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贸代理制度 Nevada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 Nev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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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理制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民商事活动愈来愈多地依赖代理人来完成,外贸代理更以其专业化、产业化、独立化的特点备受各国的推崇。但我国外贸代理制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效果不很理想,已经陷入困境。其中二个重要的原因是调整外贸代理制的法律规范和外贸企业的自身发展已远落后于代理实践的要求。虽然我国已明确外贸代理制是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但对如何改变外贸代理滞后的局面,仍缺乏清晰的整体发展思路。因此探讨这个问题,不仅有其理论价值,而且还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

杨雪如

一、合同法施行与我国外贸代理制度

在《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外贸代理的依据主要是外经贸部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的暂行规定》。这种外贸代理是计划经济下外贸经营权垄断的产物,存在着种种弊端:(1)委托人与代理人间的权责畸轻畸重,对委托人权利缺少保护,诉权和实体权利被强行分离。(2)作为代理人的外贸公司收取3%左右的佣金却承担100%的风险,权利义务不对等。(3)《关于对外贸易代理的暂行规定》与《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基本规定不一致,其效力受到影响,给法院、仲裁机构处理纠纷带来困难。

《合同法》颁行之后,其中第402、403条的规定引进了英美法中关于代理的某些制度,如隐名代理、披露委托人、对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中委托人的介入权及第3人的选择权等。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是弥补了现行外贸代理制度的不足,例如外贸合同可在委托人与第三人间直接产生效力,从而减少了外贸公司的风险,同时也为现行实践中外贸代理的作法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外贸代理制度法律框架上仍存在错位,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不协调,合同法与《关于对外贸易代理的暂行规定》也有冲突(2)外贸公司披露委托关系后,合同对外商与国内厂商的直接约束力是不完全的,外贸公司只能部分摆脱对外的合同权利义务。同时,在合同直接约束的外商与国内厂商时也面临两个问题:一是仲裁条款能否约束外商及国内厂商,二是外贸经营权引起的主体问题。(3)合同法第402条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借鉴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但却未规定公约第12条中的“理应知道”的情形,存在缺漏。合同法第403条参照了公约第13条,但却未能完全采纳其中的合理规定。对于委托人或第三人行使介入权局限于“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及“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不利于其他一些情况下特别是受托人的原因对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保护。此外,合同法未采用公约第13条规定的“双向披露”,仅规定了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却未规定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的情况。为改进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有学者建议,应修改《对外贸易法》,删除其中的外贸代理的条款,归入民商立法统一规定,因《对外贸易法》应为贸易管制法,不应涉及私法条款。同时,我国应考虑加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进一步修改完善代理制度。此外,对于合同法未能作出进一步规定的外贸代理制度的其他内容,有必要在其他商事法中加以补充规定。还有学者提出,我国目前的外贸代理制度既与《民法通则》相冲突

又与WTO的《进口许可程序协定》不相符,《关于对外贸易代理的暂行规定》将个人排除在外贸经营主体之外,也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入世后应取消违背民法中代理原则的外贸代理制度,因为入世后,依据《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外贸经营权这一建立在行政垄断基础上的特权应取消,外贸代理制度相应失去存在的基础。同时,应改变外贸经营权的权力授予为能力授予,有条件的授予个人外贸经营权。

二、我国外贸代理制现状

代理制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民商事活动愈来愈多地依赖代理人来完成,外贸代理更以其专业化、产业化、独立化的特点备受各国的推崇。但我国外贸代理制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效果不很理想,已经陷入困境。其中二个重要的原因是调整外贸代理制的法律规范和外贸企业的自身发展已远落后于代理实践的要求。虽然我国已明确外贸代理制是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但对如何改变外贸代理滞后的局面,仍缺乏清晰的整体发展思路。因此探讨这个问题,不仅有其理论价值,而且还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国内研究外贸代理的著述颇丰,其研究范围从代理的定义、特征、代理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到外贸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漏洞及解决对策等不一而足。一般认为:我国代理秉承了大陆法代理立法,《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是外贸代理的法律基础,但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的外贸代理制并不囿于民法代理的桎梏,在某种程度上超出了民法代理的范围,这就必然造成法律的冲突。因此我国外贸代理立法也在不断调整,而对外贸代理制的研究也就随着立法的调整而不断深入,但困扰我国外贸代理制发展的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因此笔者在对外贸代理制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后,提出了外贸代理制的整体发展思路,并提出若干具体的设想。 1.外贸代理立法的统一和完善问题。首先是要统一外贸代理立法,由于《民法通则》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关于代理规定的矛盾依然存在,只有全面调整我国代理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代理法冲突的窘境。通过对代理及外贸代理的性质、现状、缺陷分析后,笔者提出了制定《民法典》、《合同法》实施细则等相应办法。其次对如何完善外贸代理制,笔者认为立法中应采用广义代理的概念,扩大代理的内涵,把直接代理、间接代理(行纪)囊括在代理法中,并吸收英美法中本人身份不公开代理的合理因素。对于居间、信托等“准代理”制度,笔者将居间纳入了代理,把它看成是代理权(主要是缔试论我囚外贸代理制的完善提蛮约权)受到限制的代理,却将信托排除在外。信托制度虽与代理制有较大的不同,但又与代理制有许多相似的特点:都是基于当事人信任关系而成立;受托人或代理人都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思实施法律行为:都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同时各国信托制度中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对财产所有权、受托人的授权另行约定,因此把信托中的授权法律关系由代理法来调整也不为过。但考虑到信托制度的完整性以及我国正在制定单行《信托法的现实,最终未把信托列人代理法中。当然广义的代理也并不是包囊一切为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不符合代理特征的一般民事行为可通过委托关系调整。最后为使代理关系更清晰规范,笔者认为应在立法上对代理进行具体分类并规范各类代理行为。 2.外贸企业的发展问题。良好的法律环境只是外贸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从宏观上看它还面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的影响,其中最直接的是政府的政策。因此政府应排除对外贸企业的直接干预,完善市场经济体系,鼓励和扶持其发展,为其发展提供宽松、公平的外部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外贸企业应努力提高自身实力,加快结构调整和专业化、综合化建设的步伐,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能,这才是外贸代理制椎广和外贸企业得以发展的出路。

