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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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目录

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 (2)

(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2)

(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 (2)

(三)会计准则与证监会、交易所规则的简要对比 (5)

二、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6)

(一)总体要求 (6)

(二)程序合法 (7)

(三)定价公允 (8)

(四)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8)

(五)不影响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 (8)

(六)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关联交易增加 (9)

三、关联交易获得认可案例的实证分析 (10)

(一)总体分析 (10)

(二)案例分析 (11)

四、关联交易被否案例的实证分析 (12)

(一)总体分析 (12)

(二)案例分析 (14)

五、关联交易的解决措施 (16)

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

(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IPO时,拟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四)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在企业申请公开发行时,具体判断关联方的标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对关联方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其中,第三条按照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类型对关联方进行划分,第四条列举了常见的十种关联方,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不构成关联方的四种情形。

(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

投资业务中,还需要参考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及上交所、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来具体判断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明确,如果是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情形的,不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同时也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者除外。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关联法人示意图1

1深交所中小板管理部陈朝晖:《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https://www.360docs.net/doc/1917292626.html,/main/images/2010/09/07/20100907165839169.pdf。

关联自然人示意图2

(三)会计准则与证监会、交易所规则的简要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与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则有一定区别,我们简要地进行对比。

第一,两者适用范围不同。根据《准则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是拟上市公司在IPO时披露关联方相关信息的标准,而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适用于股票的上市及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

因此,拟上市公司在向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时,需在《招股说明书》中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披露关联方;在此后的申请上市及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中,需要遵守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

2原图摘自:https://www.360docs.net/doc/1917292626.html,/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208&extra=,经过一定技术处理。图中黄色方框为关联自然人。

求。

第二,披露范围不同。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较,《上

内容上的区别包括:(1)未将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纳入关联方范围。因此,根据深交所

9.17、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9.16,除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不需要披露与其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

间的交易;(2)明确将潜在关联人纳入关联方范围。

二、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具体要求包括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影响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关联交易增加。

(一)总体要求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是对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该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程序合法

《公司法》通过关联交易回避等制度来维护关联交易的公平,包括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和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1、关联股东回避制度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外,关联交易还应遵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定价公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

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也要求发行人不得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四)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

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在发行上市过程中,拟上市公司应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上交所、深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

(五)不影响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3影响独立性与影响持续盈利能力难以分割,因此本文将其合并为一个原因。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

能力的情形:……(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

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

重大依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第十八条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六)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关联交易增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该规定隐含着募投项目不应导致关联交易增加的含义。

三、关联交易获得认可案例的实证分析

(一)总体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因此,《企业会计准则》推定关联交易是不公平的,企业需要承担证明责任,来论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因此,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也成了判断关联交易合法与否的核心问题4。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为证明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需要由发行人及其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和律师分别发表意见。5上述各方的意见必须建立在详细说理的基础上。

发行人及其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以及律师判断关联交易公允的常用方法主要包括:第一,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合规。第二,与非关联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具体包括比较市场价格、历史成本、预期未来收益以及产品利润率等。第三,由管理层、独立董事及发行人股东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利益。

4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与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是否影响持续盈利能力在本质上是一个问题。例如,下文涉及的成飞集成就将“关联交易公允性以及对发行人经营独立性影响的分析”列为一个问题进行分析。

5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第二十条,保荐机构应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根据《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二)案例分析

拟上市公司往往同时使用多种方法,从多个角度论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试举几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成飞集成6。这一案例的特点在于,拟上市公司成飞集成的主营业务是为关联方一航成飞提高配套产品,即使上市后也将产生持续性关联交易。成飞集成论证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方法包括:

1、军品定价和军代表最终审价制度,保证关联交易价格较为公允;

2、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合规;

3、通过与非关联方价格比较,证明关联交易价格较为公允;

4、关联交易支付较为公允,未发生拖付、欠付;

5、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保证交易较为公允。

案例二天龙光电7。如果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且可达成一致协议,还可以采取由全体股东确认的方式论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在天龙光电案例中,律师论证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方法包括:

