊气。”我庆幸,我没有生活在那样的家庭里,我庆幸,爸爸妈妈从没用这样不正确的思想教育我。但是,那些同龄人的话仍让我震惊。大人们是怎样言传身教的啊!难怪

因早恋而怀孕的少年犯刘美娜对着她的父亲大声指责道:“你成天在家看那些三-级-片,你有什么资格管我!”家庭教育的影响,难道还不足以引以为戒吗? 有一天,我到四中附近的一个商店买东西,看到一个初一模样的学生也在,因为个子比较校过了一会儿,来了几个稍大点儿的学生,看到那个小个子学生,一起围上去。其中一个长头发的男生伸出一只手拍他的肩:“哎,小弟弟,请客吧!”那个学生看了他们一眼,露出害怕又为难的表情,好像有想:“如果我不请,他们一定会打我的,唉,好汉不吃眼前亏,还是乖一点吧!他不情愿的掏出钱给他们买了一大堆好吃的,然后那几个大点儿的学生扬长而去。有第一回就有第二回,连续几天,那几个学生都在找那个小个子混吃混喝,把他当作取之不劲用之不竭的钱包。我知道事情发展不妙,就把这事告诉给四中贾校长,最后经过各方努力,那个小个子终于脱离了他们的魔爪。 人们都说法律无情,难道法律真的无情吗?有人说,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情却有情。某位女老师,在感情方面曾经与一位有妇之夫发生纠葛。某日再碰面时,俩人在街道上发生争执,男方剥掉女方的衣服,当众对其污辱。事发后,女老师多方讨告,却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曾受理。女老师备受精神压力。最后,女老师想到了刑事诉讼,刑事法庭经过多方走访,调查和取证,但仍未能拿出充分证据。后法官多次对男方进行教育,法律感化,

法律讲堂

1、列举本学期所学通识教育讲座的5个专题的题目(每个10分) ①:杨乃武冤案; ②:科场第一案; ③:晚清刺杀第一案; ④:杨月楼奇案; ⑤:百年文字狱之苏报案。 2、叙述某个专题的具体内容,并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不少于1500字) (专题内容占20分,心得体会占30分) 答:晚清科场第一案 在清代,科举考试是国家最为重要的人才选拔方式,也是众多读书人跻身仕途的晋身之阶。清朝的科举考试分为三级:乡试、会试和殿试,参加各级考试的学子数以万计,但是录取的比例非常低。这样的千军万马挤独木桥,自然会有人想在考试中做点手脚。有人靠真才实学获得功名,也就有人靠打通关节在考试中胜出,这就是所谓的科场舞弊。虽然历朝历代对科场舞弊的惩处都非常严厉,但也无法完全杜绝考试中贪墨作弊的行为。清代的顺治、康熙、雍正、乾隆等朝都曾发生过科场大案。到了清朝末年,社会动荡,吏治腐败,科举制度自身也呈现出穷途末路之相,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更为常见。在清朝林林总总的科场案中,最值一提的是发生在咸丰八年的顺天乡试。 柏葰当时被任命为乡试的主考官,按照当时的官品,他是从一品,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另外两位副主考也都是很高的官员,一个叫做朱凤标,他的官职是尚书,另一个叫做程庭贵,这个人当时是中央的最高检查机构,督察院的左副都御史,同时他还兼带着户部的侍郎。有一个满洲叫做平龄的人,他中了举人的第七名。而这个时候,有人就说,说这个人是个戏子怎么可以中举呢?由平龄一案,所谓的士子这样的一种违反身份引起议论,到后来他的朱墨卷不符,引出了这当中的另一个案件,就是五十个卷子不合格,这里面所牵扯到的许多的考生舞弊的具体情节。那么由于这五十本的错卷发生,咸丰皇帝对柏葰的看法也发生了一个重大的变化,在当时颁布旨意令他革职。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随着这五十本试卷的查核,涉嫌被收审的同考官就越来越多,在这个审理过程当中,就牵扯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有这样两个人,对柏俊利害攸关,一个就是柏俊的家仆叫靳祥这个人。另外的一个人,对柏葰的一案有更大的利害关系,这就是直接参与了柏葰一案,也就是所谓疏通关节的一个同考官,这个同考官名字叫浦安,由于在审核平龄一案,和这五十本错卷的过程当中,对浦安的收审,使得他交代了与柏葰有关的一个作弊案件,那么这次作弊案件的案犯,它的最主要的一个人叫做罗鸿绎。柏葰和其他被收审的官员一样,也被落入到了专案组的手中,开始询问,开始交待问题,而他的家人靳祥也被抓住了,在酷刑之下,靳祥就把所有他在考场当中知道的作弊情节一一招供,这样一来,加上前面浦安的招供,就坐实了柏葰的罪名,按照当

最新五一巾帼标兵岗先进事迹材料

最新五一巾帼标兵岗先进事迹材料 一年365天,她们总是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用笑靥抚平焦虑,用行动塑造光明使者的形象。一天24小时,她们似春风化雨,滋润 着服刑人员干涸的心田;似一盏明灯,引领着服刑人员走向新生。她 们就是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人员指导中心的7朵“巾帼之花”,用 女性特有的柔和、亲切、耐心、细腻活跃在教育改造男犯的战线上。 启迪之音唤醒沉睡灵魂 在人们眼里,男犯监狱的女警似乎只能做一些辅助性工作,然而中心的成立为她们提供了一个发挥先天优势的平台。广播电视是女 警依托科技对服刑人员实施教育的有效途径之一。她们深入监区, 走进犯群,为服刑人员精心制作、播放集知识性、针对性、趣味性 为一体的广播电视教育节目。每年策划、制作广播电视教育节目 400余期,包括《法律讲堂》、《心理健康教育》、《改造生活》、《近期要闻》、《新生送歌》等栏目。 中心不定期对排查出来的顽危犯、重点犯进行个别教育谈话,女警们将“共情、真诚、温暖”等心理咨询技巧运用于谈话中,加强 了与服刑人员心灵的沟通并产生共鸣,并根据谈话情况帮助监区制 定切实可行而又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有效缓解了监区民警的工作 压力。 真爱情怀搭建帮教平台 女警们每年组织黔东南州市司法局及各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到监内为有诉求的服刑人员进行法律咨询和援助,有效维护罪犯合法权益,消除服刑人员疑虑,让他们安心改造。**年以来,先后组织开 展了“亲情、爱情、友情,情系高墙”迎中秋帮教活动、“春节寄语,传递高墙内外浓浓亲情”为主题的视频走访慰问活动、“浓情 五月,感恩母亲”母亲节帮教活动等,彰显了亲情帮教的感化力。