三、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思考

(一)明确外贸企业的地位,确定外贸代理的性质,并据此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集中规定了代理制度的原则和基本制度,从而使我国的代理制度有了坚实的基础。但应看到,现代社会是一个科学技术、商品经济极为发达的社会,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迅速发展,国际贸易、跨国界的民事活动日益频繁,国际代理已成为人们实现其民事权利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因此,如何建立起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代理制度以充分促进贸易的发展,是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很明显,仅有《民法通则》规定的传统代理是远远不足的。《暂行规定》和《对外贸易法》发展了代理制度,其意义是不能否认的,但关于外贸代理存在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所谓外贸代理从其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来看,既不像大陆法系的间接代理,也不像普通法系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笔者认为,确定外贸代理的性质和代理人的地位宜重点研究大陆法系的间接代理和普通法系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的相关制度,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具有以下特征:(注:(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8-390页。)

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这是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最重要的区别,间接代理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必将其真实身份告知第三人,第三人也不需要知道这种关系。对第三人来说,他直接与代理人打交道,而与代理人的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间接代理的这个特征,使得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订立合同时,视代理人为合同当事人,代理人也将自己置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代理人。在这里,代理关系是隐藏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

2.代理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被代理人,而是间接归于被代理人。所谓间接,是指先由代理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代理人将这些后果转移于被代理人。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代理行为的后果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这一点表明了间接代理是属于代理关系这一本质特征,否则就不成为代理;其次,后果的归属不像直接代理那样直接归于被代理人,而是经由代理人转给被代理人。

3.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代理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主张权利。

普通法中根据代理人在交易中是否公开被代理人姓名和身份分为几种情况: 1.公开被代理人。又称显名代理。即代理人在交易中既公开被代理人的存在,也公开被代理人的姓名,通常是在合同中注明代理××签订本合同。

2.不公开被代理人的姓名。即代理人在交易中公开被代理人的存在,但不公开被代理人的姓名,通常是在合同中注明“代理人”的字样。

3.不公开被代理人的身份。即代理人在交易中不公开被代理人的存在,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

以上前两种情况类似于大陆法的直接代理,第三种情况则近于间接代理。第三种情况下的法律关系与前两种情况有很大的不同。未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使代理人原则上与第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两个实质有联系的合同基础上,即第三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但却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按照普通法,在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中被代理人可以直接介入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即所谓行使介入权,假如不公开身份的被代理人行使了介入权就应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相应地可以向第三人提出请求权,如有必要还可直接向第三人提起诉讼。由于被代理人的存在,第三人对根据其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享有的请求权,既可以向代理人提出,也可以向被代理人提出,由其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作选择。第三人一旦在这两者之间选择一方,就不得再向另一方行使请求权。(注:赵秀文:《国际商业代理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从上述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不论是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或是普通法系中的不公开代理人身份的代理,都有确定性,代理人的地位也是比较明确的,并依据这种定性和定位特别从第三人与谁订约的角度确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陆法系的这种做法也为《代理统一法公约》和《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所接受。(注:赵威:《国际代理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9页。)笔者认为,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做法值得借鉴,特别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是普通法中的介入权的规定,可以考虑将介入权引入我国的《暂行规定》和《对外贸易法》,使之更合乎法律应有的公正性。这对于理解和处理外贸代理中第三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并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大意义。普通法上的代理制度,不论采用哪一种形式,实质上都确认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可以在法律上发生联系,在代理人不公开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合法地行使其介入权,直接介入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而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后必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第三人在主张权利时,如果存在被代理人,也可以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作出选择。这样做的结果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从实际案例反映出来的情况看,第三人明知被代理人的存在,却同意与代理人进行交易,这主要是由于第三人看中代理人的资金和信誉。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订立的是一个合同,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是另外一个合同,这两个合同表面上是互不相干的,但从实质上看,代理人正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才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如果没有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就不可能有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间接代理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与两层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是:国内委托单位、外贸企业、外商;两层法律关系是:国内委托单位与外贸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外贸企业与外商的买卖关系。笔者认为,关于外贸代理的立法或实务操作应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对法律关系的影响,另一方面是被代理人没有行使介入权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前者涉及我国立法上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及其后果(限于篇幅,恕不赘述)。后者不涉及这些问题。在被代理人不行使介入权的情况下,外贸代理

的法律关系一般应按下列方法处理:国内委托单位的索赔也应以委托代理合同为依据。具体而言,国内委托单位能否获得赔偿或赔偿的多少视外贸企业对外索赔的结果而定,如果外商无理拒赔,外贸企业不对国内委托单位负赔偿责任。外商与外贸企业的买卖关系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的,因此,外商的索赔亦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外贸企业应对合同负完全的责任,尽管违约是由于国内委托单位的责任所引起,外贸单位也不得推卸责任,外商的索赔不宜视外贸企业对国内委托单位的索赔情况而决定,如果国内委托单位无理拒赔,外贸企业应就合同的范围对外商理赔。外贸企业对外商理赔后,可以根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对国内委托单位进行追索。

(二)逐步取消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实质上是由于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所引起的,这与大陆法中的间接代理,普通法中的不公开代理人身份的代理的产生原因均不相同,总而言之,前者是由于国家干预外贸活动所引起,后者是基于商业原因所引起。原因不同,法律后果也不相同。如前所述,国家一方面限制对外贸易经营,一方面又允许通过代理而实质上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这在逻辑上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并且毫无必要地导致当事人合同的无效,这是一种法律效益的浪费;基于商业原因的间接代理,不公开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不存在法律逻辑自相矛盾和法律效益的浪费问题。按照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当事人的能力,适用该当事人的属人法,即当事人国籍所属国或住所地国的法律。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许多企业都不具备订立国际合同的能力,即使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还有经营范围的限制,即限于某种或某几种货物的进出口。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如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或者从国外进口机器设备或原材料,必须委托外贸公司或其他企业签约。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外许多公司和个人依其本国法,都具有对外贸易的权利能力。因此,对外贸易经营权限制的实际效果是作茧自缚,使我国当事人在涉外诉讼中多了一个极为不利的因素。我国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对无效合同除互相返还货物、货款外,还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责任大小相应地承担损失。这么一来,违反对外贸易经营权限制而引起合同无效往往就是我国自己的企业。实践证明,在对外诉讼中这是一条难以摆脱的“辫子”,时常被对方抓住。

