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简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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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简要版

作者: 盛盛

去年做的简要版,把我之前做的几个表格都已经放进去了,地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2d1630884.html,/s/1kTn7yYj

希望有用。

罪行法定原则

形式侧面ü

禁止习惯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禁止事后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ü

禁止类推。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禁止不定刑。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ü

明确性: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ü

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

ü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刑法解释

扩大解释注重的是刑法条文某字词的内涵与外延的解读,类推解释则注重的是两类案件事实的整体比较(对字词的扩大化解释已经无能为力)。罪刑法定主义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但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无罪类推)

扩大解释是指解释字词较边缘的含义,但未超出其应有含义范围。

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如下,—

形式区别:扩张解释是将刑法规范可能蕴含的最大含义揭示出来,是在一定限度内的解释极限化;类推解释是将刑法规范本身没有包含的内容解释进去,是解释的过限化。—

实质区别:扩张解释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它并不产生新的法规,没有超越公民的合理预期,而类推则是为了填补法律的漏洞,它将产生新的规则,也超越了公民的合理预期。

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属地管辖

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即可(还包括未遂犯的行为地和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共同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中国领域)

属地原则的例外

—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只在两种情况下适用本法,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③刑事特别法另有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④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本法作变通或补充规定。

属人管辖

限制:相对重罪管辖

例外:

1.两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

的,适用本法);

2.可以而非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

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保护管辖

.绝对重罪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2.双重犯罪管辖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

针对国际犯罪,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在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①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对象是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即国际犯罪。常见的有:(1)海盗

罪;(2)毒品犯罪;(3)劫持民用航空器罪行;(4)酷刑罪;(5)恐怖主义的犯罪,如绑架外交官、暗杀政治家、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6)其他战争罪行—

②处理方法。对国际犯罪分子抓到后处理的方法是:要么引渡,要么起诉。这又叫做“或

引渡或起诉”的规则。

从旧兼从轻

对于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97年9月30日刑法生效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应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应适用刑法,不以犯罪论,即刑法有溯及力。

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溯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无溯及力。但是如果刑法处刑较轻,适用刑法,刑法就有溯及力。

新法生效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1.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不作为犯

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1.必须存在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有四个来源,单纯的道德义务并非作为义务的来源,这些义务包括: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③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这里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行为和自愿接受行为。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使法益处于危险之中)—

2.必须有作为能力。—

3.有损害结果。不作为犯罪只有出现了危害结果才成立犯罪,同时还需具备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因果关系

条件说(butfor)这是事实原因(causeinfact)

对条件说的限制(相当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禁止溯及理论,即当一个行为或事实独立地导致结果发生,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

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在因果链上的复杂性在于它不仅直接产生了结果,而且使得某些本来不会产生这种结果的先在行为和结果发生了某种联系。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判断先在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有相当性的规则:独立还是从属。A+B-----CB---------C

判断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介入因素切断,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性质以及通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是独立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是异常还是正常的出现?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犯从宽】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1.单位人格否定制度。

2.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非单位犯罪。

3.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单位犯罪是为了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的,其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因此,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是故意,但也存在过失犯罪

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

①自然犯:如盗窃罪、重婚罪、强奸罪等

②某些法定犯:如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抗税罪等

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四种情况: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利益归个人私分的行为

3、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

4、成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1、一般采取双罚制:

(1)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只能判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其他刑罚

2、刑法典分则明文特别规定实行单罚制的,依照规定,即只追究单位犯罪的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单位犯罪不构成累犯

故意过失认定

直接故意

认识要素:直接故意包括明知结果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

意志要素:直接故意是希望结果的发生,对结果积极追求

间接故意

认识要素是明知结果可能发生。

意志要素放任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

间接故意主要存在于三种情况下:

.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性的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的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造成严重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之过失:

认识要素:没有认识到行为会发生某结果,(但应当预见,否则即为意外事件)

意志要素:大意

过于自信之过失:

认识要素: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某结果(这种可能性的预见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危惧感和不安感。)

