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公告

【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税务系统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1-04-29

【实施时间】2011-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内审行业规定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16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使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地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裁量权的滥用,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所)和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统称“地税机关”)。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的原则、判断标准和行为条件,自主作出处罚决定和选择处罚种类、幅度的权力。 第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而存在,行使的地税机关、处罚的内容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条 地税机关应当合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全面考虑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采取的措施要适当,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六条 地税机关应当平等对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处罚事项,应

当同等处理。

第七条 地税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 地税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地税机关要以一定的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执法依据、过程和决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容除外。

第十条 地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回避制度,严格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切实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听证权利。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地税机关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除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外,税务行政处罚不得委托。

第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对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后自行主动纠正的;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地税机关备查后自行主动纠正的;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后自行主动纠正的;

(四)发票类违法金额10元以下或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纳税人违反印花税纳税凭证装订及保存规定后自行主动纠正的;

(六)其他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地税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处罚执行标准种类、幅度、档次内确定较低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处罚执行标准种类、幅度、档次以下确定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章最低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涉案金额较大,有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税收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妨碍地税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七)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八)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九)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十一)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处罚执行标准种类、幅度、档次内确定较高处罚。

第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地税机关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税务行政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除依法当场处罚外,案件查办人员应当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并说明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和事实根据、处罚理由和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标准等,交本单位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岗位)进行合法性审核。

涉及重大或者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的,应当进行合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则及《执行标准》未规定或者与法律法规(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相应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

本规则及《执行标准》所称“以下”、“以上”均含本数,重合的“以上”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执行标准》规定,结合自身执法实践,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第二十条 本规则及《执行标准》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税征管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税征管的通知 【标 签】城建税,城建税征管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发﹝2006﹞108号 【发文日期】2006-07-24 【实施时间】2006-07-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建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单项税种征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切实解决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称“三税”)增长不同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重点税源监管,做好收入分析。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城建税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和预警机制,县(市、区)地税局重点监控上年缴纳城建税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企业;市地税局重点监控上年缴纳城建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同时主管地税机关要经常深入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科学合理地分析预测城建税收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重点税源变化较大的纳入预警范围,掌握企业“三税”的征收情况,比对收入进度,分析差异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城建税征管质量,确保城建税的增长高于或与“三税”增长同步。 2.坚持依法治税,做到应收尽收。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始终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及时掌握纳税人的“三税”缴纳情况,特别应加强对“三税”重点纳税人城建税的征管,主动督促纳税人申报入库城建税,做到应收尽收,均衡入库,坚决杜绝人为调节城建税收入进度,造成城建税与“三税”入库不一致现象。 3.强化征收管理,加强部门协作。一是要落实好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联合下发的有关门市开票代征城建税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尽快推进代征工作;二是要加强与国税部门征管信息的交流,防止城建税与“三税”管理脱节,收入不同步,特别是要加强与国税稽查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增值税、消费税的查补情况,以便按时附征城建税入库,同时要加强“双定”户核定工作,及时同国税部门协调和交流,防止漏征漏管;三是要

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操作手册-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2018年增值税操作手册 江西税友 更新日期:2018.8

目录 一、系统介绍 (2) 二、软件安装注册 (2) 2.1 软件下载 (2) 2.2 注册 (2) 2.3系统登录 (3) 2.3 找回密码 (4) 三、网上申报-增值税 (5) 3.1下载期初数据 (5) 3.2申报表填写与编辑 (5) 3.3申报表发送 (8) 3.4申报结果查询 (9) 3.5扣款请求 (10) 3.6查询统计 (10)

一、系统介绍 系统主体模块区分为两块,分别为:网上申报、汇算清缴。 网上申报:主要实现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外的其他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月季报、消费税、财务报表等)申报及扣款功能,并实现包括发票数据、历史申报数据的查询功能; 汇算清缴:主要实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扣款功能及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申报功能。 图1-1 软件界面 二、软件安装注册 2.1 软件下载 软件下载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1817034072.html,–自助服务-下载中心下载“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安装包”。安装完成后,桌面上自动生成红底税字图标(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的快捷方式。 2.2 注册 初次点击图标启动会弹出注册向导,帮助您完成企业信息注册。 企业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名称和行政区划,设置后点击【下一步】。

纳税人识别号:输入企业的税号,三证合一的企业输入三证合一后的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企业完整的单位名称; 行政区划:企业注册地的行政区划。 图2-1 注册 2.3 系统登录 为了给用户带来更安全的办税体验,2018年8月开始我们对客户端登录方式进行了修改,原默认的登录名admin修改为用户注册时输入的【纳税人识别号】,登录密码修改为原来的【申报密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2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情形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困难减免: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额); 2.因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 3.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4.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

列鼓励类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5.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以及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等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以上3、4、5条所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亏损额不低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10%。 享受困难减免的房产、土地为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纳税人出租的房产、土地,不论是否收取租金,一律不予减免。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 1.纳税人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 2.企业职工工资福利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及以上; 3.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收入、成本; 4.纳税人既往存在偷、逃、抗、骗税行为。 二、困难减免的申请 (一)受理机关。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的通知 文号:赣地税发[2012]80号 颁布日期:2012-07-04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在政策上倾斜,在措施上倾力,在服务上倾心,全力支持省会南昌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大力提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成为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 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壮大建筑产业,提升总部经济发展,积极培植税源,挖潜增收,夯实财力基础,努力助推南昌成为全省核心增长极。 (一)企业凡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三)因建设规划需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四)对企业改建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所需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码头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对总部在南昌的企业,其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七)主动策应南昌市发挥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先导区、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争取排污费改环境税在江西试点,并在南昌市先行先试。 (八)支持建筑产业做强做大,进一步优化服务、公平税负,对南昌市辖区范围重点工程、跨区域工程税收管理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协调、分别征收和清算,进一步规范管理,充分体现同一地区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公平。与此同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掌握税源变动信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简化涉税流程,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九)积极培植区域税源,优化税源结构,支持南昌做强做大经济总量,推进集团大企业聚集,为推动南昌大发展提供坚实财力保障。 二、提升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水平,落实金融业、文化产业、现代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南昌市建设成为现代区域金融中心、文化创意产业区、休闲观光度假旅游区和商贸物流城市。 (十)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在2013年底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