为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中心积极拓展渠道,就服刑人员刑释后的就业问题前往各地司法局、工业园区、人才交流市场等单位进行 沟通协调,努力搭建一座服刑人员刑释就业的桥梁。与三穗县千慧 服饰有限公司、施秉县司法局安置帮教签订协议,为服刑人员刑释 就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团结友爱凝聚组织战斗力 有人说“女人多的地方是非多”,但服刑人员指导中心女警们营造的却是一个互助友爱、团结向上、温情四溢的大家庭。中心干警 平均年龄偏大,处于上有老下有小、自身健康状况开始下滑的时期,可贵的是女警们能顾全大局,努力克服各种困难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不论是接受了直肠癌切除手术的万兴玲、血压长期不稳定的吴 东平还是眼角膜溃疡复发的王璃娜,为了不拖后腿,给同志们增加 负担,坚持带病上班。经过培训学习,7名女警中,两名女警先后 通过考试取得了心理咨询师资格。在贵州省总工会组织的女职工读 书活动中,一名女警撰写的文章《摒弃借口,成就无悔人生》被评 为优秀作品并编入《开卷有益》一书,在**年监狱系统“职工书屋”主题读书征文、摄影活动中,两名女警分别在征文与摄影中获得了 优秀奖。 “巾帼不坠青云志,百舸竞流勇争先。”凯里监狱服刑人员指导中心的女民警本着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创优争先精神,在监狱这个没 有硝烟的战场,在这方由高墙电网围成的特殊天地,以爱心导航, 用责任与奉献点亮一盏盏心灯,指引误入歧途的服刑人员扬起风帆,驶向新生的彼岸,充分发挥了女民警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的“半 边天”作用,成为与男警优势互补、并肩作战的生力军,为打造平 安监狱、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公司开发部综合管理组,现有职工7人,其中女职工6人,占总人数的85.7%,开发部综合管理组争创巾帼标兵岗申报材料。这个 以女职工为主的优秀集体,长期以来围绕着公司的开发工作,努力 引导女职工提高思想素质、增强业务水平,全面提升女职工的综合 素质。并以此次争创市级巾帼标兵岗为契机,进一步引导女职工岗 位建功、岗位成才,以期取得更好的成绩。

法律知识讲座 主持词

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 会议主持词是会议主持者主持会议时使用的带有指挥性、引导性的讲话。一般大型或正规的会议都要有会议主持词,所以其使用频率较高。主持词和其他公文一样,也有其特点,有其特有的写作套路,不熟悉它,不掌握它的写作规律,就难以得心应手,更难达极致。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几篇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供大家参考借鉴。 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一)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为了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制意识,增强同学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今天利用早读课,政教处举行法制教育讲座。下面请我校法制辅导员、政教处沙永主任为我们做报告。 老师们、同学们,刚才沙永主任的报告结合咱们学校学生特点,用一个个生动具体的案例,以案释法,以法论事,深入浅出的给我们做了生动的报告,告诉我们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应自觉守法,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使我们大家深受教育。

希望同学们在不断加强守法的自觉性,在校做一名好学生,在家做一名好孩子,在社会上做一名好公民,努力增强素质和才干,成为国家有用之才。报告会到此结束。 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二) 各位领导、姐妹们: 今年是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我县各级妇女干部群众学法用法水平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县妇联决定组织举办这次全县妇女干部法制讲座。 这次讲座的指导思想是:高举*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建设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妇女干部队伍,提高我县广大妇女学法、用法、护法的能力,维护和巩固我县城乡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成果,为我县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今天,我们荣幸地邀请到了县法院年轻的女法官姜琼为我们授课。姜琼同志虽然年纪不大,却是我县法院的优秀人才,她潜心研究法学理论,并有开庭审判的实际经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让我们对姜琼同志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就请姜琼同志为我们授课。大家欢迎。

法律讲堂观后感5篇

法律讲堂观后感5篇 篇一:法律讲堂观后感600字 篇一:法律讲堂观后感600字”婚前甜甜蜜蜜,婚后互相猜忌,离婚义无返顾,婚姻当成儿戏。”我今天看,讲了这样一个故事:女模特小白,嫁给给了一级摄影师小丁。结婚之时,小丁送给小白所有的女孩子应该有的礼物,可是小白似乎还是不高兴,希望爱人能送给她一个让自己惊喜的礼物!小丁想了3天也没想出到底送什么礼物能让小白惊喜。突然眼前一本杂志的封面给了他启示。自己是有名的摄影师,可以帮妻子拍一套漂亮的裸照算做送给她的礼物,想想看,这个礼物一定会让妻子感到惊喜!于是第四天,小丁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妻子。起初,小白感到很难为情,不同意!怎奈小丁说这个礼物只供我们两人欣赏,老公拍摄,又有什么不可以!于是小白答应了。小丁真不愧是个有名的摄 影师,在他拍照的100多张照片中选中了10张最理想的做成了像册!两人都感到很满意!浩浩乾坤拽不住人生的步履,茫茫苍穹怎奈何耐飞逝的光阴。转眼小白和小丁已经结婚3年了,激情过后,就是平淡如水是日子。小丁做摄影师工作,总免不了要常和漂亮的美女打交道。出门的时候,最忘不了的是摄影机,手机有时候就忘在家里。这一天,小丁忘在家里的手机不知是哪位美女发来了一条暧昧的短信,恰巧被小白看到了。她很生气。要小丁说清楚!小丁也记不住是谁在搞恶作