意志要素:轻信可以避免

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了结果避免的义务。轻信能够避免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是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主观能力;

二是不当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

三是误认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两者在认识要素上都预见到结果的发生,在意志要素上都是不希望结果的发生。但两者在意志要素上存在重大区别,间接故意的意志要素是放任,而过失的意志要素是违背意愿。

过失与无罪过事件

注意禁止危险理论,即看行为人先前行为是否是为社会习俗所禁止的危险,如果是,那么即使采取避免措施,也应被视为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都表现为对危害结果有所预见。而且结果的发生都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但其区别在于,前者有结果避免义务,而后者没有这种义务。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都表现为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结果的发生也都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结果注意义务,而后者没有这种义务,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习俗,行为人都无法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认识错误

事实的认识错误(构成要件性错误)—

分类:具体性事实错误与抽象性事实错误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具体性事实错误)

具体符合说:只要行为人所认识的犯罪事实和现实发生的犯罪事实不具体一致,那么对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就不成立故意

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犯罪事实和现实发生的犯罪事实在构成要件上一致的话,就成立故意。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具体性事实错误)—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注: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在对象错误上无分歧,但在打击错误上有分歧.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情况:(1)甲射杀乙,但却误伤丙,致丙死亡。(2)甲射杀乙,致乙负伤,误中丙,致其死亡。(3)甲射杀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

因果关系的错误

基本结论: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就不影响故意既遂的成立。

总结处理认识错误

不凡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容对待:只要主客观在同一个构成要件内或者构成要件的重合部分能够统一,则以既遂论之(以主观所想象的罪名论);如果不能统一,则为未遂(以主观所想象的罪名,但有些未遂不可罚);如果还符合其他犯罪构成,则以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正当防卫

具体条件不符合该条件情形不符合该条件之处理

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假想防卫有过失按法律规定,否

则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

和事后防卫

按具体犯罪对待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

拨、相互斗殴、偶然防

以具体故意犯罪论处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第三人符合紧急避险,按照紧

急避险。不是的,按具

体情形确定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限并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减轻

或免除

对动物侵害的防卫情形,分为三类:

A、针对野生动物的自发攻击——紧急避险

B、针对他人唆使的家养动物攻击——正当防卫

C 、针对家养动物的自发攻击——紧急避险 结束时间

采取“危险排除”的理论:只要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就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通常表现为: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

特殊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实质标准:紧迫现实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紧急避险

条件 不符合该条件的情形 不符合该条件的处理 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假想避险 同假想防卫(属于事实错误)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 同防卫不适时 对象条件:无辜第三人权益 如针对不法侵害者,则为正当防卫

按防卫行为分析 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识 故意引起危险后避险的属于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行为

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别无他法 不具有避险必要性和可行性,不是紧急避险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避险过当 应承担刑事责任,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避险主体限定: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 刷题吧,同志们

罪数形态

1、实质的一罪

(1)概念:外观上具有数罪的形式,但行为人基于特定之罪过形式,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犯一种法益,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实质上构成一罪的情形。

(2)种类

①继续犯

A、概念:行为人出于同一罪过针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法益,从着手实施犯罪到犯罪终了的一段时间内,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B、基本特征:

a、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ⅰ犯罪行为具有时间上的继续性,即在一定时间内持续进展,持续的时间长短不影响继续犯罪的成立,但瞬间性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继续犯。

ⅱ犯罪行为从开始到结束一直没有间断,如果间断,可能形成同种数罪。

ⅲ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b、犯罪行为出于一个故意。

c、犯罪行为侵犯了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法益,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行为对象和法益。

C、处罚原则: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长短,均应以一罪定罪处罚。

②想象竞合犯

A、概念: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这种情况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

B、基本特征:

a、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

b、一个行为必须触犯了数个罪名

C、处罚原则:不认定为数罪,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③结果加重犯

A、概念: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B、基本特征:

a、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法律规定的、重于基本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结果

b、行为人对于重结果具有罪过

c、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C、处罚原则:对结果加重犯应按照基本犯罪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