对外贸易经营权的限制实质上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尽管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仍然难以一下取消,但毕竟不是发展的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愈来愈必须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如果国家还把国内企业捆绑得太死,这些企业就不可能与外国企业、境外企业在平等条件下进行竞争,并终将被淘汰出局。

参考文献:《合同法》、《民法通则》、《法律论文》、《国际贸易法文选》

代理商管理制度完整版

代理商管理制度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瑞营字 (2004)第001号 中山市瑞氏生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商管理制度 一、前言 中山市瑞氏生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代理商行为,确保“瑞氏生物电贴片”在各代理区域的顺利销售,特依据如下原则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级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1. 谨慎性原则

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各级代理商的市场拓展与产品销售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山瑞氏规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 风险性原则 中山瑞氏将尽可能地减少各级代理商的市场风险。 3. 区域性原则 各代理商均负责一定区域的产品销售工作,在一定区域内代理商是唯一的,决不允许跨地区销售。原则上以地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代理销售区域的最小单位。 4. 价格统一原则 全国的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特殊情况需变动零售价格时,需经过中山瑞氏书面确认后方能执行。 5. 计划管理原则 对代理商实行计划管理制度。中山瑞氏按年度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实行月查、季评比、年总结。年终按照相关规定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 6. 积极协助原则 中山瑞氏市场部积极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配合解决。 7. 诚信的原则 双方必须诚实有信用,决不提供虚假信息。 8. 严格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坚决按制度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 9. 双方共赢原则 中山瑞氏的目标是与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 10. 长期性原则

代理商管理制度

代理商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1)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原则上只设一名省级代理商。 (2)本制度规定公司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赢发展。(3)代理商经公司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公司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销售、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4)代理商应遵循公司的规定,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各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公司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6)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客户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条代理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订代理协议后即成为公司合法代理商。 (2)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4)愿意专心经营公司产品,并对产品、市场充满信心。 (5)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公司的经营指导,保持与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6)全面赞同公司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公司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7)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产品市场拓展开。 第三条提交资料。 (1)企业法人的简历。 (2)企业经营业绩。 (3)企业经营队伍主要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 (4)本地批发、零售网络情况。 (5)产品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6)接到货物后能在20天内达到铺货率35%的能力。 第四条代理程序。 代理商评估表打分通过 填写代理商注册申请登记表 代理协议签订 业务执行

外贸业务流程详细分析

外贸业务流程详细分析 1.客户询盘:一般在客户下perchase Order之前,都会有相关的Order Inquiry给业务部,做一些细节上的了解。 2.报价:业务部及时回复客人查询,确定货物品名,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交货期,付款方式,包装规格及柜型等,peroforma Invoice 给客户做正式报价。 3.得到订单:经过洽谈,收到客户正式的订单perchase Order。 4.下生产订单:得到客人的订单确认后,给工厂下订单,安排生产计划。 5.业务审批:业务部收到订单后,首先做出业务审核表。按“出口合同审核表”的项目如实填写,尽可能将各种预计费用都列明。合同审批需附上客人订单传真件,与工厂的收购合同。审核表要由业务员签名,部门经理审批,再交管理部人员审核后才能执行。如金额较大的,或有预付款和佣金等条款的,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才行。合同审批之后,制成销售订单,交给部门进程员跟进。 6.下达生产通知:业务部在确定交货期后,满足下列情况可下达生产通知, 通知工厂按时生产: 6.1: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户,通常是在交货期前1个月确认L/C已经收到,收到L/C后应业务员和单证员分别审查信用证,检查是否存在错误,交货期能否保障,及其他可能的问题,如有问题应立即请客人改证。 6.2:如果是T/T付款的客户,要确认定金已经到账。 6.3:如果是放帐客户,或通过银行D/A等方式收汇等,需经理确认。 7.验货: 7.1:在交货期前一周,要通知公司验货员验货。 7.2:如果客人要自己或指定验货人员来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一周前,约客户查货并将查货日期告知计划部。 7.3:如果客人指定由第三方验货公司或公正行等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两周前与验货公司联系,预约验货时间,确保在交货期前安排好时间。确定后将验货时间通知工厂。 8.制备基本文件。工厂提供的装箱资料,制作出口合同,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文件(应由业务跟单员制作,交给单证员)。 9.商检:如果是国家法定商检产品,在给工厂下订单时要说明商检要求,并提供出口合同,发票等商检所需资料。而且要告诉工厂将来产品的出口口岸,便于工厂办理商检。应在发货一周之前拿到商检换证凭单/条。

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全部详细过程流程步骤

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流程 (精编) 编 辑 前 可 删 除 此 页 特点:内容简洁轮廓清晰(花费了太多时间) 收取一点点费用请不要介意

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过程流程如下 1 双方协商,签订协议。 2 SOHO和国外客户确认订单 3 客户汇款或者开立信用证 4 国外客户汇款到帐,LC到达通知 5 和供应商签订合同,下单生产 6 预付定金给工厂 7 订仓报关出口 8 提单确认 9 通知开票 10 收汇完成以后清算 11 支付利润 12 催要核销单 详细流程 1 双方协商,签订协议 这阶段主要是双方洽谈价格的过程,主要明确以下几点: A 代理价格 一般来说,市场上外贸代理的价格可以分为2种: 一种是按照买断价格,另一种价格是按照代理费形式收取。 买断价格参考:8.9-9.0之间(按照13退税现在的人民币汇率水平为例) 代理费参考:按照报关金额的1%-2% B 外贸公司付货款时间 具体情况有如下几种情况: (A)出货前,外汇先到如何付款 参考做法: 外汇到帐以后,外贸公司在3个工作日以内,按照外汇到帐的时人民币牌价支付给工厂,出货以后,工厂开票上来,全款结清。 (B)出货以后,外汇到 参考做法:(分2种情况) I 外汇到帐以后,如果发票未到,则外贸公司在3个工作日以内,按照人民币牌价支付给工厂。工厂开票上来,全款结清。 II 外汇到帐以后,如果发票已到,外贸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全款结清。 C 其他一些双方权利义务(详细参见代理协议书)

