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构建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_国外的借鉴_陈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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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构建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_国外的借鉴_陈晓安

 保险研究 2010年第11期I N S U R A N C ES T U D I E S N o.11 2010 公私合作构建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外的借鉴

陈晓安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摘 要] 鉴于我国日益严重的老龄化趋势以及沉重的老年护理费用,在我国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分析了国外护理保险制度中公私合作的模式、经验和教训,指出我国唯有以“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强制投保、商业化经营、社会化运作”为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法律、财税支持与监管职能,引入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化护理机构,继续巩固家庭在老年护理中的作用,才能实现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公私合作;国际借鉴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306(2010)11-0055-06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在进入新世纪以来呈加快发展趋势,2000年时65岁以上人口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96%,而2008年60岁以上人口占比已达到12%,其中65岁以上人口占比为8.3%。①老龄化社会一方面是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医疗卫生条件改善所带来的人均预期寿命不断提高的必然结果,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人类生活质量得到提高的重要标志;另一方面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家庭观念和文化因素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如何在享受社会进步所带来正面因素的同时,积极应对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对老年人自身及其家庭,以及社会所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正在面对的严峻问题。作为老年人长期护理的经济制度支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形成大约己有20余年,虽然它的出现和发展经历了各种各样的挫折,但作为解决老龄化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化解老龄危机,保障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抑制医疗费用飞速上涨的趋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必须看到各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政府、保险公司、医院和护理机构、第三方机构、社区与家庭等各方如何实现协调配合的效应未完全发挥,而这也是我国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中必需加以认真思考的。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概况:基于公私合作的视角

公私合作又称公私伙伴关系(p u b l i c p r i v a t e p a r t n e r s h i p s英文缩写为P P P)或公私协力,是以行政机关为代表的公部门和私人团体、以个人为代表的私部门合作完成行政任务的一种制度总称。公私合作是以治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合作国家理论等为理论支撑的②,寻求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利用私人部门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优势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其本质就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公私合作既可以打破国家和社会二元化、政府部门垄断行政任务的格局,改善官僚制的运转效率,消除“政府失灵”;私营机构则可以从合同管理中减少由于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带来的损失,在稳定的法律环境中寻求自我发展的空间,追求自身的利润。在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这种长期的博弈中,形成一个长期稳定的纳什均衡(朱俊生、庹国柱,2009)。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消费者设计的,对其在发生长期护理时发生的潜在巨额护理费用支出提供保障”

(H I A A,1997),具体来说就是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安养院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长期护理通常周期较长,一般可长达半年、数年甚至十几年,其重点在

[基金项目] 本论文受西南财经大学创新人才培养基金资助。

[作者简介] 陈晓安,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09级博士研究生。

于尽最大可能长久地维持和增进患者的身体机能,提高其生存质量,并不是以完全康复为目标,更多的情况是使病人的情况稍有好转,或仅仅维持现状(荆涛,2005)。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最早的以保费为基础的长期护理保险发生在1968年的荷兰,美国则于20世纪70年代正式提出,以色列则于1986年最早推出法定护理保险,奥地利在1993年实行,之后德国在1995年、卢森堡在1998年、日本在2000年、法国在2002年、韩国在2007年实行。

基于公私合作的视角,根据政府是否提供补贴、是否强制法定经营、是否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等三个维度,概括起来,老年护理保险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私营、非补贴、自愿投保商业保险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在美国,为长期护理支付资金的渠道主要来自:以老年医疗辅助计划为代表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以低收入家庭医疗补助计划为代表的社会福利性医疗服务制度、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自付资金。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其保单可独立签发,也可以终身寿险保单的批单形式签发;可单独承保个人,也可以团体保险形式向团体提供承保。美国长期护理保险费,一般是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采用年均费率收取保险费。具体的收取费额除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之外,还要考虑被保险人选择的合付期、等待期和保险责任范围等因索,而且对夫妇双方都投保的,可给予折扣优惠。在美国,举办长期护理保险的各家保险公司所制定的费率并不统一。

(二)私营、部分补贴、强制投保模式,以荷兰为代表。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部分,荷兰的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全体居民参与、强制性以收入为基础的保费筹资社会保险。其缴费最初为收入的8%(由雇员和雇主平摊),2003年以后增加到12.05%,由雇员自己承担。护理保险由重大疾病基金管理,而重大疾病基金由与政府签订了五年合同的32个Z o r g k a n t o r e n(护理机构)管理,由它们对管理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基金支出限制在医疗、辅助医疗、开户服务以及在机构和家里的私人招呼方面。只有在看护机构的饮食和住宿服务以及

I A D L日常器械活动等由额外的社会保障收入收益支付,一般由地方政府提供。

(三)公营、部分补贴,单独作为法定的护理保险制度,以德国、以色列、韩国等国为代表。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义务保险,法律规定参加每个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在其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参加护理保险,而购买私人保险的人则必须参加一项私营护理保险(何林广、陈滔,2006)。以色列法律原先规定,雇主和雇员每月各缴纳工资的0.1%作为护理保险基金,合计为0.2%。随着政府为减轻雇主负担和降低企业劳动力成本的考虑,从1994年4月起,法律规定雇主缴费率降到雇员工资的0.04%,为了使0.1%的缴费率不降低,政府补偿0.06%的缴费率。以色列的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半市场化”运作,护理服务组织与政府间保持紧密的联系。建立半市场化机制的目的在于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弹性和创新性,减少国家在福利服务中的直接提供角色。韩国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老年人长期看护保险法》,老人长期看护保险给付资金的来源由保险费、国库负担金以及利用者自己负担金三部分组成。国家每年在预算范围内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支援该年度老人看护保险费预计收入的20%。总费用中,保险费为62%,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担25%,保险利用者自己负担13%③。在日本的护理保险制度中,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占保险费用的50%,另外由公费负担50%。公费中,中央政府占25%(其中5%将作为调整补助金交付给那些高龄老年人或低收入老年人多的市町村),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占12.5%。保险费中,33%来自于40~64岁的人员,17%来自65岁以上的人员。

(四)公营、以公费负担的护理津贴制度,以英国、澳大利亚为代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为了尽可能地延长老人享受社区生活的时间,促进地方看护设施的建设和护理事业的发展,联邦政府与州政府按2∶1的比例分担居家老人的看护服务经费。并按这个比例标准,资助州政府及州的援助机构向老人家庭派遣社会工作者,提供家庭看护服务;修建高龄市民中心;负担从事老人看护工作的职员的费用等。④

二、国外公私合作下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与特点

(一)强调团结互助、多方负担、多方支持,坚持资金来源多元化

①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9).