剧。一时无法说清楚。小白不依不饶,跑回了娘家!小丁去丈母娘家陪罪,好说歹说,才把妻子接了回来。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时间长了,小丁已经厌倦了去丈母娘家陪罪!这样小白就住在娘家不回来。过了半年,小丁提出离婚,小白也同意。好在两人也没什么财产,没房子,没汽车,存折上就一万多元钱,小丁说给小白做青春补偿费,两人就和平离婚了!本来应该是相安无事。这一天,小白听邻居说有个摄影展很招认喜欢。一细问,是影展中有一组裸体照片,虽然对照片中的人头部分做了特殊处理,但还是吸引了许多观众。有许多人就是为了专程去看那组裸照。小白很震惊,想看个究竟。这一看非同小可,吓出一身冷汗!原来那组裸照正是当年小丁为自己拍的。怎么能在众目睽睽之下任人欣赏。她也顾不上难为情,把小丁告上了法庭,要求小白撤掉影展中自己的照片。但是小丁说自己有著作权,就是不撤。小白说他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两人针锋相对,对簿公堂。最后小白胜诉。因为法律规定:当著作权与肖像权发生在同一件作品时,要首先尊重肖像权!这件事对小白来说虽然是胜诉了,但小白并不轻松。因为她的人格受到了侮辱,她今后将怎样面对周围的一切!所以我们说,做事要”三思”.在人生的道路上,一要自立,二要自尊。自立就是经济上自己自足,决不依赖于任何人。俗语说”爹有妈有不如自己有”.自尊就是不无端寻求刺激,耐得住平庸平淡。俗语说”平平淡淡才是真”.篇二:法律讲堂观后感600字有一个五年级的同学,看上了他同桌的笔盒就趁他同桌不主义就把他同桌的笔盒给偷了。以法律的角度来看这虽然上一不算犯法,但是,做这些偷

1.1 24时计时法知识点学习

2020.2.10 24时计时法 知识点: 一、普通计时法(也叫12时计时法):时针走到几就是几时,然后在前面加上上午/下午/晚上等限制词区别不同时刻。(限定词不能丢,必须有) 24时计时法:在一天里,钟表的时针正好走两圈,共24小时。采用从0时到24时的计时法,这种计时法叫做24时计时法。(24时计时法不加限定词,表示几时用0—24表示。)二、普通计时法和24时计时法的转化: 中午12点前的转化: 加上“凌晨、早上、上午”限制词 普通计时法24时计时法 去掉“凌晨、早上、上午”限制词 下午时刻的转化: +12去掉“下午、晚上”限制词 普通计时法24时计时法 -12去掉“下午、晚上”限制词 转化明细图:

练习: 1、从()时到()时的计时方法,即24是计时法。一天有()个小时,时针正好走()圈,第一圈从晚上()时到中午()时,是12小时;第二圈从中午()时到晚上()时,也是12小时。 2、照样子填一填 20:3012:00 7:05晚上8:30 下午6:15 3、下面是电视节目预告的一部分,请用12时计时法表示下面时刻。8:35 夕阳红() 18:01 普法栏目剧()8:55 平安365 () 18:52 法律讲堂()10:08 法律讲堂() 20:07 天网()10:38 忏悔录() 21:39 道德观察() 4、选择题 (1)21:30表示的时刻是() A.上午9时30分 B.晚上1时30分 C.晚上9时30分(2)24时也叫做() A.12时 B.10时 C.0时 答案: 1、0、24;24;2;0或12;12;12;12(后面4个空因为括号前都有限定词所以按照12时计时法填空) 2、18:15 ;中午12时;早上7:05

法律讲堂观后感(6篇)完美版

《法律讲堂观后感》 法律讲堂观后感(一): 《法律讲堂》观后感 这次寒假我在家里看CCTV12里的《法律讲堂》。那天,他讲了一个一筐鸡蛋惹出的祸这个故事,我深有体会,这个故事是这样的: 在一个农村里,有一位老奶奶,她和他的外孙子在一齐住,但对她的外孙子一点也不好,他的外孙子有空就去网吧看别人玩游戏,正因没钱奶奶也不给,因此只能看,有一次看见自家有好多鸡,就让他奶奶给他一只母鸡,让他自己养,但鸡蛋得给他,他奶奶同意了。这回他把母鸡下的蛋给卖了手里就有了一些钱,然后去网吧打游戏。他奶奶还有一个外孙女,是她最疼爱的,正因她只有一个外孙女,一次,外孙女放假到奶奶家来玩,这个孩子从小就被宠坏了,但发现她的哥哥不顺与她,她就想尽办法惩罚她哥,她发现她的哥哥对母鸡情有独钟,因此趁她的哥哥出去,她就指明让奶奶把他哥哥那只母鸡和母鸡下的蛋煮了,她哥哥回来看她又吃鸡腿又吃鸡蛋,而自己的母鸡没了很生气。一天,她去和小伙伴们赶集,结果跟伙伴们走散了,她哥哥刚好经过就说要带她去一个好玩的地方,就带她去了后山一个山洞里,并那藤条把她绑起来,批评他了一顿,这就到了晚上,她哥哥去到山里找些吃的,她慢慢地挣开藤条,偷偷溜出去结果路上被马蜂蛰死,为这件事法院判了她哥哥6年有期徒刑。 从这件事我明白了许多道理: 一、家长不能溺爱孩子。 二、网吧对我们来说实在是太害人了。我们不能沉迷于游戏当中。 三、不能摆公主、皇帝的架势。 四、不能因小事嫉妒。 五、不能加害于人。 六、不能晚上自己一人乱跑。 法律讲堂观后感(二): 这天,在电视节目《法律讲堂》里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一对年轻的夫妇王先生和李女士。婚后四年共同买了新房子。正当两人家庭和事业都很顺意的时候,听说女方的父母家里的房子要动迁。虽然两人已经结婚四年了,但女方的户口却还在娘家,按政策规定未婚成年子女能够得到相应的动