1、发行人管理层确认关联交易价格系参考相同或相近产品在交易当期的市场价格以及其他非关联方的实际成交

6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7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价格作为定价依据,如果没有前述可供参考的成交价格,则根据生产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的方式确定。

2、独立董事确认;

3、发行人全体股东确认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况。

案例三智飞生物8。该案例的特点是拟上市公司的主要产品及专有技术系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受让取得。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说明该交易的作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律师论证的方法包括:

1、考虑标的的历史形成过程及各方对标的的贡献程度;

2、考虑标的实际花费的研发成本;

3、预期标的未来的收益水平;

4、参考相近技术的市场转让价格。

四、关联交易被否案例的实证分析

(一)总体分析

截止2012年3月5日,证监会最近两年来累计公布了对80个融资项目(包括75个IPO和3个非公开发行案例、2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案例)的不予核准决定及原因。经核

8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其中涉及关联交易不规范而被否决的项目共计19个,占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请见下图:

因关联交易被否决的项目所占比例

因关联交易被否决的融资项目

因其他原因被否决的融资项目

24%

76%

融资项目被否决的具体原因9

基于上表,我们可以初步了解因关联交易而被否的具体原因及其频繁程度。

9证监会在《关于不予核准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中指出,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未按照有关规则披露。发行人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将与关联方发生大额关联交易。证监会在《关于不予核准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中指出,无法判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该公司是否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证监会在《关于不予核准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中指出,该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业务独立性存在缺陷,另外该公司与控股股东存在金额较大的贷款担保行为且无法判断相关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因此,凯迪电力、中矿资源勘探、万润精细化工均有两个被否决的原因,在原因分析时分别按两个案例计算。

(二)案例分析

1、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关程序

因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关程序而被否的案例包括同力重工、玉龙钢管。同力重工因与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且未签署书面合同,与关联方存在融资租赁交易,且上述事项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而被否10。玉龙钢管因报告期内向股东和管理层及部分员工借款且金额较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未完全履行等情况被否11。

2、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或无法判断是否公允

信得科技因将自己拥有的商标许可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无偿使用,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被否12。苏大维格光电、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西安隆基硅材料、中矿资源勘探等三公司因发审委无法判断关联交易是否显失公允被否13。

3、信息披露不真实、准确、完整

北京星光影视和西安环球印务因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而被否14。凯迪电力因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未按照有

10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

请的决定》。

11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2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3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14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关规则披露而被否15。山东金创因招股说明书和申请人现场陈述对蓬莱市黄金总公司与申请人不是实质性关联关系的解释理由不充分而被否16。

4、关联交易影响独立性和持续盈利能力

苏州通润驱动设备公司因长期向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采购产品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实施时间较短而被否17。上海良信电器公司因为经营用房产长期向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关联方租赁而被否18。中矿资源勘探公司因为无法判断是否具备独立经营能力而被否19。烟台万润精细化工因为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业务独立性存在缺陷而被否20。江苏裕兴薄膜科技公司因关联方持续向其提供生产所需大额资金并赊销重要设备,其亦向关联方提供大额贷款担保,与关联方频繁发生产品相互采购与销售等关联交易及互相兼职等原因被认定为独立性存在缺陷而被否21。华致酒行因关联采购金额与占比持续上升而被否22。广机国际招标公司因与部分关联企业存在同业竞争而被否23。

15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6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山东金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7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苏州通润驱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8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9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

请的决定》。

20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1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22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3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5、募投项目导致关联交易增加

在大唐电信、吉林电力和凯迪电力三个案例中,证监会均以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增加关联交易为由而未予核准24。

五、关联交易的解决措施

有保荐代表人将解决关联交易的方式总结为25:

