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2-4: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三条互通信息、团结互助、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共同维护银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

的人员。

第十四条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

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五条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组织对会员单位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本公约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工作机制,提高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意识,规范银行业服务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公平对待消费者"是指会员单位为保障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履行和兑现其对消费者的服务契约和书面承诺的行为。 第三条公平对待消费者的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文明规范。 第四条本公约的目标是:鼓励和倡导会员单位主动践行市场主体应尽的商业和社会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文明规范服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推动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第五条本公约所指 "公平对待消费者"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合规经营,诚信对待消费者。 (二)热情友好服务,营造和谐服务环境。

(三)客观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选择权。 (四)保护客户信息,依法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 (五)维护经营秩序,依法保障存款安全。 (六)忠实履行合约,保障消费者获得相应质量的服务。 (七)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妥善处理。 (八)开展消费者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平对待消费者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共同维护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二)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公平对待消费者的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发展情况和自身经营情况,制定公平对待消费者服务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保险公司自律承诺书

保险公司自律承诺书 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动保险诚信建设,提高诚信自律意识,完善自我约束监督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氛围,我公司愿意接受行业自律监督和检查,自2014年5月1日起,我公司做出并履行以下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应处理: 一、持续加强承保管理 1、严格按照经保险监管机关审批和备案的条款费率进行承保。不得通过批单、特别约定等方式对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作出实质性变更。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2、承保时向客户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确定、保险费率调整系数的使用项目及相应规定。承诺严格按照费率规章据实、合规使用费率系数。承诺不在客户不知情或没有交纳保费的情况下,以客户名义签订任何险种期限的保单。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3、车险承保必须留存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或在承保系统中留存扫描件。无牌照车辆(含非新车)承保必须同时提供足以显示发动机号码、品牌型号、价格等内容的车辆合格证(或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和购车发票复印件(进口车辆:可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报关单)等),每单必须存有

客户签章的投保单,投保人为个人的可以签名。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2000元。 4、涉及保费减少的批改,需提供投保人签章(签名)的申请;对于退保批改,在提供投保人签章(签名)申请的同时,还应将保单正本及前期的相关批单同时收回并附后。如保单正本、相关批单无法提供或丢失,应提供投保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由投保人批改申请书中说明情况。如有违反,接受下列处理: (1)无投保人签章(签名)申请,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2)退保批改,缺少保单正本及前期的相关批单又无投保人出具情况说明的,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3)伪造投保人申请或虚假手续,愿意每单处违约金10000元。 5、我公司承保交强险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 (1)我公司及分支机构严格履行随车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认真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承诺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不随意捏造完税凭证、弄虚作假,不通过修改车辆整备质量、排气量等手段录单。违反规定的,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地市分支机构违反规定的,由地市协会参照该

银行业实施“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自律公约

宁波市银行业实施“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银行业自律监督机制,推动贷款新规的贯彻实施,提升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宁波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宁波市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诺共同遵循公平诚信、自我约束、平等自愿、勤勉尽责、依法合规的原则,严格执行贷款新规,自觉履行公约规定和互相监督义务。 第二章自律约定 第四条会员单位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完善激励

约束机制,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存款规模指标。 会员单位应不断优化信贷结构,保持合理的信贷投放节奏,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 第五条会员单位应加强信贷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建立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岗位制衡和问责机制,提升信贷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管理需要等因素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限额制度。 会员单位应进一步完善统一的授权体系,对机构、人员和岗位进行权限管理,确保贷款业务在既定的流程框架和权限范围内合规运作。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材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工作,确保贷款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会员单位应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作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必经程序及授信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资料作为信贷档案保管。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在贷款各环节对贷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权利等内容,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完善合同管理。

