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卡文鼠人七版规则

斯卡文鼠人七版规则
斯卡文鼠人七版规则

物流专业术语中英文对照

物流行业术语中英文对照(T-Z) GrossRegisteredTonnage(GRT)注册(容积)总吨 NetRegisteredTonnage(NRT)注册(容积)净吨 DeadweightTonnage(AllTold)(DWTor总载重吨位(量) GrossDeadWeightTonnage总载重吨位 DeadWeightCargoTonnage(DWCT)净载重吨 LightDisplacement轻排水量 Load(Loaded)Displacement满载排水量 ActualDisplacement实际排水量 Overweightsurcharge超重附加费 BunkerAdjustmentFactor(Surcharge)(BASorBS)燃油附加费 PortSurcharge港口附加费 PortCongestionSurcharge港口拥挤附加费 CurrencyAdjustmentFactor(CAF)货币贬值附加费 Deviationsurcharge绕航附加费 DirectAdditional直航附加费 AdditionalforOptionalDestination选卸港附加费 AdditionalforAlterationofDestination变更卸货港附加费 FumigationCharge熏蒸费 BillofLading提单 OnBoard(Shipped)B/L已装船提单 ReceivedforshipmentB/L备运(收妥待运)提单 NamedB/L记名提单 BearerB/L不记名提单 OrderB/L指示提单 BlankEndorsement空白备书 CleanB/L清洁提单 Inapparentgoodorderandcondition外表状况良好 Unclean(Foul,Dirty)B/L不清洁提单 DirectB/L直航提单 TransshipmentB/L转船提单 ThroughB/L联运提单 Multi-modal(Inter-modal,combined)transportB/L多式联运提单 LongFormB/L全式提单 ShortFormB/L简式提单 Anti-datedB/L倒签提单 AdvancedB/L预借提单 StaleB/L过期提单 OnDeckB/L甲板货提单 CharterPartyB/L租约项下提单 HouseB/L运输代理行提单 Seaworthiness船舶适航 CharterParty(C/P)租船合同(租约)

《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对比

《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对比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如在航海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明显的扩大责任人的责任。《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每单位875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3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对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该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维斯比规则》(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 《汉堡规则》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传统的海上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内。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国际私法英文专业词汇对照表(可编辑修改word版)

索引词表 中文索引英文索引 A ADR 解决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B 巴托鲁斯Bartolus 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 本国法lex partriae 比较损害方法comparative-impairment approach 并入或采纳adoption 跛脚婚姻limping marriage BOT 投资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 部分裁决partial award 布鲁歇Brocher 不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e treatment C 常设仲裁机构permanent arbitration agency 场所支配行为locus regit actum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程序规范procedure rules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ouble conflict rules 冲突法the conflict of laws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 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船舶留置权possessors lien on vessel 船舶碰撞collision

船舶所有权ownership of ship 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垂直的法律冲突vertical conflict of laws D 达让特莱D’Argentre 代理agency 戴赛Dicey 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 单式运输分合同sub-contracts 单一反致single renvoi 单一破产制unitary bankruptcy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 当事人意思自治autonomy of will 德帕涅Despagnet 地理标准geographic criterion 地域效力t erritoriality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定性qualification 东道国法律law of host country 动态连结点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 杜摩兰Dumoulin 独任仲裁员sole arbitrator 对人诉讼管辖权in personam jurisdiction 对物诉讼管辖权in rem jurisdiction 多式运输经营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 E 二级识别secondary characterization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区别

. 1.公约的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适用于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维斯比规则》适用于两个国家港口之间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每一份提单,《汉堡规则》它不仅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2.提单的证据效力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该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根据这一规则,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维斯比规则》规定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也就是说,在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提单对于善意的受让人来说则是最重证据。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不同《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的赔偿,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赔偿100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维斯比规则》规定将赔偿金额从原来的100英镑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为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条款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4.对货物的定义不同《海牙规则》对货物的定义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 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6.诉讼时效不同《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 年,以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算,《维斯比规则》除坚持《海牙规则》的1年诉讼时效外,规定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即使1年期满后,承运人仍有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向第三人追偿。《汉堡规则》将诉讼时效延长至2年,另外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偿诉讼时效的规定。 7.对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①行市损失;②利息损失;③停工、停产损失。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 8.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