一是“加法”,即增加拟上市企业自身的控股子公司或资产,使原来依靠关联方的业务转移由拟上市企业自身或由其设

立的控股子公司来完成。

二是“减法”,最常见的方式是将产生关联交易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

三是充分解释,对于某些无法解决的按市场化运作的关联交易或者此类关联交易更有利于公司发展,经过充分解释论证,力求获得监管机构的认可。

市申请的决定》。

24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会:《关于不予核

准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这三个案例均是申请非公开发行,但对申请IPO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25张国峰编著:《企业上市典型案例深度剖析——疑难问题与解决对策》,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233-234页。

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2011-03-08 14:02:44) 转载▼ 标签: 杂谈 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及规制理论简介 1. 何谓关联交易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即交易)。关联交易的核心概念在于对“关联人”及“交易”的定义。对此,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均对其进行了详细定义。 简言之,公司“关联人”是指通过投资、持股、协议或其他关系能对公司产生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及其近亲属、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其他关联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等。“交易”包括买卖、借贷及投资、担保、租赁、代理、许可、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及其他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有上述定义及标准,但实践中,关联交易的形式十分多样,因此目前我国监管机构及法院对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查,通常会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进行认定。 在国家法律层面,我国现行《公司法》通过引入“关联关系”的概念,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规制。《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

司法对关联交易作出了规定,为关联交易这一长期从属于上市公司的概念奠定了基本法依据。公司法将关联交易规定在总则中,意味着法律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具有普适性,即我国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且适用于其他公司,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 法律为何要规制关联交易 法律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的前提与基础,在于对其不利性或危害性的承认。依据公司法理论,关联交易实质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而公司的利益冲突具体表现为: (1)公司股东与公司管理层的冲突; (2)公司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的冲突。 因此,从公司内部关系分析,关联交易的存在可能产生两种类型的权利侵害: (1)公司管理层利用其日常管理地位及职权,操纵公司与自己或其关联人进行不公平交易,进而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及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公司与其自己或其关联人进行不公平交易,进而侵害公司非控股股东的利 益。 从公司外部法律关系分析,公司可能会利用关联交易恶意或不公平地转让资产或义务,致使公司的债务偿还能力降低,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国有企业背景下,更可能侵害国家及公共的财产权益。 鉴于此,法律引入了关联交易条款,对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规制。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doc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检索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三)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9.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讲义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知识点1:关联交易概述:(一)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 1.什么是关联交易 本章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关联方界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是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首要问题。上市公司应依据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划定关联方的范围,确定关联交易所包含的事项,定期编制并及时更新股权结构图,如实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进一步披露该自然人的简历,该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以及与该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 关联方主要应包括: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在我国的关联交易准则中列举了11种类型的关联方交易:(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要求重要股东、债权人、客户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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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目录 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2? (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2 (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 (2) (三)会计准则与证监会、交易所规则的简要对比 (5) 二、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6) (一)总体要求 (6) (二)程序合法 (7) (三)定价公允 ................................................................................................................ 8 (四)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 8 (五)不影响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8? (六)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关联交易增加9? 三、关联交易获得认可案例的实证分析10? (一)总体分析10? (二)案例分析 (11) 四、关联交易被否案例的实证分析?13 (一)总体分析13? (二)案例分析?14 五、关联交易的解决措施........................................................... 16

? 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 (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IPO时,拟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四)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在企业申请公开发行时,具体判断关联方的标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对关联方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其中,第三条按照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类型对关联方进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 要点 为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制定本文本。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 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1 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2.2 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 2.3 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2.4 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 2.5 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

案例之三:五粮液的关联交易

五粮液的关联交易 一、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000858)地处天府之国之南,扼川、滇、黔三省要冲,锁金、岷、长三江咽喉。有利的地理和环境因素使五粮液酝酿出名震四海,老少皆知的五粮液甘醇。然而,五粮液的公司治理问题一直广受诟病,其控制权以及利益输送问题自其1998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以来就倍受媒体关注,更有相关学者做出了深入透彻的研究。分析五粮液利益输送机制不仅有助了解其公司治理问题,更能管中窥豹,为了解中国证券市场有效性提高一个良好的例证和契机。 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由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独家发起设立,发起人所持资产折合为2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占有绝对控股地位;另外,流通在外股份为8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4.77元,筹得11.816亿元资金 按照招股说明书及历年公司年报,第一大股东均为宜宾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后改为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但实际控制人为五粮液集团(下称“五粮液集团”)。图1为五粮液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五粮液集团作为五粮液的实际控制人,旗下拥有相当数量的控股子公司。而五粮液在其领导下,上市后似乎不负众望,实现了招股说明中的一系列盈利目标。表1为五粮液上市以来近五年利润及分配情况。