②陈 军.公私合作理论基础研究[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28.

③陶建国,韩国老人长期看护保险法评介[J].保险研究,2009(2):102.

④高 飞.国外缓解人口老龄化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社会科学辑刊.2005,2(1):52-54.

国外护理保险费用,主要通过雇主、雇员、国家共同负担和参保者谁有护理需要即可享有规定给付来体现。与其他社会不同,政府承担的比例相对较高,如韩国,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担25%,保险费承担62%,保险利用者自己负担13%;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财源则一半由保险费、另一半由公费来筹措(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的负担比例为2∶1∶1)。在护理保险中,缴纳了相关规定工资比例的保费后,其所得的待遇是按照评定的护理等级货币支付,而非按需分配。尽管如此,其体现社会公平和团结原则的再分配功能依然未变。

(二)强调以实物给付为主,家庭责任优先的护理原则

实物给付仍是当今世界护理保险的主流,如德国、韩国、以色列等国家。与现金给付相比,实物给付可以节省总体费用开支,使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而且能极大程度地避免因给付现金给受护理人家属带来的选择与纠纷问题,切实加强护理效果。因此,护理服务坚持以实物给付为主、现金给付为辅的原则。在责任归属方面则强调家庭责任占先,社会责任为辅的观点。虽然随着现代家庭结构变化和女性就业人数的增加,家庭护理能力有所下降,但家庭责任仍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在老年人护理方面仍应占主导地位。

(三)强调预防在先、居家护理和长期患者的护理

首先,强调预防在先,护理在后。这是缓解护理需求压力的有效途径。预防工作开展得好,既能减少对护理机构的需求,又能减轻患者的费用负担。例如丹麦实施了高龄者附加金制度对一定年龄以上的老年人供给吸气和部分生活费。这对于其延迟进人护理阶段具有实质性意义。其次,推广高水平的居家护理服务,不仅便利了老年人的护理需求,更解决了住院护理带来的高昂费用和设施不足问题。再次,重视长期患者的护理服务,抓住了护理服务的工作重心,维护了社会保障的良好信誉。

三、国外公私合作下长期护理保险的经验与教训

经验之一: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长期护理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如1986年以色列通过的《长期护理保险法》位列《国家保险法》第61号法案;德国于1995年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纳入《社会法典》(集中于该法典的第11卷中)之前也已颁布了《联邦照料法》、《负担平衡法》、《联邦补偿法》等;日本2000年4月颁布《介护保险法》之前也已颁布了《国民医疗保险制度》(1958年)、《国民年金法》(退休金制度, 1959年)、《老年人保健法》(1982年、1986年修改)。此外,实施资料审查制度、护理津贴制度、护理人员考试进修制度、受护理者申诉制度、服务质量检查制度等系列配套措施,对于提高服务水平和护理质量亦有制度约束及动力。

经验之二:更多的公共资源投入、统一的机构管理、完善的护理机构网点和和训练有素的人员配备是护理保险成功开展的重要保障。无论实施法定护理保险,还是推行护理服务制度,各国一般都有上至中央政府的部级主管单位,下至地区和基层管理机构。中央一级如英国的劳动社会部,下设的运营主体如德国的社会护理保险公司、荷兰的国家健康保险基金委员会等。护理人员主要由专职的访问护士和家庭服务员组成,家庭医生和义务工作人员处于协助地位。所有的护理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服务。

各国都鼓励盈利性服务机构和组织进入长期护理服务市场,扩大服务的可得性(裴晓梅,2010)。例如,在奥地利,地方政府拥有4%的P f l e g e h e i m e(疗养院)所有权,教堂拥有8%,长期的非营利性组织拥有74%,其中14%由私人和公司拥有和运作。在德国,私人企业家的地位在长期护理机构中尤为突出,36%的疗养院由私人运作,只有10%的机构由地方政府拥有,54%由非赢利组织拥有(教堂拥有的机构没有提供服务),绝大多数的残疾机构则非赢利运作(C o l l e g e v o o r B o u w,2001)。

经验之三:广泛的民意调研和实施前精心的准备工作是护理保险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因为护理保险涉及面广、期限长、待遇给付复杂,开展此保险之前进行细致深入的调研,其必要性可想而知。法国就是在做了10年的准备工作之后才开始护理保险制度的。德国在推出护理保险时,分为居家护理和住院护理两个阶段逐步到位,以减少因经验不足所引起的失误。韩国则是在2001年5月28日保健福祉部的健康保险财政指导对策中正式提出要建立老人护理保险,将其作为健康保险制度改善措施中一项“导人为痴呆、中风、重度精神疾病等慢性疾病老人的长期医疗保险及扩充长期护理设施”;2002年7月保健福祉部的国务会议报告(老人保健福利综合对策)中也提到了公共老人护理体系的构建和实施;2004年1月15日,公共老人护理保险制度已作为国情课题的主要事件;2008年5月,通过党政协议,老人护理保障制度草案已确定,以社会

保险的方式运营,将试行时期由2007年延长到2008年,分为3个阶段进行试行工作;2007年4月2日的“老人护理保险法”在国会是全票通过的;2008年7月1日开始试行老人护理保险制度。

教训之一:宽松的受益资格评定,高标准的护理服务,带来了巨额的财政负担。2004年的日本以及2008年的德国都因此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了缓解财政压力的改革①。在实行护理服务制度的国家,受欧洲福利主义思潮影响,护理服务被纳人高福利、高负担的发展规范。高标准的服务产生了高额的护理费用,使本来就负担沉重的财政收人更加入不敷出。在实行法定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企业因负担加重导致劳动成本增长,职工个人也因此影响到个人的生活质量。由此可见,护理服务具有刚性,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在受益资格评定方面,虽然各国都努力使评定标准更客观、使评估工具更可靠,但是由于各国关于失能分级的标准不同,关于评定标准的客观性还缺乏共识(B r o d s k y,H a b i b&M i z r a h i,2000)。同时,立法对于如何整合不同护理资金来源做出说明,这使得有些人担心费用会超出预期水平和费用的增长②,尽管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数据证明这种情况已经成为现实,根据这些现实情况,控制资金增长和使资金的运用更有效率正成为各个国家努力的共同目标(B r o d s k y,H a b i b&M i z r a h i,2003)。

