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陇南市林工商总公司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及登记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陇南市林工商总公司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及登记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陇南市林工商总公司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

地及登记采矿有关手续的意见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甘林资函字[2007]11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7.04.17

【实施日期】2007.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陇南市林工商总公司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及登记采矿有关手续的意

(甘林资函字〔2007〕116号)

陇南市林工商总公司: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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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42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

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流程

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流程

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流程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流程,包括用地单位申请、林场初审交相关材料、现场勘查、审查提交材料、提出审核意见、上报阿山林管局送审文件、主管副局长审定、审查提交材料、督促用地单位缴清费用、上报林业送审文件。一、用地单位申请 用地单位向林场提出书面申请,报阿山林管局同意后,填写用地申请表。 二、林场初审交相关材料 审核用地单位的相关材料,包括征占用林地项目工程批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现场勘查 由阿山林管局资源组织人员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其中,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委托林场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70公顷以,由阿山林管局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林业厅资源林政处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 四、审查提交占用林地材料 审查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依法处理的决定。 (五)补偿协议。 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七)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填写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五、提出审核意见 提出审核意见。 六、上报阿山林管局送审文件 向阿山林管局送审文件。 七、主管副局长审定 主管副局长审定后,由资源和林政管理处办理 八、审查审核提交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申请表封皮、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现场查验意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表、填表说明)(盖章) 2、占用林地单位项目工程批文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证即:代码证(盖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盖章) 4、林权证复印件(盖章) 5.《林地权属证明》由被征占用林地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包括行文编号,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名称、征占

企业经营情况简介

经营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天水骏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是甘肃省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于2014年1月8日在该局登记注册为私营个体户企业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东十里工业园区银通院内,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汽车销售进行投资及策划(法律法规允许的项目)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68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伟,企业现有员工37人,平均年龄26以上岁,其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15人,不包括兼职经理人及销售顾问(数名)。 二.经营情况: 1、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为汽车销售项目投资与汽车产业置换,包括以自有资金投资产品、收购二手汽车、销售主营华泰汽车,长城汽车,黄海汽车等产品,企业现主要项目投资与经营,产品主要销售到陇东南市场,以批发形式为辅,目前与许多优秀的汽车厂商合作、大小已供货50家,预计2018年发展到70家以上。 2、行业展望: 目前从国内市场看,汽车可供量相对稳定,贸易变化不大,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环保意识增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限制和禁止废气排放不合格汽车的国家日益增多,从国内产销发展趋势看,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以及加工产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新能源汽车需求将不断增长,市场缺口会进一步扩大,从天水周边市场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来看,汽车销售市场目前至少还有十年可造性。 三.经营业绩介绍: 我公司产品主要销售给天水周边及陇东南各区域,交割均采用两种交收方式:转账付款,店面交易。截止2016年10月28日,我企业销售成熟品牌汽车产品每个月约45台,每个月销售收入约600万元人民币,实现利润26余万元。企业成立至今,资产结构一直稳健正常,均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因此相对稳定。在2014年至2017年企业本着精诚合作,诚信未来的宗旨,认真总结发展经验,进一歩理清工作思路,调整工作重点,加强品牌的战略营销,扩大经营规模,快速把企业做大做强。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4〕258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4〕258号) 来源:甘肃省水利网站|添加时间:2014-10-24|点击次数:458 次 各市(州)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落实行政审批及监管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全省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按照隶属实行分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省属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在省水利厅负责备案,市(州)、县(区、市)负责建设的项目在市(州)水务局备案,备案工作全部在《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进行。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市州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二、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 (一)严格依法依规招标。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上相关法律法规,对凡是达到国家及省上规定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公开招标。对于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各地按照项目批复的招标方案,从有利于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以及施工管理等方面依法、合理确定招标内容及标段规模,科学合理划分标段,不得以任何形式肢解