2、法定的一罪

(1)概念:行为人基于多个罪过,实施了多个危害行为,侵犯多种法益,立法者本来可以(或已经)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因为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情形。

(2)种类

②转化犯

A、概念:行为人实施一个较轻的犯罪,因具备法定条件而以较重的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B、基本特征

a、由轻罪向重罪转化

b、具备特定的条件

c、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为限(238、247、248、292)

C、处罚原则:按照转化的重罪一罪认定,不实行数罪并罚。

③惯犯

A、概念:故意地、多次实施同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犯罪。惯犯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作了特殊规定的不以数罪定罪判刑,而以一罪论处的同种数罪。

B、基本特征:

a、犯罪恶习深,具有一贯实施某种犯罪的故意,且非常顽固,屡教不改,,人身危险性极大

b、犯罪时间长,犯罪次数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

c、社会危害大,其造成的结果也往往较为严重

d、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为限

(我国97年刑法删除了79年刑法关于惯犯的规定,因而目前我国刑法既无常业惯犯的规定也无常习惯犯的规定,但惯犯在司法实践中仍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

C、处罚原则:只按照刑法规定的一罪定罪处罚,而不认定为数罪。

3、处断的一罪

(1)概念:原本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而构成数罪,但是数罪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基于形势政策的考虑,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认定或者司法机关处理时习惯上作为一罪认定的情形。

(2)种类

②牵连犯

A、概念:以某种犯罪为目的实施的实行行为,与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B、基本特征:

a、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b、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c、数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

C、从一重罪处罚或者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③吸收犯

A、概念: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B、基本特征

a、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b、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C、主要形式

a、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b、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c、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D、处罚原则:不认定为数罪,仅以吸收一罪定罪量刑。

刑罚种类

剥夺权益适用对象执行机关和场

期限刑期计算待遇

管制限制一定

自由罪行较轻,

人身危险性

较小的刑事

犯罪分子,

需要给予刑

事处罚但又

不必关押

社区矫正机关 3个月以上

2年以下,

数罪并罚

不超过3年

(323)

从判决执行

日起计算,判

决执行前先

行羁押的,羁

押1日折抵

刑期2日。管

制期满执行

机关应向有

关群众宣布

解除管制

劳动中实

行同工同

(A)限制

自由①遵

纪守法②

按照执行

机关规定

报告自己

的活动情

况③遵守

执行机关

关于会客

的规定④

离开所居

住的市、

县或迁

居,应报

执行机关

批准⑤未

经执行机

关批准,

不得行使

言论、出

版、集会、

结社、游

行、示威

自由的权

利(B)社

区矫正禁

止令

拘役人身自由

(短)罪行较轻,

但又必须实

行短期关押

的犯罪分子

由公安机关在

拘役所就近执

1个月以上

6个月以

下,数罪并

罚不超过1

年(161)

从判决执行

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

先行羁押的,

羁押1日折

抵刑期1日。

刑满释放之

日为判决书

确定的刑期

终止之日

劳动中酌

量发给报

酬,每月

可回家

1-2天

有期徒刑人身自由

(较长)

既可适用罪

行较重,又

可适用罪行

较轻的犯罪

分子

由监狱或看守

所在监狱或看

守所执行

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总和刑期

不满35年

的,最高不

能超过20

年,总和刑

期在35年

以上的,最

高不能超

过25年。

同上强制劳动

改造,完

全无偿

无期徒刑人身自由

(终生)