教训之二:护理行业从业人员严重不足,护理人员的待遇与能力不相适应,影响了服务质量。按规定,护理人员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才可上岗。但由于护理需求过旺,有资格的护理人员供给明显不足。放宽限制又使得整体护理水平下降,而待遇与能力的不相适应影响到了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护理行业的工资水平比较低,工作十分辛苦,极大地考验从业人员的体力和耐力,而且社会地位不高,使得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愿意从事老年护理工作。因此,护理人员的储备和培养应在护理服务推出之前,其报酬也应事先予以明确和规定。

教训之三:护理服务外延界定不清,居家服务于设施服务之间不平衡,给实务操作带来难度。如上所述,老年护理服务包括精神、医疗、生活服务三个层次,其中必然涉及老年人的医疗、福利和护理服务制度。三者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对于交叉地带,责任归属和费用负担在理论框架上并不明晰,造成实务处理时相互推诿。同时,在制度实施初期,入住护理设施的利用者不必额外交纳在设施内的伙食费及水电费等,这些费用都包含在服务利用费用中,因此大大地减轻了设施入住者的负担。居家服务的利用者则必须自己承担用于基本生活的这部分开销,由此也就在居家服务利用者和设施服务利用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不公平。

四、构建我国公私合作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政府层面:构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社会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长期护理中去。

第一,完善立法和规章,实现法制化规范化运行。除了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保险法以外,完善与护理服务相关的法律条文也十分必要。此外,实施资料审查制度、护理津贴制度、护理人员考试进修制度、受护理者中诉制度、服务质量检查制度等,对于提高护理服务水平和护理质量亦有制度约束及动力。目前宁夏自治区、北京、上海等许多地方开始给高龄老年人津贴补助或财政直接给养老机构的补贴,目的是帮助老年人支付所需的照护服务,但是,这类老年福利项目,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具体的制度程序,令人担心其基金供给的可持续性、资金分配的公平性、以及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老年照护服务产业或者福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也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制度化的保障项目解决资金和质量控制问题(裴晓梅,2010)。

第二,加大财税与金融政策对长期护理保险及长期护理机构发展的支持力度。长期护理保险的合同期限长、成本较高、社会外在效益大,从各国实践来看,财税和金融优惠政策在促进居民购买护理产品,支持保险公司提供护理产品,提高私人机构参与提供护理服务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因此,灵活有效的税收制

①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数据显示,2000年护理总费用和保险给付分别为3.6兆日元和3.2兆日元,到2004年则分别为

6.1兆日元和5.5兆日元,分别增加了70%和72%。

②陆明琇(《美国人为什么不愿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中国保险报、2009/9/15、第7版)分析了美国人不愿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理由:第一,判定长期护理保险单“太贵”,但并不仅仅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而是一个高度个性化的复杂的权衡过程;第二,怀疑长期护理计划的可行性以及私营长期护理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要求信息来源公正;第三,家庭结构及成员间的相互影响;第四,需要长期护理保险而考虑个人风险引发的心理反应,影响了最后的决定;第五,感觉没有被充分告知,并且,购买决策过程让他们筋疲力尽。

度对于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和赢利性(或非赢利性)护理机构的发展是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的。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大力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和赢利性(或非赢利性)护理机构既能解决日益紧迫的老年人口的护理难题,又不会对国家的财政形成太大压力。首先,保险公司可将保费作为营业费用进行税前列支,在国家财政较为充裕的情况下对于经营长期护理保险的公司予以一定的财政扶持或补贴等等;其次,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例如,明确规定个人购买长期护理保险可享有纳税抵扣,企业为员工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可以作为经营费用在税前列支,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的时候可以享有免税或者较低的税率,或者仅对保险金超出所支付保费的部分征税;再次,鼓励企业和生活团体开办护理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可明确规定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开办护理机构,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可享有纳税抵扣。

第三,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健全长期护理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长期照护服务事业的发展;负责实施老年长期照护机构的准入管理;负责评定老年人享受老年长期照护的层次,即评定应将享受老年长期照护的老人送到什么样的长期照护服务机构;制定长期照护计划;协调老年长期照护服务对象、服务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大力培养护理人才,提高其经济和社会待遇。努力解决社区护理人才不足的问题,要在高等护理教育中开办社区护理专业,增加护理专业在高考招生中的指标,培养高层次社区护理人才;中专护士学校改为社区护理培训中心,让学生在中专毕业的基础上继续培训1~2年,直接获得社区护理执业大专证书,其在学校期间享受免交学费以及获得相应国家奖学金等权利;以继续教育为依托,以全科医学教育为形式,培养医院内一大批大龄中年护士和热爱社区护理的护士,使她们尽快成为社区护理的骨干。要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爱护护理人员,切实提高其经济待遇,要在职称评定、工作晋升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更多更好的利于他们安心工作的外部环境。

第四,制度选择上以强制护理保险为主,路径选择上应坚持渐进式推进;基金筹集上应强化个人和企业责任。从本质上说,护理保险体系保障着老年人的生存权,具有鲜明的社会保障性质,其制度应具有强制性。我国应当选择法定护理保险制度,把护理保险制度纳入到整个社会保险体系中去,从制度设计的初期就避免“碎片化”,城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同时建立,有效衔接。

(二)保险公司层面:积极发挥商业护理保险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

要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积极与医疗护理机构开展合作,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获得更全面更详细的历史数据和统计资料,更合理地确定护理等级,更好的做好市场细分工作,准确定位目标市场,要针对不同的客户需求开发有针对性的产品,共同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三)医疗与护理机构层面:促进长期护理服务制度化、产业化与规范化。

正规和专业是长期照护最显著的特点,提供照护的场所多是由专门机构提供,例如医院、护理院等。而以家庭为场所的长期照护服务也需要有组织和经过培训的居家照护服务人员来提供。由于不同老人长期照护的服务需求不同,其服务业也必须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服务,也需多渠道集资或多方负担。除了建设养老院、福利院等具有养老性质的机构外,还应创办日托或夜托中心、老年医院、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院、社区老年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等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机构。

老年长期护理产业开发应以国家和政府投资为主,鼓励非政府组织、企业、团体和个人参与其中,共同研发老年长期护理产品,不断拓展老年服务领域,使老年长期护理服务制度化、产业化和规范化。在发达国家,第三部门承担部分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社会慈善组织、宗教组织甚至个人在资金、场所和实物等方面对为老服务机构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同时,发达国家社会工作发展相对完善,社区机构、非营利机构、志愿团体为发展长期照护服务提供了强大的后盾。但在我国,由于发展起步晚、政策和制度不健全,第三部门发展总体上严重滞后,尤其是时有养老院虐待老人的报道。切实规范护理机构的行为,制定完善的护理标准和监督检查机制,提高护理机构的责任心与公德心,增加财政与税收政策对护理机构的支持力度,促进社会化护理机构的普及与良性发展。