注意:一般代理协议书上不会写利润如何支付的,是市场行规。 2 SOHO和国外客户确认订单 协议签订以后,SOHO可以用外贸公司的抬头和国外的客户商定订单的事情,外贸公司提供汇款路线,业务上的咨询和单据上的帮助。商量订单的过程完全由SOHO自己完成,外贸公司不应该插手任何涉及到产品的事情。这流程上的东西不必我来累赘,SOHO自己更懂。 3客户汇款或者开立信用证 SOHO和国外客户确认好订单以后,就涉及到付款的问题。以下是一般的情况: 国外客户如果汇款到外贸公司帐号或者开具L/C到外贸公司,请SOHO提供相应的单据给外贸公司以便查询。如果是汇款请提供汇款水单,如果是L/C请提供信用证金额,开证行,国家等足以分辨的数字以便快速确认L/C是否到外贸公司。 4 国外汇款到帐,L/C到达通知 外贸公司财务部在确认外汇到帐,L/C到帐以后,会通知SOHO,会传真或者扫描相应的到帐水单和L/C复写件给SOHO,以便SOHO操作和确认。 情况分析:如果外汇长时间不到,SOHO就应该叫国外客户提供银行的水单而不是客户汇款时候的申请单,银行如果有这样的水单提供,那么可以90%确认钱已经汇出。那么你就要叫外贸公司仔细核查到底有没有到钱,以免混淆或者外贸代理公司耽误你的到款时间。 5 和供应商签订合同,下单生产 SOHO将用外贸公司抬头名义和出货工厂签订内销合同,外贸公司在审核以后给盖合同章以便SOHO尽快进行备货。 6 预付定金给工厂 SOHO必需提供工厂完整的帐号和名称,并发正式书面的通知或者EMAIL给外贸公司,以便我司付款。外贸公司付款以后有义务给SOHO提供清晰的付款凭证以便确认。 7 订仓报关 SOHO必须将完整的报关货物的品名,数量,体积,重量,价格,HS编码,出运港口,目的港等提供给外贸公司以书面形式或者EMAIL形式提供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将按照这些数据为SOHO制作报关单证并邮寄货代。订仓公司可以由SOHO自己指定或者由外贸公司指定。 8提单确认以及单据制作 SOHO可以自己确认提单或者委托外贸公司确认,如果外贸公司代SOHO确认提单,那SOHO必须提供全套正确的数据以便正确确认提单。

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 (20**年11月20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主旨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规章规定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有关合作事项。区域第二条代理商的销售 代理商销售的区域,依《市场开发合作协议书》来决定。代理商 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销售活动,应事前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产品经营第三条 代理商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协议中规定的本公司委托销售、并品牌的产品。附有?尪第四条销售责任额 代理商的销售额即为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销售责任额由本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代理商执行。代理商须于每月15-20日之前,向本公司上报上月的销售总结和。下个月的销售计划本公司将根据代理商的销售完成情况进行相应的奖罚。 第五条经销处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方能实施。第六条销售价格 货物自本公司发布给代理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商卖给顾客的售价,

来进行。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或相应的价格政策前项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及时书面通知后者、后者接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方得实施。的提出资料第七条相关代理商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交必要的资料(如客户名册、。等)销售计划和报告第八条本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公司所在地为给代理商的交货地点。但如代理商另有请 求提出,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关于前项,如另有请求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保险费由代理商负担。第九条退货 当货物与代理商订购内容不符或不合格的制造责任明显为本公司所有时,方能接受退货条件。. 第十条付款条件 产品付款方式为电汇或支票。在协议签定的前三个月内,代理商依照合同的款额,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第十一条暂停出货 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或出现不可 抗力情况时,本公司将暂停给其发货直到问题解决。对代理商的支持政策 为促进代理商的销售绩效,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定以下奖励支持政策。培训第十二条 本公司将不定期对代理商进行技术和销售的培训,并在受训人员 通过培训考试后,颁发培训证书。受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由代理商负担,受训人员住宿自理。 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间和地点由本公司确定后组织代理商参加。

渠道代理商管理规定

渠道代理商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代理商管理制度 第二条、代理区域 各级代理商业务范围只限合约内的代理区域,在其周边未有其他代理商之前、可跨地区开展业务,如周边地区设有代理商后需即行停止。 第三条、成为代理商的条件 申请成为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2、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关系。 3、熟悉电信,无线网络市场和相关产品。 4、具有一定流动资金,有支付首批进货款的能力。 5、熟悉电脑和互联网技术,能为客户进行现场使用演示。 6、具有制定市场拓展计划并实施计划的能力,能配合公司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7、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意识,在客户要求的情况下,代理商要为本地的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申请代理的步骤 1、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申请人填写代理申请表。

3、本公司对代理申请人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代理申请人,凡以企事业单位名义申请需向本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文件;个人申请代理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供公司备案。 4、申请人填写相关代理资料,签订代理合同。 5、打款进货。 6、款到发货。代理授权书,随首批货一起发给代理商,并在官方网站对外公布代理商代理信息。 第五条、代理产品及服务 代理商所经营的产品及服务必须是由本公司所提供给代理商的相关产品及服务,具体内容以本公司与代理商所签署的代理协议规定为准。 第六条、首次进货说明 代理商的首次进货须50台起步。 第七条、经销处、经销商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销售区域内任意发展经销商,设立经销处及经销点、代办处等,但需向本公司提供详细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进行备案。 第八条、产品销售价格 代理商销售本公司产品,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和客户情况制订销售价格和销售策略。 第九条、代理政策

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doc 12页)

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doc 12页)

