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抵扣

应该如何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抵扣?

编辑导读:本文主要针对化工行业中采购使用的球罐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展开了分析,本文的最大宗旨是判断一项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可从多角度考虑,但是最终决定是否抵扣还是要专注抵扣条件的根本所在以及固定资产的根本属性是否符合抵扣条件,可抵扣的容器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气柜、负压容器、低温容器、球形容器、常压容器、带搅拌筒单容器、其他容器。也就是能够抵扣的。球罐根据性质和用途更适合归类为容器,因此可列为抵扣行列!

近日接到咨询,问题大致是这样的:税务机关对辖区内企业进行了采购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事项的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对化工企业所采购使用的球罐能否抵扣进项税产生了争议,有人认为应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的金属储油罐类别,将球罐划入构筑物范畴,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也有人持反对意见,争论不休。而且在与同事交流此事时,也遇到了多种考虑的角度,比如有人认为应该以是否能够移动作为判断标准,能够移动的就允许抵扣,不能移动的就不允许抵扣;也有人认为应该判断用途,储存油的就不允许抵扣,非储存油的就允许抵扣。等等观点不一而足。在2009年之前,我们都知道判断固定资产要卡2000元以及使用年限的规定,那么在新的增值税管理环境下,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判断固定资产的抵扣与否呢?且因为固定资产投资金额都比较大,稍不谨慎可能就会埋下巨大的进项税抵扣风险,以后年度被检查出来必然将面临补税罚款,得不偿失。接下来我们就以化工企业常见的球罐为例,来具体分析一下固定资产抵扣的判断标准一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35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范围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为准。

从上述规定来看,不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从直观判断和性质判断上来说,不能
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是不能抵扣的。但这样的规定还是相对笼统的,因此国家特别出台了财税[2009]113号文件,用不完全正列举的方式制作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以方便纳税人查阅。在该文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从这个列示来说,房屋的判断要相对直观容易,而构筑物就要复杂一些了,而且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也纳入不允许抵扣范围就更容易引起判断上的混淆,前面我们提到的球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球罐是化工企业常见的设备,从外观来看是要固定在某个地方依托构筑物的。那么球罐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以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的范畴呢?

那接下来就是如何使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问题。对于此类正列举形式的目录,我们应该首先从要判断的设备名称、性质、用途等方面来进行界定,了解清楚了设备自身的定义然后到目录中查找,应该是找到最贴切最准确的类别,进而看代码是否属于抵扣范围。而不应该单纯的以能否移动或者用途如何等标准来做出主观的判断,也就是说,有了此类正列举的目录,我们在判断时应该更客观。

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列示:03类的工业生产用池、罐包括“贮水池、冷却池、污水处理池、过滤池、蒸发池、结晶池、储油池、煤池、卸灰池、沉渣池、贮盐卤池、金属储油罐、非金属储油罐、其他工业生产用地、罐”。从这条规定来看,好像是所有的工业用罐都应该纳入构筑物范畴。但是,我们继续从这个目录中寻找就很容易发现,有很多其他的罐列入构筑物之外,例如“第27-3-2炼胶设备中的脱硫罐、清洗罐”、“第37-1-3制炼设备中的碳酸饱充罐、蒸发罐、结晶罐”、“第40-6-5罐:平衡罐、炼油罐、其他罐”等等。这样看来,并不是所有的罐都要必须作为构筑物管理,而应该区分具体用途。

那么什么是球罐呢?它与目录中列示的储油罐有何区别呢?球罐是在石油炼制工业和石油化工中主要用于贮存和运输液态或气

态物料,操作温度一般为-50~50℃?操作压力一般在3MPa以下。还有个特点是球罐为
承压球形储存容器,它可以用来作为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液氧、液氨、液氮及其他介质的储存容器,也可作为压缩气体(空气、氧气、氮气、城市煤气)的储罐。

可见,球罐与储油罐是完全不同的,球罐主要体现了承压、容器的概念,而储油罐则一般是不承受巨大压力的,并且更直接的一点是用途是不同的,储油罐是储油的,而球罐一般不是用来储油的。了解了这些后我们就更不能牵强的将球罐作为普通的储油罐来对待。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列明的用于储存油的金属或非金属罐都是属于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03类范畴,不能抵扣进项税。而球罐不等同于储存油,在正列举的目录范围内,我们也不能牵强的把它视为或者参照储油罐,而应该从性质、用途方面寻找更贴近的条目,那就是第27大类第1项第5条:容器包括:压力容器、气柜、负压容器、低温容器、球形容器、常压容器、带搅拌筒单容器、其他容器。也就是能够抵扣的。

撰写本文的目的,一来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看到底是如何判断出球罐属于允许抵扣范畴的,二来也希望能够通过这个问题的分析引导大家在政策理解和执行时能够将政策和实际联系更紧密,以免在进项税抵扣环节留有隐患,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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