海牙-维斯比规则(中英对照)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年8月22日订于布鲁塞尔,1924年8月25日颁布,1942年8月25日 实施)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HAGUE RULES”), AND PROTOCOL OF SIGNATURE (Brussels, 25 August 1924) The President of the German Republic, the President of the Argentine Republic,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the Belgians,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le,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Cuba,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Denmark and Iceland,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Spain, the Head of the Estonian State,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Finland, the President of the French Republic,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and of the British Dominions beyond the Seas, Emperor of India, His Most Supreme Highness the Governor of the Kingdom of Hungary,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Italy,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Japan, the President of the Latvian Republic,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Mexico,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Norway,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the Netherlands,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Peru, the President of the Polish Republic, the President of the Portuguese Republic,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维斯比规则中文

维斯比规则 各缔约国考虑到修改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需要,协议如下:?第一条?1.在第三条第4款中应增加:“但就是,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行事的第三者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2.在第三条第6款中的第4段应改为:“遵照第6款(修改本)的规定,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与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于货物的任何责任。但就是,诉讼事由提出后,如经当事方同意,该期限可以延长”。 3、在第三条的第6款后应增加下列条文作为第6款(修改本):“即使在前款规定的年限期满后,如果在受理该案的法院的法律准许的时间内,仍可以对第三者提出赔偿诉讼。但就是,准许的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自提出这种赔偿诉讼的人已经解决了对她本人的索赔或者从起诉传票送达她本人之日起算。”?第二条?第四条的第5款应予删去,并改为下列规定: “(a)除非在装货前,托运人已声明该货物的性质与价值,并载入提单,否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船舶对货物所遭受的或有关的任何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单位的金额超过10、000法郎的部分,或按灭失或损害的货物每公斤毛重超达30法郎的部分,均不负责任,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b)全部赔偿金额应参照货物根据契约从船上卸下或应卸下的当地当时的价值计算。?货物价值应按照商品交易所价格确定,或者如无此种价格时,则按现行市场价格确定,或者如既无商品交易所价格又无现行市场价格时,则参照同类同质货物的正常价值确定。 “(c)如果货物就是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拼装时,提单中所载明的、装在这种装运器具中的件数或单位数,应视为就本款所指的件数或单位数;除上述情况外,应视为此种装运器具即就是件或单位。?“(d)一个法郎就是指一个含有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黄金六十五点五毫克的单位。载决的赔偿数额兑换成国家货币的日期,应由受理该案法院的法律规定。 “(e)如经证实损失就是由于承运人蓄意造成损失而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或明知可能会产生损失但仍不顾后果而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产生的,则承运人或船舶无权享受本款所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利益。?“(f)本款(a)项所提到的声明,如载入提单时,应作为初步证据,但对承运人不具有约束力或最终效力。?“(g)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可以规定高于本款(a)项规定的另外最高金额,但这样规定的最高金额不得低于(a)项所列的最高金额。?“(h)如托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性质或价值,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船舶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概不负责任”。?第三条 “1.本公约规定的抗在本公约的第四条与第五条之间应插入以下条文作为第四条(修改本):? 辩与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对承运人所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就是以合同为根据还就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2、如果这种诉讼就是对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而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不就是独立的缔约人)提出的,则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适用按照本公约承运人所可援引的各项答辩与责任限制。 “3.从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与代理人得到的赔偿总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本公约规定的限制。 “4、但就是,如经证实,损失就是由于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蓄意造成损失而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或明知可能会产生损失,但仍不在意而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产生的,则该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不得适用本条的各项规定”。?第四条 本公约的第九条应改为下列规定: “本公约不应影响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有关对核能损害责任的各项规定”。?第五条本公约的第十条应改为下列规定: “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的港口之间有关的货物运输的每一份提单,如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区别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的区别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均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海牙规则》下承运人基本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汉堡规则》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即完全过失责任。 《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每单位875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3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对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该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鹿特丹规则》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都高于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维斯比规则中英文

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Visby Rules")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维斯比规则) (Brussels, 23 February 1968) (1968.2.23 日订于布鲁塞尔)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各缔约国: CONSIDERING that it is desirable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signed at Brussels on 25th August 1924, 考虑到修改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需要, HAVE AGREED as follows: 协议如下: Article 1 第一条