法律讲堂观后感600字

篇一:法律讲堂观后感600字"婚前甜甜蜜蜜,婚后互相猜忌,离婚义无返顾,婚姻当成儿戏。"我今天看<法律讲堂>,讲了这样一个故事:女模特小白,嫁给给了一级摄影师小丁。结婚之时,小丁送给小白所有的女孩子应该有的礼物,可是小白似乎还是不高兴,希望爱人能送给她一个让自己惊喜的礼物!小丁想了3天也没想出到底送什么礼物能让小白惊喜。突然眼前一本杂志的封面给了他启示。自己是有名的摄影师,可以帮妻子拍一套漂亮的裸照算做送给她的礼物,想想看,这个礼物一定会让妻子感到惊喜!于是第四天,小丁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妻子。起初,小白感到很难为情,不同意!怎奈小丁说这个礼物只供我们两人欣赏,老公拍摄,又有什么不可以!于是小白答应了。小丁真不愧是个有名的摄影师,在他拍照的100多张照片中选中了10张最理想的做成了像册!两人都感到很满意!浩浩乾坤拽不住人生的步履,茫茫苍穹怎奈何耐飞逝的光阴。转眼小白和小丁已经结婚3年了,激情过后,就是平淡如水是日子。小丁做摄影师工作,总免不了要常和漂亮的美女打交道。出门的时候,最忘不了的是摄影机,手机有时候就忘在家里。这一天,小丁忘在家里的手机不知是哪位美女发来了一条暧昧的短信,恰巧被小白看到了。她很生气。要小丁说清楚!小丁也记不住是谁在搞恶作剧。一时无法说清楚。小白不依不饶,跑回了娘家!小丁去丈母娘家陪罪,好说歹说,才把妻子接了回来。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时间长了,小丁已经厌倦了去丈母娘家陪罪!这样小白就住在娘家不回来。过了半年,小丁提出离婚,小白也同意。好在两人也没什么财产,没房子,没汽车,存折上就一万多元钱,小丁说给小白做青春补偿费,两人就和平离婚了!本来应该是相安无事。这一天,小白听邻居说有个摄影展很招认喜欢。一细问,是影展中有一组裸体照片,虽然对照片中的人头部分做了特殊处理,但还是吸引了许多观众。有许多人就是为了专程去看那组裸照。小白很震惊,想看个究竟。这一看非同小可,吓出一身冷汗!原来那组裸照正是当年小丁为自己拍的。怎么能在众目睽睽之下任人欣赏。她也顾不上难为情,把小丁告上了法庭,要求小白撤掉影展中自己的照片。但是小丁说自己有著作权,就是不撤。小白说他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两人针锋相对,对簿公堂。最后小白胜诉。因为法律规定:当著作权与肖像权发生在同一件作品时,要首先尊重肖像权!这件事对小白来说虽然是胜诉了,但小白并不轻松。因为她的人格受到了侮辱,她今后将怎样面对周围的一切!所以我们说,做事要"三思".在人生的道路上,一要自立,二要自尊。自立就是经济上自己自足,决不依赖于任何人。俗语说"爹有妈有不如自己有".自尊就是不无端寻求刺激,耐得住平庸平淡。俗语说"平平淡淡才是真". 篇二:法律讲堂观后感600字有一个五年级的同学,看上了他同桌的笔盒就趁他同桌不主义就把他同桌的笔盒给偷了。以法律的角度来看这虽然上一不算犯法,但是,做这些偷偷摸摸的事,是一种不良习惯,从小就有这些习惯,等长大了,就会成为盗窃行为的。还有另一个例子:故意伤害他人:就讲,在一个学校里,有两个同学是死对头,其中一个同学就很喜欢欺负另一个同学,那个同学受不了了,就回去告诉了他的哥哥听,他哥哥就说:“他打你几下,你就双倍的打回他。”第二天他来到学校,刚好在楼梯口,看到欺负他的那个同学,就用力的把他踹了下去,那个同学就滚了下去,手就断掉了。因为,那个同学是故意的,所以他必须要付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车费……经过这次的法律课我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让我懂得了什么是法律,怎么才不会走上“不正之道”。代孕是指代孕是指将受精卵子植入孕母-子宫,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俗称“借腹生子”。被代孕着与代孕人没有进行性行为。()在本案中,李志远和胡艳萍是经过性行为生育的笨笨。这根本不符合所谓代孕的含义。他们所签订的代孕协议也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所以这份协议是无效的。但是,我却对法官的判决有点质疑了。法院判决孩子由胡艳萍来抚养,李志远每月付给胡艳萍生活费。先前付给胡艳萍的7万元算是给笨笨的抚养费。理由是孩子在哺乳期由母亲抚养更宜。可是我认为这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社会与法制频道节目观后感范文5篇