瑞营字(2004)第001号

域的最小单位。 4. 价格统一原则 全国的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特殊情况需变动零售价格时,需经过中山瑞氏书面确认后方能执行。 5. 计划管理原则 对代理商实行计划管理制度。中山瑞氏按年度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实行月查、季评比、年总结。年终按照相关规定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 6. 积极协助原则 中山瑞氏市场部积极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配合解决。 7. 诚信的原则 双方必须诚实有信用,决不提供虚假信息。 8. 严格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坚决按制度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 9. 双方共赢原则 中山瑞氏的目标是与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 10. 长期性原则 中山瑞氏立足市场,与代理商长期协作,确保代理商积极放心地进行市场销售工作。 二、总则 第一条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州(地区)原则上只设一名地级代理商;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中山瑞氏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中山瑞氏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三条代理商经中山瑞氏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中山瑞氏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第四条中山瑞氏确定的代理商应遵循中山瑞氏的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不得做出损害中山瑞氏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各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中山瑞氏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中山瑞氏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各卖场及零售店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三、代理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 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定代理协议后即成为中山瑞氏合 法代理商。 2、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 处理; 4、愿意专心经营“瑞氏生物电贴片”产品,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

第一次做外贸最详细流程

外贸就是和老外做生意,挣老外的银子。一般的操作流程过程如下: 1),和老外谈生意,接订单 2),备货:下订单到工厂生产或采购 3),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检验货物(这个叫“商检”) 4),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 5),把货物运输出国,交给客人(“货运”) 6),从客人那里收钱结汇(“收汇”) 7),向外汇管理局申报(“核销”) 8),向国税局申报(“退税”)。 在这里边,很多工作是交给专门的机构去做的。货代帮你“报 关”和“货运”以及买保险,银行帮你“收汇”,工厂帮你“商 检”,所以你只要集中心 思跟老外谈生意就可以了,但是你也要了解一些这些流程, 不光有配合的问题,里边还有费用问题。 第一步和老外谈生意接订单 这里有四个内容:a,客人怎么来?b,报价怎么报?c,合同怎么签?d,钱该怎么付? 客人怎么来? 有几种办法,主要的有,一,网上吆喝,找买家。二,参加展会,揽生意。相对而言,网上找客人费用低,成交率低;展会费用高,成交率高。还有其它找客人的办法。 网上一边找客户一边发布信息,在中文的贸易平台上,你招来的都是国内的贸易公司,但也不要都放弃,说不准有的还有用;要上国外的贸易平台,若是你的邮箱里有Enquiry,说不准你的生意来了。 展会就比较直观了,国内的有广东的广交会,上海的华交会.国 外的就更 多了,就服装而言,有法国(TEXWORLD)、德国(CPD)有两大著名的展会,仅 在德国还有Fashion Look、Herren-Mode-Woche、Hamburg、Sindefingen...... 。若是有老外前来询盘,你就可以跟老外当面外讨价还价了,这就是要报价了 。(PS:这里就强调你的英语了!呵呵~) 小提示 A 尤其是在网上找客人的业务人员,你给客人的mail 等信函是被快速阅读的

代理商管理制度.doc

代理商管理制度1 代理商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对各级代理商的管理,优化销售网络,辅导代理商融入公司管理模式,增强代理商对本公司的信心,使之与公司共同成长,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代理商开发、调查、谈判签约、价格管理和货款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公司各级代理商的管理工作。 三、职责 1、营销部职责 (1)负责代理商的开发和谈判,并促成签约。 (2)制定和执行公司产品价格政策,做好代理商货款管理工作。 (3)负责代理商销售支持和代理商维护管理。 处理客户抱怨\投诉及公司平面宣传资料的策划和制作 2、其他部门配合营销部做好代理商管理工作。 四、管理细则

1、代理商开发 (1)区域市场通过陌生拜访、媒体及第三方介绍等方式,收集负责区域内代理商资料和信息,登录《————区域代理商名录》。 (2)市场经理对名录上代理商进行初步调查,以确定潜在客户并实施拜访,各级代理商的准入要求如下: 省级代理商:①必须专营本公司产品,不得兼营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同种休闲皮鞋产品。 ②熟悉休闲皮鞋产品市场,尤其是高档皮鞋市场。 ③对所在省份或区域的休闲皮鞋产品的整体市场运作,有清晰的运作思路 且与本公司的发展思路高度一致。 ④具有一定的二级分销网络。 ⑤具备一定经济实力,能够缴纳进货保证金, 市级代理商:①熟悉休闲皮鞋产品市场,尤其是高档皮鞋市场。 ②熟悉所在区域的休闲皮鞋的整体市场运作,市场运作思路清晰,且与 本公司发展思路基本一致;必要时需提供区域市场拓展计划书。

(3)区域市场经理定期将所收集的代理商资料信息呈报营销中心,营销中心审核后经 总经理定审后归档保存。 2、代理商资信调查 (1)区域市场经理拜访和询问相关方面,对潜在客户资信度实施全面调查,调查项目参照《代理商资信调查事项表》。 (2)区域市场经理根据《代理商资信调查表》调查得分对代理商的资信度实施评价和定级,定级标准为: (3)市场经理对代理商的资信调查报告应呈报营销中心审核和保存。 3、代理商谈判与签约 (1)对资信调查达到B级及以上代理商,区域市场经理与该代理商预约拜访进入实质性的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及签约。 (2)营销总监,市场经理应熟悉公司各类营销制度和相关政策。与代理商进行谈判时,市场经理应向代理商解释公司有关的销售政策和措施,不得擅自承诺代理商提出的任何与现行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要求和让步。 (3)代理商提出的一些要求或让步,目前公司制度尚无明确规定的,市场经理可报请营销中心裁决是否接受。 (4)通过谈判达成合作意向的代理商,市场部经理报请营销中心批准后,代表公司与其签订经销合同,经销合同必须使用

代理商管理制度范本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2001年11月20日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主旨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规章规定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有关合作事项。 第二条代理商的销售区域 代理商销售的区域,依《市场开发合作协议书》来决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销售活动,应事前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 第三条经营产品 代理商所经营的首信产品必须是协议中规定的本公司委托销售、并附有“首信”品牌的产品。 第四条销售责任额 代理商的销售额即为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销售责任额由本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代理商执行。 代理商须于每月15-20日之前,向本公司上报上月的销售总结和下个月的销售计划。 本公司将根据代理商的销售完成情况进行相应的奖罚。 第五条经销处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销售价格

