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摘要】我国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鼓励人们积极地利用合同实现自我意志的同时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以社会为本,要求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引导和矫正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适应了现代民法由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但是合同自由原则在促进了人性解放的同时,由于人性自身的脆弱和对个人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法律多么周全和多么严密,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是能够找到规避的方法.于是就需要有防范的原则,以便当事人在利用合同自由原则行事与该原则不符合的结果时,能够对结果加以修正,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6条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笔者就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加以浅析.

【关键词】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

一:学说与起源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

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为“善意”原则,法国民法中也称为“善意”原则,德国民法称为“诚实和信用”原则,在日本法中称为“信义诚实”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出现了扩张的迹象。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冲击或影响下发生了或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然而,何为诚实信用原则,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第一,主观判断说。认为应从主观的角度来确定诚实信用的内容。第二,利益平衡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第三,行为规则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这就是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的规则。

这三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侧面揭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因此各有其理论价值。但是,由于角度的单一和方法的欠缺,它们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各自的不足。主观判断说因过于抽象,不易在实践中操作,因此极少被采纳;利益平衡说虽然概括了诚实信用在平衡利益方面的重要功能,但未能全面概括诚信原则的全部功能;行为规则说虽然强调了诚信原则在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规则方面的价值,但忽略了诚信原则在平衡当事人利益方面的功能。

二:概念与本质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方法。《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具体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缔约人应当诚实有信,遵守诺言,实践成约,正当竞争,而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它包括如下三个内容:一是合同前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假借签约而恶意进行磋商,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二是认真承担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应当实事求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承担及时沟通有关信息、相互

协作配合、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三是合同后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及保密义务等。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等各个方面和各种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最典型的体现是在《合同法》第61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通知;(二)协助;(三)提供必要的条件;(四)防止损失扩大;(五)保密。”

从以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学说、起源和概念的阐述中,我们领略到该原则本质内涵的丰富和复杂。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定的社会理想,又是一种道德准则;它是当事人利益及其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法律确认,同时,该原则也是对司法者自由裁量权的确认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实质内容的行为规范,它的实质内容决定于特定时代的特定社会条件,即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深入,交易的日益频繁与复杂,经济走向规模化、社会化,,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合同法中的地位是相当高的,其作用也是相当大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及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为包括合同行为在内的一切民事行为确立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地应用。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并于 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明确地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这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显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 合同的订立阶段

首先必须区分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成立。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合同还没有成立,即合同的订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只有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环节,才最终表示着合同的成立。既然两者的开始时间不同,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就不一样:在合同订立阶段负有的是忠实、诚实守信、相互照顾和协助的允若的义务,一旦违反上述义务将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而合同成立后不履行上述义务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缔约过失责任是由德国学者耶林于1861年提出来的,指的是在合同的订立阶段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到损失而承担的责任。它的构成要件包括:

1、时间必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只有合同没有成立或虽然已经成立但被确认为无效或是被撤消才有可能承担此责任,其他的则要承担违约或是侵权责任。

2、必须有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是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导致合同被撤消或合同无效的,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和许诺的也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有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缔约相对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者直接财产的减少,不包括履行利益。