罪行严重,

需要与社会

永久隔离,

又不必判处

死刑

由监狱在监狱

执行

终身从判决执行

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

先行羁押日

期不予折抵

刑期

强制劳动

改造,完

全无偿

死刑生命(立即

执行)罪行极其严

重,危害特

别严重,情

节特别恶劣

的犯罪分子

由法院在特定

地点执行

①死刑复核程序:死刑除依法由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

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②不适

用死刑的两种情况:*犯罪时不满

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生命(但附条件即死缓制度)罪当处死,

但不是必须

立即执行的

犯罪分子

由监狱在监狱

等场所执行

*死缓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或核准*死缓的考验期为2年

*对死缓犯的处理方法在死刑缓

期执行期间:①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②且有重

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

徒刑③有故意犯罪——经核准执

行死刑(不需等到2年期满)*若

在2年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

故意犯罪的,不能执行死刑,除

非新罪也应判处死刑。*死缓期间

的计算:①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无折抵一

说)②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

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

算。*死缓的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

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

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

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

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

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

限制减刑

附加刑看法条吧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

这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如果数罪并罚决定执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也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同样,缓刑之后也不可能成立累犯。

(3)符合法定条件。a犯罪情节较轻;b有悔罪表现;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必须适用缓刑的对象。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考验期—这是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考验期是1年以下2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考验期是5年以下,1年以上。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期限,不能折抵考验期。

减刑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死缓的限制减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缓期内效果实际服刑与未被限制减刑区

故意犯罪执行死刑死无(死掉了)

无故意犯罪,2年期满减为无期不能少于25年(不

含2年死缓)

至少多10年

重大立功,两年期满减为25年有期不能少于20年(不

含两年死缓)

至少多5年

死缓未被限制减刑

死缓期内效果实际服刑故意犯罪执行死刑死

无故意犯罪,2年期满减为无期不能少于15年(不

含2年死缓)

重大立功,两年期满减为25年有期不能少于15年(不

含两年死缓)

假释

(二)适用条件

1、主体条件:被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2、执行刑期条件:

(1)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2)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

(3)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

4、消极条件(对于以下犯罪人不得假释):

(1)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三)考验期限及计算

1、期限

(1)有期徒刑:剩余未执行的刑期

(2)无期徒刑:10年

2、计算: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对象禁止性(限度性)条

考验期法律后果其他

缓刑3年以下

有期或拘

役累犯、犯罪集团首要

分子不可缓刑

1、拘役的缓

刑考验期限

为原判刑期

以上一年以

下,但是不能

少于二个月;

2、有期徒刑

的缓刑考验

期限为原判

1、成功:主刑

不执行,附加

刑执行,不存

在累犯问题

2、失败:基于

犯新罪、发现

漏罪、严重违

规(前两个撤

销缓刑并数罪

一般为“可

以”。对于“不

满十八周岁

的人、怀孕的

妇女和已满

七十五周岁

的人”,“应

当”宣告缓刑

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并罚,第三个,撤销缓刑,执行原刑)

减刑管制、拘

役、有期

或无期管制、有期、拘役不

可少于二分之一;

无期不可少于13年;

死缓相关见上一个表

1、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

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

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

刑:(78条)

假释有期、无

期(包括

死缓减为

无期或25

年的)A:累犯及因故意杀

人、强奸、抢劫、绑

架、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

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不可假释

B:限度条件与减刑

类似,特殊情况报最

高院核准

有期徒刑以

剩余刑期为

考验期;

无期以10年

为考验期

1、成功:认为

刑罚完毕,有

累犯只可能

2、失败:见缓

刑相应情形

1、死缓、无

期犯的减刑

与假释由罪

犯服刑地的

高级人民法

院裁定;

2、有期翻的

减刑与假释,

拘役、管制、

缓刑犯的减

刑,由服刑地

的人民法院

裁定。

追溯时效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追诉期限的起算

1、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其追诉期限,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四)追诉时效的特殊情况

1、追诉时效的延长

(1)司法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

(2)被害人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

2、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总则中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归纳如下

1、犯罪主体方面

(1)未成年人。第17条: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第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聋哑人或盲人。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形态方面

(1)预备犯。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未遂犯。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止犯。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共同犯罪方面

