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落实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落实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落实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税收优惠

政策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地税函[2015]22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0.12

【实施日期】2015.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落实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宁地税函〔2015〕221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征收单位,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党委《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5〕22号)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开放宁夏建设近期重大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5〕34号)要求,现将贯彻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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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建[建]发[2007]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1.12 【实施日期】2007.01.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2011修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办法》 的通知 (宁建(建)发[2007]5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我区建筑装饰工程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办法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 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我区建筑装饰工程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装饰工程,与建筑室内外装饰密切相关的室外园林、景观与环境的装饰工程等。 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以下简称优质装饰工程)的评选工作由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自愿申报,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择优推荐。获奖单位分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 第四条优质装饰工程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为6个。对其中成绩突出的2项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2011年工作要点及分工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党办[2011]4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11.09.06 【实施日期】2011.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分类推进事业 单位改革2011年工作要点及分工的通知 (宁党办〔2011〕49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全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座谈会精神,明确我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改革,现将自治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2011年工作要点及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贯彻《指导意见》和全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研究提出2011年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自治区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自治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和工作规则,健全工作机制。(自治区编办负责) 三、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党建工作调研,研究提出加强事业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纪委等负责)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2011)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03.31 【实施日期】2011.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 (2011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的,应当向任命机关书面提出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任命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接受其辞职的决定。” 三、将第九条第六项修改为“汇总各选区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四、将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一百二十名为基数,每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设区的市和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应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办法,分别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办法,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决定。”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中,应有适当名额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选举单位或者选区进行选举。” 八、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 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分为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两个奖项。 安全文明工地获奖数量不限,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数量控制在20个以内。 第四条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应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区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五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统一领导,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按照“协会组织、企业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七条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创建优质工程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获得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申报“广西优质工程奖”时,应予以适当加分。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并且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城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第九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县城、乡镇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m2及以上; (二)在城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m2及以上; (三)群体建筑面积在20000m2及以上,且应由同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 (五)扩建、改建的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 (六)个别工程的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实物 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3.25 【实施日期】201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房管局(住房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建立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机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现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管理。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方式。 第三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和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的原则。 第四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准入和分配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 (一)具有所在地城镇户籍至少1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规定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15.11.01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2015年11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大力选拔敢抓敢管、担当

有为的干部,注重使用埋头苦干、兢兢业业的干部,坚决不用无所事事、碌碌无为的干部,支持和保护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干部,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问责处理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6种。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干部到龄前3个月,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书面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5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 (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二)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三)自行承担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交存: (一)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各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单项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施工企业按以下标准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级市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完成产值l亿元以上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可一次性交存120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宁建(建)字〖2008〗7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宁建(建)字〖2008〗7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深基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开挖、基坑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市县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全区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深基坑支护成本,提高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减少或避免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测单位。前期调查时,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为宜。 第十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对深基坑工程项目,必须提交由岩土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邻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 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6]54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11 【实施日期】2016.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6〕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发展环境,激发全区创业创新动力,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提高行政效能。结合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全面清理调整与创业创新相关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资格认证等事项,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保留的事项全部向社会公开,公开办理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继续深化投资