社会与法制频道节目观后感范文5篇 法,是我们的行为准则,更是国富民强的制国方略,我们看看下面的社会与法制频 道节目观后感吧! 社会与法制频道节目观后感 一位老人到超市买东西,随手把一个电池放进了衣兜里,出来没有交钱,于是被 超市的防损员带到一间小屋里,防损员逼迫老人填一个单子,老人一再说“我给忘了, 我把钱交上不就完了吗”,防损员还说了什麽“几十岁的人了,不要脸”,最后老人突然 倒地,防损员却误以为老人在装病,结果延误了救治时间,最终导致老人死亡。那个 老人把电池放进衣兜不能说明就是偷窃,好多人都把小东西放进衣兜,购物车的缝隙 太大,很多小物件会漏下去。 老人也许就是想到这点才把电池放进衣兜的,毕竟年龄大了,所以就忘记交钱了。这种事不能怪防损员,他们是有擒贼指标的,有的超市规定每个人一个月要抓10个贼,完不成任务就扣奖金。有的防损员抓到一个小偷后会兴奋的念叨“终于抓到一个” 我觉 得老人真的很可怜,退一步说,就算老人真的是一时起了邪念,那麽超市真的就有必 要这样对付偷窃者吗? 在近日收看的几期央视《今日说法》中,涉及到我们人民-警-察的某些人事表现,给人一种非常压抑、忧郁的感受。仅举几例: 爱在8月27日《追凶19年》中,19年前农民妇女何爱红的丈夫在光天化日之下被刺身亡,报案却遭遇冷漠,此时有人投案自首,民-警却不认真究查他为何自首?与 真凶有何关系?结果很草率地把人放了,结果错失了办案良机。公安靠不住,何红历尽艰辛自己追凶19年!终于在异地找到真凶时,她拾急慌忙地赶回去再报案,不料想公 安人员竟说:几年来领导不断地变换,侦查员也不断地更新,这个案子不可能重新再 查了。 在9月8日《追捕进行时》中,郑州市民胡广兴由于身份证号码与一名网上通缉 犯的相同,结果几个月内分别被本市三家基层警方分别反复地抓了放放了抓。三家接 受同一个市局领导,三次抓人也都在相同的地方,竟然彼此之间就不沟通和交流!算官 僚渎职?还是算荒唐可笑?有资料显示,由于种种原因在全国估计有近百万人身份证重号,那么要以这三家警方的态度办案,就不知该有多少人要遭遇如此厄运呵!

邪淫果报的真实案例

邪淫果报的真实案例 护眼色:绿橙棕黑字体:粗体大中小发布时间:2011-7-25 15:30:28繁體版 央视12套的《法律讲堂》讲述了一个真实案例,其中包含了一个现实中的邪淫因果故事,我把它整理出来,想让大家知道邪淫的果报的确是“从重从快”的。 故事发生在江苏的某个城市的一个居民小区,一天小区的居民看到一个中年女人拿着扫帚追打一个年轻女子,年轻女子看到一个中年男子后就躲在他背后,中年女人停下来质问女孩:你年纪轻轻的就做这种事,你父母是怎么教育你的?没想到这个女孩昂起头说:“我爸爸就是这么教育我的,他叫于建林”。不想中年女人一听这句话就跌坐在地上,说:老天哪,真是报应啊!围观的人群开始议论纷纷……中年男子叫张斌,四十一岁,一家外贸公司的总经理,中年女子是他的妻子王琴,在家做全职太太。张斌公司的生意是越做越红火,但他心里却越来越失落,原因是张斌三十五岁结婚,如今五年了,王琴的肚子仍没有反应,传宗接代的事成了张斌的一块心病。这时一个叫于天天的女孩闯入了他的生活,于天天2007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他公司工作。这个女孩不仅有着年轻人的活泼开朗,而且有着比自身年龄的成熟得多的善解人意。但一开始张斌并没多想,因为他的妻子王琴不仅相貌端庄而且十分贤惠,可谓上得厅堂下得厨房,除了没生孩子,张斌确实找不到妻子有什么毛病。本以为两个人不会发生什么,可一天,于天天却突然间消失了,电话也打不通,张斌亲自去她住处寻找,结果门一打开,于天天满脸泪水,看到张斌就趴到他肩头,然后就是一番哭诉:她从小和母亲相依为命,一年前母亲又因病去世了,这让她非常痛心,觉得活下去没什么意义了。是张斌让她鼓起了生活的勇气,她不想破坏他的家庭,不想要名份,只是爱他,想为他生孩子。原本张斌就爱着于天天,听到她说要心甘情愿做自己的情人,就一把抱住了她……没过多久,于天天说她怀孕了,张斌便向妻子提出了离婚,理由就是王琴不能生育,但没想到王琴一声不吭就同意了,因为王琴心里清楚自己为什么不能生孩子,原来在遇到张斌之前,她与一个男人同居了四年,并且为这个男人流产过两次,医生说她这辈子很难再怀上孩子了。抱着对丈夫的愧疚,王琴同张斌签了离婚协议。房子和公司归张斌,所有现金归王琴,另外补偿她100万。在这之后的一天,于天天说想去王琴那里道个歉,出乎张斌的意料,她根本不是去道歉,而是去炫耀自己的报复计划,如何如何把张斌抢到手,于是便出现了开头一幕。