(四)家庭与社区层面:发展家庭护理和社区护理相结合的护理方式。

现阶段我国仍然要以家庭、社区护理为主,家庭护理和社区护理相结合的方式为老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这一方面传统家庭的观念还没有根本改变,孝老文化依然盛行,老人愿意接受①;另一方面其子女没有了照顾老人的后顾之忧,也能安心工作,于个人、家庭、社会都有利。为了提高居家社区的服务质量,首先,要健全医疗保险制度,今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将符合制度要求的社区护理机构纳入社保定点单位,并

不断扩大社保的范围,尽快实现全民保险,为护理走向社会、走进家庭奠定坚实的基础。

从护理机构的选择来看,应当以社区为依托。在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的今天,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社区的功能日渐受到人们的重视。以社区为单位开展护理保险,要充分发挥社区资源优势。一方面,护理机构依据社区设置,具有熟悉情况、服务便利迅速及时等优点;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社区护理机构还可以充分利用社区固有的人力资源,解决就业问题。当然,这个过程还需要有关部门在场所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便利和经济”是社区卫生服务的最大特点,合理的社区收费标准,便捷优质的服务,使社区和医院存在“费用”差距大“质量”差距小,这样消费者才会选择到社区卫生中心看病从而增加社区的效益。另外还需扩大各种医疗保险所涉及的领域,增加病人在单位挂钩医院和居住地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选择性,提高社区服务的利用率。

[参考文献]

[1] 郭 琳.国外老年护理保险初探[J].上海保险,2005,(5).

[2] 荆 涛.长期护理保险研究[D].对外经贸大学博士论文,2005.

[3] 裴晓梅.长期照护保险的世界趋势与中国推展[J].

[4] R i c h a r d B.S a l t m a n,R e i n h a r d B u s s e,J o s e p F i g u e r a s编,张晓译:《社会医疗保险体制国际比较》,北京:中

国劳动上海保障出版社,2009.

[5] 宋岳涛.对我国实施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思考[J].人口与发展,2009,(4).

[6] 戴卫东.以色列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及评价[J].西亚非洲,2008,(2).

[7] 范娟娟.浅析O E C D主要成员国护理保险的制度安排[J].中国保险,2010,(5).

[8] 张 斌.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研究[D].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08.

[9] J e f f r e y R.,B r o w n,A m y F i n k e l s t e i n,“W h y i s t h e m a r k e t f o r l o n g-t e r mc a r e i n s u r a n c e s o s m a l l?”,J o u r n a l o f

P u b l i c E c o n o m i c s91,1967-1991,2007.

[10]S e e K n a p p M.,K e n d a l l J.&F o r d e r J.,“I s t h e i n d e p e n d e n t s e c t o r i m p o r t a n t i n s o c i a l c a r e?”P S S R UB u l l t i n,

1999,N o.11,p p.14-17.

A b s t r a c t:W i t h a w o r s e n i n g p o p u l a t i o n a g i n g p r o b l e ma n d h i g h b u r d e n o f a g e d c a r e e x p e n s e s,i t i s b o t h i n e v i t a b l e a n d n e c e s s a r y t o d e v e l o p l o n g t e r mc a r e i n s u r a n c e i n C h i n a.T h i s p a p e r a n a l y z e d p a t t e r n s,e x p e r i e n c e s a n d l e s s o n s o f o t h e r c o u n t r i e s i n o p e r a t i n g l o n g t e r mc a r e i n s u r a n c e.I t p o i n t e d o u t t h a t,t o m a i n t a i n a s u s t a i n a b l e d e v e l o p m e n t o f l o n g t e r mc a r e b u s i n e s s i n C h i n a,w e s h o u l df o l l o wt h e p r i n c i p l e s o f“g o v e r n m e n t p r o m o t i o n,s u p p o r t i v e p o l i c y, m a n d a t o r y i n s u r a n c e,c o m m e r c i a l i z e d o p e r a t i o n,a n d s o c i a l i z e d m a n a g e m e n t”.T h e g o v e r n m e n t s h o u l d p l a y i t s d u e r o l e o f o f f e r i n g l e g i s l a t i v e a n dt a x a t i o ns u p p o r t s a n d p r o p e r r e g u l a t i o no f t h e i n s u r a n c e,a n dc o m m e r c i a l i n s u r a n c e c o m p a n i e s s h o u l d b e i n v o l v e d t o r u n t h i s b u s i n e s s e f f i c i e n t l y.T h e u l t i m a t e g o a l w a s t o e s t a b l i s h a s o c i a l i z e d a g e d c a r e i n s t i t u t i o n c o v e r i n g b o t h t h e u r b a n a n d r u r a l a r e a s.F u r t h e r m o r e,w e s h o u l d c o n t i n u e t o s t r e n g t h e nt h e r o l e o f f a m i l y i n o f f e r i n g a g e d c a r e.

K e y w o r d s:l o n g t e r mc a r e i n s u r a n c e s y s t e m;p u b l i c a n d p r i v a t e c o o p e r a t i o n;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e x p e r i e n c e s

[编辑:沈雨青]