表1:粮液历年盈利及分配一览表 然而,对五粮液集团来说,设立五粮液股份公司,将集团最具市场号召力的“五粮液”品牌注人上市公司,塑造了一个利润不断成长的绩优股形象,表面看来没有相应的其他回报。这一大股东充当着证券市场中的“老好人”,并且已经“好”到让人无法不质疑的程度。二、控股集团与上市公司的秘密通道 会计报表上的数字显示五粮液盈利颇丰,然而深入分析投资情况就可略见端倪。根据其1998年上市招股说明书,五粮液投资约50亿建设两阶段的各子项目,项目实施后预计每年新增收入35亿元,新增利润2亿元。如果这些投资全部如预期的发挥效益,那在1998年31亿收入、5.5亿利润的基础上,2005年五粮液的收入和净利润就应增长到89亿元和14亿元。但实际上,2005年五粮液的收入和净利润仅为64亿元和7.9亿元,而其固定资产达到74.5亿,而贵州茅台、泸州老窖、山西汾酒、伊利特和全兴股份五家公司的固定资产总和也才39.4亿,不及五粮液的一半。既然没有收益,五粮液为何还要在这五年间一而再、再而三的不断投入呢? 仔细查阅五粮液的各种公开文告,发现五粮液并非投资没有回报,而是这回报并不在会计账面上,也因此不属于没有控制权的中小股民。利益均沾的现金股利分配远远少过配股

论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论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关联交易相较于一般市场交易不仅能够提高收益效率,也能够节约交易成本,市场经济运行中各类公司均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有大量的关联交易发生在公司内部以及与之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公司之中。我国《公司法》及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予以详细且严格的规定,而缺少对同样作为市场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的规定。但是无论是取消注册资本限制之前还是之后,市场上均有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也频繁发生。在因关联交易获利的同时,部分关联交易也对公司及其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是法律却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制。 因此,本文对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研究,以期完善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本文主要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理论上分析关联交易的具体含义,进而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概念、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分类以及表现形式,分析出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是具有其特殊性的,规制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是具有必要性的;第二部分主要从国外的角度,探寻其他国家关联交易的立法,本文选取美国、英国以及德国的立法,其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具有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主要探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都规定了哪些方面,进而分析我国针对关联交易的立法现状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以及具体建议。从审查标准、表决机制、相关主体的义务以及中小股东与债权人的救济等方面提出规制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建议。综上,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予以规制,无论是从相关主体的利益考虑或是从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角度考量,均是具有必要性的。 通过对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予以法律规制,更好的引导关联交易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类型、特征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本法中所称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各种关系,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根据本项规定,关联关系的主要形式有:公司控股股东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如同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合营企业之间的关系、联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关系等。同时,考虑到我国国企的实际情况,本条特别增加了但书规定,即“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类型 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联方关系,也经常发生多种多样的关联方交易。在会计准则中列举了十一种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 1.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最常见的交易事项。例如,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相互购买或销售商品,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这种交易由于将市场交易转变为公司集团的内部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确保供给和需求,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标准化。此外,通过公司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有利于实现公司集团利润的最大化,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这种交易产生的问题是,可能为公司调节利润提供了一种良好的途径。披露这种关联方交易,有利于中小股东、债权人等报表使用者了解这种交易的性质、类型、金额等信息,判断这种交易的价值取向,为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提供了非常有用的信息。 2.购买其他资产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也是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比如,母公司销售给其子公司的设备或建筑物等。 3.提供或接受劳务 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或接受劳务,也是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 例如:甲企业是乙企业的联营企业,甲企业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乙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甲企业负责维修,乙企业每年支付设备维修费用20万元。作为企业外部的报表使用者来说,