自律公约

附件一 中国制药装备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以规范制药装备行业全体从业组织及从业人员的商业行为,依法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环境,促进和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中国制药装备行业是指国内各类法人组织或个人从事制药装备的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以及与制药装备有关的科研、咨询、展览、设计、教学、检测、认证等从业群体和从业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中国制药装备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从业守法、商德诚信、竞争公平、秩序规范、行业公正。 第四条凡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均应加入本公约,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并倡议:全行业从业组织与从业人员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从我做起”推进行业整体繁荣和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积极维护并遵守本公约。 第五条非协会会员,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向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申请加入本公约,并经同意,成为公约成员单位。 第六条自律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在全行业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自律声明 第七条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中国制药装备行业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不断提高自身修养、恪守职业道德,积极推动全行业的自律建设。 第八条在制药装备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以及与制药装备有关的科研、咨询、展览、设计、教学、检测等从业活动中,开展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部的竞争,并承诺履行如下自律义务: (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国家或行业认证规则,不伪造或冒用各类名优或质量认证标志, 不使用过期的认证证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制定《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行业自律的宗旨是: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和发展。 ????第三条?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发展。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协会理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单位遵守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进行自律性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处分报会员大会决定。 ????第七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实施者,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负责检查、评估会员单位执行

自律办法及各项同业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八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行业自律基本规定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强银行资金安全维护,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严格账户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第十二条?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第十三条?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企事业单位发放贷款;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

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财产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大型商业风险保险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有关规定,经各产险会员公司充分协商,共同制定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并承诺一旦违约,愿按照本公约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接受处罚。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二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重合同,守信用,认真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自觉规范保险行为。 第三条 严格遵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认真执行向监管部门批报的条款及费率,不进行恶性价格竞争。 第四条 签约公司应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公布的有关保险业务的《纯风险损失率》开发产品,

对现行条款进行修改,重新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本次涉及的保险业务包括:1、地铁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2、铁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3、电厂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机损险、营业中断险;4、港口财产险、机损险;5、商业楼宇财产保险;6、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7、石油化工企业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8、电网财产险、盗窃抢劫附加险、机损险、供电责任险。 第五条 签约公司应建立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和大额损失的财务准备。在承保大型商业风险业务时,应审慎评估风险,充分了解再保险市场情况,依据自身能力承保。严禁贴费分保,杜绝由于承保费率过低导致的保费收入与业务风险不相匹配,无法获得再保险支持的现象发生。 第六条 签约公司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做好本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服务内容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进行夸大保险责任范围,隐瞒或回避免责条款等误导性宣传,不得采用违规扩大保险责任、降低费率、高额返还等手段,参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大型商业风险保险招投标活动。 第七条 在保险招投标活动中,遵循自愿投保原则,尊重投保人的投保选择,不得贬低、诋毁其他保险公司,共同维护保险行业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 签约公司要相互支持与尊重、加强合作与联系、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结合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际,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自律宗旨是: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合规经营,公平竞争,防范风险,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指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自律约定 第五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贯彻执行监管部门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坚持独立审慎经营,建立有效的个人住房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全面防范贷款风险。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做好尽职调查,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认真核实借款人购房行为、贷款行为的真实性。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加强风险评价与审批管理,建立以现金收入为基础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风险评价体系,坚持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加强抵押物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抵押登记流程,落实抵押物价值评估和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合法有效。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加强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遵循贷放分离原则,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有序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 本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损害其他银行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规或变相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的行为; (二)违反监管部门政策发放贷款的行为; (三)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四)任何形式的诋毁其他银行商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成本约束、风险定价等理念,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监管利率底线或价格底线招揽客户,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或支付不合理费用营销客户。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应严格规范与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个人(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支付超出其服务内容的佣金或做出与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 第十四条本公约所称支付超出其服务内容的佣金或做出与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支付现金、提供实物或提供劳务等方式作为对价获取中介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现金、转账或购物卡(券)、储值卡(券)等形式向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的行为; (二)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向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支付与所提供的服务明显不对称、纯粹业务介绍的各种费用的行为; (三)以低于成本价格向中介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劳务等行为; (四)直接或间接向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利益关联方提供佣金或其他变相利益行为(如组织旅游等);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非车险自律公约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沪保同业公会【2010】第180号签发人:潘涨潮 关于执行关于执行《《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企财险费率指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财险会员公司: 为完善非车险行业自律,公会在充分听取各公司对非车险自律内容的建议后,拟订了《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以下简称“费率指引”),并印发各财险公司书面征求意见。在10月25日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财产险专业委员会2010年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公会已就是否于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费率指引”向各委员征询,各委员均未表示异议。 现就如何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非车险自律工作,及时将“费率指引”的完整内容和要求传达、落实到公司相关的每个员工,做到深刻领会,自觉践行,依法合规经营。 二、各公司要建立和健全各项内控制度,严格管理。公会在“费率指引”实施后,将组织检查小组对各公司实施情况进行自律检查。 三、各公司要做好对客户的宣传工作,尤其是续保业务,要从风险管控、切实维护投保人利益的角度,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争取客户的理解。同时要明确:提高服务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客户提供快捷、解决客户合理需求的服务。 四、“费率指引”实施细则中对续保业务如何分步达到“费率指引”的费率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费率指引”中对应现行行业费率高于上一年承保费率60%以上(含60%)的,经业内测算分析和广泛听取会员单位意见,决定按如下原则施行: 1、保险起期日期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的保单,其续保业务的执行费率应不低于“费率指引”相应费率的60%,且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承保公司保单执行的保险费率;保险起期日期在2011年11月1日之前的保单,其续保业务的执行费率应不低于“费率指引”相应费率的80%,且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承保公司保单执行的保险费率;保险起期日期在2012年11月1日之前的保单,其续保业务的执行费率应不低于“费率指引”相应费率,且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承保公司保单执行的保险费率。 2、对于不能提供上一年度保单复印件,且无法核实续保业务上一年度的承保费率、风险状况及赔付记录的,承保公司应严格按照“费率指引”中对应行业的保险费率进行承保。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 附件二:关于实施《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宣传提纲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终版)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存款业务同业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的存款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本外币存款及管理存款而产生的相关金融活动。 第三条存款业务自律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对存款业务发展不同时期的特征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全面把握存款业务发展内外部环境、主要矛盾和基本问题,树立存款业务的科学发展理念。 第四条存款业务自律的宗旨: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共同促进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存款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存款业务,不损害客户利益、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第六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决定,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规范存款业务。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自觉严格执行存款业务相关的利率、汇率政策。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加强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建设,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存款业务需求。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从客户角度出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优化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全面、便捷的多元化服务,建立和谐的银客关系。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自律约定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下列形式吸收客户存款: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保险业的自律公约