法律讲堂剖析

《法律讲堂》-栏目剖析 栏目录制现场《法律讲堂》是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全力打造与重点推出的一档栏目,《法律课堂》关注中国的立法进程,寓法理和个性思考于案例中,以名家讲座的方式,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展现在普通百姓面前,是百姓学法,用法的指导手册。通过回顾司法历程、认识法理内涵、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制精神,提高民主法制意识。一、栏目宗旨透视立法背景、解读立法依据,《法律讲堂》关注中国的立法进程。二、栏目定位受众群:渴望获取法律知识的普通大众。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所蕴涵的法理及立法背景、中外司法史话。寓法理和观点于故事中,贴近生活、贴近百姓。风格:高品位,轻松而不失庄重。突出主讲内容,营造“讲堂”氛围。三、栏目特色特色:知识性、权威性、服务性。特色体现:“讲”的方式,独特的法制节目形态“史”的内容,独特的法制节目视角诠释法理内涵,凸显节目特有权威性,弘扬法制精神,彰显节目特有高品位。四、节目形式时长:30分钟。拍摄地点:学术报告厅。形式:专家主题讲座+串片形式的背景简介。五、选题范围 1、司法领域内的相关知识点(法理的高度)。2、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具体条款)内容及其出台或修正过程中的社会背景情况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故事。3、司法制度发展史话。4、注重把理论和实践、法律和生活、历史和现实进行有机的融合。 一、好看与实用同等重要 作为法制频道的一档谈话节目,《法律讲堂》是怎样找准电视和法制的切入点关键是要找出电视手段和法制教育的内在联系,最大限度地发挥电视的教育作用。 从创办至今,《法律讲堂》把普及法律知识作为自己的“灵魂”。针对老百姓购房问题,请中国房地产领域的资深律师秦兵上电视,十次“秦兵说房”;针对离婚问题,请著名律师郝惠珍上电视,十五次说“离婚争夺战”;针对医疗事故不断增多,请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副主任王岳上电视,七次说“医患之争”在内容选择上,《法律讲堂》栏目敢于标新立异,关注的是老百姓的喜怒哀乐,呈现的是法律的力量。这个栏目的最大特点是有很大的实用性。如王芳主讲的《婚恋变奏曲》就为结婚、离婚的观众,提供了这方面的法律服务。好看、实用是《法律讲堂》栏目明确的功能定位。如果只注重好看,而没有实用价值,那就成了“锈花枕头”;如果只注重实用,而忽视了好看,那就缺乏电视艺术,也不能吸引观众的眼球。围绕好看、实用,这个栏目轻松用法律,谈笑话“房产”、“婚姻”、“医患”、“防范”,找准了电视和法律的切入点,运用电视手段,普及法律知识,把好看和实用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从而较好地开发、利用了电视的教育功能,推动了全民普法工作。 二、品位与权威性并驾齐驱 《法律讲堂》栏目的品位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真实;二是情感。真实,是电视美的基本要求。电视真实是再造的真实,与现实生活并不是同步的,但电视真实必须符合历史和生活的逻辑。以轻松而不失庄重、突出主讲内容、营造“讲堂”氛围,是《法律讲堂》的栏目特色。这个栏目的真实美,主要体现在内容和情感两个方面。这个栏目内容的真实美,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讲人的品位高。来到《法律讲堂》栏目主讲的,都是一些社会名流:他们有丰厚的学术根基,以往有著作,有一套自己独到的完整理论;他们有一定的媒体公众形象基础,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如主讲“离婚争夺战”的郝惠珍,就是主任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像她这样的专家的主讲,当然是有的放矢。另一方面,所讲的内容品位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从《今日说法》十年看中国法制节目受众心理定位变迁-文档资料

从《今日说法》十年看中国法制节目受众心理定位变迁 今日说法节目栏目从侧重于亲民与普法到侧重于收视率,从注重案例的实用性、学术价值到侧重案例的眼球效应。这些变化可以总结如下: 一、从民事案例主导到刑事案例独大 《今日说法》开播的头几年中主打的案例主要是小区物业纠纷、婚姻家庭继承、交通肇事处理、人身权侵权等民事纠纷。期间还播出过一些特别节目比如《聚焦婚姻》《婚姻法一周年特别节目》等。这个时期在案例选取上并没有过多地立足于受众的眼球,而是注重案例本身的价值——贴近生活、贴近受众,希望能够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受众的认可。 这个时期的节目往往还会在某一类型的案例播出之后穿插 一些类似“便民小贴士”的总结;比如有一期节目在播放3个商品房购买合同纠纷案件后屏幕出现蓝幕,主持人画外音开始播放蓝幕上的内容《买房十招》。 1999年正是中国商品房产业起步之年,这个时候中国的商品房市场还不成熟,民间存在着很多买房者同开发商、业主同物业、以及住户邻里之间的纠纷。事实的发生与受众的利益越相关,越具有新闻价值。1从这一点来讲,节目无疑密切关注社会,抓住了受众关心的话题,是值得肯定的。

但近年法律纠纷越来越复杂。电视专业频道出现和发展,满足了分群化社会受众的多样化需求。2《今日说法》开始将视角从案例本身的价值性转移开:一来立法的完善导致一个案例会牵涉众多法条,单靠15分钟的时间很难将问题讲明白;二来随着《道德观察》《天网》《忏悔录》还有近些年《庭审现场》等栏目的播出,《今日说法》的受众趋向分散化。毕竟相比于民事案例,刑事案例虽然离生活较远,但其本身的刺激性、猎奇性等等使得其在吸引受众、提高收视率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今日说法》在案例方面逐渐舍弃了富有争议性、探讨价值丰富的民事案例转而主打刑事案例。其节目定位从其每一期栏目的名字中也有所体现,比如《密室里的罪恶》《谁是真凶》。刑事案例本身的刺激性被有意渲染,使得每一期栏目的播放过程都有迹可循:线索出现引人好奇(如河边出现的尸体、路边发现的血迹)——全案逐渐牵出(杀人、抢劫、盗窃;一般都是规定在《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犯罪)——侦查人员艰苦侦查、犯罪嫌疑人狡猾反侦——紧急收网、抓获嫌疑人。 而播放刑事案例时栏目都带着明确的态度:惩恶扬善、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因此栏目很少再像民事案件讨论法律适用那样去讨论定罪、量刑、法官裁量,而是通通地代之以“法网恢恢疏而不露”的结局。 节目的受众毕竟是一般的民众而不是法官和律师,对于一般人来讲刑事案例的离奇性、悬念性、刺激性所带来的吸引力要远