工程,规避招标。要根据水利项目分类和工程规模,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任务。 (二)加强招标程序管理。各地应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招标备案程序。招标前,招标人在系统内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市场主体须在购买标书前进行网上报名,建设单位应根据网上报名情况出售招标文件;评标结束后及时进行公示,提交评标报告,在系统内办理招标结果备案手续;同时,要加强开标评标过程监管,发现问题立即依法依规予以纠正,要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备案权限对投诉及时处理,确保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三)做好项目进场交易。各地应按照中央和省上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备案的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属地及分级管理要求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省属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的项目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市县负责建设的项目进入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交易。 (四)强化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水利厅负责组建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加强对评标专家考核和评价,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各地要根据属地及权限管理,在开标前24小时内,省属建设单位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州)项目建设单位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五)加强督促检查。水利工程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后,各市(州)对所负责备案项目从招标备案、过程监管、专家抽取、合同履行等方面实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林资发[2003]139号)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七)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

房屋租赁合同(甘肃省工商局监制)

GF—2000—0602 房屋租赁合同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签订地点: 承租方: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租金(大写)。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取暖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监督承租人租赁期间各项费用的交纳。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 。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 第八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定金(大写)元。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 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来源:资源管理科时间:2010-09-27 10:17:18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申报范围 1、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2、因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征用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征用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公顷以下的可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同意或批准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长期征用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

中国水利年鉴2015_地方水利-甘肃省-【概况】

船员资格的培训考核。 ( 王青 )甘 肃 省【概况】2014年共落实各类水利项目投资计划 114—13亿元,其中中央投资76—33亿元,分别较 2013年增长13—2%和7—8%,再创历史新高。解决 了规划内180万和规划外26—83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 全问题,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6—67万h m 2 ,治理 水土流失面积2017k m 2 ,新修梯田10—54万h m 2,新增农村水电装机容量15万k W 。 (李国荣)【水政】《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经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9月9日,省财政厅、发 改委、水利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启动。推广武威市水政执法网格化管理做法。开展了黄河兰州河道专项执法检查和“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796件,化解省内外水事纠纷 160件。 (李国荣)【水资源】2014年全省总供水量1 20—80亿m 3 ,其中地表水工程供水90—62亿m 3 ,占75%;地下水工程供 水27—86亿m 3 ,占23%;其他水源供水2—32亿m 3 ,占2%。全省总用水量120—80亿m 3 ( 含非常规水源2—32亿m 3 —,其中生产用水113—77亿m 3 ( 第一产业用水98—73亿m 3 ,第二产业用水12—54亿m 3 ,第三产业用水2—50亿m 3 —,占94—2%;生活用水4—69亿 m 3 ,占3—9%;生态环境用水2—34亿m 3 ,占1—9%。 覆盖省、市、县三级的“三条红线”指标体系正式建立。2013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国家考 核,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及制度体系建设四项考核指标达到控制要求。完成了黄河、黑河、石羊河等主要河流年度水量调度任务。编制完成了《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甘肃省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报告》《甘肃省水资源公报》和《水资源管理年报》。印发了《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甘肃省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全年征收省级水资源费20044万元,下达省 级水资源费18365万元。 (李国荣)【水利规划】配合黄委补充完善了《黑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补充完善了《甘肃省地表水过度开发和 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 ,并上报水利部汇总。组织建立了全省水利项目库及扶贫项目库,督促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成立了甘肃省水利厅水利发展“十三五” 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向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报送了 全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思路报告。(李国荣) 【前期工作】甘肃省政府成立了省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制定印发了《甘肃省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方案》。列入国家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范围的引 洮二期工程项目建议书已由国家发改委批复,水利部已将工程可研报告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发改委。黄河干 流甘肃段防洪治理工程可研报告已通过水利部水规总院审查。引哈济党工程项目建议书即将进入国家发改委审批程序。白龙江引水工程规划报告及环境影响、对下游的影响分析、重大工程技术问题研究、水资源配置等专题报告已上报水利部。民勤红崖山水库加高 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由国家发改委批复。马莲河水库、青走道水库项目建议书正在编制。引黄济临工程可研报告已经省发改委批复,初设报告已经审查。引大济西、甘肃中部生态移民扶贫开发供水工程规划报告已经水利部水规总院审查。完成了引洮供水一期工程概算调整工作,甘肃省发改委已批复。完成了敦煌生态规划灌区改造及河道规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审批工作。配合水利部完成引洮济合工程初设审批工作。(李国荣) 【基本建设】1—重点水利工程 引洮供水一期工程7号隧洞胜利贯通,总干渠、干渠、支渠及配套工程全部完成,全线通水试运行,开始发挥效益。靖远双永供水工程已完成17座泵站、净水厂、调蓄水池、渡槽主 体工程建设任务。古浪黄花滩水利骨干工程全部完工并试通水运行。盐环定扬黄续建工程供水主管线、县城支管线及蓄水工程建成运行。积石山引水、引洮入潭、引洮(博—济合、引洮一期会宁北部供水、天祝县石门河调蓄引水、南阳山片下山入川生态移民供水工程、兰州新区供水引大渠道除险加固等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全面完成。2—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 年度建设任务完成,蔡旗断面过水量3—08亿m 3 ,青土湖形成了22k m 2 季 节性水面,地下水位埋深小于3m 的旱区湿地面积达106k m 2 ,流域生态环境稳步向好。 3—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 年度建设任务基本完成,党河、疏勒河灌区节水改造力度加大,党河水库下泄水量增加到1—06亿m 3 ,月牙泉周 边地下水位下降趋势减缓。 7 63甘 肃 省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第一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