(1)In Article 3, paragraph 4, shall be added: 在第三条第4款中应增加: "However, proof to the contrary shall not be admissible when the Bill of Lading has been transferred to a third party acting in good faith". “但是,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行事的第三者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2)In Article 3, paragraph 6, sub-paragraph 4 shall be deleted and replaced by: 在第三条第6款中的第4段应改为:“ "Subject to paragraph 6bis the carrier and the ship shall in any event be discharged from all liability whatsoever in respect of the goods, unless suit is brought within one year of their delivery or of the date when they should have been delivered. This period may, however, be extended if the parties so agree after the cause of action has arisen". “遵照第6款(修改本)的规定,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于货物的货物责任。但是,诉讼事由提出后,如经当事方同意,该期限可以延长”。 (3)In Article 3, after paragraph 6, shall be added the following paragraph 6bis:

维斯比规则(中文)上课讲义

维斯比规则(中文)

维斯比规则 各缔约国考虑到修改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需要,协议如下: 第一条 1.在第三条第4款中应增加:“但是,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行事的第三者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2.在第三条第6款中的第4段应改为:“遵照第6款(修改本)的规定,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于货物的任何责任。但是,诉讼事由提出后,如经当事方同意,该期限可以延长”。3.在第三条的第6款后应增加下列条文作为第6款(修改本):“即使在前款规定的年限期满后,如果在受理该案的法院的法律准许的时间内,仍可以对第三者提出赔偿诉讼。但是,准许的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自提出这种赔偿诉讼的人已经解决了对他本人的索赔或者从起诉传票送达他本人之日起算。” 第二条 第四条的第5款应予删去,并改为下列规定: “(a)除非在装货前,托运人已声明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载入提单,否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船舶对货物所遭受的或有关的任何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单位的金额超过10.000法郎的部分,或按灭失或损害的货物每公斤毛重超达30法郎的部分,均不负责任,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 “(b)全部赔偿金额应参照货物根据契约从船上卸下或应卸下的当地当时的价值计算。

货物价值应按照商品交易所价格确定,或者如无此种价格时,则按现行市场价格确定,或者如既无商品交易所价格又无现行市场价格时,则参照同类同质货物的正常价值确定。 “(c)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拼装时,提单中所载明的、装在这种装运器具中的件数或单位数,应视为就本款所指的件数或单位数;除上述情况外,应视为此种装运器具即是件或单位。 “(d)一个法郎是指一个含有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黄金六十五点五毫克的单位。载决的赔偿数额兑换成国家货币的日期,应由受理该案法院的法律规定。 “(e)如经证实损失是由于承运人蓄意造成损失而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或明知可能会产生损失但仍不顾后果而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产生的,则承运人或船舶无权享受本款所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利益。 “(f)本款(a)项所提到的声明,如载入提单时,应作为初步证据,但对承运人不具有约束力或最终效力。 “(g)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协议,可以规定高于本款(a)项规定的另外最高金额,但这样规定的最高金额不得低于(a)项所列的最高金额。 “(h)如托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性质或价值,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船舶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概不负责任”。 第三条 在本公约的第四条和第五条之间应插入以下条文作为第四条(修改本):