货物自本公司发布给代理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商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或相应的价格政策来进行。 前项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及时书面通知后者、后者接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方得实施。 第七条相关资料的提出 代理商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交必要的资料(如客户名册、销售计划和报告等)。 第八条本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公司所在地为给代理商的交货地点。但如代理商另有请求提出,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关于前项,如另有请求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保险费由代理商负担。 第九条退货 当货物与代理商订购内容不符或不合格的制造责任明显为本公司所有时,方能接受退货条件。 第十条付款条件 产品付款方式为电汇或支票。在协议签定的前三个月内,代理商依照合同的款额,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第十一条暂停出货 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或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时,本公司将暂停给其发货直到问题解决。 对代理商的支持政策 为促进代理商的销售绩效,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定以下奖励支持政策。

二级代理商管理制度

附件一: 二级代理商管理制度 为建立一个完善的二级代理商网络,规范对二级代理商的管理,保护公司及二级代理商的利益和权利,扩大公司代理产品销售范围及提高售后服务反映速度, 本着双赢的理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代理范围 湖南嘉龙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理的龙工全系列产品。 第二条代理商资质 申请成为公司二级代理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认同二级代理政策和公司价格体系;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经营。 3、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并能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 4、从事工程机械主机销售、维修服务或配件销售的法人或个体,在所在区域具有较成熟的渠道,有良好的产品销售业绩和客户关系,认同龙工系列产品的市场潜力。 第三条二级代理商的发展流程 1、申请人填写二级代理商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2、公司销售部及服务部初步审核。 3、公司营业管理部进行初步资料整理及复核。 4、总公司债权管理部进行信用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提交调查报告。 5、总公司管理委员会审批。

6、公司营业管理部或营业管理部授权人员与二级代理商签订代理协议及担保协议。 第四条代理政策 1、原则上仅对公司未设直销区域的市县设立二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需以下资料: (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财产证明资料。 (4)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二级代理商的店牌等宣传信息必须符合龙工厂家及公司统一要求。 3、除总公司总经办特批外,二级代理商销售条件仅为全款、按揭或融资租赁。按揭、融资租赁等信用销售业务由公司统一对外进行,手续由总公司债权管理部统一管理。 4、二级代理商未经公司允许不得跨区域销售或提供售后保修服务,销售区域以购机客户户籍所在地为原则,售后维修服务区域以施工所在地为原则。区域内销售设备到外地施工时,其保修服务及保修费用应予以移交至设备施工所在区域。 5、二级代理商代理产品的销售价格在不低于公司统一对外最低限价的基础上,由二级代理商自行确定。 6、二级代理商申请样机的额度,不得超过其提供的并经总公司债权部认定有效担保财产总额。超过规定标准应交纳等额现金作为保证金;

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瑞营字(2004)第001号

中山市瑞氏生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商管理制度 一、前言 中山市瑞氏生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代理商行为,确保“瑞氏生物电贴片”在各代理区域的顺利销售,特依据如下原则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级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1. 谨慎性原则 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各级代理商的市场拓展与产品销售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山瑞氏规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 风险性原则 中山瑞氏将尽可能地减少各级代理商的市场风险。 3. 区域性原则 各代理商均负责一定区域的产品销售工作,在一定区域内代理商是唯一的,决不允许跨地区销售。原则上以地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代理销售区域的最小单位。 4. 价格统一原则 全国的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特殊情况需变动零售价格时,需经过中山瑞氏书面确认后方能执行。 5. 计划管理原则 对代理商实行计划管理制度。中山瑞氏按年度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实行月查、季评比、年总结。年终按照相关规定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 6. 积极协助原则 中山瑞氏市场部积极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

中遇到的问题积极配合解决。 7. 诚信的原则 双方必须诚实有信用,决不提供虚假信息。 8. 严格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坚决按制度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 9. 双方共赢原则 中山瑞氏的目标是与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 10. 长期性原则 中山瑞氏立足市场,与代理商长期协作,确保代理商积极放心地进行市场销售工作。 二、总则 第一条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州(地区)原则上只设一名地级代理商;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中山瑞氏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中山瑞氏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三条代理商经中山瑞氏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中山瑞氏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第四条中山瑞氏确定的代理商应遵循中山瑞氏的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不得做出损害中山瑞氏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外贸业务流程讲解

外贸业务流程讲解 第一步和老外谈生意接订单 (2) a. 客人怎么来? (2) b. 报价怎么报? (3) c. 合同怎么签? (5) d. 钱该怎么付? (5) 第二步备货(采购或工厂生产)。 (6) 第三步商检。 (7) 第四步报关 (8) 第五步货运 (9) 第六步收汇 (10) 第七步核销 (11) 第八步退税 (11) 外贸就是和老外做生意,挣老外的银子。一般的操作流程过程如下: 1),和老外谈生意,接订单 2),备货:下订单到工厂生产或采购 3),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检验货物(这个叫“商检”) 4),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 5),把货物运输出国,交给客人(“货运”) 6),从客人那里收钱结汇(“收汇”) 7),向外汇管理局申报(“核销”) 8),向国税局申报(“退税”)。 在这里边,很多工作是交给专门的机构去做的。货代帮你“报关”和“货运”以及买保险,银行帮你“收汇”,工厂帮你“商检”,所以你只要集中心思跟老外谈生意就可以了,但是你也要了解一些这些流程,不光有配合的问题,里边还有费用问题。