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围: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业务手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业务手册的办理依据、实施机关、受理、工作内容和要求、审批、电话。 本标准适用于巩义市林业局林政科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时的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业务手册。 2 办理依据 本标准依据下列文件编制,下列文件如果重新修订发布,本标准将随之修订,以保证本标准适合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六条 3 实施机关 3.1 法定实施机关:巩义市林业局。 3.2 实际实施机关:巩义市林业局。 4 受理 4.1 受理范围 在巩义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 4.2 受理地点 巩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5 工作内容和要求 5.1 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占用林地应提交的资料如下: a)《使用林地申请表》; b)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c)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 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 关人民政府同一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d)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 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 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 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e)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5.2 办理程序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理程序如下: a)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b)组织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结果; c)审核批准、发证。 5.3 办理流程图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理流程图见附录A。 6 审批 6.1 审批条件 符合5.1的要求并通过现场勘验。 6.2 审批收费 6.2.1 收费依据 《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豫财办综[2005]33号)。 6.2.2 收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如下: a)用材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收取6元; b)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收取4元; c)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 平方收取10元; d)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收取3元; e)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收取2元。 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临期,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6.3 审批时限 6.3.1 法定时限:30日。 6.3.2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注:现场勘验时间公示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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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来源:资源管理科时间:2010-09-27 10:17:18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申报范围 1、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2、因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征用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征用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公顷以下的可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50%支付;征用的按60%支付。 2、占用用材林的林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60%支付;征用的按70%支付。 3、占用防护、特种用途林林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70%支付;征用的按75%支付。 4、占用经济林的林地补偿费,按该经济林成熟期3年平均产值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5、占用苗圃地的林地补偿费,按占用前留床苗出圃价值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占用、征用苗圃地还应当补偿苗圃地建设的费用。 (二)林木补偿费: 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标准执行: 1、占有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营造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2、占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木补偿费,按存有株数折算成同树种林木亩数,并按营造相应亩数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3、占用用材林中、幼龄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营造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4、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近熟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树种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0%支付;征用的按15%支付。 5、占用经济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经济林实际造林投资、培育费用及成熟期年产值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6、占用苗圃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苗木出圃时的价值支付;征用的按出圃时价值的150%支付。 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补偿标准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三)安置补助费 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七条标准执行: 征占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标准执行。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

