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人同意书

房屋产权人同意书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子)公司:

本人(单位)为(房屋地址)南岸区涂山镇涂山路578号1层门面11号的房屋产权人,确与承租人(使用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租赁合同,成立合法租赁关系。

本人(单位)已知晓并同意承租人(使用人)针对本房屋向贵公司提出的燃气安装申请,贵公司可根据有关燃气设施安装规范进行设施的安装与施工。

本人(单位)对该房屋地址拖欠天然气相关费用或违反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签订的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和国家有关燃气法规要求在内的天然气使用和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损害的情形,承担相应法律连带责任。

联系电话:187********

同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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