第一步和老外谈生意接订单 这里有四个内容: a、客人怎么来? b、报价怎么报? c、合同怎么签? d、钱该怎么付? a. 客人怎么来? 有几种办法,主要的有,一,网上吆喝,找买家。二,参加展会,揽生意。相对而言,网上找客人费用低,成交率低;展会费用高,成交率高。还有其它找客人的办法。 网上一边找客户一边发布信息,在中文的贸易平台上,你招来的都是国内的贸易公司,但也不要都放弃,说不准有的还有用;要上国外的贸易平台,若是你的邮箱里有Enquiry,说不准你的生意来了。 展会就比较直观了,国内的有广东的广交会,上海的华交会.国外的就更多了,就服装而言,有法国(TEXWORLD)、德国(CPD)有两大著名的展会,仅在德国还有Fashion Look、Herren-Mode-Woche、Hamburg、Sindefingen......。若是有老外前来询盘,你就可以跟老外当面讨价还价了,这就是要报价了。(PS:这里就强调你的英语了!呵呵~) 小提示A 尤其是在网上找客人的业务人员,你给客人的mail 等信函是被快速阅读的,如何吸引人和得到回复,那你的mail必须符合当地的特色,比如说你按欧洲人的标准来写,那将是被认为你在了解欧洲,是“courtoisie”(礼节)。同时信函不要写得太长或太短;不要忘了写自己的职务和名字;不要忘了很多老外对中国是一无所知的。。。。 小提示B 跟中国人一样,老外也看重着装,对于去欧洲参加展会的外贸人士来说一定要注意。欧洲人对这点非常重视,特别是法国英国意大利,观念是根深蒂固。虽然他们嘴上从来不说,却会把你的着装和你的产品联想起来。比如说,这种场合下西装只穿深色的(黑色的是丧服,不能穿滴),衬衫是白色,浅蓝,淡粉红,领带和袜子也是深色的,而且领带的图案是保守的。国内有的高级人士穿着实在不敢恭维,穿西服居然还穿白袜子,领带上居然有自己公司的logo......那个做派就更不谈了,没品,老土! 小提示C 去欧洲参加专业展会要精心准备,一个好的展台,一份好的小册子,一个好的团队......而不是弄一堆衣服胡乱的挂在那里,那样是找不到客人滴。和客人的良好沟通,招揽更多的眼球关注,是要认真地做好准备滴~~

外贸新人的最详细业务流程

外贸新人的最详细业务流程 外贸就是和老外做生意,挣老外的银子。一般的操作流程过程如下: 1),和老外谈生意,接订单 2),备货:下订单到工厂生产或采购 3),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检验货物(这个叫“商检”) 4),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 5),把货物运输出国,交给客人(“货运”) 6),从客人那里收钱结汇(“收汇”) 7),向外汇管理局申报(“核销”) 8),向国税局申报(“退税”)。 在这里边,很多工作是交给专门的机构去做的。货代帮你“报关”和“货运”以及买保险,银行帮你“收汇”,工厂帮你“商检”,所以你只要集中心思跟老外谈生意就可以了,但是你也要了解一些这些流程,不光有配合的问题,里边还有费用问题。 第一步和老外谈生意接订单 这里有四个内容: a,客人怎么来? b,报价怎么报? c,合同怎么签? d,钱该怎么付? 客人怎么来? 有几种办法,主要的有,一,网上吆喝,找买家。二,参加展会,揽生意。相对而言,网上找客人费用低,成交率低;展会费用高,成交率高。还有其它找客人的办法。 网上一边找客户一边发布信息,在中文的贸易平台上,你招来的都是国内的贸易公司,但也不要都放弃,说不准有的还有用;要上国外的贸易平台,若是你的邮箱里有Enquiry,说不准你的生意来了。 展会就比较直观了,国内的有广东的广交会,上海的华交会.国外的就更多了,若是有老外前来询盘,你就可以跟老外当面外讨价还价了,这就是要报价了。小提示 A 尤其是在网上找客人的业务人员,你给客人的mail 等信函是被快速阅读的,如何吸引人和得到回复,那你的mail必须符合当地的特色,比如说你按欧洲人的标准来写,那将是被认为你在了解欧洲,是“courtoisie”(礼节)。同时信函不要写得太长或太短;不要忘了写自己的职务和名字;不要忘了很多老外对中国是一无所知的。。。。 报价怎么报? 报价里有什么内容呢?货物的成本+其他费用+利润。 以一单服装为例,货物的成本就是采购服装的价钱(如果是让工厂生产的话,就是采购面辅料的费用+付给工厂的加工费用)。 其它费用就是运费(价格条件里有说明)+杂费+报关费用+公司日常开销费用......等等。 利润就是自己挣的钱,有两部分组成:从老外那里获利+国税局的退税。所以在搞清货物品名、型号、数量、包装规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及柜型等等之时,要搞清报价里还含有以下内容:

代理商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 代理商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代理本公司产品必须签订本公司制定的代理协议并遵守本制度。 (二)代理授权必须明确代理的产品,代理商只能在签订的代理授权的产品范围内享受公司代理政策。 (三)签订代理协议必须明确代理商代理的区域、行业、或指定用户。 (四)签订代理授权,必须明确代理授权的时间。 二、代理商的资质认可 (一)在签订代理授权协议以前,代理商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资料,便于公司审定代理商资质。 1、代理商注册登记表 2、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及地税) 4、近二个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及最近一个月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二)代理商有义务向本公司明示以上重要的该代理商公司信息的变更情况。 (三)本公司根据代理商的实际情况,对代理商进行业绩等级、技术等级和资信等级评估,确定代理商代理等级。 三、代理商的人力资源配置要求 (一)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商授权协议的代理商,至少要配置二名技术工程师和一名销售人员。并在代理商注册登记表中指定,如发生人员变化,要及时通知公司作相应的变更登记。 四、代理商代理授权范围商情沟通 (一)为了使代理商与本公司在授权代理范围内更好地合作和互相支持,授权代理商应在每月25日前以商情沟通表的方式通知本公司其授权区域内或