(1)从犯。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没有“比照主犯”几个字

(2)胁从犯。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第29条第2款: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教唆未遂。第29条第3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选出并填在答题框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A.刑法典B.单行刑事法律C.附属刑事法规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刑法。 A.中国B.某外国C.甲国D.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C.特殊情况才追究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 6、精神病人在()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C.不满16周岁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未遂B.犯罪中止C.故意杀人既遂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继续犯B.想象竞合犯C.牵连犯D.吸收犯 11、夫妻甲、乙有嫌隙,甲欲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的食物中,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属意外事件C.故意杀人预备D.故意杀人未遂 1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犯罪行为的个数B.犯罪构成的个数C.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个数D.犯罪结果的个数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 第1——2章刑法概述 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 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 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 第3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主要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 (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 (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 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 (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 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 (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第4章刑法效力论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总论讲义02_刑法适用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述 1、概念: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原则: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安全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4)世界原则(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5)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1)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A、领陆; B、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C、领空 (2)拟制领土: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是相互让渡主权的体现 (3)驻外使领馆: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也就是说各国驻外领使馆也是本国领土的延伸。 (4)刑法第6条第2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A、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B、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C、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其一、隔地犯1: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彼此脱离 其二、关于网络空间的问题(犯罪行为地问题)2 1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张子强案):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2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应 运而生。网络犯罪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所谓数字化犯罪。网络犯罪同时也带来了刑事管辖权问题。刑法理论认为网络空间是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以外的第五空间——虚拟空间。对于第五空间犯罪,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法管辖权显然难覆盖。随着信息世纪的到来,刑法的领域宜于有所限制地扩大到第五空间。限制的内容,可设定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刑法领域可扩大到第五空间:(1)网上作案的终端设备地、服务器设立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2)网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或侵入的终端设备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3)行为人获取、显示网上作案结果的信息终端所在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这是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的理论思考,网络空间是否可以成为

刑法总论重点总结(张明楷教材版)

刑法学备考,重点ing. 论述题:一、论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20 分)答: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而,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 面” 。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和判例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也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的适用的对象。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 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当改变观念、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合理解释刑法、正确定罪量刑。 二、论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指犯罪的既遂及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刑法第22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四个特征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实施犯罪预备,构成预备犯,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是“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刑法第23 条第 1 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构成未遂犯,刑法第23条第 2 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刑法第24 条第 1 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和有效性是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犯罪中止构成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其结果都未造成期待中的犯罪结果发生,但其原因不一样,犯罪未遂是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中止是犯罪人意志以内的原因。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 一、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刑法解释的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刑法中废除了类推,这标志着我国刑法坚持了()。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不株连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立场 2、某高级法院副院长出版了一本刑法学教科书,对刑法的若干问题作了阐释。这种解释属于()。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3、“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体现了()。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遍管辖原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A、抢劫 B、贩卖毒品 C、绑架 D、投毒 5、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存在于()的犯罪中。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6、行为人误用空枪去杀人,导致未遂的,属于()。 A、客体的错误 B、对象的错误 C、工具的错误 D、因果关系的错误 7、(),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时间 D、犯罪地点 8、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应采取()。 A、结果说 B、行为实施终了说 C、构成要件说 D、目的实现说 9、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好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A、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B、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必要共同犯罪、 10、我国刑罚的目的应采取( )。 A、惩罚犯罪说 B、改造犯罪说 C、改造与惩罚相结合说 D、预防犯罪说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5分,共15分) 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 A、时间效力 B、对地域的效力 C、对人的效力 D、追诉时效 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2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2

课程 刑法总论 专业 年级 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分考 试方闭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1.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 )。 A.犯罪的同类客体 B.危害行为的形式 C.犯罪对象的特点 D.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2.以下是所有犯罪均需要的构成要件(D ) A 故意 B 犯罪目的 C 精神智力完全正常 D 主观具有罪过