比较海牙、维斯比和汉堡规则的异同

比较《海牙规则》、《威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异同 1.规则的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仅适用于提单或者类似的物权凭证所包含的合同。《维斯比规则》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其中的第五条第三款规定:①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②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符合该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 2.提单的证据效力 《海牙规则》规定,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收到其上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至于提单转让至第三人的证据效力,未作进一步的规定。《维斯比规则》为了弥补上述的缺陷,在第一条第一款则补充规定:“……但是,当提单转让至善意的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将不能接受。”这表明对于善意行事的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载明的内容具有最终证据效力。所谓“善意行事”是指提单受让人在接受提单时并不知道装运的货物与提单的内容有何不符之处,而是出于善意完全相信提单记载的内容。这就是说,《维斯比规则》确立了一项在法律上禁止翻供的原则,即当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后,该提单就是货物已按上面记载的状况装船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借口在签发清洁提单前货物就已存在缺陷或包装不当来对抗提单持有人。这一补充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提单的流通与转让,也有利于维持提单受让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收货人发现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承运人只能负责赔偿,不得提出任何抗辩的理由。 3.实际承运人 《海牙规则》和《威斯比规则》没有“实际承运人”的概念。而《汉堡规则》首次在海运领域引入了“实际承运人”这一概念。《汉堡规则》规定当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如果实际承运人及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害,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需负责的话,则在其应负责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托运人既可向实际承运人索赔,也可向承运人索赔,并且不因此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追偿权利。 4.承运人的义务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三项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2)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的义务;(3)在收到货物后应托运人要求,向其签发提单的义务。《威斯比规则》也规定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不同。然而《汉堡规则》没有规定承运人的具体义务。 5.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它一方面规定承运人必须对自己的过失负责,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及管船过失的免责条款。《汉堡规则》对承运人的规则原则采用了“推定过失原则”,但对于火灾造成的货损实行的是“一般过失责任制”,对于活动物的货损赔偿责任,实行的则是“无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并且也没有规定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6.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对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的赔偿限额为100英镑。而《维斯比规则》则规定,放弃以英镑作为货币单位,而改用法郎作为货币单位,一个法郎是指含有65.5毫克纯度为900/1000的黄金的单位,俗称金法郎;采用“双轨制”,同时以货物的包件数或单位数和货物的毛重来计算承运人的赔偿限制,取两者中较高者作为承运人的赔偿限制;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或者每公斤货物30金法郎,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增加“集装箱条款”,以适应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的需要;增加了“承运人丧失限制赔偿责任权利”的规定,如经证明,损害系承运人故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采取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则无论是承运人或船舶,都无权享有本款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利益。《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以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的灭失或损坏相当于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的金额为限,两者之中以其较高者为准。”与《威斯比规则》相比,限额提高了25%。 7.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的责任期间为“钩至钩”或“舷至舷”。《汉堡规则》规定其责任期间扩展到“港到港”。解决了货物从交货到装船和从卸船到收货人提货这两段没有人负责的空间,明显地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8.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都没有规定。《汉堡规则》则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产生的纯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9.诉讼时效的延长 《海牙规则》规定,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交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维斯比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中英对照word版)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年8月22日订于布鲁塞尔,1924年8月25日颁布,1942年8月25日 实施)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HAGUE RULES”), AND PROTOCOL OF SIGNATURE (Brussels, 25 August 1924) The President of the German Republic, the President of the Argentine Republic,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the Belgians,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le,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Cuba,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Denmark and Iceland,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Spain, the Head of the Estonian State,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Finland, the President of the French Republic,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and of the British Dominions beyond the Seas, Emperor of India, His Most Supreme Highness the Governor of the Kingdom of Hungary,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Italy,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Japan, the President of the Latvian Republic,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Mexico,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Norway,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the Netherlands,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Peru, the President of the Polish Republic, the President of the Portuguese Republic,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Romania,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the