小学道德讲堂系列之法律讲堂

*********小学道德讲堂系列之法律讲堂 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人民教师 尊敬的各位老师、同行们: 大家下午好。“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事教身边人”欢迎大家来到******小学道德讲堂,大家好我是主讲人*****。中国自古以来就被称为是礼法之国,大到国际间的交流、小到亲友之间各种交往,可以说法律无处不在,渗透着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从小就受过这样教育,要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我们小学老师这个职业,作为社会基础教育的直接实施者和引导者,总是被赋予太多的期望,老师们也总是对自己有很多的要求,今天我们的道德讲堂和大家谈一谈“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人民教师”。本期的道德讲堂包含讨论一些案例、看一段视频、学一点法律常识、诵一段法律经典、听一首专题歌曲五个环节。 一、讨论一些案例 有一些老师觉得我们都是兢兢业业、本本分分的,不会有违法和犯罪的行为出现的,下面我有两个案例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大家看看自己的认识是否到位,是否清楚呢? [第一个案例:小学生骑自行车] 1、下面我讲第一个案例。有这样一个事情:河北某学校的小学高年级的一部分学生,因为学会了骑自行车并且家里也给买了自行车,就开始骑车上下学。有老师发现以后反映给学校。学校就发了一个规定,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些家长听说以后,对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不同意见。那么学校这么是否正确?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您请坐。我非常同意你的看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因此学校禁止小学生骑车上下学,就是为了保障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我们要争取家长和学生的理解,告诉他们:要骑自行车等上了初中基本就可以了。要骑电动车等上了高中基本就可以了。 [第二个案例:体罚学生] 1、讲第二个案例。话说山东某学校的一位老师,平时对工作还是很认真负责的。这天该老师上课时,因为对某个学生的表现不满意,就有点恨铁不成钢,再加上该老师今天心情也不太好。就忍不住骂该学生:……连畜生都不如,畜生还可以看家护院,你怎么不去死呢……边说边走过去照着头上给了一巴掌……事

2019年法律讲堂观后感-范文模板 (2页)

2019年法律讲堂观后感-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法律讲堂观后感 法律讲堂观后感(一)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我们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我们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尤其是我们青少年。由于这方面的原因,我校请来了派出所的两位所长给我们全校师生上了一节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课。 两位所长给我们讲了青少年犯罪的四个重要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的客观方面3、犯罪的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其中,犯罪客体有9个方面,这9个方面分别是: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迫害社会主义经济罪4、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5、侵犯财产罪6、妨碍社会管理运输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犯罪。还讲述了许多关于青少年典型犯罪案例,这些青少年都是由纯真无知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听了讲座后,我觉得我们应学一些法律知识,它会像太阳光一样,指引我们走向光明大道,让我们从黑暗中脱出身来。我们更应该学会礼让,容忍、宽容、对事要冷静,理性地去处理矛盾和问题,妥善来化解事情,不要冲动,要学会自我调节,自我控制的能力,否则会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导致我们走上犯罪道路。 遵纪守法,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让我们远离伤痛,珍爱彼此的生命吧! 法律讲堂观后感(二) 今天,在电视节目《法律讲堂》里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一对年轻的夫妇王先生和李女士。婚后四年共同买了新房子。正当两人家庭和事业都很顺意的时候,听说女方的父母家里的房子要动迁。虽然两人已经结婚四年了,但女方的户口却还在娘家,按政策规定未婚成年子女可以得到相应的动迁住房补贴。无奈她已经结婚了,无法得到这笔补偿。眼看一笔"不义之财"就要"不翼而飞",正当无奈之时,王先生"绞尽脑汁"想出了"良策"---"假离婚".和妻子李女士一说,两人"一拍即和".因为两人结婚以来感情一直很好,相信"假离婚"也不会有什么"大碍".

法不容情,法外有情——央视法制节目探析

《法不容情,法外有情——央视法制节目探析》 摘要:纵观央视法制栏目,诸如《今日说法》、《法治在线》、《道德与法》、《法律讲堂》、《庭审现场》等可以找出它们的共同经验:真实、法制、权威与情感。本文将采用案例分析、理论法律知识以及人类情感的共通性等方式,通过分析这类法律节目的内容与形式,探讨法制节目在法制、情感和道德方面的选择,旨在为人们的知法守法以及情感道德问题提供依据,不断加强法治意识,提升个人道德素养。 关键词:法制栏目;法制;情感;道德 引言: 央视有许多为人熟知的王牌法制栏目,例如《今日说法》、《法治在线》、《道德与法》、《法律讲堂》、《庭审现场》等等。它们源自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利用得天独厚的专业新闻报道经验和丰富的新闻报道资源以及覆盖全国的政法机构合作网络进行节目的制作。纵观这些节目可以发现,法制节目的内核除了宣传法,普及法,让人们知法守法之外,在形式上更是采取多种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表达和传播,主持人通常是节目中法律事件的引导者,在节目形式上现在的节目多采取“情景再现”“庭审直播”“专家解读”等方式,让观众“亲临”现场,有带入感。栏目以特制的“现场”核心触发器为筛选标准,用它来筛选所需要的现场事件,即“亲历者的原始记录”,一期节目通常在“一个有着令人难忘的现场的法制故事”中展开。① 《法治在线》《庭审现场》等节目既有刑事方面的案件,也有民事案件,大多数的节目内容都与普通观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或者是在当时有一定的影响、受到了广泛关注的事件。例如近期的《南京虐童案》,《北京大屯路隧道飙车案》等等,这些节目的播出让更多的人真正知法懂法,是生动的普法教材。 这些法制节目的共性在于:“以法治关照人文”为节目宗旨,多还原“案发现场”或者庭审现场,但它不会为迎合受众猎奇心理而追求展现案件的惊险刺激或者为了节目效果不顾受害人的利益,而是更注重透过案件探究人性,以人文关 ①时统宇.法制类电视节目创新创优的几个问题—以央视《法治在线》栏目为例[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4(05).