3.在下列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中,属于所有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是( A ) 。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D.危害行为和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4.甲在15周岁时盗窃他人2万元人民币,但在其17周岁时案件被侦破,对甲应( D )。 A按盗窃罪从轻处罚B按盗窃罪减轻处罚 C构成盗窃罪但免除处罚D不负刑事责任 5、对于单位犯罪,我国刑法规定( A )。 A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B以单罚制为主,双罚制为辅 C一律实行双罚制D一律实行单罚制 6、.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故意杀人的,( D )。 A构成故意犯罪但应当从轻处罚B构成过失犯罪 C不构成犯罪D构成犯罪,与普通人犯罪一样处罚7.甲带邻居家5岁的小孩乙去河里游泳,小孩遇到危险,甲(会游泳)怕连累自己未救,致使乙在河里溺水死亡。甲应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甲不作为犯罪中的义务来源是( D )。 A.法律的直接规定 B.职业上或业务上的要求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8、.按《刑法》规定,以下不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D )。 A.犯罪的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 B.犯罪的预备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C.犯罪实行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 D.行驶在外国的我国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9.以下判断正确的是(c ) A《刑法》第14、15条规定的结果是物质实害结果 B故意犯罪均要有结果才是既遂 C司法实践需认定危害行为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指物质性结果 D过失犯罪的结果均是物质实害结果 10、周某14岁生日那天,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庆贺生日。饭后约晚上10点回家途中,周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装有数千元钱的包抢走。周某( c )。 A.构成抢劫罪B.如被害人重伤则构成犯罪 C.不构成犯罪D.构成犯罪,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 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来不及停车的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2019年电大刑法学考试必备重要知识点

刑法学(1) 填空题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 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 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 5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 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 (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23.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和(事 前无通谋)。 25.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6.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原则。 27.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8.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9.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0.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这种情况属于(立法解释)。 31.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 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2.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 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33.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36.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37.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15年)。 38.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放 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4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 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4.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46.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 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47.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8.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49.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 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 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 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 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19.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按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 2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 22.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 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 25.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7.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 29.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30.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 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 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 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 35.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围。 36.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 38.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39.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3.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44.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7.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8.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不负刑事责任。 49.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

刑法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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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2999 书名:刑法总论精释 作者:陈兴良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2010-4-1 入库时间:2010-4-25 定价:110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采用前沿性的刑法理论,意在提供一种别有新意的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本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入。本书在相当的深度与广度上对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展开叙述,为定罪活动提供了更加精密、更加精细、更加精致的理论资源,因而也是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向司法实践推广的一种有益尝试。二是判例刑法学方法的采用。本书采用判例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在刑法理论的叙述过程中,穿插了大量的指导性案例,使刑法理论更力口贴近司法实践,也使本书更具有可读性,对于传播有关指导性案例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三是司法刑法学视角的贯彻。本书以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主导,对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进行法理阐述,由此展示司法刑法学之全貌。本书是目前国内出版的第一部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框架,以判例研究方法为线索,以司法视角为依归的的大型刑法总论体系书,也是使来自德日的刑法知识本土化的一种学术努力。