《维斯比规则》(Visby_Rules)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维斯比规则》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 for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RelatingtoBillsoflading)的简称。于1968年6月23日在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通过,自1977年6月23日生效。截止1996年9月,参加该规则的国家共有29个,其中包括英国、法国、德国、荷兰、西班牙、挪威、瑞典、瑞士、意大利和日本等主要航运国家。 一、制定《维斯比规则》的背景 《海牙规则》自1931年生效实施后,得到了国际航运界普遍接受,它的历史作用在于使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法可依,统一了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提单条款,对提单的规范化起到了积极作用,基本上缓和了当时承运方和托运方之间的矛盾,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但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使海上运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特别是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出现和迅猛发展,《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通货膨胀的现实使100英镑的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原因,到了50年代未,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日渐强烈。 基于上述这种形势,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59年在南斯拉夫的里吉卡举行第二十四届大会,会上决定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修改《海牙规则》。根据各国代表对修改《海牙规则》的建议,1963年小组委员会草拟了修改《海牙规则》的议定书草案,提交给1967年、1968年召开的海事法会议审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于1968年2月“日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召开的、由53个国家或地区代表参加的第十二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并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由于该议定书草案在斯德哥尔摩讨论期间,参加会议的成员到过哥特兰岛的维斯比城,为借用中世纪维斯比海法之名声,故将该议定书称为《维斯比规则》(VisbyRules)。经过议定书修订后的《海牙规则》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Rules)。该议定书于1977年6月23日生效。 二、《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 《维斯比规则》共十七条,但只有前六条才是实质性的规定,对《海牙规则》的第三、四、九、十条进行了修改。其主要修改内容有: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海牙规则》的各条规定仅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维斯比规则》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其中的第五条第三款规定:①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②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则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该规定的意思只要提单或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 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提单上载明的货物主要标志、件数或重量和表面状况应作为承运人按其上所载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至于提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简要比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简要比较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提单条款随着当时国际贸易的发展日益复杂,各国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纷纷采用“契约自由”原则制定提单,该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一些航运国家的承运人滥用,导致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与日俱增,货物运输安全失去了应有的保障,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的法律地位被动摇,国际贸易的发展受到了巨大的障碍。 显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不可能由各国分别制定不同的提单条款来加以规范,因而制定统一的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是必要的。1924年8月25号通过的《海牙规则》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制定的。1968年通过了对《海牙规则》的一些修订,形成了《维斯比规则》。然而,这并不能满足很多发展中国家的要求,1978年联合国在汉堡召开了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汉堡规则》。 由三个国际公约的制定过程来看,《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局部修订和补充,而《汉堡规则》则是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大幅修订产生的。那么,究竟这三个国际公约在内容上有何异同呢? (一)《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的比较 (1)《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的相同之处 1.两项最低限度责任 《海牙规则》第三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守:①使船舶适航;②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③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第2款规定“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概而言之,承运人有提供适航船舶和妥善管理货物两项最低限度责任。《维斯比规则》没有对此进行修订。 2.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对“货物运输”的定义是“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时间”。这一定义并没有对装卸货物的过程和细节做出详细规定,《维斯比规则》也没有就此做出修订。习惯上采用“钩至钩”和“舷至舷”原则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3.承运人免责规定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货损责任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须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是有权对自己在某方面的疏忽、过失行为享受免责。第四条第2款规定了包括“航行或管理船舶过失”等在内的17项免责事项,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若因规定原因灭失或损坏,可以不负赔偿责任。《维斯比规则》继续采用《海牙规则》的相关规定。“航行或管理船舶过失”免责的规定是《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备受指责的规定之一,这一规定对受损货主极其不公,风险分摊也非常不平等,带有强烈的利益偏袒。 (2)《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订 1.承运人赔偿限额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这一赔偿限额显然过低,不仅对货方不公,而且增加了承运人疏忽和过失的风险。因而《维斯比规则》第二条对此作出了修订,其第1款规定,“不论是承运人或船舶,对超过每件或每单位相当于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相当于30金法郎(两者之中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

区别 规则名称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我国海商法 1.承运人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1.航 行过失免责 2.船舶火灾 免责) 即:即发生上述事项使承 运人存在过失也免除责任 推定过失+ 举证责任的 完全过失免 责 完全过失责 任(毁坏、 过失、延迟) 不完全过失 责任 2.最高责任限额最高赔偿 额每件或 每单位的 货物损失 为100英 镑,但托运 人在装货 前已就该 项货物与 的性质和 最高赔偿 额每件或 每单位的 货物损失 为100英 镑,但托运 人在装货 前已就该 项货物与 的性质和 将赔偿限额 提高到 10000金法 郎 (666.67SD R),同时创 造了一项新 的双重限额 制度,增加 一项以受损 货物毛重为 标准的计算 方法,即每 公斤30金 法郎 (2SDR), 以两者中较 高者为标 准。 规定每件或 每一装运单 位的赔偿限 额为 835SDR或 毛重每公斤 2.5SDR..如 果承运人把 全部运输或 部分运输委 托给实际承 运人履行人 时,承运人 仍须按《汉 堡规则》的 规定对全程 运输负责。 如果承运人 和实际承运 人都有责 任,双方应 付连带责 任。 875SDR,或 者毛重每公 斤3SDR,以 两者中较高 者为准。 每件或每单 位666.67特 别提款权, 或每公斤2 特别提款权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指货物从挂 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 时下吊钩为止。 “舷至舷“:从货物在装 货港的码头被吊起并越过 船舷时起,至货物在卸货 港从舱内被吊起并越过船 舷时止。 为承运人或 其代理人从 托运人或托 运人的代理 人手中接管 货物时起, 至承运人将 货物交付收 货人或收货 人的代理人 时止,包括 承运人的责 任期间自承 运人或履约 方为运输而 接收货物时 开始,至货 物交付时终 止。由于该 规则扩大了 地域适用范 围,因此承 “港到港” (同维斯比 规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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