(二) 合同订立后至履行阶段

合同订立后,同时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那么此合同就成立生效了,就受到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保护,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内容包括两方面:当事人应该遵守彼此的信约;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首先:它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可以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人们的民事行为有一定的道德约束。在常人看来法律规范的要求相对于道德规范更高,其实则不然,其混淆了法律的执行力和法律的底线标准,法律的底线通常是对那些比较常见而且危害性较大、后果严重的行为加以规定,而道德的标准和范围都要高于法律,因此合同法确定这一原则对人们已经提出了较高的道德要求。这样可以更好地继承和发展中国的优良传统,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提倡诚实守信,以诚待人,童馊无欺。合同法的总则就规定了此原则,也是对我国传统道德的肯定,同时对商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为交易的弱方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得双方尽可能的向着平等的方向发展,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双方的利益得到兼顾,从而使整个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社会更加稳定。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又是一种法律规范,可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它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存在,而且在《合同法》中已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什么要将“诚实信用”作为法律规范写进合同法呢?本人认为:最根本是因为法律具有强制力。“诚实信用作为法律原则是将道德准则法律化,而使其具有法律拘束力”,[10]它所代表的广大人民的利益体现国家意志,一旦违反就会受到制裁,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责任。这样诚实信用原则才能落到实处而不会像空中楼阁光有虚伪的外表而缺乏实际的内容,也就失去了设立该原则的初衷。正是因为它是一种法律规则才使的他的道德规范的作用得以保证,同时也会进一步地使人们提高道德意识,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的这两方面特性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以其进行法律审判。马克思主义唯物辨证法认为: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毫无疑问要受到经济基础的约束。当经济基础发生改变时法律也会随之变化,因此法律的制定总是落后于社会实践,特别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这就决定了法律条文会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又因为法律要保持其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因此就有必要用一种总括性的规则来弥补其中的不足,法律基本原则便应运而生。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也不例外,它也具备基本原则的特点和功能,可以弥补法律上的不足和漏洞。虽然会出现法律上的没有规定的情形,但是并没有脱离立法者当时立法的精神,其法律宗旨并没有改变,只是形式发生了变化。正应了那句名言:以不变应万变!所以司法者进行审判仲裁时可以根据该原则对纷繁复杂的

案情进行判断,不会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拒当事人于法庭之外,从而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维护实现法律的正义和公平,让法律的天平得以展现在公众面前。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解释合同,还合同应有的原意。在当今社会能懂得法律的人还是有限的,还有众多的人需要接受法律教育,这是一个长远的规划,但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却时刻在发生着法律行为:买卖货物,签订合同等。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并不一定具有书面证据或该证据不能反映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目的,这时裁判者就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后来处理案件,以合同签约地的习惯等探求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正确、合理地解释合同,从而真实地反映出合同的真谛。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都是诚实信用的作用和功能,这只是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得出的一种应然状态,而实践中该原则的执行和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人们诚实信用原则的意识比较薄弱,缺乏对该原则的重视。在我们的身边经常听到看到这样的事例:在商业活动中,和你签订合同的公司具备各种执照、多种资质、资金雄厚,但实则是“皮包公司”。当对方应该履行其义务时,你却被告知其已负债累累,面临破产或该公司突然消失了,去工商机关查询被告知根本就不存在此公司,其办公的地方早已人去楼空,受害者留下的只有失望、悲伤和心酸。最近本人也经常收到关于在哪消费过需从信用卡里扣除一定的钱款的短信,初看起来很荒唐了,但是听了身边有此类上当受骗的事后又产生了一些深思。通过这种欺诈行为获取别人的辛勤劳动所得,把自己的幸福快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试问于心何忍?前段时间报纸媒体曾报道:一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所花费的住院治疗费为550万元,刚看这则新闻就是这个数字比较吸引人:550万?但继续看下去的时候是一阵疑惑和愤怒。疑惑的是一个人一天输血94次,稍微有些医学常识的人就知道那是不可能的,但事实却发生在医院,医院是救死扶伤、是为患者解除痛苦还人们以健康的地方。医者父母心啊!这样做不是为了减少患者的痛苦而是为了自身的金钱利益从而不惜加重病人及家属的负担,使他们倍受身体和精神折磨,试问在他们的心里还有“医德”二字吗?还有基本的诚实信用道德吗?长久下去,人们就无法彼此信任,人与人之间连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了,交易怎样进行,商业如何发展,社会又如何和谐稳定?因此很有必要加强人们的道德观念,增强诚信意识。