中国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考试大【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 2006年7月12日 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行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行业公约。 第一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和浮动费率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循各会员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第三条各会员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第五条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办理再保险”的规定。 第八条各会员公司应认真遵守本公约所述及的各项约定,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上述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若违规者为协会会员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若违规者为非协会会员,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本公约解释权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条本公约自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实施。来源:考试大-保险从业资格考试 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01年12月3日一届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四川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民法通则》、《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规章》,制定本公约。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2006年4月1日试行)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06-03-31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健全招标投标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招投标企业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招标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签署和遵守本公约,鼓励非会员单位和个人签署和遵守本公约。招投标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本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均指签署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统称签约人。 第三条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协会会员退出公约时,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约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设立诚信监督机构,负责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监督、检查;建立签约人的信誉档案;宣传和树立守法守信的先进典型;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规、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仲裁。 协会设立诚信监督电话,并在协会网站上设立监督窗口。 第三章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签约人的权利: 1、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3、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4、为本单位或本人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5、监督协会诚信监督机构,有权向协会投诉、检举诚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签约人的义务: 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市场秩序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规范发展; 2、坚决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3、协助协会诚信监督机构对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4、配合协会诚信监督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5、配合协会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 6、配合协会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和人才交流平台。 第四章招标人自律守则 第八条招标人必须依法从事招标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招标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采用化整为零等违规手段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不得擅自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将应当邀请招标的项目改为直接发包或直接采购。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办理核备手续;属公开招标的,应在规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备,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人代理招标业务。 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委托招标的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人;严禁以收取代理费回扣、签订阴阳合同或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

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市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参照《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由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 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公司清退营销员的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第三章业内流动办理约定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营销员离司登记簿”,做好营销员离司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实时记录,包括受理营销员离司申请、办理离司手续、注销信息平台数据等环节的时间及经办人信息。