关联交易的11种经典形式汇总解析

关联交易的11种经典形式汇总解析 一、购买原材料、购买或者销售产品、产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案例】开山股份向关联方采购零部件及销售整机 1、关联方采购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产品和对象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由开山控股代扣代缴水电费,第二类为通过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式空压机主机和油封部件,第三类为向关联方采购的螺杆式和活塞式空压机部分零部件及加工服务。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开山控股采购水电费,主要基于衢州供电局、衢州水业集团的相关要求。报告期内开山控股为包括公司在内的开山工业园内下属企业代缴水电费,公司具有单独的水表和电表计量,代缴水电费根据实际使用量按政府定价向开山控股结算。 公司2008年向开山进出口采购主要为进口螺杆主机和油封,公司2008年5月之前尚未实现螺杆主机的全谱系自制,仍需向德国GHH等国外螺杆主机制造商进口部分型号的螺杆主机,公司在此阶段尚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故主要通过有进出口资质的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主机。 公司具备全谱系螺杆主机自制能力后,即停止通过开山进出口采购螺杆主机。 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其他关联方采购橡胶件、缸盖阀板、气缸等零部件及加工服务,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空压机整机制造的零部件种类较多,公司集中精力和资源进行螺杆主机的研发、生产以及工艺的改进。

对于橡胶制品、活塞式空压机气缸及缸盖阀板等部件,由于其通用性和可替代性强,技术含量较低,通过外部采购即可满足生产需求。 2、关联方销售 2008年、2009年,公司向开山控股、浙江开山销售货物主要系空压机整机及配件、压力容器以及铸件产品,2008年、2009年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6,239万元、12,816万元,2010年公司向浙江开山关联销售金额为5,116万元。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压缩机属于通用机械产品、广泛应用于各行业,开山控股的个别客户采购时要求开山控股一并提供本公司的空气压缩机产品,为方便结算,开山控股向本公司采购空气压缩机后再与其他商品一起销售给其客户。 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案例】巨龙管业货物承运 2009年5月5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2009年5月6日公司与巨龙物流签订《货物运输承运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委托巨龙物流承运公司产品,运价按市场价格确定,2009年公司向巨龙物流支付运费270.62万元。 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巨龙物流成立以前,本公司委托货运公司、个体司机运输产品,存在货运不及时、价格偏高的情形。巨龙物流成立以后,本公司通过巨龙物流的专业化运作平台,保证了公司部分产品的及时外运。 三、委托或受托销售 【案例】新开普委托关联方销售产品

关联方交易案例分析

中级财务会计 关联方交易案例分析 中国重汽:关联交易隐瞒巨额收入? 会计0911 张用任2009620146 2011/6/22 背景资料:中国重汽有可能被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占用巨额资金,为了掩饰巨额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导致其巨额销售收入难以确认,并因此隐瞒巨额销售收入。

沸沸扬扬的齐鲁银行伪造金融票证案将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汽000951”)推到媒体聚光灯下,其旗下子公司济南桥箱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51%)5亿元银行存款在该起伪造金融票证案中涉案;虽然该案的案情细节迄今尚未公开,但中国重汽在其2010年的年度财报中已为此计提了1亿元坏账准备。 中国重汽年报计提坏账准备在市场预料之中,出乎市场预料的是,中国重汽2010年四季度出现了亏损:2010年前3季度中国重汽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7.1亿元、而2010年全年实现净利润仅6.73亿元,这意味着其去年第四季度亏损0.37亿元。 分析:计提坏账准备并非是造成其亏损的主要原因,销售毛利率由三季度的10.6%意外大幅下滑至四季度的6.1%、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约8000万元、计提预计负债9345万元,一系列影响业绩的负面因素在2010年第四季度接踵而至。 为什么一下子出现这么多影响业绩的负面因素?可以从中国重汽最近几年的财务报表来分析。 一、账面存在巨额存货 年报显示,中国重汽账面存货余额由09年末的29.73亿元上升至10年末的74.42亿元,当年存货增加额高达44.69亿元、增幅高达150.3%!(详见表一) 表一、中国重各季度末账面存货情况单位:亿元 对于当年存货如此大幅上升,年报解释称:“存货增长主要由于本年末公司为销售旺季大量备货所致”。但是,从中国重汽10年各季度销售数据来看,这种解释理由并不成立: 根据中国重汽发布的公告,其去年各季度中,即使在销售旺季的第二季度其产量仍然高于销售量,去年四个季度中只有三季度的产量略低于销量,而去年三季度却是其销售淡季、三季度的销售量仅为23800辆。中国重汽去年季度最大产量为39777辆(二季度)、季度最大销量仅为38926辆(二季度)。由此可见,中国重汽显然根本不必为旺季销售备货而使库存成倍激增。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1、《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会计准则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汇总)