指定用户未来2个月的发展及对本公司产品需求情况,由授权代理商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签字后提交给公司负责管理该区域的渠道人员,传真至本公司存档备案。 (二)上述材料是本公司考核代理商业绩及对代理商进行支持的重要依据,如果代理商没有及时提供该代理区域的商情沟通表,或提供的需求信息与实际情况差别太大,公司将有权拒绝对代理商的相关支持,并不能保证代理商届时的定货需求。 五、保密约定 (一)代理商必须对交易与业务中的任何重大事务如代理政策及价格等,对第三方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因代理商泄密而造成本公司损失,代理商应给予赔偿。 (二)本公司向代理商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其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所有。代理商享有在授权范围内的使用权,不享有其它权利。 (三)代理商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保密规定,其所属工作人员也不能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而泄密;如果代理商所属工作人员辞职后泄密,所造成的损失或责任仍由代理商公司承担。 (四)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作项目的终止而失效。在双方合作终止后两年内,本保密条款对代理商具有约束力。 六、非正当行为约束 (一)本公司不允许其工作人员有如下行为,也不允许代理商参与如下行为:(1)本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职权以任何方式向代理商索取或接受物质利益,代理商有义务拒绝本公司工作人员向代理商索要物质利益,并立即向本公司投诉。代理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动或被动向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个人提供佣金、回扣等非正当物质利益以换取该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代理商进行非正当支持。 (2)本公司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不得以自己名义或变相以他人名义设立代理公司,从事本公司的代理业务;本公司工作人员也不得在代理商公司持有任何股份。 (3)本公司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为代理商谋取

经销商代理商管理制度

温州顶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部 经销商、代理商管理制度 (二〇一七年一月) (试行) 为加强对全国经销商、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经销商、代理商的行为,确保公司产品在各经销区域的顺利销售,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1、经销商是指公司在指定区域内设立的经销点,跟据公司销售需求,可在同一区域设立一个或多个经销商,并且将各类经销商按等级分类管理,各级经销商必须遵守公司的经销商管理制度。 2、代理商是公司在指定区域和指定期限内享有独家销售公司产品的代理权,公司在所指定区域和指定期限内不得授予除代理商以外其他销售商销售公司产品权力。代理商可根据区域实际销售情况,在自己代理区域内设立下一等级代理商或经销商,统一由代理商管理;同时代理商必须完成同公司签订合同的全年最低销售额。 3、本制度规定温州顶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特许经销商、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公司与各经销商、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4、代理商、经销商期限均为为一年,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 5、温州顶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确定的经销商、代理商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

度从事经销活动,不得做出损害温州顶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6、经销商、代理商经温州顶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授权并自经销协议书、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温州顶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经销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7、经销商、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8、经销商、代理商在各自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章经销商、代理商要求 1、必须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2、对顶历公司产品和企业文化充分认同,有较强的合作意愿,对温州顶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经营有较高的忠诚度,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 3、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仓库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具备一定的区域产品配送能力,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4、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能力,提供较完善的市场管理、拓展及营销计划; 5、熟悉周边市场和相关产品。

外贸代理业务流程

外贸代理业务流程1、首先,货主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下称开票人;开票人要开增值税发票给贸易公司2、贸易公司需要有进出口经营权,也必须是一般纳税人,需要有代理出口退税资质3、出口前,货主需要开票给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4、贸易公司自行与外商(也可以是货主指定)签订外贸合同出口 5、货主(开票人)只需要将发票开给贸易公司,然后按照发票金额收款。当然,这个发票金额是根据出口的金额算出来的,也即:发票金额=出口收汇结汇金额+退税金额-贸易公司的代理费用等。贸易公司收到外币后,将外汇结汇,连同退税款一起,扣除贸易公司代理费用,付给开票人,正好是开票人的发票金额。这样双方财务入账就没有问题。 6、贸易公司承担了出口风险,代理退税、垫付资金(退税款等)整个过程,说起来麻烦,如果操作熟练,其实很简单,就是一个核算的问题。这里要交代的是:结汇金额是明确的——收到外币后,结汇,或按中行现汇买入价折算。退税金额也是明确的——按照含税发票金额/1.17*退税率。贸

易公司的代理费也是明确的——通常按点数收费,也即,出口1美元,收取多少RMB收费,我们俗称“代理模式”。你跟外贸公司谈好一个固定的换汇成本(含退税),比如给你个6.3或者6.4的汇 率点,他把核销单先做好备案,然后连同空白的箱单发票寄给你。你们自己联系货代,用他们的单据去报关,然后把你的出口数据给他们。他们从他们的银行给你交单到对方银行,回钱也是先回他们账上,然后他们先给你本金,2-4周左右给你退税款。(好的代理公司会垫付退税给你)上海外综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进出口公司,隶属上海东浩兰生集团,是集团旗下最具发展潜力的外贸公司。公司专注于为中小型贸易商、生产厂家、个人、国外采购办事处等提供专业收付汇、报关、退税、信保、垫资等一站式进出口综合服务。公司拥有一支专业、资深的外贸服务团队,平均从业超过10年,具有丰富的进出口操作经验,为用户提供专业、及时、个性化的一对一管家式服务。公司技术团队自主研发的“外贸综合服务”系统

代理商管理制度定稿

*****代理商管理制度 一、前言 北京********公司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代理商行为, 确保“公司产品”在各代理区域的顺利销售,特依据如下原则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级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1.谨慎性原则 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各级代理商的市场拓展与产品销售工作,必须认真 贯彻执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风险性原则 公司将尽可能地减少各级代理商的市场风险。 3.区域性原则 各代理商均负责一定区域的产品销售工作,在一定区域内代理商是唯一的, 决不允许跨地区销售。原则上以区县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代理销售区域的最小单位。 4.价格统一原则 全国的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特殊情况需变动零 售价格时,需经过公司总部书面确认后方能执行。 5.计划管理原则 对代理商实行计划管理制度。盛德基业总部按年度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 年终按照相关规定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 6.积极协助原则 公司总部积极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 极配合解决。 7.诚信的原则 双方必须诚实有信用,决不提供虚假信息。 8.严格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坚决按制度规定予 以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 9.双方共赢原则

公司的目标是与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 10.长期性原则 公司立足市场,与代理商长期协作,确保代理商积极放心地进行市场销售工作。 二、总则 第一条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省原则上只设一名代理商;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公司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三条代理商经公司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盛德基业总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第四条公司确定的代理商应遵循公司的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各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 三、代理要求 1.自然人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具备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经审查合格签定代理协议后即成为盛德基业合法代理商; 2.一经签订代理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代理商不得随意退出,如有中途退出则货物风险抵押不予退还;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愿意专心经营,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 5.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盛德基业的经营指导,保持与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6.全面赞同盛德基业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公司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产品市场拓展开。 四、代理商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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