商会行业自律公约

商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建团结和谐商会氛围,维护**商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保护和促进商会会员之间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增强商会凝聚力,规范商会会员生产、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公约,是商会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商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本公约所称商会会员,是指注册成为**市**商会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五条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商会《章程》、《会员自律公约》和商会其它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注意小节,不得损害商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提升商会整体竞争力;

(二)讲究信誉,遵循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努力提升**商会的社会形象; (三)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商会团结的行为; (四)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行为,并避免商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五)会员特别是领导层,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损害商会的声誉; (六)对企业负责,对商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远离“黄、赌、毒”,禁止酒后驾车; 第七条商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依靠“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友好协商、求同存异、力求双赢”的办法。 第八条商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执行决议。会议决议需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商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会员进行核查和监督,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条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银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

银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 细则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7页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省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由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 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公司清退营销员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第三章业内流动办理约定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营销员离司登记簿”,做好营销员离司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实时记录,包括受理营销员离司申请、办理离司手续、注销信息平台数据等环节的时间及经办人信息。

旅游行业自律公约(讨论稿)

中国旅游行业自律公约 为充分发挥中国旅游分会旅游行业诚信自律作用,建立“公平、规范、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旅游行业整体形象,促进垦区旅游业快速发展,依照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结合各垦区旅游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一、掌握政策,依法经营。会员单位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及行业规范,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自觉接受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二、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方针,组织开展“细微服务”活动,认真执行旅游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资质等级标准,为宾客提供“细致、周到、热情、高效”为原则的人性化、特色化、细微化、亲情化的服务,创造一个文明、安全、舒适、愉快、便利的旅游环境。 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认真贯彻实施《旅游职业道德规范》,对宾客一视同仁、尊老爱幼、热情服务、礼貌相待。尊重客人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介绍、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和淫秽、迷信、赌博等被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和项目。

四、强化自律,诚实守信。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觉接受社会、行业监督和检查,建立行业自律制度。诚实守信是企业经营、立业之本。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宾客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变更服务内容、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要明码标价,做到质价相符。不做虚假广告宣传,故意误导、诱导宾客、欺客宰客,提倡旅游企业之间签订“诚信经营公约”,做到信守合同、兑现承诺、公平交易、互助互信、共同发展。 五、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从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出发,做到不搞恶意削价竞争,不超范围经营,不搞“零负团费”经营,不搞挂靠经营、违规承包、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许可证;坚决反对和抵制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不与“黑社”、“黑导”、“黑车”开展业务往来,主动举报并协助旅游管理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共同保护和维护旅游市场。 六、树立正气,严厉行风。要教育引导旅游企业员工严格自律,树立爱祖国、爱人民、爱岗、敬业的思想,共同维护我省旅游业良好声誉和形象,文明服务。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向购物、娱乐等消费场所索取回扣;不得强买强卖、诱买诱卖,搞价格欺诈,向游客推销伪劣商品;不迎合低级趣味,坚决抵制败坏社会风气和道德良俗的行为。 七、加强培训,提高素质。重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在全行业大力倡导“爱国爱岗、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

河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doc

河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 行) 发文单位: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2001-9-13 执行日期:2001-10-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总则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机动车辆保险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保险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经会员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自律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重合同,守信誉,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自觉规范保险行为。 第三条条款自律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保险责任,也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对规定可以执行浮动费率的地区,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浮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做出违反相关法律和保险监管法规的

欺骗性虚假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做出不实说明或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投保人自愿参加保险和自主选择保险经营单位。 第四条展业理赔自律 1、保险经营单位及其员工(以下简称保险人)在展业时必须向投保人介绍《条款》,明确告知保险责任,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的有关内容。 2、保险人必须主动提示投保人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及需要告知的具体内容。 3、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逐车填写《机动车辆投保单》,投保人对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并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明示理解后,应在“投保人签章”处亲笔签名或签章,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险人一律不得代行签名。 4、保险人经核保要将确定的费率和核保意见,特别是需要限制承保或拒绝承保的意见向投保人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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