①各国在社会制度、文化、政治以及社会哲学等方面的不同,各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计上也存在一些差异。在北欧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依据社会保险原则,是作为一项社会权利被覆盖的;而在南欧,其制度设计则依据社会保护哲学体系(A s s o u s,2001)。因为在南欧,西班牙54%的80岁以上老年人(单独居住或伴侣居住在一起)生活在儿女或其他亲戚的家里。相应地,葡萄牙是42%,希腊是35%,意大利是34%,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荷兰(5%)和丹麦(2%)(A s s o u s,2001),这两个国家子女没有法定义务支付其父母的一些护理费用。基于文化和生活哲学的差异,英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对生活质量整体采取公共的途径,它们的制度以税收为基础,而且公共组织机构通常用来管理和作为服务的供应者。相反,运用德国模式的国家(如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和瑞士)使用税收和保费筹资制度相结合,以及公共组织和私人组织相结合的方式来管理和提供服务。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摘要: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于职业危害频繁的工业化时期,以劳动者为直接保护对象。在5大社会保险项目中,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与劳动者生命和健康最直接密切相关。自《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颁布以来,我国劳动者权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推动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促进了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但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与国际先进的工伤保险制度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本文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进行简略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中的原因。 关键词:伤保险制度;问题;原因 一、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低 《工伤保险条例》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工作展开的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其法律级次直接影响到它的落实。然而《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行政法规,法律级次较低、约束能力较弱,导致条例虽对某些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难以实现。例如,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规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强制性工伤保险,而实际情况却是自愿性的。过低的立法层次,使得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不能全面保障劳动者生存健康权,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低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截至2009年底,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4896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5587万人。另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对农民工就业情况所做的调研表明,到2009年底,全国农民工就业总量是2.3亿人。据此推算,全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率也只有近24.3%。而许多国家的工伤保险参保率都远高于我国,如日本的工伤保险参保率已经高达到98%。笔者认为导致这个问题出现的原因有三: 第一,最需要受到保护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他们从事的都是一些高危行业,但由于他们工作有很强的季节性、临时性、流动性等特点,而其雇主受经济利益趋势,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因此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无法将其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第二,某些地方政府处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只重眼前利益而不顾及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并没有把国家制定的法律真正落到实处。另外,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工伤保险长期被认作“小险”,受到忽视。 第三,我国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对违法条例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工伤保险条例》只在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第1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推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上)-08-04摘要: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失能、失智老人规模迅速增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主要应对策略,意义重大。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必要性可行性、需求影响因素、在介绍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我国的政策选择三大方面。本文在回顾国内研究成果基础上,从研究视角、制度价值、制度选择及操作建议等方面,分析现有研究存在的局限并指出未来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方向。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选择,研究局限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概念界定(一)长期护理针对长期护理,各国学者和法律法规给予了很多不同称谓,如"长期照护"、"长期看护"、"长期护理"、"长期照顾"、"看护护理"、"长期健康护理"、"长期介护"、"长期照料"、"长期养护"、"养老护理"等,对长期护理的概念界定因研究视角、各国制度特征不同而有较大差异。但一般可从"长期"和"护理"两方面来界定其内涵。 对于"长期",主要观点是对护理延续时间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时间至少为6个月(陈杰,),有的学者认为90天(Manton,),也有的学者认为长期护理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限

(Cha,)。另一种观点则将"长期"概念设置了前提,例如江苏省南通市年实施的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将"经过6个月以上治疗,生活仍不能自理"作为享受基本照护的条件,这一界定方式与商业健康险中设置的观察期类似。 我们认为,由于未来发展情况的不确定性,长期护理的持续时间没有明确时限。由年老引发的身体机能萎缩、失智等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一般不可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低;由疾病和伤残引发的身体机能受损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身体机能可能重新恢复从而生活能够自理或部分自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高。从长期护理制度操作性角度考虑,需要定期(例如1个月、3个月或6个月)对护理对象进行观察。 "护理"主要包括护理对象、护理内容两个方面。关于护理对象,各国学者表述存在差异,但一般采用通行的判断失能程度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量表,在"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6项指标中,护理对象有12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轻度失能",有34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中度失能",有56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重度失能"。 护理内容则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美国健康保险学会认为,长期护理是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它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长期护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文献综述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一个研究综述(上) 2015-05-27 摘要:在中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失智和高龄老人规模越来越大的背景下,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选择问题的研究意义重大。已有文献虽然在研究方法和侧重点上各不相同,但有关制度选择的观点基本可以分为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和商业保险作为补充、采取商业保险模式、采取过渡型长期护理策略三类。文章在对国内研究成果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借鉴美国长期护理商业保险规模有限的经验,对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逆向选择,替代品 在国际上,较早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发达国家,大多采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化解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的风险,如美国、德国和日本等。随着中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失能、失智等有长期护理需求的老年人口规模日益庞大,中国老年人、家庭和社会面临严重的长期护理风险。因此,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一、概念界定与研究内容 (一) 概念界定 美国是较早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健康保险学会对长期护理给出了明确定义:“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它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长期护理是指由非专业照料者(家人、朋友或邻居等)和专业照料者进行的照料活动,以保证自我照料能力不完全的人的生活质量、最高程度的独立生活能力和人格尊严。这两个定义都强调长期护理的目的是对患慢性疾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人进行修复和修补,并不是指治愈疾病或保全生命。与慢性疾病的治疗不同,长期护理旨在为失能、失智或半失能、半失智等失去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人提供支持性服务,尽可能持久地维持和增进患者的生理机能,保证其生活质量。 长期护理通常是指老年人长期护理,周期通常较长,一般可长达半年、数年甚至十年以上,护理费用高昂。1988年有学者研究伤残老人护理的费用筹资和费用补偿问题(Alice等,1988)。较多是利用保险的大数法则机制分散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支付的风险。美国健康保险学会认为,长期护理保险是为消费者设计的,对其在发生长期护理时存在的潜在巨额护理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美国寿险管理协会和科隆通用再保险公司等也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了定义。纵观国内外机构与学者观点,长期护理保险是对因年老、慢性疾病等导致生活部分或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的护理费用进行的一种补偿。 (二)研究内容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3、职责 3.1行政部 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24小时内出具厂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本部门参保人员名单的提供、更新。 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 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救护车辆的正常运行。 负责办理员工投保、名单更新。 负责受伤员工的就医、转院等医疗管理及出院后保险理赔、评残、安置、复工的管理。 负责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2生产技术部 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4工伤的界定 4.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3职工符合本制度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5、工伤管理程序 5.1办理投保 5.1.1各部门在每月3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交行政部。 5.1.2行政部于每月5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报保险公司。 5.2事故处理 5.2.1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向部门主管领

工伤保险管理与争议处理参考文本

工伤保险管理与争议处理 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工伤保险管理与争议处理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工伤保险的组织机构 各国的工伤保险的组织管理随国家的性质、政治经济 条件和历史传统而异,没有统一的模式,目前大体上有三 种类型。第一种类型由政府直接管理。例如日本是由劳动 局高度集中监督管理,通过都道府县劳动基准局和都道府 县劳动标准监查局实施。英国是卫生与社会保障部通过其 地区和地方办事机构管理工伤保险费和补助金,通过国民 卫生系统提供医疗补助。第二种类型是政府指定政府的中 央部门进行一般监督,由自治性的各种协会(基金会、理事 会或联合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管理。例如法国由社会和 全国团结部颁布法规,进行一般监督,由全国疾病基金会 在全国水平上管理工伤补助方案,基本疾病基金会支付补

助金,由联合征收机构征集保险费。意大利是由劳工社会福利部进行一般监督,全国事故保险协会通过省办事处管理工伤保险,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方组成理事会管理有关事宜,国民健康服务部门对医疗补助进行一般管理,特殊工种的保险方案,另有基金会单独管理。南斯拉夫完全由年金与伤残恤金联合会全面协调保险业务,管理现金补助业务,地方一级的保险业务由各共和国、自治区相应协会管理。第三种类型是在国家立法范围内,由政府委托工会管理业务。例如匈牙利是政府委托中央工会理事会社会保险总理事长,通过其地方分支机构管理工伤恤金和其他补助金,并征收保险费,医疗服务是会同公共卫生部门管理。 可归入第三类型的还有前苏联和民主德国以及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和斐济等少数几个国家。与南斯拉夫类似的还有哥伦比亚、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巴拉圭、卢旺