体制改革,完善优化并联审批流程,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运行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服务平台,提高审批效率,提升监管水平。拓展“政务云”覆盖范围和应用深度,实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全程监控服务动态,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服务(自治区编办、政府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信息化建设办、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 (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定期分行业公布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严肃查处损害竞争、妨碍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创业创新主体合法权益(自治区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地税局、质监局、物价局,宁夏国税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 (三)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做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继续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改革,持续推动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推进吴忠市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向全区范围推广。进一步完善全区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负责)。 (四)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落实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行动计划(2015年-2020年),发挥好知识产权制度对创业创新的保障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建立面向创业创新的知识产权服务绿色通道,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利用好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4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2014修订) 【法规类别】组织法 【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7.23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一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7月23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 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宁建发[2009]9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6.30 【实施日期】2009.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 知 (宁建发[2009]92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进入我区建筑市场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不断增加,承揽建设工程项目逐年增多,为我区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有一些外省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拖欠农民工资、恶意竞争、压级压价等问题。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我区建筑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同时为区外进宁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依据《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发改委、经委、工商局、地税局联合出台了《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9]2号),办法中要求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进宁企业)备案时要先注册分公司,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宁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严格依据《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加强进宁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等建设部87号令中规定的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下同)管理。为了更好地为区外进宁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吸引优势骨干建筑施工企业到宁夏参与工程建设,2009年7月31日前进宁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单项工程备案或注册分公司备案,选择单项工程备案的,按原来的备案程序办理;选择注册分公司备案的,按《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自2009年8月1日后进宁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律先注册分公司后备案,持分公司备案登记证方可参加工程招投标,凡没有分公司备案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参与招投标。 二、区外进宁企业应依法经营,自觉接受当地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进宁企业纳入诚信管理系统进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意见(精)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意见 宁政发[2010]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落实国家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我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工作(以下称“两化”融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把握“两化”融合的有利时机 工业化是信息化的物质基础和重要载体,信息化是工业化的延伸和发展。信息化不仅是提升工业化的动力,而且为加快工业化进程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近年来,我区以国家首批制造业信息化示范省区为契机,实施“6322”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攻克了一批技术难题,基本实现了制造业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和辅助制造(CAM);建立了全区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开通了中国中小企业宁夏网,“两化”融合取得明显成效,具备了在更高水平、更深层次和更大范围实现融合的基础。但由于工作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薄弱,关键环节和领域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不高,规划、政策及标准建设相对滞后,“两化”融合进展不平衡。当前,要紧紧把握国家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战略机遇,立足现有基础,着眼发展趋势,加快推进我区“两化”融合进程,通过信息化加速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特色优势和新兴战略产业,充分发挥信息化在优化工业结构、促进自主创新和节能减排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抓住我区工业化进程的特点,立足产业特色和生产力水平,以自主创新和扩大开放为动力,加强政府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结合,努力突破技术瓶颈,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工业各领域的应用、渗透和融合,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新兴产业,壮大支柱产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出一条具有宁夏特色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传统产业信息技术改造的深度和广度有较大提高,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艺计划(CAPP)/计算机辅助工程(CAE)/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等技术应用率达到5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控技术应用率达到55%以上,形成一批具有自主品牌和知识产权的工业信息化应用产品。中小企业互联网应用普及率达到50%以上,规模以上企业普及率达到75%,流通业电子商务应用广泛开展。工业产品信息技术含量大幅提升,消费用品电子信息化率平均达到30%以上。信息技术在工业设计领域普及应用,生产控制过程中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全面提升,对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信息化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技术自给率由目前的20%提高到30%以上。以信息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发展,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信息技术得到广泛应用,重点耗能企业普遍建立生产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控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对节能减排的贡献明显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高传统产业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进设计研发信息化、生产装备自动化、生产过程最优化,促进信息技术与工业技术融合,实现传统产业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以神华宁煤、东方有色、宁夏电力、宁夏石化、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等示范企业为龙头,推进信息技术在煤炭、石化、电力、装备制造等特色优势产业的深化应用。大力推广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艺规程编制(CAPP)、可编程控制(PLC)、集散控制系统(DCS)、企业管理系统(MIS)和资源计划管理(ERP)等信息系统,改造企业产品开发设计系统、生产工艺流程和工艺装备系统,提高企业生产管理和销售过程的数字化、自动化水平。 (二)重点抓好装备制造业信息化建设。在机床、机械、煤炭、电力、冶金、石化、建材、造纸等行业,优先发展数字化、智能化数控设备、数控加工中心、高端电子设备等机电一体化产品,增加产品的信息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宁建办发[2009]16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3.17 【实施日期】2009.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细则的通知 (宁建办发〔2009〕16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水利、电力、交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现在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调整与明确 第四章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的约定与履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在自治区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标投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宁夏节水型社会省级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18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19 【实施日期】2014.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宁夏节水型社会省级 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宁夏节水型社会省级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9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宁夏节水社会省级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建设节水型社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我区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根本出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节水优先”战略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和节约保护,保障全区水安全,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节水型社会省级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遵循“北部节水、中部调水、南部开源”的分区治水理念,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核心,以建设水生态文明为引领,以节水型县(区)建设为载体,统筹自然生态各种要素,强化水资源环境刚性约束,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节水,促进工业、农业、服务业全方位提高用水效率,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共同参与。完善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度,强化政策引导,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部门联动,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形成节水型社会建设合力。 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立足区域水资源条件和承载能力,严守水资源总量刚性约束,合理安排经济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全面推行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制度,统筹山川、城乡、工农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宁人常[1998]3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12.04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22日)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人常〔1998〕3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12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8年1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防空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人民防空活动,实施人民防空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比例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负有人民防空建设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有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训练和开展自救、相互救助的义务。 第六条自治区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工程 (建设部令第71号,2001年7月4日修订)、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区内,单项合同金额或中标价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施工许可属地管理和谁发证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设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其他条件。实行施工许可与工程项目招标并联审批,工程项目招标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审批方式取代施工许可证,也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肢解,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审查合格(包括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及消防设计等技术审查专篇)。 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需要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报告。 (三)已取得中标通知书,确定了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规定进行了合同备案,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四)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70%。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其他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五)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不符合前款条件之一的不得批准核发施工许可。 第五条施工许可办理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建管[2014]3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5.04 【实施日期】2014.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 通知 (桂建管[2014]3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提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避免和遏制群死群伤及重大恶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管理范围 本通知所称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建质〔2009〕87号文中所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人货两用施工电梯; (三)临时活动板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范围进行调整,但不得缩小范围或放宽标准。 二、总体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用于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措施费用,并加强对施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的动态监管。凡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由建设单位落实协调管理责任。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负全面管理责任,专业分包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涉及的重大危险源负直接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科学辨识、登记上报、及时公示、方案审批、专家论证、动态监测、严格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三)监理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同时,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并严格采取旁站、巡视或者检查验收等形式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各项管理制度。 (四)检测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按照有关检测规则进行检测、监控,并公正、客观、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论、鉴定结论负责。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重大危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工程建设监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工程 建设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宁建[建]发[2013]3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5.22 【实施日期】2013.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的通 知 (宁建(建)发〔2013〕33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监理(含区外进宁监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区建筑业发展和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切实提高监理行业管理水平,打击监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从5月下旬开始,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2013年度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文件。 二、核查范围 以工程项目为载体,检查建设监理企业(含区外进宁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重点核查以下监理企业: 1、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全区建筑市场动态核查的通知》(宁建(建)字[2012]89号)要求,在2012年检查中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不达标或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现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给予停业整顿半年并暂扣资质证书的区内监理企业; 2、区外进宁工程监理企业。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是在各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对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和在监工程项目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综合管理方面。区内监理企业资质达标情况;企业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行为;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内部检查考核制度,以及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完整体系。 2、监理企业市场行为。重点检查所承揽的监理业务中法定必须招标的是否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有无出借(卖)资质、资格证照以及超资质监理、挂靠和低于国家指导价最低取费标准承揽监理任务的行为。 3、现场监理机构情况。重点检查现场监理人员数量是否满足需要、专业是否配套;是否配备必要的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工具和规范图集、办公设施等配备情况。 4、监理工作到位情况。重点检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否按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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