目录 第一章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泛谈 第二章定义及规则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 二、《深交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相关规定(第十章关联交易) 三、会计上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定义 四、IPO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10.15) (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年5月1日执行)(最新规定)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证监发[2004]9号) (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 (八)《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九)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1月7日证监发[2002]1号) 第三章示意图及比较 一、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二、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三、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界定的比较 四、企业会计准则36号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五、企业会计准则36号与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界定的比较 第四章关联交易之保代培训总结 第一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处理应关注的问题 第三部分: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 第四部分相关案例 第五章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一、关联交易的判断和规范等问题 二、减少关联交易的几种常用方法 三、关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规定 四、关注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汇编与投资案例分析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目录 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 (2) (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2) (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 (3) (三)会计准则与证监会、交易所规则的简要对比 (5) 二、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6) (一)总体要求 (7) (二)程序合法 (7) (三)定价公允 (8) (四)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8) (五)不影响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 (9) (六)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关联交易增加 (10) 三、关联交易获得认可案例的实证分析 (10) (一)总体分析 (10) (二)案例分析 (11) 四、关联交易被否案例的实证分析 (13) (一)总体分析 (13) (二)案例分析 (14) 五、关联交易的解决措施 (16)

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 (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IPO时,拟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四)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在企业申请公开发行时,具体判断关联方的标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对关联方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其中,第三条按照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类型对关联方进行划分,第四条列举了常见的十种关联方,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不构成关联方的四种情形。

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汇总与分析

母子公司相关 一、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内涵: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通过出资,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对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控制的公司,故而也称控股公司; 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两种形式。 二、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 1、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母公司决定和影响子公司的决策;子公司在决策过程中不具有事实上的决策独立性。在母子公司关系中,母公司作为控制公司,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活动有着决定性影响作用。 2、控股与签订支配合同是形成母子公司的基本方式。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形成有两种方式:一是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已达到对子公司的控制。母公司通过与他人共同设立子公司或收购子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子公司的股东,或单独设立全资子公司方式控制子公司。二是通过签订控制合同而控制子公司。此情况虽然母子公司之间不具有投资关系,但由于他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依赖关系通过签订控制合同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由于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子公司经营管理上的重大事务拥有实际表决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4、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三、对母子公司的法律规制: 1、《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务都是由母公司实际决定的;子公司在

证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1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1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12)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1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1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 (1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1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1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18)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19)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1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20)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09年10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3.2.5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2.6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内部控制 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7.3.1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7.3.2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7.3.3 上市公司应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7.3.4 上市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7.3.5 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

五粮液公司的关联交易与实际理财目标案例分析报告

五粮液公司的关联交易与实际理财目标案例分析报告摘要:股东财富最大化是西方企业的理财目标,“为股东创造价值”也往往是我国上市公司的理财目标,而在实际操作中理财目标往往被异化为“实际控制人利益最大化”。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被认定通过关联交易向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输送利益,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随着矛盾的不断激化,最终证监将依法按程序对五粮液公司的“三宗罪”作出行政处罚。至此五粮液股 。 这 然成为问题。在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尚不完善的制度背景下,政府对股份制公司尤其是上市的股份公司的管理与指导处在尝试阶段,同时资本市场对普通股民开放也处于尝试阶段,因此政府、企业与中小股民之间因误解而摩擦不断。长期以来,五粮液这只股票一直是中国资本市场绩优股的代名词,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与五粮液(代码:000858)利益相关联的中小股东都对其抱有较高期望。由于当时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还未对另一控股子公司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进行控股,在五粮