《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政策 解读 解读人: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乔良年月日,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锡政办发〔〕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年月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健全我市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目前,称其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第六险”),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实现发展改革成果共享。下面就制度的主要内容予以发布: 一、制度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年年初,市政府明确把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后,市人社局即会同市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和物价等部门以及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分别赴南通、苏州、成都等国家试点城市,在学习借鉴各试点城市的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度草案并先后多次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讨论证,广泛征求了市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各委、办、局,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论证和修改,对制度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予以充实和完善,最终形成了《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送审稿),年月日经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了《意见》。

二、内容要点 (一)《意见》的适用范围 考虑“十三五”期间,国家、省对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为了减少今后整合的矛盾,统一全市范围内的保障水平,所以《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江阴、宜兴,覆盖整个行政区域。 (二)长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考虑制度应从地域上做到全覆盖,从人群上也做到全覆盖,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系统、统一管理,故《意见》的覆盖范围具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具体的经办工作则由市区、江阴和宜兴各自组织开展。 (三)长护保险制度的筹资 .筹资标准。《意见》规定,在制度初期,筹资总体水平不高于上年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目前暂定为每人每年元。 .筹资渠道和方式。长护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等部分组成。目前暂定个人元、政府补助元、医保统筹基金元。其中,《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含在校学生)以及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居民,试行期内个人缴费部分暂免征缴。”这一做法与省内苏州试点期间的做法相同,主要考虑既能确保这部分人群的待遇保障,又能扩大参保人群的总规模,同时也能减轻各级政府财政的投入负担。按《意见》明

国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研究

国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研究 发表时间:2019-06-04T10:03:53.410Z 来源:《中国医学人文》(学术版)2019年2月下第4期作者:侯仕樱1 徐怀伏1 [导读] 由于长期护理保险既具有医疗保险性质,需要近期风险横向分散,又如养老保险需要远期风险纵向分散,因此各国现行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都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作模式,社会保险便于资金统筹管理,扩大风险共济效果,保证制度公平性,同时商业保险在保障体系有不同程度的参与,以提高资源分配效率。 1.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江苏南京 211198 【摘要】由于长期护理保险既具有医疗保险性质,需要近期风险横向分散,又如养老保险需要远期风险纵向分散,因此各国现行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都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作模式,社会保险便于资金统筹管理,扩大风险共济效果,保证制度公平性,同时商业保险在保障体系有不同程度的参与,以提高资源分配效率。但是在商业保险的参与程度和具体的筹资给付方式、制度管理设计等方面仍有不同,以不同国家为代表主要分为美国、德国、新加坡、日本等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 1美国代表的市场主导费用分担模式 美国长期护理保险秉持自愿参保原则,其费用支出60%左右由公共保障计划提供,通过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转移支付,29%个人自付,7%依靠商业保险,4%由退伍军人管理局和慈善计划等提供[1]。 公共保障针对不同人群和不同照护服务分为以下几种,医疗保险计划(Medicare)为65岁以上人群支付者住院费用、专业护理费用、家庭保健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急性医疗服务)以及晚期病人收容所护理费用等;医疗救助计划(Medicaid)为低收入个人或家庭向长期护理服务的运营者支付护理院护理和家庭护理服务的费用;长期护理合作计划(Long Term Care Partnership Program,LTCPP)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合作开发,面向中等收入群体,可以在达到私人长期护理保险最大偿付额度后从Medicaid获得长期护理费用支持,服务项目包括专业护理院护理和家庭社区护理等;社会服务补助金计划(Social Services Block Grant,SSBG)针对接受子女补助金和补充保障收入人群,提供日间照护、替代照护、家庭基础服务、健康相关服务、转诊、咨询、送餐服务、法律服务等基础性养老服务项目;老年法案(Older Americans Act,OAA)为60岁以上贫困、孤独或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的老人提供家庭援助和照料服务;退役军人福利计划(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DV A)拥有和经营社区生活中心、退伍军人之家和合约社区护理院三种护理机构,为病情已稳定而具有身体功能障碍的退伍军人提供家庭健康、病床个人护理和临终关怀等系统照护,综合考量退伍军人疾病、服役、财务情况,灵活决定免费护理或是按比例分担费用。 在政府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美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较快,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个人商业长期护理保险(IP)占据市场80%份额,主要为混合型保险模式,长期护理保险常附加于死亡保险、万能险、年金险等产品,承包内容既有治疗性的专业护理服务又包括非治疗性的家庭护理服务,保费厘定、条款设计、补偿方式灵活,现金与服务给付相结合,既有按天支付的津贴补助也有每月支付固定保额,保险公司设定多档次的最高支付限额。联邦长期护理保险(Federal Long Term Care Insurance Program,FLTCIP)是由约翰汉考克人寿健康保险公司提供,共有四种方案,给付金额分别为150、200美元,给付期2-5年不等,终生最大保障限额各不相同。服务对象为联邦雇员福利计划、邮政服务体系和在军警部门工作的现役或国家护卫队全职服役人员,以及以上员工亲属。保费缴纳方式多样,可自行缴纳,也可通过工资、年金或养老金扣除,支付范围覆盖各类护理服务、照护人员和照护设备使用。雇主购买长期护理保险(PME)是由企业雇主购买,受益人为雇员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保险购买支出可使雇主享受税收优惠。团体购买降低了逆向选择风险,同时PME具有可转移性,跟随雇员情况可转为个人长期护理保险保单。 2德国代表的双轨运行收入分层模式 德国实行强制性长期护理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个人收入水平高低,分流入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和强制性商业保险。筹资方式直接按照雇员工资收入1.7%划入,雇员雇主共同承担;退休人员只支付保费的一半,另一半由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没有收入的家庭和事业人员可以免交保费。该融资制度的设计有助于在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之间,有收入家庭与无收入家庭之间进行转移支付。支付方式主要是对家庭非正式护理人的现金支付,政策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成员给予支持,支付现金不限定用途也不需缴税;对专业家庭护理机构、非家庭照护机构的服务购买非现金支付;为鼓励社区照护,政府还实行“时间储蓄”计划,招募18岁以上志愿者利用业余时间到老年服务场所进行免费的服务,把服务的时间积累储存到个人的档案,等自己有护理需求时,就可以提取时间,享受照顾。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活力的市场化机制,引入大量盈利性组织参与竞争,保险基金可以通过与服务供应商协议谈判获取最低费率,控制成本增长;同时鼓励不同的健康基金进入,保险受益人每年可在不同的基金之间进行一次转换,保障偿付能力。 3新加坡代表的公私合作风险分担模式 新加坡乐龄健保计划利用全国医疗储蓄计划(Medisave)账户中的资金购买护理保险,个人会在40岁时国家强制参保自动注册加入该计划,但是居民可以选择退出,事后提高准入门槛,65岁以后再投保可能因健康问题被拒保。[2]每个人的保费由其加入该计划额年龄决定,不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以提高年轻人参保率。 依托于医疗保险的个人储蓄账户模式,新加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同样以“自我积累、自我保障”为原则,政府只通过乐龄残疾援助计划承担70岁以上残疾居民的保险津贴,为高风险人群提供社会长期护理保险与救助,按支付能力给予每月150新元或200新元的补助。个人缴纳40%,公共财政补贴42%,几乎与个人筹资比重持平,长期护理保险提供9%,慈善捐款不足10%。缴费方式为定期保费,政府规定保费以五年为固定周期,调整幅度控制在5%至20%之间[3]。 照护服务提供采用公私混合供给机制,私人护理机构高达80%,公立仅为20%,公立护理机构中66%由职员福利组织提供。基金管理亦交由保险公司进行运作,更偏重供给效率。除了居家护理服务、日间服务中心外,新加坡设有提供住宿的专业服务机构,其中有专门针对慢性病患者的护理机构。 4日本代表的全民社保需求分担模式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居住在市町村40岁以上居民强制参保,被保险人分为两类,第一类为65岁以上老年人群,在需求发生时即可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汇编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部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部门负责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工会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 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法律知识手册(百度)