刑法总论重点复习

c h a p t e r1刑法概说 广义刑法 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的空间效力 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刑法审理,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有利于犯罪人)时,适用新刑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有溯及力。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宗旨: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 内容(六项派生原则): 1.排斥习惯法。刑法的渊源只能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 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但根据“有利被告”原则,新法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适当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①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②禁止类推。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之,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即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②我国刑法废止了类推制度。③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④我国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不确定刑,除个别情况规定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外,绝大多数规定的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⑤我国立法机关对明确原则相当重视。⑥我国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同时规定“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我们判断犯罪的规定是否适当提供了科学的标准。chapter 3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刑法中废除了类推,这标志着我国刑法坚持了()。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不株连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立场2、某高级法院副院长出版了一本刑法学教科书,对刑法的若干问题作了阐释。这种解释属于()。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3、“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体现了()。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遍管辖原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A、抢劫 B、贩卖毒品 C、绑架 D、投毒 5、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存在于()的犯罪中。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6、行为人误用空枪去杀人,导致未遂的,属于()。 A、客体的错误 B、对象的错误 C、工具的错误 D、因果关系的错误 7、(),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时间 D、犯罪地点 8、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应采取()。 A、结果说 B、行为实施终了说 C、构成要件说 D、目的实现说 9、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好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A、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B、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必要共同犯罪、10、我国刑罚的目的应采取()。 A、惩罚犯罪说 B、改造犯罪说 C、改造与惩罚相结合说 D、预防犯罪说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5分,共15分) 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A、时间效力 B、对地域的效力 C、对人的效力 D、追诉时效 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A、为了犯罪,事先调查被害人行踪的行为B、尾随被害人的行为C、守候被害人的行为D、着手实施某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3、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包括()。 A、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B、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C、帮助犯D、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人 4、防卫不适时的情况有()。 A、事前防卫B、假想的防卫C、防卫挑拨D、事后防卫 5、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是()。 A、罪刑相适应原则B、以犯罪事实为根据C、以刑事法律为准绳D、罪责自负原则6、下列哪些情节属于量刑的法定情节()。 A、累犯 B、xx C、未遂犯 D、胁迫犯 7、缓刑的适用对象是()。 A、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B、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D、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刑法总论试题2

刑法学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每小题1分,共20分) 1. 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D )。 A.可以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的某种犯罪,犯罪分子却自认为能够完成而自动停止犯罪的,(D A.应认为是犯罪未遂 B.也应以犯罪未遂论 C.不认为是犯罪中止 D.应认为是犯罪中止 3. 犯罪分子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重大立功的是( B ) A. 协助司法机关捕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B. 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 C.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D. 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 4.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C )。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5. 缓刑的适用对象只限于( D ) A.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C.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6. 在追诉期间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C ) A.时效继续 B.时效中止C.时效中断 D.时效延长 7. 行为人在实施背叛国家罪的过程中,其行为方法或行为结果又触犯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其犯罪形态属于( C ) A. 想象竞合犯 B. 结合犯 C. 牵连犯 D. 吸收犯 8. 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 C ) A.只能附加适用 B.只能独立适用C.可以独立适用 D.不能独立适用 9. 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相区别的关键是( D ) A.犯罪的主体不同 B.侵犯的客体不同C.行为的方式不同D.对他人死亡的结果能否预见不同 10. 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及刑法规定的是(D) A. 所有不作为均是过失犯罪 B. 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C. 对单位犯罪一律采用双罚制处罚 D. 对想像竞合犯按一重罪处罚 11. 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A ) A.有影响 B.没有影响C.有的有影响有的无影响 D.一般的影响是从宽处理 12. 我国刑法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采取和数罪并罚原则是( A ) A.吸收原则 B.并科原则C.估堆原则 D.限制加重原则 1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C ) A.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B.犯罪原因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 C.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D.犯罪行为与犯罪对象之间的联系 14. 下列行为中,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C ) A. 甲乙互不相识,共同在一仓库内行窃 B. 甲在境外购毒品,乙在境外购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共雇一走私船回国,后被查获。 C. 甲乙共谋共同杀丙,但最终乙因病未去犯罪地,甲一人杀死丙。 D. 甲乙同时基于过失构成犯罪 15. 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是( C )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定罪量刑) 广义刑法: 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 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 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 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 刑法根据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编 章 节

条:“但书”——1)前段的补充;2)前段的例外;3)前段的限制 款:标志为另起一行 项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的规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 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

刑法总论试题和答案

课程刑法总论专业法学年级2013 级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正确的是( c ): A.不明知所犯罪客观要件内容就不构成故意犯罪 B.错把乙当甲杀害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 C.错将100克面粉当毒品海洛因贩卖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D.非法拘禁他人两天后出于良心发现自动中止放出被害人构成犯罪中止 2.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B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 D )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的的同时犯 C.共同过失行为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5.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一军人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B )。 A.结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想象竞合犯 6.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

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C ) A.刑事拘留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刑事拘留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B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期满六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判前先行关押时间不算在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 悉乙家的丙为自己能盗窃成功标别墅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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