2、司法过程中滥用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在设立的时候是为了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从而达到补充的效果。法官如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司法活动,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的核心。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队伍人员的素质差次不齐,对合同不能从其应有的意义去解释,最后导致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公正合理的处理,大致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应该适用而不适用,即消极适用;二、司法机关的积极适用。为了把握好这个尺度,可以确立该原则的适用条件:

(1)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之所以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为了解决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法官可以根据该原则去理解和处理案件,是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创法的一个过程,从而使成文法的弊端得以完善。当相关条文对案件有规定时,法官应依法审理,坚持贯彻我国的法制路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依法办事,才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说服当事人,正确的处理案情。

(2)案件的隐性违法。即案件表面上是合乎法律的规定,但实质上却是违法的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法官遇到此类案情时就应该透过表面现象看清其本质,不能直接的按照法律规定去处理,否则只会达到形式上的正义,而牺牲了实质上的公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

(3)以公平正义为最终目标。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时应本着“司法为民”的思想,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为准则,只有这样案件的处理才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为我们指明了方向,起到了指南针的作用。

3、执法力度不够,不能使判决得到有效的落实。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许多当事人通过诉讼取得了胜诉判决,但判决上载明的权利只能停留在书面上,并没有落到实处。怎样把这个“打白条”变为实在的物质和利益是决定该原则发挥功效的关键。当一方违背了这项原则时便受到法律的制裁,就会使其牢记教训,并引以为戒,在以后的合同中就会遵守承诺。反之就会起到纵容的反面效应,因为违约方并没有因为违约而付出实质性的代价,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并没有表现出来,违背了法律保障公正正义的目的,使诉讼最后一道保护程序形同虚设。

四、如何使诚实信用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为了使诚实信用原则发挥它的作用,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合同的执行,衡平利益冲突,解释合同及促进审判的进程,应该在以下方面努力:

第一,强化人们的诚实信用观念。从道德上给予强化,宣传,不能以经济的发展来使道德,伦理沦丧,应使这种思想扎根于人们的心中,树立起“讲诚实,守信用“的良好道德风尚。在交易的过程中,行业里建立起诚实信用体系,政府相关部门也应投身进来,对信用度高、消费者反映好的企业给予表彰、鼓励。同时对那些失信不守允诺的企业给予警告处分,吊销其执照或给予其他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进行普法教育,加大执法的力度。为了实现法治社会这个宏伟目标,必须让更多的人懂法、学法、知法。只有这样才会更好地守法,才知道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让受损的一方知晓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的利益,同侵害方进行斗争,而不是通过其他极端的方式去寻求公平。当判决生效就应该彻底地贯彻和执行,确实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第三,建立起健全的市场监督制度。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经济,没有法制的经济是不完善的,因为市场具有自身的缺陷: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所以就很有必要利用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对经济进行指导、调控。这些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此外还包括最重要的市场监督制度,若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起就对合同进行备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督其履行情况,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加入进来充当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对纠纷的解决也有一定的帮助。从合同的开始至终止全程监督,保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的贯彻和执行。

第四,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素质。诚实信用原则的设立就是为了弥补成文法上的不足,给法官发挥自身能力的空间,同时也是让法官充分地运用平

时积累的法律审判经验,对法律背后精神的理解,把握好法律的解释标准,恰当地去应用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审判,因此司法队伍的建设关系到整个法律的形象,一项好的司法制度没有很好的去贯彻和执行,那么这项制度就体现不出它的优越性。司法队伍的素养高了,司法腐败的现象也就会更少了,当法官去面对案件时就会准确的理解和解释合同条款,正确地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去创法性地审判。这样该原则就能充分地展现出它的功能和优点,也就符合了立法者设立该原则的意图。

结束语

总之,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整治经济秩序,重塑社会信用不仅需要强化诚信观念,而且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事关整个合同法的贯彻和执行。诚实信用的贯彻和执行将更加有利于整个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利于加深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合作关系,有利于更好的全面建设人文、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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