工伤保险法律知识手册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制作日本驻华使馆利民工程项目无偿资助

李杰在一个建筑企业做高架子工。一次上班时,李杰忘了带防护用具就开始干活了。谁知在高架上工作时,不小心摔了下来,左大腿粉碎性骨折。事情发生后,企业及时地给李杰进行了治疗。单位领导和李杰说,单位同意把他的情况按照工伤处理,但是李杰自己没有带防护用具就干活,属于违章操作,李杰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单位答应报销李杰所有的医疗费用,其他的费用单位就不管了,并且单位把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科做的工伤证给了李杰,李杰不了解情况就答应了。一年以后,李杰偶尔听一个老乡说,他的情况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绝不仅仅只是报销医疗费用。于是李杰找到单位领导,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但是单位领导硬是不答应。最后李杰拿着单位给的工伤证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单位内部的工伤证没有法律效力为由,判李杰败诉。后来李杰又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劳动局说李杰的申请已经过了一年了,不能认定了,这使得李杰陷入了绝境。李杰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提醒大家,在外打工受伤时一定要及时地了解一下关于工伤的知识,以免落得和他一样的下场。

一、有关工伤保险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用,一旦发生工伤,相关待遇就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担。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以后,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工伤”,可以因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劳动合同中“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有效吗? 约定“伤残由个人负责”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作保险责任的手段,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有这样的约定,只要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也仍然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落实工伤待遇。 二、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1、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关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发表时间:2019-05-14T10:10:20.877Z 来源:《信息技术时代》2018年9期作者:宰亚男 [导读]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家庭人口结构小型化和核心化、家庭长期护理负担能力不足、财政支付的压力与社会治理中民生保障的功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原 030000) 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家庭人口结构小型化和核心化、家庭长期护理负担能力不足、财政支付的压力与社会治理中民生保障的功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我国许多省市纷纷开展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比如青岛市、长春市、等,这些城市均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本文介绍了长期护理保险概念、建立必要性以及我国现存现状和发展路径。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人口老龄化;老年护理 一、长期护理保险概念界定 戴卫东(2012)认为是一种要依赖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的人所发生的护理费用以及非正规护理者的补助进行分担给付的一种制度安排。曹信邦(2018)认为作为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直接目标功能是财务损失的赔付,而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长期护理保险是被保险人因长期失能而产生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费用由所有投保人共担的财务损失化解机制。 二、建立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 戴卫东(2015)通过分析发达国家的实践可知长期护理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体现了人本主义关怀,老年人权益保障;是应对老年服务保障社会风险的一种积极尝试;解放了大量劳力,增加了社会财富的创造;缓解了就业压力,推动了老年服务职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此外,还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命质量、促进家庭代际的良性互动、缓解老年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贫困维系老年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及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等。伴随国民平均寿命的延长和健康长寿消费需求的增加,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基本医疗和老年护理的支出和产值的增加,老年护理作为独立项目开始发展并单独统计。曹信邦(2018)认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家庭人口结构小型化和核心化、家庭长期护理负担能力不足、财政支付的压力与社会治理中民生保障的功能,应积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财务风险的广泛性、不确定性和社会共同风险的特征,表明保险是化解长期护理财务风险的理性选择,但私人长期护理保险的市场失灵决定了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优势。 三、关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 1.政策制定 200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文)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201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 号文),其中号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施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其中指出“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9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文)又更明确地指出“积极开发长期护理商业险”。2016 年 6月 27日,人社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青岛等15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以期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全面推广做好前期探索。截至 2018年3月,上述15个地区前后出台了相关指导性文件,试点工作全部得以落实。至此,我国正式从国家层面提出探索在医疗保障体系下,面向所有城乡居民和不区分年龄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尝试。 2.覆盖范围 覆盖范围要实现制度、区域、人口的全覆盖。戴卫东(2017)在此基础上认为应以65岁及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为主,针对城乡低保户和“失独”家庭、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等符合条件的交不起保险费的特困者和特定人群,应该实行减免政策,实现全民覆盖。曹信邦、张小凤(2018)认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覆盖全体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者(张文博,2017)。卢婷通过对15个试点城市分析认为在我国各项具体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寻求整合、统一的当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应再制造新的“碎片化”,应扩大覆盖对象范围,将全体国民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体系。 3.保费缴纳 戴卫东(2017)认为试点阶段,可以从医保基金的个人账户中划拨一定比例或全部划转,再加上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形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试点结束后全面推广时,城镇职工参保者由企业、职工共同缴费,财政适度补贴;城乡居民实行个人缴费,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考虑考虑到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可以稍高于入住定点养老机构的待遇。为了与“新医改”相衔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入住定点社区医疗机构的保险待遇应高于定点医院。 4.制度类型 从当前已经实施的地区看,制度类型大致可分为四种:一是关注与急性期后医疗护理的护理保险制度,提供涵盖短期医疗护理和长期医疗护理待遇,典型城市为长春的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二是提供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划转资金和有限财政支持的青岛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模式,如山东省内东营、潍坊、日照、聊城;三是以长期医疗护理服务为主,兼顾部分生活护理服务、针对高龄老人的上海高龄老人医疗护理保障制度模式;四是提供长期医疗护理服务和生活护理服务待遇的,政府、个人、医保基金三方筹资的南通模式。 四、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现实路径 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的人均收入不能满足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能力,因此应该建立保障范围广泛的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戴卫东,2011;曹信邦,2014)。戴卫东(2017)认为在“十三五”末或“十四五”初,如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定型,应当继续沿着“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实现全民覆盖,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保持一致。目前,我国现在试点的长期护理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性质。曹信邦、张小凤(2018)认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目标定位可以采取分步推进战略,以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制度创