甘肃省水利信息化

甘肃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工作汇报 发表时间:2009-4-24 作者(来源):甘肃省水利厅 近年来,在水利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我省水利信息化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重要进展,成为推进全省水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切实加强对水利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水利信息化是推动水利现代化的重要力量。甘肃省水利厅党组对水利信息化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传达学习全国水利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就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进行了周密安排部署。成立了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水利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为推进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根据厅党组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在认真学习借鉴外省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甘肃省十一五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根据《规划》精神,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必须将水利信息化建设列入项目建设内容,为全省水利信息化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 二、以水利项目建设带动水利信息化发展 近几年来,在水利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依托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先后开展了抗旱防汛指挥系统,水文信息系统、电子政务系统、灌区信息化、饮水安全工程信息化建设等到一批水利信息化项目,极大地推进了我省水利信息化水平。 (一)抗旱防汛指挥决策系统。2003年,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启动实施,带动我省水利信息化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目前,指挥系统建设任务基本完成,已建成省级计算机网络中心、工情中心和水情中心,为水利信息化的发展提供了硬件平台。与此同时,充分挖掘硬件资源潜力,建成省防办与14个市州防办虚拟专网,开发防汛水情接收服务软件,实现了水情自动上报服务和可视化查询。围绕水库防洪调度和除险加固,加大水库水情信息化发展步伐,先后建设了双塔堡、巴家嘴、鸳鸯池、南营、西营、锦屏6座大中型水库洪水自动化调度系统,实现水雨情自动接收处理、洪水预报和辅助决策调度。 (二)水文信息系统。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一期工程初步设计要求,建成了包括信息采集、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和应用服务4个子系统在内的全省水文信息系统。水情信息及时通过骨干网专线传输,初步实现了以水情信息接收处理为突破口,组织开发雨情、水情接收处理系统,提高应用水文、气象产品的水平。为领导及时掌握水情信息、指挥决策提供了必要条件。 (三)电子政务系统。近几年,随着水利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厅机关和厅属各单位办公自动化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甘肃水利门户网站开通运行,厅水保局、水管局等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省景电管理局、疏勒河流域管理局等大型灌区管理单位以及14个市州水利部门门户网站相继开通,水利信息化工作迈出重大步伐,各单位 门户网站的开通,成为水利系统为全社会宣传水利建设成就和方针政策、普及水利知识和提供水利信息服务的重要载体。 (四)灌区信息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自1998年国家实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以来,我省根据水利部关于大型灌区信息化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景电一期、白银市兴电灌区、民乐县洪水河灌区、金塔县鸳鸯灌区等4处大型灌区先后列入全国信息化建设试点,白银市靖会、凉州区西营等2处大型灌区列入省级信息化建设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全文)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fore st lan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full text)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 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 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 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 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 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全面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由中央、地方和各级政府投资或补助资金建设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兴建(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的防洪、灌溉、供水等纳入基建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水库总库容100万m3、四级堤防、1万亩自流灌溉、0.5万亩提灌、中等供水、流量2m3/s泵站等规模以上以及其它需纳入基建管理的 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水利部和省上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程、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性条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进行合同管理。 第四条建设各方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章建设管理体制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按照规模和性质,实行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和项目法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水利厅作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省水利建设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三)组织省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审批年度建设计划;

(四)负责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招标监管,对开工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备案; (五)指导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 (六)负责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负责水利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培育和管理水利建设市场; (八)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和检查。 第七条省内流域管理机构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受省水利厅委托,监督、管理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 (二)参与组织流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第八条各市(州)水利(水电、水务)局作为本区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来源:资源管理科时间:2010-09-27 10:17:18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申报范围 1、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2、因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征用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征用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公顷以下的可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同意或批准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长期征用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征用或者占用林地低于上述数量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有关批件(其中:长期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以文件形式批准)。审

2015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第3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规章的要求,对下列部门规章进行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上述规章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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