液股份有限公司和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为了躲避经营风险,经营者将五粮液酒的销售权让渡给了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销售公司,使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库存量降至最低,这个现在看来寻常且必要的决策在当时被看成是令人匪夷所思的现象。五粮液酿酒时将酒坛密封发酵15年是五粮液酒考究的酿制工艺中的重要环节。五粮液的酿造特点导致了这是跨越15年的长期投资,与中小投资者购买股票寻求快速致富的心理相矛盾,于是在中小股东强烈要求分 证 司随后申报债权;2008年8月1日,中科证券清算组将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资金458.81万元划给五粮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五粮液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均将上述资金作为正常的货币资金予以反映,并未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涉嫌虚增利润。 3.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2007年度,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725066.15万元,但五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

[文章编号]1009—9190(2008)08一0053—05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 朱亚 [摘要]在商业银行股权多元化及经营综合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关联交易问题日益突出,并逐渐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关联交易具有二重性,关联交易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遏制关联交易的负面作用,维护商业银行及股东整体权益,保障金融安全。本文分析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基本内涵,结合国内外立法对关联交易规制的核心内容进行了阐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规则还存在内部人含义模糊、关联交易界定不明确等诸多不足,对此,作者提出了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具体措施,包括科学有效地管理关联交易、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法舍规管理三方面内容。 [关键词]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关联方;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2.28[文献标志码]A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及其附属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在关联交易中,交易双方存在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等关联关系④,可能影响交易一方的独立判断,从而产生不公允的交易条件,以致损害商业银行、股东、存款人等相关利益人的权益。加强关联交易法律规制,对于维护商业银行利益、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产生的背景 在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关联交易是一个陌生的概念。2004年,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标志着监管部门旗帜鲜明地将关联交易规制明示为商业银行法律规制的重要内容,并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关联交易的产生与发展需要满足以下环境要求: 第一,银行成为市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独立意志做出商业判断,参与市场竞争,这是法律规制意义上关联交易存在的前提。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的经营行为取决于行政意志,对于服务内容、价格等经营内容没有自主权。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成为市场主体,能够以自己意志行事,才可能发生不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二,股权多元化使得商业银行控股股东恶意影响商业银行利益成为可能。典型的关联交易是商业银行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随着商业银行股改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接纳民营资本,商业银行股权呈现多元化状态,关联交易行为逐渐增多,影响商业银行权益乃至加剧金融安全的风险。 第三,综合化经营步伐加快,为银行关联方实施关联交易行为、转移风险、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空间。综合化经营的意义在于资源共享,降低成本,风险配置,增强竞争力,而关联交易恰恰可以起到金融资源配置的作用,成为综合化经营的普遍现象。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开展跨行业经营,可能滋生一些新的风险,如关联交易风险、信息披露风险和利益冲突等(唐双宁,2006)。 可见,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出现的,这种客观存在,不可避免,并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关联交易可以发挥不同交易主体的优势,实现资源互补,降低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等功能(柯武刚、史漫飞,2001);另一方面,由于关联交易主体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交易一方可能丧失商业判断能力,交易条件不公允,关联交易成为利益输送的工具,损害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利益,并可能造成风险传染,危害金融安全。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内涵 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理解是关联交易规制的首要问题。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银行法、税法等不同部门法都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了界定,既有区别,又 ①我国《公司法》第217条第4项: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收稿日期】2008年7月15日 [作者简介]朱亚,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都(北京,100032),E—nlail:Ir阻ilzhuva研ah‘)o.com.cno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一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如果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公司应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加以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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