法律讲堂稿件【正式】

请保管好你的身份证复印件 今天我们关注的话题是关于身份证复印件的保管和正确使用问题。说起身份证复印件大家觉得再熟悉不过,日常生活中会处处用到它,谁没有使用过身份证复印件呢?买房子,租房子,办理银行业务,电信业务等等。但是,看似一张简单的身份证复印件,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便会给您带来无端的烦恼和麻烦,甚至造成难以预测的后果。 有这样一个案件:2010年11月18日,律师事务所接待了这样一位当事人,她叫王兰,据王兰讲,她有着一份体面而稳定的工作,收入不错,前些日子她看好了一处商品房要买房子,等交完首付款办理房贷时被告知,她在银行因信用卡透支有不良记录,上了银行的黑名单,不能办理购房贷款。王兰一下子懵了,她从来没有办理和使用过信息卡,也从未收到过银行的催款单,怎么就上了黑名单呢?王兰当即到各个银行一查究竟。经查发现自己竟然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办理过四张信用卡。这下王兰更慌了手脚,赶紧到人民银行去查询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显示,王兰的四张卡最早的开户日期是2008年5月份,最晚的一张是2009年8月份.透支记录共八次,逾期还款额共计21000元。报告上面显示的居住信息和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均不是王兰的。于是王兰开始和各个银行的信用卡中心联系协调,说明自己本人没有办理信用卡的事实,希望

银行能够删除不良记录,但这些都是徒劳。因为一旦列入了黑名单,一个人的信用记录就进入到了全国征信系统,改变信用记录的修改权限移交给了人民银行,各个商业银行不能自行改变记录,而这些记录一般要七年后才要消除。 王兰向银行申请办理了挂失,银行暂停服务。后来经银行方面提醒,王兰意识到是别人用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信用卡。再仔细看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的信息,王兰突然想起一个人来,他叫孙永,2008年春天曾经朋友介绍和王兰谈对象,但只处了三个月两人就分手了。期间,就在2008年5月份孙永说用一下王兰的身份证,留下了王兰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让王兰在一些资料上签名,说是办银行卡用着方便。当时的王兰对银行卡不了解,没有太多这方面的知识,也不知道信用卡的相关情况就稀里糊涂的签了名,后来便把这事给忘了。 于是王兰给孙永打电话核实这事,孙永承认了是自己去银行办理了这些信用卡。王兰了解到是孙永留存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分手后又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孙永说现在这几张卡已不在自己手上,在一家公司的财务处,是他朋友在使用这些卡。王兰要求孙永把逾期的款项还上,孙永拒绝了,说这些款项不是自己欠下了。在知道了这些情况,王兰吓出来一身冷汗,自己有四张信用卡两年多来一直在被别人使用,逾期次数多达八次,信用卡现在何处都不知道,完全处于失控状态,自己居然完全不知情。王兰以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构报警,公安局经侦科受理了此案。那信用卡诈骗罪在我国的《刑法》中是怎

法律知识培训讲座主持词结束语

法律知识培训讲座主持词结束语【篇一】 本期培训班虽然仅两天,但机会难得,我衷心希望,在本期培训班上,各位学员能够做到三个注重: 1、注重交流 交流包括教学间的交流与学员间的交流.在本期培训班上,xx 公司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处的王处长和公司的法律顾问将系统介绍有关销售企业法律风险方面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我希望全体学员抓住机会,多请教、多提问、多探讨.本期培训班的学员大都来自公司经营的第一线,都是业务骨干,都有丰富的实际经营经验和处理纠纷事件的经验,我也希望学员之间加深交流、相互学习、互相借鉴,共同提高. 2、注重创新 创新是事业进步的永恒主题,也是本期培训班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希望学员们通过交流,相互启发,认真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力求能形成一套较为系统的防范公司基层法律风险的新路子,推动公司法律管理水平更快、更深入地发展,从而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3、注重发挥辐射作用 这次法律培训的宗旨之一,就是通过培养在座的各位业务骨干,并通过你们指导更多的公司员工提高法律素质和防范法律风险意识,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参加本次培训的同志在参

加完培训以后,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要发挥辐射作用.每位同志不仅自己要掌握本次培训的内容,在工作中发挥法律知识的作用;而且还要做好“传”、“帮”、“带”的工作,带动更多的员工,掌握法律知识,促进公司员工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为防范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而共同努力. 最后,预祝本期培训班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各位! 【篇二】 今天,我们荣幸地邀请到了县法院年轻的女法官姜琼为我们授课。姜琼同志虽然年纪不大,却是我县法院的优秀人才,她潜心研究法学理论,并有开庭审判的实际经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让我们对姜琼同志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就请姜琼同志为我们授课。大家欢迎。 姐妹们,方才,我们聆听了姜琼同志上的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使我们受益匪浅。让我们再一次向她表示由衷的感谢! 姜琼同志的讲座紧紧围绕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这个主题,深入浅出,旁征博引,使我们在深受教育和启发的同时,更加懂得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深化社会全面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这一决定的英明正确。希望各位姐妹们回去以后,要把这次法制讲座的知识传达到自己周围的同事和亲朋好友中去,让她们也接受法律的保护,使我们这次的法律讲堂发挥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全民学法用法活动向纵深发展,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各项事业的进步,做出我们妇女应有的贡献。 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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