日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日政办字…2017?8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护理保险待遇适用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资金筹集、支付等日常经办服务工作。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分级经办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服务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参保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1)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 第六条根据参保人员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护理服务

形式: (一)医疗专护,是指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臵医疗专用病房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机构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是指定点护理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提供护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 第七条申请医疗专护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臵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 (二)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 (三)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 (四)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 (五)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 第八条申请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杭州欧文斯挤塑泡沫有限公司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工作。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安全监督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 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生产办(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特别情况

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安全生产办审查,总经理批准,否则不准上报。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生产办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生产办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安全生产办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监督部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500元。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全生产办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安全生产办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监督部,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

工伤保险的定义和内容

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的含义与特征 (1)工伤保险的含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之一,是向法定范围的劳动者补偿其因职业病或工伤而导致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由国家或企业单位对其生活给予一定物质补偿的保障制度。包括因工伤亡所造成的个人直接经济损失和预防、治疗护理、康复和疗养的费用。 (2)工伤保险的类型 ①筹集公共基金的社会保障制度。凡受工伤保险法约束的雇主,都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而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应发的伤残抚恤金。 ②雇主负责制,就是依照法律,雇主按不低于最低保障标准,承担向其雇员直接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3)工伤保险的特征 ①最具有强制性。工伤保险从诞生之日起,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工伤责任必须由企业(或雇主)承担,其待遇的给付不受企业(或雇主)破产和停业的影响。 ②实行“无过失赔偿”和“无责任赔偿”制。对于因工伤亡的工人,不论责任在哪一方,企业(或雇主)均应依法负有补偿责任。 ③不受年龄的限制。负伤劳动者不论是学徒工还是熟练工,技术工,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企业(或雇主)即应给予经济赔偿,给付伤残保险金。 ④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费全部由企业(或雇主)承担。 ⑤保障项目完备,待遇优厚。工伤保险具有待遇标准高,享受条件宽,服务项目多的特点。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 2.国外工伤保险制度 (1)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从保险范围来看,各国历史发展不同,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也不同,有的国家的覆盖面很广,有的国家的覆盖面却很有限,一般包括工业企业的劳动者,有的国家还将农民和私营业主包含在内。 ②从发展趋势来看,目前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对象上有两个较为明显的突破: a.突破直接工伤的范围,将非直接工伤也引入了工伤保险的适用之列; b.突破了必须受雇的限制,将非受雇人员也囊括在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之内。 ③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有三种方法: a.单独确定法,即一定时期基金筹集管理机构以每位雇主的安全成绩为依据制定费率的方法; b.集体确定法,是以某一行业所有企业的安全成绩为依据来制定费率的方法; c.统一确定法,即所有企业都确定同一费率的方法。 ④工伤保险制的发展呈现出一些共同的趋势: a.工伤保险的受保范围不断扩大,从体力工作扩大到非体力工作,从工人扩大到所有

我国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我国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近日,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启动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将会用1到2年的时间,探索为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首批包括上海、广州、山东青岛、河北承德、吉林长春等15个试点城市,试点期间,该制度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群。 据媒体报道,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超2.2亿,其中失能和半失能人数超过4000万,需要被长期照料看护。这些老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长期护理服务所需的高额费用,政府的补助力度有限,远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否满足这部分人长期照护的需要、适当减轻家庭负担呢?人社部副部长游钧曾表示,探索“长期护理保险”,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介绍,老年人卧床不起需要照料,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高昂,养老金无法解决,医疗又不能涵盖,为了规避失能人员生活照料风险,我国建立了这一相应的险种。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认为,应将长期护理保险发展为我国现有“五险”之外的第六项社会保险制度。当前,应尽快实现失能等级鉴定和护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的全国统一,消除对推广长期护理保险的障碍。 《指导意见》规定,长期护理保险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保的参保人群,以长期失能的参保人群为主,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所需的费用。如老龄化程度已达26%的日本,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由政府和个人各承担一半。 此次对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的筹资渠道,《指导意见》明确,试点阶段,试点城市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研究_高春兰

2013年第3期 (总第198期)人口与经济POPULATION &ECONOMICS No.3,2013(Tot.No.198) 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比较研究 高春兰,班娟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在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中,日本和韩国都选择了社会护理保险制度。从日韩两国护理 保险制度实施背景来看,因老龄化的加速、家庭护理功能的弱化、既有制度的局限性、老年医疗费用的增加,两国都引入了护理保险制度,但两国的老龄化程度、基础设施等存在差 异。从制度内容方面来看,虽然框架结构有些相似,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有些差异。两国的 扩充护理机构、培养护理人员、扩大服务对象、加强预防事业等对中国开展老年长期护理服 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日韩;长期护理;护理服务;护理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3)03-0104-07 收稿日期:2012-11-19;修订日期:2013-02-2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日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环境比较研究”(11BSH0630)。 作者简介:高春兰(1964- ),女,吉林汪清人,社会福利学博士,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福利制度比 较、社会政策。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Elderly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of Japan and Korea GAO Chun-lan ,BAN Juan (School of Humanities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angchun 130012,China ) Abstract :In long-term care service for the elderly people ,both Japan and Korea choose social care insurance system.The background of the care insurance system in these two countries is quiet similar ,which are the acceleration of aging tendency ,the weakening of care function of the family and the limitation of current system and the increase of medical costs for the elderly people. However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in the level of aging tendency and th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between two countries.Although the framework of the content systems is similar ,there still exist differences on the specific form.The increase of care institutions ,the training of nursing staff ,the expansion of service objects and the enhancement of prevent business in Japan and Korea h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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